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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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商标法新实施条例(二)来源:百度搜索作者:日期:10-04-23商标法新的实施条例中,在注册人主体、商标申请流程,以及法律诉讼等方面都有与以往不同的规定。本栏目接上期,对部分新实施条例进行解读。如果遇到这样一种情况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同一天分别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这时该怎么办?商标实施条例第19条对此作了规定: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

2、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商标公开评审前15日要通知当事人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公开评审前15日要通知当事人。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商标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时,应当在公开评审前15日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公开评审的日期、地点和评审人员。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其评审申请视为撤回,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缺席评审。伪造变造

3、商标注册证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8条明确规定:伪造或者变造商标注册证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在提交补发申请时交回商标局。商标法实施条例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出了重罚的规定。如果你的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那么你将会受到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对于那些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任何人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所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是指这样两种

4、情况: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来源: 中华商务网作者:日期:10-04-23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第三十七条 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注外加)和(R外加)。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第三十八条 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在提交补发申

5、请时交回商标局。伪造或者变造商标注册证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

6、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第四十条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第四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撤销理由仅及于部分指定商品的,撤销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注册。第四十二条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10%以下。第四十三条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第

7、四十四条 违反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缴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第四十五条 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第四十六条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回

8、原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第四十七条 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第四十八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注销的,原商标注册证作废;撤销该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或

9、者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由商标局在原商标注册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四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10、第五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第五十二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第五十三条 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 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是,1993年7月1日后中断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继续使用。第五十

11、五条 商标代理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五十六条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文件格式,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规则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五十七条 商标局设置商标注册簿,记载注册商标及有关注册事项。商标局编印发行商标公告,刊登商标注册及其他有关事项。第五十八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缴纳费用。缴纳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1983年3月10日国务院发布、19

12、88年1月3日国务院批准第一次修订、1993年7月15日国务院批准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和1995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办理商标注册附送证件问题的批复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四)(来源:中华博客作者:日期:10-04-23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

13、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第五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第五十三条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

14、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是,1993年7月1日后中断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继续使用。第五十五条商标代理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五十六条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文件格式,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规则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五十七条商标局设置商标注册簿,记载注册商标及有关注册事项。商标局编印发行商标公告,刊登商标注册及其他有关事项。第五十八条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缴纳费用。缴纳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

15、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1983年3月10日国务院发布、1988年1月3日国务院批准第一次修订、1993年7月15日国务院批准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和1995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办理商标注册附送证件问题的批复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5来源:法律教育网作者:日期:10-04-23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第五十三条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

16、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是,1993年7月1日后中断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继续使用。第五十五条商标代理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五十六条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文件格式,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规则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五十七条商标局设置商标注册簿,记载注册商标及有关注册事项。商标局

17、编印发行商标公告,刊登商标注册及其他有关事项。第五十八条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缴纳费用。缴纳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1983年3月10日国务院发布、1988年1月3日国务院批准第一次修订、1993年7月15日国务院批准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和1995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办理商标注册附送证件问题的批复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章来源:中顾网 作者:日期:10-04-2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第三十七条 使用注册商标,可以

18、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注外加)和(R外加)。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第三十八条 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在提交补发申请时交回商标局。伪造或者变造商标注册证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有商标法第四十

19、四条第(四)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第四十条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第四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撤销理由仅及于部分指定商品的,撤销在

20、该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注册。第四十二条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10%以下。第四十三条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第四十四条 违反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缴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第四十五条 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

21、据材料。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第四十六条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第四十七条 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

22、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第四十八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注销的,原商标注册证作废;撤销该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或者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由商标局在原商标注册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章来源:百度作者:日期:10-04-2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四

23、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第五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第五十二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

24、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第五十三条 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章来源:中顾网作者:日期:10-04-23第五十四条 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是,1993年7月1日后中断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继续使用。第五十五条 商标代理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五十六条

25、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文件格式,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规则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五十七条 商标局设置商标注册簿,记载注册商标及有关注册事项。商标局编印发行商标公告,刊登商标注册及其他有关事项。第五十八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缴纳费用。缴纳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1983年3月10日国务院发布、1988年1月3日国务院批准第一次修订、1993年7月15日国务院批准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和1995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办理商标注册附送证件问题的批复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章13 / 13文档可自由编辑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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