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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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考生姓名:林菁准考证号:050308270071 所在考点: 73118部队机关考点 指导老师: 肖 立 峰 时间:2010年10月26日 目 录一、前言4二、正文5(一)我国现行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51限定继承原则片面强调对继承人的保护,忽略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62现行继承法规定的对遗产实行直接继承的方式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实现。83对被继承人侵害债权人利益情未作规定。10(二)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比较分析10(三)完善我国继承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构想121、增强公民的法律观念,提高继承活动的社会化程度。132、确定遗产范围。133、建立遗产管

2、理人制度14三、结语15四、致谢17五、参考文献:18六、附录1919中 文 摘 要我国现行继承法在遗产清偿问题上实知绝对的限定继承原则,并且还规定自继承开始时起,早产归继承人共有,即实行直接继承主义。这两项规定充分考虑了继承人的利益,但明显忽视了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本文对我国现行继承法中关于遗产债务清偿存在地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并结合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如何完善我国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进行了探讨。关健词:限定继承原则;直接继承;间接继承;遗产管理论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一、前言经过三年的自学,我对律师专业本科阶段的课程有了一些粗浅的认识,在所学的二十余门法律课程中,我

3、对继承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颁布与实施,使我国的继承法律制度有了较系统、完整的体系。它对保护我国公民的财产继承权,建立稳定和睦的家庭和亲属关系,推进社会的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都起了重要的作用。 一个人死后,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我国继承法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只有一个原则性规定,既缺乏可操作性,又使债权人缺乏保护自己利益的法律手段,致侵害债权人债权的问题时有发生。因此,我通过学习法典知道,并结合分析大量继承案例,对如何完善我国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进行了研究。为了将学习的成果转化为实际运用能力,进一步拓宽个人的法律知识面,我在此次毕业论文撰写中,从众多课题

4、中挑选了“论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作为自己的论文课题。由于个人学习法律知识时间不长,谁知能力有限,加之工作经历的限制,在论述中难免有不足和错误之处,敬请老师和同志们批评指正。二、正文在遗产继承活动中,继承人如何继承遗产问题以及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利益两大问题无疑是整个继承活动的关键。在我国古代社会“父债子还”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罗马法起初也实现继承人的无限责任原则,即继承人继承的利益不足清偿所继承的债务时,该继承人要以自身的财产予以清偿。以“父债子还”方式为代表的无限责任具有浓重的封建身份继承特点,它的封建性体现在继承人被当作被继承人人格的延续。这违背了社会发展公平的需求。因

5、此,绝大多数现代国家都摒弃了绝对的无限责任的原则,继承制度已经由身份继承过渡到纯粹的财产继承。“父债”如何偿还,在财产继承活动中如何保护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利益,使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债权人获得同等的法律保护,这些问题将是完善我国继承法律制度所必须考虑的。(一)我国现行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遗产的继承不仅涉及到继承人,而且还涉及到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人。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人,继承人可以对其行使债权实现自己的利益。然而,对于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由于对其履行债务,将直接涉及到继承财产的减少。因此,继承人履行被继承人债务的积极性就有可能受到影响,被继承人的债权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世界各

6、国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都对遗产继承过程中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作了相关的规定。我国也不例外,对于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继承法作了简单的规定。中华人民中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条规定了在继承活动中,应当首先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对债权人实现债权利益提供了法律支持。然而此条规定极不完善,在财产继承活动中,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存在以下缺陷:1限定继承原则

7、片面强调对继承人的保护,忽略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从继承法第33条规定“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可以得出,我国继承法对遗产债务的清偿采取限定继承原则。所谓限定继承原则,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了遗产的实际价值部分,以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不负无限清偿责任,而仅仅以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负有限的清偿责任。1限定继承原则打破了“父债子还”的传统观念。符合现代社会家庭成员人格独立、责任自负的观念,其正确性是无庸置疑的,但其存在的漏洞也是显而易见的。继承法第33条规定的限定继承原则片面强调了对继承人利益的保

8、护,忽视了被继承人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继承人清偿债务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如果被继承人负债累累,其遗产根本不足以偿还债务,那么被继承人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只能归于消灭。也就是说继承人在享受有限责任的同时,却不承担相应的义务,这对债权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可能会导致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影响了社会的安定。与此同时,继承法第33条第2款还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继承人只要放弃继承,就可以对债权人的债务不负任何责任。而实际上在社会生活中,被继承人所欠债务原因可能在于为了继承人的利益。继承人为了避免承担债务,选择放弃继承。同时被继承人的遗产不

9、足以偿还债务的情况在今天的社会生活中已经大量存在,此规定可以使继承人通过放弃继承从而拒绝清偿债务。那么债权人实现债权就没有了法律保障,只能成为一句空谈。继承人不偿还债务反而得到了法律的默认,这明显是违反了公平原则。2现行继承法规定的对遗产实行直接继承的方式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实现。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后,其遗产直接转归继承人所有。这种方式保护了继承人的利益,使其能全权处理遗产。但直接继承方式使债权人在被继承人遗产的过程中处于旁观者状态,不得于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具体如下:(1)直接继承方式给予继承人滥用权利的机会。因遗产由继承人直接占有,债权人若想获知遗产状况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对继承人缺乏有效

10、监督的直接继承制度,为继承人转移,隐匿、挥霍浪费遗产等创造了条件,使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而且继承法未规定债权人保护自己权利的法律手段。如果继承人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按现行继承法,债权人无有效的救济手段。现实生活中已经屡屡发生这类问题,使债权人遭受严重损失,而且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2)直接继承方式由于缺乏有效监督,不利于遗产范围的确定。而遗产范围又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基础和前提。有限责任继承原则能否正确贯彻,主要取决于能否准确划定遗产范围并保证其不被继承人侵害。而我国继承法在确立有限责任继承原则的同时,却没有关于确定遗产状况的任何规定,使有限责任的界限无法确定。其结果是,继承人

11、在享受有限责任继承的利益的同时,却往往不承担其相应的义务。这就使得法律在继承人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上失去平衡。由此可见,继承人直接继承方式缺乏公正性,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3)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下,直接继承方式使债权人在向人民法院主张债权时,不能很好地履行举证责任。而从我国的继承法来看遗产的实际价值的确定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极为关键。另外,从我国继承法第33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继承法不仅赋予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权利,还采取了绝对的限定继承原则,并且以直接继承的方式交由继承人处理,给予了继承人滥用权利的机会,破坏了债权人与继承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平衡。鉴于继承人的优势地位,

12、有必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下,债权人如果不能证明遗产数额,将承担败诉风险。2在对继承人缺乏监督的直接继承的制度下,继承人非常有可能转移、隐瞒遗产逃避责任。使债权人的主张因缺乏相应证据支持而无法得到保护,这对债权人显然不公平。3对被继承人侵害债权人利益情未作规定。被继承人侵害债权人利益是指被继承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进行非正常的处理,如生前赠与他人巨额财产,以低价出售财产,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等。这些侵害行为往往在清理财产时才暴露出来,即使债权人主张被继承人生前的行为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请求法院认定无效时,也极有可能因为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而败诉,无法实

13、现债权。(二)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比较分析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实行间接继承制度,即继承开始后,遗产直接转入遗产法人手中,由遗嘱执行人或者遗产管理人负责管理。在这种制度下,被继承人的债务由遗产法人承担,其债权归遗产法人所有,遗产所产生的收益归遗产法人,遗产所产生之负担由遗产法人承担。遗产管理人在缴纳税款、清偿债务以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将遗产剩余部分分配给继承人。总而言之,在英美法系国家的间接继承制度下,继承人不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责。此种制度,使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和公平价值的实现。与之相反,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直接继承制

14、度,与我国单一的直接继承制度不同的是,许多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直接继承与间接继承相给合的方式。另外,法国、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还规定,继承开始后,在法定期限内继承人可选择无限责任继承,以有限责任为条件接受继承或者放弃继承三种方式。这与我国限定责任也有很大区别。以法国为例,继承人对继承遗产可以作三种选择:第一种是表示放弃继承权,这与清偿债务无关。第二种是选择无条件地接受继承,其后果是继承人对自己的财产和死者的财产合为一体,继承人对死者的债务承担无限的清偿责任。不过,并不是所有的继承人都对死者债务承担无限的清偿责任,它只适用于对死者的全部遗产拥有全部或部分权利的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具有“不动

15、产占有权”的概括受遗赠人。至于部分概括受遗赠人,由于不享有对“不动产占的权”,他的清偿债务责任只限于他所接受的遗产之内,与他的继承份额成正比。特定受赠的遗赠人,则不负有清偿死者债务的责任;但是,当全部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他不可能得到赠物,因为不可能得到没有的东西。第三种选择是,继承人通过编制遗产册的办法接受继承,其后果是,继承人的固有财产与死者的遗产分离,对死者债务的清偿负有限的责任。另外,日本,瑞士等国家还没的遗产管理制度,但在债权人发现继承人的行为损害自己的债权支持时,可以向主管机关申请遗产管理。我国台湾地区在其继承制度上则有自己的特色,同时承认限定继承与无限继承,并以无限继承为原则。可

16、见,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尽管其在制度上设计的不同,但其对债权人的利益都做了充分的保护。这主要在于他们平衡了被继承人或继承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在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损害债权人利益时,赋予债权人以的效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债权或根本不予继承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机会(如英美法系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反观我国,不仅给予了继承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机会,而且在继承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无有效的救济手段。因此,我国在探索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时,可以借鉴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有关经险验。(三)完善我国继承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构想由于我国长期处于自给自足的农业型社会,以及建国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的影响,我

17、国公众普遍缺乏法律意识,所有权观念、债务必须履行等法律原则无法成为社会成员共同认可和遵守的行为准则。同时,我国的司法机构都不大愿意介入继承活动中,而且我国的继承活动一般局限于亲属范围内,亲内相护现象严重。1、增强公民的法律观念,提高继承活动的社会化程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大量私有财产的出现使得继承关系中的财产权益变得复杂。继承关系已不仅仅关系到家庭成员的利益,也关系到集体、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继承人的债权人等的利益,因此,应提高继活动的社会化程度,使继承活动中的财产关系公开化,保障所有继承关系的参加人的权益,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2、确定遗产范围。遗产范围的界定不仅直接涉及遗产偿债能

18、力及特定债权能否受偿,且关乎其他继承制度的设计,因此其完善与否是关系到能否真正实现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核心问题。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结合该条第二款的规定,遗产的范围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一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二是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如抵押、留置权、典权等。三是债权;四是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由此可见,我国将遗产范围主要局限于积极财产,而将消极财产(主要是债务)排斥在外。这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不利的,因此应将消极财产纳入遗产继承的范围。同时建立遗产登记制度,这类似于德、法的遗产清册制度,就是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于规定期限内(以继承开始之日起二个月为宜)到当地法

19、院进行遗产登记,向法院列明遗产中的动产、不动产状况。若有遗产债权人,应出具债权人名单。未经登记,则继承人不得处分该财产;若登记不实或未于规定期限内完成,继承人将对遗产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其目的是使遗产的继承人固有财产保持独立,保障遗产债权人和继承人的债权人及其他继承人的利益。3、建立遗产管理人制度。继承开始后,原来属于被继承人的一切财产均转归继承人所有,但在遗产分割以前,遗产产权的归属仍处于不稳定状态。因此确定遗产管理人的地位、职能等因素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有重要的作用。遗产管理人是指对死者遗产负责保存和管理的人。3对于遗产管理人的确定问题,各国规定不一,大体可分为三种:由继承人担当、由法

20、院或机关授权于特定管理人以及由法院或主管机关依职权管理。根据我国继承实践经验,遗产管理人制度应当作以下的规定:(1)如果继承人只有一人,可由其承当;(2)如果二个或二个以上的继承人的,可由他们协商确定一人主管,其他人辅助;(3)如果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由其来承当;(4)如有死者债权人的,且发现管理人有侵权行为或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管理人的,法院应指派专人负责管理;(5)因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其他原因不便担任管理人的以及遗产无人继承的,可有基层组织、债权人等申请法院指派专人担任。关于遗产管理人的职责,理论上一般认为应包括:(1)清点遗产,制作遗产清单;(2)为保存遗产采取必要的处分措施;(3)对死者的

21、债权人和受遗赠人的公告和通知;(4)清偿债务以及交付遗赠物;(5)移交遗产等。在这里面,遗产管理人关于公示催告债权人的职责尤为重要。我国继承法第23条仅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很明显,我国并没有通知和催告债权人的规定,这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示催告债权人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特定主体请求法院发出公示催告,催促未明债权人前来主张债权以及清偿债务的行为,它是遗产继承公示催告制度的主要构成部分。4公示催告债权人主要应涉及下列内容:(1)承担催告义务的主体;(2)催告的方式;(3)催告期限;(4)未依期限报明债权的后果。这才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

22、益。三、结语必须注意的是,我们强调债权人利益保护同时,也需要将继承法对其的保护放在一个适当的位置,所关注的应是被继承人或继承人与债权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因为现行继承法在这个方面存在缺陷,弱化了债权人的权利,损害了其正当的权利。所以遗产管理人要公示催告债权人,公示催告债权人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特定主体请求法院发出公示催告,催促未明债权人前来报明债权以及清偿债务的行为,它是遗产继承公示催告制度的主要构成部分。世界各国和地区大都对此做出具体规定:如我国台湾民法第五编第二章第三节就规定了报明债权之公示期限、程序及相应权利义务等;瑞士民法典第582条、第590条,德国民法典1970条至1974条也作了

23、类似规定。我国继承法第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很明显,我国并没有通知催告债权人的规定,这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弊端,于债权人尤为不利。公示催告债权人主要涉及下列内容:(1)承担催告义务的主体,有的国家规定为法院,有的则以负责制作遗产清册的机关为催告主体。我们认为我国应规定为法院来承当,这样既与其他继承制度(如遗产管理)有关规定相吻合,又合乎民法通则中相关规定。(2)催告的方式,一般而言可以根据个案不同而具体设定,其中通过张贴公告和媒体(如报纸)最为合适。(3)催告期限,包括发出公示催告公告的时间和债权人报明债权的期限。对此

24、要作恰当的界定,我们认为必须虑及两个因素:其一继承实践的要求;其二与其他继承制度(如限定继承)有关规定相协调。为此建议将前者定在死者死亡后15日内;后者则以公示催告公告发出后一个月为限。(4)未依期限报明债权的后果。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明债权的,仅得就剩余遗产行使其权利。但是也不宜过分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明确的规定:一个人死后,他的遗产应当首先用于解决依靠死者生活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生活之所必需。总体而言,现行的继承法不足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这种弊端越发明显。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债权人的债权应得到充分的保护,

25、这对于维护整个国家的经济秩序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我国需尽快采取有关措施来弥补继承法中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不足,这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四、致谢在即将告别律师自学的时刻,回首这辛劳而又充满希望与快乐的三年,我对所有给予我关心和帮助的人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深深的祝福。感谢政院各级领导和教员。在自学过程中,从自学课程的安排、学习、及各科的考试,到本论文的命题修改和最后定稿的各个阶段,感谢他们多次对我进行的悉心指导和审查,使自学的各项工作得以顺利完成。老师们渊博的知识、严谨治学的作风、孜孜不倦的工作精神将使我终生难忘,在此向老师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感谢部队党委首长为我们创造了深造的

26、机会和学习的时间。感谢政治部肖立峰律师对我自学课程的辅导,感谢余国瑞干事,他周到的保障和亲切的关怀,使得我的学习过程井井有条的进行。我要特别感谢我的父母和亲人,正是他们无微不至的关爱、支持和鼓励给予我克服困难的信心和勇气。最后,祝愿所有关心帮助过我的人身体健康,并祝愿政院的发展蒸蒸日上。五、参考文献:1、刘春茂;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2、王建文;死者生前债务法律处置初探J.天津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3、张玉敏;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J.现代法学1997年第2期.4、齐树洁、林兴登;论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J.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3期.六、附录1、摘自法国民法典第793803条,日本民法典第921条,德国民法典第1994、200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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