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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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准入,是指对经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经检测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指标的农产品,准予进入市场销售;对未经认证或经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禁止进入市场销售的管理制度。第三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监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县农业局主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

2、监管,统一收集、汇总、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和消费预警,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县发展和改革、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环境保护、商务、财政、科学技术、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施的相关工作。各乡镇要认真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员,具体做好所辖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具体负责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管工作,对农贸市场、超市、门店和生产基地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受理快速检测结果有异议农产品的复检;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进行查处。第五条农产

3、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从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入手,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分阶段、分步骤进行。第六条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范围,优先在城区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连锁店中实行,逐步扩大到农产品的生产基地,各乡镇集贸市场和经营门店等。第七条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品种,应先对蔬菜、水果、茶叶开始实行市场准入制度,逐步向其它农产品延伸;蔬菜、水果、茶叶市场准入从2008年12月21日起实行。2009年5月1日起对畜产品实行市场准入,2010年1月1日起,对国家认监委和农业部发布的农产品认证目录上所有农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第八条凡进入市场销售的

4、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添加剂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添加剂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第九条根据质量认证情况,所有入市的农产品采取“凭证入市免检、索证抽检和现场检测”三种不同方法,进入市场销售。(一)凭证免检经具有认证资格机构认证的农产品,包括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

5、,实行入市免检制度,凭认证证书复印件和专用标志直接进入市场销售。(二)索证抽检 经产地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凭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和产地证明进行抽检,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有产品检测合格证明或无公害农产品销售证的可以直接进入市场销售。 (三)现场检测 不符合本条一款、二款规定的农产品,实行逢进必检。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第十条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入市检测制度。农贸市场、大中型超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要建立健全完善检测检验制度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加强检测查验档案资料的管理。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依法对销售者做出立即停止销售的处理,并最迟于次日前将检测与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县农产品

6、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报告。第十一条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制度。农贸市场、超市实行检测结果日公示制度,如实标明每种农产品的品名、产地、进货渠道、进货时间、检测结果、不合格农产品处理情况等内容;县农业局实行农产品质量监管信息周公布制度,有关媒体应免费发布。第十二条实行重点消费场所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及县城区内学校、幼儿园等集体食堂必须购买经过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或者经过检测合格的农产品,索取有关证件,建立购买台帐,并采取一定方式就所使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向消费者作出承诺。鼓励无公害农产品经销实体对宾馆、饭店、学校、幼儿园等集体食堂实行集中配送。第十三条实施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按照

7、农产品包装与标识管理办法规定,经认证的农产品应当实行包装销售。在包装物或者标志上应当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采收日期、保质期、质量等级等内容。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对不宜包装的农产品,农贸市场、超市、门店要在摊位、柜台的显著位置悬挂农产品质量标识牌,如实标明农产品品种、产地、进货渠道、进货时间、合格证明以及检测结果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第十四条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逐步建立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

8、、储藏(保鲜)、销售等各个环节登记制度。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及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农产品销售者在购进农产品时应当索要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建立购销档案,并向农产品购买者出示有关农产品质量的证明。实现农产品生产记录可查询、产品流向可追踪、质量安全责任可追究的目标。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农产品的质量负责,发现其生产的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农产品,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销售

9、者发现其销售的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退回供货商或者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有效措施。第十五条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县农业局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负责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测,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予以监督销毁或查封、扣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

10、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小时内申请复检。县工商局应加强农产品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配合县农业局搞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质量抽检,并依法对市场上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经营者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对有重大问题的举报和揭发,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第十七条加快优质农产品认定认证。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快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推进农业标准化创建。鼓励支持涉农企业和农产品协会建立优质农产品基

11、地,积极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名牌农产品,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第十八条强化执法监督,加大对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要严格执行国家对禁用、限用农业投入品的有关规定,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定期组织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检测监管,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符合安全标准。第十九条加快标准化市场建设。农贸市场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现有的农贸市场要按照国家和省级标准实施标准化改造,争创国家、省农产品定点市场。农贸市场、大中型超市必须建有农产品质量检测室,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第二十条建立

12、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管体系。要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加快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管网络。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要在农贸市场和大中型超市指导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配备检测仪器和检测人员,对入市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检测监管,检测室所用房屋、水电等均由市场、超市无偿提供;各乡镇应当尽快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负责本辖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与监管;农产品生产基地要建立自检室,完善质量控制措施,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检测。第二十一条鼓励发展产销一体化的农产品经营实体。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积极兴办无公害农产品专销店和连锁店,建立无公害农产品配送中心,完善服

13、务网络,实行产销一体化服务。第二十二条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的财政投入。县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正常开展。各乡镇也要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支持优质农产品的认定认证和检测监管体系建设。第二十三条积极营造舆论氛围。要采用多种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意义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生产技术规程、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等方面的知识,增强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实

14、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的良好氛围。第二十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保证全市人民食用安全放心农产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市场准入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负总责,切实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顺利实施。第二十五条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检不得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依法查处。第二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农业、工商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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