消防行政处罚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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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行政处罚脚本1、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件(1)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适用简易程序。(2)程序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消防监督员应当场收缴,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报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2、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1)条件: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2、2)程序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讯问人或询问人不得少于2人。需要传唤的,应当使用传唤证。 传唤证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签发,消防监督员执行。当事人逃避或拒绝传唤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强制传唤。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或询问笔录;进行现场勘验或检查,并制作勘验或检查笔录;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填报行政处罚审批表(分为适用听证和不适用听证两种)。对给予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填写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充分听取

3、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填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建立行政处罚档案。(3)时限被传唤人的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24小时不能结束讯问的,应当让被讯问人离去;需要继续讯问的,可以再次传唤;填写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书,3日内送达当事人;填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在7日内按民事诉讼程序送达当事人。3、听证程序(1)条件公安消防机构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当事人处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

4、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听证。(2)程序填发听证权利告知通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消防机构告知后3日内向办案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公安消防机构不再组织听证;有特殊情况公安消防机构决定延期举行听证的,应填发延期举行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当事人阅读或向他们宣读,审核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填报听证意见报告书;填报行政处罚审核表;建立听证卷宗。(3)时限全部听证工作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30日内结束;对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在3日内填发告知不予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填发举

5、行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4、复议程序(1)条件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或公安消防机构做出的罚款、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拘留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可向主管公安机关申请复议。(2)时限当事人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申请,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5、行政赔偿程序(1)条件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2)程序当事人向公安消防机构递交赔偿申请书;填报受理赔偿审批表,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分别填发受理赔偿通知书和不受理赔偿申请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填发行政赔偿决定书,送达赔偿申请人;建立行政赔偿卷宗。(3)时限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60日内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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