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期末考试重点小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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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期末考试重点1 总论部分1.)商法典。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典主要分为三大类。1.)德国代表,四编,商事,商事公司及隐名合伙,商行为,海商。以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而构造商法典。2.)法国,四编,通则,海商,破产,商事法院。以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而构造商法典。3.)日本,四编,总则,公司,商行为,海商。以商人和商行为共存的折衷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而构造商法典。2.)商法特征。1.)商主体与商行为具有营利性2.)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主要体现在商行为法上,法律对商行为中的行为方式、行为环节、行为规则都做了具体、翔实的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技术性。3.)商法是

2、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比如公司设立程序。4.)商法是兼具国际性的国内法:所调整的对象具有世界范围内的共性。5.)商法是具有发展性与变动性:随着市场交易方式与内容的发展变化呈现出不断发展进步的特点。6.)商法的公法性:经济发展与国家干预。3.)基本原则1.)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类型法定,内容法定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公示法定)2.)企业维持原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4.)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加重责任)5.)维护交易公平原则4.)体系结构(主要关注中国)民商分立国家,商法体系主要包括商身份法和商行为法民商合一国家,形式商法的缺失,制定民事特别法或单

3、行商法,如,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英美法系国家,商法体系与大陆法系的商法体系的内涵与外延实际上并不一致。中国商法体系:我国民商合一,民商交叉,没有独立的商法典,只有平行法。司法管辖,亦没有独立的商法法院。5. )商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商法和民法。1.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但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表现,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2.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但民法是纯私法,商法是以私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3.民法调整的范围广泛,商法调整的范围有限。民商法并行但不完全兼容。商法是特殊的民法。 商法和经济法。各自相互独立,不等同

4、。1. 调整对象。2. 调整方法“意思自治原则”与“国家统治原则”。3. 法律属性 商法:平等主体为本位的私法;经济法:国家为本位的公法。4. 体系构成6.)商主体类型。 1.)商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农村承包经营户。私营独资企业不是商个人。 2.)商中间人。代理商,居间商,行纪商。3.)商辅助人。经理人,代办人4.)商合伙5.)商法人。7.)商行为。重点为具体商行为制度。具体商行为主要分为,商事买卖、行纪(商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由此获取报酬,并以此作为职业性经营的行为。)、居间、代理、运输、仓储、票据、担保、保险、海商。8. )商事登记。效力:1、是商法

5、人获得法律人格的必要条件,未经登记及宣告,商法人不能成立,其行为不能被视为商行为;2、不是商主体资格取得的必要条件,未经登记程序,行为人实施了商行为,同样享有商人的权利并履行商人的义务;3、是各类商主体成立的必要条件。对第三人:1.未登记或公告的。法律适用必须有利于第三人。2.已正确登记,一定时间内第三人不知道也无责任必须知道,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该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3.错误登记并公布,保护善意第三人。9. )商号制度。登记效力:商号一经登记,就获得专有使用权,并在法律上获得双重效力:排他效力,即一经登记,他人不得登记或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号;救济效力,即一经登记,如发生他人非法使用相同或相似商

6、号,可依法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并可主张损害赔偿。商号权特征:1、商号权具有区域性限制。(登记机关决定效力范围)2、商号权具有公开性。3、商号权具有可转让性。2 个人独资企业法1. 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2. 设立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3. 名称规定:不得含有“公司”“有限责任”等字样。4. 其他。个人独资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设立人:即自然人必须为中

7、国公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经投资人同意,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竞业禁止。5. 重点法条:第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

8、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二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保费

9、);(二)所欠税款;(三)其他债务。3 合伙企业法1.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责任) 2.普通合伙人限制。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3.设立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

10、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合伙份额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5.出资方式: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可以以劳务出资6.出质。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

11、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7.执行。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8.入伙条件及法律效果: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9.除名退货: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

1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10. 特殊普通合伙: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1. 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可

13、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事务

14、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12. 解散事由: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13. 其他: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可以相互转化。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

15、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

16、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4 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 股份有限公司资合性1. 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2. 国有独资公司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3. 公司的设立条件:(一)人的条件(二)物的条件,即资本条件(三)行为条件(四)经营条件(五)组织

17、条件4. 设立行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5. 股东出资制度: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

18、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劳务不得作为出资)6. 股东权利: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7. 股东代表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

19、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

20、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8. 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

21、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22、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9. 股东会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

23、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10. 股东会决议无效及撤销: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11. 解散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

24、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12. 董事会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25、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13. 董事任职资格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26、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14. 监事会成员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

27、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15. 公司合并的法律效力:合并公司的变化,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继承,约定无效)。16. 公司分立的法律效力:分立公司的变化,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5 一人制公司1. 出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

28、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 特殊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3. 强制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 债务承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 破产法1. 破产管理人选任: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

29、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2. 管理人权利: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3. 债权人会议组成: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

30、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4. 债权人会议职权: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

31、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5. 债权人会议表决: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

32、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6. 破产费用清偿顺利: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7. 破产别除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8. 破产

33、撤销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9.破产抵销权的禁止: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

34、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其他小知识点:(判断改错)1. 人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150 股份有限发起人22002. 发起人条件:自然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作为发起人则应为法律上未受特别限制的人;不得为法律、法规禁止形式投资行为的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国籍和居住限制,股份有限公司须有半数以

35、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3.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4. 有限责任公司减少资本的决议须由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减少资本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其董事会由3-13名董事组成,每届任期3年,董事成员中必须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构指定。经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

36、可以兼任经理。6.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7.8.股东会会议 1、有限责任公司1)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2)定期会议: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3)临时会议。提议召集人: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2、股份有限公司1)股东大会2)临时会议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37、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召集: 董事会召集:董事长 副董事长 推举董事主持 (执行董事 ) 监事会或监事召集和主持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10.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召集 董事会召集:董事长 副董事长 推举董事主持 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有限: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股份: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11. 董事任期不得超过3年,可连选连任。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13人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519人组成。 监事任期三年,

38、连选连任,监事会人数不得少于三人。 股东人数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不设监事会,仅设1至2名监事,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一、单选1.2010年8月1日,某公司申请破产。8月10日,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该公司出现的下列哪一行为属于破产法中的欺诈破产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A.2009年7月5日,将市场价格100万元的仓库以30万元出售给母公司 B.2009年10月15日,将公司一辆价值30万元的汽车赠与甲 C.2010年5月5日,向乙银行偿还欠款50万元及利息4万元 D.2010年6月10日,以协议方式与债务人丙相互抵销20万元债务 考点:可撤销的欺诈破产行为 解析:

39、根据破产法31、33、32、40条2辽沈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管理人开始受理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对此,下列哪一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属于应当受偿的破产债权?A债权人甲的保证人,以其对辽沈公司的将来求偿权进行的债权申报B债权人乙,以其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进行的债权申报C债权人丙,要求辽沈公司作为承揽人继续履行承揽合同进行的债权申报D某海关,以其对辽沈公司进行处罚尚未收取的罚款进行的债权申报考点:破产债权 解析:请求破产债权的条件3关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的程序转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如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债权人可以申请和解B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

40、件,债务人可以申请重整C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重整的案件,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D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和解考点:破产程序转换 解析:重整、和解、清算程序之间的关系。根据破产法95、70、78、79、87、88、93条二、多选1.2011年9月1日,某法院受理了湘江服装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开始受理债权申报。下列哪些请求权属于可以申报的债权?( )A.甲公司的设备余款给付请求权,但根据约定该余款的支付时间为2011年10月30日B.乙公司请求湘江公司加工一批服装的合同履行请求权 C.丙银行的借款偿还请求权,但该借款已经设定财产抵押担保 D.当地税

41、务机关对湘江公司作出的8万元行政处罚决定考点:债权申报 解析:根据破产法44、46、49条2关于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则不可能再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B破产案件受理后,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和解申请C即使债务人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D重整是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考点:破产程序的申请及转换 解析:重整、和解、清算程序之间的关系。根据破产法2、7、95 3.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由A公司和B公司作为共同保证人,并以甲公司的厂房作抵押担保。其后,甲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而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下列哪

42、些选项是正确的?A.管理人可以优先清偿乙银行的债务B.如A公司已代甲公司偿还了乙银行贷款,则其可向管理人申报100万元债权C.如乙银行不申报债权,则A公司或B公司均可向管理人申报100万元债权D.如乙银行已申报债权并获40万元分配,则剩余60万债权因破产程序终结而消灭考点:破产债权申报与清偿解析:根据破产法51、124条三、案例分析n 海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系由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出资300万元和200万元设立,贸易公司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为400万元,甲公司尚有100万元出资因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未到期而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贸易公司在经营中因投资决策发生严重失误,造成重

43、大损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8日受理了该破产申请后,指定了管理人全面接管贸易公司。经审理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8日依法宣告贸易公司破产。n 管理人对贸易公司的相关事项清理如下:(1)2006年4月20日向丙公司无偿赠与一批物资,价值30万元。(2)2006年1月24日向丁银行借款10万元,借期2年。利息截至2007年2月8日为8万元,其后截至2008年1月8日为15万元。(3)2006年12月16日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为贸易公司定制一批特殊规格的服装,合同标的额为68万元,由甲公司于2007年4月上旬交货,货到付款。现双方均

44、尚未履行合同,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合同,由此造成甲公司实际经济损失为10万元。(4)武汉一债权人因参加债权人会议发生差旅费1万元,南京一债权人为参加贸易公司的破产清算而聘请律师的费用2万元。(5)07年6月19日贸易公司一危房倒塌致路人戊受伤害损失3万(6)贸易公司经评估确认尚有资产1200万元(变现价值),应付工资300万元、基本养老保险费用10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费用50万元、应缴税金400万元、其他流动负债1950万元;破产费用100万元。n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和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是多少数额?其尚未缴纳的出资是否应补缴?并分别说明理由。(2)

45、贸易公司向丙公司赠与物资的行为是否可以撤销?并说明理由。破产财产造成的他人损失如何处理,和破产费用之间是什么关系?(3)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是多少?并说明理由。(4)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在破产清算中能得到清偿的具体数额是多少?(小数点保留2位)n 答: (1)根据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管理人可以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经济损失的,其损害赔偿额应作为破产债权。甲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数额是10万元。 甲公司尚未缴纳的出资应补缴。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甲公司对贸易公司享有的

46、破产债权不得主张与其未到位的100万元注册资本金相抵销。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当由该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2)贸易公司向丙公司赠与物资的行为应予以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题贸易公司向丙公司赠与物资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因此,该行为是可以撤销的。(3)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为18万元(10+8=18万元)。根据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因此,丁银行的贷款尽管没有到期,仍应视为到期,且其利息计

47、算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即:8万元利息)。(4)破产财产=1200+100+30=1330(万元)说明:出资人补缴的出资属于破产财产;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后追回的财产应计入破产财产。普通破产债权=1950+10+18=1978(万元)说明: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而使对方当事人因此受到的损害赔偿额应作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不属于破产债权。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应优先拨付100万元的破产费用和3万元的共益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再支付工资及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至普通破产债权,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为377万元。由于剩余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普通

48、破产债权,普通破产债权人应按同一比例清偿。该比例为377÷1978。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得到清偿的具体数额为18×377|1978万元。一、单选1、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关于此规定在合伙法原理上的称谓,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事实合伙B特殊普通合伙C表见普通合伙D隐名合伙考点:合伙的分类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68条1款2、甲是某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持有该企业15%的份额。在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甲在合伙期间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实施了下列行为,其中哪一项违反合伙企业法规

49、定?A提前一个月通知其他合伙人将其部分合伙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 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购买汽车一辆归合伙企业使用C以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D将自购的机器设备出租给合伙企业使用考点:有限合伙人的特殊规定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70、69、72、73条3、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李某因车祸遇难,生前遗嘱指定16岁的儿子李明为其全部财产继承人。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李明有权继承其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B如其他合伙人均同意,李明可以取得有限合伙人资格C应当待李明成年后由其本人作出其是否愿意成为合伙人的意思表示 D如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则李明不能成为合伙人考点:合伙财

50、产份额的继承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50条4、甲、乙、丙、丁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一年后甲转为有限合伙人。此前,合伙企业欠银行债务30万元,该债务直至合伙企业因严重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仍未偿还。对该30万元银行债务的偿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合伙企业已宣告破产,债务归于消灭,各合伙人无须偿还该笔债务B. 各合伙人均应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C. 乙、丙、丁应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无须承担责任D. 乙、丙、丁应按合伙份额对该笔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无须承担责任考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84、92条5、.2007年1月,甲、乙、丙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2008年2月,甲与戊结

51、婚。2008年7月,甲因车祸去世。甲除戊外没有其他亲人,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资格取得或丧失未作约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B. 只能由合伙企业向戊退还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C. 经乙、丙一致同意,戊取得合伙人资格D. 戊依法自动取得合伙人地位考点:合伙财产份额的继承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50条二、多选 1、甲乙丙三人拟共同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该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B经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执行部分合伙事务C经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劳务、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作价出资 D如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

52、人,则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考点:有限合伙企业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61、64、68、83条2、甲、乙、丙、丁欲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如下内容,其中哪些符合法律规定? A.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全部转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全部转为有限合伙人 B. 丙以其劳务出资,为普通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经各合伙人商定为5万元 C. 合伙企业的利润由甲、乙、丁三人分配,丙仅按营业额提取一定比例的劳务报酬 D. 甲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考点:有限合伙人的权利限制、出资形式、利润分配、与普通合伙的转换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6

53、8、16、69、82条3、贾某是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若贾某被法院判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他合伙人可以因此要求其退伙 B. 若贾某转为普通合伙人,其必须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 若贾某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取得贾某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D. 如果合伙协议没有限制,贾某可以不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考点:有限合伙人的资格及其债务承担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79、80、83、72条4、汪、钱、潘、刘共同投资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汪、钱为普通合伙人,潘、刘为有限合伙人。后因该合伙企业长期拖欠供货商

54、货款,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债权人只能要求汪、钱清偿全部债务B.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一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C. 债权人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申请该合伙企业破产D.如果该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则汪、钱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考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92条5 、国有企业甲、合伙企业乙、自然人丙协商,拟共同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从事贸易业务。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 拟设立的合伙企业可以是普通合伙企业,亦可以是有限合伙企业B. 三方可以约定不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吸收新的合伙人C. 三方可以约定丙按固定数额分配红利

55、而不承担亏损D. 乙不能以劳务作为出资方式考点:合伙企业的设立、出资形式、利润分配、入伙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3、69、33、43条三、不定项选择张、王、李、赵各出资四分之一,设立通程酒吧(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现围绕合伙份额转让、酒吧管理等事项,回答第13题。 1、酒吧开业半年后,张某在经营理念上与其他合伙人冲突,遂产生退出想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可在不给合伙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要求退伙 B.可经王某、赵某同意后,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的朋友刘某 C.可主张发生其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向其他人要求立即退伙 D.可将其份额转让给王某,且不

56、必事先告知赵某、李某考点:退伙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46、22条 2、酒吧开业1年后,经营环境急剧变化,全体合伙人开会,协商对策。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下列事项的表决属于有效表决的是( )。 A. 张某认为“通程”二字没有吸引力,提议改为“同升酒吧”。王某、赵某同意,但李某反对 B. 鉴于生意清淡,王某提议暂停业1个月,装修整顿。张某、赵某同意,但李某反对 C. 鉴于4人缺乏酒吧经营之道,李某提议聘任其友汪某为合伙经营管理人。张某、王某同意,但赵某反对D. 鉴于酒吧之急需,赵某提议将其一批咖啡机卖给酒吧。张某、王某同意,但李某反对考点:合伙事项的表决、自我交易的限制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31、30、

57、32条3、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林某被聘任为酒吧经营管理人,在其受聘期间自主决定采取的下列管理措施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A. 为改变经营结构扩大影响力,将经营范围扩展至法国红酒代理销售业务 B. 为整顿员工工作纪律,开除2名经常被顾客投诉的员工,招聘3名新员工C. 为营造气氛,以酒吧名义与某音乐师签约,约定音乐师每晚在酒吧表演2小时 D. 为改变资金流量不足情况,以酒吧不动产为抵押,向某银行借款50万元考点:合伙事务执行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31、35条 四、论述题1、试析我国商个人的类型。2、经理人及其所享有的经理权的特点,及其与代办权的区别。公司法作业题一、单选1甲乙丙三人拟成立一家小

58、规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八万元,甲以一辆面包车出资,乙以货币出资,丙以实用新型专利出资。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出资的面包车无需移转所有权,但须交公司管理和使用B乙的货币出资不能少于二万元C丙的专利出资作价可达到四万元D公司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解析:根据公司法28条1款、27条、26条1款规定。2甲公司出资20万元、乙公司出资10万元共同设立丙有限责任公司。丁公司系甲公司的子公司。在丙公司经营过程中,甲公司多次利用其股东地位通过公司决议让丙公司以高于市场同等水平的价格从丁公司进货,致使丙公司产品因成本过高而严重滞销,造成公司亏损。下列哪一选项是

59、正确的?A丁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C甲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D丁公司、甲公司共同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考点:滥用股东责任的责任承担解析:根据公司法20条3张平以个人独资企业形式设立“金地”肉制品加工厂。2011年5月,因瘦肉精事件影响,张平为减少风险,打算将加工厂改换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因原投资人和现股东均为张平一人,故加工厂不必进行清算即可变更登记为一人有限公司B新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仍可继续使用原商号“金地”C张平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须一次足额缴纳其全部出资额D如张平未将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则应对公司债务

60、承担连带责任考点:一人公司解析:根据公司法59条第1款、64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31条第1项、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27条4张某为避免合作矛盾与问题,不想与人合伙或合股办企业,欲自己单干。朋友对此提出以下建议,其中哪一建议是错误的?A“可选择开办独资企业,也可选择开办一人有限公司”B“如选择开办一人公司,那么注册资本不能少于10万元”C“如选择开办独资企业,则必须自己进行经营管理”D“可同时设立一家一人公司和一家独资企业”考点:一人公司、个人独资企业解析:根据公司法58条、59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19条5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可以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关于担保的表述中,下列哪一选项

61、是正确的?A公司经理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客户提供担保B公司董事长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客户提供担保C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D公司股东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考点:公司对外担保解析:根据公司法16条6.关于股东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股东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股东资格可以作为遗产继承C.非法人组织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D.外国自然人不能成为我国公司的股东考点:股东资格解析:根据公司法76条7甲乙丙是某有限公司的股东,各占52、22和26的股份。乙欲对外转让其所拥有的股份,丙表示同意,甲表示反对,但又不愿意购买该股份。乙便与丁签订了一份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丁一次性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乙。此时甲表示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只是要求分期付款。对此各方发生了争议。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最初表示不愿意购买即应视为同意转让B甲后来表示愿意购买,则乙只能将股份转让给甲,因为甲享有优先购买权C乙与丁之间的股份转让协议有效D如果甲丙都行使优先购买权,就购买比例而言,如双方协商不成,则双方应按照21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考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解析:根据公司法72条8白阳有限公司分立为阳春有限公司与白雪有限公司时,在对原债权人甲的关系上,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白阳公司应在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甲B甲在接到分立通知书后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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