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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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期货交易委托合同 甲方:_住所:_邮编:_业务电话:_传真:_乙方:_住所:_邮编:_业务电话:_传真:_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第一章委托第一条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第二条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甲方有义务将交易结果转移给乙方,乙方有义务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由于市场原因乙方交易指令部分或者全部无法成交,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甲方不承担责任。第二章保证金第三条乙方开户的最低保证金标准为_元。乙方资金不足_元

2、的,甲方不得为乙方开户。保证金可以现金、本票、汇票和支票等方式支付,以本票、汇票、支票等方式支付保证金的,以甲方开户银行确认乙方资金到帐后方可开始交易。第四条乙方可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以可上市流通国库券或者标准仓单等质押保证金。同时,乙方授权甲方可将其质押物转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第五条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资金来源说明,乙方对说明的真实性负保证义务。必要时,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第六条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或者市场情况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第七条在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

3、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在此情形下,提高保证金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第三章强行平仓第八条乙方在下达新的交易指令前或者在其持仓过程中,应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第九条甲方以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的计算方法为:_(由甲方、乙方约定)。第十条乙方因交易亏损或者其他原因,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条件)时,甲方将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采取减仓措施。否则,甲方有权在事先未通知的情况下,对乙方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的交易风险

4、达到约定的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条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发生的损失。第十一条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承诺不因为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而向甲方主张权益。前款所称合理的范围指按照期货经纪业的执业标准,已经以适当的技能、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执行强行平仓。第十二条除非乙方事先特别以书面形式声明并得到甲方的确认,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当乙方保证金不足使乙方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控制条件时,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开新仓,并可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乙方在甲方实际控制若干交易帐户时,甲方有权对其

5、合并计算风险。第十三条由于期货交易所编码规则的不同,乙方可能在不同的期货交易所将拥有不同的交易编码。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在不同的交易编码下同时存在盈利和亏损时,在亏损部分未得到充分填补前,乙方不得要求提取盈利部分。第四章通知事项第十四条甲方采取_(甲方、乙方约定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书、强行平仓通知书。甲方在每一交易日闭市后按照_(甲方、乙方约定方式)向乙方发出每日交易结算单。甲方按照_(甲方、乙方约定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提供上月交易结算月报。第十五条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每日交易结算单、交易结算月报的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应当(按照甲方、乙方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在约定时间内未

6、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视为乙方对记载事项的确认。第十六条甲方或者乙方要求变更本章的约定事项,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经对方确认后方生效。否则,由此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该方负责。第五章指定事项第十七条甲方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授权的指令下达人的交易指令。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指令下达人:_。第十八条甲方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授权的资金调拨人的调拨资金指令。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资金调拨人:_。第十九条乙方以下列通讯地址和号码作为乙方与甲方业务往来的唯一有效地址和号码:地址:_;邮编:_;电话:_;传真:_。(双方可以约定其他通讯方式)第二十条乙方如需变更其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或者变更业务往来方式,需书

7、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按规定程序确认后方生效。乙方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担。第六章指令的下达第二十一条乙方交易指令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电脑等方式下达。书面方式下达的指令必须由乙方或者其指令下达人签字。电话、电脑等方式下达指令的,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或者用其他方式保留原始指令记录。乙方同意,电话录音、电脑记录等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可以约定采用某种指令下达方式)。第二十二条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指令,包括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齐全和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和无效;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

8、的指令。第二十三条乙方在发出指令后,可以在指令未成交或者未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成交,乙方则必须承担交易结果。第二十四条乙方若申请套期保值头寸,应当按照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者证明,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有效承担责任,甲方应协助乙方申请套期保值头寸。第七章报告和确认第二十五条甲方对乙方的期货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进行过交易或者有持仓,甲方均应在每个交易日闭市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发出显示其帐户权益状况或者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单。第二十六条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提出异议后,甲方应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

9、交易记录及时核实。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时,有权将发生异议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第二十七条甲方的交易结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或者强行平仓不符合约定条件,甲方有过错并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重新执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第八章现货月份平仓和实物交割第二十八条乙方应当在甲方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出交割申请。乙方申请交割,应符合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的实物交割申请。第二十九条乙方应当在甲方统一规定的期限前,向

10、甲方提交足额的交割资金或者标准仓单、增值税发票等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凭证及票据。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乙方未下达平仓指令,也未向甲方提交前款资金、凭证及票据,甲方有权在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第三十条交割通知、交割货款交收或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业务规则执行。第九章保证金帐户管理第三十一条甲方在期货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帐户,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以及质押的可上市流通国库券。第三十二条甲方为乙方设置保证金明细帐,并在每日交易结算单中报告保证金帐户余额和保证金的划转情况。第三十三条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从

11、乙方保证金帐户中划转保证金:(一)依照乙方的指示支付结余保证金;(二)为乙方向期货交易所交存保证金或者清算差额;(三)为乙方履约所支付的实物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罚款;(四)乙方因违法、违规被监管部门或者期货交易所予以罚款,甲方为乙方支付罚款;(五)为乙方支付的仓租或者其他费用;(六)乙方应当向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交易所支付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以及相关税项;(七)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双方同意的划款事项。第三十四条乙方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甲方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无法从事期货经纪业务时,乙方的保证金不得用来抵偿甲方的债务或者挪作他用。第十章信息、培训与咨询第三十五条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向

12、乙方提供国内期货市场行情及与交易相关的分析报告服务。甲方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乙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乙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得以根据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对交易亏损要求甲方承担责任。第三十六条甲方应当以发放培训教材等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货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第三十七条乙方有权随时查询自己的原始交易凭证,有权随时了解自己的帐户情况,甲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第十一章费用第三十八条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代理进行期货交易的手续费。手续费收取的标准按附表执行。第三十九条乙方支付给期货交易所的各项费用以及涉及乙方的税项由乙方承担,前述费用不在乙方支

13、付给甲方的手续费之内。第十二章免责条款第四十条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第四十一条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相关期货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第四十二条由于通讯设施中断、电脑程序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延迟,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第十三章合同生效和修改第四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后,于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帐户之日起生效。第四十四条本合同如有变更、修改或补充,双方需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

14、、修改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四十五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本合同未列明的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章程、规则和本公司有关的业务细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执行。第十四章帐户的清算第四十六条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通过平仓或执行质押物对乙方帐户进行清算,并解除同乙方的委托关系:(一)乙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期货监管部门、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3本公司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4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5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6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批准文件的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

15、地位的企业。7单位委托开户未能提供委托授权文件的;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二)乙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三)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四)乙方在甲方的帐户被提起诉讼保全或者扣划;(五)乙方出现其他法定或者约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乙方应对甲方进行帐户清算的费用和清算后的债务余额负全部责任。第四十七条甲方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甲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乙方的持仓和保证金。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客户持仓转移至其他期货经纪公司,同时转移乙方保证金。由此产生的有关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四十八条乙方可以通过撤销帐户的方式,终止与甲方的期货经纪合同。甲方、乙方终止委托关系,乙方

16、应当办理销户手续。第十五章纠纷处理方式第四十九条甲方双方发生交易纠纷或者其他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解决:(一)提请仲裁;(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章其他事宜第五十条甲方的开户申请表、客户须知及客户声明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要与本合同同时签署。第五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_乙方(盖章):_授权代表(签字):_授权代表(签字):_年_月_日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附件附件一客户声明客户应当如实声明不具备下列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期货监管部门、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3本公司职工及其

17、配偶、直系亲属;4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5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6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批准文件的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7单位委托开户未能提供委托授权文件的;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如果客户未履行如实声明义务,期货经纪公司有权解除期货经纪合同。附件二期货经纪合同指引第一条期货经纪公司使用的期货经纪合同不得与期货经纪合同指引相抵触。第二条期货经纪公司制定或者修改期货经纪合同,应当将合同样本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查。第三条期货经纪公司在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前,应当向客户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本指引所附客户须知,经客户阅读理解并签字。第四条期货经纪公司应

18、当向客户说明期货经纪合同主要条款的含义,并向客户提示其所负的说明义务。客户在书面确认完全理解合同主要条款的含义后方可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合同。第五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规则、业务规则及其细则等相关文件供客户查询。客户有权向期货经纪公司询问上述规则的含义,期货经纪公司对于客户的询问有解释的义务。第六条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应当由客户如实填写开户申请表。开户申请表应包括客户资格、资金来源、从事期货交易目的、是否有期货交易经验等与资信有关的内容。第七条个人客户开户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客户开户时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文件,并保

19、证开户行为和代表单位开户的人有正当的授权。第八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避免与客户的任何利益冲突,保证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最大的合法权益。第九条期货经纪合同应当约定客户开户的保证金最低标准和风险控制条件,但对所客户应当采用统一的标准和条件。第十条期货经纪合同应当约定强行平仓、追加保证金的条件及有关事项,但对所有的客户应当采用统一的条件和程序。第十一条期货经纪合同应当统一规定对交易结果的通知、确认和异议的程序和方式,并与客户约定采用的具体程序和方式。第十二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开展经纪业务。有关业务规则的任何变动在生效前应通知客户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派出机构。第十三条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根据该指引制订本公司的期货经纪公司标准文本,并与客户签署。在重新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前,现期货经纪合同仍然有效。附件三客户须知第一条期货经纪公司不得对客户作出获利保证或者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客户应当明确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没有根据的,并且声明从未在任何时间从期货经纪公司的任何代表或者工作人员处得到过此类承诺。第二条期货经纪公司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不得要求期货经纪公司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全权委托指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第三条在期货交易所限仓

21、情况下,期货经纪公司有权未经客户同意按照限仓规定限制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数量。当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要求时,期货经纪公司有权对超量部分强行平仓。期货经纪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第四条在期货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期货经纪公司对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期货经纪公司有权未经客户同意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期货经纪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甲方:_技术产权交易所地址:_电话:_传真:_网址:_乙方:_ 身份证号码:_地址:_电话:_e-mail:_本协议项下,乙方愿意成为甲方的特约经纪代表并遵守甲方所制定之_技术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

22、_技术产权交易所会员守则(暂行)(以下称守则)以及其他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甲方的业务范围为客户提供中介服务。经协商一致,双方达成以下条款,以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并共同遵守履行。一、保证条款1甲方保证其为依法组建,有权签订本协议的法人组织。2乙方保证已年满18周岁,且非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本协议约定业务之人员,乙方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可靠。二、乙方从事业务之范围1为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使用进行中介服务;为科技型企业产权转让、融资进行中介服务;2为技术引进,外资项目引进进行中介服务;为技术出口进行中介服务。 三、乙方须经甲方培训认可并发放技术产权经纪证书后方可进行相关中介服务。四、

23、乙方每年向甲方缴纳_元人民币的管理费。双方同意,该费率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管理费应在每年第一个自然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付清;第一年度管理费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拖欠管理费超过半年,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经纪代表资格。五、乙方的权利义务1凡乙方提供中介服务的项目,乙方有权按与委托方的协定标准收取委托方的佣金;2凡乙方提供服务的项目通过甲方挂牌成交的,有权要求甲方协助申请_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产权交易专项资金的奖励;3乙方有义务遵守甲方之交易规章制度。4乙方通过甲方所得报酬的税负由甲方代扣代缴,有优惠政策的,按政策办理。六、协议的解除和终止1乙方欲提前终止本协议的,甲方应予允许,但

24、乙方对其此前从事的中介活动仍负有独立完全的责任。2乙方对涉及到当事人以及本交易所需要保密的内容有义务予以保密。3乙方不能正确履行其义务,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4协议届满,乙方愿意续约的,可以续约,但甲方对此保留最终审核权。 七、特别约定1乙方明白并同意乙方并非甲方的职工,不纳入甲方劳动编制,乙方仅享有通过甲方信息资源平台进行中介服务以及获得甲方协助申请交易奖励服务的权利,不享有劳动福利、保险等权益;乙方不得以甲方职工、受托人或任何身份,代表甲方发表、签署任何文件、或承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2乙方在促成交易过程中,因其过错造成转让方、受让

25、方或其他相关各方损失时,乙方应独立承担赔偿责任。3甲方与乙方因本协议所形成的关系不能解释为聘请、代理、或合伙关系。4乙方签约前,已经阅读并完全了解本协议及本协议所提到的交易规则和会员守则,乙方同意并愿意遵守。5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国家政策的要求对公司的规章制度作相应的调整,乙方在此承诺接受并遵守,否则本协议在乙方提出异议时自动终止。八、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因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经友好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九、协议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第十二个月最后一日止。十、本协议自签订之日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

26、盖章):_乙方(盖章):_代表人(签字):_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 委托人名称:_(法人或其他组织填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营业执照号:_营业地址或住址:_联系地址:_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传真:_委托人姓名:_(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码:_住所地:_联系电话:_传真:_受托人:_法定代表人:_住所地:_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传真:_为投资于_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释义“本信托

27、计划”:指“_资金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在信托推介期间,为受托人所发出的要约邀请;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后,本信托计划即构成该信托合同的一部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除应当遵守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外,还应当遵守本信托计划的相应规定。“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_资金信托计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作出

28、明确指定,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业务。“aaa公司集团”:指_公司。aaa公司集团持有_股份_股,占该公司股本总数的_。“信托资金”:指本合同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信托计划资金”: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信托计划资金专户”:指受托人在_开立的信托计划资金专用账户。“信托财产”:指在本信托计划中,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计划资金,以及基于本信托计划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占有、管理、处分或者以其他方式运用而取得的全部财产或权利。“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的总和,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

29、和费用的余额。“信托文件”:指本信托计划书(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本信托计划的各个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别签订的a类信托合同、b类信托合同或c类信托合同,以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等文件。“信托收益”:指各类信托合同的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相应收益。各类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计算并确定。“总信托收益”: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资金过程中产生的信托利益,减去信托计划资金后的余额。“信托受益权”: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之各类信托受益人享有的本信托计划和相应各类信托合同所规定

30、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分配权等在内的信托权益的总称。“a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资金信托计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及其信托合同享有优先信托收益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优先受益人。“优先信托收益权”:仅指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a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的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本信托计划项下总信托收益,将优先用于支付优先信托收益权项下的信托收益。“b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资金信托计划b类资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

31、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普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普通受益人。“普通信托收益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按照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受益人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收益人分配信托财产的权利。“c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资金信托计划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

32、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特定受益人。“特定信托收益权”: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对剩余部分之信托收益的分配请求权。“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c类信托合同的规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相应类型的资金信托合同,并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投资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专指本合同列明的委托人

33、。“受托人”:指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集合方式管理和运用委托人的信托资金的信托投资公司。在本信托计划中,指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受益人”:指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所签订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与本合同的委托人为同一人。“自益信托”:指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的信托。“工作日”:指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特别委员会”:指根据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在本信托计划项下设立的,为应对_经营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重大异常问题而设立的特别议事组织。“特别委员会规则”:指受托人为特别委员会成立、运作而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该规则作为本信托计划的附件

34、,构成本信托计划的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信托计划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条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其自己的名义,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理念,将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的资金,集合运用于专项受让aaa公司集团持有的_的股权,参与的房地产开发与建设,为受益人获取收益。第三条信托资金的用途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委托人同意加入本信托计划,指定信托资金由受托人管理,并与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以_经评估并经市资产评审中心确认的净资产值为依据,确定股权受让价格,受让aaa公司集团所持有的_股份_股,占_股本总额的_。信托计划资金所取得的

35、总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进行同业拆放、银行存款或国债回购等稳健性运作。第四条受益人本合同项下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为优先受益人。第五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1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2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小写金额¥:_元);3信托资金的交付:_。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受托人营业场所签署本合同并交付信托资金。委托人如为机构的,应至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合同签署手续,并在包括合同签署日在内的二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划转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委托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规定缴付上述信托资金的,受托人有权另行与其他投资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

36、。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信息如下:户名:_,开户行:_,帐号:_。第六条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及成立1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_年_月_日起,直至本信托计划的资金全部交付之日止。但自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开始之日起60日内,本信托计划所确定的信托计划资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托人有权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受托人按照前款之规定,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的,信托计划不成立,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返还全部的信托资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和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2本信托计划的成立:本信托计划于信托计划资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个工作日(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成立日”)成立。信托资金在委托

37、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由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与信托财产一起支付给受益人。第七条信托生效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之日(以下简称“信托生效日”)生效。1委托人已按照第五条的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2本信托计划成立。第八条信托期限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_年,自信托生效日起计算。第九条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信托财产的范围1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按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和运用。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应单独开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并建立单独的会计帐户进行核

38、算。2信托财产的范围,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1)信托计划资金;(2)受托人以信托计划资金受让取得的全部_股份;(3)前述(2)项股份产生的各项红利及其他权益;(4)_清算时,受托人作为股东所取得的清算财产;(5)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6)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第十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委托人的权利(1)委托人享有的一般权利如下:(a)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b)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c)因设立信

39、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有权向受托人提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的请求;(d)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e)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除上述一般性权利外,委托人在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根据本信托计划及其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规定的条件,向本信托计划项下特别委员会委派成员的权利。b类信托合同委托人所委派的特别委员会成员应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特别委员会规则的规

40、定,在特别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享有表决权。2委托人的义务(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3)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4)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5)同意按照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向特别委员会委任成员,并接受该规则规定的约束;(6)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受托人的权利(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2)收取信托报酬;

41、(3)以_股东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_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a)根据_章程的规定,向_提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权利;(b)根据_章程的规定,通过_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选举、罢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c)以股东身份参与_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d)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_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和对_的业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以及(e)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_章程规定的其它股东权利。(4)根据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受托人的义务(1)不

42、得向第三人转让、赠与其所持有的_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进行权利质押,但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相应资金信托合同规定,及为实现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所必须的除外;(2)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4)按照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和信托财产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_年;(5)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6)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

43、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受益人的权利和限制受益人在本合同项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1普通信托收益权:即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收益权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受益人在b类信托合同规定的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的限度内,先于特定受益人对信托收益享有的分配请求权。在优先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前,不得对普通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的分配。在普通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前,不得对特定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的分配。2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优先于特定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的权利。在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前,不得对特定受益人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3受益人有权将信托受益权根据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

44、规定转让,但不得以信托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4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益人应根据本信托计划和本合同的规定,承担对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所作的相应的限制。第十三条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3)推介费;(4)信息披露费用;(5)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用、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6)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7)信托报酬;(8)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时的股份过户等费用;(9)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10)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

45、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2费用计提:信托存续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取。第十四条信托报酬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报酬总额为_元,分三年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托报酬为_元,由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并受托人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取。第二年的信托报酬为_元,第三年的信托报酬为_万元,由受托人分别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一年和两年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取。第十五条信托收益1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的来源:本信托计划项下的总信托收益,为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管

46、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托计划资金和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后的余额。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为总信托收益减去全部优先受益人应分配的收益后的全部剩余信托收益中,不超过本条第二项规定的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的信托收益,按照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占b类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向本合同受益人分配的部分。超过上述信托投资收益率以上部分的信托收益,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全部归特定受益人享有。2本合同项下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1)本合同项下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为8。实际年信托投资收益率将根据_的实际经营管理状况和用于分配的利润数额等因素确定。(2)本合同项下受益人同意其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最高不得

47、超过上述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超过上述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以上部分的剩余信托收益,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全部归全体特定受益人享有。(3)委托人在此确认,其已经理解本条第2项之第(1)小项所述之信托投资收益率,仅为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其并不表示或暗示受托人对上述收益率的保证或承诺。信托资金的实际信托投资收益率取决于_的实际经营管理状况和用于分配的利润数额,以及优先受益人收益的分配情况。3信托投资收益率的计算:以上信托投资收益率,以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数额为基数确定。第十六条信托收益的分配1信托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数量: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应当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受托人应当按照本合同信托资金额占b类

48、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向本合同项下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分配。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当年度实际提取和分配的收益不足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的,以次年度普通受益人可分配的信托收益弥补不足部分,然后再按照不超过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提取次年度受益人的信托收益。在信托有效期内,以此类推。2信托收益分配的领取和期限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托人于_利润分配实施后十五日内,在满足优先受益人的信托优先收益权后,向本合同受益人进行分配。受托人在信托收益分配之日,将受益人应得之信托收益划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帐号:户名:_,开户行:_,帐号:_。第十七条信息披露1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1)在本信托计划

49、推介期间,本信托计划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报告放置于受托人营业场所,委托人可以查阅。(2)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每半年制作信托资金运作及收益情况表、信托财产风险状况动态分析报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项说明,在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查询时,可持有效身份证件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在受托人营业场所进行查阅。(3)在本信托计划成立每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年度管理、运用报告书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以下列方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a)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b)在受托人网址_上公告;(c)来函索取时寄送。(4)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严重

50、影响信托事项时,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以本条第1项第(3)小项规定的形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2信托终止后的信息披露: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本条第1项第(3)小项规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第十八条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1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和受益人信托财产的分配: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归属于受益人。本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规定,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确认和分配。

51、2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期间:受托人应于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终止后40个工作日内(以下简称“信托财产分配日”),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3信托财产的分配方式:本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以分配_股权方式,向受益人进行信托财产分配。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由受托人根据信托终止时_经评估的每股净资产值折价,提取与b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等额的_股份,依据受益人信托资金占b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向受益人进行分配。在受托人所持_股份按照上述每股净资产值折价,少于b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时,按照受益人信托资金占b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对信托财产进行等比例分配。4受托人以_股份进行分配,应负

52、责办理相应的股权过户手续。在信托终止后直接分配_的股份时,作为信托财产的_股份从受托人名下转出期间,受益人承担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风险。5信托终止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的领取及其期限:受托人应当于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项下受益人应分得的_股份过户至受益人名下,并办理相应的股权过户手续。第十九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受益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在信托生效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在信托生效日起一年后,可通过转让信托合同形式转让,并可以在满足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合同不超过200份的前提下分割转让。受益人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以外的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应于三日内

53、以书面形式征询特定受益人意见。特定受益人应当在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特定受益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的权利。特定受益人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或特定受益人在上述期限内未予答复的,受益人方可按照其各自信托合同的规定,转让信托受益权。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信托合同和转让申请书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转让人和受让人按照转让的信托合同信托资金额的0.1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受益人转让本合同项下之信托受益权,应当将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第二十条向特定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1在信托期间,特定

54、受益人有权按照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要求本合同之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转让本合同项下之信托受益权。特定受益人要求本合同之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转让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时,本合同之受益人有义务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转让。2转让价格的确定和转让手续费:上述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格,为受益人转让的b类信托合同的信托资金额,与以该合同规定的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计算的实际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预期收益之和。上述信托受益权的受让方应当按照转让的信托合同信托资金的0.1向受托人支付转让手续费。3上述信托受益权转让后权利的确定: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按照本条的规定,受让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受让

55、后信托受益权的内容: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让信托受益权后,其继受的信托受益权按照本信托计划项下c类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受益权确定和执行。受让人除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和要求本信托计划项下普通受益人向其转让其信托受益权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外,放弃其他特定受益人的权利。第二十一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_的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其它风险。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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