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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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 质量管理责任制度1 项目工程师项目部的项目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搞好项目施工所涉及的各项技术工作,建立和实施现场技术管理基本制度。1.1 组织项目部有关施工管理人员学习、熟悉、审查图纸,形成自审记录并参加图纸会审。1.2 组织或参加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具体实施的施工方案,编制成品保护制度。1.3 根据项目部的技术措施计划,组织编制月度保证质量、安全、节约成本的技术措施计划,并贯彻执行。1.4 负责对施工员(工长)、质检员的交底工作。1.5 负责技术核定单及技术复核工作,组织地基验槽及隐蔽工程验收工作。1.6 组织工程样板和新工艺、新技术的质量和操作鉴定

2、。1.7 具体负责分部(子分部)工程和一般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及结构验收、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工作。1.8 组织本施工项目内定期与不定期的质量观摩检查,并总结、评比、交流经验;负责一般、严重不合格的评审与处置。1.9 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负技术上的责任。1.10 组织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开展QC小组活动,负责项目质量控制点小组工作。1.11 领导内业资料的积累和整理工作,组织绘制竣工图,定期归档和移交。1.12 参加技术会议,领导技术业务学习和技术安全教育。1.13 领导材料检验工作,制订材料检验试验计划。1.14 审核班组翻样工作和半成品、构配件加工订货工作,并核对其数量及进

3、场日期。2 质量检查员项目公司(项目部)应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检查员,负责:2.1 跟班检查,组织施工员(工长)、有关班组长进行工序交接检查,并留下相关记录。2.2 检验批、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及完成后的专检,为核定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等级提供依据。2.3 分包工程中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检验管理工作。2.4 填写(先复查)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监理(建设单位)、公司质安部下发的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的反馈报告。2.5 填写质量日记,及时检验工序活动效果的质量,掌握质量动态,收集整理自检、复检、专检资料并齐全、真实。 2.6 参加图纸自审、会审,参与全面质量管理,参加对施工班组长技

4、术质量交底。跟踪质量控制点的实施及验证。2.7 合理行使质量否决权;有奖励、处罚班组和建议奖励、处罚施工员(工长)的权利。项目部与班组工资结算应有质检员签字,班组退场时签署质量实际达到的等级。2.8 每月25日前将所在项目的分项工程质量上报质安部备案。2.9 进场原材料、半成品的书面检验、尺寸偏差检验、外观检验工作。2.10 成品保护措施的完成跟踪检查。3 项目施工员(工长)3.1 对施工班组进行入场教育,有奖励、处罚施工班组的权利。3.2 对施工班组长进行技术质量交底。3.3 主动控制工序活动条件的质量,即控制施工操作者(人)、施工机械设备(机)、施工材料(料)、施工方法(法)、施工环境(环

5、)等工序投入品的质量,确保工序活动条件处于被控制状态。3.4 跟班作业,监督并指导施工班组严格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标准、技术规范、地方标准、作业指导书、技术交底要求,按图施工,按设计变更施工,组织班组自检。3.5 负责对检验批、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及完成后的复检,并有文字记录(分项工程验评表).3.6 进场原材料、半成品的书面检验、尺寸偏差检验、外观检验工作。3.7 熟悉了解国家现行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标准、技术规范、验评标准,熟悉清楚本项目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对所负责范围的已施工及未施工的分项分部工程胸有成竹。3.8 参与图纸自审、会审,参与全面质量管理,及时填写相关内

6、业资料和施工日记。3.9 按时完成有关部门、项目质检员下达的质量问题的整改工作,完成后主动报请项目质检员复查。3.10 负责成品保护措施的实施工作。 二、 原材料检验验收制度1. 原材料验收1.1 对于不需要复试的的原材料,在验收其品种、规格、数量及外观质量均符合合同要求的同时,核对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应的试验报告等质保资料。1.2 对于钢筋、水泥、砂石等需复试的原材料必须在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复试合格。1.3 对于需要外检的保温材料、钢结构用高强螺栓等必须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专业人员见证取样后外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2.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必须具备2.1 产品型号规

7、格。2.2 执行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代号。2.3 实行生产许可证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2.4 检验员印章。2.5 供货单位印章。2.6 产品等级。2.7 供货单位名称、地址、邮编、电话等。3. 原材料的使用3.1 凡未经检验和已经验证为不合格的原材料不能投入使用。使用单位严禁使用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使用单位在领用原材料的同时,抄录原材质证明书编号和复试报告编号,做好材料使用跟踪记录。3.2 进场的原材料等必须遵循先检验、验证,后发放使用的原则。3.3 项目物资供应部只能发放检验、验证合格的原材料、设备。3.4 对于不需要复试的的原材料,在验收合格、核对质量证明文件无误后方可

8、发放使用。3.5 对于钢筋、水泥、砂石等需复试的原材料,在复试合格、项目质检员签有发放使用意见后方可发放使用。3.6 对于需要外检的保温材料、钢结构用高强螺栓等,在外委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3.7 项目物资供应部门及使用单位应建立钢筋、水泥、砂石、焊接材料、钢材等原材料跟踪管理台帐,跟踪管理台帐内容包括:原材料名称、厂家名称、到货日期、数量、规格等级、出厂证件编号、复试报告编号、宏观质量描述、领用单位、领用日期、领用数量、使用部位(针对使用单位跟踪管理台帐)、退库数量(针对使用单位跟踪管理台帐)等。三、 焊接材料质量管理制度1. 采购1.1 焊接材料采购应选择合格供方的产品。1.2 焊接材料的采

9、购人员应具备足够的焊接材料基本知识,了解焊接材料在焊接生产中的用途及重要性。1.3 焊接材料的采购应依据订货技术条件按择优定点的原则进行。在可能的条件下,尽量配套采购。1.4 必要时,特殊焊接材料应按焊接主管人员指定的供货单位采购。2. 验收2.1 验收项目焊接材料的验收内容应依据焊接产品的制造规程、焊接产品的种类及实际需要确定。(1)包装检验检验焊接材料的包装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要求,是否完好,有无破损、受潮现象。(2)质量证明书检验对于附有质量证明书的焊接材料,核对其质量证明书所提供的数据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3)外观检验检验焊接材料的外表面是否污染,在储运过程中是否有可能影响焊接质量缺陷

10、的产生,识别标志是否清晰、牢固,与产品实物是否相符。(4)成分及性能试验根据有关标准或供货协议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试验。2.2 检验结果的认可焊接材料的检验方法及检验规则一般应根据有关标准确定。必要时亦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2.3 验收标记验收合格的焊接材料应在每个包装上做专门的标记。3. 入库3.1 存放焊接材料的库内可根据需要划分为“待检”、“合格”及“不合格”等区域,各区域要有明显的标记。3.2 验收合格的焊接材料应进行入库登记。其内容包括:(1) 焊接材料的名称、型号(或牌号)。 (2) 规格。(3) 批号。 (4) 数量(或重量)。(5) 生产日期。 (6) 入库日期。(7) 有效期。

11、 (8) 生产厂。3.3 焊接材料入库后即应建立相应的库存档案,诸如入库登记、质量证明书、验收检验报告、检查及发放记录等。4. 库存保管4.1 存放条件(1) 焊接材料的储存库应保持适宜的温度及湿度。室内温度应在 5以上,相对湿度不超过 60% 。室内应保持干燥、清洁,不得存放有害介质。(2) 焊接材料应按有关的技术要求和安全规程妥善保管。因吸潮而可能导致失效的焊接材料,在存放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潮措施,如设置货架、采用防潮剂或去湿器等。品种、型号及牌号、批号、规格、入库时间不同的焊接材料应分类存放,并有明确的区别标志,以免混杂。4.2 库存期间的检查焊接材料库管理人员应具备有关焊接材料保存的基本

12、知识,熟悉本岗位的各项管理程序和制度。定期对库存的焊接材料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书面记录。发现由于保存不当而出现可能影响焊接质量的缺陷时,应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处理。5. 出库5.1 为了保证焊接材料在其有效期内得到使用,避免库存超期所引起的不良后果,焊接材料的发放应按先入先出的原则进行。5.2 焊接材料的出库量应严格按产品消耗定额控制,并以领料单为出库凭据,经库存管理人员核准之后方可发放。5.3 库存期超过规定期限的焊条、焊剂及药芯焊丝,需经有关职能部门复验合格后方可发放使用。复验原则上以考核焊接材料是否产生可能影响焊接质量的缺陷为主,一般仅限于外观及工艺性能试验,但对焊接材料的使用性能有

13、怀疑时,可增加必要的检验项目。5.4 规定期限自生产日期始可按下述方法确定:(1) 焊接材料质量证明书或说明书推荐的期限。(2) 酸性焊接材料及防潮包装密封良好的低氢型焊接材料为两年。(3) 石墨型焊接材料及其他焊接材料为一年。5.4 对于严重受潮、变质的焊接材料,应由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必要的检验,并作出降级使用或报废的处理决定之后,方可准许出库。对于这类焊接材料的去向必须严格控制。6. 使用过程中的管理6.1 专业公司应设置专门的焊接材料管理员,负责焊接材料的烘干、保管、发放及回收。6.2 专业公司的生产副职对焊接材料的管理及使用全面负责,焊接技术人员及专业公司质检员应对焊接材料的管理及使用进

14、行必要的检查监督,确保焊接材料的正确使用,防止由于焊接材料管理不善而发生质量事故。6.3 烘干、保温及清理(1) 烘干及清理焊接材料的场所应具备合适的烘干、保温设施及清理手段。烘干、保温设施应有可靠的温度控制、时间控制及显示装置。(2) 焊接材料在烘干及保温时应严格按有关技术要求执行。焊接材料在烘干时应排放合理、有利于均匀受热及潮气排除。烘干焊条时应注意防止焊条因骤冷骤热而导致药皮开裂或脱落。(3) 不同类型的焊接材料原则上应分别烘干,但在下述条件下,允许同炉烘干: (a) 烘干规范相同。(b) 不同类型焊接材料之间有明显的标记,不至于混杂。(4) 焊接材料制造厂对有烘干要求的焊接材料应提供明

15、确的烘干条件。焊接材料的烘干规范可参照焊接材料说明书的要求确定。(5) 焊前要求必须烘干的焊接材料(碱性低氢型焊条及陶质焊剂)如烘干后在常温下搁置4h以上,在使用时应再次烘干。但对于烘干温度超过350的焊条,累计的烘干次数一般不宜超过3次。(6) 烘干后的焊接材料应在规定的温度范围内保存,以备使用。为了控制烘干后的焊条置于规定温度范围以外的时间,焊工在领用焊条时应使用事先已加热至规定温度的保温筒。(7) 焊接材料管理员对焊接材料的烘干、保温、发放及回收应作详细记录,达到焊接材料使用的可追溯性。(8) 焊丝、焊带表面必须光滑、整洁,对非镀铜或防锈处理的焊丝及焊带,使用前应进行除油、除锈及清洗处理

16、。6.4 识别标志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保持焊接材料的识别标志,以免发生错用,造成质量事故。6.5 焊条的回收焊接工作结束后,剩余的焊接材料应回收。回收的焊接材料应满足下列条件:(a) 标记清楚。(b) 整洁,无污染。7. 要求采购单位和使用单位须建立焊接材料的跟踪管理台帐。四、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1. 施工质量检查、验收的依据1.1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1.2电力建设施工、验收及质量验评标准汇编。1.3 有效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文件。1.4 制造厂家的设备图纸、技术说明书中的技术条件和标准。1.5 与有关单位议定或会议决定并经批准的补充规定。1.6 相关专业的采购产品的监视和

17、测量计划、产品的监视和测量计划、产品的检验、试验计划。2. 公司内部三级质量检查验收2.1 公司对工程施工质量实行“三级检查验收”制度,即班组自检、专业公司复检和项目部专检。2.2 班组自检:施工人员在施工结束后应立即进行自检并做好自检记录,发现问题即行处理,自检不合格不报验,自检合格后交专业公司(驻现场)质检员检查、验收。2.3 专业公司复检:专业公司(驻现场)质检员对班组提交的质量自检记录及施工项目实体质量进行复查、评级、签证。复检合格后形成复检记录,报项目部质检员检查、验收。2.4 项目部专检:项目部质检员对专业公司提交的施工项目实体质量进行抽检(重要部位、工序、项目进行全检),审查质量

18、验评、安装记录等质量记录,并进行验收、评级、签证,形成专检记录。2.5 对批量生产(或加工)的产品(或半成品),专业公司应进行首件检验;检验结果符合要求后,才可批量生产。首件检验需经项目经理部质保部专业质量管理员和专业公司技术负责人共同检查并认可。3 . 监理(建设)单位检查验收3.1 按规定需由监理(建设)单位监检的项目,项目部在检查验收合格后,提前24小时左右(特殊情况下可为8小时)书面向监理(建设)单位报验,报验单后附施工记录、质量验收评定表等相关资料,在约定的时限内会同监理(建设)单位有关专业人员到现场验评。3.2 当检验项目符合规定的标准时,参加验评的各方代表均应在质量验评表上签名、

19、评级,检验不合格的项目,不准转入下道工序施工。4. 隐蔽工程项目的检查验收4.1 隐蔽工程项目,项目部在检查验收合格后,提前24小时左右(特殊情况下可为8小时)书面向监理(建设)单位报验,报验单后附隐蔽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等相关资料,在约定的时限内会同监理(建设)等单位有关专业人员到现场检查。各方共同检查合格、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工程的继续施工。4.2 项目部未按规定向监理(建设)单位报验而自行隐蔽,监理(建设)单位要求开挖、剥露或解体时,项目部必须按要求办理,其相关费用由项目部承担。4.3 经检查发现的问题,施工单位不按要求进行返工和处理,或处理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监理(建设)单位要求停工时,

20、项目部必须停工处理。4.4 隐蔽后,如对其中质量提出疑问,无论监理(建设)单位是否参加隐蔽前的检验,当其提出重新检验要求时,项目部须责成施工单位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或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5. 质量控制点的检查验收5.1 为确保施工质量得到有效控制,在工程施工前应设置质量控制点,包括见证点(W点)、停工待检点(H点)。质量控制点的设置应参考监理(建设)单位的监检大纲和质量监督部门的监检要求。5.2 见证点(W点)及停工待检点(H点),项目部在检查验收合格后,提前24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为8小时)书面向监理(建设)单位报验,报验单后附见证点(W点)及停工待检点(H点)的施工记录、签

21、证等相关资料,在约定的时限内会同监理(建设)单位有关专业人员到现场检查。5.3 见证点(W点),如超过约定时限8小时,由于监理(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原因,有关人员未能到场参加见证,可由项目部质检员进行见证、签字,事后监理(建设)单位有关专业人员需予以补签、认可。5.4 停工待检点(H点)必须停工等待监理(建设)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6. 中间交接与验收6.1 公司内部不同工种接续施工的项目,项目部工程部必须组织中间交接与验收,交方、接收方、项目部质检员参加,并形成交接验收记录。6.2 当土建与安装工程不属于同一施工单位承担时,监理(建设)单位必须组织中间交接与验收,交方、接收方参加,

22、并形成交接验收记录。6.3 交方需按规定向接收方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接收方负责接收验收,验收合格后各方应在中间交接验收签证单上签字,办理签证手续。7. 工程施工质量等级的评定7.1 施工质量等级评定严格按国家或行业颁发的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执行。7.2 施工质量等级的评定按分项、分部和单位三阶段进行。工程质量的评定结果,以“质量验评划分”中最高一级检查机构的验评结果签证为准。7.3 凡检验后被评为的不合格的施工项目,必须进行返工或返修处理。7.4 返工的施工项目需重新验收评定,且对最终达到优良标准者不可评为优良等级。7.5 凡经过加固补强或造成永久缺陷的项目不得评为优良。8. 质量监督部门的

23、监督检查8.1 根据地方及系统内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要求,准确把握各阶段质量监督检查时机,认真配合质量监督部门组织的各阶段质量监督检查。8.2 对于各阶段质量监督检查提出的问题,项目部必须及时组织责任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书面向质量监督部门报送整改结果,并接受复查。8.3 凡按规定应进行监督检查的项目须停工待检,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8.4 质量管理部参加各工程项目阶段性监督检查工作。项目经理部在阶段性监督检查时间确定后,提前七天通知质量管理部。五、 质量奖惩制度公司将根据本制度对各单位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奖惩。1 奖则1.1公司优质工程质量奖管理办法1.1.1 奖励条件1

24、.1.1.1属地方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监督检查的关键过程,在监督检查中实现零缺陷的项目。1.1.1.2 已完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被顾客命名为“样板工程”、“精品工程”或有充分条件证明明显好于其它项目的工程。1.1.1.3 通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而取得成绩的创新项目。1.1.1.4充分利用QC小组活动,解决工程中的具体问题,取得成果的项目。1.1.1.5达到省级以上标准的优质工程。1.1.2 评审程序1.1.2.1 申报满足上述奖励条件中的任一条件,即可申报质量奖,申报单位填写工程质量奖申报表(附表1)、获奖工程项目质量总结材料、证书、证明、奖牌、监督检查报告和实物质量各角度照片的幻灯片或录相资料

25、等报公司质量管理部。1.1.2.2 现场复查质量管理部根据申报单位填写的工程质量奖申报表确定现场复查时间。现场复查分工程实测和查看记录两部分,并填写现场复查表(附表2)。1.1.2.3 评审质量管理部根据现场复查情况进行评审,必要时可邀请公司相关副总以上领导参加。对省级以上优质工程的评审以上级主管部门评审结论为主。1.1.2.4公布结果质量管理部填写工程质量奖评审结果表(附表3)公布评审结果。1.1.3 奖励1.1.3.1 奖励额度见下表:序号奖励项目奖励金额(元)1关键过程实现监检零缺陷50002样板工程、精品工程2000-5000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取得成果的创新项目2000-50004利

26、用QC小组活动,取得成果的项目2000-50005获得省级以上优质工程10000-500001.1.3.2 根据本年度所评出的获奖项目,年底选出有代表性的项目向上级单位申报优质工程。2 罚则2.1由于管理不利未完成公司质量目标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10000 元,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0元;对责任单位质量负责人罚款500元。2.2不及时上报工程质量报表的,每发生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200-500元。2.3不遵守质量标准、规范的规定,野蛮施工,且不听劝阻的,每发生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200-500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200元。2.4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不及时完成施工记录、质量验评等

27、资料的,每发生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施工记录、质量验评等资料不及时提供,影响现场签证或影响下道工序的,每发生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2.5由于质量问题被监理、业主进行质量罚款的,除直接处罚责任单位外项目部还将加倍处罚。2.6凡应做首件检验而未进行首件检验的项目,除将该项目暂停施工外,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2.7上道工序不经检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私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并责令进行返工处理;对情节较为严重的,每发生一次,罚款1000元。2.8在专检过程中发现复检不合格或未进行复检就进行报验的,每发生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2.9对初次验收提出的质量问题,不进

28、行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第二次进行验收时依然存在的,每发生一次,罚款500元,继续出现,累加计算,直到符合要求为止。2.10在施工中,对已经出现的质量问题,未经确认,私自进行处理,视其情节轻重,每发生一次,罚款200-1000元,经过重新确认后,再做处理。2.11擅自领用或使用不合格或未经检验材料的,将对领用单位罚款10002000元/次;并由责任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2.12施工过程中被监理、业主下发整改通知单的,每发生一次罚款200-500元;不按期整改的每发生一次罚款500-1000元;如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项目质量保证部将停止对该单位承担项目的验收,并停止一切结算或拨款。2.13由于

29、过程检查不认真,经确认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的,对主要施工单位罚款1000-3000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300-600元,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检查员、技术负责人罚款200-500元。2.14不注意成品保护,随意破坏他人劳动成果造成成品损坏的单位及个人,视其情节,每发生一次罚款100-1000元。2.15由于施工单位管理不利而造成质量事故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a)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5000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300-1000元;对责任单位质量检查员、技术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各罚款200-800元;事故发生后未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单

30、位主管罚款500元。(b) 造成严重、重大质量事故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20000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800-2000元;对责任单位质量检查员、技术负责人、负责人罚款500-1000元;事故发生后未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对责任单位主管罚款1000元。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六、 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处理制度1质量问题、质量事故的分类1.1质量问题: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成为质量问题1.2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1.2.1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

31、0元)以上,不满50000元。1.2.2 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1.3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1.3.1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1.3.2 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1.3.3 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1.4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1.4.1 工程倒塌或报废。1.4.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1.4.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2质量问题的处理2.1处理方式 2.1.1当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问

32、题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更换不合格材料、设备或不称职人员,或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和操作工艺,对拒不执行处理意见的施工单位进行警告、罚款、停工整改直至驱逐出施工现场。2. 1.2质量问题已出现时,项目部质量保证部应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要求其对质量问题进行补救处理,并采取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 2.1.3当某道工序和分项工程完工以后出现不合格分项,施工单位接到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后要立即组织施工技术人员立即分析原因,采取措施予以整改。项目部质量保证部跟踪处理过程,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否则不许进行下道工序或分项施工。2.1.4在交工使用后和保修期内发现施工

33、质量问题,质量管理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审,并提出处置方案,由施工单位进行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2.2 处理程序2.2.1当发生质量问题后,对可以通过返修或返工的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部可下发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责成施工单位提出处理方案,经专业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后进行处理。2.2.2对需要加固补强的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的存在影响下道工序和分项工程的质量时,项目部质量保证部在取得项目经理、总工程师的同意后应下发工程停工通知单,指令施工单位停止有质量问题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的施工。必要时,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防护措施。待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征得建设单位批准后,施工单位再进行处理。2.2.

34、3指令施工单位按既定的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各级质量检查员负责跟踪检查。2.2.4质量问题处理完毕后,项目部质量保证部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结果进行检查,验收。3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3.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下发工程停工通知单,立即停止施工,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现场;同时,项目部按质量事故的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及公司上报,并于24h写出书面报告。3.2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项目部应积极协助,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参与事故调查,配合调查组开展工作。3.3当项目部接到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技术处理意见后,应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进行审核签认。3.4

35、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项目部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实施,项目部质量保证部对工程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检查认可。3.5质量事故处理完工,项目部质量保证部进行检查合格后,上报并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检查、鉴定和验收。项目部整理编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并审核签认,及时存档。七、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1 总则 1.1 为了提高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公正性、真实性、准确性,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1.2本制度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在现场随机取样、做标识封志,并

36、送至专业试验室进行的检测。2 见证取样送检范围 2.1上条所指的必须实行见证取样送检的涉及结构(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以下简称试样)包括: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用于承重结构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用于承重结构的钢材、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用于承重墙的砖和砼小型砌块。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料剂。地下结构、挡土挡水结构、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地基、路基基土、垫层等的测强测密。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3 见证取样送检程序 3.1项目部物资供应部是原材料见证取样的的归口管理部门,项目质量保证部是现场施工取

37、样的归口管理部门。中铁十九局集团建筑专业试验室为主要检测机构,其它专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机构承担。3.2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试样取留时,必须要有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认标识封志。见证记录单由见证人填记,一式两份。一份作为施工技术档案,一份随样送试验检测单位核存。送样过程中,不得损毁标识封志,没有标识封志或严重损毁了标识封志的试样,试验检测单位应予拒收。3.3检测单位接受试样时,应核查标识封志和取样见证记录单,确认其真实可靠后,登记收存,按期测试。4 见证取样送检要求 4.1 所有见证取样送检试验项目所出具的报告必须真实、准确、齐全,能与委托单、见证记录单、收样登记台帐和符合填记管理规则的原始记录相

38、互印证。4.2 对见证取样送检试验的报告单,应加盖见证取样检测字样的印章。4.3 测试出现不合格结果,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4.4 试验检测单位取样人不得参与检测试验工作;对无见证人、取(送)样人签字的试验委托单一律拒收;未注明见证人、取(送)样人姓名、上岗证书编号的试验报告无效。5 见证人和取(送)样人资格及职责 5.1见证人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建筑专业技术人员担任。5.2取(送)样人应由施工单位专业人员担任。送样人应有相应的专业经验和资格,无专业知识及资格人员不得承担此项工作。5.3见证人对见证过的取样送检项目,应建立档案,统一编号,以备核查。5.4见证人和取(送)样

39、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6 附则 6.1 取样单位在见证取样送检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6.2 所取试验样品必须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试验室进行检测。八、 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制度1 总则1.1加强对锅炉安装、改造、维修、检验及压力管道安装等工作的管理,接受并配合地方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公司承建的锅炉、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质量、安全符合规定。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锅炉安装、修理、改造及压力管道安装等工程。2 锅炉安装许可、压力管道安装许可的使用与管理2.1 公司认真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安装改造监督检验规则、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

40、察规定等法律、法规,严格在批准的锅炉安装许可、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范围内承揽锅炉安装、修理、改造工程及压力管道安装工程,并随时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关于许可证书使用、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状况及其管理等方面的审查。2.2 自觉维护锅炉安装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严肃性,不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锅炉安装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2.3 公司名称、法人代表、主要技术负责人、登记地址变更或停业时,30日内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或注销许可手续。2.4 在锅炉安装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以前,分别向发证机关: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及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许可办提出书

41、面换证申请,办理换证手续。换证审查中,主动向鉴定评审组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料,积极配合换证审查工作。3 施工监督检查3.1在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及压力管道安装前,项目经理部必须持有关资料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向所在地区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履行告知义务,办理开工申请。3.2 项目经理部施工过程中,应自觉接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积极配合锅炉、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机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等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所实施的监督检验工作。3.3 项目经理部施工过程中发现锅炉、压力管道等受压元(部)件存在影响安全的质量

42、问题,应当停止施工,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安装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在有关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后方可继续施工。3.4 项目经理部应及时填写锅炉及压力管道安装改造质量记录,妥善保存安装资料和竣工图样、锅炉、压力管道安装告知书、锅炉、压力管道质量监督检验合格证明、质量验收评定记录和安装记录等见证材料,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在30日内将有关技术文件、资料完整移交给建设单位存档,同时把锅炉、压力管道安装告知书,锅炉、压力管道质量监督检验合格证明向公司归档。3.5 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出的监检工作联络单或监检意见通知书,项目部应积极做出响应,认真组织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

43、作出书面答复。九、 顾客服务与意见处理制度1 顾客服务1.1 顾客是公司生存与发展的源动力,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是加强与顾客沟通、增强与顾客紧密关系的必要过程。1.2 公司应通过各种形式注重培养职工的服务意识,尊重顾客,满足顾客合理要求,与顾客构筑诚信和谐的良好人际关系。1.3 项目经理部和专业公司积极组织职工建设顾客满意工程,做到“建一项工程、交一方朋友、树一座丰碑”。1.4 顾客服务的内容1.4.1 在施工过程中接受和配合顾客的监督检查,为顾客监督检查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1.4.2 定期向顾客提供“顾客信息反馈及期望调查表”,征求顾客意见与建议。1.4.3 对施工中发现的设计问题和设备缺陷,

44、及时向顾客通报,并配合处理,避免和减少产品的永久性缺陷。1.4.4 向顾客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1.4.5 保修服务。1.4.6 顾客提出的其他合理服务要求。2 顾客意见的收集与处理2.1 顾客意见的收集2.1.1 质量管理部是顾客意见收集的归口管理部门。2.1.2 质量管理部每年根据年度质量回访计划,组织有关人员对顾客进行质量回访,填写竣工工程与顾客沟通记录。2.1.3市场开部利用网络及与顾客的沟通,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顾客需求的动向,收集有关信息反馈给质量管理部,至少每季度反馈一次。2.1.4 项目部和专业公司收集顾客的需求、期望的变化或投诉(如关键过程工程质量鉴定表、监督检查报告、锅炉安装质

45、量监督检验证书等),报质量管理部登记建账,随时发生随时上报。2.1.5 项目部定期或每个关键过程之后、工程整套启动前后及交付前,向顾客提供顾客信息反馈及期望调查表,征求顾客意见与建议,并上报质量管理部,随时发生随时上报。2.2 顾客意见的处理2.2.1 质量管理部及时处理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投诉,报总工程师审核批准,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处理。2.2.2质量管理部每半年对各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分析,评价公司的质量管理业绩与顾客和市场需求的差距、在竞争中的所处的位置,做出改进的决策,并提交管理评审。2.2.3 质量回访中发现的问题,由质量管理部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处理方案,必要时由公司有关领导主持确

46、定处理方案后,由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2.2.4 质量管理部负责顾客意见与处理资料的整理和移交归档。2.2.5 项目经理部对监检提出的产品质量问题,由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质量保证部等部门,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及时进行处理和答复。2.2.6 项目经理部质量保证部应及时分析项目经理部各部门收集的顾客信息(包括需求、期望及投诉、问题),同时对质量通病等影响质量的潜在因素的趋势进行分析,评价项目部质量管理的适宜性,项目工程技术部按照纠正与预防控制程序制定纠正与预防控制措施,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2.2.7在保修期内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公司无偿予以处理;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超出保修

47、范围和保修期,如顾客提出需求时,按双方协商的结果,公司有偿予以处理。十、 监视与测量装置管理办法1目的对用于监视和测量工程产品质量符合性的所有监视和测量装置进行有效控制,使其满足规定要求,具有相应的检测能力,保证监视和测量装置在适宜的环境下使用,确保监视和测量结果准确有效。2 适用范围适用以证实产品符合性规定要求的所有监视和测量装置持有单位、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包括质量管理部、各项目经理部、专业公司、机械管理部、相关试验室、焊训中心等。参、控股公司依照本办法执行。3 管理职责3.1 公司质量管理部是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司监视和测量装置检定范围及检定周期表(见附件1)和检

48、定计划、建立管理台帐。3.2项目经理部、专业公司、机械管理部、试验室、焊训中心等参与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管理。持有单位监视和测量装置无论分布几个施工现场,持有单位都必须对本单位监视和测量装置进行统一管理:统一配备、统一建立台帐、统一进行报表等。项目经理部负责本现场监视和测量装置的管理。项目经理部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在该项目经理部承担工程的各专业公司、参控股公司、外协队伍等所有施工单位监视和测量装置的管理工作,建立统一台帐、统一检定,并每月对监视和测量装置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4 管理内容与要求4.1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人员的配备各监视和测量装置持有单位应配备专/兼职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人

49、员。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人员全面负责本单位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工作。负责向质量管理部提供各种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资料,以及完成各项相关工作。4.2监视和测量装置的种类A类:专业监视、测量和试验的仪器设备(1) 专业试验室用的监视、测量和试验的仪器设备。(2) 测量专业使用的仪器在(如经纬仪、水准仪、全站仪等)。B类:除A、C类以外的长度类、力学类、热学类、电学类、光学类的监视、测量工器具C类:工具类计量器具2m、3m、5m卷尺、百格网、靠尺。4.3监视和测量装置的配备4.3.1编制监视和测量装置配备计划监视和测量装置持有单位根据年度工作量、工程质量等要求,提出监视和测量装置配备计划,经单位总工程师(

50、技术负责人)审核,单位领导审批后,报公司质量管理部备查,质量管理部将定期对配备情况进行检查。4.3.2各单位按照监视和测量装置配备计划自行配备。对于租赁性质的监视和测量装置,需用部门应提前15天向租赁部门提出书面使用计划,便于租赁部门及时提供有效的监视和测量装置。4.3.3监视和测量装置的采购a 配备计划中需要新购置的测量和测量装置属固定资产的,还须填写固定资产使用(购置)申请表,执行公司固定资产购置申批手续。并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采购。b配备计划中需要新购置的测量和测量装置属非固定资产的,可按监视和测量装置配备计划提出购置物品申批表,并履行申批表中相关手续。由物资供应部门负责采购。4.3.

51、4监视和测量装置的验证新购置的监视和测量装置,由持有单位计量负责人或专业人员负责验证装置的表观质量及使用性能是否满足要求,并查看相应的产品合格证明书。在验证合格后,持有单位应该填写监视和测量装置补充检定计划,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核,单位领导批准后,并报质量管理部,按检定计划时间和检定原则进行检定。4.4 编制监视和测量装置年度检定计划 4.4.1各监视和测量装置持有单位,根据年度工程情况,编制监视和测量装置年度检定计划,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核,单位领导批准后,于1月15日前报公司质量管理部;新组建的项目经理部按监视和测量装置配备计划配置后,编制监视和测量装置年度检定计划

52、,报质量管理部;监视和测量装置年度检定计划要求全面、准确、不漏项。4.4.2质量管理部根据各单位监视和测量装置年度检定计划,结合实际情况,编制中铁十九局集团监视和测量装置年度检定计划,经主管经理批准后,1月20日下发执行。4.4.3 在中铁十九局集团监视和测量装置年度检定计划下发后,持有单位又出现监视和测量装置年度检定计划未包含或新购置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并需进行检定的,持有单位可编制监视和测量装置年度检定补充计划,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核,单位领导批准后,报公司质量管理部。4.4.4中铁十九局集团监视和测量装置年度检定计划保存期为一年。4.5 监视和测量装置检定4.5.1各监视和测量

53、装置持有单位,严格按照中铁十九局集团监视和测量装置年度检定计划,做好检定工作,保证各施工现场在用监视和测量装置已检定合格。4.5.2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检定校准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定机构实施,并出具检定证书或标识检定状态。4.5.3无溯源基准的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检定,按公司无溯源基准监视和测量装置检定规程执行,由持有单位具有相应操作资质的人员进行检定,做好检定记录,出具检定证书。4.5.4检定原则a 在辽阳地区检定的,由质量管理部负责联系检定单位,并负责送检,持有单位协助;b 在项目经理部所在地区进行检定的,由项目经理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联系检定单位,并负责送检,持有单位协助;c 在辽阳和项目经理部所

54、在地区都不能检定的,由质量管理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定事宜;d 需检定的监视和测量装置,持有单位应提前7天将监视和测量装置检定委托单,报给质量管理部或项目经理部质量管理部门,以便及时联系检定单位和送检;4.6 检定证书的保管4.6.1检定证书原件保存在持有单位,并随监视和测量装置的调转同时调转。检定证书原件必须妥善保管,以防丢失。4.6.2公司质量管理部保存管理范围内所有监视和测量装置检定证书的复印件。4.6.3项目经理部在施工期间应保存专业公司等所有参建单位在该施工现场监视和测量装置检定证书的复印件。4.7 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台帐及报表4.7.1 监视和测量装置持有单位须建立本单位所有监视和测

55、量装置管理台帐。4.7.2 监视和测量装置持有单位每季度向质量管理部报表一次。报表时间为每季度末月的20日。在报表备注栏中要求注明监视和测量装置所处状态(在用、待用、库存)。如果在用,注明监视和测量装置所在的施工现场。新组建的项目经理部按监视和测量装置年度检定计划检定后,进行首次报表,以后按季度报表。4.7.3 当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数量、所处场所、所处状态、检定状态等发生变化时,应以补充报表、报废单、调拨单等形式及时报质量管理部,以便进行跟踪管理。4.7.4 质量管理部建立管理范围内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台帐及监视和测量装置报废台帐。4.7.5 在项目经理部施工的专业公司等参建单位,应向项目经理部提

56、供本单位在该施工现场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报表。项目经理部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人员根据报表建立本现场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台帐。4.7.6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台帐及监视和测量装置报废台帐应根据监视和测量装置的变化随时更新。4.8监视和测量装置(含租用的)的使用4.8.1监视和测量装置各持有单位的使用者在领用监视和测量装置时(试验仪器除外),须填写监视和测量装置使用(退还)申请表,经持有单位的计量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持有单位方可发放,发放使用的监视和测量装置须是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监视和测量装置使用申请表由持有单位保存。4.8.2对A类装置,使用人员必须持有操作证或具备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操作,操作时必须按

57、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B、C类装置,使用者按装置的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进行使用,慎重保管。4.8.3 监视和测量装置已经超过有效期或使用者长期离开使用场所或已经不再使用时,使用者填写须监视和测量装置使用(退还)申请表,经持有单位的计量负责人签字认可后,及时将装置交回发放单位,便于及时检定和管理,申请表由持有单位保存。4.9 监视和测量装置报废及处理4.9.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报废:a 国家计量部门有文件明确规定要求报废的监视和测量装置;b 超过使用频次或使用年限,经多次修理测试无法达到使用精度,或故障频繁、测量结果不稳定的监视和测量装置;c 因意外的原因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检定不合格的监

58、视和测量装置。4.9.2 报废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属公司固定资产的,由持有部门向固定资产归口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由固定资产归口部门依据其管理程序进行处理;4.9.3报废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属非公司固定资产的,由持有部门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人员提出申请,经总工和技术负责人审核,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进行报废处理; 4.9.4 属于国家计量部门有文件规定报废的监视和测量装置,由质量管理部在公司范围内下发报废通知,持有部门或固定资产归口部门依据其管理程序进行处理;4.9.4 监视和测量装置报废申请单交质量管理部一份备查;4.10 监视和测量装置降级4.10.1 监视和测量装置经检修检定后确认达不到原有精度,由使

59、用单位(持有单位)填写监视和测量装置降级使用申请单,使用单位总工师(技术负责人)审核,质量管理部根据检定结果批准使用单位按检定证书上的精度和使用范围进行使用,属公司固定资产的监视和测量装置,由固定资产归口部门提出申请,质量管理批准后方可使用。持有单位或固定资产部门登记备案。4.11 监视和测量装置调转、搬运和贮存4.11.1 A、B类监视和测量装置在调转必须办理调转手续(包括调入、调出及各项目经理部间的调动),调拨属辽阳持有单位与各项目部(或单位)之间调动的, 在正式调拨前7天,由持有单位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人员填写监视和测量装置调拨单,由持有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持有单位领导批准调拨,调拨单自存

60、。调拨属各项目部(或各单位)之间调动的, 在正式调拨前7天,由项目持有单位填写监视和测量装置调拨单,经项目质量保证部长审核(或持有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项目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调拨,调拨单报送辽阳持有单位管理。C类监视和测量装置,持有单位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人员填写监视和测量装置调拨单,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自行调拔,调拨单自存(项目部之间调动的,调拨单报送辽阳持有单位保存)。4.11.2监视和测量装置调转时,检定证书原件随监视和测量装置的调转同时调转。4.11.3 必要时,监视和测量装置在搬运、贮存过程中应编制相应的作业指导书,采取适宜的措施,防止监视和测量装置在搬运、贮存过程中损坏或失效。

61、4.12 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标识4.12.1 持有单位或使用单位应保护好监视和测量装置检定状态标识。4.12.2 对检定单位未粘贴检定状态标识的监视和测量装置,持有单位应按质量管理部规定的标签形式(见附件2),予以标识,注明装置名称、编号、所处状态、检定结果、标识时间。4.12.3监视和测量装置“所处状态”为在用、待用、库存。在用:指检定合格且已投入使用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待用:指检定合格且存放在持有单位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库存:指未进行检定且存放在持有单位的监视和测量装置。5 相关文件和记录 5.1 无溯源基准监视和测量装置检定规程5.2 监视和测量装置配备计划5.3()年度监视和测量装置检定计划

62、5.4 监视和测量装置检定委托单5.5 监视和测量装置使用情况检查表5.6 第()季度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台账/统计报表5.7第()季度监视和测量装置报废台账 5.8 监视和测量装置调拨单5.9 监视和测量装置降级使用通知单5.10 监视和测量装置报废申请单5.11()年度监视和测量装置补充检定计划5.12监视和测量装置使用(退还)申请表5.13在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范畴内使用的各种表格形式,必须是经过经理工作部发布的; 5.14监视和测量装置检定计划属受控文件,任何的更改,都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并对所有持有者统一进行更改。附件1监视和测量装置检定范围及周期表序号装置名称检定周期序号装置名称检定周期1电测仪表检测装置12个月36台式精密压力表12个月2数字多用表12个月37精密压力表12个月3频率计12个月38数字频率计12个月4工频参数测量仪12个月39标准转速台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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