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文从法律视角看“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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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法律视角看“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 从法律视角看“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丁文生(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人文艺术系,广东广州510507)摘要:“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是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模式。该教育模式由学校、企业和学生形成了三对法律关系,从教育的角度看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既属行政法律关系又属民事法律关系,从合作的角度看学校与用人单位属民事法律关系,企业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教育合同关系。 关键词:“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法律关系;违约责任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31X(2010)04-0064-04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提升,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为社会生产力发

2、展提供了职业技能人才方面的支持。2006年11月16日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提出了“积极推行订单培养,探索工学交替、任务驱动、项目导向、顶岗实习等有利于增强学生能力的教学模式”之后,越来越多的高职院校积极探索并实施订单式培养,并且取得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和良好的社会效益。从法律角度界定“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中三方的权利义务,有利“订单式”培养模式的良性发展。 一、订单式培养概述 在高职教育的实践中,“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是指院校针对用人单位需求,与用人单位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签订学生就业订单,并在师资、技术、设备等办学条件方面合作,通过学校、企业两个教学地点进行教学,学

3、生毕业后直接到用人单位就业的一种产学研结合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具有如下的特征: (1)企业向学校提交需求计划和招生标准、培养目标。( 2 )校企双方签订用人及人才培养协议,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学校与企业共同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内容包括专业设置、课程结构、教学目标、考核办法等; (4)利用校企资源,共同实施人才培养,理论教学在学校进行,实践教学或在企业或在学校实验室进行; (5)学校和企业共同对订单班毕业生进行人才质量评估,合格毕业者由企业按照协议约定落实就业。招生一般有两种,既可面向新生招取,也可以在老生中选拔。 “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建立了生产、教学、科研三

4、者的有机结合,使学生在校时与社会无缝连接,毕业时与社会零距离对接,“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是高职教育的新模式,也是未来高职发展的重要方向,从法律上对其理解非常重要。 二、“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法律主体与法律关系性质“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主体法律关系涉及学校、学生和企业三方,学校、学生和企业是该法律关系的主体,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该法律关系的内容,包含三对法律关系:学校与企业的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和学生与企业的法律关系。 1.“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法律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人,通常又称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的法律主体就是指在该模

5、式包含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人。在该模式中,三方主体分别是学校、企业和学生。 学校一方面作为社会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因此与学生产生行政法律关系;另一方面职业教育就是就业教育,学校为了提高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和提高就业率,通过与企业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并由此与企业之间产生招生、培养、考核和就业的合作办学的合作法律关系。 企业依据按照与学校的联合办学协议,与学校形成合作关系,享有与学校共同制定人才培养计划的权利和优先接收优秀学生的权利;又依据其与学生之间的培养协议,负有提供培养条件、支付实习报酬,负责接收就业等义务。 学生在“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中,是学校与企业共

6、同培养的对象,学生是教学管理关系的一方,同时,依据学生与企业的培养协议,产生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学生既要接受学校的教育管理,在企业实习时又要接受企业的教育管理,同时在毕业时享有直接就业的权利。 2.“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的法律关系性质“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主体关系依据相关法律调整,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包含的法律关系有三对,即学校与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学生与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 2. 1学校与企业的法律关系性质“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运作依据学校与企业签订办学协议,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联合办学具体事宜,由此奠定了“订单式”人才培养的重要基础,也因此产生了

7、学校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 双方按照协议共同制定专业设置、课程结构、教学目标,共同选拔和考核“订单”班学生,是一种基于合同而生的合作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 依据我国职业教育法第20条规定,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联合举办职业学校;第22条规定,联合举办职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在“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的具体实践中,学校与企业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双方合作,共同培养人才的内容,与上述法律法规文件关于校企合作、联合办学的规定相吻合,可视为学校与企业联合办学的一种具体形式。所以,学校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属于合作联合办学关系,并非委托培养关系。 依据法学理论,合伙区分为民事合伙和商事合

8、伙两类:民事合伙向社会提供专业或技能服务,具有非营利性;商事合伙从事经营、商品销售等活动,具有营利性。而在联合办学中,学校与企业经营的事业是共同培养人才的事业,带有公益性,不具有营利性质。 依据法学理论,合伙区分为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两类:民事合伙向社会提供专业或技能服务,具有非营利性;商事合伙从事经营、商品销售等活动,具有营利性。在德国,对合伙合同经营的共同事业范围没有限制,只要是不违背公共秩序和社会良俗即可。从这一角度来看,学校与企业之间的联合办学协议就是一种民事合伙合同。 2. 2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性质我国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主要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高校依据法律授权对受教育者进

9、行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授予学位等具体行政管理行为时,与学生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当学生与学校之间因学校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纠纷时,此类纠纷即属于行政纠纷。另外,学校承担着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而且这种由教育保护义务产生的监管责任直接针对的是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所以学校与学生因此类纠纷形成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双重法律关系,部分是民事法律关系,部分是行政法律关系。 高职院校依据“订单式”人才培养进行招生的形式有两种3:一是学校制作“订单”班招生简章,面向广大应届高中毕业生招生。学生若感兴趣,参加高考后

10、,即可填报志愿。入学后,学校和企业经过初步选拔,选出优秀的学生组成“订单”班;二是在本校老生中进行宣传,学生自愿报名,学校和企业对报名学生进行选拔,选出优秀的学生组成“订单”班。无论何种形式“订单班”学生,高职院校均是依法履行教育职责,依法保护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 学校对学生教育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学籍管理,包括:入学与注册、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升级与留降级、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考勤与纪律、奖励与处分、学历确认与学位授予、毕业。学校依据联合办学协议约定将其部分权力与企业联合行使,也使企业承担起学生在企业实践过程中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保护责任。 2. 3企业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订

11、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中的学生与企业法律关系,既包括“订单”班招生过程中学生与企业的法律关系,也包括实习期间和毕业时就业的法律关系。 企业作为学校共同办学的合作伙伴,与学生之间签订的协议属于教育合同,企业通过与学校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与学校组成了一个教育共同体,向学生提供教育。这种教育根据企业岗位特殊需求量身定造,同时企业承诺为合格的学生提供一个就业机会。 企业在招生过程中对“订单式”内容的宣传,是一种要约邀请,学生根据自己的选择报名参加该特殊的教育,事实上是向企业发出了要约,表明自己有意参加该特殊的教育;最后学校和企业确定参加该特殊的教育的学生,等于合同中的承诺。自此,学生和企业之间形成了一种教育

12、合同关系。该教育合同有一个重要的约定,即企业向合格的学生提供就业机会的约定,这种提供就业机会的约定,是一种附条件的约定,当学生毕业,并且通过企业的考核后,企业必须按照该约定录用学生,并且签订劳动合同。 三、“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常见的法律问题“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常见的法律纠纷类型主要有学校与企业之间的纠纷、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学生与企业之间的纠纷。 1.学校与企业之间的纠纷 学校与企业之间的纠纷主要是在履行联合办学协议上存在瑕疵,由于学校与企业利益不完全一致,导致存在着以下的分歧:企业基于追求更高的利润的目的不顾培养模式的公益性质,过分使用实习的学生,与学校追求的是学生能力的培养的目标发生

13、冲突。学校保护学生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义务,和企业短期的经济利益难免会发生冲突,双方会对学生实践的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存在着分歧。 2.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 学校与学生的纠纷主要表现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学生在企业实践过程中出现违纪行为,学校依据与企业的协议,根据企业提供的材料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惩罚,该法律关系属于行政管理的法律关系。学校在该法律关系当中是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如果在学生不服处罚,提出行政诉讼的话,学校主张其处罚的合法性存在着争议。学校作为法律授权的组织来行使职权,其职权不能转让,也不能授权其他组织。4即使学校自行管理,但其处罚的依据来自于学校之外的第三人,该证据应当不能为法院所采信。

14、 其次,学校依据与企业的协议,对违约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学生拒发毕业证、学位证,或者直接将毕业证、学位证发到企业处。无论事先学校与学生是否有关于毕业证与学位证的约定,学校仅仅是依法进行学历和学位管理,该种行为超越了法律授权,但不少学校都有此种行为,以保护“订单式”模式的落实,如果学生诉至法院,学校难保胜诉的结果。 最后是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学校在日常的教育管理中应当积极履行照顾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这不仅是其与学生之间教育合同的应有之义,也是相关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的。由于“订单”培养注重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所以安排学生实习的时间比较长,学生有时具体下到工厂企业一线进行操作机器设备等

15、实习工作,很容易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该类事故应该由哪一方来承担责任,应该如何分配责任?在实践中,学校与企业往往都是作为共同被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公布了示范性案例,对在校学生到单位实习受伤不认定为工伤,按照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要求全市各级法院遇到类似案例,如无不同情况或不同处理理由,一般应参照判决。该院的理由是:实习是学校课堂教学内容的延伸,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无劳动关系,虽在实习中受伤,但不能享受工伤待遇。5据此,一般该种人身伤害,不属工伤,只能按照侵权处理,由共同侵权人学校和企业按过错来承担责任,处于弱势的学生受保护程度降低,学校的风险提高了。 3.企业和学生之间的纠纷 企业和

16、学生之间的纠纷较为常见,由于学校和企业是一个“订单”教育的联合体,学生在“订单”教育中与企业产生的纠纷大多同时与学校也有关系,学校需承担连带责任。这类纠纷主要有以下三类。 3. 1订单班招生宣传与实际工作待遇不符在订单培养中,企业在招生过程中为招收到更好素质的生源,可能开出较高的条件,也可能在长达三年的培养期之后,企业经营情况和行业情况发生变化,以致订单班招生过程的宣传内容与学生毕业后进入企业工作后所得到的工作条件不符,或者差距很大。如果学生毕业后,企业没有达到学校和企业当初承诺的条件时,学校与企业构成违约。学生有权要求学校和企业提高工作待遇,以符合学校和企业当初承诺的内容。如果学校和企业拒绝

17、履行承诺内容的,学生可要求学校和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3. 2订单企业不接收合格毕业生在整个“订单”培养过程中,关键点是企业有接受合格毕业生的义务。由于订单培养的周期比较长,在这周期内,由于市场变化、战略调整、产品技术创新等因素,“订单”培养的学生有可能已不再适合企业的要求,所以可能存在企业拒绝接收合格毕业生的情况。对于该情况,企业应当对学校和学生承担违约责任。 3. 3学生毕业时不进入订单企业工作部分学生的法律观念淡薄,有的学生在择业过程中盲目跟风,进入“订单班”后,发现自己选择的企业不够理想,而后来的招聘单位更好,于是不计后果地违约,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订单企业付出了巨大的培养代价,根据合

18、同可以要求追究学生的违约责任。而学校作为另一方也有相应的责任。 四、对“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立法建议我国有必要对职业教育法进行修订,将“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作为一项职业教育制度加以规定,并出台相应的配套法规进行完善,以指导“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的实践。 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应该明确在订单式教育当中企业和学校的主体地位和之间的关系,以法律确定企业对学生管理的位置,以避免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之间的冲突。第二,职业教育法和相应的配套法规应当对学校和企业签订的联合办学合同条款内容进行细化规定。学校和企业联合办学的规定很多都过于简单,很多内容没有标准格式以致发生纠纷时主张权利时于理无据。

19、 第三,明确详细规定违约责任,在学校与企业的联合办学中,学校与企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订单式教育涉及学生相对较多,影响较大,因此,明确违约责任也就给参与的三方提出风险提醒和权利保障。第四,实习时的身体伤害不属于工伤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安全保障权益保障,实习学生实习劳动时为企业创造效益,毕业时合格即成为企业员工,因此,学生应当视为企业的准员工,为保障学生权益,应保护将该伤害视为工伤。 “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作为一种新兴的发展模式,需要制定法律来确定其核心内容,保障该培养模式能达到“三赢”,以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 参考文献 刘小芹.订单式人才培养的基本条件和实施效果J.研究与管理, 2004(33). 龚兴雷.“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主体及其法律关系J.问题探讨, 2008(2): 114. 3周纯江,余涛.关于高职教育订单式人才培养若干问题的思考J.教育研究, 2007(12): 126. 4陈晋胜,彭云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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