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君创业—廊坊固安三浦威特法规政策—固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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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固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部第15号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固安县城市规划条例、固安县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设、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第三条 开发区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局负责开发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

2、章 一般规定第五条 建设工程必须由建设单位向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发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方可开工。 未取得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承建。 第六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备案。 委托社会监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报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备案。监理单位应将现场监理组成人员及分工报开发区规划局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上述人员发生更变,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和备案。 第七条 项目经理全

3、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应有编制人、审批人签字及审批意见补充、变更施工组织设计应有编制人、审批人签字。 施工组织设计应在开工

4、前报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二)施工总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计划和施工力量、机具及部署;(三)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防护以及环境、绿化保护等各种措施;(四)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五)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应有施工日志和施工管理各种专业资料。施工过程中,发现影响工程质量、工期问题,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开幕妪规划建设管理局报告。施工单位应于每月二十八日前将所承建工程的本月进度完成情况和下月计划报送开发

5、区规划建设管理局。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需要临时占用其它场地或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第十三条 由于特殊原因,建设工程需要停止施工两个月以上的,应由建设、施工单位联合向开幕妪规划建设管理局提交停工报告,说明停工原因和停工时间。停工前应将工程完成至安全部位。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开姨区公安局申请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驾设临时电网、移动电缆

6、的,施工单位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在有关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到施工现场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事先通告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础工程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爆炸物、电缆等应当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世工程初验,并向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局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单项工程竣工后合格的,施工单位可以将单项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管理,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施

7、工单位方可解除施工现场的全部管理责任。 第三章 文明施工管理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办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程工作。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分包单位确需进行改变施工总平面活功的,应当先向总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总包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置大门及明显的五种标牌,即:工程概况牌(工程名称,建筑面积,监理单

8、位,设计日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施工网络牌(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质量、安全、器材负责人等);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安全宣传牌(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生产及消防保卫制度);文明施工措施牌。各种标牌协调、美观、字体规范工整,并保持整洁完好,其中工程概况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图不得小于1.5mX2.0m(高X宽)。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证卡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围护措施。围护设施安全、有效、牢固、美观。高度不得小于1.8米。临街围护设施座使用金属板材或标准砌块

9、材料(不得干码)、临街的脚手架必须设置相应的围护设施。 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第二十三条 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械进场必须经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现场道路通畅,排水系统处理良好

10、的使用状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在车辆行人通行地方施工应当设置井坎沟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检查教育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饮水、膳食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七条 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通过或者会同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局进行。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庆当严格

1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固安县有关建筑、临时建筑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使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方施工或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发生严重工程事故,施工单位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局提交书面报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依照建设部三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 施工单位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应按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立即向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环境、绿化及外地民工管理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规定,

12、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一)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溶融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它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体;(二)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它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三)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四)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五)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当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锅炉和大灶需按照规定程序报开发区环保审批。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修整和复原在建设过程受到破坏的环

13、境。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向绿化带及绿化观察井排放施工废水,不得在绿化带及其周围一米范围内堆放施工废土和垃圾,不得使用绿化水源。 第三十四条 外省县及本县各县来开发区从事建筑施工的人员,在互达施工现场十日内,必须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施工单位应设立暂住户口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管理暂住人员。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其在开发区招用的外地民工到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办理务工许可手续,并应将从事电气、焊接、起重、登高架设、场内机动车辆驾驶等特种作业人员名单报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备案,交验有关证件。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可以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开

14、工许可证擅自开工,依照固安县建筑现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处理。对承建无证工程的施工单位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工程总造价5-10%处以罚款同时取消在开发区投标资格。 二、施工现场的劳动安全、环境保护、消防等不符合规定,规划局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存在重大隐患者责令停工整顿。逾期仍不符合规定按有关法规处理。 三、未建立现场管理责任制、未办理有关报审备案手续,给予警告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四、擅自停工,责令限期提交停工报告,逾期未办的通报批评并对责任方处以五千至五万元罚款。 五、未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而影响工期,给予警告处分并责令限期提交保证措施;工期一再拖延者对责任方处以五万元

15、以下罚款并通报批评。未按时提交进度报表;首次逾期警告,二次逾期通报批评;三次逾期暂停投标资格。 六、施工现场未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私搭滥盖临建,料具存放混乱,不符合场容、保卫要求,给予警告处分并责令限期清理整顿,逾期仍不符合要求,责令停工整顿,通报批评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惩的暂停投标资格。 七、施工现场大门、标牌、围档不符合规定,给予警告处分并责令以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符合要求,通报批评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轶投票资格。 八、发生严重安全、质量事故未及时报告,通报批评并停止投标资格半年。 九、同一施工单位一年内累计受到两次警告处分者,通报批评一次;累计受到二次通报批评者,停止投标资格半年。 第三十七条 违批本办法,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分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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