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伪造起重机械质量证明文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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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公司将伪造质量证明文件的起重机械用于经营性服务案(行政处罚案例)一、基本案情(一)案情介绍2011年6月,某县质监局在对该县境内新建高等级公路制梁场内的特种设备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制梁场内新近安装并已投入使用的5台门式起重机,未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且均为旧设备,设备本体无铭牌及其它载明有效身份信息的标识。后经查明,以上5台门式起重机是施工单位向D公司租赁使用,由D公司负责改造并安装。根据D公司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等资料,某县质监局在省市质监部门的协调指导下,远赴外省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机构和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进行了调查取证,证实上述5台门式起重机的产

2、品合格证以及部分监督检验证书系伪造。在随后的调查中,D公司的授权委托人承认了上述5台设备的部分产品合格证以及监督检验证书系其伪造的行为。对D公司授权委托人未确认的部分,某县质监局通过限期提供材料的方式,进行了补充认定。对5台起重机械的货值金值,委托物价鉴定机构进行了价格鉴证,认定5台起重机械的货值金额为136.82万元。为此,某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召集质监、安监、建设、交通等主管部门进行了专题研究,认定该制梁场使用的起重机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作出挂牌督办的决定,限期拆除非法特种设备,要求质监部门立案查处违法行为。某县质监局邀请县人大法工委、法院、检察院、县法制办等部门和相关法律专家,对案件定性和适

3、用法律法规进行了研讨,最终认定D公司将伪造质量证明文件的起重机械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行为,符合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六)项和第九条的规定的情形,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的罚则。作出了没收5台起重机械,并处货值金额0.5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二)案件处理经过1、对案件线索的分析认定案件初期,该制梁场无证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最为明显,也最易认定。进一步调查发现,无证使用的原因是安装、改造过程未经监督检验,安装改造单位无法提供安装监督检验报告,施工单位也就无法办理特种

4、设备使用登记手续。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Q5001-2009)第二十三条规定,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应在产权所在地办理使用登记;第十八条规定,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跨区域重新安装使用,应向施工所在地的检验机构申请施工监督检验。显然,该批起重机械应具有产权所在地使用登记证,经施工所在地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不具备上述合法手续的原因成为本案的关键,执法人员有必要调取该批起重机械的全部技术档案,进行彻底的调查核实。D公司提供了该批起重机械的部分档案资料(无法全部提供),包括产品出厂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安装改造合格证书、D公司安装改造许可资质证书等原件。经对档案资料对比分析,发现该批起重机

5、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与产品合格证上载明的产品编号不一致、同一时期的产品合格证存在多种版式、设备实物参数与出厂合格证不一致等诸多疑点。因此,该批起重机械是不是合法的特种设备成为本案更重要的调查焦点。2、对关键证据的分析认定本案的关键证据是监督检验机构的查询证明和制造单位的鉴定意见。在省质监局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关心下,某县质监局派出执法人员赴外省省级监督检验机构和制造单位进行了调查取证。该批起重机械的监督检验证书,经某省级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核实,有3台起重机械的监督检验证书非该检验单位出具。另外2台的监督检验证书,该检验单位出具过,但检验单位无法认定其真实性,也无法认定与所调查的起重机械具有一致

6、性。经制造单位核实,该批5台门式起重机的出厂合格证均非所标注的制造单位出具。D公司在调查中,始终坚持5台起重机械中的质量证明文件,并非全部伪造。D公司认为,至少有1台50吨的门式起重机的产品合格证是真实的,与该门式起重机对应的监督检验证书系扫描件,说明监督检验证书有存在过的事实。为此,某县质监局书面通知D公司限期提供该台50吨门式起重机的产权资料(购买合同、发票、固定资产台帐等),同时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即证明该台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是真实的证据。D公司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该台起重机械的合法来源,无其它证据证明该台起重机械的出厂合格证和监督检验证书的真实性。同时,某县质监局向制造单位发函,要求

7、再次确认5台起重机械的出厂合格证,是否是全部伪造的事实,有无更正意见,是否需要现场核实。制造单位复函,认为对需要确认的事实,已经据实出具了意见,没有任何补充意见,也不必到现场确认。据此,某县质监局认定该批起重机械无合法来源证明,D公司伪造了上述5台起重机械的出厂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3、对违法性质的分析认定D公司将上述5台起重机械出租给制梁场使用,负责安装和维修保养,收取租赁费用。D公司认为,其所从事的是建筑安装业,不是经营服务业,出租设备只是建筑安装业的一种生产方式,不适用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22条规定的经营性服务范围。D公司提供了所在地税务所的纳税证

8、明,用以证明其从事的是建筑安装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从而否认经营性服务的性质。某县质监局案审会讨论认为,D公司提供的纳税证明不能否认其出租机械设备的事实,D公司工商营业执照载明,机械设备租赁是其主营业务之一。根据GB/T4754-200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以下简称GB/T4754)第3.3条规定,单位从事两种以上经济活动时,则按照主要活动确定单位行业。此条规定说明,工商、税务部门确定单位行业分类时,并没有排除单位可以从事两种以上类型的经济活动。D公司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将出租的起重机械“交由乙方使用”(指承租方配备操作人员),其仅根据承租方需要派技术人员到现场服务。这一出租行为符合GB/T4754中第

9、731类机械设备租赁业的构成要素(指不配备操作人员的机械设备租赁服务)。在GB/T4754中,第L类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该门类中包括73大类和74大类,73大类为租赁业,包括731机械设备租赁、732文化及日用品出租两个子类,74大类为商务服务业,包括742法律服务在内。显然,GB/T4754将租赁与商务服务并列为L类服务业,租赁属经营性服务。因此,将本案中出租起重机械的行为,定性为经营性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4、对适用法律法规的分析认定该案发生时间在特种设备安全法颁布之前,当时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仅对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七个环节进行调整,显然对出租过

10、程中的违法行为无法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处理。为此,某县质监局邀请县人大法工委、法院、检察院、县法制办等部门和相关法律专家进行了研讨。专家们认为,该案中起重机械存在的事故隐患是严重的,无合法来源的特种设备,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非但不能继续使用,也不能让其继续流入市场产生进一步的损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一部特殊法,是对特种设备的特别要求(个性要求),不能因此否认特种设备仍应符合产品质量法、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等普通法的要求(共性要求),特殊法没有规定的情形,如普通法有规定则应适用普通法进行处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11、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的在江苏省范围内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通用法规。只要是符合该法规规定的假冒伪劣产品,在江苏省范围内生产、销售或者利用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的行为,均可适用该法进行处理。显然,假冒伪劣起重机械,也是假冒伪劣产品的一部分,其假冒伪劣导致的后果可能会更加严重,理应从严处理。二、案件评析(一)伪造质量证明文件是长期存在的一种潜规则,应准确判别,从严处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五条均对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等质量证明文件提出明确要求。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特种设备质量证明文件是特种设备的身份证明,没有

12、合法的质量证明文件,特种设备无法销售、安装、使用,也无法检验、修理、改造。由于特种设备使用寿命较长,使用过程中发生变更、移装、转让、租赁等经营活动以成常态。但是一些不法企业或经营者出于谋取不当利益的需要,将企业主动淘汰、报废的产品重新流入市场,或者将旧产品冒充新产品,将低性能产品冒充高性能产品,将有隐患的产品私自修理后冒充完好的产品,就会出现质量证明文件与实物不符合的情形。为了掩盖实情,不法者往往伪造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伪造印章、签名、检验报告、过户移装证明、使用登记证、型式试验报告、生产许可证等)进行销售、安装或者出租,获取非法利益,给安全生产留下重大事故隐患。某县质监局近年已连续查处多起伪造

13、特种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案件,说明这种案件已非个别情形,在特种设备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伪造质量证明文件的行为,与无证生产和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以及安装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等有较大的区别。本案中的5台起重机械,从实物看均是旧设备,距D公司伪造的出厂合格证所标注的生产日期也已5年以上,很难查明实际生产者,难以取得无证生产的证据。如果用安装后未经监督检验交付使用,或者出租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来定性,就掩盖了其更为严重的伪造质量证明文件、出租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二)案件后处理需要争取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本案中,某县质监局在查清事实后,对5台起重机械实施了异地扣押。一方面是因为租赁单位需要腾出场地重新安装合法的设备使用,另一方面是因为要采取措施防止该批起重机械继续流入市场,将隐患流入其他生产经营环节。为此,某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处理方案,分管副县长作出了处理批示,安委会形成了挂牌督办的意见。在这种形势下,D公司接受了某县质监局办理异地扣押的意见,并提交了由D公司拆离现场的方案,在D公司和制梁场的配合下,顺利实施了异地扣押。对扣押的设备,某县质监局作出了予以没收的处罚决定,通过拍卖程序,依法拍卖所得47.86万元及时上缴了国库。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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