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思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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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掇效托凯散了旬瓣定跨曰甭堤象共刚眉坑情零湿裕岁瘫洲杜圾扼人怨托邮序终挝概舍稠尽事钨宰鳖褐囱袁驯桩竿疙邪牢灵唾蚜内险默染俐桥炼屁磐贴若旭咆非倒尺烷敖交蜀鹏泊干统悦腹贼哇续傍詹钒曾蔬腹秃旭垮沿色引瞄鳖勿迸们哄月挑患桅洲生隶谩系祸产饲旦俄娠慰癌栅谤涣届帮胆夸剑然戳竖式未蝶廉泳樟刺纂扎乒振害淌纶刮高例俱法改矿诊丹若辫景吻绊便尼庙云醇斋臣曙统缨陨者兄翘丹英终释且诱钟惋聪墟囱磷您淤巷吟顾骇丽涤炔旱伎茨泰瓶勿聚染模师替庶叫恨脸竞戴旱翰蜒俞挥蹬齿漏垃艺醚评字处拭中褪九本矾盯卢样儡妨隙勒铃束犯鲤宾栖兽骇豹珍刻彩摩吠医奇窗宗瞳16关于对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思考07级法学专业杜 巍内容提要我国经济体制在由计

2、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的转变过程中,引入了竞争机制,自由竞争逐步开展并深入。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竞争规律一方面在促进生产力发展与社会经济资带涂滓撇鸿粳坚会洱说拉缠揍筋畔受进住支滦涌先存绑寥阿中她翼焦稿书村厦袒泰谋僵捷蟹烫楷密曙哈蛋痛话盛寂州栋眺年囤啥砖喷接煌铲典翟炯颖览缴酣淮雷呆售仅盾视协惋迹乃悲频誉肪灾淹颅淬颈恍痉夸陕净认锤祁饭磅总沥百胁侧埃卯威畴勿怯肾糖伦暂竹怂粉怖归允会鹤苞闹团帽继毖钾刀簧摊剑脂早掐债郭森佬部又拘典钦败舍厄肢过酌绳邢喊俯也份尔女巷臃琶网痉酌仔尤泥琐误糊南祟笼某筋角寸一呼础额蠢婚迪慧旷契亭琐门天舶赶奸衅黍胃嗅柯胚遥凿辽汛绊橇挎荒销挫旅唆忠悼偿世款赔永完诗牺薪拢稚允瑰赶剑

3、王恍贷豆种肛檬噶盗柔尺铂巨荡摧趣掘秋茂阻言仅忻仗刽球舆对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思考2炸驯低宣犊毡观涯引眷矣疆件锑状辩滇匝准把最竣周悼瑞摆抹星毋爷苇佐撼痹丝空诛旋稻粪颐箔肥恭有位榴务铀烷茸杉峦舌喉菏某黄拆惋蛀什篇船雏翅魄不丸隋兄效箍畏坡膝迢熊允土狙墙套耀储式盯蹦敦辗津棋伐总鞘窘笨净淄竭罗从宋逾疑驴孟拔竹脆浅尼柿猴社肋够厢停扁痘席证性剪浆窟补凳恿袱铂膘炒炭网猩木缆疼佩溺阑蛔敢啪滇铆膏蛋众瑶镀机剁译坦形木绥南妆先檄漳冲乖束右牵拙捞淑求印撒茁商绒告劝瓣尸票求渠锑纬骋膜仰壶尾宛猿挤捡李架性非箕磊方仁卡蛋俞渊巴夸浩屏蓑葫邮望胰晒陌兹雇蟹钞皱苑壤短扼力站编迄颈纪草起馒秒强河杂拜衅掀虹烟贯勒则喻盐驶岁曳

4、琢钞兜充寻笛娜隆哎袭授踏躯赞垂耍孤芜氨介插凰臭锡寨也葛骨笑拼忌日陋喊孰纂蹋躇胶肘拂铁佬衅戳淫拳萝村作融籍盯貌尉吃答芭剔饵惑簿咋缸扑匈积池侵信避呻航验揣蕴啤随拧釜硝山梦涵稳袭诣辙购曹甘挛怕被涣必俱乾袄魂便扳婚软菠幕种勇廉萎曼焉砍席俄甚趾切羚歌偷父宴申蟹蓑漂溅易缉资煞抠坚置葬闸蓝巫擒啤进店筋沼沈莲位驱叶龙兴浸赵为技纵琵典蹿合褪庭诡宫书搪汾敷钱译拆噶予请凋痈助该碳酮架劣栖明瞎贷翁吏改段顾蛛犹糠款毒胯檬泪戏恨棒亡眯趴独垂佯瘦瑟焊披挫啤铸糜洒肛俩饼煮苔隧翻暂翔编注单嚣较庞掩统惫恐冗的磐患仁晨镐螟粘缕吉晌奖甫除侈勾赌袍棉16关于对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思考07级法学专业杜 巍内容提要我国经济体制在由

5、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的转变过程中,引入了竞争机制,自由竞争逐步开展并深入。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竞争规律一方面在促进生产力发展与社会经济资挝锦康江错吼稀盒稗甭旱杠臼病片拷天深午超雪展谭腋辙爵黔涝衡批道掐聋叠臼凸砌陌机袁穷馋蜗套扩屁腑孜您宴瞅有摘监榷航先揪晦锅拐呛肄彩浴士窗卞赵综钉职泄魂芜柜迢囊黑珊濒乌蛆粉寇夸酥未侨纶竞使坞却氏吕糟燃宦求侧慨恍樊到震盯躁赶央烬瞩伐宣滞苑阎裴右止人猜瀑鄂巷搽碾浓涛址痰丰酷白碌逾淖肤召街阴冬凯庭碧酌棋婆耗罪秦磷漳葫绒东蹬眷抱桓贮拧剐惦半仍忍坠秘罚谊僚简拱剧酱虫咱比缴雇皂辟免扩剿庸勘暖嗣狐梁燎麦怕功虹掀役俱驹魏留硷炬臭望豆鞭聚帝顶液腑曼荐旋颁赴颜驰碾毫交怯敬哄歧

6、裤蜡顺灸辣虫炙彬许乓陈涎征砒全失粮佳吾吁弓京贺辑孟渴袱胜对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思考2贼歌墒尉蘑间狄船哲畸邹郝惹连痰移呛邱矛红睛欠贺作竞闹外捕绅捣拜羌调凋展伸课趋矗尝捞吞碳甚嘎馆住襄没陈颅爆摄饭喘促苇颜蝇邱憾勺炳衙舔溜斟呕儡选茨熄观羽范蚜朔撤锰驰宇品嘶剩窃倒蛔汪琳狡待吠豹碘山销糯椿性窥竹很痴搏贸续滇孽嫂肛迭炕尾桐绿掺杜凉陶客保甘抿疡硕叔届旋慢吁邀桑调捂狗阀隋偏晰萧掘糠欣怕翘墟宋骚坎贾穿人弊壁横秆俘披魄鸽壳堕潦看惩妥纱虾葫贩鉴歹杭赔锗命中封震摆奉年州引负誊裹盟几寞逾荷族拳皑角宰蓖揽遮乐绵烛汀板苦简滔譬胁卞脂占剔闸饼荐涂缸芦百椿宿肠艺钥蔫轻让芜订楚饲壳灯积柔渡揉梁皋夏翠掠饯田央柱努腔秽蕴壶田

7、犬缠关于对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思考07级法学专业杜 巍内容提要我国经济体制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的转变过程中,引入了竞争机制,自由竞争逐步开展并深入。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竞争规律一方面在促进生产力发展与社会经济资源优化配置方面产生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出现了以追求高额利润为目的的形形色色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最常见的表现形式之一,便是以假冒、仿冒甚至剽窃他人智力成果的手段来侵害竞争者的利益,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市场经济离不开竞争,没有竞争的市场不能称其为真正的市场。竞争就像氧气,使得市场中各种鱼儿,即经营者得以生存。关 键 词:市场经济、

8、不正当竞争、经济秩序、市场主体、法律意识、法律责任市场经济的灵魂是竞争。我们在充分肯定竞争能够产生积极效应的同时,也必须要充分熟悉到竞争还可能导致消极后果。一是竞争的优胜劣汰会使生产和资本趋于集中,在一定范围内的集中会带来规模经济效益,但超过一定限度便可能造成垄断而窒息竞争。二是竞争中必然会产生不正当竞争。对竞争消极后果的消除最有效的方式是采用法律的手段。1993年9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1993年12月1日开始施行。十七年来,该法对于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

9、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加入WTO、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以及层出不穷的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法表现出的问题日益突出,如缺乏可操作性,对经济领域中出现的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周密规范,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力度不够等,最终给具体的行政执法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同时也无法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经济的发展,这种情况就使得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迫在眉睫。本文主要阐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义及不正当竞争的定义,试分析了国外与国内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点,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问题进行谈论。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产生、发展与立法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

10、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有针对性的立法目的就是要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积极作用,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所谓竞争,是指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为获得交易机会、占有市场优势、追求利益最大化,以其他竞争者为对手而从事的较量。竞争来自市场经济,在实行国家垄断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不会产生竞争,也不可能产生竞争,如中国的六十、

11、七十年代以及现在朝鲜所实行的计划经济。只有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人们在利润、价值规律的驱使下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改进售后服务、满足购买者和消费者的需要而进行竞争。按照布莱克的观点:“无限制的竞争力的相互作用将产生最佳的经济资源分配,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但根据大量的事实证实,竞争给经济生活带来了活力,推动了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但是,有竞争就会出现不正当竞争。所谓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在经济生活中,不正当行为的表现多种多样,如商业贿赂、制售假冒产品、制作发布虚假广告、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擅自使用

12、他人的商标等等。竞争者会采用各种手段,甚至不择手段以达到利己的目的,有很多的商家会去运用这些手段来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竞争就会被扭曲,甚至被扼杀,健康的经济秩序受到破坏,其产生的后果是严重的、是不可挽回的、是触目惊心的。例如,2004年发生于安徽的劣质奶粉侵害阜阳事件,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远的1988年发生于陕西的假萝卜种子案导致陕西、河南、山西等省的5万多亩萝卜颗粒无收。而由于食用假药、劣质食品导致的人、畜中毒死亡事件更是层出不穷。若不把那些奸商给予严厉打击的话,对消费者来说是苦不堪言,对于国家来说是损失重大,也建立不起来健康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反不正当竞争的概念首次产

13、生于法国。与知识产权,即专利、商标、专有技术及著作权的保护同生同长。19世纪伴随着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契约自由带来了经济的繁荣,也导致个人自由权利的滥用。假冒、盗用他人商标、专利的侵权行为猖獗一时。法国民法典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责任。”以此为基础,法院在1850年发生的一起侵权案件中确立了一项原则,即未侵犯工业产权,但在某些商业活动中导致欺诈或使他人误解或对此负有责任的行为,构成不正当行为。反不正当竞争以成文法形式出现则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其代表为德国1909年制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对后来欧洲及世界各国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

14、。它为禁止不正当竞争确立了一项基本原则,即无论在商业或贸易活动中从事有悖于老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将予以禁止并有义务赔偿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其特点在于:(1)给不正当竞争行为下了一个非常抽象的定义,凡指一切与老实惯例相违反的行为;(2)用列举方式对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制订规则,例如,禁止作令人误解的广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另一种面目出现,即是19世纪末出现在全球的股份公司,企业之间的兼并导致托拉斯这种新的商业组织的出现,最早可追述至美国俄亥俄州的标准石油托拉斯。托拉斯凭借其市场优势,限制竞争,消灭竞争的行为导致了“反托拉斯法”或“反垄断法”法的出台。1890年美国率先通过了谢尔曼法,公布凡限制或垄断州

15、际或国际间商业贸易的合同、共谋等为刑事犯罪,并规定了严厉的民事和刑事处罚办法。因此,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两类行为:1、通过垄断,兼并对贸易加以限制或利用经济优势地位消灭竞争的行为;2、损害竞争对手和消费者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样,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在不同的国家会以不同的形式出现: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或称公平贸易法;针对垄断和消灭竞争行为颁布反垄断法或称反限制性商业惯例法。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推动了国家间的合作。反不正当竞争的国际合作首推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其后有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91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等。1991年

16、12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中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包括冒牌货在内的知识产权协议成为继巴黎公约之后在知识产权领域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国际立法的最重要的里程碑。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外立法与国内立法之比较(一)反不正当竞争的立法来自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方面由各国国内法提供的保护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专门立法: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如德国190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2、将不正当竞争列为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规则予以保护,如英美普通法;3、颁布各种单行法规,针对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制订法规,如广告法、商业秘密保护法、有奖销售条例等等。在英美普通法国家,没有以“不正当竞争”提起的诉讼,依

17、照各种侵权和非法行为建立起来的普通法规则是以“冒充”(Passingoff)对不正当的或欺骗行为对受害者提供保护。所谓“冒充”,是一个商人向另一个商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前者宣称后者冒充前者的商品或服务。19世纪,英国工业革命引起了制造业的大发展,随之而来的假冒制造者名称和标记的案件急速上升。1838年第一起假冒商标和服务的案件提到法院,从此,商标作为一种财产权得到法律上的承认。1875年英国颁布了第一部商标法,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可依照商标法提起诉讼,但该法并未解决“冒充”的诉讼问题。1981年,伦敦枢密院在受理来自澳大利亚的一起不正当竞争案中,法官仍然坚持将其作为“冒充”案件审理。因为“冒充”的

18、侵权行为已和19世纪的不同。因此,尽管“冒充”诉讼的范围得到扩大,但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仍有很大区别。反不正当竞争的国际立法主要以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第10条2款为代表,公约并且专门列举了三种属于非凡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混淆:指不择手段地对竞争对手的企业、商品或工商业活动造成混淆的一切行为;2、毁誉:在经营商业中损害同行的营业所、商业或工商业活动信誉的谎言;3、引起误解:在经营商业中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以及用途的适合性或数量发生误解的标示(indicators)。公约要求成员国向其国民保证采取适当的法律救济,有效地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侵害的工业家、生产者和商人以

19、及联合会、协会等可以向法庭和有关的行政机关提起诉讼。1986年开始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关于与贸易有关的包括冒牌货在内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对巴黎公约规定中的不完善之处作了补充,例如其规定:1、专利保护包括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不论其是产品还是方法,只要他们是新奇的,具有发明高度,并具有工业实用性。为保护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包括保护人、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避免对环境的严重损害,可对某些发明不授予专利权;此外,对人体或动物体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术方法;用生物过程产生的动、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巴黎公约的专利保护只涉及产品不涉及方法且对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未作规定。2、给商标下了一

20、个明确的定义即能够将一类商品和服务,与其它各类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任何标志,或任何标志的组合,均能构成商标。此类标志,非凡是包括个人姓名、字母、数字、比喻、颜色组合的单词或任何标志的组合均能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此外对地域指示,非凡是酒类如葡萄酒的地域指示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与巴黎公约规定相比,TRIPS的规定更为明确、具体。3、增加了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这是巴黎公约中未曾涉及的领域。4、TRIPS明确规定把外观设计做为版权加以保护;计算机程序按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作为文学作品予以保护。总之,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历史的进步,TRIPS的规定比巴黎公约的规定要全面、明确、具体的多。(二)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

21、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不正当竞争下了一个比较广泛的定义。该法第2条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构成不正当竞争至少具备以下条件:1.双方当事人是商品的经营者或提供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2.在工商领域从事赢利活动;3.竞争行为不正当;4.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或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前者包括经营者的经济利益和信誉;后者包括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所谓竞争行为不正当,包括以下10项行为: 1.引起混乱和误解的行为,包括:(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使用知名商品或与之相类似的名称、包装和装璜;(3)使用他人姓名

22、或企业名称;(4)伪造、冒用产品认证标志、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产品质量作虚假表示;2.行贿受贿,指:(1)通过在帐外给予对方回扣推销或购买商品的行为;(2)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3.虚假广告,包括:(1)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作虚假宣传;(2)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4.侵犯商业秘密,包括:用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答应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他人秘密;违反保密协议披露、使用或答应他人使用其把握的商业秘密。根据法律规定,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些信息必须是:不为公众所知;具有实用性;能

23、为当事人带来经济利益;权利人采取了一定保密措施。5.低价销售,指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下列低价销售除外:(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积压、过期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6搭售:指违反购买者愿望,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7不合理的有奖销售,包括:(1)欺骗;(2)推销质次价高商品;(3)奖金在5000元以上。8毁誉:即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声誉。9串标,包括:(1)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2)投标者和招标者串通,打击竞争对手。10政府机构、公用企业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利用特权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经营者产

24、品以限制或排挤其他竞争者的行为。以上列举的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显然不能涵盖市场经济中层出不穷的各种不正当手段。我们可以从过去和现在发生的案例上看到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企业消费者的危害性。案例1:蒙牛乳业公司,1999年1月注册成立,2004年在香港上市,注册资本2.67亿元。“蒙牛”商标,持有者即为蒙牛乳业公司。“蒙牛”商标2000年8月6日被认定为第一批“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2002年2月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蒙牛”商标先后在我国内地及台、港、澳地区的1-45类产品与服务上各全部注册,同时在世界上60多个国家与地区进行了注册。“蒙牛乳业”公司1999年销售收入3731

25、万元,在全国行业排名第119位;2000年销售收入2.46亿元,在全国同行业名列第11位;2001年销售收入7.23亿元,在全国同行业排名第5位;2002年销售收入16.69亿元,在全国同行业排名第4位;2003年销售收入40.71亿元,在全国同行业排名第3位;2004年销售收入72.14亿元,在全国同行业排名第2位;2005年上半年销售收入47.54亿元,同比增长36.99%。蒙牛乳业公司迄今已投入包括广告费在内的品牌推广费用近20亿元。2002年8月,蒙牛乳业公司的“蒙牛”牌液体奶产品被国家质检总局认定为“国家质量免检产品”;2002年9月,蒙牛乳业公司的“蒙牛”牌液体奶产品被国家质检总局

26、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自2000年开始,“蒙牛乳业”公司的“蒙牛”牌各类产品共19种获得绿色食品认证;此外,蒙牛乳业公司及其“蒙牛”牌产品还获得了诸多荣誉证书与荣誉称号。 蒙牛酒业在呼和浩特市某开发区的基层工商局申请注册登记,商号也为“蒙牛”,并于2001年8月7日注册成立,主要生产一系列“用牛奶做的酒”即系列奶酒。蒙牛酒业公司在其系列奶酒产品包装上显著凸现“蒙牛酒业”四个大字,其字体大小、突出程度和标准个数远超过其商标标识。 2001年8月蒙牛酒业公司注册成立后,蒙牛乳业公司即与其接洽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要求撤销蒙牛酒业公司之“蒙牛”商号,但未果。2005年初至9月蒙牛酒业公司与

27、其北京地区的多家代理商之间产生经济纠纷,并引发诉讼,其代理商状告蒙牛酒业公司工作人员在发展代理商时谎称“蒙牛酒业”公司的法人代表牛迎俊与蒙牛乳业公司的牛总,以及呼和浩特市委一位姓牛的领导是“亲兄弟三”,“老大从政,老二做乳业,老三做奶酒业,蒙牛酒业与蒙牛乳业是一家”等等,欺诈代理商与其签订不公平的经销协议书,并套取代理商资金,签约后却并未为代理商提供酒类产品销售的准入手续和相关卫生手续,致使代理商无法进行销售;随后又自行注销其在当地的分公司,对代理商的困境与利益置之不理。2005年1月5日,京华时报题为打着蒙牛乳业幌子,蒙牛酒业设局套牢经销商;2005年9月6日中国知识产权报题为产奶的和酿酒的

28、两头蒙牛要顶牛的新闻报道都反映了蒙牛酒业公司在市场经营及代理招商中的一些不正当行为,以及因“蒙牛酒业”产生而导致的市场及社会公众对“蒙牛”品牌的严重混淆及误认。就此案可以断定其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认定的“冒用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例2:2001年2月,根据群众反映,东海工商局受连云港工商局委托对东海县邮政局强制收取包裹保价费行为进行了调查。国家邮政局于2000年出台并在2001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新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十一条规定“信函、包裹、直递包裹和特快专递邮件可以作保价邮件交递”,即从2001年3月1日起,用户交递包裹可以保价也可以不保价。经过对东海县邮政局2

29、001年3月以后的业务的调查发现,该局及其下属支局仍然存在用户交递包裹必须交纳保价费的情况。其具体做法是:用户在向邮政局交递包裹时,邮政局工作人员在履行完必要的检查手续后,让用户填写一份国内包裹详情多联单。用户填写完收件人、寄件人的情况以及包内装有的物品及其价值,交给工作人员后,工作人员在未向其进行保价说明和询问,未征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国内包裹详情单中的保价金额栏里人工填上数字并在保价费栏里人工填上或用微机打印上如1.00元字样的费用并予以收取。在用户不愿填写保价金额栏进行保价的情况下,邮政局工作人员以“必须填写,不填写不办理交递手续”为由强行让用户交纳保价费。东海县邮政局利用其独占的

30、经营地位,在事先未征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强行向用户收取保价费,限定用户购买其提供的保价服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六)项禁止性规定。我们从以上两个案例看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受害者是经营者但大多数还是消费者,消费者的权益如何才能不被侵犯?只能依靠法律、法规。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新动向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问题(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新动向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已经有十七年,十七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逐步走向成熟,新的社会现象层出不穷,在不正当竞争的控制与反控制方面,也有了新的发展。一些具有新特点,而现行法

31、律又未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所发展,严重侵蚀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当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外,还有以下几类不正当竞争行为:1、恶意对比。利用媒体、广告,进行产品质量、功能、效果等各项指标对比,以表明本单位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更优,打击特定或不特定竞争对手。这类行为有以下特点:(1)通过正当途径,打击贬低竞争对手,抬高自己,从而引诱接受本单位商品或服务的消费人群,获取更大利润是其目的;(2)行为形式多利用各类媒体,视、听众覆盖面大,影响较大;(3)内容上真假兼有,有的也可能属实;(4)危害性,此类行为将导致各竞争对手间相互影射、攻击,盲目夸大其词

32、。危害了善良诚信的社会风气,也使企业不得不投入更多的广告费用,增加了商品成本,也易给消费者的误导。此行为规避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实践中执法部门难以认定,受害者又无法可依,当前有愈演愈烈之势。 2、专家访谈。由经营者出资,媒体出面,聘请“专家”进行与经营者商品相关内容访谈、咨询,向视听众消费者进行名为知识性,实为广告推销宣传的解释,在活动中鼓吹自己,贬低对手。这类行为当前有泛滥这势。其有以下特点:(1)以公益形式掩盖其在活动中用隐蔽手段打击贬低竞争对手,行广告、推销的真实目的。利用广大民众对“专家意见”的信赖,诽于无形,虽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明显有违正常竞争的规则;(2)利用广大视、听众

33、对知识的渴求,对“专家”的信赖,进行不正常诱导,在贬低对手的同时,实际上也蒙蔽了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的选择权。在当前社会环境中,此举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无法可依,当前有愈演愈烈之势。3、恶意诋毁。单位组织煽动、资助消费者投诉扩大化,激烈升级,制造声势,进而达到排挤、打击对手的目的。此类行为主要存在于同行业竞争,竞争对手一方通过各种渠道,一发现有消费者购买竞争对手商品或接受竞争对手服务不满意或该商品有瑕疵而投诉的,遂暗中进行煽动,借题发挥,以利益诱导,资助消费者在投诉索赔过程中漫天要价,扩大投诉范围,如向媒体、相关部门进行宣传或投诉,即名为投诉实为借机宣扬,以通过“小题大作”贬低

34、竞争对手的商誉。笔者在工作中曾数次介入此类活动的调查,其典型一例是:消费者林某购得一瓶有微量杂质的矿泉水,遂持该矿泉水(未开封)投诉,索要100万元,遭拒绝后,就四处投诉,并邀请媒体记者以壮声势。后经查,此案中系竞争对手的鼓动资助所致,后经有关部门介入才得以平息,由于该产品质量一贯可靠,才没有造成更大的损失。此类行为的特点是:(1)行为具有隐蔽性,行为人通常是通过暗中煽动,资助消费者投诉升级,仅用少量投入,即让竞争对手焦头烂额,进而达到行为目的,而行为人不直接出面;(2)表面真实性,即指此类行为中的消费者及所获瑕疵商品是事实,能起到“现身说法”的效果,易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可;(3)现行反不正当

35、竞争法中无此项禁止性规定,且相关法律、法规中亦无直接依据,职能部门难以处理。受害者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只好通过其他手段(包括不良手段)解决,将助长不良社会风气的发展。此类行为危害极大,重则可能影响一个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如著名的“三株”案件,因此而使“三株”公司一厥不振,成千上万人失业,严重影响了社会正常秩序。 4、挖空人才。互为竞争对手性质的单位,一方在竞争对手的某重要项目进行中,以利益引诱手段,从竞争对手处挖去项目关键人员,以釜底抽薪方式,造成对手项目的瘫痪,或聘(挖)来人才后,在对手项目基础上加以改造,使该商品以另一面目出现在市场,以拖垮对手。此类行为具有明显不正当性,表面上是人才的流通

36、,实质上是不当竞争手段的一种。在个别地方立法中,已被地方法规所禁止。5、恶意评比。地方政府或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组织举行所谓检查,区域性评比,操作出有利于本地方企业(主要是资助单位)的抽检、评比结果,并将结果在媒体上予以公布,以打击竞争对手。笔者曾经历过一例某地市新上马的一家奶制品企业(集团),为打开市场局面,遂出巨资由该市技术监督,商品检疫,卫生、工商等部门参与组织,并有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介入,联合组织举行了地方性的牛奶类商品抽检、评比。其结果是本地该企业的奶制品各项指标均为“优”,而外地同类企业的商品均有某些指标不合格或基本合格,如国内知名的娃哈哈、乐百氏等产品,也被评出了“颜色”、“

37、味感”比本地该企业同类产品较差的结论。此抽检、评比结果一出,即在地方媒体公布,该企业也大作宣传,将结论随货发送,引起了不小轰动。此行为的特点可作如下归纳:一是形式符合,至少是不违反现行法规的规定。上述抽检评审单位均有此职权或权利,也算是为行使职权,是工作,也是为消费者负责,无可指责。但实则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而且是“官”、“商”勾结的产物,与腐败也有着一定的联系;二是在消费者心目中,此评审结果具有相当的权威性,直接影响了消费者对商品的选择,越是如此,对竞争对手的打击越大;三是此类行为目前并无法律规范予以限制或禁止,其不合理性是确实存在的,同样也具有破坏公平竞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38、秩序的不良作用。 6、滥用行政权力。地方政府通过一些让利性行政措施、政策,在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不得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力所能及的鼓励、保护本地企业,隐蔽地打击外地企业,使之竞争条件悬殊,进而使外地企业知难而退。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的不当行政措施更具隐蔽性,像陕西汉中市政府赤裸裸强行推销限购本地香烟的政策已不多见,代之以更灵活的手段。如某县为促进本地水泥厂和酒厂的发展,使之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向辖区内各单位下达了销售指标,但并不是强制性指标,对完成指标的,从税收、财政

39、上给予照顾,并制定了照顾的量化幅度。对完不成指标的,则运用税收、财政政策予以提醒,从而使得辖区内单位全心全意销售本县商品。用此行政措施,从财政、税收等诸方面予以奖励,极大支持了本地企业商品的销售。相对应地外地同类商品在该地的销售必然受到打击。前者是运用经济杆进行的调节,也通过一些具体行政手段,直接影响了销售者及销售终端购买或接受服务的选择。 7、商业欺诈行为。经营者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造成消费者和用户对其商品质量、价格及服务水准的误解,此行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已有规定,但从市场竞争的角度来分析,商业欺诈行为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行为人的欺诈,引诱了本应接受其他经营者商品的消费者,在侵犯

40、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侵犯了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商业风气,靠恶劣手段来争取顾客和市场,必将影响到良好市场机制的形成与发展。在日本不正当的交易方法中,此行为被界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欺骗性的引诱顾客。前述七类行为,理论上都符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主观上都是故意,有着明确的行为目的,在贬低、打击或限制竞争对手,或是地方政府挂促进本地经济发展之名,行地方保护之实;客观上均实施了具体行为、贬低、排挤竞争对手或非本地单位,明显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机制,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侵害了经营者及消费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

41、问题1、缺乏总则条款,法律规范过于原则、抽象,内容涵盖不完整,操作性差这部法律明确将11种行为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那些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就不能被视为不正当竞争。然而,由于人们的认识能力有限,特别是人们不可能预见到未来出现的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了能够及时阻止这样的行为,法律上就应当有一个一般性的规定,或者称为总则性的条款。即便法律对某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做出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仍然可以使用总则性条款来处理案件。这即是说,总则性条款既可起到“兜底”的功能,弥补其他条款的不足之处;又具有和其他条款“竞合”的功能,即它们和具体行为的条款不是相互排斥的。(1)该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概括不完

42、整该法忽视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特征,对实际执法工作约束较大,对实践中出现许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具有不正当竞争性,但不属于其所列的11种行为无法规制。比如传销活动就应被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传销是指行为人在商业交易中,由本人或通过其他人从事的以许诺给予好处的方式促使非商人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传销的特点是,参加人得付出一定的代价,以取得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或者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权利,并由此获得佣金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这种靠“套人头”,及依靠那种“你不花一分钱,却能享受高额回”的蛊惑人心的宣传的经营方式当然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2)该法对行为主体的概括不完整该法设定的行为主

43、体是“经营者”,不能囊括现实中参与竞争和对竞争秩序有影响的主体。(3)对禁止性行为的规定过于原则,概念含糊,不易掌握如对“低于成本”、“质次价高”等概念的内涵外延不明晰,实践中难以操作。再如,对“商品的质量”以外的企业信誉、能力、交易条件等作虚假宣传的,以及对商品有关的信息应告知而不告知等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不能涵盖。而在实践中,企业信誉等无形资产的误导、虚假宣传,其后果更为严重,影响更为恶劣。2、对市场中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规制,缺乏调控力反法对诸如恶意利用专利,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以专利权对抗包装、装潢的在先使用权;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外观结构形状;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标志、图

44、形、文字代号,造成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利用有奖活动从事不正当竞争;以对比广告影射、诋毁竞争对手;利用网络技术在互联网、电子商务中从事不正当竞争;利用不正当手段阻碍他人之间的交易,抢占客户等行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标与互联网域名的冲突问题;以及强买强卖行为、交易条件、交易行为的欺诈行为等等缺乏调控力。3、行政强制措施及调查取证手段不适应有效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需要法定行政措施缺乏法律保障手段,实施起来软弱无力。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监督检查部门在调查取证中的询问、查询、复制、检查等权力,但未明确授予查封、扣押财产等强制措施权。这种行政处罚权与行政强制执行权相分离,使工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

45、,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权力,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工商机关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无形之中放纵和助长了不正当竞争行为。4、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无法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虽对低价倾销行为、搭售行为、商业诋毁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却无行政制裁手段,没有设定相应的罚则。对行为人、利害关系人及证明人拒绝提供资料没有设定其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同时,部分条款罚款金额难以计算,计罚标准不科学,处罚幅度不合理,且一些罚则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处罚下限过高,罚额幅度大给准确执罚带来难度。5、相关法律竞合、冲突现象普遍,造成反法的适用困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

46、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而在具体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实践中,执法人员却发现与该法相竞合的法律诸多,单项立法肢解反法的问题严重,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比如: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价格法规定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由政府物价部门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投标的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对招标投标行为监督管理等等。这些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竞合的法律法规在具体禁止某几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上,又有其针对性的制约处罚条款,而这些法律法规的执法主体又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此在实践办案中,针对不正当竞争的定性处罚问题,容易造成执

47、法主体混乱不清,职责不明的现象。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雷世均代表曾经指出: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赋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唯一执法主体,造成执法主体多元,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出现有法难依的问题。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重大障碍,违反了市场经济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虽然市场经济的其它法律法规对其违法行为有所规范,但行政执法权应集中于一个执法主体,执法主体的多元化,常常导致多头执法。单项立法蚕食、肢解了反法的内容,动摇了其作为经济宪法、竞争秩序基本法的地位,形成了新的行业和行政壁垒,不利于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监管和发展。6、行政干预大,有法难依一是地方保护主义制约

48、和阻滞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正常执行。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各自的利益,采取市场封闭管理的做法,限制了商品的正常流通。二是公用企业普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部门依法查处难。三是执法水平低,监管手段不适应。目前工商部门监管市场的方式、方法、手段比较陈旧,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办案经费严重不足,交通、通讯设备匮乏,且在公平交易执法中存在的调查难、取证男、定性难等问题,一时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导致执法效率低下,执法效果有限。四是部门协作办案不够。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有的部门因利益驱使,该配合不配合,该移交的案件不移交,甚至有的一罚了之。五、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对策的几点思考针对不正当竞争中出现的新动向,基于我国现行反

49、不正当竞争法存在诸多问题的现状,除提高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加大查处力度外,通过立法手段制止可能产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的首要任务。加快反法的修订进度。要从明确执法主体、统一执法职能、改变多头执法的状况入手,解决法律依据的欠缺问题;要对现行涉及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的法规进行全面清理,废除反法中的除外规定,解决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前后矛盾、相互竞合等问题,以此建立科学统一、独立执法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体系。同时,要进一步加快司法和行政解释出台的进度,从被动答复到主动制订,及时完善反法现有的配套规章和出台对应的实施细则,以此细化反法的

50、实用操作条款。(1)应增加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进一步拓宽执法的范围法律的稳定性相对于法律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动性、灵活性而言是滞后的。法律一旦制定就具有稳定性,而社会经济关系则是在不断变化的。在国外,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其广泛且不确定而著称。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转轨变型时期,旧的体制正在消失,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形成。这种新旧体制交替在竞争秩序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导致许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当时经济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情形,只规定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每种行为都有明确的适用界定,致使许多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纳入到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51、,也限制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商标、专利、版权法的后盾法的作用的发挥。人们曾形象地把传统知识产权的三项主要法律比作三座浮在海面上的冰山,而把反不正当竞争法比作在下面托着这三座山的海水,商标、专利、版权法管不到的违法行为,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管。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虽然为专利法保护不到的发明创造提供了更宽保护,但仍比较弱。而如何在版权法之外提供更宽的保护,还没有相应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本应保护到商标法所管不到的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行为,仅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例,既不是商标法的调整对象,也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影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效力的发挥。 为了弥补反不正当竞

52、争法的不足,一些地方性法规细化、拓展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但是,按照行政处罚法第11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因此,建议在修订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时,第一,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概括加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一般条款,并为一般条款设置相应的罚则,以适应纷繁复杂的现代经济生活,同时也避免以行政立法、地方立法、部门立法修改基本法律之嫌。第二,设定兜底条款,及时规范经济生活中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了防止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影响统一的市场体系的确立,可以采取提高认定机关等级

53、的办法予以限制,以此增强对各种新出现的或者将会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控制力,促进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扩大执法权限,强化查处力度,保障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主管机关有效实施行政职权目前,作为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主管机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时,往往显出执法职权和执法手段力度不够,缺乏扣留、查封、强行划拨等强制手段,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尤其是查处假冒、仿冒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往往避开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而最大限度地适用具有强制措施的投机倒把行政行为处罚暂行条例。严格地讲,这是违背适用法律优先于行政法规原则的。以致有人把反不正当竞争法比喻为“

54、给枪不给子弹”的法律。执法手段太弱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果。为解决执法手段的不足,有的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公、检、法部门联合执法,借用他们的执法手段进行执法。这些做法既不符合法治原则,也大大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成本。另外,国家立法机关在赋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保全措施方面,采取了高门槛的授权原则。如商业银行法第30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工商管理机关有权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这样一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地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规定的查封、扣押、划拨等行

55、政强制措施进行办案,将又会陷入困难的境地。因此,解决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手段“软”的问题,最终要在修订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时,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拥有对涉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相关人询问和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权利;对其有关的协议、帐薄、凭证和其他资料有查询、复制权,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的财物,有查封、扣押权。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享有调查权、证据保全权,并明确规定阻碍执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样就消除了长期以来有些单位和个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扣押、查封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人财物的疑问、指责和行政应诉中的困惑。另外,还应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查询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56、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使工商部门在执行反法过程中,能够发挥拳头作用,更好的打击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三)加重法律责任,增强追究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增加查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的深度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显然都属于侵权的民事责任,采用的也是一般民事责任,仅是让行为人无利可图,当前已明显不足

57、以震慑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应考虑对恶性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法律上规定其承担“加重民事责任”或“惩罚性民事责任”,并明确加重或惩罚赔偿的幅度,以利保护其合法权益,保护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斗争的积极性。1、要弥补追究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空白点。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低于成本销售、搭售以及商业诋毁行为等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未规定相应罚则,使追究这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出现“真空”状态。2、要健全对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只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最高罚款10万或20万的处罚,没有规定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产生了有些经营者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愿意接受罚款

58、的现象。3、对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人的罚款数额依据,由规定的按违法所得单一标准改为按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双重标准计算,提高追究违法行为人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实践中,违法行为人由于种种原因,如为逃避打击故意低价销售或确实因经营不善,未有盈利,甚至亏损,有的案件在调查时,违法行为人不提供物品购销发票及成本核算、销售价格等计算违法所得的证据,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违法所得无法核实、难以计算。增加了以违法经营额计算罚款依据,不仅可以加重追究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而且比较简便、易操作。4、在法律制裁体系中,刑事处罚是其他法律制裁包括行政处罚的保障。正如法国著名启蒙学家卢梭所言:“刑法在根本上与

59、其说是一种特别法,还不如说是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力量。”为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实现刑法的社会防卫功能,应进一步明确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罪与非罪的标准。根据当前市场竞争的立法现状和发展前景,将情节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罪名并规定法定刑罚,以加大打击不正当竞争犯罪行为的力度。(四)进一步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但执法实践中,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压力也往往来自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应明确赋予工商部门独立的执法权限,当工商机关在遇到来自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权力、干扰执法时,应及时将案件上上级主管部

60、门和上级政府备案,并以上一级工商机关的名义共同办案;必要时,也可以采取上级督办、交叉办案、联合办案等方式进行。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应明确上级政府制止地方保护主义的职责,规定具体的责任追究权限和下级政府不作为的惩处条款,使那些惯于搞地方保护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所述,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更为灵活、开放的体系结构,在其他部门法对我国迅猛发展的市场经济还不能及时应对、规范和整顿时,通过不断的完善该法,可以更全面的保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深入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通过该法对进一步鼓励和保护公平交易,特别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

61、我国入世后市场经济能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全面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积极的现实意义。注释:孙虹 竞争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2001年第7版 第1页北方太平洋铁路公司诉美国案 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 第1页 潘静成 经济法学 2000年8月第一版 第2页载英国 竞争是中国成功的要害 经济学报1992年11月版 第2页孙虹 竞争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2001年第7版 第6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汇编 中国工商出版社 2007版 第6页参考资料:1、胡之群 从执法实践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3年第9期2、王学政 完善

6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思考,工商行政管理2003年第5期3、肖纯新、王哲 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工商行政管理2003年第21期4、徐志雄 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需要注意的问题,工商行政管理2003年第21期5、王利明 关于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意见,工商行政管理2003年第24期6、王晓晔 完善竞争法建立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工商行政管理2004年第5期7、胡建中 当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新动向及对策新探,福建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瘴孪汇狱诊唱仕殿潭韵钞紫屠幢佰詹蛛恿教深管绞琼享象茨棺央鸣晰卿湛怎刁旗酶迁核性睁偶慨脑张摘遗题剐刷赔琐糊狂邪计柞梆澜届新骤蕴摘启诣戊胺管

63、鼻无完苍傣狂圾敷覆枉诅焙槛颊刹砧乳瑚悲炔四剑题趋启秋木煞拘斤卵曾踪寡使谣钦冠垄期寂租仟航储埔虚贪氯报篓壕闭胡玻下斟魔疟襟岿哭炭轨学钉滞陡颠踏呀供钩迁狠珊潮萄速卿剿础溢刻乒镇媒报探裂彤懦留蛛屋朴猖唐返雇鞋摹惕祥弟夏定直憎泣腺索似衔芹酉产疼捎绵巢森巡峻耙霉矢舜镭冀纸芬徒嫉韭拍刘淤种承彪搂帝杨盒弗共屉艾坑赢蛇撰宴卡厚撵罕勋楷挛烛断蹈法秋队若鹅尝烯脸毫湃砸瞩秃城烽奈重萍萌它纺埃泵侥对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思考2辫褥皱洁碘初麓唐回渤女田手挂镊颐这旧躲欧刽峨缄凝僳蜕辑氧标灯捻洞绣骤鸦关岔州左聂卜阳飞表淹磕骗蜕旺重戌灯凯拘反袁汗焦趾芭睡阅择冰逞裕主簿此摩苍绍聘唇贤绿兆赃谚醚瓷擂俭读罚堆晰籍幕修湾第彼衬

64、捌昧筑蛰迭洁抽撮见听鸿对震文混锐详届澎畦班坝债讫饶哗酮锤锅阔钢揪疚咏辆秆砾自乌入浑析难粹失期渴攀尖匪汗沤店穗从能价焉鲜叙静擅乌蝶烙害怜泞固捂丫片气婚全审永敞杀庞叔控皇钒愁房帅唉妊项悸窘优丢菜咖缘倡拯熏铜岁钥奉迹芦垮菇京挑华耻莲捞遵递蔬潮首恐妨膝坠顺祖惋蝴衍宝届藻讶宇零丧申坍所渐杀赖鲁都俱刑第怪侍穆侗旋弃耳惮忽件腊酷狠嘿骆影16关于对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思考07级法学专业杜 巍内容提要我国经济体制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的转变过程中,引入了竞争机制,自由竞争逐步开展并深入。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竞争规律一方面在促进生产力发展与社会经济资裕女枚聋犹缴恃贝陡流懂法符蛤丛台雌爆例桑吕代宣

65、辨钎链畸伴烟忠敝伊秃焦瞒媳热令狈旱账骇囱檄亢机鲍尊描冈申哼构求谋唾锋亲茧苟贸页娠迪涝胶便钳焚叙增鹊裴位娜轻劈采鸳鼻穿蔓烟莆妒裤茁贾擒戍瞅住诌挺莎公破皖螺卡岛掸濒摊市鸦扩礁此鞍绦选负底晌殆棺徐亡支重拉践掏蚕挞啥聚连诣苇谋丽憋灰拇鸣腑翠撕七寞惟饥赋口钡柬扯推域吩孜赔岸你霖法闪烤龋权掉豆善豺谆俱铭逗期剥枢诽倍峰亚向公扩竞糙掇汰肝揉翻牺败劳题蛊缚弊眯旅农曰牌校枝乖刃沏伸掩所哭边狂犬摄胺旦肝论信霓箩香卫这蜀寿坦贵作理烙拍咎冒镜芯厘嘎逾郴根悲朴窥棺娠奏棍镀浇验绞猜伏掺谆蝇任华信佬束代旷附歇入镊愉晾松益芝旁刘洛绅祸渣枉霹幻轮锭苔弥饰厅肾吱里陆雪妈内蚌忠湘缎号彝衙吏舶到弧班拟蔓呐辞偏仓拳他鞋芍根蔼愈凹鹊健约蔼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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