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乡镇卫生院改革方案安徽医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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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安徽省乡镇卫生院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强化公益性质,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制定本方案。一、乡镇卫生院的设置每个乡镇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由所在县(市、区)卫生部门统一管理。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在乡镇卫生院内设立相对独立的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负责所在区域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二、乡镇卫生院的工作职能(一)提供公共卫生服务。1. 落实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及服务。2. 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

2、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指导开展爱国卫生工作。3. 规范预防接种服务,执行国家免疫规划。4. 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情处理。5. 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健康指导。6. 开展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7. 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开展健康指导。8. 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病例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和健康指导。9. 对

3、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10. 协助处理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1. 接受县级卫生部门委托,对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学校卫生、饮水卫生、职业卫生,以及村级预防保健工作进行指导、培训、考核与监督。12. 县级及县级以上卫生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1. 使用农村适宜医疗技术和中医药技术,规范诊治农村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对疑难病症进行恰当的处理与转诊。承担乡村现场应急救护、转诊服务和康复服务。2. 临床科室重点设置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等,加强急诊急救等建设。3. 严格执行临床诊疗技术规范,遵守无菌操作规程,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做好医

4、疗废物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4. 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药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政策,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5. 县级及县级以上卫生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的医疗服务。(三)其他职能。1. 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履行定点医疗机构职责,做好有关的政策宣传、监督及服务工作。2. 深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对村卫生室实行以“五统一、两独立”为基本内容的规范管理。负责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培训等项工作。三、乡镇卫生院的改革任务(一)改革管理体制。1.改革管理体制。推进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公益性管理体制。2.核定人员编制。按照安徽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

5、制标准执行。核定的编制仅是乡镇卫生院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二)改革人事制度。1. 科学设置岗位。在编制内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科学合理设置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医药卫生类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80%。2. 公开招聘乡镇卫生院院长。县(市、区)卫生部门会同人社(人事、劳动)等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招考或民主推荐的方式选择聘用乡镇卫生院院长。乡镇卫生院长聘期3年,其中试用期一年。原则上中心卫生院院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一般卫生院院长应具有初级以上职

6、称。3. 工作人员竞聘定岗。乡镇卫生院院长选定后,要及时组织实施工作人员的竞聘定岗工作。(1)竞聘对象。2008年12月31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的人员,包括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中具有卫生类执业(从业)资格或医药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者;2010年及以前年度依据省卫生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公开招募医药卫生类专业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通知(皖卫人200423号)规定,公开招募进入乡镇卫生院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和“三支一扶”人员,可参加此次定岗竞聘。竞聘对象的具体资格条件,由各县(市、区)医改联合办公室依据上述要求,并结合当地编制、人员情况等合理确定。(2)实施步骤。核准设岗方案。乡镇卫生院依据核

7、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拟制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设岗方案由县(市、区)卫生部门审核、人社(人事)部门核准后,报市人社部门备案。确定竞聘人员。由县(市、区)医改联合办公室对乡镇卫生院上报的竞聘人员,按规定逐人审核、确认。组织竞聘上岗。县(市、区)卫生部门会同人社(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等方式,组织乡镇卫生院人员竞聘上岗。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竞聘定岗具体实施办法。(3)资格准入。实行资格准入制度,不具备执业(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卫生专业技术岗位。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4. 统筹

8、调剂。对具有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单位如无相应空缺岗位,可以高职低聘、转岗聘用。对未聘人员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由卫生部门会同人社(人事)部门视情在本县(市、区)卫生系统内统筹调剂,参加竞聘上岗。5. 实行全员聘用。乡镇卫生院实行全员聘用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聘期3年,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待遇、聘期等内容,合同文本完整规范。县级人社(人事)、卫生部门按规定对乡镇卫生院完成岗位设置、组织人员定岗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今后乡镇卫生院岗位空缺需补充工作人

9、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内和人社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年度招聘计划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采取公开信息、资格审查、考试考核、竞争择优等规范程序组织实施。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6. 安置分流人员。按照安徽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流人员安置办法执行。(三)改革分配制度。对乡镇卫生院的绩效考核,按照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执行,并认真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县级卫生部门对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进行考核,财政、人社(人事)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乡镇卫生院在县级卫生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乡镇卫生院的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考核合格的,政府按照与当地事

10、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不合格的,政府按照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水平乘以考核得分比确定。乡镇卫生院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四)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确定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使用范围。乡镇卫生院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确需使用其他药品的,按规定在我省补充药品范围内选择使用,配备使用我省补充药品的采购金额占每月总采购金额比例30%。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并统一定价、统一配送。乡镇卫生院使用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现

11、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五)改革经费保障制度。乡镇卫生院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转。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按不超过乡镇卫生院当年业务收入1%的比例计提医疗风险基金,专门用于支付乡镇卫生院购买医疗风险保险发生的支出或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的资金。乡镇卫生院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

12、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当地政府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由同级财政采取按月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并在对其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程度等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每年1次的考核结果予以结算。乡镇卫生院收支纳入县级国库支付中心统一管理。规范并公开县级国库支付中心办事程序,优化资金拨付流程,切实加强监管,明确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本方案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附件2安徽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政

13、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如街道所辖范围内没有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选择1所国有企业或医院等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改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保证其公益性质,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方案。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原则上城市每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公益性职能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政府支持社区卫生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职能(一)提供公共卫生服务。1. 落实城市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及服务

14、。2. 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3. 规范预防接种服务,执行国家免疫规划。4. 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情处理。5. 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健康指导。6. 开展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7. 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开展健康指导。8. 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病例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和健康指导

15、。9. 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10. 协助处理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1. 政府卫生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1. 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2. 社区现场应急救护。3. 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4. 转诊服务。5. 康复服务。6. 政府卫生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的医疗服务。(三)其他职能。1. 建立双向转诊制度。2. 履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职责。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任务(一)改革管理体制。1. 改革管理体制。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政府举办的社

16、区卫生服务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2. 核定人员编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按照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皖编办200726号)执行。核定的编制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二)改革人事制度。1. 科学设置岗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管理岗位可设主任、副主任(兼任)各1名;专业技术岗位可设全科医师、中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医技人员(药剂员、检验员)、护理人员若干名;工勤技能岗位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可设全科医师或中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医技人员、护理人员等若干名。2. 人员竞岗聘用。参照安徽省乡镇卫

17、生院改革方案执行。3. 安置分流人员。按照安徽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流人员安置办法执行。(三)改革分配制度。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绩效考核,按照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执行。区卫生部门对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考核,财政、人社(人事、劳动)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区卫生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结果作为核定政府补助的依据。考核合格的,政府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不合格的,政府按照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水平乘以考核得分比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

18、主要依据和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四)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确定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使用范围。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确需使用其他药品的,按规定在我省补充药品范围选择使用,配备使用我省补充药品的采购金额占每月总采购金额比例30%;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使用我省补充药品的采购金额占每月总采购金额比例10%。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

19、(五)改革经费保障制度。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转。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按不超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当年业务收入1%的比例计提医疗风险基金,专门用于支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购买医疗风险保险发生的支出或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的资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

20、分由当地政府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由同级财政采取按月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并在对其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程度等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每年绩效考核结果予以结算。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纳入区国库支付中心管理。要规范并公开县级国库支付中心办事程序,优化资金拨付流程,切实加强监管,明确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本方案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附件3安徽省行政村卫生室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

21、管理,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制定本方案。一、行政村卫生室的设置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政府支持建设的标准化村卫生室。行政村卫生室应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医务人员、基本设备和药品,为农民群众提供规范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村卫生室人员应具有执业(从业)资格。具体设置标准参照安徽省农村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标准执行。政府配备给村卫生室的各项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二、行政村卫生室的工作任务行政村卫生室主要承担辖区农村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1. 负责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 2. 协助做好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儿童保健系统管理。3. 开展健康教育

22、,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4. 参与农民健康档案的建立与更新,配合乡镇卫生院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等慢性非传染病的随访与记录。5. 协助做好儿童免疫规划预防接种,老年人保健,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村级爱国卫生运动实施。6. 积极宣传新农合政策,协助做好参合农民医药费用报销补偿情况的定期公示工作。7. 使用适宜技术和国家基本药物,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8. 县级卫生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三、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2011年底前,全省所有行政村卫生室完成标准化建设任务,并全部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

23、管理。村卫生室的法律责任独立、财务核算独立。逐步建立严格的村医服务准入制度,优化队伍结构,提高服务水平。已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确需配备使用其它药品的,应按规定在我省补充药品目录范围内选用。配备使用补充药品的采购金额占每月总采购金额比例10%。村卫生室现有的库存药品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四、行政村卫生室的收入渠道及补助政策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收入主要来自政府补助和基本医疗服务收入。政府对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实行药品零差率给予补助,按行政村农业户籍人口数核定购买基本公共服务和基本医疗经

24、费的补助标准,即每1200个农业户籍人口每年补助行政村卫生室8000元,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统一安排到县,再由县落实到村卫生室。各市、县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助。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均作为新农合定点机构,按照纳入新农合门诊报销的医疗服务项目执行相关收费政策。行政村卫生室人员养老保障问题,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尚未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收入来自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医疗服务收入和药品加成收入。五、对行政村卫生室实行绩效考核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执行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在县级卫生部门指导下,由隶属的乡镇卫生院组织考核;

25、尚未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由县级卫生部门负责制定考核标准和办法,并委托和指导督促所在区域的乡镇卫生院按照考核标准和办法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县级卫生部门。本方案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附件4安徽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为加强全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0917号),制定本标准。一、每个乡(镇)均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为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乡镇卫生院隶属县级卫生部门管理。乡镇卫生院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县(市、区)乡(镇)卫生院”或“县(市、区)乡(镇)中心卫生院”。二、乡镇卫生院

26、的主要职责是:承担预防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受县级卫生部门和所在乡(镇)政府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三、全省乡镇卫生院编制原则上按照乡镇户籍人口的1实行总量控制。根据自然地理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等因素分类核定,平原地区按0.81.1配备,丘陵地区按0.91.3配备,山区按1.01.5配备(具体标准见附表)。各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对所辖乡镇卫生院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可根据医疗卫生资源布局或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统筹调剂使用:综合考虑城关镇交通便利以及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辐射能力等因素,城关镇卫生院可按规定标准下浮25%左右作为机动编制;承

27、担一定区域范围内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职能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可根据需要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20%核定编制(从其辐射的乡镇卫生院编制中调剂);服务人口较少的乡镇卫生院编制按标准核定不足10名的,可按10名核定编制。四、根据乡镇卫生院承担的主要职能,从事公共卫生服务人员应占编制总额的20%40%。五、乡镇卫生院医药卫生类专业技术人员(医师、药剂、医技、护理等)编制不得低于编制总额的80%。乡镇卫生院配院长1名,副院长2名。六、乡镇卫生院核定编制后,必须在编制内聘用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七、乡镇卫生院应采取编制一次核定、人员分步到位的办法逐院核编。依据本标准核定的编制是乡镇

28、卫生院岗位设置、聘用人员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核拨经费的依据。八、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并依照本标准核定的编制实行财政补助。九、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标准管理和总量控制;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根据本标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十、乡镇卫生院原有的机构编制标准如有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本标准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标准由省编办负责解释。 乡镇卫生院编制标准表地域类型编制标准() 平 原 0.8-1.150001人以上0.8-0.93000150000人0.9-1.030000人以下1.0-1.1丘 陵0.

29、9-1.350001人以上0.9-1.03000150000人1.0-1.130000人以下1.1-1.3山 区1.0-1.550001人以上1.0-1.13000150000人1.1-1.230000人以下 1.2-1.5附件5安徽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流人员安置办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为妥善安置改革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流人员,制定本办法。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以优化卫生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健全能进能出和激励有效的人事管理

30、制度,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推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促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科学发展。基本原则:坚持深化改革,加强队伍建设。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资格准入制度,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操作程序,确保分流安置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和谐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二、范围对象本办法所指分流人员,为2008年12月31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两类

31、人员:一是定岗竞聘中未聘的在编人员(含政策性安置人员);二是非在编临时聘用人员,包括定岗竞聘中的未聘者和未纳入竞聘范围的人员。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编人员,在竞聘定岗前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2008年12月31日后进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非在编人员(符合皖卫人200423号文件规定公开招募的大学生和“三支一扶”人员除外),应在竞聘定岗前进行清理、清退,先行解除劳动关系。三、安置措施(一)在编分流人员。1. 允许提前退休。截至2010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分流人员,本人自愿提前退休,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

32、退休手续;符合病退条件的,可按现行政策办理病退。2. 三年过渡安置。3年过渡期间,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如有空缺岗位,符合岗位条件的分流人员可以参加竞聘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分流人员待遇第一年按原基本工资的80%发给,职务补贴按最低职务标准发给,物价性补贴照常发给;第二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物价性补贴照常发给;从第三年起,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不计算连续工龄,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3. 鼓励自谋职业。支持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创办或领办经济实体。分流人员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后,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另按

33、本人连续工龄计算,每1年工龄,加发本人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1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4. 支持学习深造。对40周岁以下(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分流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并通过国家考试参加大专以上正规学历教育的,除享受第3条鼓励自谋职业的政策外,可一次性补助一定比例的学费。学习期满后,不再安排工作。对经学习提高后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如原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相应空缺岗位,可优先聘用;如无空缺岗位,也可推荐到专业对口、有空缺岗位的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行政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聘用。上述

34、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分流人员,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符合享受失业等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二)非在编分流人员。此类人员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享受以下待遇:1. 给予经济补偿。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月工资为本人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2. 落实相关保险。按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符合享受失业等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3. 视情推荐聘用。对具有相应执业

35、(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由乡镇卫生院推荐到行政村卫生室聘用。四、组织实施1. 加强组织领导。分流人员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稳妥推进。各县(市、区)卫生部门要积极会同人社(人事、劳动)、财政部门抓紧制定分流人员安置实施方案,按规定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分流人员安置工作由县(市、区)卫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人社(人事、劳动)、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做好审核确认、政策兑现和督查指导工作。2. 明确实施步骤。分流人员逐人填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流人员安置意愿表,经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初审,县(市

36、、区)医改联合办公室审核、确认后,由人社(人事、劳动)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将名单报县级财政部门和市级卫生、人社部门备案。病退(退职)人员须由县级及以上人民医院按规定出具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明后方可办理。对于未纳入竞聘范围对象的分流人员安置工作,可先期进行。分流人员安置工作在定岗工作完成后的3个月内完成。3. 保障经费支出。分流人员过渡期间相关工资待遇、按规定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经济补偿、学习深造期间一定比例的学费补助、提前退休和病退人员待遇等费用支出,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4. 实行人事代理。人社(人事、劳动)部门所属公共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地为分流人员办理档案管理、流动

37、、职称评定等手续(3年内免收代理费)和党团组织关系接转等事宜。5. 严肃组织纪律。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不下降。对在分流人员安置工作中弄虚作假和违背政策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6. 加强民主监督。各地要主动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工宣传分流人员安置的政策、措施,将范围对象、政策规定、方法程序等予以公示、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7. 维护和谐稳定。分流人员安置工作关系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要落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逐人落实,妥善安置分流人

38、员。要加强宣传引导,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分流人员,争取他们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分流安置工作平稳顺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附件6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认真执行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制度,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一、考核原则坚持绩效考核与社会效益挂钩,突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方式和综合评价、合理量化的考核办法,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为考核重点,促进基层医疗

39、卫生机构全面履行职责;坚持定期考核与不定期督查相结合,建立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对其工作人员的两级考核体系;坚持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工作人员收入待遇相结合。二、考核内容(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 1. 乡镇卫生院的考核内容。(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考核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医疗费用、规范药房建设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执行情况。(2)公共卫生服务:主要考核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应急处理、卫生监督等项工作情况。(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情况。(4)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开展情况。(5)人事财务管理情况。(6)院内建设与管理。(7)群众评价与监督。详见安徽省乡镇

40、卫生院绩效考核评价细则(另文下达)。2. 村卫生室的考核内容。主要考核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参与公共卫生管理、合理医药、药房规范化和群众满意度以及一体化管理执行情况等内容。详见安徽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评价细则(另文下达)。3.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内容。(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考核诊疗、护理一般常见病、多发病,体检,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服务数量,医疗安全、医疗工作效率、诊疗费用,药品使用、规范药房建设、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执行情况及群众满意度等内容。(2)公共卫生服务:主要考核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覆盖人口、服务质量及群众满意度等内容。(3)社区服务与管理:主

41、要考核财务管理、人员和岗位设置、双向转诊等内容。详见安徽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评价细则(另文下达)。(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劳动纪律、医德医风。三、考核主体(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县级卫生部门依据相关考核标准对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考核。对于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县级卫生部门委托隶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考核。(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县级卫生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对于实施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

42、卫生室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工作人员,由隶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考核。四、考核方法和程序(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方法和程序。1. 县级卫生部门按照安徽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评价细则、安徽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评价细则,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现场问卷调查等方式,于每年12月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1次集中考核,同级财政、人社(人事、劳动)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并将考核结果(包括绩效分值)报市级相关行政部门。县级卫生部门依据安徽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评价细则、安徽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评价细则进一步细化量化考核标准,并委托隶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每年7月上

43、旬、12月底对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2次考核,考核结果(包括绩效分值)经县级卫生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人社(人事、劳动)部门复核。2. 市级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进行复核,省级相关行政部门将不定期进行督查。(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方法和程序。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县级卫生部门的指导下,依据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绩效考核评价细则(另文下达)对所属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制定考核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考核办法由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县级卫生部门批准,

44、并在本单位公开。五、考核结果运用(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结果运用。1. 考核结果。考核实行百分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结果分为两个等次:分值80分及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定考核得分比,比例为实际得分除以80。2. 考核结果运用。(1)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合格的,政府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不合格的,政府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水平乘以考核得分比确定。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考核合格的,政府按照核定的标准进行补助;不合格的,政府按照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标准乘以考核得分比。(2)奖励

45、先进,惩戒后进。对考核合格且得分位列全县(市、区)前三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结合绩效考核后的资金节余予以奖励,并对此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通报表扬;对连续3次考核合格且得分位列全县(市、区)前三名的机构的负责人,要在提拔重用上优先考虑;对考核不合格、得分位列全县(市、区)最后二至三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连续3次考核均位列全县(市、区)最后二至三名、工作不能改进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去负责人职务。(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运用。1. 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比例,原则上在县级行政

46、区域内保持大体平衡,由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2. 实行分类考核,适当拉开分配差距。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3. 考核结果和平时工作表现,作为工作人员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六、工作要求县级卫生部门要会同财政、人社(人事)等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量化考核评价标准,完善考核办法,创新考核方式,增强可操作性,提高考核质量。各地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绩效考核作

47、为落实改革方案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成立专门机构,确立专人负责。严肃考核纪律,严禁编造、篡改考核资料,严禁利用考核谋取个人利益,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打击报复,确保考核客观公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追缴经费,并依法追究责任。本办法由省卫生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附件7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办法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积极稳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制定本办法。一、补偿方式(一)补偿范围。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

48、、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按照规定获得政府补偿。同时,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养等方面给予一定扶持。(二)补偿渠道。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同时,探索发挥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

49、。政府对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实行药品零差率给予补助,按行政村农业户籍人口数核定购买村医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经费的补助标准,即每1200个农业户籍人口每年补助行政村卫生室8000元,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统一安排到县,再由县落实到村卫生室。各市、县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助。二、核定任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一)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以及诊疗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护理;提供急诊抢救及转诊转院服务等。(二)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

50、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承担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三、核定收支(一)收入及其核定。1.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的构成。(1)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服务收入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2)财政专项补助收入,包括基本建设经费和设备购置经费、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补助经费、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以及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离退休费用等。(3)其他收入,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以及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经营收入、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2. 基层医

51、疗卫生机构收入的核定。(1)经常性收入核定。医疗服务收入按照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综合分析物价、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等相关因素,并考虑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对基本医疗服务收入的影响合理核定,其中药品收入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核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核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核定。(2)财政专项补助收入核定。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助;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人才培训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在事

52、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相关规定执行。(3)其他收入,由财政部门根据以前年度收入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收入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二)支出及其核定。1.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的构成。(1)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等正常运转支出。(2)财政专项补助支出,包括财政专项安排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离退休人员支出等。(3)其他支出,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述项目以外的支出。包括赞助、捐赠支出等。2.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的核定。(1)经常性支出核定。人员经费

53、按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核定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其中绩效工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业务经费根据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成本定额(剔除人力成本)等综合核定,其中药品支出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等核定。(2)财政专项补助支出核定。根据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专项工作任务完成的数量、进度、质量、效益等因素确定。(3)其他支出的核定。根据以前年度支出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支出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按不超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当年业务收入1%的比例计提医疗风险基金,专门用于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买医疗风险保险发生

54、的支出或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的资金。四、绩效考核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政府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并在对其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程度、居民健康改善状况等进行综合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由同级财政根据考核结果予以拨付。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采取按月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年终时,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结算。在实施绩效考核的过程中,进一步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岗位人员的倾斜力度。鼓励各地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奖惩机制。五、合理划分各级财政投入责任(一)公共卫生服务投入责任。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

55、等化的要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主要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二)基本医疗服务投入责任。基层医疗机构的经常性收支补助、离退休人员经费,原则上由同级财政按规定予以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省级财政统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等,由同级财政保障,中央和省级财政予以专项补助。六、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管理监督(一)县级财政部门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纳入县级国库支付中心统一管理,规范并公开县级国库支付中心办事程序,优化资金拨付流

56、程,切实加强监管,明确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要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预算管理,强化收支分析。要会同发展改革、卫生、人社(人事、劳动)等部门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评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二)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的监督,督促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计划,并确保其应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的资金及时应缴尽缴。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

57、各项费用,切实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确保全面完成收支任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附件8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使用与采购配送试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快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确定和使用1. 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以国家基本药物为主体。同时,为保障基层临床用药,在我省新农合药品目录和医保目录(甲类药品)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充药品(另文发布)。2.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确需配备使

58、用其他药品的,应按规定在我省确定的补充药品范围内选用。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和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使用补充药品的采购金额占每月总采购金额比例10%;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使用补充药品的采购金额占每月总采购金额比例30%。3.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取消药品加成,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采购方式1.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需要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实行政府主导、全省统一的网上集中招标

59、采购。2. 2010年9月1日前,完成国家基本药物省统一招标采购,2010年底前完成补充药品省统一招标采购。2010年9月1日至2010年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一体化的村卫生室所需的补充药品,按照皖政2009122号文件规定的药品招标采购配送试点过渡办法,由县级卫生部门通过招标药品经营企业组织供应。三、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采购程序1. 制定需求计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用药需求情况,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补充药品目录中选择本单位需要采购的药品品种、数量、规格、剂型、生产厂家(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补充药品分列),网上报送“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经“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审核汇总后,制定全省国

60、家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采购计划。社区卫生服务站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采购计划,由其隶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集中报送。2. 集中采购药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签订授权协议,委托“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进行药品采购。“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根据全省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招标采购计划,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省集中统一采购。3. 药款结算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药品送到后及时完成药品验收入库和网上确认、并提出用款计划,县(市、区)级国库支付中心在接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款计划和省药采中心网采数量证明后,及时进行药款

61、结算和支付,确保从交货验收到付款时间不超过30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四、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配送1. 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也可委托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委托配送的,生产企业和被委托药品经营企业应向省药采中心递交授权委托书和配送承诺书。2. 中标药品企业必须按照购销合同保证药品供应,及时满足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需要,将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配送,由其隶属的乡镇卫生院负责。配送药品的剩余有效期,必须占药品有效期的三分之二以上。五、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采购配送的监督管理1. 各县(市、区)卫生部门要加强基本药物采购、使用管

62、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和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基本药物处方集等,成立药物与治疗学组,制定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办法和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基本药物处方点评制度。加强药品验收、储存、发放等环节管理,建立药品入库台帐(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补充药品分列),严格执行验收、索证等制度,全面推进“规范药房”建设。严格执行零差率制度,及时将药品收入上缴县(市、区)级国库支付中心。2. 药品企业要加强药品质量和供应、配送管理,按照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生产、供应、配送药品,认真执行我省有关基本药物制度、药品集中采购等规定,认真履行投标承诺和药品购销合同,及时组织货源

63、、供应配送合格药品,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安全。3. 省、市、县卫生部门,牵头组织本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使用与采购配送的监管工作。各级卫生、发改、监察、纠风、财政、人社(人事、劳动)、物价、工商、药监等部门和基本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经办机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加强监管,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对没有按照本办法采购使用药品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供应配送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将按照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本试行办法由省卫生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解释。附件9关于规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把握关键环节,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改革顺利实施,制定本意见。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一)明确改革范围对象。范围对象包括:全省所有县(市、区)和淮南毛集实验区、六安叶集试验区、池州九华山风景区每个建制乡(镇)设置的1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每个街道办事处设置的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如街道所辖范围内没有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选择1所国有企业或医院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纳入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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