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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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力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办法1 总则 1.1 目的 为规范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提高施工质量工艺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力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工程建设管理职责,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负责建设管理的工程新(扩)建设项目。 1.3 编制依据 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质量责任考核办法国家电力公司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08 年版)国家电力公司输变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评定标准(2008 版)国家电力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工艺示范手册 国家电力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创优规划编制大纲 国家电力公司输电线路

2、工程创优施工实施细则编制大纲 国家电力公司变电站工程创优施工实施细则编制大纲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关于加强工程数码照片规范化管理的通知电力建设房屋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规定 相关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 2 职责 2.1 公司分管工程的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负责明确工程质量目标,对工程项目质量实施总体管理和协调。 2.2 综合计划部、工程管理部负责配合承包商招标工作,审查承包商、分包商资质和分包范围,业主项目部负责在合同中落实质量责任和考核办法,制定工程质量总体策划,指导施工工艺二次策划,协调现场施工质量问题。2.3 各业主项目部负责组织定期质量检查和专项质量监督活动,归口管理项目

3、的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2.4 业主项目部负责组织现场质量工艺策划,组织、协调、监督工艺质量施工、质量验评,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 2.5 监理、设计、施工承包商依据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试行)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2.贯彻二型一化(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工业化)、两型三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三通一标(通用设计、设备、材料)的要求。2.监理、施工承包商要在项目中制定贯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防止质量通病的措施和检查表3.工程质量(创优)策划 3.1业主项目部按照国家电力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创优规划编制纲要编制工程项目创优规划,明确创优目标及

4、主要创优措施,并列入招标文件。 3.2 公司启动工程项目,必须先对质量(创优)进行策划。具体策划执行公司工程项目创优管理办法。 4质量管理交底 4.1 工程开工时,业主项目部要组织进行工程现场建设管理纲要(大纲)交底,其中质量(创优)规划是重要的一方面,主要明确工程的质量(创优)目标、创优策划重点、工程的质量监督计划、工程质量执行的标准规定等。 4.2 监理承包商进行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交底,明确工程分项分部工程的划分、质量指标和监理措施。 4.3 施工承包商内部也要进行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交底,明确各项质量目标和指标,落实各类人员的质量职责,健全质量管理制度。 5设计质量控制 5.1 确保施工

5、图设计文件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规程、规范、强制性条文、国家电力公司二型一化、两型三新和十八项反措的要求,并符合设计审查和批复文件(包括工程前期批复)的要求。设计应满足施工安装和调试要求,确保设计与设备材料、设计各专业之间的设计接口不出现矛盾和失误,并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科学性、可行性负责。 5.2 施工图会审一般由监理组织,重要的施工图会审由业主项目部组织。项目监理部应控制设计文件和施工图交付计划,按合同规定的数量办理施工图的保管、领取和发放。5.3 工程项目建设发生变更,均应由设计承包商出具变更通知单。其中因设计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 因其它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出具工程联系单

6、,均应经项目建设监理承包商审核确认且明确签署意见后才能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实施。设计变更的管理按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及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执行。 6施工质量控制 6.1 施工承包商按照经过监理承包商和业主项目部审批的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创优)策划严格质量过程控制,杜绝质量返工和不合格品的出现,严格执行“三级自检”制度,隐蔽工程隐蔽前须经监理签证认可。 6.2 监理承包商组织设备材料现场开箱检查和交接验收,并监督其使用情况;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并进行隐蔽工程签证;审查施工方案与措施并监督实施;检查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监督计量器具的有效性。 6.3 业主项

7、目部应对工程质量(创优)、技术等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施工承包商“三级自检”制度以及监理签证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核实并监督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所承诺投入本工程的技术力量、设备、人力等资源的落实,对施工技术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参加重大技术方案的审查并监督其实施。 6.4施工承包商要制定关键项目和特殊施工作业(如大跨越组塔放线、带电跨越 220kV 及以上线路、跨越高速公路铁路、构支架吊装、主设备吊装等)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和方案。 6.5 业主项目部结合安全检查对施工承包商“三级自检”制度以及监理签证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 7

8、.物资质量控制 7.1 依据合同,监理承包商负责组织对进入工程现场的材料和设备物资的验收,并对其质量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7.2 公司对所供应的物资的质量负责,物资到达现场后,监理承包商应及时组织物资供应商、施工承包商等单位(新设备、新材料、重要设备和特殊情况下要求设计承包商参加)验收(数量、规格及外包装等),验收合格的材料设备由施工承包商负责接收和保管,验收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施工承包商有权拒绝接收。具体按照公司工程项目现场物资管理办法执行。 7.3 施工承包商对自行采购物资的质量负责,使用前须经监理检查同意。 7.4 由施工承包商根据工程进度提出物资开箱计划,监理组织开箱(重点为:物资的数量

9、、外观质量、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出厂技术文件、质量保证文件等)。施工承包商、运行单位、供应商(新设备、新材料、重要设备和特殊情况下要求设计承包商参加)等单位参加,开箱检验应形成纪要并由各方共同签署。 7.5 材料进场应按规定送检。 8工程质量监督 8.1 施工承包商的班组、施工项目部、公司三级质检组织,在施工承包商内部进行质量控制,受监理、项目部、质监部门的监督。8.2 监理承包商受公司委托,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控制。受业主项目部的监督。 8.3 业主项目部负责工程建设总体的质量管理,受质监部门的监督。 8.4 辽宁省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代表政府对工程质量行使监督的职能。

10、9工程质量验评 9.1 工程质量验评应执行有关质量规程、规定和公司的线路工程质量检验及验收评定办法和变电站工程质量检验及验收评定办法。9.2 变电站工程质量验评分土建工程、电气工程两个部分进行。由施工(调试)承包商根据国家(行业)标准,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编制土建工程质量验评范围划分表、 电 气 工程质量验评范围划分表报监理审核后作为土建、电气工程质量检验和等级评定的依据。 9.3 线路工程质量验评由施工承包商根据110500kV 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施工检验及评定标准,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编制工程质量验评范围划分表报监理审核后作为工程质量检验和等级评定的依据。划分原则为:一个标段为一个单位工程,并按验评

11、标准进一步划分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其中应包含 OPGW(复合光缆)工程。 9.4 施工承包商的质检组织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初评。 9.5 监理承包商负责组织工程质量验评,并核定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 9.6 质量监督中心站根据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对工程进行阶段性质监检查及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并对工程质量做出评价。 10工程验收 10.1 施工承包商的质检组织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三级自检。 10.2 监理承包商负责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关键工序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竣工预验收前组织初检。 10.3 业主项目部负责参加中间验收,协调安排质检站的转序质检活动,公司本部负责申报、组织

12、工程竣工验收。 11 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11.1 凡在工程设计、施工(包括调试、试运行)期间发生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标准及施工不满足设计要求,需要返工、返修且造成经济损失或不可挽回的永久性缺陷的,均属工程质量事故。 11.2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11.2.1 一般质量事故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是一般质量事故 (1)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需要进行返工或修复处理,经处理后基本不影响使用或工程寿命; (2)事故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 520 万元(不含 20 万元)者。11.2.2 下列情形之一者是重大质量事故 (1)房屋、构筑物的基础出现严重不均匀下沉,建筑物倾斜超标、结构物开裂、

13、主体结构强度不足; (2)影响安全、降低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永久性缺陷; (3)影响设备及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 (4)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 20500 万元(含 20 万元,不含 500 万元)者。11.2.3 下列情形之一者是特大质量事故 (1)造成建筑物、构筑物或主要结构物塌陷; (2)影响安全、降低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永久性缺陷; (3)影响设备及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 (4)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以上者。 11.3 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11.3.1 一般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一般质量事故发生(或发现)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报告

14、监理承包商,监理承包商应及时报告业主项目部。事故的责任单位应尽快进行调查分析,并应在发生(或发现)后三日内写出质量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原因分析、处理意见、损失金额、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报送监理审查确认后报业主项目部,业主项目部组织监理、事故发生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并在七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公司备案。 11.3.2 重大、特大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重大、特大质量事故发生(或发现)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上级单位报告,同时向监理、业主项目部和建设分公司报告;并由直接责任单位组织初步调查,两日内提交初步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原因分析、处理意见、损失金额、对工程影响、事故责任等)。 重大、

15、特大质量事故由建设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或配合上级部门进行调查),评估事故经济损失,并确定处理意见,并由公司于三日内报省公司基建部。 11.3.3 质量事故发生或发现后,相关单位和人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引发安全事故。11.4 质量事故处理原则,包括: (1)事故的调查分析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 (2)对事故的处理要确保工程质量,不给工程遗留后患。 (3)按规定计算事故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按责任比例承担。 (4)按照事故原因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5)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不清不放过;没有受到

16、事故教训、没有采取防止重复发生的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收到处罚不放过。 (6)执行质量事故责任追溯制度。工程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经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行政和技术负责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负责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12.工程质量考核 12.1 公司对工程质量工作进行考核,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对工程质量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工程质量工作严重失职、违章施工、违章指挥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从重处罚。 12.2 承包合同中除设立 1的质量保证金对质量事故进行考核外,还应列明对不构成质量事故但延误工程整体进度或中断调试的,每次处以 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

17、款。12.3 对于质量管理不力、发生质量事故的承包商,在扣除合同质量违约金的同时,还须按国家电力公司相应规定,在招标中给予扣分、停止或限制参与公司工程投标等处罚,具体的考核办法参照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质量责任考核办法。 12.4 工程竣工验收后,业主项目部和项目经理应对监理、设计、施工、调试等承包商的质量管理做出评价,评价意见经工程管理部审核后报公司领导,经公司领导综合工程管理部评价意见后,对工程的监理、施工、调试等承包商进行质量信誉评价,并对做出突出业绩的单位,将给予招标加分等奖励,具体按省公司相应的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13 质量报表和事故报表 13.1 一般质量事故统计表。要求按单项工程分类并随工程质量季报填报。 13.2 物资质量问题(指尚未构成质量事故的主要问题)统计表。要求按单项工程分类并随工程质量季报填报。 13.3 重大质量事故快报。要求在重大质量事故发生的当日电传,由监理报业主项目部及公司。 13.4 质量信息周、月报,报内容主要包括质量活动、质量验评统计数据、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及分析、质量事故及其调查处理等情况,在每月 25 日前由监理部报业主项目部。 14.附则 14.1 本办法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14.2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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