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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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乡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宁乡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宁乡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实

2、行)(长政办发201021号文)、宁乡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0××号文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含经开区、金洲新区)的招投标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医药用品采购等项目),适用本办法。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的项目:(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国债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含融资);(六)县、乡(镇)政府投融资平台

3、和政府投资开发公司所筹资金;(七)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第三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统一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统一进场、统一监管、统一模式”。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招标投标管理服务体系。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插手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五条 各相关单位、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其他服务中介机构和从事招标投标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六条 县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所有招标投标活动的领导和全县招标

4、投标的综合性政策研究。县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投标办)为县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全县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定;负责对全县所有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县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对全县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负责牵头起草全县招标投标地方配套制度;依法核准招标事项;负责建设和管理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重大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负责投诉登记和处理结果备案归档;负责全县招标投标的统计汇总;建设和管理政府综合评标专家库。第八条 建设、财政、国土、交通、水利、卫生、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招标投标具体行为的行政监督,依法管理相关招标

5、代理机构的代理资格,提出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监管的政策意见,参加本行业国有投资项目的投资变更会审,负责本行业招标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内设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业行政监管和组织、实施工作。第九条 县财政部门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国有投资项目标底的审核,并报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县审计部门负责国有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负责对全县的政府投资项目费用的预算执行和结算审计。第十一条 县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监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行政监察;会同县招投标办建设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委库,负责对有关行政监督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第十二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县人民政府

6、设立的全县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负责全县范围内(含经开区、金洲新区)政府投资工程(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货物、服务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及相关活动。严禁场外交易,本县范围内的所有公共资源交易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第三章 招标前期监管 第十三条 严格按宁乡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0××号文件)执行立项审批制度。凡需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经县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审批,取得立项批准文件;未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县招投标办不予受理招标。第十四条 严格按宁乡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0××号文件)执

7、行工程预算概算制度。各类需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严格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控制工程造价,具备招标条件的,才能开展招标。第十五条 严格按宁乡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0××号文件)核准招标方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政府投资项目,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三)装饰、装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四)勘察、设计、监理中介咨询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五)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

8、三)、(四)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第十六条 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招标方案(含标段划分、招标方式、时间安排等)和施工单项200万元以上招标的评标办法、资格审查条件等必须事先书面报告分管副县长批准同意;总投资1亿元以上和施工单项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其招标公告、招标方案(含标段划分、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办法、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招标时间安排等)还需再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督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的全过程监管。各类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经县招标办公室对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等进行核准后方

9、可实施。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由相关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重大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确实不宜公开招标的,经发改部门审核和监察部门备案,并报县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邀请招标:(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受自然资源及环境限制,不宜公开招标的;(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招标事项一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实际情形确需改用其他形式招标的,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后,由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监察部门备案,并报县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县重点项目,应当经县人民政府

10、批准。第十八条 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在规定资质等级、工程业绩等条件时不得设置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要求。一般项目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应同时报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和县招标办备案。特别重大项目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应由监察、发改、财政、审计和项目监督行政部门以会议形式进行联审。第十九条 优化招标投标流程施行资格后审制。所有政府投资项目一律由投标单位按照招标公告要求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管网免费下载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律要求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件格式。第二十条 实行投标单位法人承诺制。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投标人书面承诺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统一格式的书面承诺书,对投标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真实性予以承

11、诺,并保证中标后严格履行合同条款。所有投标人必须提交无商业贿赂记录证明和廉洁承诺书。第二十一条 实行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制。投标保证金实行集中统一专户管理,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专用账户负责投标保证金的代收代退及保管工作。第二十二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财政、审计、行政监督部门组建全县统一的招标代理机构库,招标代理机构按资质和类别从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第四章 招标投标工作程序及监管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流程:(一)入场交易登记;(二)选择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上限价并公示;(三)编制招标文件,确定开标、评标时间;(四)发布招标公告;(五)

12、接收投标文件;(六)组建评标委员会;(七)开标;(八)评标及定标;(九)公示中标候选人;(十)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一)提交备案资料;(十二)签订中标合同。上述事项,按规定应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应及时到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审查备案;评标过程须进行公证。第二十四条 公开透明发布招标中标信息。凡公开招标的投资项目,招标公告、中标公告以及中标候选人,都必须按相关规定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及宁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予以发布和公示。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按排名顺序从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价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投

13、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二十六条 严防严查围标、串标、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实行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信息管理,一个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含)以上项目的负责人。第二十七条 建立和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由县招投标办在现有评标专家库的基础上,按照分专业的原则,根据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年限、职称等条件,建立全县统一的评标专家库。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专家评委从我县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专业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需要聘请省、市专家的,其专家评委从湖南省评标专家库或长沙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第二十八条 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人

14、数为5人(含5人)以上单数,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投标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招投标办批准后,可允许在评标前对项目情况进行说明。评标开始后,招标人代表必须退出评标现场。第二十九条 推行科学合理的评标方法。评标方法由各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严格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中标后续监管第三十条 加强对合同签订的监管。(一)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以及代建、项目法人招标等均需依法签订合同。(二)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标确定中标人后,建设单位应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后方可进场施工,不得先进场再签合同;(三)工程施

15、工承包合同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签订,并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内容不得与招标投标文件内容相背离;各类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相关规定,且必须按招标采购确定的金额签订;必须实行标准合同文本;未按标准合同文本签订的融资合同和施工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合同,签订前必须报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四)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另行签订与经备案施工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工程变更的监督。严格按宁乡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工程变更。(一)政府投资项目因特殊情况造成增加工程内容或工程量,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工程

16、内容或工程量发生变化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监理单位及行业主管、投资主管、审计、财政部门共同确认;(二)变更方案审定由承包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财政评审中心、审计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共同审定,并录制音影资料予以存档。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竣工结算的监督。(一)建设过程中对涉及合同中需要计量的,或经批准可变更且增加合同造价的工程部分,在该工程完工时须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计部门进行集体现场验收签证,严禁单个单位个别签证或事后补签;(二)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部门派人参与结算的现场监督,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审计部门采取抽签的办法进行监督检查;(三)政

17、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须凭签证齐全的验收资料报审计部门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四)工程结算审计后,建设单位应将审计结算报告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资金支付的监管。(一)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建设单位须将项目建设资金缴存到财政设立的专户,由财政部门实行统一集中支付;(二)项目建设过程中,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根据建设施工合同以及建设单位和签署的工程进度分期付款,工程竣工后,凭审计结算中心的资料进行结算和固定资产决算,支付扣除相关质量保证金后剩余的应付工程款项。工程款接收账户必须与投标时交纳有关保证金账户一致,且为单位基本账户。第三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要落实中标后监管责任制,项

18、目开始实施1个月内,必须到现场开展不少于1次对中标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业主单位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其他情况;由县招投标办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招投标办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并对单位主要领导责任人

19、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二)未通过县招投标办监管招标活动的,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外擅自组织招标的;(三)招标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四)不按规定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五)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增加工程造价的,或不按规定办理竣工、结算的;(六)违规支付工程款项的。(七)违反程序规定,未通过公开招标而实施施工许可的;第三十七条相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无效,由县招投标办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

20、门按照职责范围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一)不按规定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的;(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的行为的。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由县招投标办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同时列入投标人黑名单,5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行贿、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二)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假,骗取中标的;(三)中标人将中标项目全部

21、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第三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由县招投标办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同时列入投标人黑名单,5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行贿、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二)对组织的项目发现围标、串标行为而未制止的。(三)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第四十条 评标委

22、员会成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与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相关利害人串通谋取不当利益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影响招标投标结果公正的,列入专家库黑名单,5年内不得参与评审政府投资项目;情节严重的,由其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建立招标投标监委库。监委库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组成。对监委实行绩效考核和考勤评价制度。监督委员会成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与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相关利害人串通谋取不当利益的或影响招标投标结果公正的,列入监委库黑名单,5年内不得参与监督政府投资项目;

23、情节严重的,由其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或者其他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盈利性活动的或者违反规定收费的,由县招投办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由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其他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乱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责任追究。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原有规定自行废止。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招投标办负责解释。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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