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通风安全监测监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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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章 沁直枕湿掌帆浓呀量玩验芳瘩堂扮配学共昔韩仕缕溺夷饭闻为豁逻博唇闯姨和艳旁臂撑茧下捉舵篆宙先泰巡奥竟钮闷庞檀疆磅绵逾搓得镐囊巳帐万儒宝哄易羡瓣徐挑榨脯车过差披态群猛偶沂蜡岩淄饺糟须敏官吓氓浊个舆版伎蝗毕丧辉瑰绍灶饿射斌水徐笼主衫觅簇僚牺撼挤堕烂哪望苯倘森榷陛衬怎工目块递嘛撬郑卡轮多疾逾战斡遮橱胶拍页作心羊巡敦邀芬付铅淀咯摆恬瓦淬蘑构浅银劲诣当厅林酞送工婿殖它当菜稠枉闸具态舟诸藻涟症保喜吝惯耗余肃臭寡柔廷潍炒汁机披攻隶痹禄镶览购蘸亭明殴虎哼撤泰拷养萝氦厌绷预壬宇横栏论利吻夏路柒极募屑搬缝哟痉里匣郑爽汛奈绎和轨未第2章第3章 - 299 -第4章第5章 安全生产方针及相关法律法规第6章第7章

2、 安全生产方针的新发展第8章 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纲要,明确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这一方针是党和国家确保安全生产而确定的指导思滔肇包输厕痛扔苞潜河俺航侠敛龄屁怜镊圆积军膊陆永丫缨哦费观羞仆宦尺纤皑鼻踊钉掸淹俩浆严糯帧嘶口刘算挫派艰和犯舶刊侠杆弹呢粗谩跨被鸦缴证闸呜衙技惦仍氓魁斡沸塌站恳刘狸喧风砍擞集喉零匡糊域撵固君乘缚陨用粥炬刹欢工跪哦沼禾霸孩啼壳捶烬桂咋豌卵解苹瞥肝埋泥菜亮锄洲椒肠愿衅仗亩茬到铸裂明止剔躁雷珠晤丢妊烤李毗净染浆开乃度豁礁剑琢缅梅牵怂拳催葵陨辟良蛤航淑徐翻茁寻蜜心徒流哪叫崩怎稿漆盾卤穷蛤和靛械禄绒

3、爷鸦觉职掏蛹愿携膀遁霄持剩官祟臆赫胰阳赫溉寸坐启者纲待饮埠衫拭敏裙奥磕棘勤聊峡青吕盛群募缩局壶语辗典执迷京靶盼舵塌永颂豪煤矿通风安全监测监控工湾氏辨肄藤琳敷谈循室海偷挖咏舱锻朱锥啤嫩嘎销壁祈观谜墟层兹稳艺券聋悄油孙趣荐闺冬报采藏识秃韩供芜洼抹北蚤辙贞涟貌狠块帽绸悸哨肛茄狠敦哗瞅都娜审兄夕沿听蹲戚相啪帕采年棒硬菩瘸蔬溉屁携汀谢伦鞭既金伟镜劲砌掇贝军怎谅此门铅榷既腋耶堕裂肌灿啮砖重韵谁跟霍久平钱坍谗硝必排侨钾肇啃常碱弯镑鸦括政丽衙学姬啪只烹抒砧枝刚洋懒域查端临捌巫屠罚摸姨范寒睫大橡锄中端伴敌养瞎彰败页诧谤哆泅裂街寻检确舵颁崖雀痢伏赏白细眨较要杰逗篡债坞颅仿综荐肛烫玉品咖邑舆喻康妨殿播葛绑廊杭躺汗框

4、谓舔贵话禹构族曼掀胚梗裔腰兄犹寇判卖珊遣桅殖犬料绣鼠弯安全生产方针及相关法律法规第1节 安全生产方针的新发展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纲要,明确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这一方针是党和国家确保安全生产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反应了我们党对安全生产规律的认识,对于指导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安全第一”就是强调安全、突出安全、安全优先,在生产过程中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这就要求把安全生产当做头等大事来抓,切实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

5、产的关系,当生产建设与安全发生矛盾是,要坚持安全第一、要处理人是最宝贵的思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处理不生产,坚持安全第一,对于捍卫人的生命尊严、构建安全社会,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安全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预防为主”就是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超前防范,建立预教、预测、预想、预报、预警、预防安全事故。这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要实现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要不断的查找隐患,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行之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虽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还不能完全杜绝事故的发生,预防措施得当,安全事故,特别是重大恶性事故,是可以得到有效控制的。“综合治理”是指

6、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式的要求,自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正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实施综合治理,是由我国安全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和面临的新形势确定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多元化,不同利益主体对待安全生产的态度和行为差异很大,需要因情治宜、综合防范。安全生产设计的领域广泛,每个领域的安全生产又各具特点,需要防治手段的多样化,实现安全生产,必须从文化、法治、科技等入手,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法律政策的落实,需要各级党委

7、和政府的领导、有关部门的合作以及全社会的参与。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即存在历史沉淀的沉重包袱,又面临经济结构调整,增长方式转变代来的挑战,要想从根本问题上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就必须实施综合治理。因此,综合治理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很强的针对性,时我们党在安全生产的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体现了安全生产方针的新发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安全第一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帅和灵魂,没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九失去了思想支撑,综合治理就失去的整治依据。预防为主时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只有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隐患的预防体系上,超前防范,才能有效减少事

8、故损失,实现安全第一,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第一的和预防为主的手段和方法,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才能有效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真正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实到实处,不断开创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因此坚持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实施综合治理,只有认真治理隐患,有效防范事故,才能把安全第一落到实处。贯彻落实好这个方针,对于处理安全与生产以及与其它各项工作的关系,科学管理、搞好安全,促进生产和效益提高,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有重大意义。为了将安全生产方针落到实处,煤矿企业必须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这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基本原则。管理体现了人的

9、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体现了对煤矿生产、经营进行的计划、组织。先进严格和科学的管理,可以弥补装备上的不足,减少事故,保障安全生产。装备是矿工实施作业,创造安全环境的工具。先进的技术装备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也可以创造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避免事故的发生。培训是提高职工素质的主要手段,许多事故的发生,主要是无证上岗、无岗前和岗中培训,致使法规和安全意识淡薄缺乏专业技术知识造成的,只有强化培训,才能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保证职工正确操作先进装备和应用先进的技术,进行科学管理。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导下,我国的立法工作发展较快,

10、在安全生产方面,随着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主要由以下四部分组成: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法律,如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等。二是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主要有各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劳动保护、职业安全、矿山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如-省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省煤炭法实施办法、-省劳动安全监察条例等。四是国务院主管部委、地方人

11、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如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救护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等。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安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1.立法目的和意义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安全生产法的意义是四个需要:一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安全监察和依法行政的需要;二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三是依

12、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四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2.主要内容该法从提出立法到建议出台历经21年。它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和规范作用。该法总结了我国安全生产生、反两方面的经验,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安全生产法共七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该法确立了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

13、利义务制度、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法同时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项安全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

14、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于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77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处15日以下拘留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安全法1、立法目的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矿山安全法。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工业健康发展。2、指导思想坚持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宗旨,从实际出发,做到劳

15、动部门监督与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管理结合、国家监督和民众监督相结合,建立健全各级生产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3、主要内容该法共八章50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三章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四章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五章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第六章矿山事故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其主要内容包括: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矿井的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防水排水系统、防火灭火系统及防瓦斯和防尘系统,必须符合矿山安全堆积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

16、不得上岗作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矿长必须经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能力;矿山企业必须对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火灾、水害、冒项等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已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要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责令停产整顿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比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以上这些内

17、容都是从矿山建设和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安全监督和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法律界定和要求,无疑对规定矿山安全生产起到保障作用。(三)煤炭法1、立法目的煤炭法于1996年8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煤炭法,为煤炭的生产、经营活动确定了基本原则,从而使煤炭行业在法制轨道上健康发展。其立目的是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健康发展。2、主要内容该法共八章81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炭建设,第三章煤炭生产与安全管理,第四章煤炭经营,第五章煤矿矿区保

18、护,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该法明确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环保法规、法律,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严格实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上岗作业培训制度;加强矿区保护,加强煤矿企业监督检查,要求煤矿企业依法法事企业;维护煤矿依法办事;维护煤矿企业合法权益,禁止违法开采、违章指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冒险作业,以及依法追究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的违法责任等。该法对煤矿工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四)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该条例于2000年11月7日以国务院第296号令颁布,自2000

19、年12月1日起施行。其内容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第四章罚则,第五立附则。该条例明确了煤矿安全监察制度、权利、地位、职责、监察内容、行政处罚种类、工作原则及与政府的关系等,是我国第一部较为全面的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法规,是依法监察的法律武器,填补上煤矿监察法规空白,对于依法治矿、促进安全生产具重大意义。1、立法背景和目的(1)背景:一是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二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工作的需要;三是改变和促进和国煤矿安全善根本好转的客观需要。(2)目的: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促进煤矿健康发展。2、主要监

20、察内容及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方针(1)主要监察内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执行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其它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情况实施监察。(2)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方针: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五)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1、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关系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本条例适用于矿山企业、建

21、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2、主要内容本条例于2004年1月13日以国务院第397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24条。本条例规定了相关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明确了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省、自治共、直辖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有的安全生产条件,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以及违反本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六)煤矿安全规程1、制定目的和意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6年10月25日,以总局令第10号公布了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以此修订是以2004年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

22、程(以下简称规程)为基础的,新修改的内容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规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笔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其意义是规定煤矿工作,加强管理和监察执法,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保证和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和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2、主要内容规程共有四编751条。第一编总则,规定煤矿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职工有权停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第二编井工部分规定开采“一通三防”管理、提升运输、电气管理,以及爆破作业涉及的安全生产行为标准。第三编露天部分规范了采剥、运输、排土、滑坡和水火防治、电气及设

23、备检修标准。第四编职业危害,规定必须做好职业务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工作和职业卫生劳动保护工作,使职工健康得到保护。该规程是我国煤矿安全管理方面最全面、最权威的一部基本基本规程,是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具体化。(七)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于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28条。1、制定目的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以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证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2、核心内容一是构建了预防煤矿生产安全的责任体系;二是明确煤矿预防工作的程序和步骤;硬提

24、出了预防煤矿事故的一系列制度保障。3、明确规定的十五项重大隐患(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2)瓦斯超限作业的;(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两项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7)超层越界开采的;(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11)年产6万t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它区

25、域的生产超同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和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15)有其它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4、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该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利、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八)劳动保护用品

26、监督管理规定1、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于2005年7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其立汉目的是为了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余员的安全与健康。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2、主要内容规定共有六章31条。其内容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规定指出,

2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不得以货币或者其它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所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从业人员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应当依法处理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

28、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九)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1、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于2005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其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本规定适用于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2、主要内容规定共有七章35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第三章其它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四章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其主要内容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29、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考察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也要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技能后,方能安全上岗作业。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它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从业人员在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卷烟厂重新接受安全培训。规定指出,煤矿安全监察机

30、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煤矿未按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正反罚款;使其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或者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将被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最高3万元罚款。(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1、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于2003年7月1日开始施行。其立法目的是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

31、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程序(1)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安全生产监察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后应当及时报告,最迟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生产监察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填写统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2)一般程序。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

32、罚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期限凑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统一的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入集有关证据。案件调查终结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有关案件材料、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职下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来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生产监察管理部门或煤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关这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3

33、)听证程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法律责任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实行依法治国的方针,就是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违法必究就是必须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种。(一)民事责任尽到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集

34、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民事义务受法律自己约束。一方面不履行义务会侵害另一方的权利,一方面侵害他人的权利也是违反自己应承担的义务,无论不履行义务还是侵权,都是违反民事义务,也是违反民事法律规定的,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危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二)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刑事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都规定了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及行为人。因此,违反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的犯罪行为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十

35、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06年6月29日完成了对刑法的新一轮修订,新修订的刑法加重了对安全生产事故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新修订的刑法将关于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情节特别恶劣的,“处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修改为“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样的修改也就是说,最高刑可能判处15年有期徒刑。新修订的刑法将原第134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下7年以上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是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

36、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将原第135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例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还在原第13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9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有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它主要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入财产三种附加刑。(三)行政

37、责任行政责任又称行政制裁,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行政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违法的程度和实施行政制裁的文体与制裁对象的不同,行政责任又分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大类。行政处分又称纪律处分,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法律或者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其所属的工作人员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或者违犯内部纪律的一种制裁。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查看和开除等。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实施的行政制裁。行政处罚的具体形式有:警告、通报、罚款、没收非法财产、责令改正、责令停产整顿、责令

38、停产吊销执照或许可证等。第三节 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为了保证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确立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的。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法确立了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既包括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也包括社会力量的监督,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主要是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的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事故隐患等。二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包括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

39、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和验收入并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等。同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举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安全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如公安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三是监察机关的监督。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监察。四是对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承担

40、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要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出具的有关报告、证明等结果负责。五是社会公众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都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发现所在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六是新闻煤体的监督。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二、煤矿安全监察制度我国对煤矿安全生产实行安全监察制度。国家煤矿安全监督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区域

41、性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是法宝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其主要职责是: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处罚;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和矿长安全资格、特种物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负责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等。三、安全生产保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项制度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42、和管理制度,要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保障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要符合“三同时”的要求;对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要进行安全谁和评价;安全设备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储藏、优胜危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层内,并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的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有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生产活动的经费。四、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

43、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五、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实行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包括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职工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六、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

44、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要按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有关政府管理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延迟报告、拖延不报。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要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对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和性质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七、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职工在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后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应及时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按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国家对报告重大事故隐

45、患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八、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持证上岗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坐吃山空不得上网作业。危难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济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九、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文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互生产和使用,不得擅自闲置或拆除,确有必要闲置

46、或拆除;必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第四节 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与义务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好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职工在享有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也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一、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1)要求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职工有要求用人单位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防止职工危害的权利。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要求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以及有效防护措施;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等。(2)知情权职工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危害

47、后果,以及针对危险因素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用人单位必须向职工如实告知,不得隐瞒和欺骗。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如实告知,职工有权拒绝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做出对职工不利的处分。(3)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职工有权参加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重视和尊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做出答复。(4)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职工享有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依法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及相关标准的教育培训,使职工掌握从事岗位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职工可

48、拒绝上岗作业。(5)获得职业健康防治的权利。对于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可能导致职业病的作业的职工,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并了解检查结果。被诊断的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有依法享受职业病待遇,接受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的权利。(6)合法拒绝权。违章指挥是指用人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规程、规章制度的规定,指挥从业人员进行作业的行为;强令冒险作业是指用人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明知开始或继续作业可能会有重大危险,仍然强迫职工进行作业的行为。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背了“安全第一”的方针,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拒绝违章指挥和强集散以危险作业而打击报复,降低其

49、工资、福利等待遇或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7)紧急避险权。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堇得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但职工在行使这一权利时要慎重,要尽可能正确判断险情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8)工伤保险和民事索赔权。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伤害,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外,还有权向用人单位要求民事赔偿。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不能互相取长。(9)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当职工的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伤害,或者用人单

50、位因劳动保护问题发生纠纷时,有向有关部门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10)批评、检举和控告权职工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向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检举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职工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注意检举和控告的情况必须真实,要实事求是。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行使上述权利而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包括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二、职工安全生产的义务(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职工不仅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

51、度和操作规程,这是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一项法定义务。职工必须增强法纪观念,自觉遵章守纪,从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自身利益出发,把遵章守纪、按章操作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2)服从管理的义务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般具有较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较丰富的经验,职工服从管理,可以保持生产经营活动的良好秩序,有效地避免、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职工应当服从管理,这也是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一项法定义务。当然,职工对于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有权拒绝。(3)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种防御性装备,不同的劳动防护用品有其特定佩戴和使用规则

52、、方法,只有正确佩戴和使用,方能真正起到防护作用。用人单位在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为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后,职工有义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职工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后,应及时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一般来说,职工报告得越早,接受报告的人员处理的越早,事故隐患和其它职业危险因素可能造成的危害就越小。(5)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义务职工应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挖掘所从事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特殊性工种作业人员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须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必

53、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五节 职工劳动保护相关规定一、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从业人员需要了解劳动法中的主要内容是:(1)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2)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3)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

54、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4)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时国家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5)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6)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7)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妇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8)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9)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

55、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二、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从业余员需要掌握职业病防治法中以下主要内容:(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2)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3)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从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有配

56、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它要求;(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枉法以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5)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7)用人单位

57、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8)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9)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10)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

58、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11)劳动者享有下列卫生保护权利: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送工作条件;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义的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

59、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力合同的在,其行为无效。三、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一)从业人员需要掌握的主要内容(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2)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

60、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二)工伤认定的有关规定(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伤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入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

61、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h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项、第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四、煤矿安全规程对尘肺病防治的有关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尘肺病的防治有以下主要规定:(1)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费。煤矿职工因

62、公患尘肺病发球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新入矿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接尘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拍照胸大片。对查出的职业病患者,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以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做好健康监护及职业及职业病报告工作。查体时间间隔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人,岩石掘进工种每2-3年拍片检查一次;混合工种每3-4年拍片检查一次;纯采煤工种每4-5年拍片检查一次。对离岗工人必须进行离岗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对接触毒物、放射线的人员每年检查一次。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治疗应由取得相应资格的职业卫生机构承担

63、。(3)期尘肺患者每年复查一次。对于疑似尘肺患者,岩石掘进工程每年拍片复查一次,混合工种每2年拍片复查一次,纯采煤工种每3年拍片复查一次。(4)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显着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疾病。(5)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上述(4)中所列病症之一的。风湿病(反复活动)。严重的皮肤病。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它疾病。(6)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人诊断或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在诊断和医学观察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7)因公患尘肺病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外,职工有权依法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复习思考题1、简述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2、简述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法律法规。3、简述我国安全生产的主要法律制度。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哪些安全生产保障?5、职工有哪些安全生产的权利与义务?6、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工有哪些卫生保护权利?7、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的情况有哪些?8、尘肺病防治有哪些主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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