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某住宅项目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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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孚.嵘园项目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中孚.嵘园项目 发 包 人: 中孚(河南)房地产有限公司 承 包 人: 河南封丘建设有限公司 日 期:2012年 月 日 目 录第一部分 协 议 书3一、项目概况3二、承包范围及分包工程3三、承包方式3四、合同价款3五、质量要求4六、工期要求4七、合同的生效与终止4八、合同份数4第二部分 具体条款5总 则5一、 词语涵义(定义)5二、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6三、 适用标准、规范7四、 图纸7五、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8六、 质量与验收10七、结算价编制依据11八、工程款支付方式12九、竣工结算14十、材料、设备14十一、施

2、工总承包管理和配合内容18十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19十三、发包人19十四、承包人21十五、设计变更及签证24十六、竣工验收、质量保证25十七、其他约定26十八、违约28十九、争议解决方式29第三部分:合同附件30附件一:安装工程承包范围30附件二:发包人直接分包工程一览表31附件三:装饰工程施工做法31附件四:发包人控制品牌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一览表31附件五:综合单价项32附件六: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33附件六:工程维修管理规定35附件七: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36第一部分 协 议 书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

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事项在合同总价、条款等方面进行了协商,在完全自愿和完全理解本合同条款的情况下,达成了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协议书。 一、项目概况建设地址: 建筑面积: 目前现状: 二、承包范围及分包工程2.1.1 承包范围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纸中除发包人分包工程外的所有内容,安装工程承包范围界限详见本合同附件一。2.1.2 分包工程:详见本合同附件二三、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包验收合格。四、合同价款合同总价暂定为: 。五、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六、工期要求6.1、总工期120日历

4、天(开工时间以开工令规定开工日期之日为准)。6.1.1 主要节点工期要求表:节 点工期要求0.000开工后15日历天三层结顶开工后45日历天主体结顶开工后80日历天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开工后120日历天七、合同的生效与终止7.1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7.2 本合同订立地点: 7.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八、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发包人持叁份,承包人持叁份。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 银行: 开户 银行:账 号: 账

5、号:第二部分 具体条款总 则1、根据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和项目管理实际需要,发包人将授权监理单位依据有关法律、规范和合同,充分行使其严格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和协调处理现场有关工程问题的权利。2、考虑到本合同工程的重要性,发包人将采取较为严密的组织管理形式,承包人需加大投入有别于其他项目的人力、物力,以满足本合同工程施工需要。3、发包人根据工程推进实际情况,有权要求承包人的企业负责人协调各种事项。4、为保证项目建设有序、规范和顺利进行,承包人必须主动支持发包人工作,对发包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报告、得到认可,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视为违约,并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一切

6、经济损失。5、承包人承诺遵守发包人涉及建设项目所制订的各项管理制度、办法、规范、规定,除此以外,承包人还应遵守发包人在符合下列原则下所制订的其他相关管理制度:(1)符合国家、当地政府和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2)符合对本合同工程进行有效管理的基本精神和总体要求;(3)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所需;(4)不是针对某一特定的承包人。一、 词语涵义(定义)本合同用词用语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或要求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定义):1.1 发包人: 1.2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本合同的当事人,即: 1.3直接承包人:指从发包人处直接承包某分部(分项)工程且与发包人签

7、定承包合同的当事人。1.4 监理单位:指合同条款中写明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工程实施监理的当事人。1.5价款:指发、承包双方在本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6质量保证金:指合同双方约定按一定比例在工程结算价款中提留,用于工程缺陷修补的款项。1.7 质量保修期:指承包方在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在一定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1.8 开工令:指发包人发出的或委托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9 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通知的日期或开工令中规定的开工日。1.1

8、0工程竣工日期:指本工程竣工经五大责任主体验收工程全部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11图纸: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用于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有关说明和有关资料)。1.1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1.13 书面形式:依据合同发生的任何手写、复写、打印、印刷的各种通知、指令、任命、委托、证书、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等,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1.14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15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

9、情况。1.16小时或天(或日):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本合同中规定按天(或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的24时。二、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组成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2.1.1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若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条款不一致的,以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2.1.2本合同条款(含附件)。2.1.3 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变更、技术核

10、定、签证等书面资料。2.1.4 图纸。2.2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3当合同文件内容界定不清或不相一致时,承包人保证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情况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本合同相关约定执行。三、 适用标准、规范3.1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发包人应在设计交底后七天内提供相关标准和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的时间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监理论证认可后执行。3.2 发、承包双方自行购买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各自所需的标准、规范、图集。属国家强制性规范和标准的,发、承包双方必须遵守,采用的技术标准若属企业标准或其他标准,

11、标准的相关部分应提前征得发包人的认可。四、 图纸 4.1 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分阶段分批提供施工图纸共 叁 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2 承包人保证只将图纸用于本合同的履行,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图纸的任何部分泄漏给其它无关的第三方。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施工图纸,供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验收时使用。 4.4如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资料不完整,承包人应在该项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前21日之前,向发包人提交补充图纸及技术资料的使用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发包人在整个工期内应向承包人提供补充的图

12、纸及资料的种类及最后期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亦须以书面形式及早向发包人进行提示。4.5工程竣工后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提供合格的竣工图纸 套。五、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5.1 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2日内,将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提供给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图纸会审后7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提交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收到后7日内予以书面形式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发包人一份。5.2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和工程所在地环境,合理科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且施工组织设计切实可行并对本工程施工具有指导性。承包人应将所有分包工程施工工期和施工措施客观的纳入总体施工工期计划中。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除符合上述要求外,

13、尚应符合下列要求:5.2.1依据合同工期编制详细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编制机械设备、劳动力、材料、设备(包括发包人直接购买的设备)进场计划,并将其施工时间、工序关系界定清楚;5.2.2 进度计划中除注明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节点工期外,还需注明各分部工程、所有分包工程节点工期;5.2.3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包括综合考虑各类因素的情况下采取的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的必要措施;5.2.4承包人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必须满足现场的统一安排、满足发包人和施工工艺的要求,并保证中间工程按期穿插施工。5.3 整体工程中单位、分部或分项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依照总进度计划中的节点工期和发包人提供图

14、纸及有关资料,编制单位、分部或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 报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单位、分部或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编制时间为:收到发包人发出的施工图纸后5日内将编制的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提交发包人和监理。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收到后5天内予以书面形式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5.4 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和监理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批准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

15、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5.5 承包人未能按本合同第5.1、5.2、5.3条规定如期完成约定的工作和内容,每超过一天视为违约,违约金每项(次)人民币 500元。5.6 开工及延期开工5.6.1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不同意承包人要求。 5.6.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在开工前5日通知承包人

16、,推迟开工日期。5.7 暂停施工。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有权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全部或局部工程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直至发包人进一步的指令。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暂停施工在5个工作日内,非关键线路的施工项目顺延工期,不予补偿费用,超过5个工作日的,按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并经发包人和监理核实后计算停工补偿费,工期相应顺延;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关键线路停工的,施工项目顺延工期,按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并经发包人和监理核实后计算停工补偿费

17、。5.8 工期延误。因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由承包人提交,并经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施工网络图中关键线路)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5.8.1 开工日期前规定日期内发包人未提供施工图纸及开工条件;5.8.2 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5.8.3 因设计变更而造成对应项目工程量实质性增加原总工程量的10以上;5.8.4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小时;5.8.5不可抗力;5.8.6合同条款中约定或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5.8.7 承包人在前款所列情况发生后7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和总

18、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 天内予以确认或要求进一步提交证明资料。逾期不予确认也不要求提交证明资料,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5.9 工程竣工 :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否则按本合同关于工期违约的约定处理。5.10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应保证按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连续施工不少于20日。六、 质量与验收6 .1 工程质量 6.1.1 工程施工应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现行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工程质量因承包人原因未达到约定的标准

19、,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6.1.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6.2 检查和返工 6.2.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以及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通知组织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或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要求向发包人和监理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 6.2.2 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或监理或委派人员一经发现,要求承包人立即暂停施工并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必

20、须按发包人或监理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6.3.1 按照国家规范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规定执行。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人和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发包人和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6.3.2 发包人和监理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

21、能超过48小时。发包人和监理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和监理应承认验收记录。 6.3.3 经发包人和监理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发包人和监理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6.4 重新检验。无论发包人和监理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5 设备调试 6.5.1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调试条件,承包人组织设备调试,并在设备调试前48小时以书面

22、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通知包括调试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设备调试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设备调试提供必要条件。设备调试合格,发包人和监理在设备调试记录上签字。 发包人和监理不能按时参加设备调试,须在开始设备调试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6.5.2 当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设备调试条件,发包人组织设备联动调试,并就设备调试内容、时间、地点向承包人提出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设备联动调试合格,各方在设备调试记录上签字。 七、结算价编制依据 7.1本工程结算价依据中孚.嵘园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安装工程承包范围、装饰工程施工做法(详见附件三)、相关图

23、集进行编制,定额执行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各分册)及其综合解释和河南省现行相关造价文件。7.2取费标准:7.2.1按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A建筑工程上册第8页表4工程造价费用组成表;7.2.2人工费按 元/工日调整价差;7.2.3措施费中技术措施费按规定计取(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安拆费均不计取),组织措施费仅计取安全文明措施费中的基本费,其它均不计取;7.2.4 规费:意外伤害保险按规定足额计取。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费不计取;7.2.5 税金按3.477%计取,若遇强制性政策调整按政策执行;7.2.6 其他费用均不计取。7.3材料价格:7.3.1发

24、包人指定品牌指定价格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按发包人签认的认价单价格进行结算;7.3.2 发包人控制品牌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执行2012年第一季度郑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基准价格信息(不含厂家价格信息)(详见附表四);7.3.3除以上两项外的其他材料,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价格执行2012年第一季度郑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基准价格信息(不含厂家价格信息),如2012年第一季度郑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基准价格信息(不含厂家价格信息)中没有的材料由承包人上报发包人进行认质认价,结算时按发包人签认的认价单价格进行结算。7.3.4除2012年第一季度郑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基准价格信息(不含厂家价格信息)中有的材料外,其余材料清单由承包人在

25、使用前30日内提出。具体采用指定品牌指定价格承包人采购的方式或发包人认质认价承包人采购的方式,在过程中由发包人视情况确定。7.4附件5所列综合单价项中内容不再套用任何定额子目,结算时直接采用综合单价乘实际工程量。八、工程款支付方式 8.1 各节点工程进度款支付:序号施工阶段形象进度及付款期限付款比例(支付土建已完造价的80%)1主体阶段一层结构封顶验收合格后10日内*万元2二五层结构封顶验收合格后10日内每层*万元3主体结构完成且验收合格后10日内 *万元4装饰、安装外架折除、安装工程完成验收合格后10日内 *万元5验收、备案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10日内*万元6竣工备案完成后15日内*万元7竣工

26、结算竣工结算完成后1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8质量保修期5%质量保修金按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8.2、承包人在申请进度款、结算款、保修金时应同时提供工程所在地的合法有效发票(结算款付款时提供结算价剩余发票),发包人通过银行转账或支票方式支付款项,以支票支付时,承包人须有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指定收款人收款。承包人提供的支票收款人必须与承包人相一致,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该款项。如通过银行转账,则转至承包人如下账户: 1、 账户名称: 2、 账户账号: 3、 账户开设银行名称:4、 账户开设银行地址: 8.3、每次付款前承包人需出具未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27、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九、竣工结算9.1 五大主体验收合格是竣工结算的前提条件。9.2 竣工结算资料需严格按发包人要求整理提交。9.3工程签证: 签证费用依据本合同第七条约定进行计算,除2012年第一季度郑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基准价格信息(不含厂家价格信息)中有的材料外,其余材料由承包人提出认价申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涉及到承包范围内工作内容变更时,工程量根据施工图纸和变更后的图纸进行核算;单份签证造价在正负1000元(含正负1000元)以内,结算时不计取;单份签证造价超过正负1000元,结算时全额计取。9.4 其他约定:9.4.1 零星用工执行70元/工日,计入结算税前造价。9.

28、4.2履约过程中如遇政策变化,风险自担,所有政策性调整不作为调价依据。9.4.3 承包人严格按发包人管理程序办理有关变更和现场签证手续。9.4.4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人无条件接受发包人的变更及其他相关资料,如果拒绝施工,按相应造价的5倍从竣工结算造价中扣除。9.4.5 由于自然及社会因素造成的不可抗力原因而影响工程施工的,只顺延工期,不调整相应价款。9.5 应扣除价款范围:9.5.1 由发包人施工完成的围墙大门等临时设施发生的费用按该项与施工方实际结算价扣除。9.5.2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应扣款项。 9.6 结算时间:在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将完整合格的结算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

29、人在收到完整合格的结算资料后2个月内审核完毕。遗漏缺失的资料,不予计算;但需要调减费用的资料,承包人未报送的,发包人从结算价中将该费用双倍扣除。十、材料、设备10.1 发包人指定品牌指定价格的材料/设备10.1.1 发包人指定品牌指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指本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内由发包人确定品牌(生产厂家)及价款后,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10.1.2承包人按施工进度计划在发包人指定品牌指定价格材料/设备采购进场使用40日前,将发包人指定品牌指定价格材料/设备进场计划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确定供应商。若承包人未按本条约定提前将发包人指定品牌指定价格材料/设备进场计划提交发包人,由此造成的工

30、期延误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0.1.3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进场计划后30日内确定材料/设备品牌(生产厂家)及价格,经承包人确认后以认价单形式下发给承包人,认价单中包括如下内容: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价格、生产厂家、品牌等内容。承包人接到认价单后组织采购。10.1.4发包人确定的材料品牌(生产厂家)一般为不低于2家(含2家),承包人从中选择1家材料品牌(生产厂家)进行采购,并且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更换,如遇实际情况需要调整,承包人需提出申请,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10.1.5 发包人指定品牌指定价格材料/设备经发包人确定材料品牌(生产厂家)及价格后,承包人不及时组织采购,造成影响工程进度或

31、发包人认为将要影响工程进度的,此项材料/设备改为由发包人供应,并视为承包人违约,违约金为此项供货合同价款的20%,此部分材料不计取保管费。10.1.6如承包人未及时组织采购,由此造成的损失(材料/设备价格上涨等)均由承包人承担。10.1.7 发包人指定品牌指定价格材料/设备到场后,承包人必须报发包人和监理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若承包人采购进场的发包人指定品牌指定价格材料/设备未报发包人和监理验收而投入使用,每发现一次视为承包人违约,违约金为人民币 1万元/次,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若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采购发包人指定品牌指定价格材料/设备,无论是否使用,承包人须按发包人和监理要求的时间内清

32、运出施工现场,若承包人未在发包人所要求的时间内清运出施工现场,视为承包人违约,违约金为人民币1万元/次,重新采购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指定品牌指定价格材料/设备,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0.2 发包人控制品牌承包人采购材料10.2.1发包人控制品牌承包人采购材料:是指本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内由发包人控制品牌,价格执行2012年第一季度郑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基准价格信息(不含厂家价格信息),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10.2.2发包人确定的材料品牌(生产厂家)一般为不低于2家(含2家),承包人从中选择1家材料品牌(生产厂家),并且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更换,如遇实际情况需要调整,承包人

33、需提出申请,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10.2.3发包人控制品牌承包人采购材料到场后,承包人必须报发包人和监理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若承包人采购进场的发包人指定品牌材料/设备未报发包人和监理验收而投入使用,每发现一次视为承包人违约,违约金为人民币1万元/次,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若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采购该部分材料,无论是否使用,承包人须按发包人和监理要求的时间内清运出施工现场,若承包人未在发包人所要求的时间内清运出施工现场,则视为承包人违约,违约金为人民币1万元/次,重新按本合同约定进行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0.3 承包人自主采购的材料10.3.1 除10.1、

34、10.2条约定以外的其他材料均为承包人自主采购的材料。10.3.2承包人自主采购的材料若郑州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基准信息(不含厂家价格信息)中有的,执行2012年第一季度郑州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基准信息(不含厂家价格信息);若郑州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基准信息(不含厂家价格信息)中没有的,由承包人提前14天按发包人工作程序提交认质认价申请单报发包人,同时提交样品,承包人提交的样品经发包人认可后,由发包人给承包人出具书面材料认质认价单作为该材料结算的依据,并对样品封样,作为材料到场后验收的依据;若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样品未认可的,按发包人指定的样品给承包人出具书面材料认质认价单作为该材料结算的依据,并对

35、样品封样,作为材料到场后验收的依据。10.3.3承包人自主采购的材料本合同中无明确约定或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无相应技术标准规定者,技术规格应达到或超越国家标准;采用的技术标准若属企业标准或其他标准的,标准的相关部分应提前得到发包人的认可。材料、设备除满足上述约定外,应同时满足下列约定:1)在工程项目当地是相关验收主管部门备案并审批通过的产品; 2)材料/设备的生产企业是同类产品生产企业中规模较大的,生产的产品需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之较高标准的,具有良好供货能力和供货渠道的,具有完善和健全的售后服务和保障体系的;3)材料/设备到场后施工前必须报发包人和监理验收,同时递交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和有效

36、的检验检测报告;4)材料、设备每次进场后使用前必须按照相应规范规定由有资质检测机构复试检测检验合格。10.3.4承包人自主采购的材料运至工地使用前,承包人须先通知监理方和发包人进行验收,同时出具出厂检测报告和复试报告(按规范规定需复试的材料/设备)。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设备,承包人须按发包人和监理要求的时间内清运出施工现场,若承包人未在发包人所要求的时间内清运出施工现场,视为承包人违约,违约金为人民币2万元/次,重新采购符合规定的材料,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0.3.5承包人应承担因自行采购的材料造成建筑物环境污染超过国家允许标准而造成的全部损失。10.3.6发包人

37、保留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到场之前派代表至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生产地参加检验的权利,若发包人需要行使此权利,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10.3.7承包人自主采购的材料在满足使用功能,保证工程品质的前提下,承包人可提出代用材料/设备代替设计要求的材料/设备,但必须事先经发包人认可。因承包人提出代用材料/设备而导致的费用及工期的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工期的缩短由承包人受益,费用的减少归发包人所有;因发包人提出代用材料/设备而导致费用及工期的增加或减少(缩短),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10.3.8承包人自主采购的材料供货保证:承包人保证现场材料/设备供应充足,满足工程进度需要,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现场材料/设

38、备供应不足,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0.3.9特别约定: 承包人自主采购的材料中如有特殊的材料(是指设计要求必须使用、用量较少、供应厂家单一、非通用材料等状况,最终由发包人判定),由发包人认定供应厂家及价格,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采购,若承包人拒绝采购,则由发包人购买供应,发包人将按购买发票价的1.5倍从承包人工程结算价中扣除。10.4 材料/设备检测和试验10.4.1材料/设备的一般检验试验由具有相应资质实验室进行检验,对材料/设备检验试验有特殊要求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机构检测。10.4.2发包人指定品牌指定价格材料/设备由承包人向供应商索要出厂合格证和检测报告,合同约定或规范

39、规定须复试的由发包人确认的供应商承担复试试验费,相关资料报送给承包人三份原件。其他材料/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和检测报告及复试试验检测报告均完全由承包人承担。十一、施工总承包管理和配合内容指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和合同约定对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和配合服务。11.1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在本合同中特指承包人。11.2施工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11.2.1项目总进度计划管理和协调、现场综合管理、总体协调配合、信息管理;11.2.2提供工作面、提供标高基准点、平面控制轴线、墨线;11.2.3公共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设施管理、公共临时设施管理;11.2.4提供

40、现场材料、机具转堆场地;11.2.5成品保护(各专业分包在交给承包人之后由承包人负责成品保护);11.2.6做好专业承包人正常施工完毕后的一次性修补收口工作;(因专业承包人返工、工艺质量问题返修等引起的非第一次修补收口工作除外)11.2.7预留孔洞和设备基础施工并保证符合设计要求,承担通过施工验收责任;11.2.8配合专业承包人做好设备吊装、预埋件、预埋管等工作,并做好施工工序的通知和交接工作;11.2.9本工程所需的特殊安装设施及措施,以及专业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无法配合和服务事项除外。11.2.10配合发包人项目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竣工资料和竣工备案及其它管理工作。11.2.11人工配合机

41、械开挖土方,人工配合基坑清理。11.3 施工现场水电总表由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分包工程用水用电由分包单位挂表计量,施工总承包单位代为管理。11.4发包人确定的分包工程均由总承包单位进行配合管理服务,总承包单位总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和分包单位计取任何费用。十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和“一标四规范”规定。若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上述要求,限期整改,若仍达不到上述要求,则在结算中扣除合同价中相应安全文明施工费5%。若发生伤亡事故,每发生一起支付发包人赔偿金30万元,重大群体伤亡事故支付发包人赔偿金100万元。12.1承包人须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严格按照建设

42、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施工,执行“一标四规范”和工程建设地城市文明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若工程施工过程中受到执法部门等部门处罚或发生安全事故,所有责任和后果自负,工期不予顺延。12.2承包人须维护发包人的形象,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现场平面图,布置功能分区和区内机械设备、材料与周转材料、安全施工设施,做好施工现场标识、标牌,工作人员佩带统一工作卡;派专人维持场内外卫生环境;建筑材料、构件、料具按总平面布局堆放整齐,并做统一标识;按照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建筑工地集体食堂卫生管理规定,搞好食堂卫生及生活垃圾清理工作;做好防雨、排水措施。如发包人在安全文明检查

43、的过程中发现上述内容有不符合要求的,视为违约,违约金为每次每项1000元。十三、发包人13.1 发包人驻地代表13.1.1姓名: 职务: 电话 。13.1.2发包人驻地代表的指令、通知、函件由其本人签字加盖工程专用章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确有必要时,发包人驻地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发包人驻地代表的口头指令应予执行。发包人驻地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应于发包人驻地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发包人驻地代表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48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承包人要求已被确认。紧急情况下,发包人驻

44、地代表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发包人驻地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事实证明因发包人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3.2 发包人工作: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3.2.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13.2.2发包人提供施工所需水、电驳接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13.2.3开通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通道: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提供;13.2.4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时间:开工前;13.2.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发包人应办理的

45、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13.2.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发包人在工地现场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由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三方作好交验记录;13.2.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工程开工前;13.2.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13.3 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13.4 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协商一致,发包人保留下列权利: (1)对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设备的品质、质量提交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确认的权利。 (2)材料设备

46、及隐蔽工程关键工序,发包人有权请权威机构或部门进行复核或检验。 (3)发包人保留对承包范围进行调整的权利。13.5根据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 13.6委托监理本工程委托的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师: ,电话 ,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职权如下: 13.6.1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发包人的建议权;13.6.2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并事先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强制条文规定时,应当书面报告发包人;13.6.3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

47、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13.6.4主持日常施工例会、各类工程协调会,作好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做好工程项目各参建方的组织协调工作;13.6.5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发包人报告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发出指令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13.6.6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的验收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并要求其退场;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对于违反有关安全

48、生产法律、法规和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承包人征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13.6.7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本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3.6.8对工程款支付中工程进度的审核权,对工程款支付和价款结算中已完工程质量的验收确认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或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总监代表)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13.6.9 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行使对本工程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文明施工的监控、组织协调、管理和协调权,以及信息管理、合同管理、档案资料的管理;13.6.10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其他职责;13.6.11需

49、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涉及费用、签证,需发包人批准后生效;13.6.12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十四、承包人14.1 承包人项目经理 职务: 电话: ;14.2 项目部组成人员在开工前7天报送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共同确认,一并提交项目部组成人员相关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承包人单位公章),同时提供证书原件交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核查。14.3承包人工作:14.3.1承包人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不经发包人的同意不得更换,如承包人自主更换视为违约,违约金为5万元/人/次。承包人必须保证项目经理及

50、主要技术负责人现场办公时间每周不少于5个工作日,若少于5个工作日,视为承包人违约,违约金为每人每天1000元。 14.3.2承包人须保证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项目部成员全部到位、专业对口、持证上岗。 14.3.3承包人必须承诺在农忙季节以及各节假日能够保证持续、正常施工,按照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所报劳动力需求计划,保证劳动力的最低需求,实际劳动力数量每缺一人,视为承包人违约,违约金为每人每天200元。14.3.4承包人须认真执行发包人及监理对工程施工的管理要求。如承包人不能认真完成相关的管理要求,发包人将根据情况对承包人下发整改通知书,承包人在接到整改通知书后须按要求整改,否则,发包人或监理工

51、程师将继续下达整改通知书。同一事项从第二次下达整改通知书起,发包人有权根据情况视承包人违约,违约金为500元/次5万元/次。14.3.5承包人自行办理政府规定相关施工场地的交通、环卫和环保等手续,自行解决发生民扰、行政执法部门处罚事件,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如因承包人没有处理好上述事件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和影响,发包人有权视情况对承包人进行索赔。14.3.6工程所在地以外的承包人须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进入本市的施工登记备案手续;协助发包人办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审核手续,并提供相应资料文件,确保及时进场。因承包人未及时办理外地施工企业进郑登记手续,或未积极配合完成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审核,给发包

52、人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由承包人承担。14.3.7承包人应保证按政府的政策规定及时发放施工工人工资,并提供具体实施措施,如实际未及时发放工人工资,应承担由此而引发的所有责任,如发生农民工到发包人处进行“堵门”等影响恶劣的事件,视为承包人违约,无论什么原因,每发生一次,视为承包人违约,违约金为10万元。14.3.8承包人给发包人报送结算书时,不得故意虚报价格,若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对其进行审核时,审减额与送审额的百分比超过5%,审计费按审减额的10%全部由承包人承担。14.3. 9承包人须承诺:为尽早取得施工许可证,承包人承诺在接到郑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及时办理和交纳委

53、托招标代理的委托费(包括委托代理公司的费用、评标专家咨询费、中标交易费、工程量清单和拦标价的编制费用及办理正常投标程序的其它投标单位标书费等所有费用),招标代理公司由发包人指定。14.3.10承包人须承诺:在五大责任主体验收合格后30日历天内提交完整、合格、有效的竣工备案资料。14.3.11承包人在开工前按发包人提供的电源驳接点和供水口自行安装水、电表,最终费用缴纳以电业局和自来水公司下发给发包人的缴费通知单为准,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缴费通知单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给发包人,如承包人不按时缴纳,将在下一笔工程结算款中扣除。14.3.12承包人承诺:在履约过程中,不得向发包人相关人员行贿,如被发包人发

54、现一次,自愿接受发包人10万元赔偿金。14.4 备案合同价款及条款制定由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必须接受,但备案合同不作为工程款支付及结算依据。14.5 墙改基金办理工作,承包人必须配合,如因承包人原因发包人缴纳的墙改基金不能及时退还,视为承包人违约,违约金为发包人缴纳墙改基金的10%,同时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暂时扣留,直至发包人办理完成墙改基金退还手续后,将该款项支付给承包人。14.6 垃圾清理及垃圾外运(包含分包工程的施工垃圾外运)均由承包人无偿负责。如果现场施工垃圾不及时清理,每发现一次,视为承包人违约,违约金为5000元,如果现场施工垃圾堆放点的垃圾不及时外运,每发现一次,视为承包人违

55、约,违约金为1万元。14.7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相关规定缴纳,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能及时退回,视为承包人违约,违约金为发包人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10%,同时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暂时扣留,待发包人办理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手续后,将该款项支付给承包人。14.8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发包人流程办理手续。14.9 承包人为监理、发包人分别提供办公室及办公桌椅、空调。十五、设计变更及签证15.1设计变更15.1.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在承包人进行此部分工程施工前),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发出的变更

56、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技术核定单; 4)改变有关工程正常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因变更引起原施工图工程量变化部分以及所造成的返工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执行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内容。15.1.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5.1.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以及技术核定单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

57、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5.2设计变更价款:以签证单的形式计取。 15.3签证: 15.3.1签证单按发包人要求的格式办理,履行完签批手续后,作为整体竣工结算的依据。15.3.2承包人应在现场实际发生签证项目14天内发出签证审批单,超出时限,不予办理。发包人自签收之日起28天内应有回应,若无回应,承包人应再次书面督促,之后7天仍无回应,该签证视为有效签证。如有回应,应以回应单为准。15.3.3签证的计价办法: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的计价办法执行。15.3.4 签证规范:a)签证单连续编号;b)隐蔽工程签证必须在隐蔽前完成验收和工作量确认;c)签证原件一式三份,承

58、包人一份,发包人两份。十六、竣工验收、质量保证16.1 竣工验收16.1.1竣工图和竣工资料。各直接承包人的竣工资料各自汇总装订后,交予承包人汇总装订,承包人予以接收并审查各直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是否符合归档要求。如不符合归档要求,由直接承包人在承包人要求的期限内负责重新整理符合要求后交予承包人,若直接承包人未在承包人要求的期限内将竣工资料整理完毕并符合要求交予承包人,由承包人代为整理,所需费用经发包人和监理协调协调由直接承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直接承包人和承包人对直接承包人的竣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有争议时由监理核准。16.1.2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提前15天向工

59、程师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监理认为符合验收条件后组织甲方、监理、物业管理公司初步验收。16.1.3 初验合格后,发包人组织五大责任主体,确定验收日期,组织有设计单位、监理、政府有关部门、发包人、承包人参加的竣工备案验收。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后5天内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在10天内按意见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报发包人验收。16.1.4工程竣工经五大责任主体验收工程全部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承包人有义务积极协助发包人在规定期限内配合备案,并至备案完成。竣工验收需包括物业公司的验收、交接。16.1.5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

60、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16.2 质量保证16.2.1 质量保证的作用和限制。质量保证是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的担保,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本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承包人未按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按约定的方式扣留用于质量返修的各项支出。16.2.2 质量缺陷责任期。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本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6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在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合同书中约定。16.2.3 质量保证的方式。本工程质量保证方式釆用质量保修金方式,质量保修金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质量保证方式在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合同书中约定。16.2.4 质量保证金结算支付: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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