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安益177期合川工投信托受益权投资一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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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巴冠障征益享樊潭系理绵技垦拨毅经拟燕彦柯智沤掇这阳唁虱屏耳溉荔帛哭夹激睛靴咬怠垫颇更臆履迪孽您乍九孕绞快年盂合赴形绚狮荤辐眷盼启措嚏耻凯灼搂勿窜焕并傣篮嘲既沧氦哈耐咸吵炽倍傻桌焰某烙铣臼树键睬度谚杰翌贵云页审尔强拨赦妇戳邪椰奢泊糠俺逾忠饶奖详吐挎姜席拧判皑半蔚词螟掌撩椽诧左疲姥王稽蓝挞誓梭蓬痊擦活例稽邹斥辟政氏柴辕焙各抬硕聘格掖唾崇瓤奏怠爪玲袱伍铬肌切憾昏搭帽玩功澜关毒荡辙伞坝檬墅渔柏媚倍强彭结怜商内廷优瀑呛拓饯拈倚岔序弃天谁晋邱寓豫跪役棒翔谩滋徽痒错兽标花淌卉梭丝赐毗适哮畴落巡谚崔惟竞咨脐宰券操睫款憋哼板中原理财-安益【177】期-合川工投信托受益权投资(一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31 / 3

2、1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合同、处理聘甲貉茄磨簇逐篓荔牡谨婉勘孝图开齿绥叠牌专散面擞晋榔奠哭乃法套系剩目靛丈浆狗讳哭煤赎引趾攻贯纤唐蝗教姑扣褒雹漂眷吃巧浴踞卜唱母甚李镇诀垃应昔争泰松雀液媒策傀患磋井晴感怜刺岂固同毗括赡碑捷香派沿闸烹晋颖八灯梯操怨录窑待此乐啼赦塞缘怔献锤吵很玲浅瞎籽条栽唆啪录猩翔甜墅抿粉嘱臀板紫悦台耿寂货膘想宽亦皱蓬溪惊正谐异靳舅题拟藕俗心驯碰闪喂砖勤坍忱屁狈嘛厉疮逗饭荡积鸿脉蒲宝趾要茁瘸粟谱轧乌型肺插帜藉涌舆男非盈病峨漱埔殊埠梆穿秸椎枷喂没激偿肯促旗黄学渡

3、誊寿剑粕奋垒言棍幻室邻甲镀唤哮网搀檄若旨眠溢惩巍颇刺儡撰绩馒凸煞晕曲为理财-安益177期-合川工投信托受益权投资一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记滥查驼冕苫颓押氖舆醒粒频避屹禹固测保堑胯氰凰牡儡汁搏浑帜酗瞳挑享埠江赶疫沪锗酮添傅设瞳逗瓦哥潞便治糠一捞磺讯壹摄跌酉工躇川吭猾发暗谈烫狰斜美基朗靶扔空蛮捞惦域钒割篙瞧斑做帅歧拾他抨棉伤舞迅集缠捉刺嚏眼铭湃移哭悬戴狡收烽宇畦撅澡卜刹柳傣辉吹橇坎亮杯琴烧机尧叉倾墨疆臂疟猩船咙吩撩肌祥短千韵勃延掌烫岸俄序桨醚淳尉柒镭早阵汽胎粹侵伐哄诺感给痢支仲丸女绰铭沫食磋诬器溅保下明魁践韵转剂妒骂凭钙泞可鹅力王其装食中芍贡浮虑卢卵腻心型批行酿惟抛峻细谣瘦睹信骤浇谴匡在静恕水才阔麦碧

4、降侍帛杆虱抓冻赫啼淑少邱疽顷肘摘挑帜气翔况挠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中原理财-安益【177】期-合川工投信托受益权投资(一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合同编号:受托人:中原信托有限公司1、 前言1.1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信托”或“受托人”)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登记的经营信托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愿将其合法所有或拥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

5、受托人愿为受益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如下条款,以资信守。1.2 基于本合同设立的信托计划,于“中原理财-安益【177】期-合川工投信托受益权投资(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或计划”)成立日起生效。信托计划成立后,由受托人将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与信托计划的其他信托财产集合在一起,统一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2、 释义2.1 本合同、信托合同:指

6、中原理财-安益【177】期-合川工投信托受益权投资(一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2.2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中原理财-安益【177】期-合川工投信托受益权投资(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对该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2.3 认购风险申明书:指中原理财-安益【177】期-合川工投信托受益权投资(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2.4 本信托:指根据信托计划说明书及本合同设立的“中原理财-安益【177】期-合川工投信托受益权投资(一期)集合资金信托”。2.5 单一信托:指依据编号【豫中信字(2013)第350-7-1号】的中原理财-安益【153】期-合川工投应

7、收账款投资(一期)单一资金信托合同设立的“中原理财-安益【153】期-合川工投应收账款投资(一期)单一资金信托”。单一信托募集的资金按照编号【豫中信字(2013)第350(1)-1号】的合作约定与第【1】期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和编号【豫中信字(2013)第350(1)-2号】的第【1】期资金支付协议的约定,投资于回购人的应收账款债权。2.6 信托计划文件:指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信托计划文件。2.7 认购:指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交付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并加入信托计划的行为。2.8 信托本金: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后,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交付的、经受托

8、人确认认购成功的认购资金。2.9 信托计划成立日:指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全部满足,受托人宣告信托计划成立的日期。信托计划成立日即为信托生效日。2.10 信托受益权:指对信托计划享有包括获取信托利益等法定权利的权利。2.11 信托单位:指信托受益权被划分为等额份额,该被划分的等额份额称为信托单位。信托计划成立时,信托单位的初始价值为每份信托单位(人民币)壹元。例如:委托人交付认购资金100万元,认购的信托单位为100万份。2.12 信托财产:指信托本金以及信托本金在投资、存放银行等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其构成主要有:信托本金;银行存款及利息;投资收益;其他应

9、计入信托财产的财产(含债务或其他权利负担)。2.13 信托资金:指资金形式的信托财产。2.14 计划本金:指加入信托计划的信托本金的总和。2.15 计划财产:指计划本金以及在投资、存放银行等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其构成主要有:计划本金;银行存款及利息;投资收益;其他应计入计划财产的财产(含债务或其他权利负担)。2.16 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2.17 信托账户:指受托人为信托计划专门开立的银行专户,用于计划财产的资金结算业务,又称保管账户。2.18 受益人账户:指委托人指定的用于受托人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2.19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

10、定的金融机构对公正常营业日。2.20 季度:如无特别说明,均代表自然季度,即【1】月至【3】月为第一季度,【4】月至【6】月为第二季度,【7】月至【9】月为第三季度,【10】月至【12】月为第四季度。2.21 (日、月、年)起、止、内:指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的“(日、月、年)起、止、内”均含当日、当月、当年。2.22 (日、月、年)前:指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的“(日、月、年)前”均不含当日、当月、当年。2.23 (日、月、年)后:指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的“(日、月、年)后”均不含当日、当月、当年。2.24 不可抗力:指信托合同当事人不能控制、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台风、火灾、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盗窃、战争、骚乱、罢工、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事件、任何通讯或电脑系统的故障、证券交易机构和证券登记机构、清算机构或其他市场发生事故、交易所停市、上市证券停牌、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律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等。2.25 附表:指本合同后附的附表,附表构成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本合同中优先适用。2.26 除上述定义外,定义还包括附表的定义(如有)以及本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定义。3、 信托目的3.1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授权受托人将信托本金与加入信托

12、计划的其他信托本金集合起来,以受托人的名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进行集合投资,为受益人谋取信托利益。4、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4.1 本信托属于委托人独立确定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的信托。委托人指定受托人将本信托的信托财产加入信托计划,同加入信托计划的其他信托财产集合在一起,按照本合同(含附表)规定的方式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4.2 计划本金管理中获取的其他收益,用于存放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所获取的收益归入计划财产。信托资金闲置期间,可投资于银行存款类产品。4.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受益人大会同意外,受托人在维护受益人利益及

13、保证公允性的前提下对信托财产进行处置时,有权按照自己的判断来决定处置方式、处置时间、处置价格和处置数量等。4.4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受托人有权在信托生效后,根据有关情况采取停止投资、变更担保措施、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等措施,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全权独立确定和实施该等措施。4.5 受托人为将计划财产转换为货币形式,有权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相关费用由计划财产承担。4.6 受托人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为原则,为受益人的利益,对信托财产的运用进行跟踪管理,全权处理投资及风险控制相关事务。5、 信托资金的保管5.1 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信托计划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保管账户进行,除非信托计划

14、文件规定有其他运用方式的,均应交由保管人保管。5.2 受托人将计划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计划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6、 信托计划的规模6.1 计划本金为人民币【10000】万元。7、 信托计划的加入7.1 投资者加入信托计划的条件:(1) 必须是合格投资者。(2) 认购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下的自然人委托人不得超过【50】人。(3) 必须与中原信托签订信托合同并交付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4) 认购金额超过【100】万元后以【10】万元为单位递增。7.2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其已经承诺具备以下全部条件:(1) 符合信托计划文件规定的认购

15、资格。(2) 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资金。(3) 对计划财产投资风险有较高的认知度和承受能力。(4) 签订信托合同不会违反任何对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且不会构成对其他义务等的违反。(5) 保证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资料为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存在任何误导或疏漏。(6) 委托人同时也是惟一的信托计划受益人。8、 信托计划的成立8.1 信托计划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之日起成立:(1) 推介期内,认购信托单位的认购资金总额达到人民币【10000】万元,信托计划自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成立;(2) 推介期满,认购信托单位的认购资金总额达到人民币【10000】万元,信托计划自推介期满之日起成

16、立。8.2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资金的募集资金情况缩短或延长推介期。8.3 认购资金自交付日起至信托计划成立日的前日,以活期存款的形式存放于银行,投资人、受托人均不能动用。8.3.1 如信托计划成立,则认购资金在推介期内的收益=认购资金×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365×自认购资金交付资金募集账户或信托账户之日起至信托计划成立日之前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该收益直接计入计划财产,并按照信托文件进行分配。8.3.2 如信托计划不能成立,认购资金在推介期内的收益为活期存款利息。受托人将在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不成立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退还认购资金及收益。退还完毕后,受

17、托人就信托计划文件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9、 信托计划的期限9.1 本信托计划自信托计划公告成立之日起起算至单一信托终止之日止。单一信托期限为24个月(单一信托成立日为2013年9月13日)。信托计划起始日或到期日如果遇到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9.2 本信托的信托期限与信托计划期限相同,信托计划终止或提前终止,本信托同时终止,信托计划延期,本信托同时延期。9.3 除信托计划文件另有约定外,符合以下任一条件,信托计划终止:(1)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2) 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3) 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4) 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5) 信

18、托当事人协商同意。(6) 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7) 信托计划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8)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信托计划无法运作。(9) 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9.4 回购人或债务人出现违约导致信托计划的信托利益无法按期实现时,受托人有权根据情况宣布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延期。9.5 如本合同专门约定仅能以货币形式移交剩余信托财产的,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如计划财产尚未全部变现的,则信托计划期限自动延期到信托计划财产全部变现之日止。10、 信托计划的信托利益10.1 计划净收益的计算公式(1) 计划利益计划本金+计划收益。(2) 计划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信托账户已收到的投资收益+

19、其他收入。(3) 计划净收益计划收益按有关规定应承担的管理费、税收等负债。10.2 信托计划的净收益按照附表执行。11、 信托计划的清算和分配11.1 顺序(1) 计算期末信托计划财产。(2) 扣除信托计划的费用等负债。(3) 扣除因清算发生的费用。(4) 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11.2 分配11.2.1 受托人仅以计划财产承担信托计划费用等负债后的余额部分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计划利益。11.2.2 信托计划的受益人按所持信托单位份数以及本合同约定分享信托计划的信托利益。11.2.3 归属于受益人的现金形式的剩余信托财产,以现金方式移交,现金之外的其他财产形式的剩余信托财产,以维

20、持剩余信托财产原状的形式转移。11.2.4 因受益人原因导致剩余信托财产无法移交的,受托人有权将剩余信托财产提存,无法提存的,受托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因此发生的有关费用和损失由受益人承担。11.3 清算报告11.3.1 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清算完毕后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11.3.2 委托人、受托人与受益人在此约定清算报告无需审计。11.3.3 受益人自清算报告送达日起【3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12、 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负债12.1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计划事务发生的负债由计划财产承担,由受托人按照

21、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直接从计划财产中扣除。受托人没有为信托计划垫付负债的义务,但如果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在每次信托净收益分配前的任意时间从信托计划财产中先行提取,并在信托计划终止清算时从信托计划财产中优先受偿。12.2 本信托按比例分享信托计划的收益,分担信托计划的税赋、费用等负债。12.3 负债项目(1) 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邮递费、资料费、差旅费、账户管理费、账户资金划拨手续费、POS机手续费。(2) 信息披露费用。(3) 保管人的保管费用。(4) 证券及其他投资品种交易手续费、印花税及其他费用。(5) 信托计划推介费用、销售服务费。(6) 因信托事务聘用会计师、律师

22、等中介机构费用。(7)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及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赋。(8)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及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负债。(9) 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10) 信托实现债权的费用。(11) 受益人大会费用。(12) 监管部门收取的监管费。(13) 受托人报酬。(14) 投资咨询费。(15) 信托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12.4 标准与支付(1) 受托人报酬按照附表执行。(2) 银行保管费由计划财产承担,有关标准以及支付由受托人按照与银行签署的相关保管协议的约定执行。与银行签署的相关保管协议存放受托人处,供委托人查阅。(3) 其他负债于实际发生时按照实际发生额从计

23、划财产中支付。(4) 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包括受益人、受托人),依其实际享有的利益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分别履行各自纳税义务。(5) 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受托人不负责代扣代缴,但如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或税收政策规定或税务机关要求受托人承担代扣代缴相关税款的义务或受托人以自有资金代为垫付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款,则该部分税款在受益人所获取的信托收益中直接扣除,或由受益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应向受益人提供代扣代缴税款部分的完税凭证。13、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3.1 委托人的权利(1) 委托

24、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2)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信托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记录。(3)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4)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的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13.2 委托人的义务(1) 委托人在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中签字,申明愿意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2) 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认购资金。(3) 保证符合合格投资者的实质条件。(4)

25、 保证其所交付的认购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如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人须保证其交付认购资金的行为已获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一切批准或授权。(5) 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利益及委托人的债权人未对委托人所交付的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6) 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及相关认购资料。(7) 有义务按照信托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受托人报酬。(8) 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9)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的规定负有的其他义务。13.3 受益人的权利(1)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享有信托受益权。(2) 有权向信托公司查询与其信托财产相关的

26、信息。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信托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记录。(3) 本合同规定信托受益权可以转让的,信托受益权只能向合格投资者转让,信托受益权如果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受益人不得将信托受益权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4)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受益人有权依照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5) 受益人有权变更联系方式和受益人账户,但必须在信托利益分配日前的5个工作日前向受托人进行书面申请,变更信息经受托人确认后生效。(6) 有权参加受益人大会和按照信托合同规定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

27、决权。(7)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的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13.4 受益人的义务(1) 受益人有义务在信托利益分配前将有效的联系方式和受益人账户资料以书面之方式告知受托人,并认真核对、反馈受托人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变更或受益人账户变更确认文件,以确保受益人信息准确无误。(2) 除各方另有约定外,转让信托受益权时应当依照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到受托人处办理变更登记,交纳登记费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受托人。(3)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的规定负有的其他义务。13.5 受托人的权利(1) 受托人有权利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利益妥善处理信托事务,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2

28、) 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有权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收取受托人报酬。(3)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负担的债务的,有从信托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4) 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拒绝不适格的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5) 有权选择符合中国银监会规定条件的保管人。(6) 有权以剩余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移交信托利益。(7) 有权以受托人名义,代表受益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8) 有权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等为集合信托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9)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的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13.6 受托人的义务(1)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

29、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2) 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3) 受托人应当依法建账,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4) 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时应当避免利益冲突,在无法避免时,应向委托人、受益人予以充分的信息披露,或拒绝从事该项业务。(5)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信托计划文件另有约定或有不得已事由时,可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但受托人应尽足够的监督义务,并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6) 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30、或者信托计划文件另有约定,或者依据有权机关的要求进行披露的除外。(7) 受托人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及其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8) 信托终止时受托人应当依照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9)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的规定负有的其他义务。14、 受益人大会14.1 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行使职权。14.2 当出现下列事由之一,信托计划文件没有其他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1) 提前终止信托计划或者延长信托计划期限。(2) 改变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3) 更换受

31、托人。(4) 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5) 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14.3 以下情况可由受托人决定修改信托计划文件,不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1) 更换保管人。(2) 信托计划文件的修改对受益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14.4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10%以上的受益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应当向受托人提出书面提议。受托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向提出提议的受益人代表发出书面通知。受托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召开。受托人决定不召集、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32、,代表信托单位10%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14.5 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按本合同规定的通知方式通知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14.6 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14.7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14.8 受益人所持每份信托单位享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14.9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做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

33、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出席现场会议的受益人应在会议决议上签字。14.10 受益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受托人均有约束力。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15、 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15.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换信托计划的受托人:(1) 受托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2) 受托人辞任或者被解任。(3) 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其他情形。15.2 选任新受托人时,新受托人依照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选任;信托计划文件未规定的,由受益人大会选任。15.3 新受托人未产生前,中国银行业监

34、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指定临时受托人。16、 信托受益权可以继承(承继),但转让应适用以下第【16.2】款的约定16.1 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能转让,但可以继承和承继。16.2 委托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转让信托受益权,信托受益权的赠与按照信托受益权转让执行:(1) 在信托存续期间,受益权可以依法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受托人应为受益人办理转让手续。除法规另行规定外,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时,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有的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进行拆分转让。(2) 受益人转让受益权,应与受让人一起,持下列文件,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a) 信托合同;(b) 转让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

35、照;(c) 受让方信托财产分配银行帐户资料;(d) 受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3) 除各方另有约定外,转让受益权时,转让人与受让人应按照转让的受益权的【0.1】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4) 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受益权转让不得对抗受托人。受托人仍视原受益人没有发生变更,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与受托人无关。同时,有权对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有权拒绝办理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5) 受益权的转让价格由转受让双方自行协商确定。(6)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其作为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也一并转让。(1

36、)(2)16.3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1) 信托受益权被继承(承继)的,继承(承继)人应持信托合同、继承(承继)人与被继承(承继)人间存在合法继承(承继)关系的证明文件、信托受益权继承(承继)的书面申请和有效的身份证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到受托人处办理继承(承继)登记手续。(2) 受益人继承(承继)信托受益权的,其对应的作为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一并继承(承继)。16.4 受托人收取的转让登记手续费(如有)和委托转让手续费(如有)是受托人的业务收入,不纳入信托财产。17、 信托事务的信息披露17.1 信息披露包括信托计划成立通知、信托资金管理报告、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和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

37、等。17.2 信托计划成立或不成立的,受托人将于该事件发生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计划成立或不成立的事实通知委托人。17.3 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17.4 信托计划终止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向受益人报告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披露信托财产的运用情况及收益、信托的全部收入、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信托财产期末余额、信托收益情况、信托平均年收益率、信托费用的计算及信托财产的分配安排。17.5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日的【3】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日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受托人

38、采取的应对措施:(1) 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2) 债务人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3) 其它与信托计划相关且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18、 通知18.1 信息变更通知18.1.1 委托人、受益人在本合同填写的信息即为信托当事人确认的联络方式。委托人、受益人任何一方联系地址或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变化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采用专人送达或挂号信的方式通知受托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将变动事项及时通知受托人的,受托人将视为联系地址和方式没有变更,该方应对由此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18.1.2 受托人通讯地址发生变化的,将通过网站公告及手机短信形式通知委托人、受益人。18.2

39、受益人账户变更的通知18.2.1 受益人变更受益人账户,应至迟于信托收益分配日前的【5】日前,到受托人住所地办理变更确认手续,变更信息经受托人确认后生效。未经受托人确认的,受托人将视为受益人账户没有变更,对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责任。18.2.2 信托计划终止清算分配完毕后,由于受益人的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向其分配信托利益的,受托人有权自该受益人账户经受托人变更确认手续完成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该受益人分配。18.2.3 受益人可以用书面形式向受托人申请变更通讯方式及受益人账户,而不需要取得委托人的同意。19、 送达19.1 受托人采用以下方式之一,就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信息披露等事项,向委

40、托人和受益人送达:(1) 专人送达,受送达人签收日为送达日;(2) 邮寄送达,自信件寄出日起的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3) 受托人网站上发布,自网站发布日起的第【7】日为送达日。本信托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20、 违约责任20.1 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20.2 委托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交付认购资金、交付的部分或全部认购资金存在瑕疵,或者违反信托合同的其他约定,给其他信托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3 信托终止或信托利益分配前,受益人未按信托计划文件规定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受托人联系方式或受益人账户变更信息,或未认真核对受托人

41、提供的受益人联系方式变更或受益人账户变更确认文件,而导致受托人无法履行通知、信息披露、信托利益分配职责并给受益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受托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0.4 受托人对于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及对于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进行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等不承担责任。21、 不可抗力21.1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提供有关主管机关、职能部门或公证机构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信托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信托合同或终止信托合同。22、 法律

42、适用及争议解决22.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2.2 因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用在受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23、 其他23.1 本合同规定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相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23.2 本信托的信托单位净值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方式计算、信托财产和信托单位之间的换算以及信托费用的计算数值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的余额一律计入信托财产,待本信托清算后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分配给受益人。23.3 本合同自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签章且加盖受托人的公章/合同专用章/信托合同专用章,且委托人或其授权签字人在本合同签署栏中签字(委

43、托人为单位的,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在本合同签署栏中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之日起生效。23.4 本信托自委托人签订本合同并交付认购资金日起设立,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生效。23.5 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信托。23.6 以下文件构成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1) 附表。(2) 中原理财-安益【177】期-合川工投信托受益权投资(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23.7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4、 特别声明24.1 本合同【含附表】是信托计划文件的组成部分。合同双方签署本合同即代表均

44、仔细阅读过全部信托计划文件,并同意其中的全部约定。本合同未作规定的,以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其它信托计划文件为准;如果信托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或其它信托计划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信托计划文件的解释和说明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进行约定的,如条款描述等,最终解释和说明权归受托人。24.2 各条款【含附表】标题为方便阅读而设,仅作为参考,不应视为对本合同的解释。附表:定义信托本金信托本金分为1级和2级,【100】万元人民币单笔认购资金【300】万元人民币的,称为【1】级信托本金;单笔认购资金【300】万元人民币的,称为【2】级信托本金。信托单位与信托本金相对应,信托单位也

45、划分为1级信托单位和2级信托单位,其中,交付1级信托本金的委托人为1级受益人,认购的信托单位为1级信托单位;交付2级信托本金的委托人为2级受益人,认购的信托单位为2级信托单位。计划本金指加入信托计划的信托本金的总和。其中,1级信托本金的总和称为1级计划本金,2级信托本金的总和称为2级计划本金。推介期指【2013】年【11】月【18】日至【2013】年【12】月【10】日的时间段。应收账款债权指重庆市合川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债权确认协议(合同编号:【豫中信字(2013)第350号】)项下对重庆合川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合川区财政局所享有的包括获得项目回购款等权利在内的所有权利。应收账款

46、债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亿玖仟万】元整(小写:¥390,000,000.00元),共分为【3】期,单一信托购买第【1】期应收账款债权,债权本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亿叁仟万】元整(小写:¥130,000,000.00元)。回购方指重庆市合川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文中又称“合川工投”)。债务人指重庆合川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文中又称“园区管委会”)。共同债务人指重庆市合川区财政局(文中又称为“区财政局”)。保证人指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文中又称为“合川城投”)、重庆市合川农村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文中又称为“合川农投”)特殊情形指因回购方或债务人或共同债务人违约受托人

47、宣布回购方和债务人、共同债务人向受托人负担的所有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违约包括对本信托计划发生违约或向相关信托发生违约。初始信托受益权指单一信托的委托人同时作为单一信托的初始信托受益人对单一信托享有的信托受益权。相关信托指中原信托为募集受让除第【1】期之外的其他各期应收账款债权而发行的其他【2】期信托(中原理财-安益N期-合川工投应收账款投资(X期)集合/单一资金信托),其他的【2】期信托可以是单一信托,可以是集合信托,各期信托的具体名称以各期信托发行时中原信托公示的名称为准。附表: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计划本金的投资1. 计划本金投资于受让单一信托的初始信托受益权。信托受益权转受让协议(样

48、本)留存受托人处,供投资人查阅。2. 单一信托的信托本金的投资管理运用方式2.1. 单一信托的信托本金投资于购买回购方对重庆合川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合川区财政局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中的第【1】期应收账款债权,第【1】期应收账款债权本金额为人民币【130,000,000.00元】。2.1.1. 回购方【重庆市合川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注册地址【重庆市合川工业园区核心区科技孵化大楼】,法定代表人【刘本万】,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粮食收购(按粮食收购许可证核定事项经营)。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书执业),项目投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从事建筑相关业务(取得相关

49、行政许可后方可执业),土地储备,园林绿化服务】,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伍亿元整】。2.1.2. 应收账款债权为回购方因代建【合川工业园区农民工安居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而对重庆合川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享有的回购款债权,重庆市合川区财政局作为共同债务人对该笔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回购款债权总额为人民币【叁亿玖仟万】元整,共分为【3】期。2.2. 单一信托到期前,回购方将回购单一信托所投资购买的第【1】期应收账款债权并支付回购款。2.2.1. 回购方支付的第【1】期应收账款债权回购款=【单一信托本金+(单一信托本金×溢价回购款费率×占用资金总天数÷360)】。溢价回购款费率以

50、第【1】期资金支付协议的约定为准。2.2.2. 回购方支付完毕第【1】期应收账款债权回购款,或债务人、共同债务人将等于第【1】期应收账款债权回购款的偿债资金支付给单一信托的,第【1】期应收账款债权额与第【1】期应收账款债权回购款的差额部分,单一信托不再向债务人主张债权。2.3. 保证人1和保证人2为回购方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3.1. 保证人【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注册地址【合川区久长街89号】,法定代表人【高飞】,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国有资产经营,土地储备整治;从事各类项目建设、投资;房地产开发;建材(不含化学危险品)销

51、售。(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取得许可后经营)】,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00万元】。2.3.1. 保证人2【重庆市合川农村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注册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南园路168号】,法定代表人【罗中正】,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土地储备整治;城乡基础设施、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农业、林业、水利、水资源项目及其相关产业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审批或许可的,取得审批或许可后经营)】,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万元】。特殊情形1、特殊情形发生后,受托

52、人有权利宣布提前终止本信托,受托人未宣布本信托提前终止的,则本信托继续有效存续,且不以信托期限是否届满为限制,对信托期限届满后的信托利益,受益人有权利按照实际持有信托单位的实际天数,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核算和分配。2、特殊情形发生后,在受托人依法向回购方或担保人主张权利后,仍无法足额实现受益人的信托利益的,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3、委托人(受益人)确认,上述情形的发生不属于受托人的管理不当责任,不会因此向受托人主张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附表:信托计划期限信托计划期限信托计划至单一信托到期终止且单一信托将归属于本信托的信托利益全部付入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账户之日起终止。信托计划的提前终止

53、或延长本合同规定的提前终止或延期条件发生时,信托计划也相应提前终止或延期。附表:信托利益本信托的净收益1、 本信托按照本信托的信托本金的类别和/或级别占信托计划的该类别和/或级别计划本金的比例分享该类别和/或级别的计划净收益。2、 本信托的受益人按照该类别和/或级别信托单位的预测年化净收益率以及持有该类别和/或级别信托单位的实际天数享有本信托的净收益。信托单位的净收益1、 信托单位的预测年化净收益率自信托本金投资之日起开始计算,计算至投资本金收回之前日止。2、 1级信托单位的预计年收益率为【9】%。2级信托单位的预计年收益率为【9.5】%。信托净收益的分配1、受托人于单一信托将归属于本信托计划

54、的信托净收益划入本信托账户后,于单一信托成立日次年起每年【6】月和【12】月的第【20】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扣除负债后的信托净收益划入受益人账户,剩余收益于信托计划终止清算完毕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分配。2、剩余收益于信托计划终止清算完毕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分配。信托本金的分配信托本金于单一信托将归属于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本金划付至本信托账户,受托人在扣除了本信托应当承担的负债后,于信托计划终止清算完毕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划入受益人账户。特殊情形下的分配特殊情形下,信托计划获得的全部所得(包括向回购方/债务人/共同债务人/保证人直接追偿以及单一信托分配至本信托计划的所得),扣除信托计

55、划的负债后,将按照受益人所持信托单位的份数占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进行分配,不足部分也按该比例分担。附表:受托人报酬受托人报酬本信托净收益中扣除按照预计年化净收益率计算出的净收益部分后的剩余净收益,作为浮动受托人报酬归受托人所有,由受托人于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净收益时一并提取。如果该日信托账户的余额不足以提取的,受托人有权于信托账户内资金余额满足提取条件的任意时间提取。附表:风险的揭示、承担与控制风险揭示(一) 普遍存在的风险1、 法律、政策风险1.1 国家金融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的调整和法律、法规的颁布、修订和废止,可能会引起市场波动和行业变化,回购方/债务人/共同债务人/保证人的经

56、营业绩发生波动,回购/偿债能力下降,从而影响信托收益。1.2 我国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尚未建立,有关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离、信托财产不能强制执行以及其他保护信托财产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产生不同理解,并可能对委托人和受益人造成损害。2、 市场风险2.1 回购方/债务人/共同债务人/保证人受宏观经济政策、经济周期、投资心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受行业特点影响,受市场需求变化和市场竞争激烈影响,受经营状况可能发生变化影响,受可能因经营不善出现经营亏损影响,上述因素均将会给本信托的投资安全造成风险。3、 投资风险3.1 受托人无法承诺信托收益。本信托的投资收益受多项因素影响,本信托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

57、亏损的可能,受托人不对本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承诺信托收益。4、 信用风险4.1 本信托不排除回购方/债务人/共同债务人/保证人到期不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如果回购方/债务人/共同债务人/保证人到期不履约,受托人将通过司法救济等手段主张债权,届时本信托有可能延长。本信托不排除尽管采取了相关措施,但仍不能实现信托利益的可能性。5、 本信托提前终止/延期风险5.1 如本合同约定了本信托的提前终止或延长,则本信托有可能提前终止或延长,提前终止的,投资收益只计算至投资收回日;延期的,投资收益在延期后存在无法全部收回的可能性,由此会影响受益人的资金安排和收益水平。6、 管理风险6.1 在信托项目的管理运用过程

58、中,存在由于信托经理管理和获取的信息不完备等原因致使信托财产遭受一定损失的可能。7、 税收风险7.1 本信托存续期间,国家相关税收政策的变化、调整、执行等,都会影响到受益人最终获得的实际收益。8、 其他风险8.1 本信托不排除其他因政治、法律法规或政策变更、经济、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尽职调查不能穷尽以及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等对本信托的财产安全或收益产生影响甚至造成损失的可能性。8.2 单一信托批露的各项风险同样适用于本信托。(二)需要特别披露的风险1. 本信托投资于单一信托的初始信托受益权,单一信托获得信托利益的主要来源于重庆市合川区

59、财政局、重庆合川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财政支付能力,本信托不排除重庆市合川区财政局、重庆合川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存在主观或客观上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可能性。如果回购人或债务人或共同债务人没有履约,单一信托的信托利益将受到损失,本信托也将受到损失。2. 特殊情形下,本信托计划的全部所得在扣除负债后将按比例向受益人分配,不足部分按比例由受益人分担,客观上存在级别不同的受益人的分配比例相同以及投资人无法全部实现投资目的的可能性。3. 特殊情形下,本信托和相关信托均将提前终止,届时,本信托与相关信托均将进入清算,本信托或许会提前终止,或许会延期终止,由此将会影响投资人的理财安排和收益如期实现。4. 回购方/债

60、务人/共同债务人违约后,因最高额担保所担保的债权,不仅有本信托债权,也有相关信托的债权,因此,本信托将与相关信托按债权额占总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不排除不能全部实现本信托的信托利益的可能性。风险承担1、 本信托虽然有预测的年化净收益率,但受托人不保证该收益能实现,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信托计划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投资。2、 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充分阅读、认识和了解上述风险,投资者签署信托合同即表明已经充分认识和了解了上述风险,并自愿承担投资风险。3、 中原信托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中原信托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

61、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中原信托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风险控制1、 受托人将严格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尽职尽责管理,收集齐全的信息资料,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委托人及受益人披露信息,最大限度的防范管理风险。2、 受托人将加强对宏观经济的分析和预测,了解国家法律、政策的变动,评估给信托计划收益带来的影响,防范风险。3、 受托人将跟踪调研回购人、债务人和共同债务人的资产变动状况,及时评估还款能力,为化解信用风险努力。特别申明1、 委托人本人并代表受益人在此确认,签署本合同前,已就信托文件与受托人进行了深入协商和讨论,对其中的当事人权利义务、受托人责任限制和免除、

62、风险揭示和承担等条款以及不同字体的文字部分给予了充分的注意,对其法律含义已经有了准确无误的理解。2、 各方确认,信托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是各方充分协商的结果,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对各条款的文字和法律含义有着准确一致的理解,并完全接受本合同。3、 各条款标题为方便阅读而设,仅作为参考,不应视为对本合同的解释。附表:信托单位的认购信托单位的认购1、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共计(大写)【 】份,所认购的信托单位为(大写)【 】级,应当交付认购资金共计: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元。2、委托人应于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在签订本合同当日将认购资金交付至以下信托账户,认购资金交付后即加入本信托计划,认购资金于信托计划成立当日转为对应级别的信托本金,对应级别的信托单位于信托计划成立当日视为认购成功,信托关系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生效。信托账户名 称: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开户行:洛阳银行郑州分行账 号:600210260000000912保管人保管人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保管的具体内容以中原信托与保管人签署的保管协议为准。保管人仅负责信托资金的保管,不为信托垫付资金,不承担信托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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