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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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孜藏族自治州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甘孜州重点项目管理,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结合甘孜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州重点项目,是指从下列投资项目中确定的对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二)跨地区并对全州经济发展或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三)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及民生重大项目;(四)生态建设和节能环保重大项目;(五)其他骨干项目。第三条州重点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重点保障、条块结合、联动推进

2、的原则。实行州、县政府领导,行业主管部门管理,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制。第四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的原则,州人民政府每年确定一批续建和新开工项目作为州重点项目,州发展改革部门每年确定一批加快推进前期工作的重点储备项目。 第五条州重点项目名单及年度计划按以下程序编制:(一)州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投资导向和州委、州政府的工作重点研究提出州重点项目申报条件和具体要求;(二)各县(海管局、亚管局)、州级相关部门重点项目综合管理部门,中央、省在州企业和州属企业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向州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对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重大项目,州发展改革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

3、况纳入州重点项目建议名单; (三)州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申报情况,商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后,提出州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编制年度建议计划;(四)州重点项目名单及年度建议计划,经州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下发执行。第六条申报州重点项目,需向州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概况、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等前期工作情况,以及项目进展、年度投资计划等书面材料。第七条州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当年下达的重点项目年度计划进行中期评估后适当调整:(一)对因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调整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项目实施的,项目推动不力的,难以落实要素保障的,市场发生变化停止实施的,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进入州重点项目计划的,以及其他原因

4、导致项目不能实施的,退出州重点项目年度计划;(二)项目前期工作扎实,条件成熟,符合州重点项目申报要求,可以申请增列入州重点项目年度计划;(三)州发展和改革委根据中期评估情况提出调整建议计划,经州政府审定后下发执行;(四)严格计划管理,避免年度计划调整的随意性。调整退出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不再享受相关的政策支持。第八条加强州重点项目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一)建立领导联系督导制度。州级责任领导、州级部门及各县主要领导每年至少两次以上深入项目实施地,现场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二)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州重点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每季度召开一次州

5、级部门联系会议,特殊事项随时召开,协调解决重点项目环评、移民、用地、核准审批等重大问题,督促落实联系会议议定事项;(三)建立州重点项目通报制度。实行州重点项目执行情况月通报和季通报制度;(四)建立重点项目联合督查、专家督查制度。由州委州政府目标督查办、州发改委牵头,组织州级相关部门,每年开展两次以上重点项目联合督查。扩大专家督导范围,加大督查力度,由州发改委委托国内或省内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成专家督导组,每年开展重点项目专家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提出整改要求,并将情况报相关职能部门。第九条推进州重点项目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资

6、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项目质量。积极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第十条州重点项目法人是重点项目具体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涉及项目的前期工作、资金筹措、建设和经营管理等具体工作。重点项目法人应主动配合审计、统计、督查、稽察等工作,如实提供项目建设有关资料。第十一条州重点项目实行动态信息管理制度。州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并发布重点项目动态信息,每月向州委、州人民政府报送全州重点项目建设推进情况,同时抄送省重点办、州级相关部门和各县人民政府。统计、建设、国土等州级相关部门配合州发展改革部门收集、核实重点项目相关信息。各县重点项目综合管理部门、州

7、级相关部门、有关项目法人应及时准确地向州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重点项目组织实施、工程进度等信息,并抄送当地有关部门。第十二条实行州重点项目协调制度。重点项目法人及责任单位可向项目所在地重点项目综合管理部门或州发展改革部门反映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各地重点项目综合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组织协调或提请州发展改革部门协调。 州发展改革部门对提请解决的问题,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协调相关部门研究解决,重大事项报州重点项目领导小组或州人民政府研究解决。第十三条重点项目建成并经过试运营,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由建设项目法人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由项目审批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

8、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重点项目法人要认真做好项目档案等各项基础工作和专项验收,按照国家和州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各项竣工验收手续。第十四条重点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经过运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价。第十五条州重点项目实行目标考核制度。州重点项目建设纳入全州目标考核内容。州委、州政府目标办,州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州重点项目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到各县、州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并负责组织考核和公布结果。第十六条加强重点项目建设宣传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积极会同宣传部门研究制定重点项目建设宣传实施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加大重点项目建设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为推进项目建设营造良好氛

9、围。第十七条各县(海管局、亚管局)、州级相关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程序不减,时间缩短”的原则,主动为重点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第十八条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州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州重点项目储备库,每年从储备库中筛选一批重大项目,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必须达到可推进阶段深度和报送的时间节点要求,及早落实建设条件,达到实施要求。对政府投资类重点项目,州、县财政要落实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专项用于落实重大项目前期启动工作。对市场投资类重点项目,各县和州级相关部门要逐项研究前期条件,制订分年度推进目标任务。在办理行政审批等手续时要特事特办、从快办理、限

10、时办结,提高工作效率,推进项目尽早开工建设或尽快具备核准审批条件。第十九条纳入国家、省和州相关规划、近年需开工建设、已经立项的重点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前需先行开展招标活动的,按国家、省和州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条依法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的建设用地。对重点项目所需用地计划实行分级负责,州预留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重点保障州政府确定的圈外独立选址的基础设施等重点推进项目;选址位于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州重点项目,其年度用地计划由项目所在县负责解决。第二十一条搭建金融机构、政府、企业合作平台,加强银企对接。各县、州级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大资金的争取力度,优先保证政府类投资重点项目资金。做好市场类重点项

11、目策划、包装及推介工作,积极搭建招商引资平台。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金支持市场类项目建设,增加重点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加强银政、银企合作,协调落实重点项目银行贷款。第二十二条根据州重点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合同,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州级相关部门、有关县人民政府、银行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拨付建设资金。第二十三条为州重点项目直接配套的项目,应当按照州重点项目的建设进度,同步进行建设。为配套的项目提供建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保证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州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第二十五条电力、交通、邮电、供水等单位,应

12、当优先保证州重点项目对施工和生产用电、物资运输、邮电通信和用水等方面的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第二十六条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及时供应州重点项目所需的设备和材料。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向州重点项目收取费用。第二十八条挪用、截留州重点项目资金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责任,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扰乱州重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秩序,致使其不能正常进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州重点项目工程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者责任事故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责任,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国家、省在我州的重点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省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执行,同时享受州重点项目的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甘孜藏族自治州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甘府发200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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