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票据业务会计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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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票据业务会计操作指南为规范全省票据业务会计操作,指导全省会计人员合法、合规办理票据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操作规程等省联社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本指南以票据业务操作流程为主线,根据制度规定各岗位分工、职责的不同进行细化、明确,内容重点以会计结算岗位操作内容为主

2、说明,其他岗位操作内容以相关制度及部门规定、规章操作。一、会计结算部门工作职责负责票据业务核算办法的制订、修改、解释;负责对票据进行审验;负责对到期票据进行托收;负责对发出托收后因结算原因引起且逾期天数在十日内票据的催收。二、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由银行或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承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省联社各机构现没有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但有代理其他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机构,代理机构可参照代理行的相关规定办理,会计人员根据票据融资中心相关业务凭证办理保证金的存取、重要空白凭证领用、使用、作废等账务处理,此代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3、不需在综合业务系统中银行承兑汇票模块办理。三、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定义种类(一)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是指以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为交易工具的贴现、转贴现(含回购)和再贴现等货币市场融资业务。(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已在贴现经办机构开立结算账户的持票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向贴现经办机构背书转让,贴现经办机构扣除贴现利息后向其提前支付票款的行为。(三)转贴现是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 1、转贴现包括转贴现买入业务和转贴现卖出业务,其中:转贴现买入业务包括转贴现买断业务和买入返售业务,转贴现卖出业务包括转贴现卖断业务和卖出回购业务。

4、转贴现买断业务是指转贴现经办机构买入经持票人背书转让的已贴现尚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2、买入返售业务是指转贴现经办机构对持票人持有的已贴现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实施限时购买,持票人按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将银行承兑汇票赎回的业务。买入返售交易方式。买入返售包括以下两种交易方式,由交易双方按需协商确定。(1)权利买断式买入返售:指交易过程中,票据权利发生转移的回购交易。(2)权利未转移买入返售:指在交易过程中,票据权利不发生转移,仅发生与票面金额相符的资金交易,票据权利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仍属于卖出方。3、转贴现卖断业务是指转贴现经办机构向其他金融机构背书转让已贴现尚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4

5、、卖出回购业务是指转贴现经办机构将持有的已贴现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依约定方式和价格向其他金融机构限时转让,并约定时间以约定的价格和方式将银行承兑汇票赎回的业务。四、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基本规定(一)票据贴现经办柜员对信贷部门递交的客户贴现或转贴现凭证,审核票据要素,录入相关信息后,将票据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的金额以转账方式支付给客户。(二)贴现/转贴现买入在办理时直接向客户收取利息。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贴现天数贴现利率(月利率)/30。实付贴现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回购式转贴现/再贴现期限为贴现日期至双方约定的回购日期止,与异地标志

6、无关。(三)出票日期为票据签发日期,系统控制出票日期必须小于或等于当前日期。票据到期日期为汇票到期日。贴现日期系统默认为当前日期,贴现买入和买断式转贴现买入,到期日期等于票据到期日期,回购式买入,到期日期等于回购日期。系统控制到期日期必须大于当前日期。(四)贴现/转贴现买入期限不能超过6个月。(五)再贴现期限不能超过4个月。(六)申请贴现的非金融机构申请人必须在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七)对于下列银行承兑汇票不得买入1、经收款人回头背书给出票人,并由出票人申请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2、自己承兑、自己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3、承兑、贴现为同日的银行承兑汇票。4、部分放弃追索权业务的银行承兑汇票。(八)

7、前手贴现凭证规定1、提供已办理贴现和转贴现的第一手贴现凭证和最后一手转贴现凭证第一联复印件。2、查询查复书原件或复印件规定。银行承兑汇票已办理查询,查询查复书填写完整,复印件上应加盖转贴现申请人的业务章(红章,经办部门或会计部门的业务章均可)。3、经审查、审批同意办理转贴现的,应与转贴现申请人签订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交易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九)已办理买入返售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得再办理买入返售。(十)权利未转移买入返售业务的特别规定1、已贴现并准备卖出银行承兑汇票的卖出回购方在被背书人栏内署名(可不加盖其汇票专用章)的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并提供银行承兑汇票的正反面复印件。2、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

8、复书原件或复印件。3、买入返售贴现凭证,第一手贴现凭证及最后一手转贴现凭证。(十一)权利买断式买入返售业务的特别规定1、银行承兑汇票权利买断式买入返售业务应提供第一手贴现凭证及最后一手转贴现凭证。2、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权利买断式买入返售业务,交易客户须在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栏中加盖银行“汇票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私章,并在“被背书人”栏中载明转贴现经办机构的全称。3、买入返售业务的到期日,异地最迟控制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十二日,同城最迟控制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二日。4、会计结算部门在买入返售到期日返还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做完整背书。在买入返售到期日以背书形式返还银行承兑汇

9、票时,卖出回购方应在合同中承诺:如因转卖而致使买入返售方遭受被本合同项下票据的后手连带背书人追索的情形,使买入返售方的利益遭受实际损失的,由卖出回购方全额承担。5、买入返售到期日不得晚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二日。五、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流程(一)市场营销岗位进行申请人资格的审查、票面和跟单资料的初审(二)风险审查岗位进行贷款卡审查和资料复审(三)会计结算岗位进行票据复审和审查(四)市场营销岗位签署贴现协议送交有权审批人审批(五)会计结算岗位根据贴现凭证和贴现票据核对利息并进行账务处理后入库保管将贴现情况录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资料归档。六、综合业务系统贴现业务操作规定及流程(一)贴现业务

10、在综合业务系统中操作必须按照交易规定操作,不能以任何理由不按照交易操作。(二)流程贴 现 买 入 转贴 现 买 入 是 转否 贴再 现 否 是 到期收回 到期未收回 买断式再/转贴现 回购式再/转贴现 回购 退票 到期收款 到期收未回 销账 索回票款 七、银行承兑汇票及相关资料审查内容、规定及方法(一)对银行承兑汇票及相关资料应坚持双人审查。(二)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及其正反面审查。1、银行承兑汇票正面要素审查。(1)承兑:必须有承兑字样和承兑人签章,承兑记载的位置必须在票据的正面且承兑不得附加条件,必须全额承兑。(2)出票人:必须填写出票人全称、账号、开户银行、出票日期,且相关签章、行名、行号必

11、须一致,不得涂改。(3)收款人:必须填写全称、账号、开户银行,且不得涂改。(4)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且不得涂改;出票日期必须大写,且不得涂改。(5)按审票的各项规定,水印、暗记、大额支付号等必须符合规定。(6)付款行行号应与汇票专用章上行号一致,如不一致,应查明原因;(7)银行承兑汇票期限在6个月(含)以内。2、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审查。(1)第一背书人印章必须与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名称一致;(2)背书必须清晰易认,应使用红色印油加盖背书章,原则上不能使用万次印章;(3)背书必须全额背书,背书不全或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4)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银

12、行承兑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注明“不得转让”或“质押”字样的票据不得受理;(5)客户在票据上的背书必须使用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加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名章。(6)背书章必须加盖在背书栏内,如不加盖在栏内,在取得承兑行不因此而拒付的书面承诺或贴现申请人有能力承担追索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受理;(7)最后背书人与贴现申请人、合同及增值税发票中的供方应一致,背书须连续。(8)禁止对部分放弃追索权并加注“不得向本背书人追索”字样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9)经收款人回头背书给出票人,并由出票人申请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得办理贴现。对贴现申请人位于银行承兑汇票第三背书人(含)之后、且其名称与出票人名称

13、一致的票据,市场营销部门应查清其回头背书原因,并辨识其是否合理,在确保真实贸易背景的前提下方可办理贴现。经办人员和主管负责人应将调查情况记录并签字,留档保存,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授权的事业单位或集团企业内设的资金管理类机构作为贴现申请人申请贴现时,可要求其提供证明其前手与再前手之间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商品交易合同和相关税务发票、加盖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作完整背书后方可办理贴现。3、相关税务发票原件及其复印件审查。(1)发票清晰。四联旧版增值税发票应提供一到四联中的其中一联。增值税发票一至四联依次为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其中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发票名称上盖有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

14、章。三联新版增值税发票应提供一到三联中的其中一联。新版增值税发票一至三联依次为抵扣联、发票联和记账联,取消存根联,发票内容同旧版。(2)发票原则上必须加盖销货方增值税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加盖单位公章或其他印章的增值税发票无效;发票专用章上的号码应与供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一致;(3)发票名称上不带“省,市,自治区”字样,应为“XX增值税专用发票”;(4)发票的8位数流水号、10位数发票代码应与密码区的流水号、代码号一致,流水号为铅字流水打印;(5)不得重复使用发票,不同票号的发票密码区应不同;(6)发票购销方与交易合同供需方及银行承兑汇票最后背书人关系一致,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使用全称;(7)发

15、票载明的货物名称与所附合同交易的货物名称须一致;(8)发票的总金额必须大于或等于银行承兑汇票金额;(9)发票金额大小写前封顶符为增值税发票专用封顶符;(10)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内的,可提供手写发票;有特殊情况则需提供当地税务机关的相关证明文件;(11)原则上开具发票的日期应在交易合同日期之后;(12)发票上的字体一般应为五号宋体字;(13)货号计量单位必须是企业一贯使用的单位;(14)发票购销双方地址,购销双方增值税纳税人税务登记号;销售货物或劳务的名称及货物总金额;增值税税率及税额、发票开具日期等项目要齐全,不得有遗漏;字迹要清晰、不得涂改;印章要齐全规范;(15)如无增值税发票,则需

16、提供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免增值税发票的相关文件或有相关法规规定,同时提供普通发票;(16)对于同一企业(银行)当日累计签发500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由票据营销中心作尽责调查,向税务机关征询确认“该企业纳税情况正常,已经完税(或将要完税)”,核实情况记录于审批表特殊事项说明中,核实人员应签字。(17)经审查合格的税务发票,应将原件复印,同时在复印件正面加盖我行“已与原件核对无误”审核专用章后,留档保存。4、申请人经营真实性审查。贴现申请人应提供上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即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如通过贷款卡在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中能查询到该贴现申请人上年度的财务报表,视

17、同该报表已符合规定,即贴现申请人只须提供即期的相关报表。审查重点为:(1)注意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贸易背景是否能在相关财务报表中得以反映,审查人员应对相关报表进行逻辑性判断,确认贴现量与企业损益表中的“产品销售收入”项目相匹配。(2)对首次与票据经办机构发生交易的贴现申请客户,应根据规定在会计部门预留印鉴,市场营销部门应安排双人实地核实企业的经营情况是否与其提供的报表相符,慎重做好调查和服务工作。(3)如遇特殊客户或在审查过程中有疑问时,调查或审查人员可要求客户提供商品货运单复印件、进项发票和进货合同、承兑行出具的审批文件等其它可证明真实贸易背景的资料。(4)对水、电、煤、油、燃气等公用事业单位

18、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其与相关企事业的商品交易合同,在其出具供应计划(如供电计划)或其它能证明真实贸易背景的材料,并经相关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可以办理贴现业务。5、转贴现经办机构应对转贴现申请人资格及资料审查(1)转贴现申请人的合法交易资格,是否为合法的持票人和有权交易人;(2)票据是否真实,票面要素是否齐全、有效,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规范。(3)中资银行、信用社作为转贴现申请人,其背书时应加盖汇票专用章;(4)外资商业银行作为转贴现申请人,其背书时可加盖汇票专用章或公章;(5)财务公司作为转贴现申请人,其背书时应加盖财务专用章。(6)转贴现申请人或转贴现申请人之前手背书人

19、用章不规范的(如金融机构用公章、结算专用章等),不得买入。6、银行承兑汇票真伪识别方法(五法)一查,二听,三摸,四比,五照,实用有效。一查:即通过审查票面的“四性”清晰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来辨别票据的真伪。(1)清晰性:主要指票据平整洁净,字迹印章清晰可辨,达到“两无”,即:无污损,指票面无折痕、水迹、油渍或其他污物。无涂改,指票面各记载要素、签章及背书无涂改痕迹。(2)完整性:主要指票据没有破损且各记载要素及签章齐全,达到“两无”,即:无残缺,指票据无缺角、撕痕或其他损坏。无漏项,指票面各记载要素及背书填写完整、各种签章齐全。(3)准确性:主要指票面各记载要素填写正确,签章符合票据法的

20、规定,达到“两无”,即:无错项,指票据的行名、行号、汇票专用章等应准确无误,背书必须连续等。无笔误,指票据大、小写金额应一致,书写规范,签发及支付日期的填写符合要求(月份要求1,2 月前加零,日期要求1-9 前加零,10,20,30 前加零)(4)合法性:主要指票据能正常流转和受理,达到“两无”即:无免责,指注有“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字样的票据不得办理贴现。无禁令,指票据应不属于被盗、被骗、遗失范围及公检法禁止流通和公示催告范围。二听:即通过听抖动汇票纸张发出的声响来辨别票据的真伪。用手抖动汇票,汇票纸张会发出清脆的响声,能明显感到纸张韧性,而假票的纸张手感则软、绵、不清脆,而且

21、票面颜色发暗、发污,个别印刷处字迹模糊。三摸:即通过触摸汇票号码凹凸感来辨别票据的真伪。汇票号码正、反面分别为棕黑色和红色的渗透性油墨,用手指触摸时有明显的凹凸感,假票的号码则很少使用渗透性油墨,而且用手指触摸时凹凸感不明显。四比:即借助票面“四种防伪标志”比较来辨别票据的真伪。(1)纸张防伪:不需借助仪器可看到在汇票表面无规则的分布着色彩纤维;汇票纸张中加入一种化学元素,如用酸、碱性物质进行涂改,汇票则会变色。(2)油墨防伪:汇票正中大写金额线由荧光水溶线组成,如票据被涂改、变造,此处则会发生变化,线条会消失。(3)缩微文字:汇票正面“银行承兑汇票”字样的下划线是由汉语拼音“HUIPIAO”

22、的字样组成;汇票中间是由汉语拼音“HUIPIAO”字样的缩微文字组成的右斜线,横贯整个票面的宽带区域。(4)印刷防伪:汇票右下角的梅花花心内为小写汉语拼音H 的字样。注意H 字母应为空心。五照: 即借助鉴别仪的“四个灯”来辨别票据的真伪。(1)放大灯:在放大灯下可观测到汇票正面的印刷纹路清晰连续,且纸张无涂改变色痕迹。同时,还可通过子母放大镜的子镜观测到汇票正面清晰连续的缩微文字。(2)短波灯:在短波灯下可观测到汇票背面的二维标识码在灯下呈淡绿色荧光反应。(3)长波灯:在条波灯下可以观测到在汇票表面无规则地分布着荧光纤维;汇票正面大写金额线有红色荧光反应;汇票的左上角印有红色的承兑行行徽,呈现

23、桔红色;汇票字样右侧有暗记,为各行行徽(工行为“ICBC”字样),长波灯下呈淡绿色荧光反应。(4)水印灯:在水印灯下可以观测到汇票内部排列着黑白水印相间的小梅花,以及“HP”字样,一正一倒,一阴一阳的进行排列,位置不固定,定向不定位。八、贴现查询及审批(一)查询1、贴现经办机构须向承兑银行办理票据查询,查询应包括以下内容:(1)汇票票面要素是否真实相符;(2)他行是否已办理查询;(3)是否挂失止付或公示催告。2、查询方式。票据查询应采用人民银行同城票据交换、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传真、“中国票据”网和实地查询方式之一或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有效查询方式。对于采取实地查询的,实地查询书应填写完整,

24、经办人员应到对方营业场所临柜办理查询,双人签字及加盖承兑行(或查询代理行)结算专用章。(二)审批。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经审查无误,由审查部门提出审查意见,送有权审批人审批。经审查、审批同意办理贴现的,应与贴现申请人签订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并办理有关手续。(三)账务处理。会计人员接到票据融资中心办理贴现手续,在综合业务系统贴现模块录入。九、资金划付管理(一)贴现划付1、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必须坚持“先审后付”原则。贴现经办机构划付贴现资金时,要认真审查贴现凭证上的贴现申请人名称与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名称是否一致,审查无误后方可划款。2、先收妥利息资金再支付贴现资金。3、贴现资金应通过会计核算系统直接

25、划入贴现协议中指定的贴现申请人账户。严禁使用银行汇票、本票、支票等支付工具划付票据款项。4、通过贴现申请人一般或临时账户办理贴现划款的,原则上不能将款项直接转给第三人。(二)转贴现划付1、办理转贴现买断业务和买入返售业务的资金划付时,划款用途应注明“转贴现款”或“票据回购款”字样,严禁使用本票、支票、银行汇票结算方式划付资金,严禁将款项转入申请人在非注册地(异地)开立的账户内(开户行为申请人上级行的除外)。2、办理转贴现业务时,必须通过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转入申请人当地(备付金)账户(即收款人开户行为当地人民银行或申请人本行)。3转贴现经办机构划付买入资金时,要认真审查转贴现凭证上的转贴现申请

26、人名称与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名称是否一致,审查无误后方可划款。4、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买入业务的实际交易日(即资金划付日),必须晚于银行承兑汇票前一手交易(贴现、转贴现)日期一天(含)以上十、票据保管(一)定义票据保管是指对已贴现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在其持有期间入库、在库和出库的妥善管理过程。票据保管的环境要做到防火、防水、防潮、防虫、防爆、防盗等符合一般现金库房基建的管理要求,并配备报警配套设施,达到防盗防抢的监控要求。票据保管应严格执行“双人接票、双人管库、双人出库”的管理规定。(二)票据的入库1、已贴票据入库前应在最后一手背书栏被背书人处载明被背书人名称,同时相关人员要作好备查记录,在监交人的

27、监督下移交人员和接交人员之间要作好交接登记;需要密封保管的要先做到封包、编号、登记后再进行保管交接。2、票据按票面金额入表外账管理。3、每日营业间隙或营业终了,将实物票据与台账和会计账进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入库。(三)库存票据的清分、整理1、认真勾对当日初收票据、卖出票据、到期赎回票据的目录清单,要求做到实物票据的票号、金额及排列顺序与清单一致。2、每日营业间隙或营业终了,清分、整理有关发生业务的票据。对票据进行分类排序,按票据到期日由近到远,并入大库保管。3、票据出、入库的交接须登记。(四)票据保管人员设置A、B岗双人负责制,A岗负责票据的接收、保管与出库管理,B岗负责保险库的密码管理与票据的

28、监交。(五)定期检查,对库存票据实数进行核查。票据贴现经办机构每月至少进行两次自查;县级联社每季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市联社(办事处)每半年至少一次检查,省联社将不定期组织抽查。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将相应整改措施上报有关部门。(六)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不慎灭失,应立即通知承兑银行挂失止付。挂失止付后要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票据托收票据托收是指票据经办机构以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过程。主要包括:发出托收、收到托收款项、退票拒付和逾期处理及遗失处理。发出托收即是向付款人收取款项而发出的托收指令。“发出托收”环节规范操作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托收

29、风险,确保资金及时收回。重点有以下内容:(一)异地票据的托收:1.经办:票据专管员将票据按照到期日排序,在票据到期前匡算邮程,提前5-10天办理委托收款。并在票据到期前应做成背书后复印保存。2.复核:对委托收款凭证各要素与所附票据进行全面复核,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与所附原贴现凭证第五联必须配对相符。托收卡片笔数、金额与表外代保管有价单证科目借方凭证金额相符。3.签章:在委托收款第三联凭证及票据背书栏内加盖结算专用章。4.填写EMS快递信封。5.填写邮件汇总清单。6.与邮局交接。(二)同城票据的托收:通过同城交换系统提出托收的,背书复印要求同上,填制进账单,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栏可不填账号,只填承兑行

30、,收妥入账。(三)发出托收要进行账务核对:发出委托收款要与票据实物、托收卡片联核对,确保账账、账实、账表相符。贴现行发出委托收款后,应及时通过电话向承兑银行查询是否已签收,如在正常时限内未签收,应立即与邮政部门联系查找。(四)退票拒付处理。托收票据遭到承兑行的拒绝支付或者延迟支付,持票行为人基于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违反银行结算制度惩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视拒绝支付或延迟支付理由区别责任,主张票据权利所作的催收、追索乃至诉讼以及相关的账务处理等。贴现经办机构收到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时,应对拒绝付款的事由进行审查。若拒绝理由不成立,应立即与承兑行联系协商解决;若拒绝理由成立,应向前手背书人追索或采取

31、其他措施保全票据资产。(五)逾期处理。主要采取以下方式:1.友好协商。2.追索前手。3.诉讼。4.其他方式(向违约行的上级行或当地人民银行反映)。(六)票据遗失处理。委托收款过程发生票据遗失,托收经办机构应通过公示、催告等手段申请票据权利。十二、银行承兑汇票丧失的法律保全(一)银行承兑汇票丧失是指银行承兑汇票因焚烧、磨损、污损而完全灭失或因遗失、被盗、被抢等原因而失去银行承兑汇票占有的情况,主要包括:1.完全灭失,是指票据本身受到毁灭性损坏,不能恢复原来的形态,称为绝对灭失。2.相对丧失,是指持票人失去银行承兑汇票占有,但票据本身仍然存在且完好无损。(二)银行承兑汇票丧失的补救措施主要有三种:

32、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诉讼。1.挂失止付。(1)挂失止付的申请人:由失票人(持票人)即票据的最后合法占有人。(2)挂失止付通知书应记载的事项: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票据的种类、金额、号码、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3)挂失止付通知书的有效期: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的有效期为12日。2.公示催告。是人民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通知票据付款人立即停止支付,告知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程序。(1)申请人。应为因票据完全

33、灭失或失去银行承兑汇票占有的票据权利人。(2)受理法院。必须是申请公示催告的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所在地或承兑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3)申请的有效期:失票人应在挂失止付后三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4)公示催告申请书应记载的内容:申请人名称、地址、电话、票据种类、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日期、票号、申请理由和事实及其他相关事项。(5)公示催告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3.提起诉讼。是指按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全资产。十三、追索(一)定义追索是指票据持票人在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请求付款人承兑或者付款而被拒绝后向他的前手

34、(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以及其它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的行为。 (二)条件1、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时才能行使。 2、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 (2)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3)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

35、; (4)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所退票据种类; (2)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3)退票时间; (4)退票人签章。 其他证明是指: (1)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证明; (2)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 (3)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4、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5、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

36、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6、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7、行使追索权的追索人获得清偿时或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就必须以背书的形式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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