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新巴赛尔协议下的银行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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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巴赛尔协议下的银行业监管题目:新巴赛尔协议下的银行业监管摘要定于2006年实施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继续延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以信用风险控制为重点、突出强调国家风险的风险监管思路,并吸收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提出的银行风险监管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外部监管、市场约束三个支柱等的原则,新巴塞尔协议框架构成了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代表着最新的银行监管理念,为改进银行业的风险管理奠定了基础进而提出了衡量资本充足比率的新的思路和方法,以使资本充足比率和各项风险管理措施更能适应当前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本文分析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新要求本文试图分析新协议下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成本收益

2、分析,对风险管理的发展过程,来描述新协议风险管理理念的全面性、科学性和先进性,并进一步阐述新协议在世界范围推行及在我我国推行中的相关对策分析。关键词:新巴赛尔协议;成本收益性分析;银行监管;内部风险管理THE BANKING SUPERVISORYUNDER THE NEW BASEL CAPITAL ACCORDABSTRACTThe new Basel Capital Accord Framework will be held in 2006,it continue to capitalization rate as the core and the credit risk control

3、 as the focus, highlighting the risks country risk monitoring ideas, and absorb the effective banking supervision of the core principles, the bank regulatory risks 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s, external supervision, with the three pillars of market principles, the new Basel agreement constitutes a f

4、ramework of the three pillars of banking supervision, banking supervision represents the latest ideas for improving the banking sector risk management and laid the foundation for measuring capital adequacy ratio raised new ideas and methods, so that the capital adequacy ratio and risk management mea

5、sures more responsive to the objective requirements of the current development of the financial markets.The analysis of the new Basel Capital Accord on our banking supervision to the new demands of this new agreement with the analysis of commercial banks capital regulatory cost-benefit analysis for

6、risk management development process, to describe the new agreement comprehensive risk management concepts, scientific and advanced and and further elaborated in the worldwid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agreement and in my analysis of our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levant responses.Key words: The new Bas

7、el Capital Accord; Cost-benefit analysis; Bankingsupervision; Internal risk management目 录第一章 绪论11.1 引言11.2新旧巴塞尔资本协议之比较及我国执行概况2第二章 新巴赛尔协议概述以及新要求32.1“三大支柱”的资本监管框架32.1.1 支柱一最低资本要求32.1.2 支柱二监管评估过程42.1.3 支柱三市场约束规则52.2 全面风险管理理念52.3 更为准确的风险权重计量62.4 多种风险计量方法6第三章 新巴塞尔协议下的银行业监管概况73.1 新协议对银行监管提出了更高更新的新要求73.1.1

8、 参与和评估银行内部风险管理制度的新要求73.1.2 监管利率风险的新要求73.2 国外先进国家的现状83.2.1.欧洲的经验83.2.2美国的经验83.3 国内监管与巴塞尔协议下普遍规则相比存在的不足9第四章 新巴赛尔协议下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成本收益分析104.1 银行监管中的成本和收益104.1.1 银行监管的成本104.1.2 银行监管的间接成本104.1.3 银行监管的收益114.2 成本收益分析下银行监管均衡边界的确定114.3 新协议下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成本与收益124.3.1 银行资本监管的成本124.3.2 银行资本监管的收益12第五章 新巴赛尔协议下银行资本监管的有效性研

9、究135.1 银行监管有效性的含义135.2 新巴赛尔协议下银行资本监管的有效性的新要求新思路145.2.1 新协议的基本精神145.2.2 新协议关于外部监督145.2.3 新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监管工作的新要求15第六章新巴赛尔协议下银行我国内部风险管理与监督16第七章我国应对新巴赛尔协议下银行资本监管的对策与建议177.1 通过综合改革提高资本充足率177.2 从信用风险管理逐步转向全面风险管理187.3 提高监管机关的监管能力187.4 规范信息披露187.5 建立完善的银行内部风险评级体系19第八章总 结19参考文献20致 谢20附 录21附录A:英文文献翻译21附录B:英文文献原文28

10、 第一章 绪论1.1 引言2004年6月26日,代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由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瑞典、英国、美国等中央银行的代表组成繁荣十国集团的中央银行行长和银行监管当局负责人举行会议,一致同意公布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简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至此,这部经过长达6年艰难国际谈判和三稿意见征询,在国际金融领域影响重大并引起广泛关注的新协议终于正式出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与1988年版的巴塞尔资本协议具有同样的目标,即通过对银行提出统一的资本金要求,促进国际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和银行国际竞争的公平性。同时,新协议作为对1988年协议的替代,设计目标是要提高

11、资本金要求对银行风险的敏感程度和具有风险敏感性的资本要求的有效性。从1988年资本协议向新资本协议的转变,体现了资本监管技术适应银行风险管理水平1。巴塞尔委员会多次修改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建议的旧巴塞尔协议,最新修改稿将于2004年完成,2004年20o6年为过渡期,2006年年底正式实施,这次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称为新的资本充足率框架协议,业界称其为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或新巴塞尔协议。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核心内容由三大支柱组成,分别为:最低资本要求、监管约束和市场约束。其中市场约束的主要手段是建立和强化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这是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较旧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创新和突破,它标志着

12、新巴塞尔协议适应新的金融环境引入了多层次、多元化透明度监管的原则。该原则包括丽个方面:一是银行的透明度,二是监管当局的透明度2。新资本协议反映了当今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监管理念与实践,代表了资本监管的大方向,其对违约和损失的估汁在信贷审批、风险管理、内部资本配置和公司治理方面,都发挥着必不可少的作用。同时我国目前的信贷风险管理还不能适应国际竞争的要求,因此作为中国银行业不能消极等待,而是积极创造条件,不断完善内部信贷风险管理体系,为最终达到新资本协议的要求打下基础3。1.2 新旧巴塞尔资本协议之比较及我国执行概况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与1988年版的巴塞尔资本协议具有同样的目标,即通过对银行提出统

13、一的资本金要求,促进国际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和银行国际竞争的公平性。同时,新协议作为对1988年协议的替代,设计目标是要提高资本金要求对银行风险的敏感程度和具有风险敏感性的资本要求的有效性。从1988年资本协议向新资本协议的转变,体现了资本监管技术适应银行风险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的趋势,代表了银行监管技术的进步方向。资本监管是审慎银行监管的核心。新协议目的在于为各国监管当局提供统一的监管框架,使全球银行资本监管总体上趋于一致。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大幅度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部分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在经历了金融危机的阵痛后,银行体系得以重建和再造。实践证明,银行资本在提

14、供融资、吸收和消化损失、限制银行过度业务扩张和风险承担、维持市场信心、为银行风险管理提供驱动力等方面,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本次公布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以风险量化和风险管理为中心,以提高监管资本金计量对风险的敏感度为改良目标,利用内部激励、监管检查和市场约束三种力量,进一步促进银行加强风险管理,提高资本监管的有效性。总体上看,中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不良资产占比、资本充足率等主要指标所反映的中国部分银行风险水平还是比较高的。因此,强化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提高银行体系的稳健性,是摆在中国银行监管当局面前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在集团2006

15、年底开始实施新协议的几年内,我国仍将继续执行1988年的老协议。然而,为提高资本监管水平,我们已对现行的资本规定进行了修改,将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内容包括在内。我们还强调,在满足最低资本监管要求的同时,银行还应该重视改善风险管理。这充分显示了中国银行监管当局对新协议的积极和务实态度。2004年3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在资本充足率计算方面达到1988年协议的要求,并借鉴新资本协议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构建了相对完整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现阶段执行好办法有助于促进商业银行从注重规模转向注重资本和资产质量,完善商业银行资产扩张的约束机制,大幅度提高中国商业银行体系

16、抗御风险的能力。随着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不断进步,中国监管当局也将考虑使用内部评级法对符合条件的银行实施资本监管。第二章 新巴赛尔协议概述以及新要求新资本协议既集中反映了近年来国际化大银行风险管理技术进步的最新成果。又全面总结了发达国家资本监管的成功经验。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可以提高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和银行监管水平,完善市场约束。并有助于提高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同时进一步提升国际化大银行的国际竞争力。新资本协议在内容上主要包括几个方面的创新:2.1“三大支柱”的资本监管框架新资本协议在维持8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基础上吸收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提出的银行风险监管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外部监管、市场约束原则

17、力求把发达国家在实践中证明是行之有效的资本监管方法固定下来形成了“三大支柱”的资本监管框架。2.1.1 支柱一最低资本要求在第一支柱中计算监管资本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这三大风险。确立最低资本比例的分母是由三部分组成:信用风险的加权资产与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各12.5倍之和。第一、有关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信用风险中除标准方法外,还允许银行采用内部评级的基础方法和高级方法。在确定信用风险的标准方法中,对各交易对手的各种风险,如主权风险、银行风险和公司风险都是在外在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基础上确定风险权重。与1999年6月提出的框架相比,新协议有关规则提高了风险敏感性,如对公司风

18、险增加了50%和150%两个风险权重。新协议所考虑的资本要求不仅取决于某一种资产单一风险的特性,还考虑各种资产风险的相互关系。银行风险集中于单一借款者或与某一借款者高度相关的借款者,则其风险变动极易扩大化。因此,新协议建议各银行在采取内部评级方法时要考虑到这一情况。第二、有关市场风险的要求 在市场风险中,同样有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在使用用标准法的时候通常考虑几个风险:利率,货币,股权,商品。利率风险按照标准期限法,它是巴塞尔协议当中计算所有风险最麻烦的一种,要考虑特征风险,总体风险,然后再加总。货币风险我们是按照短边法提8%,股票风险我们是多样化组合提4%,单一组合提8%,商品风险一般提15%

19、。标准法是比较简单的,它意味着四大风险之间好像是可以简单累加的,这样就夸大了四大风险计提的资本,因为在线性的模型当中,四大风险不能这样简单的累加处理,这种累加处理起码是违反了组合能够避险的原则。市场风险的内部模型法定价用了市场风险的VAR的方法,它有一些定性和定量的标准。就是过去60个交易日的VAR的平均值和昨天的VAR进行VAR的计算。第三、有关操作风险的资本确定除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外,新协议对银行其他风险的资本要求主要集中于对操作风险的分析。对于操作性风险,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几种方法,包括基本指数法、标准方法和内部测试方法。在基本指数法中,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以某种单一指数作为银行总体风险的替

20、代物。例如,如果将银行总收入界定为这一指标,则每家银行根据总收入的某一固定比率确定银行应对操作风险持有的资本量。在标准方法中,也按照最低资本的20%确定操作风险所必备资本量。在标准方法中,将银行营业活动根据业务进行划分,对每一种业务而言,资本要求是以固定比率乘以操作风险指数计算的。操作风险总的资本要求等于所有业务所需监管资本之和。内部测试方法,允许各家银行依据内部数据确定资本量。对每一种业务和风险类别,银行需要有三方面数据:操作风险指数、引起损失的事件发生的概率和事件发生后的损失。将这些数据乘以巴塞尔委员会确定的比率即可确定银行应有的监管资本量。新协议提出,在银行获取更多的数据后,就可以开发更

21、为高级的方法,如根据行业确定操作风险时,可以根据不同的行业采取标准方法或内部测度法。2.1.2 支柱二监管评估过程新协议确定的支柱二是确保每家银行有合理的内部评估过程,以便银行首先对其面临的风险有正确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及时评估资本的充足状况。1999 年:6月的框架已提出了监管评估过程的四大原则,既外部监管评估的四大原则:(1)监管部门期望并有能力要求银行保持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2)银行应有一套根据风险程度评估其资本充足率并将资本保持在适当水平的策略方法;(3)监管部门应认真评审上述策略方法及其遵循情况;(4)在出现异常风险情况时,监管部门应早期千预,防止银行资产状况恶化。除这四大原则外,巴

22、塞尔委员会要求监管评估过程要与最低资本标准保持一致。为了确保某些内部方法、降低信用风险的方法和资产证券化满足监管资本量的要求,银行要确立风险管理标准和信息披露制度,银行尤其要披露计算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时所使用的内部方法。监管机构对银行的评估可采取现场检查、场外评估和与管理层讨论沟通等方式。为了提高监管评估的效率,新协议要提高了对银行透明度和会计标准。2.1.3 支柱三市场约束规则与旧资本协议相比,新资本协议的市场约束规则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市场约束规则的引人可谓是现代银行治理机制研究成果在实践中的最新体现。因为传统的银行治理和监管都是在“信息不对称”的限制性背景下探讨相应的对策,不

23、能从根本上改变银行与投资者、债权人、储户以及其它市场主体信息不对称的地位,而新资本协议独辟蹊径,认为可以通过强化市场纪律,促使银行提供可靠而及时的信息,从而使其它市场主体可以对银行进行完善的风险评估,通过来自市场的压力迫使银行有效配置资金,保持金融体系的安全性与稳健性。新协议在应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评估和管理过程及资本充足性方面提出了定性和定量的信息披露要求。新协议强调了有关风险和资本关系的综合信息披露,监管机构要对银行的披露体系进行评估。而巴塞尔委员会则致力于推出具有统一标准的披露框架。信息披露包括核心信息和附加信息的披露两种情况。那些活跃的大型银行,每季度要进行一次信息披露,而对于市场风

24、险,在每次重大事件发生后都要进行披露。对于一般银行,要求每半年进行一次信息披露。附图:2-1 三大支柱 市场约束 最低资本要求 监管当局监督检查 | 风险加权资产 资本定义| 信用风险 操作风险 市场风险 标准法 内部评级法 基本指标法 标准法 内部计量法 标准法 内部模型法 巴赛尔新协议框架三大支柱图2.2 全面风险管理理念与旧协议相比。新资本协议在最低资本要求中不仅包括原来的信用风险加权风险资产,还包括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量化,增强了风险敏感度。强调银行经营不仅面临着信用风险,同时还面临着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法律风险及国家风险等多种风险,新资本协议要求银行的资本充足

25、水平要全面、充分地反映上述风险水平。2.3 更为准确的风险权重计量新资本协议使用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主权政府、银行和企业的风险权重。使风险衡量更为客观。评估资产风险权重和资本水平时。也要求银行考虑抵押品的价值、担保人的信用及能力等因素。此外,三大主要风险权重的确定还需与若干国际标准相连。如银行的风险权重要与巴塞尔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挂钩,证券公司的风险权重则要与证监会国际组织的证券管理的目标和原则相联系。可见,新协议在风险权重计量上更为准确。2.4 多种风险计量方法新协议提出了多种风险计量方法,包括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模型法和操作风险高级度量法。其中,以信用风险的内部

26、评级法(IRB)为主要创新。内部评级法的运用实质上是银行监管方式的重大转变。标志着监管方式由“静态” 合规性监管的“动态”审慎性监管转变。内部评级法允许风险管理水平较高的商业银行采用银行内部对客户和贷款的评级结果来确定风险权重、计提资本,从而极大的提高了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敏感度。根据内部评级法的要求商业银行必须计算出银行客户无力还本付息的可能性,以及各类贷款损失率等信用风险量化指标。按照风险构成要素评估是由银行本身还是由监管当局进行内部评级法分为内部评级初级法和内部评级高级法。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参数由监管当局提供,高级法则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科学计量借款

27、人及债项的违约概率(PD),在一定违约概率下的损失率(LGD),以及风险敞口(EAD),并由此确定借款人及债项的信用等级、风险定价及资本准备要求第三章 新巴塞尔协议下的银行业监管概况3.1 新协议对银行监管提出了更高更新的新要求 新协议三大支柱中的第二支柱 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则是对各国银行业监管当局的具体要求。与1988年的协议相比而言,新协议则给各国监管当局定的主动性和灵活性。强调各国监管当局结合本国银行的实际情况,自主确定不低于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并且各国银行监管当局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状况来确定风险衡量的水平和指标。根据2001年颁布的新协议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监管当局参与的程度和重要性

28、较之1988年协议有了相当显著的提高。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成为新协议的第二支柱,共同构成新协议的主要框架。3.1.1 参与和评估银行内部风险管理制度的新要求新协议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允许银行实行内部评级方法,鼓励银行运用内部模型来全面衡量风险。对监管当局来讲,实施第二支柱的关键就是监管当局应该能够确保每家银行有合理的内部评估程序,以便银行首先对其面临的风险有正确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及时评估资本的充足状况。监管当局应该考虑银行的风险化解情况、风险管理状况、所在市场性质和收益的可靠性和有效性等因素,全面判断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否达到要求。监管当局有权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要求银行保持高于最低

29、水平的资本充足率。3.1.2 监管利率风险的新要求新协议的另外一个变化是将原来纳入最低资本充足率监管范围的利率风险,转为纳入第二支柱的监管范围中。进行这一修订的主要原因是利率风险的衡量存在较大的困难,难以衡量必然导致相应的需要提取的资本的要求难以确定。这一变化之后,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在短期内降低了对于利率风险的管理难度,但对于监管机构来说,要求提高了。总的来说,新协议虽然扩大了监管当局的自主权,但同时也把责任和风险交给了监管机构。对监管当局要求的提高也给他们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和困难。因此,加大对银行监管当局的有效性研究成了当务之急。3.2 国外先进国家的现状3.2.1.欧洲的经验欧洲的银行业是世界

30、上历史最悠久的现代意义银行业,因此从各方面来看,其对于新的监管条例的吸收程度都是最快和最完善的。1987年底巴塞尔协议发表,英格兰银行1988年元月便推出了新的监管条例,有些规定甚至比巴塞尔协议的规定更为严格。如英格兰银行规定,呆帐准备金不列入资本计算,而且监督管理的对象不仅仅局限于银行金融机构,还包括了所有的非银行性金融机构。法国尽管对协议的某些部分不满意,仍积极制定新的监管条例,通过立法手段促使银行,尤其是国营银行提高资本充足比率。意大利准备效法法国,已提交国会讨论有关法律,将采取一系列增加国营银行资本力量的措施。在具体的业务层面上,欧洲通过鼓励发展收费性业务来提高资本充足率。欧洲证券业十

31、分发达,如德国银行收益中就有1/3来源于经纪佣金手续费。西欧鼓励各银行发挥经纪业的优势,发展对客户的综合服务,因为这些中间业务不要求有资本支持,不仅可以获取大量的佣金和手续费,而且不增加资产总值,所以有助于提高资本比率。欧洲在加强风险管理和降低风险上面还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由于欧元由欧洲主要国家的货币综合而成,其币值相对而言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得益于欧元在欧洲市场的统一运用,使得银行的货币风险进一步减小,这一切都有助于银行风险的进一步降低,即便不能够降低,也加强了其对于风险的控制能力。3.2.2美国的经验在美国,三家银行监管机构(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货币监理署)一致同意分三步来简化

32、实施巴塞尔新协议。首先,美国银行只采用内部评级高级法和操作风险的高级计量法。对于(融合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高级法、操作风险的高级计量法和市场风险的内部模型法的)以巴塞尔新协议为蓝本的资本管理制度,美国各监管当局将会发布通知并征求意见。相应的策略是,银行使用越高级的方法,其资本要求则低。这样就鼓励银行投资于各种所需的系统。第二,巴塞尔新协议先适用于美国的大型国际活跃银行。通过强制要求采用和自愿采用新协议这两种方式,美国起草有关新协议的实施条例将容易很多,这实际上是在落实巴塞尔新协议的部分内容。通过限制拟执行新协议的银行家数目,将有助于在征求意见期间重点关注这些核心银行。第三,在起草美国的资本管理框

33、架时,将结合法规语言和监管指引,把巴塞尔新协议的目标和原则“翻译”成与美国资本监管制度方法相一致的词汇和资本框架。美国规则下所要求的资本,不低于巴塞尔新协议字面解释所要求的资本;同时,起草一些条例和指引,便于大银行和执行新协议的一线银行监管人员的理解。 3.3 国内监管与巴塞尔协议下普遍规则相比存在的不足金融法律法规是中国实施金融监管,保障金融安全的法律依据,也是金融监管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保证。中国在银行法制的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已颁布大量的银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决定等。此外,还有许多金融法律、条例即将出台。这表明,中国金融监管正向规范化、法制化迈进,但是,中国银行法制建设在取得巨大

34、成就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它还不够完备缜密细致,在某些方面明显滞后,尚不能完全满足新形势下中国加强金融法治、防范金融危机和恐慌、维护中国金融安全的战略需要。大体上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许多银行监管法规缺乏定量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现有的许多银行法规多停留在定性规定上。(2)、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几个银行大法虽确立了我国防范银行恐慌的基本法律框架,但仍不能满足审慎监管的客观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法第5章“金融监督管理”(第3036条)仅提出原则性规定,而没有有关预防性监督管理、存款保护和最后贷款抢救行动等方面的详细规定。因此,应进一步制定有关审慎监管的详细的、切实可行的规章、细

35、则、单项规定或条例,以适应我国防范银行恐慌的需要,为其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3)、配套法规尚不完备。当前,类似中央银行监管条例、银行业稽核法、外汇管理法等配套法规尚未出台或未提出实质性内容。法制环境不完善,妨碍了银行监管工作的法制化进程。(4)、中国银行立法在某些方面还处于空白阶段,如存款保险法等重要法规至今尚未出台;再如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监管信息在监管者之间的保密与分享问题,有待进一步以立法加以规范。(5)、现有的某些法规、条例尚需进一步完善,可考虑进一步修正。比如,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监管部门可行使行政处罚权,但法律规定央行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只有警告和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显然,这些规定

36、过于原则简单,央行在实践中不易操作,而且制裁力度太小,违法成本太低使得罚款数额远低于违法所得;商业银行法的某些条款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如该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本条所指“股票业务”界限含糊不清,易产生执法混乱的情况。该条对商业银行在境外的证券投资未作限制,也不利于全面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而且,在金融业务的融合化成为国际银行业发展趋势的背景下,在中国加入WTO后,我国银行业的分业经营是否具有经济可行性,都是立法者应该考虑的问题。此外,某些法律、条例之间还存在尚不能很好地协调和衔接,等等。第四章 新巴赛尔协议下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成本收益分析

37、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是目前理论界对银行监管边界的确定所运中用得最多的一种方法,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意义在于在追求最大的管制收益以及在此基础上付出最小的监管成本。4.1 银行监管中的成本和收益4.1.1 银行监管的成本银行监管的直接显性成本包括又政府负担的行政成本和有银行负担的执行成本。需要建立庞大机构带来的行政成本也称静态成本。这就是指,监管所需要投入的固定成本,如监管机构设备;包括监管活动实施成本;以及监管的人力资源培训陈本。在新协议下银行金融管者必须制定了许多更多更新规定,商业银行、商业机构都要服从,从而大量配备人力物力以满足要求。其中有些是需要的,有些则是重复的、低效的这都是静态的成本。执行成本

38、也叫动态成本,就是监管的加强会抑制创新、抑制竞争。如,向央行缴纳存款准备金,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等。4.1.2 银行监管的间接成本间接成本也叫隐性成本,这部分成本既不表现在政府部门预算指出的增加上,也不表现在监管机构直接负担成本的加大,但是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却由于这中监管的实施而降低了。在新协议中,新资本协议在最低资本要求中不仅包括原来的信用风险加权风险资产,还包括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量化,增强了风险敏感度。这势必要求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更加注重对资本的监管,在此过程中由于措施设计不合理可能出现的监管道德风险问题;和监管有可能削弱竞争,导致静态低效率;以及央行银行监管部门由于制定了更为严格的规章制

39、度,并加大了对经济上及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金融业发展受一定限制,从而加大了隐性成本。间接成本是因为监管行为干扰了市场机制对资源的自动配置作用,限制了充分竞争,抑制了金融创新,影响了市场激励机制而导致有关经济行为主体改变其行为方式所造成的间接效率损失,使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下降。产生间接成本的渠道有:有些监管措施的存在可能会引发道德风险,比如因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银行的经营管理者可能会趋向于冒更大的风险去进行贷款或投资,因为他知道即使投资失败也会有存款保险机构在最后关头进行救助;有些监管措施较为严厉,有可能阻碍金融创新,削弱竞争并导致金融服务产品单一而价格提高,如利率管制措施等;

40、而银行监管中的歧视性措施会使某些金融机构处于不利地位。以上种种原因,均会使银行监管对金融业的损害加大,降低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银行监管的间接成本可能比直接成本更大,据国外学者估计,银行监管的间接成本是直接成本的四倍左右。4.1.3 银行监管的收益银行监管的收益是指如果银行监管当局不实施监管,则金融体系不稳定,并由此所造成的损失。是因监管避免了不稳定从而所得的利益。银行监管的收益是一种预期收益,由于不实施银行监管的后果有很多种,那么可以说银行监管的收益就等于无管所造成的损失的期望值。从理论上说,银行监管的收益是可以计算的,只要知道各种无监管的损失有多大以及各自的概率是多少,就可以计算出无监管损失

41、的期望值(即银行监管的预期收益)。一般而言,银行监管的收益主要表现在3方面:第一,银行监管可以促使社会总体福利水平提高。第二,银行监管可以促使金融体系总体收入提高。第三,银行监管可以促使被监管机构收入水平提高。4.2 成本收益分析下银行监管均衡边界的确定按照经济学标准的分析工具,银行监管的均衡边界应该是在银行监管的边际收益等于银行监管的边际成本时,即MR(s) =MC(s) (其中MR(s)为银行监管的边际收益,MC(s)为银行监管的边际成本,s为监管程度)。通常假定监管收益R(s)、监管成本C(s)分别具有通常的收益函数、成本函数的基本性质,即监管收益随监管水平的提高而以递减的速度在增加(即

42、dR(s)/ds 0);d2R(s)/ds20.d2C(s)/ds20).表现在图中即为R(s)曲线是凸的,而C(s)曲线是凹的。在成本一收益分析法下,银行监管的效率以(E表示)是由监管的收益与成本的相对关系来表现的,即E(s)=R(s)C(s)。当E(s)=R(S)C(s) = 0时,E(S)可取到其极值,其涵义是:此时银行监管的效率到达约束条件下的最大值E(s) max.,即此时对应的银行监管水平达到了约束条件下的最佳值,故而使银行监管呈现出最有效率的状态。如下图:C(s) 高 监 边际点 管 失灵 成 本 与R(s) 收 益低A B 监管程度至此,我们不难发现,实际上,在进行成本收益分析

43、的背景下,“求银行监管均衡边界的问题”可以转化为“求银行监管效率的最大值E(S)max的问题”,其转化机制如下:银行监管均衡边界MR(s)=R(S);MC(s)=C(s),银行监管效率的最大值为E(s) max。(当MR(s) =MC(s)时,对应的银行监管水平So(当E(s)=R(s)C(s) = 0时,E(s)对应的取值)可以说,银行监管就是监管当局依据现实经济金融运行情况,通过对各种影响银行监管成本收益的因素进行调整和改善,以寻求到银行监管均衡边界这样的一个动态的“帕累托优化过程”。4.3 新协议下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成本与收益4.3.1 银行资本监管的成本新协议中的支柱一最低资本要求,

44、新资本协议在维持8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基础上提出的银行风险监管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外部监管、市场约束原则同时加大了各国银行的执行成本。4.3.2 银行资本监管的收益 银行资本监管的收益主要分为提高银行监管自身效益、金融机构经营效益以及社会经济效益。(1) 新协议下银行资本监管对银行监管自身的效益 银行监管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由于在新协议下,各国央行对金融银行业监管工作的重视,似的对银行监管各项软、硬件的投入都相应加大,这样,为了能够有效地展开银行监管,就必须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的各项制度。 监管组织的强化。监管组织是实施银行监管的主体,由于投入的成本加大,监管组织体系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不断加强,

45、从而形成了一个强有力的组织体系。 监管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在新形势、新协议规范下,银行监管部门投入一定程度的监管新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成本以后,监管部门的人员素质很得到不段提高,这整体监管素质的提高,有利于促进金融银行业的稳健发展。(2) 新协议下银行资本监管对金融机构的效益从长远来看,银行监管能够为金融业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有效竞争,保障金融机构业务的有序发展,提高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3)新协议下银行资本监管的社会效益 银行监管的有效性的表现为可以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秩序的稳定,促进社会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保障整个社会环境的安全稳定。 但是,要衡量银行监管的收益比衡量银行

46、监管成本难得多,监管而造成的损失是徒劳的,因为这种损失是一种假想中的损失,在损失没有成为现实之前,我们是无法知道的;再从另一个角度看,银行监管是一种公共品,具有公共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性质,由监管所带来的好处更多地体现在它对社会整体贡献上,因此,要测算其收益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即使没有外部的银行监管这个假设成立,但作为一个理性的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也必然会实施内部的业务监控活动,如此看来,完全不存在银行监管的现象是不存在的。第五章 新巴赛尔协议下银行资本监管的有效性研究由于银行监管的收益是很难衡量,经过很多专家研究发现,通过对银行监管成本的有效性以及监管总体的有效性研究更

47、为适当地分析出由银行资本监管所带的成本收益性。5.1 银行监管有效性的含义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就是达成银行监管目标的成本与收益的比较。银行监管目标有一般目标和具体目标,一般目标是建立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具体目标则有多个。这些目标并不总是一致的,它们之间既有联系,有时又有冲突,银行监管目标的协调一致性从各个不同方面对银行监管的有效性产生影响。归纳起来有金融脆弱说、公共利益说、管制失灵说和管制成本说。金融脆弱说认为由于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难以匹配、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的冲突,银行业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而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决定了整个金融系统的脆弱性。公共利益说认为金融市场象

48、其他的市场一样,存在着市场失灵,金融市场失灵表现为自然垄断、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作为纠正金融市场失灵手段的银行监管是公共产品,必须由政府来提供。金融脆弱说和公共利益说从反面论证为达成银行监管的目的,不实行银行监管有可能导致一国经济金融的巨大损失甚至是灾难性的后果,不论其成本多高都必须实施银行监管。但是金融脆弱说和公共利益说并没有证明,实行银行监管就一定能达成银行监管的目的,一定能避免灾难性后果;不实行银行监管就一定导致灾是灾难性的后果。5.2 新巴赛尔协议下银行资本监管的有效性的新要求新思路5.2.1 新协议的基本精神第一、在当今十分复杂且不断变化的金融系统里,金融安全和稳定只能通过有效的银

49、行管理,加强市场约束和监管来实现。第二、1988年协议强调银行资本总量管理,新协议除保留这一要求外,还通过更多内容强调银行自身内部管理、加强监管检查和市场约束,以保持金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第三、虽然新协议的重点是国际性主要银行,但它的基本原则适用于各级各类银行。委员会在制定新规则时咨询各国监管者的意见,即是期望一定时间以后,所有的主要银行都能遵守新协议。第四、1988年协议的主要成就是提供给国际重点银行计量适度资本的一种选择,新协议则为风险的计量,提供了一系列从简单到复杂的方法。第五、新协议旨在提供对风险更为综合、敏感的手段,同时又保持总的管制资本的水平。这种与潜在风险相一致的资本条件,将有利

50、于银行更好地管理他们的业务。5.2.2 新协议关于外部监督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新协议三大支柱中的第二支柱 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则是对各国银行业监管当局的具体要求。在1988年协议中,监管当局基本是种被动的执行机构,主要是强调用全球统一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来进行衡量和检验。相比而言,新协议则给各国监管当局定的主动性和灵活性。强调各国监管当局结合本国银行的实际情况,自主确定不低于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并且各国银行监管当局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状况来确定风险衡量的水平和指标。根据2001年颁布的新协议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监管当局参与的程度和重要性较之1988年协议有了相当显著的提高。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成为新协议

51、的第二支柱,共同构成新协议的主要框架。这样,在新的资本框架下,监管当局对于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参与程度和参与方式将会出现相当大的变化。参与和评估银行内部风险管理制度新协议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允许银行实行内部评级方法,鼓励银行运用内部模型来全面衡量风险。对监管当局来讲,实施第二支柱的关键就是监管当局应该能够确保每家银行有合理的内部评估程序,以便银行首先对其面临的风险有正确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及时评估资本的充足状况。监管当局应该考虑银行的风险化解情况、风险管理状况、所在市场性质和收益的可靠性和有效性等因素,全面判断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否达到要求。监管当局有权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要求银行保持

52、高于最低水平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利率风险新协议的另外一个变化是将原来纳入最低资本充足率监管范围的利率风险,转为纳入第二支柱的监管范围中。进行这一修订的主要原因是利率风险的衡量存在较大的困难,难以衡量必然导致相应的需要提取的资本的要求难以确定。这一变化之后,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在短期内降低了对于利率风险的管理难度,但对于监管机构来说,要求提高了。总的来说,新协议虽然扩大了监管当局的自主权,但同时也把责任和风险交给了监管机构。对监管当局要求的提高也给他们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和困难。同时,如果给予监管机构的权力没有被合理的运用,反而被滥用的话,那么金融市场中的公平竞争问题将受到极大的影响.5.2.3 新协议对

53、我国银行业监管工作的新要求我国银行外部监管与新协议的距离。对于监管机构来说,新协议框架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其中最为突出的一点,就是监管机构从1 988年协议中的被动执行身份,转换为积极主动介入银行业风险管理过程。这种转换对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中国的监管当局来说,他们将面临更多新的挑战。监管理念还不够先进中国目前监管理念还不够先进,从信贷风险管理中过分注重抵押这一因素可以看出。在新协议中,委员会鼓励银行自身通过搜集大量内部数据建立贷款决策系统,对贷款人的未来盈利能力、未来的现金流量进行独立的分析和预测。而与独立的评估盈利能力相比,抵押、担保等则是第二位的,

54、它们只是一种预防性的风险缓释技术。银行要求贷款人提供抵押的目的,不是希望获得抵押的物品,而是为了促进借款人能够按期偿还贷款。除此之外,目前监管机构基本上还是将监管的主要力量集中在对信用风险的控制和防范方面。这种状况的形成与中国金融业的市场化和国际化程度不高有直接关系。所以,中国的监管程度和手段离国际发达国家的标准还有一定的距离。监管法规体系不够完善在2003年以前,中国的商业银行授信管理法律框架主要由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授信管理法律构成,这些法律法规基本上是在1995年前后制定的。而这些法律中的部分内容已经不符合当前的经济环境。第六章 新巴赛尔协议下银行我国内部风险管理与监督外部监管

55、与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相结合,监管者与被监臂者的关系由对抗型向协作型的转变,是银行监臂的一大趋势。内部风险模型的建立不仅是银行自身经营的必要,也是确保监管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与国际银行业相比十分落后,内部风险模型几乎处于空白阶段。因此迫切需要制定有效的激励机制弓l导并配合商业银行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模型。我国监管部门对银行的外部监管集中体现在政府与银行尤其是国有银行的关系协调上,因为国有银行占有银行全部资产与贷款的60以及存款的67,仍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主体。诚然,我国银行制度的变革仍处于转轨期,其问的银行制度又显然包含特殊的内部利益冲突。由于商业银行法对国有商业银行在政策性职能和一

56、般的商业行为问并没有作出明晰界定,这样,代理人就可利用某些权力在两种职能之间“左右逢源”,职能双轨制的存在就给权力膨胀的企业代理人带来相当大的腐败空间。政策性职能就可能成为代理人渎职腐败的“人质”和“保护伞”。如果要商业银行承担部分政策性任务,必须给予代理人非商业性的权力,代理人就有机会利用体制的缺陷和缝隙牟取暴利;“保护伞”则使代理人可通过前述职能在一定范围内逃避内部监管,这种政策性职能放大了国有企业通常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和代理人的道德风险。由此看来,要从根本上防范转轨期的腐败现象的发生,须将政策性职能从这种“人质”中解救出来,把“保护伞”拆除,断开商业银行与政府之间的非商业性联系,使国有银

57、行成为真正的商业银行;也需以现代的眼光确立银行与政府之间的新型关系,以更广阔的视野拓展制度创新空间。如果目前国家政策仍需商业银行支持的话,那么政府与商业银行的关系可以不是行政性的,要依据现代商业银行游戏规则维系,这正是新巴塞尔协议反复告诫和强调的关于监管中的市场原则的精神。只有政府成为真正意义的“新”政府,并且政府的权力是一种被公众监督和法律约束的有限权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银行监管的错位问题。国有银行成为真正的商业银行,另一关键问题是要求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内控和风险管理机制,做到政府有效的归位监管与银行内部治理双管齐下。银行内控较政府监管更重要,是金融风险防范的基础性环节。金融风险监管的事实表

58、明:任何银行监管措施的实际效率都取决于监管客体即银行企业的反应模式。同样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理性个体,银行企业的行为决策总是按最小成本有效性的方式进行,因而大量逃避管制行为的出现,都是银行出于降低成本的需要。这就不断凸显了有效的监管应以银行自律为原则的根本前提。虽然当前银行内控制度有种种弊端,但最根本的还是产权模糊,因而完善内控制度最重要的还是要加快实现银行产权制度的改革和法人治理结构,归根到底是所有者的治理问题。银行的治理结构对银行内控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没有完善的治理结构,好的内控机制也难以贯彻和执行;然而目前中国国有银行治理结构还很不完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制衡机制安排远未形成,也

59、没有完成“政企分开”的股份化改造 另外,目前银行的内控是垂直执行的,但各环节并没有执行到位。第七章 我国应对新巴赛尔协议下银行资本监管的对策与建议 7.1 通过综合改革提高资本充足率保持资本充足是巴塞尔协议的基本要求,是防范金融风险的物质基础。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均不同程序地存在着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问题。尽管1998年财政部定向发售2700亿特别国债用于补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但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经短暂提高之后目前仍低于8的水平。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当前的经济改革和经济高速增长使银行业的资产业务量增长很快,市场化改革也导致经济的货币化和金融深化,从而使得金融资产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国民经济的名

60、义增长速度。从长远看,为了符合新资本协议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我国银行业还要经历一系列的改革,具体来说主要有: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推进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及上市融资,拓宽注资渠道。逐步放开对银行业务的限制,推动金融创新及全面成本管理,努力提高银行的盈利水平。大力提高资产质量,调整信贷结构,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7.2 从信用风险管理逐步转向全面风险管理此次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在强调信用风险的同时就加入了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银行在经营活动中各种风险是相互联系共同作用的,在制定风险监管制度时也就应相应考虑到各种可能的风险。结合我国目前的情况,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利率波动更为频繁,银行业务操作环

61、节对电脑网络的信赖加大使操作风险有所增加,但我国对银行风险资本及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却基本上只考虑了信用风险。因此,当前央行在确定最低资本充足率时还应考虑到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所需配置的资本金,同时还要强化信贷风险监控体系,不断提高资产质量,完善经营管理规章制度,防范操作风险,不断开拓盈利空间,积累风险储备,防范市场风险。7.3 提高监管机关的监管能力长期以来,我国监管机关一直将合规性审查作为监管重点,弱化了对商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忽略了安全性监管。今后,监管当局应加强对安全监管的重视,强化对商行资本充足率的约束,同时还应按照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强化对商行及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严格监督银行风险评估体系的准确性及信息披露的可信性,尽快制定综合政策使国有商行资本充足率满足新资本协议的要求。7.4 规范信息披露新资本协议将市场约束列为银行风险管理的第三大支柱,特别强调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目前由于我国商行会计信息不完备、真实性有待于提高等因素使得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均达不到市场要求,同时市场也缺乏足够的动力与资料来分析银行的风险状况,不能有效地对银行进行市场约束。因此,我国应稳步推进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工作,按照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对银行风险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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