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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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J/T 建设部备案号: 机制砂混凝土生产施工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production and construction of manufactured-sand ready-mixed concrete 2015-00-00发布 2015-00-00实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53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机制砂混凝土生产施工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production and construction of manufactured-sand ready-mixed concret

2、eDBJ/T 建设部备案号:主编单位: 批准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日期: 年 月 日2015年 福州关于批准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的通知 闽建科 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年 月 日关于同意福建省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 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年 月 日 前 言根据福建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机制砂混凝土生产及施工技术规程等3项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闽建科函2013163号)的要求,本规程编制组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开展了相关的试验,认真总结省内外有关预拌机制砂混凝土的生产施工经验

3、和科研成果,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程。本规程共有9个章节和2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原材料质量控制;5. 机制砂混凝土基本性能;6. 配合比设计;7.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8. 混凝土生产质量检验;9.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等。本规程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程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学技术处(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邮编:350001)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89号,邮编:35000

4、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 目 次1 总则. 12 术语.23 基本规定 . 34 原材料质量控制 . 44.1 一般规定 44.2 细骨料 44.3 粗骨料 54.4 水泥 64.5 矿物掺合料 64.6 外加剂 74.7 水 75 机制砂混凝土基本性能 . 8 5.1 拌合物性能 8 5.2 力学性能 9 5.3 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 96 配合比设计 .106.1 一般规定 106.2 配合比设计 106.3 配合比管理 117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127.1 一般规定 127.2 配合比选用与调整 127.3 计量与搅拌 1

5、37.4混凝土生产开盘鉴定 147.5 运输 147.6 生产控制水平 158 混凝土生产质量检验16 8.1 一般规定 16 8.2 质量检验 16 8.3 合格判定 179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19 9.1 一般规定 199.2施工现场混凝土输送199.3 浇筑 209.4 养护 23附录A混凝土交货验收单 . . . . . . 25附录B 混凝土开盘鉴定表 . . . . . . .26本规程用词说明 . . . . . . .27引用标准名录. . . . . . . . .28条文说明. . . . .30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 . . 12 Te

6、rms. . . 23 Basic Requirements34 Quality Control of Raw Materials44.1 General Requirements 44.2 Fine Aggregate 44.3 Coarse Aggregate 54.4 Cement 64.5 Mineral Admixture64.6 Chemical Admixture 74.7 Water75 Basic Properties of manufactured-sand Concrete8 5.1 Mixture Properties 8 5.2 Mechanical Properti

7、es9 5.3 Long-term Properties and Durable Properties96 Design of Mix Proportion106.1 General Requirements 106.2 Design of Mix Proportion 106.3 Management of Mix Proportion 117 Quality Control of Production 127.1 General Requirements 127.2 Choose and Adjustment of Mix Proportion127.3 Metering and Mixi

8、ng137.4 QuoteAppraise of Concrete Production147.5 Transportation 147.6 Production Control Level 158 Quality Inspection of Mixture 16 8.1 General Requirements 16 8.2 Quality Inspection 16 8.3 Qualification Judgment 179 Quality Control of Construction 19 9.1 General Requirements 199.2 Construction Tra

9、nsition 199.3 Pouring209.4 Curing 23Appendix A Invoice of Concrete 25Appendix B Table for QuoteAppraise26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27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28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301 总 则1.0.1 为适应福建省预拌机制砂混凝土行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提高预拌机制砂混凝土生产施工技术水平,加强预拌机制砂混凝土生产与施工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以花

10、岗岩、石灰岩作为母岩生产的机制砂所配制的普通混凝土的生产及施工过程质量控制,采用其它母岩生产的机制砂所配置的普通混凝土可参照本规程执行。1.0.3 预拌机制砂混凝土生产、施工除应执行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福建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机制砂 manufactured sand经除土处理,由机械破碎、整形、筛分制成的,粒径小于4.75mm的岩石、矿山尾矿或工业废渣颗粒,但不包括软质、风化的颗粒,俗称人工砂。2.0.2 预拌机制砂混凝土采用机制砂为主要细集料配制而成的预拌水泥混凝土。2.0.3粒型系数()用于表征机制砂颗粒平均长径比的系数。3 基本规定3.0.1 预拌机制砂

11、混凝土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责任,确保预拌机制砂混凝土生产质量。3.0.2 预拌机制砂混凝土企业应设置规定检测能力的试验室,并制定仪器设备、检测人员、作业指导等试验室管理制度,确保检测质量。3.0.3 预拌机制砂混凝土检验、施工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3.0.4 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保存完整的检验资料和生产技术资料,分类整理,存档应在五年以上。4 原材料质量控制4.1 一般规定4.1.1机制砂混凝土所使用的各种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福建省现行标准的规定,原材料进厂必须根据国家、福建省有关标准的要求按批取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得使用

12、。4.1.2 机制砂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原材料质量管理体系,对原材料供应商的产品质量、供货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并以书面形式确认。进厂的原材料必须有相应的产品说明书、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抽样型式检验报告等技术资料,不得使用上述资料不齐全的产品。4.1.3 预拌机制砂混凝土企业对其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建设、设计、监理及施工等单位不得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使用其指定的水泥、外加剂与掺合料等原材料产品。4.2 细骨料4.2.1 机制砂按细度模数可分为粗、中、细三种规格,其细度模数分别为: 粗砂:f=3.73.1 中砂:f =3.02.3 细砂:f =2.21.64.2.2 机制砂的颗粒级配应符合表4.1

13、的规定。砂的实际颗粒级配除4.75mm和600m筛档外,可略有超出,但各级累计筛余超出值总和应不大于5%。表4.1 机制砂的颗粒级配筛孔尺寸4.75mm2.36mm1.18mm600m300m150m累计筛余(%)1区10035565358571958097852区10025050107041927094803区100150250401685559475当机制砂实际颗粒级配不符合表4.1的规定时,宜采用相应的技术措施,并应经过试验证明能确保混凝土质量后再使用。4.2.3 机制砂的石粉含量、泥块含量应符合表4.2的规定。表4.2 机制砂中石粉含量混凝土强度等级C55C50C30C25石粉含量(%

14、)MB1.4(合格)5.07.010.0MB1.4(不合格)2.03.05.0泥块含量(%)0.51.02.04.2.4 机制砂的压碎值指标及用于生产机制砂母岩的强度应符合表4.3的规定。表4.3 机制砂压碎值指标及生产机制砂母岩的强度限值混凝土强度等级C60C55C30C25压碎值(%)202530母岩强度(MPa)8060404.2.5机制砂中氯离子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钢筋混凝土用机制砂,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6%(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2对于预应力混凝土用机制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2%(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4.2.6 机制砂吸水率不宜大于3%,进厂的机制砂含水率不宜

15、大于8%。4.2.7 机制砂的坚固性、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规定。4.2.8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混凝土用骨料,应采用砂浆棒(快速法)或砂浆长度法进行细骨料的碱活性检验。经检验判断判断为有潜在危害是,应控制混凝土中的碱含量不超过3kg/m3,或采用经论证能有效抑制碱-骨料反应的措施。4.2.9 机制砂的粒型指数不宜大于4.0。4.2.10细骨料应按产地、规格分类堆放,堆放场地应搭设雨棚并设置分隔板,不得混杂,并标示清楚,严禁影响混凝土性能的有害物质混入。4.2.11 当机制砂与天然砂混合使用时,天然砂的性能应符合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

16、检验方法标准JGJ 52和建设用砂GB/T 14684的规定。4.3 粗骨料4.3.1粗骨料的技术指标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和建设用卵石、碎石GB/T 14685的要求。4.3.2 进厂的粗骨料应附有出厂合格证和产品检验报告,且每半年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一次抽样型式检验。当使用新产源的粗骨料时,应增加骨料碱活性检验。4.3.3 粗骨料的坚固性、泥块含量和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规定。4.3.4 粗骨料应同时符合4.2.8条的规定。4.4 水泥4.4.1 水泥的技术指标应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

17、的要求。4.4.2 水泥的品种及强度等级的选用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设计、施工的要求及工程所处环境确定。4.4.3水泥进厂必须同时附有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散装水泥还应有散装水泥卡片,按不同的品种、等级分别存放在专用的仓罐内,做好明显标记,并对品种、级别、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4.4.4 进厂水泥应按国家标准逐批进行检验,水泥的安定性、凝结时间、细度、胶砂强度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同厂家、不同品种水泥应至少半年进行一次包括氧化镁、氯离子、碱含量等参数的检验。对同一水泥厂生产的同品种、同等级的散装水泥,以一次进厂的同一编号水泥为一批进行检验,但一批散装水泥不得超过500t,不足500t仍按一批

18、进行检验,且每批抽样检验不得少于一次。4.4.5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对进厂的散装水泥进行温度监控,用于生产机制砂混凝土的水泥温度不宜高于60。4.5 矿物掺合料4.5.1 机制砂混凝土用粉煤灰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 146和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的要求;矿渣粉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046和粒化高炉矿渣粉在水泥混凝土中的应用技术规范DBJ 13-66的要求。其中应使用II级以上的粉煤灰、S95以上级别的矿渣粉。4.5.2 掺合料进厂时必须同时附有产品合格证、出厂质量检验报告及散装卡片,且每半年有具有相应资

19、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一次抽样型式检验。4.5.3 掺合料应按品种、等级分类存储在专用的仓罐内,做好明显标志并防止受潮,避免其他影响混凝土性能的有害物质混入其中。4.5.4 掺合料必须逐批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检验频率以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等级、同一出厂编号为一批,且每批不得超过200t。4.6 外加剂4.6.1 机制砂混凝土用外加剂技术指标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程GB 50119、混凝土膨胀剂GB 23439、混凝土防水剂JC 474及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程DBJ 13-77的要求。用于防水工程的机制砂混凝土用外加剂还应同时符合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

20、防水材料应用技术规程DBJ 13-39中对外加剂的要求。4.6.2 机制砂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选用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的外加剂供应商。4.6.3 外加剂进厂时应同时附有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与合格证、产品说明书等,必须每半年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一次抽样型式检验。存放期超过三个月或使用间断三个月以上的外加剂,使用前应重新检验。4.6.4 外加剂产品应按批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检验数量以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出厂编号且供应量50t(抗裂防水剂与膨胀剂为200t)为一批,不足50t供应量亦按一批进行检验。4.7 水4.7.1机制砂混凝土生产用水的技术指标应符合混凝土用水标

21、准JGJ 63的要求。4.7.2 除自来水外,其他来源的水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其可能影响混凝土性能的指标进行试验,经确认其符合混凝土质量要求并对混凝土的各项性能无不良影响时方可使用。5 机制砂混凝土基本性能5.1 拌合物性能5.1.1 机制砂混凝土拌合物应具有良好的粘聚性、保水性和流动性,不得离析和泌水。5.1.2 机制砂混凝土拌合物性能应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0的规定。5.1.3 机制砂混凝土的坍落度和扩展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1的规定。表5.1 混凝土拌合物坍落/扩展度允许偏差 单位:

22、mm项目控制目标值允许偏差坍落度401050902010030扩展度350305.1.4预拌机制砂混凝土拌合物应在满足施工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采用较小的坍落度,用于泵送的机制砂混凝土坍落度不宜大于180mm。5.1.5 用于高层泵送的机制砂混凝土扩展度不宜小于500mm,机制砂自密实混凝土的扩展度不宜小于550mm。5.1.6预拌机制砂混凝土坍落度经时损失应不影响正常施工,泵送预拌机制砂混凝土的坍落度经时损失不宜大于30mm/h。5.1.7 机制砂混凝土拌合物的凝结时间应满足施工要求和混凝土性能要求。5.1.8 机制砂混凝土拌合物的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应符合表5.2的规定。机制砂混凝土拌合物的

23、水溶性氯离子含量测定宜按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检测技术规程(JGJ/T322-2013)中的快速测定方法进行测定。表5.2 机制砂混凝土拌合物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环境条件水溶性最大氯离子含量(胶凝材料用量的质量百分比,%)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素混凝土干燥环境0.300.061.00潮湿但不含氯离子的环境0.20潮湿且含有氯离子的环境、盐渍土环境0.10除冰盐等侵蚀性物质的腐蚀环境0.065.1.9机制砂混凝土拌合物的总碱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碱含量宜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规定进行测定和计算。5.2 力学性能5.2.1

24、 机制砂混凝土力学性能应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机制砂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标准GB/T50081的有关规定。5.2.2 机制砂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按照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MPa)划分为:C10、C15、C20、C25、C3O、C35、C40、C60、C50、C55、C60、C65、C70、C75、C80、C85、C90、C95和C100。5.3 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5.3.1机制砂混凝土的收缩、早期抗裂性能、抗渗性能、抗碳化性能、抗氯离子渗透性能及抗硫酸盐腐蚀性能等耐久性应满足设计要求。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25、50082的有关规定;检验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 193 的有关规定,并应合格。5.3.2 机制砂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等级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GB50164的有关规定。5.3.3 当设计无要求时,机制砂混凝土耐久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有关规定。6 配合比设计6.1 一般规定6.1.1 机制砂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根据混凝土强度等级、施工性能、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等要求,在满足工程设计和施工要求的条件下,遵循低水泥用量、低用水量和低收缩性能的原则,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规定进行。6.1.2

26、 对有抗裂性能要求的机制砂混凝土,应通过混凝土早期抗裂试验和收缩试验确定配合比。6.1.3 配制混凝土时,宜采用细度模数为2.33.2的机制砂。6.1.4 对于有抗冻、抗渗、抗碳化、抗氯离子侵蚀和抗化学腐蚀等耐久性要求的机制砂混凝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6.1.5 采用外加剂配置机制砂混凝土,除应进行拌合物坍落度和凝结时间试验外,还应进行坍落度经时损失试验,并应确认满足施工要求后才可使用。6.1.6 用于泵送施工的机制砂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应根据混凝土原材料、混凝土运输距离、混凝土泵与混凝土输送管径、泵送距离、环

27、境气温等具体施工条件进行试配,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的规定。用于泵送施工的机制砂混凝土应进行压力泌水试验,满足本规程要求后方可使用。6.1.7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常用材料设计出常用的机制砂混凝土配合比备用。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1 对混凝土性能指标有特殊要求时;2 混凝土原材料品种(厂家)、质量有显著变化时;3 同一配合比生产间断3个月以上时。6.2 配合比设计6.2.1机制砂混凝土配合比计算、试配、调整与确定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有关规定进行。6.2.2在配置机制砂

28、混凝土时,在水胶比不变的情况下,每立方米混凝土用水量可比天然砂混凝土增加510kg。6.2.3采用中砂时,机制砂混凝土砂率宜比天然砂混凝土砂率增大1%2%;采用粗砂时,机制砂混凝土砂率宜比天然砂混凝土砂率增大3%5%。6.2.4当采用机制砂与天然砂混合配制混凝土时,机制砂与天然砂的质量比应根据其颗粒级配进行合理调整。6.2.5当对混凝土耐久性有设计要求时,应采用MB值小于1.4的机制砂,且应进行相关耐久性试验验证。6.2.6对于掺加矿物掺合料的机制砂混凝土,矿物掺合料掺入量应根据原材料与工程情况进行配合比试验后确定。使用单种掺合料时,掺合料不应超过胶凝材料总量的20%(大体积混凝土掺合料不应超

29、过胶凝材料总质量的33%);使用两种掺合料时,掺合料不应超过胶凝材料总质量的25%(大体积混凝土掺合料不应超过胶凝材料总质量的40%)。当水泥中混合材掺量在20%以上时,混合材超出部分应计入掺合料掺量。6.2.7 当粉煤灰、矿渣粉掺量超过6.2.7条规定允许范围或使用钢渣、镍渣、磷渣等其他品种矿物掺合料时,应有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其可能影响混凝土性能的进行试验,经确认其符合混凝土质量要求并对混凝土的各项性能无不良影响时方可使用。6.2.8掺外加剂的机制砂混凝土,外加剂的品种与掺量应根据机制砂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施工要求、运输距离、所处环境条件等因素经试验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加剂

30、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的规定。6.3 配合比管理6.3.1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建立生产配合比的使用管理制度,防止混凝土配合比的误用。6.3.2企业试验室应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选择经济合理的机制砂混凝土配合比。6.3.3生产使用的配合比应定期进行性能验证,验证周期不应超过半年。试验室应根据验证结果决定是否调整相应的配合比。7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7.1 一般规定7.1.1预拌机制砂混凝土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包括混凝土原材料计量、搅拌、运输、混凝土质量检验等过程的控制。7.1.2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搅拌站(楼)GB/T10171的规定,搅拌运输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

31、搅拌运输车GB/T26408的规定。7.1.3施工单位应及时提供与使用预拌混凝土有关的项目作业性进度计划,其内容包括混凝土浇筑时间、浇筑部位、数量、强度等级、坍落度、抗渗等级以及是否有其它特殊要求等。混凝土生产通知单宜在混凝土浇筑前三天由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混凝土生产企业。7.1.4生产浇筑同一部位的混凝土时,应使用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规格水泥、外加剂及掺合料。7.1.5在混凝土生产过程中,企业应做好有关天气、生产、检验等记录,根据天气变化对机制砂混凝土生产做出相应调整。7.1.6交货时,生产企业应向需方提供有关质量证明资料以及每车发货单,发货单可参照附录A的规定执行。7.1.7在机制砂混凝

32、土生产过程中应收集相关质量数据,采用相应质量管理统计方法定期进行统计分析,指导后续生产。7.2 配合比选用与调整7.2.1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合理选择配合比,并在生产前根据骨料的含水率校正生产配合比,生产过程中还应根据骨料含水率的变化及时校正生产配合比。7.2.2机制砂混凝土生产坍落度的确定应考虑天气变化、运输距离、现场停置时间、施工条件准备、卸料时间长短等因素。7.2.3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人员应严格按照试验室提供的生产配合比并应经试验室人员复核后方可进行生产。在改变混凝土配合比及交接班时,应有试验室人员予以核对并记录。7.2.4混凝土生产过程中,试验室人员应根据反馈的混凝土质

33、量动态信息及时调整配合比,并做好记录。当混凝土生产开盘鉴定出现异常时应进行混凝土拌合物性能验证,并由试验室负责人予以调整及签字确认,不得擅自改变配合比。7.3 计量与搅拌7.3.1计量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计量设备的精度应满足混凝土搅拌站(楼)GB/T10171有关规定。 2计量设备应具有法定部门签发的有效合格证且应定期检定,不得使用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期限的计量设备。 3计量设备除及时请法定计量部门检定外,混凝土企业还应制定相应的计量设备自校规程,每月进行一次自校准。 4计量设备必须能连续计量不同配合比混凝土的各种材料。计量控制应采用计算机控制,计量控制系统应具有粗精称功能、误差自动修正和

34、补偿功能。7.3.2每一工作班开始前,生产人员应对计量设备进行零点校准。7.3.3混凝土原材料称量宜采用自动计量,各种原材料的计量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1的规定。表7.1 混凝土原材料计量允许偏差(%)原材料品种胶凝材料集料拌合用水外加剂每盘计量允许偏差2311累计计量允许偏差1211注:累计计量允许偏差是指每一运输车各盘混凝土的每种材料计量偏差,该项指标仅适用于采用计算机控制计量的混凝土生产企业。7.3.4混凝土搅拌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搅拌机GB/T9142的有关规定,机制砂预拌混凝土搅拌应采用强制式搅拌机。7.3.5机制砂混凝土的搅拌时间应在天然砂混凝土搅拌时间的基础上适当延长,且应每

35、班检查2次。7.3.6混凝土企业每年应对混凝土搅拌机搅拌匀质性指标进行检查。同一盘混凝土的搅拌匀质性应符合下列规定:1混凝土中砂浆密度两次测值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0.8%。2混凝土的坍落度两次测值的差值不应大于本规程第5.1.3条规定的坍落度允许偏差的绝对值。7.4 混凝土生产开盘鉴定7.4.1为确保预拌机制砂混凝土生产严格按照混凝土配合比进行,必须对首次使用的预拌混凝土配合比实行开盘鉴定。开盘鉴定宜按附录B的规定进行。7.4.2开盘鉴定由工程建设或监理单位主持,参加开盘鉴定人员应在生产前到混凝土生产企业检查生产使用的原材料、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混凝土生产配合比、工程名称及部位是否与混凝土配合比

36、报告单、生产任务通知单相符。混凝土运送至现场后应检查其坍落度、和易性是否满足配合比或合同规定的要求。参加见证各方均应在开盘鉴定记录上签字确认并保存归档。7.4.3在预拌混凝土生产供应过程中,用于混凝土生产的计算机中应有配合比记录并可随时打印。需方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工程师有权抽查、核对配合比及生产记录。7.5 运输7.5.1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宜使用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运送机制砂混凝土,装料前装料口应保持清洁且罐体内不得有积水、积浆。7.5.2在装料及运输过程中,运输车滚筒应按(36)r/min旋转,混凝土拌合物应保持其均匀性,不产生分层、离析现象。7.5.3混凝土运送到浇筑地点,在卸料前应高速旋转

37、不少于30s,使罐体内的混凝土拌合均匀。7.5.4严禁在运输和等待卸料过程中加水及清洗料口。因运距过远、交通或现场等问题造成坍落度损失较大而卸料困难时,可在混凝土中掺入适量减水剂并快速旋转搅拌罐,减水剂掺量及掺入后搅拌车快速搅拌的时间应有经试验确定的预案。7.5.5预拌混凝土由搅拌机卸入运输车开始至该运输车开始卸料为止的时间应满足有关国家、福建省现行标准及合同规定。现场停置时间由供需双方在合同中协商规定,供方应在配合比中注明混凝土初凝时间。已达初凝时间的预拌机制砂混凝土不得使用。7.5.6预拌混凝土的运输应满足施工现场泵送施工和连续浇筑的要求,不得脱节或积压,混凝土供应速度由双方事先约定。7.

38、5.7混凝土搅拌车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浆料滴漏;卸料完毕后,应移开卸料点、及时清洗并排尽积水。7.6 生产控制水平7.6.1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一个统计周期内的相同强度等级和龄期的机制砂混凝土强度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周期可取一个月,统计计算强度平均值、标准差及强度不低于要求强度等级值的百分率(P),以确定企业的生产控制水平。7.6.2企业的生产控制水平统计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要求。7.6.3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生产控制水平指导机制砂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和生产过程控制。8 混凝土生产质量检验8.1 一般规定8.1.1 预拌机制砂混凝土拌合物质量检验分为

39、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出厂检验的取样和试验工作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供方)承担,交货检验以需方为主,供方参与,并由需方委托双方认可的检测机构(试验室)进行检验工作。预拌混凝土的取样及检验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出厂检验与交货检验的结果不作为混凝土结构构件质量的评定依据。“混凝土交货验收单”格式及内容参照附录C,由供需双方共同填写。8.1.2 预拌机制砂混凝土拌合物的质量检验应根据国家现行标准预拌混凝土GB/T 14902、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0、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2等规定进行。8

40、.1.3 预拌机制砂混凝土拌合物的强度检验评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规定,强度按检验批采用统计方法评定,如确需采用非统计方法评定,应在供、需合同中予以确认。8.1.4判定预拌机制砂混凝土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预拌机制砂混凝土的总碱量、氯化物总含量可由供方提供。8.1.5 出厂检验的试验结果,应在完成试验后7天内通知需方。当发现质量问题时,供方应在24h内通知需方和相关部门;当需方发现问题时,亦应在24h内通知供方和有关部门。8.2 质量检验8.2.1 预拌机制砂混凝土出厂检验应在搅拌地点取样。8.2.2 交货检验包括拌合物的坍落度、混凝

41、土强度及抗渗等级等,具体由供需双方在合同中约定。8.2.3 交货检验的坍落度检验工作在施工现场运输车卸料口进行,并在混凝土运到交货地点时算起20min内完成;强度或抗渗性检验在施工现场交货地点进行,并于40min内完成。交货检验试样应在卸料过程中随机从同一运输车卸料量的1/4至3/4之间抽取,每次取样量应满足混凝土质量检验项目所需用量的1.5倍,且不宜少于0.02m3。供方不得在搅拌站内代替需方制作和养护混凝土试件。试样应经人工搅拌均匀,坍落度的检验与试件的制作不宜在阳光照射下或有大风处进行。8.2.4 预拌机制砂混凝土拌合物的和易性,每车应目测检查,当目测检查有异常时,可随时用器具检查其坍落

42、度,若不合格即按混凝土拌合物交货检验不合格处理。正常情况下每一个工作班对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每100m3取样检验坍落度不得少于两次;若不足100m3时,也不得少于两次; 8.2.5 预拌机制砂混凝土拌合物的含气量、氯化物总量、总碱量和其它检验项目的取样检验频率应按合同或相关验收规范规定执行。8.2.6 预拌机制砂混凝土强度检验的取样频率与组批条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1用于出厂检验的试样,每100盘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组;每一个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组。2用于交货检验的试样,每100m3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组;每一个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

43、足100m3时,取样不得少于一组。当在一个分项工程中连续浇筑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量大于1000 m3时,每200 m3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组。3对于房屋建筑,取样频率除满足本条1、2款外,还应满足每一现浇楼层(段)同一配合比混凝土,取样不少于一组。8.2.7 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抗渗试块留置组数应视结构的规模和要求而定。当连续浇筑同配合比、同抗渗等级的混凝土,每5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组,且每项工程不少于两组。当使用的原材料、配合比或施工方法有变化时,均应另行取样,留置试块。8.2.8 有补偿收缩或微膨胀以及其它要求的混凝土,相关性能指标检验应符合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要求。8.3

44、 合格判定8.3.1 当判定预拌机制砂混凝土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时,坍落度、强度及含气量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氯离子含量以供方提供的资料为依据,其它检验项目应按合同约定执行。8.3.2 预拌机制砂混凝土交货时,坍落度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或合同约定,其实测值与控制目标值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程第5.1.3条规定。当混凝土的坍落度值小于约定值范围时,可由供方在现场加入适量减水剂予以调整,当调整无效或混凝土的坍落度超过约定值范围时,混凝土拌合物应退给供方,不得进行浇筑施工。8.3.3 机制砂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应满足现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的规定。8.3.4 供需合同约定的其他项

45、目,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所规定的技术要求。8.3.5 预拌机制砂混凝土出厂检验合格,判为生产质量合格;交货检验合格,判为混凝土拌合物质量交货检验合格。当交货检验的拌合物性能判定为不合格时,施工单位应拒收予以退货并记录,生产企业应保存不合格品处置记录;当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件强度不合格时,应由供需双方按合同约定条款进行。9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9.1 一般规定9.1.1 混凝土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包括输送、浇筑和养护等。9.1.2 施工单位应编制混凝土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本规程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确保施工质量。9.1.3 浇筑前24h需方应向供方提交混凝土送货通知单

46、,作为供方混凝土生产和出具技术资料的凭据。9.1.4 浇筑前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9.1.5 需方应根据施工进度和输送、浇筑方式确定搅拌车每车供应数量,输送方式为人工翻斗车或塔吊时,搅拌车装料数量不宜超过12m3。9.1.6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到达现场后,需方应检查发货单,确认是否为本工程相应部位所使用的混凝土,并核查运输时间、数量和生产流水号等是否符合要求,同时根据发货情况,确定各类转载容器,不得混用。9.2 施工现场混凝土输送9.2.1 混凝土输送过程中严禁加水。9.2.2 混凝土运输时间应满足供需合同的约定。合同未作约定时,采用搅拌车运送的,其运送时间宜控制在1.5

47、h内;采用翻斗车运送的,其运送时间宜控制在1.0h内;日最高气温低于25时,其运送时间可延长0.5h。9.2.3 施工现场内需方应提供平整坚实、确保混凝土运输车安全行驶、便于往返的道路及作业场所,夜间应提供必要的照明。9.2.4 搅拌车到达工地后应及时卸料,卸料前应采用高速反向旋转搅拌罐不少于30s。现场应合理安排运输力量衔接,尽量缩短施工现场混凝土输送时间。运送混凝土的容器和管道应不吸水、不漏浆,保证卸料及输送通畅。9.2.5 混凝土工地现场输送宜连续进行,柱及柱梁、墙梁节点施工应采用吊斗方式转运。9.2.6 混凝土输送泵管不得直接支承在钢筋、模板或预埋件上,水平管应每隔一定距离采用钢支架、

48、台垫和吊具等进行固定,垂直管应使用预埋件固定在柱、墙或楼板预留孔处,每节管不得少于1个固定点,输送泵管下端应设置钢支架承受垂直重量。9.2.7混凝土泵送之前应先采用施工用水润湿管壁,再用滑管剂或同配合比去石砂浆或1:2水泥砂浆润滑。滑管剂和水泥砂浆应单独运送并妥善处理,不得直接用于构件混凝土。9.2.8 多台混凝土泵协同浇筑时,应预先规划各自的浇筑区域、浇筑量和浇筑程序,各台泵车的工作量应尽量均衡,明确分工,互相配合,保证浇筑工作基本同时结束,避免留设施工缝。9.2.9 布料机布料时应设置钢支架架空,不得直接支承在钢筋、模板或预埋件上,钢支架设置点下方的模板支架应经受荷复核验算并采取可靠的加固

49、措施。9.2.10 混凝土输送泵、泵车和塔吊的作业范围内,应避开高压电线,且不得有阻碍物,同时应有防范高空坠物的安全技术措施。9.3 浇筑9.3.1 夏季天气炎热时,应选择气温较低时浇筑混凝土,拌合物入模温度不应超过35。现场环境温度高于35时,应对金属等模板采取喷雾洒水降温措施,不得留有积水,必要时搭设遮阳棚和围栏等遮挡措施。9.3.2 混凝土浇筑时,应接近浇筑点连续、均衡布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由远而近浇筑混凝土,并采取挡板等缓冲措施,避免直接冲击钢筋骨架、模板,水平结构应在23m范围内水平或上扬移动布料。2 宜先浇筑竖向构件,后浇筑水平构件,竖向构件每层浇筑厚度宜控制在300400

50、mm,剪力墙浇筑时水平方向宜每间隔20延长米留设施工缝。3 浇筑区域结构平面有高差时,宜先浇筑低区部分,再浇筑高区部分,截面高度不小于600mm的梁应分层浇筑。4 大体积混凝土必须制定相应施工技术方案,内容包括测温方法和温差控制等措施。浇筑时宜自然流淌形成斜坡,并应沿高度均匀上升,分层厚度不宜大于400mm,斜面角度一般不宜大于45o。5 大体积混凝土和不留施工缝的结构混凝土浇筑时,若需留设施工缝或出现施工冷缝,应按经设计单位确认的技术措施进行处理。6 超长结构混凝土可留设施工缝分仓浇筑,分仓浇筑间隔时间不应少于7d。9.3.3 混凝土振捣宜在摊铺30min左右进行,应使用配套的振动棒、振动器

51、振捣使模板内各个部位混凝土密实、均匀,控制振捣时间,不得漏振、欠振、过振,有效控制混凝土的均匀性、密实性和整体性。9.3.4 混凝土振捣器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断面尺寸、深度及混凝土拌合物性质,选用插入式振动棒、平板振动器或附着式振动器,必要时可采用人工辅助振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竖向构件及厚度大于200mm的混凝土浇筑时,应采用插入式振动棒进行捣 实。混凝土摊铺后,应先振捣梁和柱头、墙头等部位。 1)振捣顺序宜从近模板处开始,先外侧后内部。2)插入式振动棒至模板的距离不应大于振捣器有效半径的1/2,并应尽量避开钢筋、模板和暗埋PVC电线管等预埋件。3)混凝土振捣的移动间距不应大于振捣

52、器有效半径的1.21.5倍,移动间距控制在300400mm。插点应均匀排列,逐点移动,顺序进行,不得遗漏。4)插入式振动棒应垂直插入混凝土中,每次振捣时间1520S,快插慢拔,上下抽动,插入下层混凝土中不应少于50mm。5)间隔2030min后应进行第二次复振,混凝土表面无明显塌陷、有水泥 浆析出、不再冒气泡时,可结束该部位振捣。6)大断面构件,应使用多台插入式振动棒同步协调振捣,合理设置振动点,振捣重叠影响区域不少于25%,应采取预先放置、慢速振捣方式。2 浇筑表面积较大、厚度不大于200mm 的平面构件时,应采用平板振动器振捣成型。1)振捣时应使振动器平板底面与混凝土完全接触,并覆盖至每一

53、处平面边角,移动时应搭接已振实混凝土部分边缘10cm左右。2)振捣部位混凝土振实泛浆后,平板振动器才可缓缓向前移动;移动方向为纵向或横向,不宜重叠振捣。3)平面构件采用喷涂养护剂或覆盖土工布养护时,宜先使用混凝土提浆机或混凝土铁滚筒进一步压实。 4)振捣倾斜表面时,应由低处向高处进行振捣。5)干硬性混凝土浇筑时,宜采用振动台或表面加压振捣成型。3 附着式振动器主要用于插入式振动棒难于振捣、钢筋密集的箱梁、预应力混凝土梁和劲性混凝土等构件。1)附着式振动器使用时应与模板紧密连接,其设置间距应通过试验确定。2)附着式振动器应根据混凝土浇筑高度和浇筑速度,依次从下往上振捣。3)同时使用多台附着式振动

54、器时,各振动器的频率应一致,并应交错设置 在构件两侧模板上。4)附着式振动器安装在模板上时,每次振动时间不应超过1min,模内混凝土泛浆流动或成水平状时即可停止振动;混凝土初凝后不得再振,也不得影响周围已初凝的混凝土。9.3.5 对于钢筋比较密集或者有预留洞、预埋件、钢构等难以浇筑和容易发生缺陷的部位,应预先制定技术措施,确保混凝土顺利布料和振捣密实,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宽度0.30.8m预留洞底部区域应在洞口两侧进行振捣,并应适当延长振捣时间。2 宽度大于0.8m的洞口底部,应采取在侧向模板留设楔型浇筑口等方法加强振捣。3 钢筋密集区域或型钢与钢筋结合区域,应选择小型振动棒、人工捣固棒辅助振捣,加密振捣点,并应适当延长振捣时间。4 大体积混凝土浇筑流淌形成的坡脚,不得漏振。5 后浇带及施工缝边角处应加密振捣点,并应适当延长振捣时间。9.3.6 混凝土浇筑工作应连续进行,保证前后、上下层浇筑的混凝土在初凝之前搭接好。9.3.7 在已浇筑的混凝土上进行施工活动时,应满足以下规定:1 混凝土终凝后24h前或强度低于1.2Mpa时,不得在其上踩踏、放样、堆放物料、安装模板及支架。2 塔吊装卸模板、钢筋、钢管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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