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草稿)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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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草稿)2013.11.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准的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行业标准包括强制性行业标准(RB)和推荐性行业标准(RB/T),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第三条 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标准审查、报批、发布与备案、实施效果评价、复审等环节。第四条 快速程序是在行业标准制修订程序的基础上,根据时间要求简化相关工作环节的工作程序。国家认监委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对采用快速程序的

2、项目进行管理。第五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建设和管理“认证认可行业标准(RB)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RB系统),通过该系统对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进行全过程管理。第二章 立项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根据认证认可工作的需要,组织行业标准立项评审并指定秘书处实施,下达和公布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第七条 行业标准立项工作包括项目建议提交、项目建议评审、项目计划编制和项目计划下达四个阶段。第八条 申报单位和申报人能力要求:(一)申报单位应具备完成标准项目所需的技术力量、资源保障、工作环境以及研发条件,能够保证按时完成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二)申报人应具有4年及以上与所申报标准项目相关的

3、业务工作经历,熟悉业务流程和工作特点,参与过标准制修订工作,熟悉标准起草的基本规则和要求。第九条 项目建议申报程序(一)根据认证认可工作需要,申报人填写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见附件1),并附标准草案; (二)申报单位应对建议书和标准草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统一提交国家认监委,并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汇总表(见附件2);第十条 项目建议评审方式项目建议的评审方式一般采用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组合方式,也可单独采用网络评审或会议评审方式。国家认监委确定评审方式,并指定技术专家组下设的秘书处组织实施。(一)网络评审:评审专家登陆RB系统,对建议书、标准草案进行评审

4、和投票。评审期限为20天,评审截止后系统自动汇总评审意见和统计投票结果;(二)会议审议:评审专家对建议书、标准草案、以及网络评审的评审意见和投票结果(如有)进行充分讨论,尽量取得一致意见。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并填写认证认行业标准项目评审结论汇总表(见附件3)。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评审专家项目建议的评审专家由秘书处推荐,报国家认监委审核批准。推荐的评审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熟悉认证认可工作,了解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具有标准起草、管理或审查的工作经历;(二)熟悉认证认可标准的应用情况和实施效果,熟悉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要求;(三)熟悉评审项目所涉及

5、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内容等。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的评审内容评审专家组对项目建议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如下:(一)项目建议是否符合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体系的要求;(二)项目建议的立项理由、技术内容、技术指标、前期准备情况、完成时限和已具备的资源情况是否满足行业标准制修订的要求;(三)申报单位和申报人的是否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相关要求;(四)项目建议是否与现行标准或已立项行业标准项目重复;(五)项目建议是否符合国家认监委的其他相关要求。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的评审纪律申报单位、申报人以及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一)申报单位和申报人不得以任何名义走访和咨询评审专家;(二)评审专家应本着公正、公平、

6、择优的原则进行评审,对本单位申报项目应采取回避原则,也不得干涉其他评审专家对申报项目的评审;(三)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的专家意见、未经审批的评审结论,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信息;不得擅自复制、抄录、留用、扩散建议书和相关评审材料。(四)对违反评审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国家认监委根据情节轻重程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项目计划编制和下达国家认监委组织汇总评审结论,编制和下达年度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签订项目计划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见附件4)。必要时可以对标准主持起草单位、参与起草单位以及项目计划名称等进行调整。第三章 起草第十五条

7、 秘书处应当根据国家认监委下达的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起草单位开展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第十六条 经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行业标准主持起草单位应当制定标准工作计划,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标准的起草工作。行业标准工作计划和行业标准起草小组名单应当报秘书处备案。行业标准主持起草单位应当定期向秘书处汇报标准起草进展情况,秘书处应当定期向国家认监委汇报行业标准制修订情况,遇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国家认监委汇报。第十七条 行业标准草案起草工作包括起草行业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和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编制说明(以下简称编制说明)(见附件5)。第十八条 行业标准主持起草单位按照计划,

8、在调研验证基础上,提出行业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并对所制修订的行业标准内容全面负责。其内容一般包括:(一)根据分工方案确定起草进度;(二)收集国内外有关的标准、技术规范、试验方法、相关文献、数据;(三)分析国内外相应认证认可技术和发展趋势,研究国内认证认可工作有关要求;(四)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编写应依据GB/T 1.1等基础性国家标准相关规则进行;(五)根据需要,开展方法验证/确认工作;(六)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七)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八)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九)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第四章 征求意见第十九条 行业标准主持起草单位经过秘书处的

9、程序性审查同意后,通过RB系统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向国家认监委报送行业标准草案送审材料。第二十条 征求意见包括征求意见材料的发出、意见收集与处理、报送行业标准草案送审材料等三个阶段。第二十一条 行业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材料包括:(一)行业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二)行业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英文版(必要时);(三)编制说明;(四)项目计划任务书;(五)有验证要求的项目,应当提供验证材料;(六)涉及专有技术、专利时,应提供声明材料;(七)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征求意见表(以下简称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八)采用国际标准时,应当提供国际标准原文和译文;(九)项目计划内容有调整的,应提供经批复的认证认可

10、行业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以下简称项目调整申请表)(见附件7);(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二十二条 行业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程序和要求(一)起草组完成起草工作后,应当将征求意见材料送秘书处审核,并附拟征求意见的对象名单。征求意见的对象应包括所订标准实施所涉及的各利益相关方。秘书处应当对标准的格式、内容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程序性审查,经审查同意后,起草组应将征求意见材料发送名单所列单位和人员,同时通过RB系统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原则上不少于20天,不超过60天。(二)征求意见的对象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无意见也应回复说明,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在征求意见

11、的期限截止后,起草组应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以及对反馈意见进行处理,并提出标准草案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如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重大修改,则应再次征求意见。第二十三条 反馈意见的处理起草组应当逐一处理反馈意见,填写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以下简称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8)。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中对反馈意见全部采纳的应予注明;对部分采纳或不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对有争议的意见应说明对争议意见的处理结果和理由。第二十四条 行业标准草案的再次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后,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修改完善后再次征求意见:(一)征求意见时,有50%及以上反馈意见为“不同

12、意”;(二)根据对反馈意见的处理,行业标准草案的技术指标和技术路线需要进行重大调整(如标准使用范围、对象、技术路线、技术内容的减少或增加等),且调整申请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同意的。第二十五条 行业标准草案送审程序起草组处理完成反馈意见后,形成标准草案送审材料,并提交本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标准主持起草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依据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送审稿)审查表(见附件9)审查送审材料,审查通过后提交国家认监委。第二十六条 行业标准草案送审材料包括:(一)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二)行业标准草案送审稿;(三)行业标准草案送审稿英文版(必要时);(四)根据反馈意见重新修改后的编制说明;(五)计划任务书;

13、(六)有验证要求的项目,需提供验证原始材料;(七)书函方式征求意见的,需附征求意见表;(八)采用国际标准的,应提供国际标准原文和译文;(九)计划内容有调整的,应提供经批复的计划调整申请表(十)涉及专有技术、专利的,应当提供声明材料;(十一)其他材料。第五章 标准审查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组织行业标准的审查工作。秘书处根据需要,可组织对标准草案送审稿进行预审,方式自定。第二十八条 标准草案的审查工作包括制定审查计划、组织审查、形成审查结论三个阶段。第二十九条 制定审查计划(一)秘书处应当对已提交的行业标准草案送审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不通过的,退回送审单位重新报送;审查通过的,可以编入认证认可行业标

14、准审定计划(见附件10);(二)秘书处根据审查情况制定审查计划。审查计划应包含审查方式、审查时间和地点、审查委员会的组成、项目计划名称及其主审委员、审查分组、审查要求等内容;(三)审查计划经国家认监委审核批准后执行。第三十条 审查方式行业标准草案的审查方式包括会议审查、函审、会议审查和函审组合等三种方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可以采用函审方式:(一)技术内容相对简单,需求明确,征求意见无重大分歧,编写较为规范的;(二)已参加过一次审查,但仍有少量材料需补充修改的;(三)同一专业领域标准较少,审查期限内无法组成个以上项目进行会议审查且技术内容相对比较简单的。第三十一条 审查委员会的组成由秘书处组建

15、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必要时),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同时安排秘书处相关人员担任审查委员会秘书,承担标准审查的事务性工作;审查委员可由技术专家组成员、认证认可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标准化管理人员或行业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九人,其中使用方面的人员不应当少于四分之一。行业标准审查采取回避原则,审查委员不得审查本人为主要起草人的标准草案。第三十二条 审查委员的条件审查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熟悉认证认可标准化工作,了解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具有标准起草、管理或审查工作经历;(二)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内外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组织的各项条例、协定等内容;(三)熟悉审查任务所涉及

16、的业务要求、技术手段和监管措施等;(四)熟悉GB/T 1.1等基础性国家标准要求。第三十三条 审查依据(一)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二)相关国际组织的协定、条例、手册等内容;(三)GB/T 1.1等基础性国家标准;(四)认证认可相关专业领域基础标准;(五)认证认可工作相关要求;(六)计划任务书;(五)涉及专有技术、专利等评价材料;(七)经批准的计划调整申请表;(八)经审查委员会研究确定的其他审查依据。第三十四条 审查的原则(一)符合性:行业标准草案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计划任务书约定要求;(二)适用性:行业标准草案应适应认证认可工作需求和有效实施的各种条件;(三)科学性:行业标准草案

17、的技术内容应科学合理,技术类标准验证实验数据应完整可信;(四)规范性:行业标准草案应符合GB/T 1.1等基础性国家标准编写规则,系列标准的结构、文体和术语等应统一。第三十五条 会议审查程序和要求(一)确定主审委员:主任委员应当为每项待审查的标准草案指定1-2名主审委员,负责该标准草案送审稿审查、审查会修改意见的审核、修改情况确认等工作。主审委员不得负责审查本单位主持起草的行业标准草案;(二)材料分发:审查委员会秘书应在审查会前7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行业标准草案送审材料提交审查委员会委员审阅;(三)组织审查:审查委员会委员听取主要起草人的汇报,审查送审材料,提出质询。主要起草人应回答质询,记录审查

18、委员提出的意见,填写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会审修改意见汇总表(附件11),并由主审委员确认;审查过程中如有重大事项无法认定,主任委员应及时请示国家认监委;(四)形成审查结论:审查结论经四分之三及以上审查委员同意为通过,会议代表的出席率应当不低于三分之二。审查结论按本细则第三十五条和三十六条要求编写。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和主审委员在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会审结论表(见附件12)共同签字确认;(五)形成会议纪要:审查委员对审查项目逐一做出审查结论后,形成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审定会议纪要(附件13)。会议纪要应如实记录审查过程和结论,由审查委员会秘书于审查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寄(发)至国家认监委、审查委

19、员会全体委员、行业标准主要起草人、起草单位;(六)行业标准草案送审稿修改:审查会结束后,主要起草人按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会审修改意见汇总表对行业标准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行业标准草案报批稿,经主审委员确认后报送行业标准草案报批材料。第三十六条 函审程序和要求(一)发起:国家认监委审核审查计划,符合要求的下发函审通知,秘书处根据函审通知要求,将函审材料提交审查委员会委员;(二)审查:审查委员根据审查依据和审查内容的要求对标准送审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函审意见表(见附件14)反馈至主审委员,审查委员在审查过程中可相互沟通,并就标准内容质询标准主要起草人;(三)汇总意

20、见:主审委员汇总审查委员意见,并反馈标准主要起草人;标准主要起草人对行业标准草案进行修改,并填写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函审修改意见汇总表(见附件15)后报送主审委员;主审委员对修改后的标准草案进行审核,统计函审意见表决结果,提交主任委员;(四)函审结论:主任委员根据审查情况,对函审项目逐一做出函审结论,填写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函审结论表(见附件16)。送审行业标准有四分之三及以上审查委员同意通过审查的,函审结论为通过审查,函审的回函率应当不低于三分之二。函审结论按本细则第三十五条和三十六条要求编写。审查委员的反对意见,应在函审结论中明确说明;(五)结果反馈:审查委员会秘书负责编写认证认可行业标准

21、草案函审报告(见附件17),经主任委员确认后,与函审结论表一并提交至国家认监委、审查委员会全体委员、标准主要起草人、标准起草(承担)单位;(六)标准修改:标准主要起草人收到函审结论表后,形成标准草案(报批稿),经主审委员确认后报送标准草案报批材料。全部函审工作应于函审通知下发之日起90日内完成。第三十七条 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包括通过审查和不通过审查两种情况。(一)通过审查:包括通过审查并报批;通过审查但需修改后经主审委员确认后报批;通过审查但不报批三种结论;(二)不通过审查:包括项目撤销、与其他标准草案整合、修改后重新审查三种。第三十八条 审查的行业标准草案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通过审查但不报

22、批结论。(一)审查时,已有与该标准项目内容相同的国家标准发布;(二)标准项目依据相关法规或要求发生变化,制定该标准已失去意义;(三)审查委员会认为的其他不适宜报批的原因。 第六章 报批、发布与备案第三十九条 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行业标准的报批、出版、发行、电子发布、备案以及标准文本和目录的汇编工作。第四十条 行业标准草案的报批行业标准草案(送审稿)通过审查后,项目起草团队应在60个工作日内形成标准草案报批材料并报送行业标准主持起草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行业标准草案报批材料包括: (一)标准草案(报批稿)3份;(二)标准草案(报批稿)英文版(必要时)3份;(三)编制说明2份;(四)征求意见表(书函征

23、求意见时)1套;(五)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1份;(六)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会审(函审)结论表(复印件有效)1份;(七)涉及专有技术、专利等的声明材料;(八)主审委员确认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会审(函审)修改意见汇总表1份;(九)会议纪要或函审报告1份;(十)主审委员确认的标准草案(送审稿)修改稿1份(复印件有效);(十一)有验证要求的项目,需提供验证原始材料1套(复印件有效);(十二)采用国际标准的应提供被采用的国际标准原文和译文1份;(十三)相应国内外标准对照表(必要时)1份;(十四)计划内容有调整的,应提供经批复的计划调整申请表1份;(十五)强制性标准应提供英文摘要和强制性行业标准通报表1份

24、。第四十一条 行业标准报批材料的审查和报送标准主持起草单位应对标准草案报批材料(电子版)进行审查,填写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报批稿)审查表(见附件18)和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发布编号签署单(见附件19),审查合格后将行业标准草案报批材料(纸质材料)及报批公文报送相应秘书处。标准草案报批材料由秘书处审查合格后提交国家认监委指定机构。秘书处给出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第四十二条 国家认监委指定机构对标准草案报批材料的完整性、标准草案编写的规范性以及内容是否按审定专家的意见进行修改等问题进行审核。第四十三条 国家认监委对标准草案报批材料审查后批准发布。标准的编号由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代号、标准

25、属性代号、顺序号、年代号组成。RB/T XXXX - XXXX年代号顺序号标准属性代号(“T”为推荐性标准)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代号第四十四条 国家认监委应在行业标准发布后三十日内,将已发布的行业标准及编制说明连同发布文件各一份,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行业标准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认监委应当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第四十五条 行业标准出版后,如发现个别内容有问题,必须作少量修改或补充时,由主持起草单位提出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见附件20)并报秘书处。秘书处应将通知单及投票单发给委员投票表决,并提供通讯成员参考。投票期限原则上为3

26、0个工作日。修改单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委员赞成方为通过。修改单通过后,秘书处应将其一式四份上报国家认监委批准和发布。第七章 实施效果评价第四十六条 实施效果评价是指通过收集指定范围内标准的技术内容和执行情况等反馈信息,对标准质量、实施效果以及存在问题做出评价的过程。国家认监委组织标准的实施效果评价。第四十七条 国家认监委本着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工作。第四十八条 国家认监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选择一定数量的标准组织实施效果评价。第四十九条 各标准主持起草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认监委列入实施效果评价范围的标准,负责组织本单位实施效果评价工作,分别填写技

27、术类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实施效果评价调查表或程序类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实施效果评价调查表,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国家认监委。第五十条 国家认监委也可委托第三方采用实地调查、现场评估、分析评估、组织协同试验等形式开展实施效果评价工作。 第五十一条 国家认监委对实施效果评价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公布实施效果评价统计数据。国家认监委组织对标准实施效果评价统计数据进行分析评估,评估结果可作为标准复审的依据。第八章 复审第五十二条 国家认监委组织秘书处适时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为4年。第五十三条 行业标准复审工作分为初评、复评、公示、发布复审结论等四个阶段。第五十四条 标准复审的依据如下:(一)国家相关的

28、法律法规;(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对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否有推动作用;(三)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政策措施,是否对规范市场秩序有推动作用;(四)是否符合国家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政策;(五)是否同国家标准有矛盾;(六)标准的内容和技术指标是否反映当前技术水平和消费水平的要求;(七)是否符合国家认监委提出的其他要求。第五十五条 标准复审结论标准复审结论分为以下四种:(一)继续有效:标准全部技术内容合理,与现行法律法规无抵触,仍能满足当前认证认可行业发展需要的;(二)修订:标准修订后才能适应认证认可行业发展需要,或局部与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不一致的;(三)整合:与其他标准

29、或项目计划的内容相近,规范的标准化对象一致,并且内容能够合并的;(四)废止:技术内容不再适用于认证认可行业发展需要,或者与现行国家标准内容、要求重复,或者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的。第五十六条 复审初评的程序和要求复审初评工作由标准主持起草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在国家认监委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程序如下:(一)核对复审标准:各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核对国家认监委下发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复审目录,存在异议的应及时向国家认监委反馈;(二)组建初评专家组:各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组建初评专家组并分发待复审标准。初评专家组可包含专业技术人员、标准化管理人员、同行专家和项目负责人;(三)提出初评意见:每项复

30、审标准应由3名以上(含3名)专家共同评审,在专家协商一致后填写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复审评价表(见附件21);(四)提交初评结论:初评结论经各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国家认监委。第五十七条 复审复评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复审复评工作由国家认监委组织,秘书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程序如下:(一)组建复审复评专家组:选择相关专业技术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复评工作;专家组成员一般要有参加过该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参加。(二)对初评结论的审核:专家组对各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提交的初评结论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各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重新进行初评;(三)提出复评意见:专家组在初评结论的基础上,对每项复审标准逐一进行复

31、评,拟定复评结论,并对复评意见为修订和整合的标准推荐项目负责单位;(四)报送复评结论:复评结论由专家组组长汇总后报送国家认监委。第五十八条 复评结论的公示国家认监委审核复评结论,并对复评结论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为30日,公示期内,对复评结论有异议的,各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标准化专业委应以书面方式向国家认监委反馈意见。第五十九条 复审结论的公布国家认监委对公示期内的反馈意见汇总、调查、核实、处理,确定并公布复审结论。第六十条 国家认监委对复审标准按以下原则管理:(一)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标准,继续执行;(二)复审结论为修订的标准,由国家认监委组织修订; (三)复审结论为整合的标准,由国家认监委组

32、织整合工作; (四)复审结论为废止的标准,标准将不再实施。第六十一条 行业标准属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行业标准,应当纳入国家或部门科技进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第九章 快速制修订程序第六十二条 快速制修订程序是在正常标准制修订程序的基础上省略起草阶段或省略起草阶段与征求意见阶段的简化程序。第六十三条 秘书处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建议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建议中申请采用快速程序:(一)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制定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项目,可省略起草阶段的;(二)等同采用国外先进标准制定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项目,可省略起草阶段的;(三)现行行业标准的修订项目,可省略起草阶段

33、或起草阶段与征求意见阶段的;(四)现行其他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的项目,可省略起草阶段的;(五)现行有效的认证认可技术性文件转化为行业标准的,可省略起草阶段的。第六十四条 经国家认监委批准采用快速程序的项目,其各阶段的实施同正常程序的相应阶段。第十章 制修订计划的调整及撤销第六十五条 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调整和撤销应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执行。各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可对涉及标准起草人员和标准起草单位(均指在本单位范围内)的调整进行审批,并报国家认监委备案。第六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负责人可申请项目调整:(一)项目技术内容需要进行重大调整,例如:标准使用范围、检测对象、技术路线、技术内容的减少或

34、增加等;(二)需要延长项目完成时间;(三)项目名称需要进行调整;(四)项目需要拆分或整合;(五)其他需要由国家认监委批准调整的事项。第六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项目撤销:(一)认证认可工作需求发生变化,无法通过调整项目技术内容来完成标准制修订工作;(二)实验条件存在不可克服的困难;(三)与该标准项目内容相同的国家标准已经发布;(四)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标准项目无法起草。第六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国家认监委规定的时间内向本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提交认证认可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见附件22)或认证认可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撤销申请表(见附件23),经本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国家

35、认监委审批。第十一章 标准补助经费管理第六十九条 国家认监委编制年度标准项目计划经费使用计划,并拨付补助经费。第七十条 标准补助经费是对标准制修订过程中所需经费的合理补充,由国家认监委下达,并由各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标准承担单位应提供相应的配套经费,以保证标准项目的顺利完成。第七十一条 几个单位共同承担的标准项目,补助经费下达到项目负责单位,由项目负责单位根据任务分工情况,协调分配使用。第七十二条 经批准撤销的标准项目,其全部补助经费由国家认监委批准后,冲抵后续标准制修订项目补助经费。第七十三条 标准补助经费开支按照国家标准经费支出范围和国家财政部相关要求执行,开支项目包括:(一)

36、资料费:制修订行业标准过程中需要支出的书刊、资料、复印等费用以及购置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目录等文本或软件资料等必须支出的费用;(二)设备费:制修订行业标准过程中购置或租赁试验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三)试验、验证费:制修订行业标准过程中必须进行的试验、验证所发生的能源、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费用及测试费用;(四)差旅费:制修订行业标准过程(包括技术审查、技术协调和审核、复审)中,按规定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费用;(五)会议费:制修订行业标准过程中为了进行论证、研讨、协调而召开有关会议,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会议场地和仪器设备租用费、会议文件资料印刷费等;(六)

37、劳务费:按规定支付给参加标准的起草、汇总整理、审核、翻译等方面的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标准经费及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七)专家咨询费:行业标准草案在审查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具体标准参考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标准经费及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八)公告费、印刷费:行业标准审批完成后进行公告和印制时所发生的费用;(九)宣传推广费: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行业标准,为推动其实施所发生的费用;(十)其他费用:指与行业标准制修订直接相关的,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第七十四条 各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对补助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加

38、强监督管理,定期上报经费支出明细。第十二章 附则第七十五条 本细则中所涉及的表格均由国家认监委提供,全部表格均可通过RB系统下载,或通过RB系统在线填报信息后生成。第七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并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附件:1.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2.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汇总表3.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评审结论汇总表4.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任务书5.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编制说明6.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征求意见表7.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8.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9.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送审稿)审查表10. 认证认

39、可行业标准审定计划11.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会审修改意见汇总表12.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会审结论表13.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审定会议纪要14.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函审意见表15.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函审修改意见汇总表16.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函审结论表17.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函审报告18.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报批稿)审查表19.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发布编号签署单20.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21.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复审评价表22.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项目撤销申请表附件1: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项目名称项目性质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制(修)订制定 修订(被修订标准名

40、称及编号: )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情况(编号、名称、发布机构等)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等同采用 修改采用 非等效采用 未采用立项理由、目的和意义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所在单位是否有能力并愿意承担起草工作 是 (公章) 否建议人所在单位联系人电 话电子邮件传 真通讯地址注:提交该表时,应同时提交标准草案。3附件2: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汇总表单位(盖章): 制表人:序号项目名称制定或修订完成时间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编号项目负责单位参加起草单位备注12345678910附件3: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评审结论汇总表 (专业委盖章) 推荐排序项目名称制(

41、修)订标准体系编号被代替标准编号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编号完成时间项目负责单位参加起草单位建议经费(万元)理由1写明推荐理由23456不推荐-写明不推荐理由不推荐-写明不推荐理由不推荐-写明不推荐理由附件4: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任务书20 年度任务编号: 一、基本信息项目名称项目性质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制(修)订制定 修订(被修订标准名称及编号: )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情况(编号、名称、发布机构等)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等同采用 修改采用 非等效采用 未采用归口秘书处 认可 认可 其他项目负责单位通讯地址邮 编其他参加单位1.2.3.项目负责人姓 名电子邮箱电 话传 真

42、项目起止日期 年 月 年 月二、项目的目的、意义(工作的开展背景及要求)三、项目与国内外相关标准、文献的关系四、主要技术内容、阶段性工作安排以及预期的管理目标或技术指标(修订标准与原标准的主要技术性差异以及预期的管理目标)五、准备工作情况和已具备的资源1、项目负责单位具备的条件:与本标准研制相关的业务情况、技术力量、工作环境及实验室条件2、项目申报人标准化工作经历:主要包括申报人近四年来业务工作经历、主持或参与的标准研究情况及完成情况等。六、项目承担单位、人员及任务、分工单 位姓 名职务/职称专业特长任务、分工七、经费预算拨付专项经费/万元标准负责单位开户行及账号单位名称开户行账号八、专家组审

43、查意见组长(签字): 年 月 日九、认证认可标准化主管部门意见(公章)年 月 日附件5: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参考格式)1、基本信息1.1 标准草案名称中文英文1.2 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一致性程度情况等同采用修改采用非等效采用未采用标准编号英文名称中文名称1.3 任务来源批准立项的文件名称和文件号计划编号1.4制(修)订制定 修订(被修订标准名称及编号: )1.5 起止时间年 月- 年 月1.6 标准起草单位1.7 起草团队1.8 标准体系表内编号1.9调整情况2、背景情况2.1 目的、意义(工作开展背景及要求)2.2 与国内外相关标准、文献的关系3 编制过程3.1 分工情况3.

44、2 起草阶段3.3 征求意见阶段3.4标准审定阶段4 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5 验证情况(适用于方法类标准)5.1 验证单位情况验证单位验证人员验证时间 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5.2 验证过程5.3 验证数据分析5.4 验证评价5.5 其他应说明的情况6 附加说明(可选项)6.1 宣贯标准的建议6.2 修订和废除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6.3 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6.4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6.5 参考文献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注1:本格式的通用部分为第1章、第2章、第4章和第6章。注2:3.4适用于标准草案送审稿,3.5适用于标准草案报批稿,3.6中“预期的管理目标”适用于

45、规程类标准,3.6中“技术指标”适用于方法类标准,第5章适用于方法类标准编制说明的编写。注3:3.1和第6章为可选项,其余为必填项。编写日期: 年 月 日附件6: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征求意见表(适用于书函方式征求意见)标准草案名称标准起草单位计划编号标准体系表内编号起草团队主要成员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征求意见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意 见 内 容技术内容与文本格式:编辑性修改:意见反馈人(签名):职称/职务: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所在单位:年 月 日注1:意见内容栏幅面不够,可另附页。注2:回函日期以邮戳为准。附件7:认证认可行业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申请调整的内容理由和依据项目

46、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意见负责人:年 月 日(公章)专家组审查意见组长:年 月 日(公章)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批意见负责人:年 月 日(公章)附件8: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草案名称: 项目编号:项目负责单位: 处理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填写序号标准草案章条编号意 见 内 容意见人/所在单位处理结果理 由技术内容与文本格式:123编辑性修改:123统计结果:一、征求意见表1、发出征求意见表XX份。2、反馈征求意见表XX份,其中有建议或意见的征求意见表XX份。3、未反馈征求意见表XX份。二、意见汇总处理1、共汇总和处理“技术内容与文本格式”意

47、见XX条,其中采纳XX条,部分采纳XX条,不采纳XX条。2、共汇总和处理“编辑性修改”意见XX条,其中采纳XX条,部分采纳XX条,不采纳XX条。注:对编制说明的意见或建议的处理结果不列入本表中,可在编制说明中予以说明。附件9: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送审稿)审查表标准草案名称: 计划编号: 材料审查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草案(送审稿)标准草案(送审稿)英文版【必要时】根据反馈意见处理结果重新修改后的编制说明计划任务书有验证要求的项目,验证原始材料书函方式征求意见的,需附征求意见表采用国际标准的应提供被采用的国际标准原文和译文对计划内容进行调整的,应提供经批复的计划调整申请表2

48、 标准草案文本审查2.1 审查依据按GB/T 1.1、GB/T 20000、GB/T 20001的要求进行。2.2 封面名称【中英文译名准确;注明送审稿】采用国际标准(IDT MOD NEQ)【必要时】被代替标准编号【修订标准用】2.3 正文引用文件(所列文件应在标准条文中真实引用)表述(注意助动词和“注”的合理使用)层次编排(注意避免悬置段的出现和各章条款设置的合理性)图表(注意各图表的编号和续表的表头)附录(注意规范性附录和资料性附录的区别)3 编制说明审查基本信息背景情况编制过程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验证情况(适用于方法类标准)附加说明4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核对征求意见表和意见汇总处理的统计

49、结果审查处理结果在标准草案中的落实情况5 认证认可标准管理信息系统送审材料报送核对“SN系统”标准送审材料的报送情况。注1:逐条审查完毕后,请在相应的方框中打。注2:本审查清单随送审材料在“SN系统”一并报送。审查人:审查日期: 年 月 日附件10: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审定计划(参考格式)项目呈报单位: 秘书处审定方式 会审会审时间会审地点 函审函审起止时间审定委员会人员组成序号姓名工作单位拟承担职务审定分组1234567891011拟审定项目序号计划编号项目名称项目负责单位送审时间主审委员1234已送审但尚未安排审定的项目数备注填报人: 填报时间: 附件11: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会审修改意见汇总

50、表标准草案名称: 项目编号:项目负责单位: 标准起草人: 联系电话:序号标准草案章条编号需 修 改 内 容备 注1234主审委员签名: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附件1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会审结论表项目编号:标准草案名称: 项目负责单位: (盖章)审 定 日 期: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标准草案名称)(计划编号: )审定委员会名单委员会职务姓 名职务/职称单 位签 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会审结论:主任委员: (签名) 主审委员: (签名) 年 月 日附件13: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审定会议纪要(参考格式)一、审定会议概况描述审定会时间、地点、组织者、承办单位、审定委员会组成

51、等情况。被审定标准草案总数及会审结论中“通过”、“不通过”的情况。二、 整体质量情况分析应对本次标准草案审定的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包括如下内容:a) 标准草案与计划任务书的一致性情况;b) 主要技术内容;c) 标准草案文本格式和编制说明的质量;d) 与基础标准的符合性情况;e) 出现重大分歧意见时,应对其处理经过和依据作简要描述。可列举若干文本格式和技术内容、编制说明、征求意见及验证质量水平较高的标准草案范例。可按以下各项分别描述本次审定所发现的主要问题:内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操作步骤不明确或有疑义的;数据有误或不全的;适用范围需调整的;验证数据需补充的;提交材料不完整的;技术路线存在问题的;其

52、他。三、 结束语四、 附件会议纪要应提供审定委员会名单(见表1)、审定标准草案目录(见表2)。必要时可提供各标准草案具体审定情况等其他附件。 年 月 日表1:审定委员会名单(格式)委员会职务姓 名职务/职称工作单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 员表2:审定标准草案目录(格式)序号计划编号项目名称项目负责单位主要起草人主审委员审定结论12各标准草案具体审定情况(必要时)逐项说明每项标准草案的起草单位、起草过程、历次参加审定情况、编写格式、主要技术内容、主要审定修改意见、存在的主要问题、评价、会审结论等情况。附件14: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函审意见表标准草案名称: 计划编号:项目负责单位:发 出 日 期:20 年 月 日回函截止日期:20 年 月 日具体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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