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广播公司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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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信广播有限公司公 司 章 程通信广播有限公司章程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章程。第 二 条 本章程为公司最高行为准则,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具有约束力。第 三 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 四 条 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 五 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2、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 六 条 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第 七 条 公司按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 八 条 公司登记注册名称: 通信广播有限公司 第 九 条 公司注册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新业六街19号西区综合服务楼218及219室第 二 章 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第 十 条 公司以“您的满意,我们永远的承诺和追求!”为企业宗旨,贯穿企业经营活动全过程。第

3、 十一 条 公司以“献身通广事业,争创一流水平”“团结、进取、拼搏、奉献”为企业精神,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努力为社会经济发展争做贡献。第 十二 条 公司以“第一流的技术、第一流的管理、第一流的产品、第一流的服务”为企业的经营理念,在技术、管理、产品、服务方面争创国内、国际一流水平第 十三 条 公司实行责权分明、科学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第 十四 条 公司经营范围:电子产品、通信设备、模具、机械零件、计算机软件、硬件及外围设备、生产技术装备、家用电器、汽车电子配件的加工、制造、维修、批发兼零售;电子产品、通信设备、模具、表面处理、机械零件、计算机软件、硬件及外围设备、生

4、产技术装备、家用电器、汽车电子配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自有房屋租赁业务、自有设备租赁业务、进出口业务。(以上范围内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第 十五 条 经营方式:开发、制造、加工、销售、咨询、服务。第 三 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 十六 条 公司注册资本金:人民币 10200 万元。第 四 章 股东的组成第 十七 条 公司由 三 方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序号投 资 方法人代表地 址1通信广播集团有限公司王宝市河北区新大路185号2市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单长寿市河北区进步道 56 号3通信广播集团有限公司工会杨志卫市河北区新大路185号第 五 章 股东的出资和出资的转让第

5、十八 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第 十九 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序号投 资 方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1通信广播集团有限公司货币2652万元26%2市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货币2550万元25%3通信广播集团有限公司工会货币4998万元49%第 二十 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

6、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登记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第 二十一 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 股东的出资额;(三) 出资证明书编号。股东在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第 二十二 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第 二十三 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第 二十四 条 经股东同

7、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第 二十五 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根据情况,向转让方、受让方重新签发出资证明书。第 六 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 二十六 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 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三) 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四)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五)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出资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六)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 二十七 条 股东承担

8、下列义务:(一) 遵守公司章程;(二) 按时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依法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三) 依其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四) 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五) 公司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第 七 章 股东会第 二十八 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 二十九 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

9、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二)修改公司章程;(十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第 三十 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 三十一 条 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终结之后三个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时;(二)

10、三分之一董事认为必要时;(三)三分之一监事提议召开时。第 三十二 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会,应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各股东。第 三十三 条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 三十四 条 对股东会决定的事项,除公司法及本章程特别规定的以外,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生效。第 三十五 条 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 三十六 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

11、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监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第 八 章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第 三十七 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五人组成,其中一名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公司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 三十八 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 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和经营方案;(四)

12、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十二)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须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第 三十九 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第 四十 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应当

13、于会议召开二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第 四十一 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 签署公司出资证明、公司债券。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第 四十二 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并保存,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

14、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 四十三 条 董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第 九 章 公司经理第 四十四 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第 四十五 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15、(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八)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总经理。第 四十六 条 公司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第 十 章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第 四十七 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三人,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监事召集人。第 四十八 条 监事会成员中,二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一名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由职工选举产生。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 四十

16、九 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二) 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 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第 五十 条 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监事会召开会议需在 七 日前通知全体监事。负责召集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监事表决同意。第 五十一 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第 十一 章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第 五十二 条 公司依照法律

17、、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 五十三 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 财务状况变动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 利润分配表。第 五十四 条 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年会的十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第 五十五 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按下列顺序分配: 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 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提取利润的0%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

18、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按照股东持有的出资比例分配所余利润。第 五十六 条 公司的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第 五十七 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第 五十八 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第 五十九 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第 十二 章 公司合并、分立和变更形式第 六十 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第 六十一 条 公司合并,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

19、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 六十二 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

20、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第 六十三 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第 六十四 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公司法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 十三 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 六十五 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

21、,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第 六十六 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一) 营业期限届满或不可抗拒的原因迫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需要解散;(二) 股东会决议解散;(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时,应当解散。第 六十七 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第(二)、规定解散时,应当在十五日内由股东会确定人选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依前条第(四)项规定解散时,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 六十八 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 通知或者

22、公告债权人;(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 清缴所欠税款;(五) 清理债权、债务;(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 六十九 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对债权进行登记。第 七十 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

23、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 七十一 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 七十二 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连同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财务帐簿,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

24、注销登记后,由清算组公告公司终止。第 七十三 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 十四 章 党的组织、工会组织第 七十四 条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公司内设立党的组织。第 七十五 条 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依照有关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 七十六 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

25、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第 七十七 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五章 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第 七十八 条 公司按照经济发展实际需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修改章程。第 七十九 条 由董事会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 八十 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六章 附则第 八十一 条 参照通广司办字2001第047号通信广播集团有限公司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试行)及通信广播集团有限公司体制改革实施细则(试行);公司实行动态股权制。第 八十二 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可参考公司法、通信广播集团有限公司工会职工股权管理协会制度汇编。第 八十三 条 公司经营期限30年,自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第 八十四 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通过,并自领取公司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解释权和修改权归股东会。全体股东签字(盖章)通信广播集团有限公司 市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通信广播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年4月16日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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