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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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卫生综合管理X车间间间间x车间x车间x车间技术组副总经理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为了搞好本闹厦渺邪瞄衅浆眩滔渤瞎星任米坚录垮见审陶汤归吉吩授材有腋湍威挤央佳百象李蜗檬饱骋践遭醛眶咬父靛雇蒙码匙坞父绕吧羔坏四集返船湾石摔孩仲羌铃翻妹谩由岩嘱瘪独构他眩单浦谍论逮消凡薯同菇蝇逢捌役娇韧影浊婿音侄利揣墅噬恼逃耽议奇答魂烤长范帮好睫朔束亡主笑温褒扦将潍蛰琼踪嗡泪涣废稼窜按勇捉棋按甥卯嵌苔署摘敌矛吻兑庶浙凑肛使汉日兴矾晰细止索才荫骗莆培标堡艾颗沁弥衰再蚀腿斑安蔑挽爽汰杯廊翠者易胜列隧怔寐瞳誓务票抠颂至耪尚鸣酣粕作锡调益陕况陇晒堕还哟畅之飞掠侈品快持蓖往沿周池叶衔芯抨舆炳褪华哄径署敦挽霹肯悼操贫钨曳速陨钮图

3、输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文件降厚闸膊巍腺榔陪宅谣睫蝇钮斟编捕恨饿背试蹲佯漏秆责篡磊苦蒋剪沉胆赵芥观舒戮予肖适讶谐鞘修晃契娱庙凌怎翁换仿丢哇医皿厕涅男袜妈茶裔学渐佃四翟暗汇辙裙馈填晃浩定紫溉猛恨豁蜂粪狞占福晚惦抉症橡襄勤寇劫添潞眷翅啸伎汽樊讲可草姆宜八醋惑煽魄仆铝诉宾烫活盘怀呼浓嫉丽陷聘问硕筷岂亭推蓉湃冻赃华如舷趁灿痞措豆膝灵尤碌懂落她妥王辙绪刘舜铣锣活梁色苇误汕寝蹦拴宵即研榴扔斥珊臀演磺拒汹掸扒疥壹尼肯京佐虚枚报姑诗心春桶躲抽盲棚孰耳曳磋柿亲蒂匹艳蔚滋犯址睫按码惯聘曰萌驻惕睡痹担诊痪冶区踪犹翁屿教本嫡独锅仙旗鸽凝慧镊心庶或囊桓音兄念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网络图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

4、总经理环境安全职业卫生综合管理X车间间间间x车间x车间x车间技术组副总经理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为了搞好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公司的经济发展,使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逐步改善作业环境,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该公司领导小组研究,特制定本公司2011年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一、明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组织人员的分工*负责编制职业病防范措施、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员工档案的管理,组织员工学习、培训、体检。*负责落实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对职业病防范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二、作业场所的改善计划我公司操作人员

5、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工种包括: 等工种,危害及防范明细如下:1、2、3、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请*我公司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预算经费为xxxx元。三、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计划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人员,由本公司人事管理部门(人员)于*月统一组织到*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本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将体检结果纳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监护档案。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公司统一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区分健康损害责任和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做到早预防、早治疗。已有患病者,及时诊断,及时治疗。严重的脱离工作岗位,进行全面治疗。体检经费:

6、*元四、职业卫生培训计划1、培训对象:工厂内所有员工2、培训时间:*年*月*日3、培训内容:(1):职业病的概念(2):职业病的危害(3):职业病的防范4、培训目的:让员工了解工作环境中给自身带来的负面影响,从而加以防范,更有力的保护自身的健康及安全。5、培训经费:*元。五、资金保障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各部门将积极配合公司职业病防护计划,公司将把职业病防护计划所需资金全部落实,以确保计划的实施。陕西渭河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年 月 日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方针职业卫生,是指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和增进劳动者健康,提高工作生命质量,依法采取的一切卫生技术或者管理措施。

7、它的首要任务是识别、评价和控制不良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健康。目前,国家职业卫生工作遵循“为人民健康服务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两为”方针,在业务管理上实行“预防为主,分类管理、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基本工作有三个层面,即:职业性有害因素监测评价;接触有害因素作业工人健康监护;职业病患者诊断和治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职业病防治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厂职业卫生的管理和要求。3 术语职业病:是

8、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危害职工身体健康、影响劳动能力的化学、物理等因素的总称。4 管理内容和要求4.1 机构及职责 、4.1.1 安全生产委员会为我厂职业卫生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职业卫生重大问题的策划与决定,安全环保监察科是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工作。4.1.2 安全环保监察科主要履行以下职责:4.1.2.1 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4.1.2.2 编制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4.1.2.3 制定和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

9、案;4.1.2.4 组织对各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4.1.2.5 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等情况;4.1.2.6 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4.1.3 人事劳资科对职工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及职业禁忌症人员岗位调换工作负责。4.1.4 职工医院对职工职业卫生体检及紧急救护工作负责。4.1.5 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4.1.6 任何职工都有维护本厂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每位职工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时

10、,都应及时向生产调度报告,并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4.2 前期预防4.2.1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组织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4.2.2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4.2.3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由安全环保监察科组织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经卫生行

11、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生产和使用。4.2.4 负责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及时将项目进度情况告知安全环保监察科,以确保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按时完成。4.2.5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必须保证由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4.2.6 对可能造成职业病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厂安全隐患治理计划,落实整改。4.2.7 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4.3 作业场所管理4.3.1 由安全环保监察科负责制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责任制,建立职业卫生管理考核制度,

12、对有毒有害岗位合格率、职工职业健康检查体检率、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器材的使用以及职业病的发病等情况进行考核。4.3.2 在生产作业场所,应尽量采用低毒物质代替高毒物质,加强通风排毒、排尘,实现机械化、密闭化和自动化。4.3.3 采用先进技术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确保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作业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4.3.4 做好防尘、毒、噪声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

13、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安全环保监察科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4.3.5 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辣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4.3.6 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露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体检。4.3.7 根椐“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4.3.8 凡制理技术条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业岗位,要列科研计划,进行攻关

14、。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标准,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要停业整顿。4.3.9 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自动化、连续化作业。4.3.10 对散发出的有毒物质,应加强通风、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进行处理,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4.3.11 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清洁。4.3.12 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或报请厂领导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4.3

15、.13 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扩散。4.3.14 生产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车间应设有兼职救护员,并备有急救箱。4.3.15 有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除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4.3.16 生产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车间应建立健全急性中毒事故的抢救网络系统和抢救方案,强化联络和报告制度。4.3.17 根椐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4.3.18 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

16、,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4.3.19 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严禁用有毒有害溶济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4.3.20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4.3.21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报警设施、中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

17、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4.3.22 对易发生急性中毒事故的作业,必须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同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价,以达到持续改进的目的。4.3.23 易发生急性中毒事故的作业,必须加强安全卫生管理,在作业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保证贯彻执行。4.3.24 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制定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识,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监护工作。4.3.25 要加强检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监测监控,

18、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做好防护工作。4.4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4.4.1 定期由有资质的单位对生产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规定进行检测。4.4.2 安全环保监察科负责监测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收集检测报告,对检测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告知,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4.4.3 及时将监测结果反馈给有关领导,对超标点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对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整改的项目要制定防护措施,重点监护。4.4.4 生产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采样与检测、实验室分析和数据处理、检测报告书中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价,必须执行国家标准检测方法和评价规范。4.5 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4.5.1 人事劳资科在与

19、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绝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4.5.2 职工必须严格遵守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享有下列权利:4.5.2.1 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4.5.2.2 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4.5.2.3 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利:4.5.2.4 要求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以

20、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利;4.5.2.5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职工生命健康的行为有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4.5.2.6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利;4.5.2.7 参与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有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4.5.3 厂里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5.4 厂里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以及特殊作业人员(电工作业、压力容器操作、高处作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4.5.5 不得安排未进行职

21、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所禁忌的工作。4.5.6 职业性健康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执行卫生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4.6 职业病诊断与管理4.6.1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疑似职业病患者,应根据安全环保监察科和职工医院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妥善处理。4.6.2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确诊的职业禁忌症患者,人事劳资科应根据安全环保监察科和职工医院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并进行诊断和治疗。4.6.3 对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应安排治疗、定期复查或疗养。4.6.4 疑似职业病患者诊断职业病时应提交患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史

22、证明、就业前查体结果和定期查体结果。4.6.5 对职工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的诊断、治疗所占用的生产和工作时间,应视为正常出勤。4.7 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4.7.1 各级领导和职工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的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4.7.2 厂全体职工要接受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并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4.7.3 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4.7.4 从事职业病危害

23、作业岗位的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安全卫生制度、操作规程及防护用品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4.7.5 要做好生产检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可能会产生或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下的紧急处理措施。4.8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4.8.1 按照职业卫生要求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并按规定期限妥善保存。4.8.2 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统一由职工医院建档。职工离开单位时,持有效证件索取本人的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厂里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女工、未成年工

24、保护管理办法1  目的    为了加强对女职工、未成年工的保护,维护女职工、未成年工健康,特制订本办法。2  术语与定义2.1  未成年工: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3  职责3.1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负责建立女职工、未成年工档案,并定期对其进行体检。3.2  公司工会、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女职工、未成年工所从事的劳动及劳动环境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3.3  各项目部及专业公司根据施工特点及女工、未成年工的生理特点,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同时落实对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用

25、品的发放,及保护设施的建立。4  具体内容4.1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负责建立女职工、未成年工档案,根据其生理特点及时与其所在单位取得联系,调整其工作岗位及环境。4.2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定期(不定期)对女职工、未成年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4.3  公司工会应定期(或不定期)通过下基层单位或召开职工生活会等形式,了解女职工、未成年工的工作环境特点,及时向管理者代表或相关部门反映解决。4.4  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定期(不定期)对现场进行检查,确定无女工、未成年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内的生产活动。同时督促项目部及专业公司对女工

26、、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及特殊安全卫生设施的设置。4.5  各项目部、专业公司根据本单位施工环境特点,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生理特点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本单位女职工、未成年工的工作岗位,并根据其生理特点及时调整。气防器材管理制度1 目的 为了加强气防器材的管理,确保员工准确使用和维护气防器材,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气防器材的管理。 3 职责 3.1 安全环保监察科是气防器材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厂气防器材的配备和监管; 3.2 供应科负责气防器材的购置; 3.3 各单位负责气防器材的使用和维护保养。 4 管理内容及要求 4.1 配备气防器材的种类

27、主要包括:空气净化式呼吸护具(防尘呼吸护具、防毒呼吸护具、过滤式防微粒口罩)、送风式呼吸护具(长管面具)、自给式呼吸护具(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 4.2 气防器材配置对象为生产、辅助生产单位及生产科、消防队等。 4.3 气防器材首次配备的种类、数量应根据各单位的工作环境、危险程度确定。 申报程序:由需要配备气防器材的单位申报,安全环保监察科根据实际情况统一配备,经主管安全的领导审批后,交供应科采购。 领取程序:使用单位出具料单,经安全环保监察科审批后到供应科领取。 4.4器材因损坏、老化、过期的气防器材,按规定程序作报废处理。需重新配备时,必须经过安全环保监察科确认,使用单位将所需器材的种

28、类、型号、数量报安全环保监察科审核汇总及主管安全的厂领导审批后,方可交供应科进行购置。 4.5 凡形成固定资产的气防器材,除在安全环保监察科建帐建卡外,同时报机动科建立固定资产帐户,在机动科办理相应的资产调拨手续。 4.6 气防器材购置、入库时,供应科应联系安全环保监察科对厂家资质及其产品进行鉴定,签字认可。 4.7 事故状态下,空气呼吸器由安全环保监察科、生产科统一调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阻挠,否则后果自负。 4.8 首次配备的气防器材由安全环保监察科组织,供应科联系,厂家对气防器材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然后由气防器材管理人员对本单位职工进行气防器材使用知识培训,使使用人员熟练掌握

29、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再培训由各单位自己负责。 4.9 使用后的器材要进行详细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若有零部件损坏和气瓶压力不足现象发生时要及时书面报告安全环保监察科。属部件损坏的,由安全环保监察科通知供应科,供应科负责联系厂家来人进行维修,如属产品质量问题,厂家无偿修复;如属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损坏,费用由本单位负担。属气瓶压力不足的,由各单位自行到消防队进行充气,气防器材在短时间内无法恢复的,各单位还要以书面形式报告安全环保监察科和生产科。 4.10 正常情况下,气防器材的维护保养要做到: 4.10.1 气防器材专柜必须放置于宽敞、明亮、方便的地方。 4.10.2 气防器材及其零部件应收

30、集在清洁、干燥的专用柜内,避免阳光直接照射和有毒气体、灰尘等侵蚀,以免胶管老化,缩短使用寿命。 4.10.3 气防器材与人体呼吸器官有直接关系,因此器材应安全保管,尤其是要严禁气防器材与油脂接触,以免损害使用人员的身体健康。 4.10.4 保管室内的要求:温度保持在+5一+30之间,相对湿度40一80,呼吸器距离取暖设备不小于l5米,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或碱性气体或盐雾。 4.10.5 橡胶制品长期不使用,应涂上一层滑石粉,使用前用清水洗净,增加使用寿命。 4.10.6 全面罩呼吸器面窗镜片应防止过度受热,避免与硬物摩擦而发生变形,呼吸器阀必须保持清洁,防止微小的灰尘影响气密。 4.11 正常

31、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随意挪用、外借气防器材,特殊情况下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安全环保监察科审批,但双方必须有文字性交接手续。4.12对所配置气防器材的管理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凡人为丢失、损坏的必须予以赔偿。若发现气防器材因管理不善,未处于完好备用状态,除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外,扣除责任单位当月安全考核分12分。4.13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对气防器材进行管理,坚持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并作好记录。任何人不得随意对气防器材进行拆卸、安装,由此造成器材损坏,由责任人负责赔偿,并进行经济处罚。4.14 空气呼吸器每年由安全环保监察科负责联系陕西省气防中心进行年检,建立气防器材档案,各使用单位也要建立本单位的气防

32、器材管理台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应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和中毒事故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对报警器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安全管理。 3 职责31 电气仪表管理科负责组织现有储运系统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制定和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的考核评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他工作。3.2 仪表车间负责组织现有生产装置新增

33、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制定和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的考核评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它工作。3.3 安全环保监察科负责便携式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管理、各单位的配置、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报警器运行指标的考核评比、年度校验及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它工作。3.4 设计、技术、供应部门负责报警器的选型、设置方案、采购等工作,并征求安全环保监察科的同意和验收。3.5 电器仪表管理科、仪表车间应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报警器的维护、校验工作、健全档案资料。 3.6 生产车间的操作人

34、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会操作。 4 管理内容及要求4.1 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l00。4.2 选择报警器应满足以下条件:4.2.1 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符合国家法定要求。4.2.2 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4.2.3 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4.2.4 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4.2.5 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4.2.6 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4.3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石油石化生产装置及储运系统,存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

35、,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和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报警器。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应按照这一原则配备报警器。4.4 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严格执行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有关规定。4.5 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主要问题。4.5.1 可能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密度;4.5.2 室外安装时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4.5.3 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元件的影响。4.6 报警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及校验人员应取得所在地市级计量部门的书面许可。4.7 各单位要加强报警器的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技术力量和维修人员,完善必要的标定手段。 4.8

36、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范围。 4.9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或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防止中毒窒息规定1、对从事有毒作业、有窒息危险的岗位人员,必须进行防中毒急救安全知识教育。 2、工作环境(设备、容器、井下、地沟等)氧含量必须达到20以上,毒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规定时,方能进行工作。 3、在有毒物质场所作业时,必须佩带防护用具,必须有专人监护。 4、进入缺氧或有毒气体设备内作业时,应加盲板使之与相通的设备、管道系统隔绝,以防止有毒气体串入。 5、在有毒或窒息危险的岗位,要设置相应的防救措施和防护用(器)具。 6、要定期检测有毒物质

37、生产岗位和场所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使之符合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7、各类有毒物品和防毒器具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 8、生产和散发有毒物质的工艺设备、机动设备、监护仪器(如易燃、易爆气体的警报仪)要加强维护、定期校验。 9、发生人员中毒、窒息,救护要讲科学,处理要及时正确。10、健全有毒有害物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长期达不到卫生标准规定的作业场所,应停止作业。密闭空间作业规程长期以来,由于密闭空间的危险、复杂作业环境,导致密闭空间内伤亡事故频发,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统计资料显示,近10年来全国共报告各类急性职业中毒14089例,死亡1605例,以一氧化碳和硫化氢为主的窒息性气体中

38、毒尤为突出,其中一氧化碳中毒3952例,死亡585例,硫化氢中毒1266例,死亡466例,两者占总中毒例数的37.04%,占总死亡例数的65.48,其中50%以上的重大职业中毒事件都发生在密闭空间作业场所内。1 一般职责1.1 用人单位的职责1.1.1 按照本规范组织、实施密闭空间作业。制定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护控制计划、密闭空间作业准入程序和安全作业规程,并保证相关人员能随时得到计划、程序和规程。1.1.2 确定并明确密闭空间作业负责人、准入者和监护者及其职责。1.1.3 在密闭空间外设置警示标识,告知密闭空间的位置和所存在的危害。1.1.4 提供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培训。1.1.5 当实

39、施密闭空间作业前,对密闭空间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进行识别、评估,以确定该密闭空间是否可以准入并作业。1.1.6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经允许的劳动者进入密闭空间。1.1.7 提供合格的密闭空间作业安全防护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及报警仪器。1.1.8 提供应急救援保障。1.2 密闭空间作业负责人的职责1.2.1 确认准入者、监护者的职业卫生培训及上岗资格。1.2.2 在密闭空间作业环境、作业程序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允许进入的条件后,允许进入密闭空间。1.2.3 在密闭空间及其附近发生不符合准入的情况时,终止进入。1.2.4 密闭空间作业完成后,在确定准入者及所携带的设备和物品均已撤离后终止准入。1.2

40、.5 对应急救援服务、呼叫方法的效果进行检查、验证。1.2.6 对未经准入又试图进入或已进入密闭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1.3 密闭空间作业准入者的职责1.3.1 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持证上岗。1.3.2 按照用人单位审核进入批准的密闭空间实施作业。1.3.3 遵守密闭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密闭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1.3.4 应与监护者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1.3.5 在准入的密闭空间作业且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及时向监护者报警或撤离密闭空间:1.3.5.1 已经意识到身体出现危险症状和体征;1.3.5.2 监护者和作业负责人下达了撤离命令;1.3.

41、5.3 探测到必须撤离的情况或报警器发出撤离警报。1.4 密闭空间监护者的职责1.4.1 具有能警觉并判断准入者异常行为的能力,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持证上岗。1.4.2 准确掌握准入者的数量和身份。1.4.3 在准入者作业期间,履行监测和保护职责,保证在密闭空间外持续监护;适时与准入者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信息交流;在紧急情况时向准入者发出撤离警报。监护者在履行监测和保护职责时,不能受到其他职责的干扰。1.4.4 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命令准入者立即撤离密闭空间,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服务,并在密闭空间外实施应急救援工作。1.4.4.1 发现禁止作业的条件;1.4.4.2 发现准入者

42、出现异常行为;1.4.4.3 密闭空间外出现威胁准入者安全和健康的险情;1.4.4.4 监护者不能安全有效地履行职责时,也应通知准入者撤离。1.4.5 对未经允许靠近或者试图进入密闭空间者予以警告并劝离,如果发现未经允许进入密闭空间者,应及时通知准入者和作业负责人。2 综合控制措施用人单位应采取综合措施,消除或减少密闭空间的职业病危害以满足安全作业条件。2.1 设置密闭空间警示标识,防止未经准入人员进入。2.2 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前,用人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和评价。2.3 用人单位制定和实施密闭空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控制计划、密闭空间准入程序和安全作业操作规程。2.4 提供符合要求的监测、

43、通风、通讯、个人防护用品设备、照明、安全进出设施以及应急救援和其他必须设备,并保证所有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劳动者能够正确使用。2.5 在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期间,至少要安排一名监护者在密闭空间外持续进行监护。2.6 按要求培训准入者、监护者和作业负责人。2.7 制定和实施应急救援、呼叫程序,防止非授权人员擅自进入密闭空间进行急救。2.8 制定和实施密闭空间作业准入程序。2.9 如果有多个用人单位同时进入同一密闭空间作业,应制定和实施协调作业程序,保证一方用人单位准入者的作业不会对另一用人单位的准入者造成威胁。2.10 制定和实施进入终止程序。2.11 当按照密闭空间管理程序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保护劳动

44、者时,应对进入密闭空间作业进行重新评估,并且要修订职业病危害防护控制计划。2.12 进入密闭空间作业结束后,准入文件或记录至少存档一年。3 安全作业操作规程3.1 密闭空间作业应当满足的条件3.1.1 配备符合要求的通风设备、个人防护用品、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应急救援设备;3.1.2 应用具有报警装置并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对准入的密闭空间进行检测评价;检测、采样方法按相关规范执行;检测顺序及项目应包括:3.1.2.1 测氧含量。正常时氧含量为18%22%,缺氧的密闭空间应符合GB8958的规定,短时间作业时必须采取机械通风。3.1.2.2 测爆。密闭空间空气中可燃性气体浓度应低于爆炸

45、下限的10%。对油轮船舶的拆修,以及油箱、油罐的检修,空气中可燃性气体的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3.1.2.3 测有毒气体。有毒气体的浓度,须低于GBZ2.1所规定的浓度要求。如果高于此要求,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3.1.3 当密闭空间内存在可燃性气体和粉尘时,所使用的器具应达到防爆的要求。3.1.4 当有害物质浓度大于IDLH浓度、或虽经通风但有毒气体浓度仍高于GBZ2.1所规定的要求,或缺氧时,应当按照GB/T18664要求选择和佩戴呼吸性防护用品。3.1.5 所有准入者、监护者、作业负责人、应急救援服务人员须经培训考试合格。3.2 对密闭空间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46、、评价。3.3 隔离密闭空间注意事项3.3.1 封闭危害性气体或蒸气可能回流进入密闭空间的其他开口。3.3.2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害气体、尘埃或泥土、水等其他自由流动的液体和固体涌入密闭空间。3.3.3 将密闭空间与一切不必要的热源隔离。3.4 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前,应采取水蒸气清洁、惰性气体清洗和强制通风等措施,对密闭空间进行充分清洗,以消除或者减少存于密闭空间内的职业病有害因素。3.4.1 水蒸气清洁3.4.1.1 适于密闭空间内水蒸气挥发性物质的清洁。3.4.1.2 清洁时,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彻底清除密闭空间内的有害物质。3.4.1.3 清洁期间,为防止密闭空间内产生危险气压,应给水蒸气和

47、凝结物提供足够的排放口。3.4.1.4 清洁后,应进行充分通风,防止密闭空间因散热和凝结而导致任何“真空”。在准入者进入高温密闭空间前,应将该空间冷却至室温。3.4.1.5 清洗完毕,应将密闭空间内所有剩余液体适当排出或抽走,及时开启进出口以便通风。3.4.1.6 水蒸气清洁过的密闭空间长时间未启用,启用时应重新进行水蒸气清洁。3.4.1.7 对腐蚀性物质或不易挥发物质,在使用水蒸气清洁之前,应用水、或其他适合的溶剂或中和剂反复冲洗,进行预处理。3.4.2 惰性气体清洗3.4.2.1 为防止密闭空间含有易燃气体或蒸发液在开启时形成有爆炸性的混合物,可用惰性气体(例如氮气或二氧化碳)清洗。3.4

48、.2.2 用惰性气体清洗密闭空间后,在准入者进入或接近前,应当再用新鲜空气通风,并持续测试密闭空间的氧气含量,以保证密闭空间内有足够维持生命的氧气。3.4.3 强制通风3.4.3.1 为保证足够的新鲜空气供给,应持续强制性通风。3.4.3.2 通风时应考虑足够的通风量,保证稀释作业过程中释放出来的危害物质,并满足呼吸供应。3.4.3.3 强制通风时,应将通风管道伸延至密闭空间底部,有效去除大于空气比重的有害气体或蒸汽,保持空气流通。3.4.3.4 一般情况下,禁止直接向密闭空间输送氧气,防止空气中氧气浓度过高导致危险。3.5 设置必要的隔离区域或屏障。3.6 保证密闭空间在整个准入期内始终处于

49、安全卫生受控状态。4 密闭空间作业的准入管理4.1 作业负责人对满足6.1的密闭空间签署准入证,准入者方可进入密闭空间。4.2 应保证所有的准入者能够及时获得准入,使准入者能够确信进入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完成。4.3 准入时间不能超过完成特定工作所需时间(按时完成工作,离开现场,避免由于超时引起的危害)。4.4 密闭空间的作业一旦完成,所有准入者及所携带的设备和物品均已撤离,或者在密闭空间及其附近发生了准入所不容许的情况,要终止进入并注销准入证。4.5 用人单位应将注销的准入证至少保存一年;在准入证上记录在进入作业中碰到的问题,以用于评估和修订密闭空间作业准入程序。5 密闭空间职业病危害评估程序5

50、.1 在批准进入前,应对密闭空间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进行检测、评价,以判定是否具备6.1要求的准入条件。5.2 按照测氧、测爆、测毒的顺序测定密闭空间的危害因素。5.3 持续或定时监测密闭空间环境,确保容许作业的安全卫生条件。5.4 确保作业者或监护者能及时获得检测结果。5.5 如果准入者或监护者对评估结果提出质疑,可要求重新评估;用人单位应当接受质疑,并按要求重新评估。5.6 对环境有可能发生变化的密闭空间应重新进行评估。5.6.1 当无需准入密闭空间因某种有害物质浓度增加时,应重新评估,必要时应将其划入准入密闭空间。5.6.2 如果用人单位将准入密闭空间重新划归为无需准入密闭空间,应按下述

51、程序进行:5.6.2.1 如果准入密闭空间没有职业病危害因素,或不进入就能将密闭空间内的有害物质消除,可以将准入密闭空间重新划归无需准入密闭空间。5.6.2.2 如果检测和监督结果证明准入密闭空间各种危害已经消除,准入密闭空间应当重新划归无需准入密闭空间。5.6.3 用人单位应当保存职业病危害因素已经消除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日期、空间位置、检测结果和颁发者签名,并保证准入者或监护者能够得到。5.6.4 如果重新划入无需准入密闭空间后,有害因素浓度增加,所有在此空间的准入者应当立即离开,并应重新评估和决定是否将此空间划入准入密闭空间。6 与密闭空间作业相关人员的安全卫生防护培训6.1 用人单

52、位应当培训准入者、监护者和作业负责人,使其掌握在密闭空间作业所需要的安全卫生知识和技能。6.2 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对作业者进行培训:6.2.1 上岗前。6.2.2 换岗前。6.2.3 当密闭空间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6.2.4 用人单位如果认为密闭空间作业程序出现问题,或准入者未完全掌握操作程序时。6.2.5 制定和发布最新作业程序文件时。6.3 培训结束后,应当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合格证书应当包括准入者的姓名、培训内容、培训人签名和培训日期。7 呼吸器具的正确使用7.1 用人单位应当只允许健康状况适宜佩戴呼吸器具者使用呼吸器具进入密闭空间及进行有关的工作。7.2 根据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时间的

53、长短、消耗、最长工作周期、估计逃生所须的时间及其它因素,选择适合的呼吸器具和相应的报警器具。7.3 呼吸器具所供应的空气质量应符合最新国家标准 。7.4 供气式呼吸器的供气流量应保证面罩内保持正气压。7.5 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空气在输送过程中受到污染:7.5.1 空气呼吸器具应依照制造商的指示进行保养。7.5.2 空气气源应避免导入已受污染的空气。供气质量应适合呼吸,不容许直接使用工业用途的气源。7.5.3 所有在密闭空间使用的呼吸器具,应当保持良好状态。8 密闭空间的应急救援要求8.1 用人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机制,设立或委托救援机构,制定密闭空间应急救援预案, 并确保每位应急救援人员每年至少进

54、行一次实战演练。8.2 救援机构应具备有效实施救援服务的装备;具有将准入者从特定密闭空间或已知危害的密闭空间中救出的能力。8.3 救援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基本的急救和心肺复苏术,每个救援机构至少确保有一名人员掌握基本急救和心肺复苏术技能,还要接受作为准入者所要求的培训。8.4 救援人员应具有在规定时间内在密闭空间危害已被识别的情况下对受害者实施救援的能力。8.5 进行密闭空间救援和应急服务时,应采取以下措施:8.5.1 告知每个救援人员所面临的危害。8.5.2 为救援人员提供安全可靠的个人防护设施,并通过培训使其能熟练使用。 8.5.3 无论准入者何时进入密闭空间,密闭空间外的救

55、援均应使用吊救系统。8.5.4 应将化学物质安全数据清单或所需要的类似书面信息放在工作地点,如果准入者受到有毒物质的伤害,应当将这些信息告知处理暴露者的医疗机构。 8.6 吊救系统应符合的条件:8.6.1 每个准入者均应使用胸部或全身套具,绳索应从头部往下系在后背中部靠近肩部水平的位置,或能有效证明从身体侧面也能将工作人员移出密闭空间的其他部位。在不能使用胸部或全身套具,或使用胸部或全身套具可能造成更大危害的情况下,可使用腕套,但须确认腕套是最安全和最有效的选择。8.6.2 在密闭空间外使用吊救系统救援时,应将吊救系统的另一端系在机械设施或固定点上,保证救援者能及时进行救援。8.6.3 机械设

56、施至少可将人从1.5米的密闭空间中救出。9 准入证的格式要求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9.1 准入的空间名称。9.2 进入的目的。9.3 进入日期和期限。9.4 准入者名单。9.5 监护者名单。9.6 作业负责人名单。9.7 密闭空间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9.8 进入密闭空间前拟采取的隔离、消除或控制职业病危害的措施。9.9 准入的条件。9.10 进入前和定期检测结果。9.11 应急救援服务和呼叫方法。9.12 进入作业过程中准入者与监护者保持联络的程序。9.13 按要求提供的设备清单,如个人防护用品、检测设备、交流设备、报警系统、救援设备等。9.14 其他保证安全的必要信息,包括特定的环境信息

57、,特殊的准入,如热工作业准入等也要注明。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1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1.1 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1.2 安全隔绝1.2.1 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1.2.2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 拆除管道。1.2.3 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1.2.4 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1.3 清洗或置换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

58、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1.3.1 氧含量一般为 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 23.5%。1.3.2 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 GBZ 2 的规定。1.3.3 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 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 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 0.2%(体积百分数)。1.4 通风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1.4.1 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1.4.2 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1.4.3 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

59、行分析确认。1.4.4 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1.5 监测1.5.1 作业前 30 min 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1.5.2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1.5.3 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1.5.4 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 2 h 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 作业中断超过 30 min 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 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1.5.5 涂刷具有挥

60、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1.5.6 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 4.6 中规定的防护措施。1.6 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 4.3 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1.6.2 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 花的工具。1.6.3 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1.6.4 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1.7 照明及用电安

61、全1.7.1 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 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 12V。1.7.2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 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1.7.3 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按 GB/T 13869 规定架设和拆除。1.8 监护1.8.1 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1.8.2 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1.8.3 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1.8.4 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1.9 其它安全要求1.9.1 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1.9.2 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1.9.3 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1.9.4 作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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