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20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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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2005版)15目 次1 总则 ( 1 )2 术语 ( 1 )3 办理监督注册手续 ( 2 )3.1 注册机构 ( 2 )3.2 监督注册手续 ( 3 )4 监督工作准备 ( 4 )4.1 成立项目监督机构 ( 4 )4.2 监督工作策划 ( 4 )4.3 监督工作准备应达到的要求 ( 6 )5 施工准备阶段质量监督 ( 6 )5.1 监督交底 ( 6 )5.2 参建单位资质审核 ( 6 )5.3 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 6 )5.4 核查工程项目划分 ( 7 )6 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督 ( 7 )6.1 日常监督检查 ( 7 )6.2 专项监督检查及质量

2、大检查 ( 12 )6.3 对工程中间交接(完工交接、机械竣工)实施监督 ( 12 )6.4 对工程交工验收(竣工交接)实施监督 ( 12 )7 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监督 ( 12 )7.1 对工程项目预验收实施监督 ( 12 )7.2 向竣工验收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13 )7.3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监督 ( 13 )8 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问题的处理 ( 14 )9 监督工作总结 ( 14 )10 监督档案归档 ( 14 )附件1 停监点、必监点设置 ( 16 )附件2 质量监督用表格格式 ( 37 )附件3 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问题的处罚规定 ( 69 )石油天

3、然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1 总则1.1 为加强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制定本程序。1.2 本程序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1.3 本程序第3章至第10章规定了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基本程序,各监督机构可根据本程序制定工作细则。1.4 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除应符合本程序外,还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集团公司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规定。2 术语监督机构 本程序所称监督机构,包括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石油天然气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和受总站委派在辖

4、区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各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项目监督机构 本程序所称项目监督机构,是指受监督机构委派,具体实施某一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的组织机构。总监督工程师 本程序所称总监督工程师,是指由监督机构委派,主持项目监督机构工作的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专业监督工程师 本程序所称专业监督工程师,是指经过监督业务培训考核取得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岗位资格,由总监督工程师安排,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督工作,具有相应监督文件签发权的监督人员。监督员 本程序所称监督员,是指经过监督业务培训考核取得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岗位资格,协助监督工程师实施某专业或某一方面

5、具体监督工作,但无监督文件签发权的监督人员。责任主体 本程序所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检测单位等承担质量责任的相关单位。监督注册 本程序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注册(以下简称监督注册),是指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开工报告前,按规定向监督机构办理的工程项目监督登记手续。监督工作方案 本程序所称监督工作方案,是指在监督机构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监督机构总监督工程师主持下编制,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用于指导项目监督机构全面开展监督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监督计划 本程序所称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以下简称监

6、督计划),是指针对工程特点,在总监督工程师主持下编制、经监督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明确工程项目质量监督重点和监督方式的文件。该文件是项目监督机构和责任主体在监督活动中共同遵守的指导性文件。监督计划应书面告知责任主体。监督交底 本程序所称监督交底,是指监督计划下达后,由项目监督机构主持,责任主体参加,旨在明确责任主体应负责的事项,解释监督计划等与监督工作相关的活动。质量行为 本程序所称质量行为,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所进行的活动。监督检查 本程序所称监督检查,是指项目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对责任主体履

7、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有关工程质量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监检点 本程序所称监检点,是指项目监督机构针对工程实体质量,在监督计划中明确的由项目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质量控制点,主要包括停监点和必监点。停监点 本程序所称停监点,是指施工单位必须停工,由监督人员进行核查的质量控制点。停监点均选在对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有重要影响,且继续施工无法检查质量或继续施工会对后续工程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关键工序和部位,特别是重要的隐蔽工程上。停监点未经监督人员核查,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必监点 本程序所称必监点,是指监督人员必须进行抽检核查的质量控制点。必监点与停监点的重要程度基

8、本相同,均选在对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有重要影响的关键工序和部位上。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必监点的监督检查可在不停工的情况下进行,当施工到指定的必监点时,若监督人员未到位检查,施工单位可不停工,继续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监督人员可在其后或其它部位对相同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以确定必监点的质量,如发现质量问题,监督人员保留对工程质量问题做出处理的权力。见证取样检测 本程序所称见证取样检测,是指在建设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有关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本程序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是指监督机构向工程项目竣

9、工验收机构提交的评价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的综合性文件。不良记录 本程序所称不良记录,是指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记录。3 办理监督注册手续3.1 注册机构建设单位在领取开工报告前应到下列指定的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注册手续:3.1.1 由总站组织,相关监督站参加监督的工程,到总站办理监督注册手续;3.1.2 由总站进行专项工程质量监督委派的工程,到受委派的监督站办理监督注册手续;3.1.3 其他工程,到辖区监督站办理监督注册手续。3.2 监督注册手续3.2.1 建设单位在办理监督注册手续前,到3.1所述监督机构

10、领取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书(格式见附件2 石油质监表1),按规定内容逐项填写,加盖公章后,到该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注册手续。3.2.2 建设单位在办理监督注册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3.2.2.1 与建设单位相关的资料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书;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项目法人证书;项目管理机构中标通知书及合同(未实行项目委托管理的项目,提交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监理合同);总承包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合同(未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提交各施工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检测单位中标通知书及检测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总体部署;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果;施工图设计文件(

11、主体工程的施工图至少应满足连续施工三个月的需要)。3.2.2.2 与监理单位相关的资料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工程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资质证书和总监理工程师任命文件;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应包括对重要工序的旁站监理计划);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单项、单位(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分项、检验批工程项目划分表(对施工图未全部下达的工程项目,未下达施工图的项目,可在施工图下达后提交)。3.2.2.3 与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资料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施工现场设计代表名单。3.2.2.4 与总承包(施工单位)相关的资料总承包单位资质证书及营业

12、执照(无工程总承包的项目,提交各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分包单位的分包合同及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总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机构组成(无工程总承包的项目提交各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机构组成);总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无工程总承包的项目提交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总承包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协调程序、施工计划、试运行计划、质量计划等;经监理单位审核、签认,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3.2.2.5 与检测单位(指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检测单位)相关的资料: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机构组成;项目经理资

13、质证书;经监理单位审核、签认,建设单位批准的检测施工组织设计和检测计划。3.2.2.6 监督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3.2.3 办理注册手续时,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3.2.4 监督机构文控管理人员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注册资料进行验收,确认资料齐全后,由监督机构向建设单位发送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证书,(格式见附件2 石油质监表2)。3.2.5 未办理监督注册手续的工程项目,不得进行施工。4 监督工作准备4.1 成立项目监督机构监督机构负责人根据工程项目的内容、规模和特点,选派相应专业和相应级别的质量监督人员组成项目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实行总监督工程

14、师负责制。大型工程项目的总监督工程师必须由一级质量监督工程师担任;中、小型工程项目的总监督工程师必须由二级或二级以上质量监督工程师担任。4.2 监督工作策划4.2.1 监督工作方案项目监督机构在熟悉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基础上,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目标、技术、管理以及责任主体的信誉和质量保证能力,编制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监督工作方案是监督站内部为规划和规范受监工程的监督工作而编制的指导性文件。监督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监督范围及依据;监督工作的目标;项目监督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及岗位职责;仪器、设备配备和监督设施建设;监督工作程序;对工程建设各

15、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检查要点;对实体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重点及难点(特别要对施工阶段实体监督的监督检查项目及其抽查方法、抽查数量做出规定);对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内容和要求;监督工作制度;记录和报告;监督档案等。工程项目的监督工作方案由监督机构技术负责人或总监督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督工程师参加编制,经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重大工程的监督工作方案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4.2.2 编制和下达监督计划4.2.2.1 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监督机构应针对工程特点编制监督计划,监督计划(格式见(附件2 石油质监表3)应明确以下内容:1、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和方式;2、对工程实体质量

16、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重点和方式,尤其应对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监检点做出详细的监督计划安排;3、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4、需要受监单位配合的工作和相关要求;5、项目监督机构人员构成、岗位及联络方式等。 监督计划可按工程进度分单元编写。可将某分部(单位)工程或专业工程做为一个编制监督计划的单元,监督计划应在开工前完成。项目监督机构在确定受监工程的监检点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停监点、必监点的设置,应以本程序附件1为依据,项目监督机构可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目标、技术、管理以及责任主体的信誉和质量保证能力,在附件1的基础上增加必要的停监点或必监点。附件1中规定可参照执行的监检点,项目监督

17、机构可结合受监工程的性质和规模对附件1中设置的停监点、必监点作必要的调整。附件1中未包括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督机构可根据停监点、必监点的设置原则设置。4.2.2.2 监督计划由总监督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督工程师参加编制。监督计划经监督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4.2.2.3 监督计划应在工程开工前下达到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4.2.3 对规模小且专业比较单一的工程可用监督计划代替监督工作方案。4.3 监督工作准备应达到的要求监督工作准备满足下列条件后方可开展监督工作:1、项目监督机构组建完成,人员落实,监督人员专业、级别和数量满足监督工作需要;2、仪器设备配备齐全,满足监督工作

18、需要,并在检定有效期内;3、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完备,满足工作和生活需要(需在施工现场驻地实施监督工作的项目监督机构应满足此条件); 4、配备并熟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5、监督工作方案及监督计划已经审查批准;6、熟悉监督工作方案和监督计划,了解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和施工图设计等文件内容;7、建立了项目质量管理和技术管理制度;8、能实现计算机信息管理。5 施工准备阶段质量监督5.1 监督交底5.1.1 监督计划下达后,项目监督机构以会议形式向责任主体进行监督交底,监督交底会议由建设单位通知各责任主体参加。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责任主体应负责的事项、解释监督计划

19、,提出监督工作具体要求,解答相关方提出的与工程质量监督有关的问题。5.1.2 监督交底过程中应做好监督交底记录(格式见附件2 石油质监表4)。5.2 参建单位资质审核5.2.1 开工前总监督工程师应组织监督人员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报监资料对参建单位进行资质审核,确认勘察、设计、总承包(施工)、项目管理(监理)和检测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是否与受监工程相符。5.2.2 资质审核后,监督人员应形成资质审查记录。5.2.3 资质审核不符合规定者不得参加工程建设。5.3 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5.3.1 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时,项目监督机构除进一步了解设计意图外,还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下列内容进

20、行核查: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所规定的技术标准是否合理、有效;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有无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内容。5.3.2 会后,监督人员应根据总监理工程师签认的会审记要,抽查设计变更情况和重大设计变更重新报审情况。5.4 核查工程项目划分5.4.1 工程开工前,总监督工程师应组织监督人员根据已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核查工程项目划分,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单位(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是否符合工程实际;2、单位(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是否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3、在工程项目划分中,是否有质量验收标准覆盖不到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覆盖不到的工程是否按规定编制了

21、相应的质量验收企业标准。5.4.2 核查后形成书面核查意见,由总监督工程师签认后,提交监理(施工)单位,由监理(施工)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修改和审批后用于工程质量验收。6 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督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督机构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和质量大检查等方式实施项目质量监督工作。6.1 日常监督检查 6.1.1 基本规定6.1.1.1 监督人员应在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工程基本概况、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的基础上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6.1.1.2 日常监督检查采用抽查的方式进行

22、。监督抽查可采用查看有关文件、记录,现场观察,与有关人员交谈,对实体的质量进行检测等方法进行。6.1.1.3 监督人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应持证上岗,并不得少于2人。监督活动中,监督人员应注意保持监督检查活动的公正性。6.1.1.4 停(必)监点必须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确认合格的基础上,由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到位检查(格式见附件2 石油质监表5)。除停监点外,监督活动可在不提前通知被监督方的情况下进行,监督检查活动应尽可能在有被监督方代表或监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监督人员应尽可能收集到足够多的证据并及时通知被监督方代表及监理人员。6.1.1.5 为避免监

23、督和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的重复检查,在监督过程中应充分利用监理签认的结论,将监督检查监理工作程序执行情况和监理签认的工程质量结论与实体质量的符合程度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并以此对监理实施监督。6.1.1.6 发现实体质量问题时,应追溯到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质量行为,并对其质量行为提出整改要求。6.1.1.7 对每次的监督活动,无论是否发现问题,都应填写工程质量监督记录(格式见附件2 石油质监表6),记录应包含但不局限于下列内容:1、单位工程名称;2、施工(检测)单位及项目负责人;3、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4、执行监督的人员; 5、检查内容;6、质量状况、质量问题及整改要求。发出工程质量问题处理通知书的,

24、应注明其编号;7、监督判断所依据的文件(标准、图纸、技术规格书和程序等);8、日期及有关人员的签字。6.1.1.8 发现责任主体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属于不良记录范围内的,应按规定进行不良记录。6.1.1.9 监督人员应对监督过程中做出记录但尚未解决的质量问题进行跟踪检查,直到问题得到解决。6.1.1.10 监督人员有责任保守在监督活动过程中获得的与工程项目及与被监督各方有关的技术和商业秘密。6.1.2 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6.1.2.1 一般规定项目监督机构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实施监督应遵守下列一般规定:1、抽查责任主体执行有关法律、

25、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情况;2、抽查责任主体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3、抽查有关质量和技术文件执行情况。6.1.2.2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监督项目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抽查:1、施工前办理监督注册、开工报告手续情况;2、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3、按规定发包工程情况;4、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和设计变更工作情况;5、有无明示或暗示承包商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行为;6、按规定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情况;7、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8、对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更的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情况。6.1.2.3 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监督项

26、目监督机构应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抽查:1、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有无转让设计业务的行为;2、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有无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内容;3、 设计交底和签发设计变更情况,有无为减轻或转移质量责任进行不正当设计变更的行为;4、 参加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情况;5、 有无非法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的行为;6、 参加工程项目验收(如验槽、中间验收、交工验收、联合试运、竣工验收等)情况。6.1.2.4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监督项目监督机构应对监理单位下列质量行为进行抽查:1、 监理单位资质,监理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或检测单位之间是否具有直接利益关系,有无转让监理业务的行为;2、 项目监理机

27、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3、 项目监理机构仪器、设备配备及到位情况;4、 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的编制、审批和执行情况;5、 对分包单位资质审核、签认情况;6、 对设计交底记录、工程变更的审核、签认情况;7、 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开工报审资料的审核、签发和报审情况; 8、 对施工单位报送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等报验资料的审核、签认情况;9、 对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使用安装资料审核情况,对进场实物进行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情况;10、 对施工单位报审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资料,隐蔽工程和工序报验资料的审核、签认和现场抽查情况;11、 对施工承包单位试验室

28、考核、签认情况;12、 对监督计划中停(必)监点的报验情况和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情况;13、 质量问题处理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复查情况;14、 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情况;15、 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6.1.2.5 对总承包单位质量行为监督项目监督机构应对总承包单位下列质量行为进行抽查:1、 总承包单位资质,是否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2、 项目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3、 按合同规定对设备材料实施监造和检验情况;4、 施工变更管理程序执行情况,在设计修改过程中,有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29、或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行为;5、 对分包单位质量体系审查和对设计、施工过程质量监督与控制情况;6、 设计与采购、设计与施工、设计与试运行、采购与施工、采购与试运行、施工与试运行接口质量控制情况;7、 试运行管理情况;8、 总承包资料整理情况。6.1.2.6 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监督项目监督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抽查:1、 施工单位资质,有无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2、 项目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3、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4、施工现场仪器设备,有关标准、规范和施工操作技术规程的配备情况;5、质量保证体系运行

30、情况(包括关键特殊工序质量控制,材料检验与试验,工序交接,质量三检,成品保护,最终检验,不合格品的控制、预防和纠正,施工记录的建立等); 6、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艺纪律执行情况,有无偷工减料、弄虚作假、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和违反工艺纪律的行为;7、按规定向监理进行工程报验和对监理指令的执行情况;8、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9、 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10、 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6.1.2.7 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监督项目监督机构应对检测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抽查:1、 检测单位资质,是

31、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业务; 2、 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执行情况;3、 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4、 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和符合性程度;5、 对施工现场无损检测单位,除应抽查上述质量行为外,还应对下列质量行为进行抽查:A、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检测人员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B、施工组织设计或检测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C、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6.1.2.8 对项目管理单位的质量行为监督内容,可参照对建设单位和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内容。6.1.3 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6.1.3.1 一般规定项目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应遵守下列一

32、般规定:1、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采取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巡监和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2、重点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检(复)验报告及其现场管理;3、抽查结构质量、环境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其中重点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停(必)监点的实体质量和相关质量保证资料;4、抽查工程质量评定的结果与实体质量的符合性;5、经监督抽查发现工程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的,责成有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6、发现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对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监督人员应负责跟踪质

33、量问题的纠正情况,直至质量问题得到解决,并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处罚。 6.1.3.2 监督人员必须对监督计划中设置的停监点和必监点的质量进行核查,对监督计划中未设置为监检点的其他工序、部位,监督人员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抽查,若发现质量问题,监督人员有权提出整改及返工要求。重要监检点的监督要点应在监督工作方案中做出规定(无监督工作方案的工程项目,专业监督工程师应在监督检查前确定其监督要点)。6.1.4 监检点的监督程序停监点集中在重要隐蔽工程上,监督人员必须及时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必监点包括了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大部分监控点,点多面广,随机性大,验证性强

34、,是工程质量监控的重要对象,监督人员必须给予充分重视。停监点、必监点的监督检查是对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的符合性检查,是监督检查的重点。宜采用下列程序对停监点、必监点进行监督检查:6.1.4.1 质量行为监督检查:核查施工单位是否在质量“三检”合格的基础上向监理报验;监理是否在对报验资料进行了审核并对实体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后在报验单上签署了审查意见;监理是否及时向项目监督机构发送停(必)监点监督检查报验申请表;6.1.4.2 资料核查:核查报验单和相关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检(复)验报告、检验批或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等相关质量文件是否齐全、真实并符合标准规范的规定;6.1.4.3 实体质量核查:停

35、监点、必监点现场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是否与施工和监理的检查结果一致;6.1.4.4 质量问题处理:按规定对发现的质量行为问题或实体质量问题进行处理;6.1.4.5 及时做好监督记录。6.2 专项监督检查及质量大检查 6.2.1 项目监督机构可组织下列有针对性的专项监督检查:重要材料、设备的专项检查;重要工序或关键部位的专项检查; 对施工过程中突出的、具有普遍性的质量问题的专项检查;当施工质量出现了明显下滑趋势时的专项检查。6.2.2 监督机构可组织或参加下列质量大检查: 监督机构组织开展的质量大检查;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质量大检查活动;协助建设单位开展质量大检查活动。6.2.3 检

36、查应形成记录。由监督机构组织的质量大检查应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或质量通报,并发送至有关单位。6.3 对工程中间交接(完工交接、机械竣工)实施监督6.3.1 中间交接前,项目监督机构应在总监督工程师的主持下,根据日常监督情况,对工程质量做出初步评价,并形成中间交接意见。中间交接意见需经监督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6.3.2 对中间交接的监督内容主要包括:对中间交接的组织、程序、内容实施监督;参加工程质量检查;核查质量问题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提出中间交接意见。6.3.3 中间交接后应形成监督记录。6.4 对工程交工验收(竣工交接)实施监督6.4.1 监督内容主要包括:对交工验收的组织、程序、内容实

37、施监督;核查交工技术文件和联合试运记录等相关资料;提出交工验收意见。6.4.2 交工验收后应形成监督记录。7 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监督7.1 对工程项目预验收实施监督7.1.1 在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前,项目监督机构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项目预验收,并对工程项目预验收实施监督。监督内容主要包括:1、监督预验收的条件、组织、内容和程序;2、核查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3、抽查工程实体质量;4、核查投料试车、生产考核和试生产情况和相关资料;5、核查质量问题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7.1.2 预验收后形成预验收监督记录,预验收监督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1、对预验收条件、组织、内容和程序的评价;2、对工程验

38、收资料的评价;3、现场质量抽查情况;4、质量问题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5、对预验收提出结论性意见。7.2 向竣工验收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7.2.1 工程预验收后,由总监督工程师组织监督人员编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格式见附件2 石油质监表7),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一般按单项工程编写。当单位工程具有独立使用功能,单独进行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可按单位工程编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 工程项目基本概况;2、 监督工作概况;3、对责任主体及相关有资格的人员质量行为评价及不良行为记录;4、实体质量监督抽查情况;5、工程中间交接和工程交工验收监督检查情况;6、工程质量技术资料和管理资料

39、抽查情况;7、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8、工程竣工预验收情况(无预验收的工程项目不包括该项内容);9、监督结论及监督人员汇签等。7.2.2 对无预验收的工程项目,在工程投料试车和试生产合格后,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7.2.3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经监督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在竣工验收前提交竣工验收机构。 7.3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监督7.3.1 项目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通知及有关资料后派有关人员参加竣工验收监督。7.3.2 竣工验收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督竣工验收的程序、组织、内容;核查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公布工程质量监督报告。7.3.3

40、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竣工验收意见不一致时,由建设管理部门和监督机构共同协商解决。7.3.4 竣工验收后应形成监督记录。8 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问题的处理8.1 监督过程中出现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问题和工程实体质量问题均应进行处理。项目监督机构应根据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采用口头责令整改、签发质量问题处理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 石油质监表8)限期不停工整改、签发质量问题处理通知书责令暂停施工、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对责任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或经济处罚等方式进行处理,其中暂停施工、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对责任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或经济处罚应征得监督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实施。质量行为问题的具体处罚规定见本程序附件

41、3。监督人员应对质量问题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直到问题得到解决。8.2 相关责任单位收到质量问题处理通知书后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质量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书(格式见附件2 石油质监表9)报送项目监督机构,项目监督机构应进行复核签认。8.3 对于责令暂停施工的工程,需经监督人员复查合格并正式发出复工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 石油质监表10)。相关单位在收到复工通知书后方可继续施工。8.4 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建设单位在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时,必须报告项目监督机构及其所属监督机构,并提交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格式见附件2 石油质监表11)。监督机构应立即报告总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尽

42、快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并报监督机构备案。9 监督工作总结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监督机构应编写监督工作总结。监督工作总结由总监督工程师组织编写,经监督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认后纳入监督档案。10 监督档案归档10.1 工程完工后,项目监督机构应及时整理监督档案,对监督资料进行编目、组卷,形成监督档案,交监督机构审查验收。监督档案归档期限分为两种,总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为15年,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为5年。档案封面、审核记录和目录的格式见附件2 石油质监表12。10.2 监督档案主要包括: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书;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证书;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记录;资质审核报告;日常工程质量监督记录(包括质量行为监督记录和实体质量监督记录);工程质量监督周报、月报(监督工作方案中规定需编制周报或月报的工程);工程质量检查或专项检查记录;质量问题处理通知书及被处理单位的整改报告书;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工程中间交接和交工验收监督记录;工程项目竣工预验收监督记录;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不良记录;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总结;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形成的照片、音像资料;其它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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