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影学院固定资产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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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电影学院固定资产验收管理办法院发国资字(2010)18号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固定资产验收建账工作,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验收工作,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北京电影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等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学院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培养人才和保证教学、科研、生产、行政办公、生活后勤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基础。加强固定资产验收建账的管理,是保证资产安全与完整的重要环节,固定资产验收是指对通过购置、基本建设、自制、接

2、受捐赠等方式获得,达到固定资产核算标准的仪器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的验收,房屋建筑物及电力消防固定资产验收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按照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教育部高等学院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本办法适用纳入学院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范畴的固定资产验收。学院固定资产按其使用性质分为六大类:(一)房屋及构筑物,指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用房、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及出租用房、学生用房、后勤用房等;构筑物包括道路、围墙、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及构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影视设备仪器和影视机械设备

3、、医疗器械、文体设备及软件等;(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四)文物及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五)图书资料,指图书馆、资料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等;(六)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按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院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学院按固定资产特性分为十六类: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及植物、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牲畜等。(七)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1、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

4、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2、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3、具有文本特征及具有视听和音像特征的图书、期刊、电子资源、古籍、书画作品等,不论价值高低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4、永久性的房屋、道路及其他构筑物;5、土地;6、家具(不论价值多少均列为固定资产);7、金额在800元以上计算机软件;8、无偿调入或赠送给学院符合上述条件的物品;9、自制资产,在全部组装完成并验收后按所发生费用总值计价列为固定资产;10、特殊需要且单价在500元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5、: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及附加费等计价;(二)自行建造的设备和已竣工的房屋及构筑物,经技术验收合格后,按照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计价;(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的有关凭证,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七

6、)交换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评估价值计价;(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九)已经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第五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其价值。(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二)增加辅助设备或改良装置;(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五)房屋和构筑物的扩建、改建或部分拆除;(六)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需要变动时,由固定资产购建部门国有资产监督

7、管理员负责将有关资料收集齐全,报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到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变动手续,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与财务处配合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第七条 学院利用财政投入、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来自各种渠道的经费购置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要及时到学院相关部门办理验收建账等手续,纳入学院的统一管理。第八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必须进行严格验收,并到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建账、建卡等手续。凡未经验收建账的固定资产财务处不得报账。(一)固定资产验收必须见物,能够携带的固定资产应在验收时携带到验收现场,不便携带的固定

8、资产先办理验收手续,再由验收人员到固定资产所在地查验。(二)仪器设备的验收由归口使用管理部门负责,验收的主要内容有:仪器设备的名称和规格型号等信息与设备购置合同是否相符、仪器设备及配件是否齐全、仪器设备的质量是否合格等等。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验收,由归口使用管理部门牵头组成有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纪监审部门、财务处项目管理部门及相关技术专家、供货厂商代表(对进口大型仪器设备还应有国家商检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的验收小组,共同开箱验收。在验收过程中使用单位要作好详细记录,并在验收合格后写出验收报告,由验收小组成员签名。有关凭证和技术资料不齐全不予验收,在验收中如发现错货、短缺、损坏等情况,应将仪器设

9、备妥善保管,并责成有关人员抓紧办理换、补、退或索赔手续。验收合格办理建账手续后,使用单位应在索赔期内安装调试,如系外商负责安装使用单位应派人协助,认真把好质量关。(三)新建房屋、构筑物和基建维修工程的验收,分别由行政处、财务处项目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纪监审部门按国家工程验收规范及程序进行,根据图纸要求,对土建质量、水电安装质量等进行全面检查,不符合要求的,验收归口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返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归口单位向房屋、构筑物的归口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按规定建账并提交房屋及构筑物的工程竣工图、平面图、管道电气图等资料。对投入使用三个月仍不能做出工程决算的,按工程概算或预算建账,待决算完

10、成后根据工程决算数据,由财务处通知归口管理部门再作调整。维修、扩建等工程则在原房屋及构筑物的账目上进行调整。房屋、构筑物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好所接受的房屋及构筑物各类数据的收集和管理工作。1、凡附属在建筑物上又不可单独使用的固定资产(如电梯等)随建筑物一起验收建账;2、凡能够单独使用的固定资产(如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电热水器、课桌椅、学生宿舍家具、公共办公家具等),虽属基建投资,但不能作为基建项目的附属设施,应按仪器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进行验收建账。(四)家具用具由行政处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纪监审部门根据其特点进行验收,并按规定办理建账手续。(五)图书资料的验收:1、图书馆馆藏图书资料购回

11、后,由图书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员负责清点验收,输入相关的管理系统,并进行登记造册,其造册清单与发票一并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章加盖公章后到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审核建账手续;2、各院系资料室收藏的图书资料购回后,其验收建账参照上述办法进行;3、各单位和个人利用科研经费、教学业务费、研究生专业资料建设费等自购图书资料,要将所购图书资料按实际购得的书名、册数、单价、总价(要求与发票上的金额一致)等进行清点造册,与发票一并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注明经费来源)签章加盖公章后到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验收建账手续,达不到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由使用单位自行建账管理。(六)学院经营部门固定资产、校办产业固定资产分别由

12、学院经营部门、校产办安排专人在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验收,并于每月底与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对账一次,保证其账物的完整与统一。第九条 在固定资产验收工作中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等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在采购与验收工作、验收与使用管理、使用与记账等环节,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第十条 职责分工(一)各资产使用单位按规定自行组织购置的通用类固定资产,均由各使用单位按规定组织验收,验收过程应有本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员参与及签署意见,并作好相应的验收记录,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纪监审办公室、财务处等单位的检查。(二)各资产使用单位按规定自行组织购建的基建类固定资产(含基本建设过程中购置的达到固

13、定资产核算标准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按规定组织验收,验收过程应有本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员参与,同时,将验收报告等资料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纪监审办公室、财务处等单位的检查。(三)由政府采购组织的专项购置的固定资产验收1、单价以及批量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固定资产的最终验收,由项目负责人、项目使用单位党政负责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员组织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监察、审计、财务处项目管理负责人、归口管理单位及技术专家和资产使用单位固定资产保管员、使用人、供应厂商等各方全程参与验收。2、单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以及批量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50

14、万元以下的最终验收由项目负责人,项目单位负责人、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员组织验收,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监察、审计、财务处项目管理负责人及技术专家和资产使用单位保管员使用人、与有关人员参与验收过程,并作好验收记录,并随时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3、单价在10万元以下,批量在2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的最终验收,由资产使用单位组织,验收过程应有本单位资产监督管理员参与,作好相应的验收记录,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等单位的检查。开展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固定资产验收,可聘请院外专家参与。对验收需有第三方提供验收测试报告的,第三方应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并经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纪监审办公室审核。第十一条

15、验收准备工作验收资料的准备:验收技术资料的准备,主要指收集与到货资产有关的文件资料。如项目立项批复、招投标文件、订货合同、补充协议、合同备忘录、运输提货单、装箱单、商检单据,使用说明书等有关文件资料。进口设备仅有外文资料的应当提前进行翻译或向厂家索取中文资料。并应提前熟悉资料,由本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员组织督查验收专家做好准备。法定需检验检疫的进口设备申请商检:对列入商检的进口设备,本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员应提前与当地商检部门取得联系,申请办理进口设备的商检手续,并同步准备好商检所需要的各种资料(如进口批文、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货单、注册证、进口许可证等)。对于大型、特种和需商检的设备,在进行

16、验收时,本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员应及时通知厂商或销售单位,在指定时间到达现场,与用户或第三方共同进行设备的验收,以便及时发现问题、界定责任、提出解决方案。第十二条 验收的一般步骤(一)验收申请按规定应由项目使用单位组织进行验收的,由资产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员按合同、协议约定提出最终书面验收申请,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及项目使用单位党政领导。项目使用单位党政领导一般应在接到申请后2天内按规定通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监察、审计、财务处项目负责人、归口管理单位参加验收工作。(二)外观检查,一般由资产使用单位完成,价值高或批量大的应有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监察、审计、财务处项目负责人、归口管理单位等

17、单位参与。主要工作内容如下:1、检查物品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碰伤、浸湿、受潮、变形等情况。2、检查物品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等。3、如发现上述问题,应做详细记录,并拍照留据。(三)安装调试验收(主要是针对仪器设备),一般由资产使用单位组织完成。主要工作内容如下:1、由供货厂商技术人员或使用单位技术人员在本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员的陪同下严格按照仪器使用说明书安装完毕后,由使用单位技术人员按照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试机。2、试机过程中要对照仪器说明书,认真进行各种技术参数测试,检查资产的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要求。3、试机时要认真作好记录。若仪器出现质量问题,应将详细情况书面通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

18、室与供货厂商。视情况决定是否退货、更换或要求派员检修。4、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按商检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合同规定由外商安装调试的,必须由外商派员来现场共同开箱验收、安装、测试,安装调试后方可签署有关文件。(四)短期使用验收,主要是针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一般由资产使用单位组织完成。短期使用验收期限一般不低于一个月。在约定期限内,使用单位技术人员在本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员的陪同下对运行设备要进行两次以上抽检,如发现有任何质量问题(人为原因除外),要详细记录并书面反映给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资产使用单位党政领导责令供货单位检修或退货。(五)数量检查,该项工作一般由资产使用单位

19、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员在专业技术人员的陪同下完成,价值高或批量大的应有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监察、审计、财务处项目负责人、归口管理单位等单位参与。主要工作内容如下:1、供货合同、补充协议和装箱单为依据,检查主机、附件的规格、型号配置及数量,并逐件清查核对。2、资产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员在专业技术人员、资产使用保管员、使用人的陪同下认真检查相应资料是否齐全,如仪器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检验合格证书等。 3、资产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员在专业技术人员、资产使用保管员、使用人的陪同下做好数量验收记录,写明验收地点、时间、参加人员、箱号、品名、应收和实收数量。(六)最终验收,该步骤工作一般是

20、在外观检查、安装调试、数量检查、短期使用验收等项工作的已顺利开展情况的基础上,由资产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第一责任人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员、专业技术人员、资产保管人、使用人的陪同下做出验收是否合格的评价,并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纪监审办公室、财务处项目负责人等单位的检查。第十三条 验收结论一般由验收组织单位出具,主要情形如下:(一)验收合格,验收组织单位出具相应的验收证明,并经相关部门加盖公章确认后,验收工作完毕。(二)验收时发现存在问题,但与合同无严重冲突且不影响正常使用,验收组织单位应在验收报告中提出整改意见,供货厂商整改完毕并由验收组织单位确认合格后,才准予通过验收。(三)验收时发现存在问题,

21、且与合同严重冲突的、或与合同不符的、或已不能满足使用单位需要的设备,验收组织单位应在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员的监督下书面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将验收结果定义为不合格。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验收组织单位将出具不合格的验收报告,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纪监审办公室组织处理并追讨损失。进口购置固定资产的索赔工作应通过商检部门鉴定,签发鉴定证书,由外贸代理机构协助进行,并报海关备案。对未按本规定进行验收和按本规定验收界定为不合格的固定资产购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得进行实物明细账登记,学院财务部门不得支付相应的款项。第十四条 学院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购置验收、记账、登卡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各单位有关人员与资产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第一责任人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员在固定资产验收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本办法,防止出现以次充好、以劣充优、偷工减料等损害学院利益的现象。学院对固定资产验收工作实行奖惩制度,对在验收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应予以奖励表彰;对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规定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相应责任。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电影学院 2010年4月10日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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