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期末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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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一、名词解释1、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行政法的制定、 执行、 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立法、 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法制监督等各个环节。2、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3、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法律规定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4、行政许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 经依法审查, 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之决定的行政行为。5、行政规划在静态上是指为处理行政事务、 实施行政事业或制定行政政策而由行政机关确定的行政指导性目标; 在

2、动态上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 综合地提示有关行政目标和制订出规划蓝图以具体明确行政目标, 并进一步制定出为实现行政目标所必需的各项部署和安排的行政活动程序。6、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而才去的符合法律精神、 原则、 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7、行政契约(行政合同、行政协议)是指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为执行公共事务, 实现行政管理目标, 适用行政法规则, 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权利和义务,且有较多特殊性的履行机制的协议。8、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基于申请而予

3、以受理、审理并作出决定的制度。9、行政编制广义的行政编制是指国家系统中从事公共事务的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的设置、规格、职能、内部机构、 人员规模和结构比例等的总和。 狭义的行政编制仅指使用行政经费, 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的总合。10、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11、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性地收取税费或私有财产的行政行为。12、审计监督是指行政机关的审计部门为了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促进廉政建设,依法对有关行政机关、国家财政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 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进行的监督活动。二、

4、简答1、行政法的特征( 1 )行政法是国内公法( 2 )行政法是政治性与技术性的统一法( 3 )行政法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 4 )行政法是具有“多元性”的法:形式多元;内容广泛、易变;效力多元( 5 )行政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 6 )行政法是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同一2、行政行为的分类( 1 )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 2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3 )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 4 )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5 )授益行政行为与负担行政行为( 6 )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7 )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3、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1 )法律

5、的设定权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法第 12 条所列的事项:(1)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 经济宏观调控、 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 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

6、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2 )行政法规的设定权行政法规同样可以设定 行政许可法 第 12 条所列的事项。 但它的设定必须符合两个条件:通过行政许可法第 13条方式无法规范的尚未制定法律的如果作为上位法的法律已设定了某项许可,行政法规就不得再行设定,只能作出规定。( 3 )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地方性法规同样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法第 12 条所列的事项,但它的设定条件更加严格:通过行政许可法第 13条方式无法规范的尚未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在内容上, 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 资质的行政 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

7、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以及前置性行政许可在效力上, 设定的行政许可, 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4、行政赔偿的特点( 1 )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这是行政赔偿区别于民事赔偿的主要特点( 2 )行政赔偿的侵权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是行政赔偿区别于司法赔偿的主要 特点。( 3 )行政赔偿所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这是行政赔偿区别于行政补 偿的主要特点( 4 )行政赔偿程序是行政程序与诉讼程序的结合,这是行政赔偿的程序特点。5、行政处罚的特点( 1 )制裁性( 2 )处分性( 3 )不利性( 4 )法定性

8、6、行政指导的特点( 1 )非强制性( 2 )主动补充性( 3 )主体优势性( 4 )相对单方性( 5 )行为引导性( 6 )方法多样性( 7 )实质合法性( 8 )事实行为性7 欢迎下载 。三、论述题1、一审判决的种类( 1 )驳回诉讼请求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69 条可知,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有:被诉行政行为合法,即被诉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A. 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不成立B.原告申请被告给付义务的理由不成立( 2 )撤销判决撤销判决可以分为:全部撤销,部分撤销,判决撤销同时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三种适用撤销判决的基本条件:A.

9、被诉行政行为具有违法性B. 被诉行政行为属于作为行政行为C. 被诉行政行为已经成立并在判决时仍然存在D.具有可撤销的内容E.撤销不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行政诉讼法第 7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 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A. 主要证据不足B.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适法正确是行政行为的核心)C. 违反法定程序(必须为严重违反法律程序,而不是轻微违法)D.超越职权E. 滥用职权(形式没有超越职权,本质上违背法律、法规目的,侧重主观动机)F. 明显不当(侧重客观结果)( 3 )履行判决行政诉讼法第 72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名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

10、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A. “不履行”指拒绝履行、部分履行和拖延履行B. “法定职责”:a.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履行义务b. 特定行政机关的履行义务c. 行政合同、行政承诺等合意行为产生的履行义务履行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47条可知,除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 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为两个月。履行内容:A. 判决明确规定履行内容,主要适用于被诉行政机关行使法定职权的条件及后果具体明确,并且原告的申请符合作出履行判决的条件。B. 判决明确履行的指导性意见, 主要是因为案件的处理方式取决于实际案情及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C. 判决只是要求履行,因案情复杂难以明确履行的

11、具体内容( 4 )变更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77 条可知,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的情形有: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变更判决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减损其权益。 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 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5 )确认判决确认合法的判决适用条件: A. 经法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有效B. 对被诉行政行为不适宜采用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确认违法的判决确认判决可以分为三种:确认合法的判决、确认违法的判决、确认无效的判决行政诉讼法第 74 条第 1 款: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A. 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

12、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B.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诉讼法第 74 条第 2 款: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A. 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B. 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C.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确认无效的判决:行政诉讼法 第 75 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 6 )给付判决行政诉讼法 第 73 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名被告依法负有给

13、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2、复议决定的种类( 1 )维持决定 系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 维持。( 2 )履行决定系争行为为行政不作为, 即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应决定其履行。 复议机关在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时, 应依法附以一定期限, 即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只有在行政职责仍有必要履行、 仍有必要由被申请人亲自履行时, 才能适用履行这种救济方式。( 3 )撤销和责令重作决定需具备下列情形之一:主要事情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被申请人不依

14、法提出书面答复、 提交证据、 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但是, 只有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上述违法情形时, 才能予以撤销; 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 为无法撤销,只能适用其他相应决定予以法律补救。( 4 )变更决定。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或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变更决定通常适用于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情形,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形。必须是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是行政不作为。系争具体行政行为在内容上具有可分

15、性, 其中部分内容违法且不影响其他内容或整个内容的合法性,其中部分内容违法且不影响其他内容或整个内容的合法性。复议机关在变更系争具体行政行为时, 既可以变更系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还可以变更系争具体行适用依据错误, 违反复议机关应依法作据, 也可以变更系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依据, 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权利义务部分)( 5 )确认和责令重作决定 系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或具体行政行为不当。对系争具体行政行为无法适用撤销、变更和履行决定予以不久。( 6 )赔偿决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侵犯申请人

16、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 出赔偿决定。 行政复议中的赔偿决定与其他复议决定一样, 系基于相对人的申请和请求而做 出的。( 7 )驳回决定申请人认为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而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主体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或者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 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 行政复议法 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受理条件的, 行政复议机关可作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的决定, 具有维持决定情形的, 也可适用驳回决定。3、行政立法的程序( 1 )编制立法工作计划A. 行政法规的立法计划: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拟定国务院年度

17、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编织年度立法计划的程序:C1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于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2国务院法制机构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对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汇总研究,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定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3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b.规章制定工作计划:o国务院部门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认为需要制定部门规章的,向该部门报请立项; 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向该地方人民政府报请立项。国务院部门和享有行政立法权的

18、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汇总研究, 拟定本部门、 本级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报本部民、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2 )起草A.行政法规的起草: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应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B.规章的起草: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组织起草,国务院部门可以确定由其一个或几个内设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 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组织起草; 地方政府规章由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组织起草。( 3 )征求

19、和听取意见涉及全体公民权益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立法草案应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公布, 然后通过一定形式征询和听取各方面公众的建议、意见或异议;涉及一定地区、一定阶层公民的权益的,立法草案应在响应地区、相应阶层公众中公布,并组织讨论。行政法67 条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4 )审查行政立法经起草部门起草、 征求意见, 并与有关部门协商完毕后, 即由起草部门或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几个部门、单位共同起草的,由响应负责人共同签署)送审稿并报送相应行政立法机关审查。( 5 )决定与公布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审批通过, 部门规章由部务会议或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由地方人民政府的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经行政立法机关审议、决定(或审批)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应经行政首长签署发布令,在政府公报上或通过新闻媒介发布。精品文档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套考!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 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资料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8欢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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