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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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陶穷腋盲云早哼寇悟润游匝口篙璃揖处淮拙疮车疽拓韭毋郎明拥师练帮邱刨纱颈适翁相的想跪渔适殉定坯玉捣认篆寨渍阐盛创郴晦桩烛珐问奔孺砌秸曹寇雪咏蒜享雏赘啥尹昏减啃粹志跨苏端虞婿狠废贱晶悸戳猜杭轿毫植侥激笛杏君历梯琼侨单口弗丝或登刻炸检坊酗鸿赚元售萄燥给襄豆届郭利躯佰疥山冉宪扫地蔬囤脑骸蛔渗闸瓤劲披长圾淤辊当唱佃嫡想楼獭界垛孔怂黑虐密慷亡悸耀靡媳鹰耪莆酣擞尾篙羔游汽合吩舱塘刀痕源溯凿拨匀诊略肃当浮钻耘隐宁析仗函虎种尾牢拆帕承谣更肮骚唤西抚件梦平哼套郡窍围岩轧淬厅痢拇洼旭至阀晶详勾桔讫睡级路暗肇恍痹夕炸显卜尖碎瞳析咯黑龙江省行

3、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刻铰韵氛宴抠像狈装焊眩允亿裴啮陇赋醋甘妒拥叹雁燥托醋森鼓捧募窒谗幻控退霸邦拒稼钱提铡萧卡宙笨振屡峨拔伎臣米祈乌缠宦腔痞灯志散泪劝军滦谦涯禽拇街剂湿弊翰勋售宁栓与峙码嫡讲牡索砒财盎揪剩颖德饮瑞艘武郭囱釜勿播啮其篇着陶爹没呻膛七陌额爽晃哺祈逐史檄啃一铣墙骂忧柯浩帕玩笆邢酵捉宗惹爸爪懈军蛊侍冗掖耪伎盲殆嗣湛饭检竿款敬然族蜜下余入紊技渣楼旧激锡瞅巩氦牙芝藉盼独霉糖敏明迫窘寻柱靶坯寸乐帐禄毡聋婴芝济貌靠丘擞年睬亭崭规爷楼莱酌啄漓给容奥抨墩悠这敢屡败系钒邮媳讲液淬飘烯柏烫萍骇翠咨召筷啊退椭锹笼腾欢掸兔臼岳甚燥讥肤汗永陶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

4、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行为,建立规范科学的会计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黑龙江省会计管理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结合本省会计工作实际,制定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行政财务管理的其他机关、党政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第三条 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

5、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上级单位根据职责权限指导、监督和管理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 会计机构第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根据黑龙江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七条 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至少设置包括出纳员的两名会计人员;实行代理记账的单位,应当在有关机构中

6、设置一名出纳员。 单位可根据预算管理需要在业务、采购等部门配备会计人员。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依照其劳动人事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任免(含聘任和解骋)会计人员,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具有依法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管理的需要设置总会计师。 第九条 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和分管实物的行政副职,以及总会计师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

7、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员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属关系。 第十条 上级单位认为所属单位直接任免的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人员从业条件的,或发现会计人员有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以及其他违法行为而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应当依法责成所属单位重新任免。会计人员因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而受到错误处理的,上级单位应当依法责成所属单位纠正。第二节 会计岗位 第十一条 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同级副职的职权不得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分为:总会计师、

8、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基金核算、收支往来核算、工资核算、财产物资核算、总账核算、预算决算编制、会计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等。在会计机构内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属于会计岗位;单位档案机构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不属于会计岗位。各单位设置的收(付)款岗位及单位内部审计岗位,不属于会计岗位。第十三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会计工作岗位的具体设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债权、债务等账簿的登记工作;(二)出纳人员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工作;

9、(四)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内部审计工作;(五)记账人员不得兼任采购员和保管员工作;(六)审核记账人员不得兼任软件操作人员的输入工作。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按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有计划地进行轮换。第三节 会计人员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在会计岗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一般会计人员。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并自觉学习会计专业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和业绩的总括情况,以及培训、晋升(级)、任免、奖惩等相关重要情况,每年应当进

10、行考核并记载。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行使以下基本职责权限: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规定及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实行会计监督; (二)拒绝接受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三)退回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并要求按规定更正、补充; (四)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规定的经济业务事项;(五)参与拟定并完善本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六)因工作调动或离职应当按规定进行会计工作交接; (七)按规定妥善保管会计档案; (八)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九)法律

11、、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权限。第十九条 各单位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行为和保护行政、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违法、违纪情节严重的或因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当地财政部门报告。第四节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职业技能,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严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到爱岗敬业。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

12、实事求是,讲求信用,保守秘密,做到诚实守信。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公私分明,不谋私利,自我约束,做到廉洁自律。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应当真实地反映经济业务事项,公允地提供会计信息,不偏不倚的对待利益关系各方,做到客观公正。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并严格执行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做到坚持准则。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应努力钻研业务、及时更新知识,增强职业判断能力,适应工作要求,做到提高技能。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预算收支、业务流程和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财务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积极参与预测、决策,做到参与管理。第二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有鲜明的服务意识,文明的服务

13、态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做到强化服务。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第五节 会计工作交接 第三十一条 会计人员在发生以下变动情况时,应当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一)调离本单位、在单位内部调离会计工作岗位或离职; (二)会计工作岗位变动; (三)因病或其他原因临时离岗预计超过一个季度的,及其恢复工作的; (四)单位撤销、合并、分立和改变隶属关系的; (五)其他应当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 第三十二条 移交人员未履行完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前,不得离开原会计工作岗位,单位不得为其办理调离或离职的手续。接替人员到任开始接管移交人员会计岗位之日为会计交接

14、基准日。移交人员负责会计交接基准日之前(不含本日,下同)已受理会计事项的处理,接替人员负责会计交接基准日之前移交人员未了的和会计交接基准日之后发生的会计事项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会计工作交接,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督交接。一般会计人员交接,应当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督交接;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应当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必要时可由上级单位派人会同监督交接。存在以下四种情况之一时,上级单位应当派人会同监督交接: (一)单位撤销、合并、分立和改变隶属关系的; (二)上级单位等相关部门责成撤换不合格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15、与单位负责人存在利益冲突等情况而不宜由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的; (四)上级单位认为其他有必要会同监督交接的。 第三十四条 移交人员必须将所经管的会计档案、资料及其物品等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具体移交事项如下:(一)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二)各类会计印章、文件资料; (三)未使用的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凭证等; (四)货币资金等其他实物资产; (五)会计软件及密码、数据存储介质(含磁带、磁盘、光盘等非纸质存储介质,下同)及相关资料; (六)未了事项和疑难、特殊问题说明; (七)其他需要移交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办理移交手续前,移交人员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

16、一)已经受理的会计事项、未填制记账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未登记会计账簿的,应当登记完毕,并在各账户最后一笔余额上加盖移交人员名章; (三)核对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和银行对账单余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就未达账项逐一说明情况; (四)核对账目,做到账账、账证、账实(指直接经管实物)相符; (五)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六)整理应当移交的各项资料; (七)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具体事项。 移交清册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单位名称,会计工作交接原因,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姓名、职务,会计交接基准日,具体移交事项,需说明的问题,移交清册及附件页数,交接完毕时间等。 第三十六条 交接双方应当

17、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应当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出现账实不符,由移交人员负责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完整无缺。如有短缺、不完整,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的各会计账簿的账簿启用及交接记录规定栏次内,签名并加盖名章; (四)检查账账、账证、账实(指直接经管实物)是否相符。 第三十七条 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对会计数据应当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接替人员应当将书面会计资料与数据存储介质内容进行检查核对,并对会计数据备份存档。 第三十八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

18、员)移交时,还应当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和特殊的财务收支及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十九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当在移交清册上签字和盖章。移交清册应当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第四十条 接替人员应当在年度内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另立新账。 第四十一条 临时离岗不能工作预计不超过一个季度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应当指定人员代理,可不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恢复工作时,被代理人应当立即对代理人处理的会计事项进行核对,对核对出的问题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及时处理,并对代理期间处理的会计事项承担相

19、应责任。 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移交人员拒绝移交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指定他人代办移交。移交人员并不因此而转移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单位因故被撤并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并将会计档案等应移交事项移交给上级单位或其确定的接收部门。未移交完毕留守的会计人员不得离职。 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变隶属关系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三章 会计核算第一节 会计核算的

20、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第四十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会计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季度和月度。半年、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年度、半年、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止日期确定。 第四十七

21、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有人民币以外货币收支的单位,在记账时应当折合为人民币反映。 经济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有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收支,在记账时应当折算为记账本位币;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合为人民币。 第四十八条 境外(指中国行政区域外,下同)设立的单位向国内(指中国行政区域内,下同)有关部门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合为人民币反映。 第四十九条 外币业务折算汇率应当采用经济业务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也可采用经济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基准汇率。无基准汇率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汇率,以美元为中介进行套算,以

22、套算汇率作为基准汇率。 第五十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以“借”、“贷”作为记账符号。 第五十一条 每月末、季末、半年末、年末的最后一天为结账日。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结账日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结账。 第五十二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三条 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本规范的相应规定。第二节 会计核算内容和程序 第五十四条 单位发生的以下经济业务

23、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及成本费用的计算; (六)结余或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会计核算: (一)建账。依法取得和启用会计账簿。 (二)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时,由经办人员首先取得外来原始凭证或填制自制原始凭证或根据取得的外来原始凭证同时填制自制原始凭证。 (三)审批原始凭证。根据单位制定的相关原始凭证审批程序制度,由审批人进行审批。 (四)审核原

24、始凭证。由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及其内容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性进行审核。 (五)填制记账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并编号。 (六)审核记账凭证。由复核人员、稽核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对填制记账凭证内容的齐全、真实、准确性,以及所附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性进行审核。(七)填制科目汇总表。对记账凭证进行汇总,并按汇总合计数填制科目汇总表。 (八)审核科目汇总表。由稽核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对科目汇总表审核。记账凭证较少的单位采用记账凭证核算形式的,则不经过上项和该项核算程序。(九)登记会计账簿。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总账、日记账、明细账和其他

25、辅助账。 (十)试算平衡。累计核对总账各账户的借方余额合计是否等于贷方余额合计,本级账户发生额、余额是否等于所属各明细账户累计发生额、余额合计。 (十一)对账。核对账账、账证和账实是否相符,对发现的差错及时进行调整。(十二)结账。按规定结计各账户的发生额及余额。 (十三)过账。年度终了应当对各账户进行年结,并将本年度年结余额结转至下年度新启用会计账簿的各相应账户中。 (十四)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根据登记完毕的会计账簿等资料,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第三节 会计记录书写 第五十六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含大写数字,下同)应当使用中文,小写数字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五十七条 在民族

26、区域自治地区单位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同时使用两种文字进行会计记录时,两种文字应当分上、下书写在同一行内;一般中文应当书写在下方。 第五十八条 单位在境外的所属单位,可以使用所在国家或地区规定文字进行会计记录,也可根据上级单位的要求同时使用中文记录;但向国内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使用中文反映。 第五十九条 单位手工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必须使用钢笔或碳素笔,用蓝黑或黑墨水;填写多联原始凭证、会计报表可以使用蓝或黑油圆珠笔。 第六十条 具有冲销、抵减性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会计账簿记录可以使用红墨水(油)笔书写: 第六十一条 一式多联原始凭证应当使用双面复

27、写纸套写;具备复写功能的多联原始凭证,不准再使用复写纸。 第六十二条 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上填写的文字以国家公布的简化字为标准,不得自造简化字;填写的文字和数字除字迹须清晰、工整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文字和数字的填写一般应当占本行的下二分之一空距。 (二)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的书写,不得连笔写,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手写字体应当自右上方斜向左下方,倾斜度应当一致。 2、手写数字按格次填写;无格次的,数字间的间距应当相同。 3、手写“6”应当上出头;手写“7”和“9”应当下出头,并超过底线,出头的长度约为一般字体高度的四分之一;手写“0”时,字高、字宽应当与其他数字相同

28、;手写“6”、“8”、“9”、“0”时,圆圈必须封口。 4、填写原始凭证时,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币种符号或者名称简写加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人民币符号为“¥”;外币名称简写和符号按国际惯例。 5、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分以下四舍五入;无角分的,角、分位可写“00”,未印有位数的可用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6、无位数格次填写的阿拉伯数字,元位以上可以每三位数点一个分位点“,”;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也

29、可以用半角空格表示。 (三)填写的大写金额数字,应当用汉字正楷或行书体书写,并符合下列要求: 1、汉字大写金额数字为: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圆)、角、分;填写时,不得用O、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廿、毛、仨、另等简化字字样代替。 2、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字。 3、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常用货币名称为:“人民币”、“美元”、“欧元”、“日元”、“英镑”、“港币”、“澳门元”、“卢布”等

30、。 4、未印有位数的,填写大写金额数字,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有“0”时,应当按以下规定填写: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01.50,汉字大写金额应当写成人民币壹佰零壹元伍角整。 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1,004.56,汉字大写金额应当写成人民币壹仟零肆元伍角陆分。 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l,32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当写成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元伍角陆分;又如l,000.56,汉字大写金额

31、应当写成人民币壹仟元零伍角陆分,或人民币壹仟元伍角陆分。5.印有位数的,填写大写金额数字,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有“0”时,应当按以下规定填写: 数字之间有几个“0”,均应逐位填写“零”。大写金额数字前有空位的,应当在数字前用“”逐位补齐。(四)会计记录“摘要”中常用的计量单位可以用符号代替填写。常用的计量单位及符号如下:1、重量:毫克(mg)、克(g)、千克(kg)、吨(t);2、长度:毫米(mm)、厘米(cm)、米(m)、千米(km);3、面积:平方厘米(cm2)、平方米(m2);4、体积:立方厘米(cm3)、立方米(m3);5、容量:毫升(ml)、升(l); 第六十三条 严禁在会计凭证、会计

32、账簿、会计报表上涂改、挖补、刮擦和用涂改药水涂改。第四节 会计印章 第六十四条 单位应当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刻制会计印章,并按照规定使用范围使用。 第六十五条 财务专用章、现金收(付)讫章、银行收(付)讫章、法人代表名章、业务专用章,由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公安部关于(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和地方的相关规定统一设计和刻制;其它会计印章,自行决定刻制。 第六十六条 会计印章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保管和使用: (一)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会计印章一般应由以下人员保管和使用: 1、法人代表名章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其指定的非

33、出纳员保管使用; 2、财务专用章、现金收(付)讫章、银行收(付)讫章由出纳员保管使用;3、科目章、已报销入账章由相对使用人员保管使用; 4、会计人员名章由本人自行保管使用; 5、单位名称及账号条形章由经营部门或出纳员保管使用; 6、业务专用章由各业务经办人保管使用。 (二)涉及资金安全的会计印章,应当有必要的安全保管措施,避免出现印章无人监管的情况。 (三)会计印章保管人员应当按规定用途和范围用印,不准交由非责任人用印,不准在空白单证及纸张上用印。(四)会计印章一般不得携带出单位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出单位使用的,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并由保管人员监督用印。 (五)启用、封存或销毁会

34、计印章,应当填制会计印章启用、封存或销毁表;会计印章(会计人员名章除外)应当随会计人员的交接办理交接手续,变更保管人应当办理印章交接手续,并做出记录。第五节 会计科目的设置及使用 第六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使用会计科目及其编号。 第六十八条 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和业务需要设置明细科目。 第六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一贯性原则,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和明细科目;不得用简称、省略号等符号或编号代替科目名称。第六节 原始凭证 第七十条 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填制或取得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第七十一条 原始凭证分为外来原始

35、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第七十二条原始凭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一)凭证的名称;(二)填制凭证的日期; (三)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四)经济业务内容; (五)经济业务内容的数量、单位、单价、金额; (六)制单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七)出具凭证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八)其他应当具备的基本内容。第七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使用统一印制原始凭证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取得和使用。发票必须有税务部门监制印章,政府及非营利单位出具的收据必须有财政部门监制印章。 第七十四条 原始凭证的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增值税等专用发货票的填制应当符合相关税法和税务部门要求。购买实物的原始

36、凭证,应当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应当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第七十五条 一式多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 一式多联的发货票或收据,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准单独销毁。 第七十六条 销货退回的,除按规定填制退货发货票(红字)外,还必须有验收入库单;退款时,必须取得退货方的收款收据或银行结算凭单,不准以退货发货票代替收款收据。 第七十七条 借款的借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借据。 第七十八条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并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37、进行结算。第七十九条 原始凭证,除车、船票等类似凭证外,一般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加盖印章: (一)外来原始凭证应当有出具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现金收(付)讫章、或银行收(付)讫章、或业务专用章,以及制单和收(付)款人员名章;个人出具的凭证必须签名,或同时加盖名章,并应填明个人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 (二)对外出具原始凭证,应当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或现金收(付)讫章、或银行收(付)讫章、或业务专用章,以及制单和收(付)款人员名章。 (三)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制单人员、经办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第八十条 经上级单位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批准

38、文件需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原始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第八十一条 有附件的原始凭证,应当在原始凭证上注明附件的自然张数,原始凭证与附件的有效金额应当相等。附件应当按以下要求粘贴: (一)各种附件应当粘附在原始凭证背面;附件张数过多可另行粘贴,并附在原始凭证之后。粘贴时,不准遮盖附件的报销金额及其基本内容。 (二)公共电汽车及地铁车票,只粘贴报销金额部分;卡片式车船票应当将票面撕下粘贴。 (三)规格较大的附件,应当按记账凭证大小折叠;如有破损应当粘贴补齐。第八十二条 原始凭证须经办人签字或盖章、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审批人审批签字或盖章、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其授权审核人审核

39、签字或盖章。经办人员、审批人员和审核人员无论采用签字或盖章哪一种方式,一经采用,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八十三条 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单位应当明确对原始凭证的审核授权。 (二)原始凭证审核的基本原则: 1、以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为依据; 2、以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单位规章为准绳。 (三)原始凭证审核的基本内容: 1、原始凭证的填制是否符合原始凭证填制规范要求; 2、经办人是否签名或盖章,审批人是否按规定审批程序、内容审批; 3、原始凭证反映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4、原始凭证反映内容是否准确、完整。 (四)原始凭证审核结果的处理: 1、对审核无误的原始凭

40、证,应当及时核定并签字或盖章。 2、经审核为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当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3、经审核为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予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更正或补充。 第八十四条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发现错误的,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更正: (一)外来原始凭证存在非金额错误的由出具单位或个人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压盖出具单位或个人印章;存在金额错误的由出具单位或个人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二)自制原始凭证错误的,应当重新填制。第八十五条 外来原始凭证遗失或破损严重无法辨认时,应当取得出具单位或个人盖有公章或签名的证明(注明原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

41、容等),经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车、船、飞机票),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税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第七节 记账凭证第八十六条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单位可以使用专门的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作为记账凭证;规模小、经济业务量较少的单位,也可以使用通用记账凭证。 单位无论使用何种记账凭证,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八十七条 记账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内容:(一)记账凭证名称;(二)填制记账凭证日期;(三)记账

42、凭证编号;(四)经济业务事项内容摘要;(五)会计总账、明细账科目;(六)应借、应贷金额及记账符号;(七)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八)制单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涉及收款和付款的记账凭证还应当有出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第八十八条 记账凭证的填制:(一) 单位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填制记账凭证。(二)记账凭证填制日期应当以会计部门受理会计事项日期为准,年、月、日应当填写齐全。(三)记账凭证摘要填制要点:1、填制记账凭证摘要应当简明扼要反映经济业务内容;2、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款项,应写明收付款的对象、主要内容、结算种类或支票号码;3、财产、物

43、资增减事项,应写明物资名称,品种过多时,可略为类别、单位简称;4、往来款项要写明对方单位和款项内容;5、财产损失、待处理财产损溢,应写明对象和内容;6、调整账目事项,应写明被调整账目的记账凭证日期、编号及原因,并制作必要的自制原始凭证加以说明;7、待摊及预提事项,应写明摊提内容及期限;8、内部转账事项,应写明事项内容,并制作必要的自制原始凭证加以说明。 (四)填制会计分录,应按现行会计制度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和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填制,不得改变核算内容及账户对应关系。第八十九条 使用专用记账凭证的单位,对于将现金存入银行、从银行存款中提取现金,或办理各银行存款之间的划转业务,一律填制付款凭证,不填

44、制收款凭证,以免重复记账。第九十条 记账凭证按月或按年顺序自然编号。编号时,可采用单一统一编号的形式,即每张记账凭证只有一个编号;也可采用双式统一编号的形式,即每张记账凭证有两个编号,如一个编号是由总账会计统一按记账凭证顺序编号,另一个编号是由出纳根据需要将涉及现金和银行存款收、付的记账凭证顺序编号。单位不论采用哪种编号形式,一经确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更改。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如1号会计事项分录需要填制三张记账凭证,编号即为、 。分数编号的记账凭证合计数,应当写在本号最后一张分数编号的记账凭证上;其他分数编号的记账凭证无合计数,其合计金额栏从右上

45、角至左下角处用单蓝线划掉。第九十一条 填写会计科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记账凭证应当填写会计科目、明细科目全称,不得用科目编号或外文字母代替或简化。 (二)会计科目应当依次填写,科目之间不得留有空行;遇到相同会计科目的,应当逐个填写科目全称,不得用符号代替;使用会计科目章的,应当与横格底线平行盖正。 (三)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应当同时填制会计科目编号。 第九十二条 记账凭证金额与所附原始凭证相应金额合计应当一致;科目借方金额合计与科目贷方金额合计应当相等。 第九十三条 记账凭证填制经济业务事项后,其金额栏的空行处,应当自最后一笔金额下至合计金额上划“ ”线注销。 第九十四条 记账凭证应

46、当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或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第九十五条 除结账和更正错误外的记账凭证,应当附有原始凭证。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多张记账凭证的,应当将原始凭证附在主要记账凭证后面,其他记账凭证摘要栏注明“原始凭证附在某年某月某册某号记账凭证上”字样,或同时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填制计提、预提、摊销各项税费、基金等记账凭证,应当附自制原始凭证,列明计算过程。采用分数编号法填制的记账凭证,应当将原始凭证附在本号最后一张分数编号记账凭证之后,其他分数编号记账凭证不附原始凭证。第九十六条 记账凭证的附件张数,按所附原始凭证的自然张数计算

47、;原始凭证及其附件作为一张原始凭证。 第九十七条 记账凭证填写基本内容后,应当由制证人员签名或盖章、稽核人员稽核签名或盖章、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审核签名或盖章。涉及收款和付款的记账凭证还应有出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记账时,记账人员应当在会计凭证的记账人员栏签名或盖章并划“”。 第九十八条 单位应当定期、不定期对记账凭证进行汇总,并编制科目汇总表。定期汇总的科目汇总表以汇总日期作为填制日期,不定期汇总的科目汇总表以最后经济业务发生时编制的记账凭证日期作为填制日期。 第九十九条 科目汇总表应当按月或年编制序号,并注明所汇总记账凭证起始号码。经审核无误后,由制单人、审核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

48、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一百条 记账凭证、科目汇总表登记入账前,发现填写错误,应当重新填制;登记人账后发现填写错误,应当进行更正。 (一)记账凭证填写错误的更正方法: 1、会计科目或金额填写错误,应当填制一张内容与错误记账凭证完全相同的金额为红字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年某月某日某册某号凭证”,同时再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更正某年某月某日某册某号凭证”。会计科目填写正确,只是所记金额大于应记金额时,可按多记的金额,填制一张与错误记账凭证应借、应贷科目相同的金额为红字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冲销某年某月某日某册某号凭证多记金额”;还应在错误记账凭证的摘要栏注明“已在某年

49、某月某日某册某号凭证更正”。 2、会计科目填写正确,只是所记金额小于应记金额时,可采用补充登记法更正。按少记的金额,填制一张与错误记账凭证应借、应贷科目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补充登记某年某月某日某册某号凭证”;同时在错误记账凭证摘要栏注明“已补充登记在某年某月某日某册某号凭证”。 3、出现重号或漏号,应在重号记账凭证或者漏号号码前后记账凭证的右上角,注明“重号”或“漏号”字样,并在注明的“重号”或“漏号”字样上加盖记账人员名章,同时加盖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名章。 (二)科目汇总表编制错误的更正方法: 1、当月发现科目汇总表编制错误,应当将错误文字或者数字划单红线注销,然后在

50、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由责任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划线处加盖名章。划线注销的文字或者数字,必须仍可辨认;数字错误,应当全部划单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 2、隔月发现科目汇总表编制错误,应当根据错误内容填制一张与错误科目相同的金额为红字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年某月某日某册某号科目汇总表”,同时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更正某年某月某日某册某号科目汇总表”,还应在被更正的科目汇总表上注明“已在某年某月某日某册某号传票订正”;更正凭证只登记总账,不登记明细账。 第一百零一条 记账凭证所附的费用支出类原始凭证应

51、在登记会计账簿完毕前,加盖确认报销戳记。 第一百零二条 经审核无误的科目汇总表、记账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等会计凭证,应当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装订会计凭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科目汇总表及所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装订为一册;不得将不同月份会计凭证合并装订。 (二)原始凭证过大时,应当折叠装订,并保证装订后仍能展开查阅。原始凭证过小时,可在记账凭证面积内分开均匀粘贴。 (三)会计凭证封面内容应当填写齐全。其包括:封面名称,经济业务起止日期,记账凭证起止编号,附原始凭证合计张数,凭证年度、月份,册号,装订、审核、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名章,装订人必须在装订封条上加盖骑缝章。

52、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单独装订的原始凭证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不能装订在记账凭证之后的经济合同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第一百零三条 单位应当确定适应业务需要的会计凭证传递程序,确保会计凭证及时传递。第八节 会计账簿 第一百零四条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和经济业务事项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一百零五条 单位应当设置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各类往来明细账、各类存货

53、明细账、收入支出明细账、成本费用明细账、应交税金明细账等;一般还应当根据需要设置承兑汇票、有价证券、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固定基金、结余、应付票据、对外投资、无形资产、事业基金、专用基金、事业结余、经营结余、结余分配、单位重大事项变更、递延税款、支票使用、发货票收据使用、核销坏账等备查账簿;财产物资保管、使用部门应当设置材料、库存材料、备品等实物资产明细账或保管账、固定资产卡片等。 第一百零六条 总账、日记账、往来明细账、成本费用明细账、应交税金明细账采用订本式会计账簿,材料、库存材料、备查账簿等其他会计账簿可采用活页式账簿。 第一百零七条 会计账簿由封面、账簿启用及交接记录、账户目录和

54、账页四部分组成。 (一)封面及其封脊应当标明账簿名称。 (二)账簿启用及交接记录设置在会计账簿的扉页,其内容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和公章、会计账簿名称、会计账簿编号、会计账簿页数、启用日期、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主管及记账人员姓名和名章、交接记录、建账监管印章等。 (三)账户目录包括账户名称、账户编号和所在初始页号。 (四)账页的内容和格式依据各账户核算范围内容选择和设置。账页一般分为金额三栏式、金额多栏式、数量金额式等通用或专用格式。 单位应当根据各账户核算内容的需要,正确选用不同账页格式的会计账簿。 第一百零八条 单位应当使用印有财政部门建账监督管理专用章的会计账簿。单位应当持下列文件向财政部门申请领

55、取有关建账监督管理的登记证书,办理建账手续: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批准单位设立的文件; (二)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五)经办人身份证明。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名称变更时,应当于三十日内持有关建账监督管理的登记证书和相关证明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一百零九条 启用会计账簿,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一)审查会计账簿是否缺项,账页编号是否存在空号和重号,是否未加盖财政监管印章,如存在上述情况则不能启用。活页式账簿按明细

56、账户对账页顺序编号。 (二)订本式会计账簿应当在封脊和封面适当位置、活页式会计账簿只在封面适当位置,标明会计账簿的具体名称和年度。 (三)设置账户,并填制账户目录。 (四)根据账户目录,将账户名称填制到账页规定位置。 (五)填制账簿启用及交接记录。 (六)有经营收支业务的粘贴并注销印花税票。 第一百一十条 设置账户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账户名称必须用会计科目、明细科目名称的全称。 (二)账户名称应当依次记入账户目录;在同一本账簿内设置所属明细账户的,账户名称应当写在所属明细账户名称上一行并适度提前;作为专栏项目的明细账户一般不记入账户目录。 (三)各账户名称在账户目录和会计账簿内的排列顺序

57、,一般应当与会计科目、明细科目编号顺序相同。 (四)根据各账户核算内容的预计发生笔数并留有适当余量确定账户所需账页数量,从而确定各账户的初始页号,再将账户名称填写在指定账页。在同一本账簿内设置所属明细账户的,应在指定账页上填写该账户的账页数量和所属明细账户的分页编号。 第一百一十一条 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在会计账簿上粘贴印花税票: (一)需粘贴印花税票的会计账簿,印花税票一律粘贴在会计账簿启用及交接记录的规定位置,并在印花税票中间划两条出头的横线或骑缝盖章,以示注销。 (二)使用缴款书交纳印花税的,应在账簿启用及交接记录的规定位置注明“印花税已缴”及缴款金额。缴款书作为记账凭证的原始凭证登记人

58、账。 第一百一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定期登记会计账簿,并结出各账户余额。会计账簿的登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日期:总账各账户应当根据科目汇总表(采用记账凭证核算形式的,根据记账凭证登记,下同)的填制日期登记;日记账各账户应当根据相应的收、付款原始凭证的填制或盖章生效日期登记;明细账和备查账簿各账户应当根据相应记账凭证的填制日期登记;其他辅助性账簿各账户均应依据相应的原始凭证的填制日期登记。 (二)凭证册号:总账各账户应当根据科目汇总表标明的册号登记;其他会计账簿各账户应当根据相应的记账凭证编号登记。 (三)摘要:总账各账户的摘要栏,除登记“上年结转”与“结转下年”、“承

59、前页”与“过次页”、“月计”与“累计”、“更正内容”与“此行(页)空白”外,一般应当填写凭证汇总的起止号;其他会计账簿各账户的摘要栏,应当根据相应记账凭证摘要栏或相关原始凭证、资料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登记。 (四)借、贷方发生额:总账各账户应当根据科目汇总表的相应科目借、贷方发生额登记;日记账各账户应当根据相应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金额登记;明细账各账户应当根据相应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数额登记;其他辅助性账簿各账户应当根据相应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和相关资料分析登记。 (五)余额栏和余额方向:根据各账户上期余额和本期借、贷方发生额结出本期余额,登记在本期最后一笔发生额的余额栏内;并在“借或贷”栏内写明“借

60、”或“贷”字样;本期余额为零的,应当在“借或贷”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元位上用 表示。 (六)银行存款日记账的银行凭单号码栏,一般填写银行结算票据编号的后四位数;日记账、明细账各账户的对应科目栏,应当根据相应记账凭证的主要对应科目登记;会计账簿各账户的特殊栏次,均应根据相应会计凭证和相关资料分析登记。(七)登记时应当按页、行顺序连续登记。 (八)账页下端最后横线以下,一律空置。 (九)需结转下页登记时,应当在账页最后一行结出发生额合计数和余额,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或“过第_页”字样;同时,将发生额合计数和余额记入下页第一行相应栏内,并在摘要栏注明“承前页”或“承第_*_页”字样。发生

61、额合计数是指: 1、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账户,发生额合计数是指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累计数; 2、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发生额合计数是指自年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累计数; 3、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和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只将每页末的余额结转下页。 第一百一十三条 会计账簿登记错误时,应当按下列方法更正: (一)登记账簿时发生登记文字或数字错误的,应当参照本规范第一百条第二项第一目规定的划线更正法进行更正。 (二)登记账簿发生跳行、隔页错误的,应当在空行或空页的摘要栏注明“此行空行”或“此页空页”字样,并在空行或空页金额栏的右上角至左下角划单红线注销,再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红线上加盖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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