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标准《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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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QC/T ××××201XICS 29.22K82 DB12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T 4752012X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技术条件 Specification of Lithium-ion traction battery for electric vehicles2013-02-15实施2012-11-15发布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19 DB/T 4752012193目 次前言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符号25 要求25.1 电池单体25.2 电池模块35.3 电池管理系统45.4 电池系统(含电池包)56 试

2、验方法66.1 试验条件66.2 电池单体试验66.3 电池模块试验86.4 电池管理系统试验136.5 电池包/系统试验136.6 试验程序147 检验规则157.1 检验分类157.2 出厂检验167.3 型式检验168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178.1 标志178.2 包装178.3 运输178.4 储存17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本标准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的起草单位: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十八研究所、天津市电力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荣、王芳、刘浩杰、李磊、孟祥峰。I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技术条件1 范围本标准规定

3、了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以下简称电池)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900. 41 电工术语 原电池和蓄电池电池GB/T 18384.3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GB/T 19666 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通则QC/T 840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产品规格尺寸QC/T 897-2011 电动汽车用电池管理系统技术条件3 术语

4、和定义GB/T 2900.41-200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电池单体battery cell直接将化学能转化为电能且共电解液的基本单元装置,包括电极、隔膜、电解质、外壳和端子,并被设计成可充电。3.2电池模块 battery module将一个以上电池单体按照电压、尺寸、极端排列、容量和倍率特性连接作为电源使用的组合体。3.3电池电子部件 battery electronics采集电池单体(集成)或电池模块(集成)的与电和热相关的数据,并将这些数据提供给电池控制单元的电子装置。3.4电池控制单元 battery control unit 控制或管理电池系统电或热性能,并

5、可以与车辆上的其他控制单元进行信息交互的电子控制部件。3.5电池管理系统 battery management system由电池电子部件和电池控制单元组成的电子装置。3.6电池包 battery pack 能量存储装置,包括电池单体或电池模块,通常还包括电池电子部件、高压电路、过流保护装置,以及与其他外部系统(如冷却、高压、辅助低压和通讯等)的接口。 3.7电池系统 battery system 能量存储装置,包括单体、模块或电池包,还包括电路和电控单元(如电池控制单元,电流接触器)。 3.8能量型电池 high energy density battery设计目的为高能量应用的动力电池。注

6、:其最大允许持续输出电功率和室温下其在1I1(A)倍率电流放电的能量比值一般低于10。3.9功率型电池 high power density battery设计目的为高功率应用的动力电池。注:其最大允许持续输出电功率和室温下其在1I1(A)倍率电流放电的能量比值一般大于等于10。3.10额定容量 rated capacity企业提供的C1 Ah数值。3.11额定能量rated energy企业提供的,在25±2下,电池以1I1(A)电流放电,达到终止电压时所放出的能量(Wh)。3.12实际放电容量 initial actual capacity在规定的条件下,完全充电的电池单体或电池

7、模块连续3次“25放电容量”试验数据的平均值(3次放电容量的最大值与最小值的差异小于额定容量的3%)。3.13爆炸 explosion电池外壳猛烈破裂,且有主要成份(固体物质)抛射出来。3.14起火 fire电池任何部位发出明火持续时间长于1s。火花及拉弧不属于明火。3.15漏液 leakage电池内部液体泄露到电池壳体外部。4 符号Cnn小时率额定容量(Ah)。Inn小时率放电电流,其数值等于Cn1/n (A)。5 要求5.1 电池单体5.1.1 外观电池单体按6.2.1检验时,外观不得有变形及裂纹,表面平整、干燥、无外伤、无污物等,且标志清晰、正确。5.1.2 极性电池单体按6.2.2检验

8、时,端子极性应正确。并应有正负极的清晰标识。5.1.3 外形尺寸及质量电池单体按6.2.3检验时,电池外形尺寸、质量应符合生产企业提供的技术条件。5.1.4 25放电容量电池单体按6.2.5试验时,其实际放电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容量,同时所有测试样品实际容量极差不大于实际容量平均值的5%。 注:极差是所有样本的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之差。5.1.5 安全性5.1.5.1 电池单体按6.2.6.1进行过放电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不漏液。5.1.5.2 电池单体按6.2.6.2进行过充电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5.1.5.3 电池单体按6.2.6.3进行短路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5.1.

9、5.4 电池单体按6.2.6.4进行跌落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不漏液。5.1.5.5 电池单体按6.2.6.5进行加热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5.1.5.6 电池单体按6.2.6.6进行挤压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5.1.5.7 电池单体按6.2.6.7进行针刺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5.1.5.8 电池单体按6.2.6.8进行海水浸泡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5.1.5.9 电池单体按6.2.6.9进行温度冲击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不漏液。5.2 电池模块5.2.1 外观电池模块按6.3.1检验时,外观不得有变形及裂纹,表面平整干燥、无外伤,且排列整齐、连接可靠、标志清晰等。5

10、.2.2 极性电池模块按6.3.2检验时,端子极性应正确。并应有正负极的清晰标识。5.2.3 外形尺寸及质量电池模块按6.3.3检验时,外形尺寸及质量应符合生产企业提供的技术条件。5.2.4 25放电容量电池模块按6.3.5试验时,其实际放电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容量,同时所有测试样品实际容量极差不大于实际容量平均值的7%。5.2.5 25倍率放电容量能量型电池模块按6.3.6.1试验时,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实际放电容量的90;功率型电池模块按6.3.6.2试验时,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实际放电容量的80。5.2.6 -20放电容量电池模块按6.3.7试验时,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实际放电容量的70。5.2.

11、7 55放电容量电池模块按6.3.8试验时,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实际放电容量的95。5.2.8 常温与高温荷电保持与容量恢复能力电池模块按6.3.9试验时,其常温及高温荷电保持率应不低于实际放电容量的90,容量恢复能力应不低于实际放电容量的95。5.2.9 耐振动性电池按6.3.10试验时,不允许出现放电电流锐变、电压异常、电池壳变形、电解液溢出等现象,并保持连接可靠、结构完好,不允许装机松动。5.2.10 储存     电池模块按6.3.11试验时,其容量恢复应不低于实际放电容量的95。5.2.11 循环寿命循环寿命按照6.3.12进行测试,当循环次数达到500次

12、时容量保持率应不低于90%。5.2.12 安全性5.2.12.1 电池模块按6.3.13.1进行过放电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5.2.12.2 电池模块按6.3.13.2进行过充电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5.2.12.3 电池模块按6.3.13.3进行短路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5.2.12.4 电池模块按6.3.13.4进行加热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5.2.12.5 电池模块按6.3.13.5进行挤压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5.2.12.6 电池模块按6.3.13.6进行针刺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5.2.12.7 电池模块按6.3.13.7进行海水浸泡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13、。5.3 电池管理系统5.3.1 一般要求5.3.1.1 电池管理系统应能检测电池电和热相关的数据,至少应包括电池单体或者电池模块的电压、电池组回路电流和电池包内部温度等参数。5.3.1.2 电池管理系统应能对动力电池的荷电状态(SOC)、最大允许充放电电流(或者功率)等状态参数进行实时估算。5.3.1.3 电池管理系统应能对电池系统进行故障诊断,并可以根据具体故障内容进行相应的故障处理,如故障码上报、实时警示和故障保护等。5.3.1.4 电池管理系统应有与车辆的其他控制器基于总线通讯方式的信息交互功能。5.3.1.5 电池管理系统应能通过与车载充电机或者非车载充电机的实时通讯或者其他信号交互

14、方式实现对充电过程的控制和管理,如充电模式选择(恒流、恒压等),控制充电过程中充电电流和电压参数的调整,充电截止条件的判断和充电停止等。5.3.2 状态参数测量准确度电池管理系统按照6.4.1进行试验后,所检测状态参数的测量准确度要求见表1。 表1 状态参数测量准确度要求参数总电压值电流值1)温度值单体(模块)电压值准确度要求±1% FS±3% FS±2±0.2% FS注1:应用在具有可外接充电功能的电动汽车上时,电流值准确度同时应满足±1.0A(当电流值小于30A时)。5.3.3 SOC估算误差SOC估算误差要求不大于10%。按照6.4.2进

15、行试验后,分别比较在不同SOC范围内电池管理系统上报的SOC值与SOC测试真值的偏差。5.4 电池系统(含电池包)5.4.1 一般要求电池系统交付试验时需要包括必要的操作文件,以及和测试设备相连所需的接口部件(如连接器,插头,包括冷却接口)。制造商需要提供电池系统的工作限值,以保证整个测试过程的安全。5.4.2 25放电容量电池系统按6.5.1试验时,其实际放电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容量的95%。5.4.3 短路保护电池系统按照6.5.2进行短路保护试验时,测试样品所有的功能按照设计工作。短路电流应被过电流保护装置(如保险)切断,或应自动断开主接触器。5.4.4 过充电保护电池系统按照6.5.3进行

16、过充电保护试验时,测试样品所有的功能按照设计工作。电池控制单元应给出过充电声光等警示,自动断开主接触器切断充电电流或向充电控制单元发出切断充电回路的请求信号。5.4.5 过放电保护电池系统按照6.5.4进行过放电保护试验时,测试样品所有的功能按照设计工作。电池控制单元应向上级控制单元(如整车控制器)发出过放电报警信号。5.4.6 绝缘电阻电池系统按照6.5.5进行试验时,电池包(含管理系统)绝缘电阻与电池包的标称电压的比值应大于100V。5.4.7 耐压电池系统按照6.5.6进行试验时,不应发生绝缘材料的击穿或跳火。5.4.8 电池系统用线阻燃性电池系统内的连接线缆按照6.5.7进行试验时,阻

17、燃性应满足GB/T 19666-2005的要求。6 试验方法6.1 试验条件6.1.1 环境条件除另有规定外,试验应在温度为1535、相对湿度2585,大气压力86kPa106kPa的环境中进行。6.1.2 测量仪器、仪表准确度测量仪器、仪表的准确度应满足如下要求:a) 电压测量装置:准确度不低于0.2级,其内阻至少为1kV;b) 电流测量装置:准确度不低于0.5级;c) 温度测量装置:具有适当的量程,其分度值不大于l,标定准确度不低于0.5;d) 计时器:按时、分、秒分度,准确度为±0.l;e) 测量尺寸的量具:分度值不大于lmm;f) 秤量质量的衡器:准确度为±0.05

18、以上。6.2 电池单体试验6.2.1 外观在良好的光线条件下,用目测法检查电池单体的外观。6.2.2 极性用电压表检测电池单体极性。6.2.3 外形尺寸和质量用量具和衡器测量电池单体的外形尺寸及质量。外形尺寸测量可参考QC/T 840.6.2.4 电池单体充电在25±2下,电池先以1I1(A)电流放电至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状态,静置30min,然后按企业提供的专用规程进行充电。若企业未提供充电规程,则依据以下规程充电:以1I1(A)电流恒流充电至电池单体电压达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充电终止电压时转恒压充电,至充电电流降至0.05I1(A)时停止充电,充电后静置30min。6.2

19、.5 25放电容量6.2.5.1 按照下述步骤测试和计算25的实际容量:a) 电池单体按6.2.4方法充电。b) 在25±2下,电池在以1I1(A)电流放电,直到放电至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c) 用放电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放电容量(以Ah计)。d) 重复步骤a)-c)5次。当同一测试样品连续3次试验结果的最大差值小于额定容量的3%,可提前结束试验。e) 取最后3次的步骤c)容量值的平均值作为实际容量。6.2.5.2 计算和记录放电能量密度,以Wh/kg计。6.2.5.3 记录试验过程中电池单体的电压、温度变化情况。6.2.6 安全性所有安全试验均在有充分环境保护的条件

20、下进行。6.2.6.1 过放电按照下述步骤测试电池单体的过放电性能:a) 电池单体按6.2.4方法充电;b) 电池单体以1I1(A)电流放电90min(如果有电子保护线路,应暂时除去放电电子保护线路);c) 观察1h。6.2.6.2 过充电按照下述步骤测试电池单体的过充电性能:a) 电池单体按6.2.4方法充电;b) 以1I1(A)电流恒流充电至电池单体电压达到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充电终止电压的2倍或者过充容量达到100%停止充电;c) 观察1h。6.2.6.3 短路按照下述步骤测试电池单体的短路性能:a) 电池单体按6.2.4方法充电;b) 将电池单体经外部短路10min,外部线路电阻应小于

21、5m;c) 观察1h。6.2.6.4 跌落按照下述步骤测试电池单体的跌落性能:a) 电池单体按6.2.4方法充电;b) 电池单体从1.5m高度处自由跌落到厚度为20mm的水泥地板上,每个方向1次;c) 观察1h。6.2.6.5 加热按照下述步骤测试电池单体的加热性能:a) 电池单体按6.2.4方法充电;b) 将试验箱温度按照5/min的速率升温至130±2,并保持此温度30min;c) 观察1h。6.2.6.6 挤压按照下述步骤测试电池单体的挤压性能:a) 电池单体按6.2.4方法充电;b) 按下列条件进行挤压:1) 挤压板形式:半径为75mm的半圆柱体(图1);2) 挤压方向:垂直

22、于电池极板方向;3) 挤压程度:单体电压0v或外壳破裂,达到上述程度后保持10min;c) 观察1h。 图1 单体挤压板6.2.6.7 针刺按照下述步骤测试电池单体的针刺性能:a) 电池单体按6.2.4方法充电。b) 用5mm8mm的耐高温钢针(针尖的角度60°,针的表面光洁、无锈蚀、氧化层及油污)、以(25±5)mm/s的速度,从垂直于电池极板的方向贯穿(钢针停留在电池中10min );c) 观察1h。6.2.6.8 海水浸泡按照下述步骤测试电池单体的海水浸泡性能:a) 电池单体按6.2.4方法充电。b)将电池单体按照其正常的工作方向浸入3.5%NaCl溶液(模拟常温下的

23、海水成分)中2h,或直到所有可见的反应停止。水深必须足以完全没过电池单体。6.2.6.9 温度冲击按照下述步骤测试电池单体的温度冲击性能:a) 电池单体按5.2.4方法充电;b) 电池单体在室温下稳定后放入一个自然或循环空气对流的恒温箱中。恒温箱试验温度按照表2进行调节,温度冲击循环次数5次;c) 观察1h。表2 热冲击温度和时间时间增量min累计时间min温度00256060-4090150-40602102590300851104108570480256.3 电池模块试验测试用蓄电池模块样品应满足如下条件:总电压不低于单体蓄电池电压的5倍; 额定容量不低于20Ah,或者与整车用蓄电池系统额

24、定容量一致。注:测试用蓄电池模块可由实际模块串并联组成。6.3.1 外观在良好的光线条件下,用目测法检查电池模块的外观。6.3.2 极性用电压表检测电池模块的极性。6.3.3 外形尺寸及质量用量具和衡器测量电池模块的外形尺寸及质量。6.3.4 电池模块充电在25±2下,电池模块先以1I1(A)电流放电至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状态,静置30min;然后按企业提供的专用规程进行充电。若企业未提供充电规程,则依据以下规程充电:以1I1(A)电流恒流充电至电池单体电压达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充电终止电压时转恒压充电,至充电电流降至0.05I1时停止充电,充电后静置30min。6.3.5

25、25放电容量6.3.5.1 按照下述步骤测试电池模块的25放电容量:a) 电池模块按6.3.4方法充电。b) 在25±2温度下,电池模块以1I1(A)电流放电至任一电池单体电压低于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时停止试验,计算放电容量(以Ah计)。c) 用放电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放电容量(以Ah计)。d) 重复步骤a)-c)5次。当同一测试样品连续3次试验结果的最大差值小于额定容量的3%,可提前结束试验;e) 取最后3次的步骤c)容量值的平均值作为实际容量。6.3.5.2 计算和记录放电能量密度,以Wh/kg计。6.3.5.3 试验过程中记录电池模块的电压、温度变化情况。6.3

26、.6 25倍率放电性能6.3.6.1 能量型电池模块按照下述步骤测试25倍率放电性能:a) 电池模块按6.3.4方法充电;b) 在25±2下,电池模块以3I1 (A)(最大电流不超过400A)电流放电,直至任意一个单体电压达到放电终止电压时停止放电。c) 用b)放电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容量(以Ah计)。6.3.6.2 功率型电池模块按照下述步骤测试25倍率放电性能:a) 电池模块按6.3.4方法充电;b) 在25±2下,电池模块以8I1 (A)(最大电流不超过200A)电流放电,直至任意一个单体电压达到放电终止电压时停止放电;c) 用b)放电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容量

27、(以Ah计)。6.3.6.3 功率型电池模块的功率密度测试按照如下规程进行:a) 电池模块按6.3.4方法充电;b) 在25±2下,电池模块以1I1 (A)电流放电1800s后以厂商规定的最大放电电流放电11s,然后电池以1I1 (A)电流放电至任意一个单体电压达到25放电终止电压;c) 以最大电流放电第10s时的电压和电流计算电池模块的功率密度(以W/kg计)。6.3.7 -20放电容量按照下述步骤测试电池模块的-20放电容量a) 电池模块按6.3.4方法充电;b) 电池模块在-20±2下储存20h。c) 在-20±2下,以1I1(A)电流放电至任一电池单体电压

28、低于25放电终止电压时停止试验。d) 用步骤c)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容量(以Ah计)。6.3.8 55放电容量按照下述步骤测试电池模块的55放电容量:a) 电池模块按6.3.4方法充电;b) 电池模块在55±2下储存5h。c) 在55±2下,以1I1(A)电流放电至任一电池单体电压低于25放电终止电压时停止试验。d) 用步骤c)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容量(以Ah计)。6.3.9 常温、高温荷电保持能力及容量恢复能力6.3.9.1 按照下述方法测试常温荷电保持与容量恢复能力:a) 电池模块按6.2.4方法充电;b) 电池模块在20±5下储存28天;c) 在25

29、±2下,电池模块以1I1(A)电流放电至任一电池单体电压达到放电终止电压时停止放电;d) 用c)的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容量(以Ah计),该容量值和实际放电容量之比为常温荷电保持能力;e) 电池模块再按6.3.4方法充电;f) 在25±2下,电池模块以1I1(A)电流放电至任一电池单体电压低于放电终止电压时停止放电。g) 用f)的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容量(以Ah计),该容量值和实际放电容量之比为常温容量恢复能力。6.3.9.2 按照下述方法测试高温荷电保持与容量恢复能力:a) 电池模块按6.3.4方法充电;b) 电池模块在55±2下储存7天;c) 在25&#

30、177;2下恢复5h后,电池模块以1I1(A)电流放电至任一电池单体电压低于放电终止电压时停止放电;d) 用c)的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剩余容量(以Ah计),该容量值和实际放电容量之比为常温荷电保持能力;e) 电池模块再按6.3.4方法充电。f) 在25±2下,电池模块以1I1(A)电流放电至任一电池单体电压低于放电终止电压时停止放电。g) 用f)的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恢复容量(以Ah计),该容量值和实际放电容量之比为常温容量恢复能力。6.3.10 耐振动6.3.10.1 电池模块按6.3.4方法充电。6.3.10.2 将电池模块紧固到振动试验台上,按下述条件进行线性扫频振动试

31、验:a) 放电电流:能量型1I2(A),功率型1I1(A);b) 振动方向:上下单振动;c) 振动频率:1055Hz; d) 最大加速度:30m/s2;e) 扫频循环:10次;f) 振动时间:2h。振动试验过程中,按6.3.5放电观察有无异常现象出现。6.3.11 储存按下述方法进行循环储存试验:a) 电池模块按6.3.4方法充电;b) 在25±2下,电池模块以1I1(A)电流放电30min;c) 电池模块在55±2下储存21天;d) 电池模块按6.3.4方法充电;e) 在25±2下;电池模块以1I1(A)电流放电至任一电池单体电压低于放电终止电压时停止放电;f)

32、 用e)的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容量(以Ah计),如果容量低于5.2.10中的规定值,可重复d)和e),最多可以重复5次。6.3.12 循环寿命按下述方法进行循环寿命试验。a) 电池模块按6.3.4方法充电;b) 电池模块在25±2下以一定倍率(能量型0.5I1(A),功率型1I1(A)放电至电池单体电压达到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电池单体放电截止电压,放电后静置15min。c)电池模块在25±2下以一定倍率(能量型0.5I1(A),功率型1I1(A)电流恒流充电至电池单体电压达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充电终止电压时转恒压充电,至充电电流降至0.05I1时停止充电,充电后静置15

33、min。d) 按b)-c)步骤连续重复499次,或直至电池模块容量小于25实际放电容量的90%。6.3.13 安全性 所有安全试验均在有充分环境保护的条件下进行。6.3.13.1 过放电 按照下述步骤测试电池模块的过放电性能:a) 电池模块按6.3.4方法充电。 b) 电池模块以1I1(A)电流放电(如果有电子保护线路,应暂时除去放电电子保护线路),直至某一电池单体电压达到0V后继续强制放电30min;c) 观察1h。6.3.13.2 过充电按照下述步骤测试电池模块的过充电性能:a) 电池模块按6.3.4方法充电。b) 电池模块充电至电池单体电压达到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充电终止电压的2倍或者过

34、充容量达到100%停止充电;c) 观察1h。 6.3.13.3 短路 按照下列步骤测试电池模块的短路性能:a) 电池模块按6.3.4方法充电。b) 在25±2下,将电池模块经外部短路10min,外部线路电阻应小于5m;c) 观察1h。6.3.13.4 加热按照下列步骤测试电池模块的加热性能:a) 电池模块按6.3.4方法充电。b) 将试验箱温度按照5/min的速率升温至130±2,并保持此温度30min;c) 观察1h。6.3.13.5 挤压按照下列步骤测试电池模块的挤压性能:a) 电池模块按6.3.4方法充电。b) 按下列条件进行试验:1) 挤压板形式见图1:一侧是平板,

35、一侧是异形板,异形板的半圆柱形挤压头的典型半径为75mm,挤压头之间的典型间距为30mm。2) 挤压方向:垂直于电池单体排列方向施压。当测试样品为方形电池单体组成的模块时,为使电池宽窄两个面均经受挤压,应使用两组电池,第二组电池应绕上述试验中的长轴旋转90°进行挤压试验;当测试样品为狭长形时,采用从侧面同时挤压三个电池单体的方法。3) 挤压程度:电池模块变形量达30%或挤压力达到500kN,电池保持10min;c) 观察1h。图2 挤压板6.3.13.6 针刺按照下述步骤测试电池模块的针刺性能:a) 电池模块按6.3.4方法充电;b) 用6-10mm的耐高温钢针、以20-30mm/s

36、的速度,从垂直于电池极板的方向,直至贯穿3个电池单体(钢针停留在电池中10min);当测试样品为圆柱型单体组成的圆筒形模块或狭长形模块时,则用三根钢针从模块侧面同时刺穿三个电池单体(图2b和图2c);c) 观察1h。图3 针刺示意图6.3.13.7 海水浸泡按照下述步骤测试电池模块的海水浸泡性能:a) 电池模块按6.2.4方法充电。b) 将电池模块按照其正常的工作方向浸入3.5%NaCl溶液(模拟常温下的海水成分)中2h,或直到所有可见的反应停止。水深必须足以完全没过电池模块。6.4 电池管理系统试验6.4.1 状态参数测量准确度按照QC/T 897-2011的5.4进行试验。6.4.2 SO

37、C估算精度按照QC/T 897-2011的5.5进行试验。6.5 电池包/系统试验6.5.1 电池系统常温容量测试6.5.1.1 温度适应 电池包/系统在新的试验环境温度下静置12h。受试装置如果包含电池控制单元,则环境适应过程需要将其关闭。如果在1h内所有测试点的温度变化小于4,则环境适应过程可提前终止。 6.5.1.2 标准循环。标准循环是为了确保电池包和系统在测试时处于相同的状态。标准循环在室温下进行,按照先后顺序包括一个标准放电过程和标准充电过程,其步骤如下: a) 标准放电:以1I1(A)电流恒流放电至制造商规定的放电截止条件; b) 静置30min; c) 标准充电:根据电池制造商

38、提供的充电机制充电; 注:如果标准循环和一个新的测试之间时间间隔长于24小时,则需要重新进行一次标准循环。 6.5.1.3 以1I1(A)电流恒流放电至制造商规定的截止条件下停止。6.5.2 短路保护测试用一个适当的导体(电阻5m)使测试样品正负两极间出现强制短路10min,或者直至有妨碍试验完成的情况发生(如部件熔化等)。试验过程中使集成在电池系统内的主被动保护电路处于工作状态。6.5.3 过充电保护测试6.5.3.1 测试样品将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冷却系统开启(主接触器关闭,电池系统由BCU控制)。系统的被动保护电路处于工作状态。6.5.3.2 使用电池系统生产厂商和测试机构达成一致意见的电

39、流恒流充电,推荐的电流是5I1(A)。充电持续到测试样品自动切断主接触器。6.5.3.3 充电电压上限不应超过电池系统最高电压的20%。充电截止的SOC值和单体极限温度根据电池系统生产厂商和测试机构之间协商确定。6.5.4 过放电保护测试6.5.4.1 测试样品将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冷却系统开启(主接触器被闭合,电池系统由BCU控制)。集成的被动电路保护装置开启,关闭主动充电控制。6.5.4.2 进行标准放电,达到正常放电限制后继续使用1I1(A)电流放电直到测试样品通过断开主接触器而切断放电6.5.4.3 如果标称电压降到25%的标称电压或者超过正常放电限制30min,则手动中断放电过程。用于

40、终止过放电测试的时间或电压限制值也可由电池系统生产厂商和测试机构达成一致。6.5.5 绝缘电阻测试按照GB/T 18384.1进行绝缘电压测试。6.5.6 耐压测试按照GB/T 18384.3进行耐压测试。6.5.7 电池系统用线阻燃性测试按照GB/T 19666-2005进行测试。6.6 试验程序6.6.1 按本程序进行的试验应连续进行。6.6.2 电池单体试验程序见表3。6.6.3 电池模块试验程序见表4。6.6.4 电池管理系统试验程序见表5。6.6.5 电池系统试验程序见表6。表3 电池单体试验程序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章条号电池单体编号1外观6.2.11#18#2极性6.2.23外形尺

41、寸和质量6.2.3425放电容量6.2.55安全性6.2.6表4 电池模块试验程序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章条号电池模块编号1外观6.3.11#13#2极性6.3.23外形尺寸及质量6.3.3425放电容量6.3.5525倍率放电容量6.3.61#6-20放电容量6.3.7755放电容量6.3.89常温与高温荷电保持与容量恢复能力6.3.92#3#10耐振动6.3.102#11储存6.3.114#12循环寿命6.3.125#6#14安全性6.3.137#13#表5 电池管理系统试验程序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章条号电池单体编号1状态参数测量准确度6.4.11#2SOC估算精度6.4.2表6 电池系统试

42、验程序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章条号电池单体编号1一般要求-1#225放电容量6.5.13短路保护试验6.5.24过充电保护试验6.5.35过放电保护试验6.5.46绝缘电阻试验6.5.57耐压测试6.5.68电池系统用线线阻燃性试验6.5.77 检验规则7.1 检验分类检验分类、检验项目、要求章条号、样品数量和试验周期见表7。表7 检验规则序号检验分类检验项目要求章条号样品数量试验周期1出厂检验外观、极性(电池单体、电池模块)5.1.1,5.1.25.2.1,5.2.2100%2外形尺寸及质量(电池单体、电池模块)5.1.3,5.2.32%325放电容量(电池单体、电池模块、电池系统)5.1.5

43、,5.2.4,5.4.2500只内(含500只)抽5只,500只以上抽10只4型式检验25倍率放电容量5.2.5单体每项2只,模块每项1组,共18只电池单体和13组电池模块,1组管理系统,1组电池系统(含电池包和管理系统)a每年一次520低温放电容量5.2.6655放电容量5.2.77常温与高温荷电保持与容量恢复能力5.2.88储存5.2.99循环寿命5.2.1010耐振动5.2.1112安全性5.1.414安全性5.2.1215状态参数测量精度5.3.116SOC估算精度5.3.217短路保护试验5.4.318过充电保护试验5.4.419过放电保护试验5.4.520绝缘电阻试验5.4.621

44、耐压试验5.4.722电池系统用线线阻燃性试验5.4.8a 共需抽样22只电池单体、15组电池模块,2组管理系统,2组电池系统,其中4只备份电池单体、2组备份电池模块, 1组备份管理系统,1组备份电池系统。7.2 出厂检验7.2.1 每一批产品出厂前应在该批产品中随机抽样进行出厂检验,对出厂检验的25放电性能检验项目,所有电池样品的1I1(A)放电容量极差应不大于±5%。7.2.2 在出厂检验中,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时,应将该产品退回生产部门返工普检,然后再次提交验收。若再次检验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7.3 型式检验7.3.1 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进行型式

45、检验:新产品投产和老产品转产;转厂;停产后复产;结构、工艺或材料有重大改变;合同规定。7.3.2 判定规则    在型式检验中,若有一项不合格时,应判定为不合格。8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8.1 标志8.1.1 电池产品上应有下列标志:制造厂名;产品型号或规格;制造日期;商标;极性符号;额定容量和标称电压;电池安全注意事项及警示。电池包高压警示8.1.2 包装箱外壁应有下列标志: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制造厂名、厂址、邮编;产品标准编号;每箱的净重和毛重;标明防潮、不准倒置、轻放等标志。8.2 包装8.2.1 电池的包装应符合防潮防振的要求。8.2.2 包装箱内应装入随同产品提供的文件:装箱单(指多只包装);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8.3 运输8.3.1 电池运输荷电状态应低于50%,在运输中不得受剧烈机械冲撞、暴晒、雨淋,不得倒置。8.3.2 电池在装卸过程中,应轻搬轻放,严防摔掷、翻滚、重压。8.4 储存8.4.1 电池应储存在温度540干燥、清洁及通风良好的仓库内。8.4.2 电池应不受阳光直射,距离热源不得少于2m。8.4.3 电池不得倒置及卧放,并避免机械冲击和重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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