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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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事中事后监管为规范建设项目用地行为,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合理用地,特制定以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经许可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用地单位,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完成后,需要完成土地征收转用的,用地单位遵守预审内容报件情况。(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完成后,用地单位按照预审中确定的建设方案使用土地情况。(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完成后,各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对预审意见执行的监管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一)专项检查。组织开展预审后项目用地监管专项检查,主要检查内容为用地单位预审意见执行情况和县

2、(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履行批后监管职责情况。(二)不定期抽查。通过不定期抽查的形式,每季度抽查一个县(区、开发区),对项目建设按照预审意见内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用地预审完成后,及时完善台账,做好预审备案工作。(二)做好预审完成后用地报件及供地审查工作。(三)做好项目施工现场的检查工作。(四)依法可采取的其他措施。五、监督检查程序(一)用地预审完成后,将项目用地单位、面积、坐落、预审时间等信息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二)对涉及征收转用的,在用地会审时做好审查监督,确保项目用地报件与预审内容保持一致。(三)完成供地后做好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确保与项目建设方案

3、一致。六、监督检查处理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二)建设用地供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为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促进各项建设项目依法依规用地,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特制定以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二、监督检查内容市国土资源局对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实施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制度的落实情况:(一)建设项目跟踪。(二)信息现场公示。(三)价款缴纳提醒。(四)开竣工预警提醒。(五)开竣工申报。(六)现场核查。(七)闲置土地查处。(八)建立诚信档

4、案。三、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方式采取书面报告、实地检查、定期检查等方式进行。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单位自查。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每年12月份组织自查,并于12月31日前完成自查报告报市国土资源局。(二)实施检查。每年结合自查情况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年底通报年度工作开展情况。五、监督检查程序(一)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根据系统预警、具体工作需要等情况,确定开展监督检查的地区。(二)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获取有关数据资料进行分析、检查。(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提出整改意见。六、监督检查处理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

5、,按照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三)国有荒地、荒滩用地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为加强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使用管理,特制定以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市属国有农场、自然保护区,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二、监督检查内容市国土资源局监督检查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和市属国有农场、自然保护区是否存在如下违规行为:(一)未办理租赁审批手续出租土地的。(二)擅自采用划拨、出让方式批准用地或者应当以竞价方式出租而协议出租的。(三)无权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的。(四)无权批准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五)超越

6、批准权限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六)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批准用地的。(七)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三、监督检查方式市国土资源局对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和市属国有农场、自然保护区对外出租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工作实行定期巡查,每年一次。四、监督检查措施(一)自查。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和市属国有农场、自然保护区每年12月份组织自查,12月31日前完成自查报告报市国土资源局。(二)检查。市国土资源局每年结合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和市属国有农场、自然保护区自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年底通报年度工作开展情况。五、监督检查程序(一)租赁合同备案。县(区、开发区

7、)国土资源局(分局)和市属国有农场、自然保护区将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租赁合同及有关批准文件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二)组织巡查。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和市属国有农场、自然保护区按照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租赁合同条款约定,对承租人使用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情况实施巡查监管。六、监督检查处理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东营市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2月市政府令第152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四)采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为规范矿业秩序,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障矿山企业生产安全,特制定以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经许可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矿山企业,县(

8、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新设采矿权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情况。(二)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并办理采矿手续情况。(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实施情况。(四)采矿权人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依法采矿情况。(五)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六)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七)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立情况。(八)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资源开采的总量控制情况。(九)申请转让采矿权的,是否符合采矿权转让条件,及采矿权转让后,采矿权人权利、义务履行情况。(十)采矿权人申

9、请关闭矿山的,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等情况。(十一)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情况(获得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矿山企业)。(十二)日常监管、检查和督察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履行情况。(十三)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对管辖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年检。每年组织对矿山企业开展年度检查,要求矿山企业每年上报年检电子报盘等相关资料。(二)矿产督察。每年组织矿产督察员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1次监督检查。(三)抽查。市国土资源局每年组织1次检查,分别对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

10、(分局)检查情况进行抽查,抽取一定数量的矿山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抽检率不低于应检矿山的10%。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听取汇报。召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会议听取各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的工作汇报。(二)查阅资料。审查年度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报送的年检报告、开发统计年报等相关资料。(三)查看现场。每年组织1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场检查。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方案。制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确定检查组,并将有关材料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二)实施检查。检查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查看现场,座谈交流等方式,查找矿产资源开发利

11、用的薄弱环节。(三)意见反馈。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及主管部门反馈检查意见。(四)汇总报告。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各检查组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五)整改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逐级上报。六、监督检查处理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通过,1996年8月修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7月修改)、山东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8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对耕地保护的监督检查为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特

12、制定以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县区人民政府。二、监督检查内容根据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0552号)、山东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鲁政办发20061号)以及东营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东政办发20066号)等文件规定,耕地保护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一)耕地保有量及变化情况。根据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等情况,对各县区年末耕地保有量进行监督检查。(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变化情况。根据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等情况,对各县区年末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进行监督检查。(三)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根据年度建设占用耕地和各县(

13、区)补充耕地情况,对各县区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耕地保护制度建设情况。重点检查各县区政府耕地保护目标纳入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情况,土地违法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耕地质量保护有关制度建设情况及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立情况,及县区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开展考核、逐级落实责任制、责任书签订及更新、落实奖惩等情况。(五)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情况。检查土地整治开展情况,以及耕地质量等别、地力评价结果应用情况、地力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等。三、监督检查方式(一)专项检查。进行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每五年一个规划期,期中和期末进行考核;每年对上一年度责任目

14、标履行情况进行检查。(二)不定期检查。通过土地执法监察,不定期开展耕地保护日常检查,每季度市级进行巡查,要求县区进行月巡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听取汇报。听取县区政府关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汇报,并对相关问题提出质询。(二)查阅资料。查阅并核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土地动态巡查相关档案资料、台账及建设用地项目批复文件、卷宗、图件等内容。(三)现场检查。随机抽取1-2个乡镇,实地查看基本农田示范区、土地整治项目区、地力检测区等情况。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方案。待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经省、国家审核通过后,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或市政

15、府办公室)制定下发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方案。(二)自查。县区政府根据方案要求开展自查,总结经验、反映成效、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将自查情况报告市政府。(三)组织考核。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组成检查组进行考核。(四)反馈意见。将考核结果反馈县区政府,并将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报告省政府。六、监督检查处理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2006年3月东政办发20066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4 -(六)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监督检查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各项建设依法依规

16、用地,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县区政府、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东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市现代畜牧业示范区管委会、市黄河口生态旅游区管委会,各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征地程序履行情况。主要有报批前的政府公告、部门公示情况,实施勘测调查情况以及批准后的政府公告情况等。(二)征地补偿安置情况。配合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征地补偿安置落实情况。(三)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组织情况。按照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要求,检查组织报件情况。(四)市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情况。重点检查报批材料齐全性、相关费用落实情况等。三、监督检查方式(一)网

17、上审查。所有城市建设用地批次和单独选址项目以及市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报件,必须通过“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系统”逐级上报。(二)专项检查。根据省、市安排,会同财政、审计、社保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严格要求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财政、社保等部门和各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严格履行土地征收程序,规范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工作。(二)建设用地批中审查。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经本级政府(管委会)同意后,通过“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系统”上报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报件,市国土资源局严格执行部门内部会审,加大对用地的规划计划、地类权属、耕地保护、征地补偿安置、违法用

18、地、土地供应等内容的审查力度。(三)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根据省、市安排的专项行动,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进行专项检查。五、监督检查程序网上审查程序:按照“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系统”设定的审查程序,依法组织部门内部会审后,经由市政府报省审查。专项检查程序:一是制定检查方案。二是实施检查。根据检查方案,开展现场检查。三是检查结果反馈。根据检查情况,反馈现场检查意见和存在的问题,并要求限期整改。六、监督检查处理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2010年8月省政府令第226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七)对土地整治项目的监督检查为进一步提高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

19、以下监督检查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市土地综合整治服务中心及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二、监督检查内容(一)项目立项情况。(二)项目组织管理与制度执行情况。(三)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执行情况。(四)项目建设工程任务完成情况。(五)新增耕地质量等别和数量增加情况。(六)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七)土地权属调整和农民权益维护情况。(八)项目验收和后期管护情况。(九)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一)专项检查。根据省厅安排,开展土地整治项目专项检查。(二)不定期抽查。每年一般安排2次抽查,抽查各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情况。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内业检查。通过听取报告、检查项目资料等,检查项目组

20、织管理、制度执行等情况。(二)外业检查。踏勘项目现场,查看项目区内工程数量和质量。(三)质量跟踪。配合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在建项目工程质量进行跟踪审计。(四)开展审计。项目竣工后,配合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工程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方案并下发检查通知。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内容。(二)实施检查。根据检查方案,开展现场检查。(三)检查结果反馈。根据检查情况,反馈现场检查意见和存在的问题,并要求限期整改。六、监督检查处理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八)对地质勘查工作的监督检查为规范地质勘

21、查行为,加强对全市地质勘查资质单位和地质勘查工作的监管,维护地质勘查秩序,特制定以监督检查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地质勘查(不含石油、天然气)工作的地质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单位,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探矿权人、勘查实施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一致情况。(二)探矿权人按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情况。(三)按时提交开工报告和报送阶段报告情况。(四)探矿权人按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勘查方案施工情况、完成最低投入情况。(五)超越批准的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情况。(六)以采代探情况。(七)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的情况。(八)按

22、时汇交地质资料和报送地质勘查成果情况。(九)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情况。(十)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对管辖区域内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探矿权年检。根据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年检任务对探矿权人年度勘查工作情况开展年度检查。(二)矿产督察。每年组织矿产督察员对探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检查。(三)日常巡查。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对管辖区域内地质勘查活动进行日常巡查,每年监督检查次数不少于3次。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听取汇报。召开地质勘查管理工作会议听取各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的工作汇报。(二)

23、查阅资料。审查每年度地质勘查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矿产资源勘查阶段报告等相关资料。(三)查看现场。每年组织1次年度检查,对地质勘查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五、监督检查程序(一)探矿权年检。按照山东省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对辖区内符合年检条件的探矿权人进行年检。基本程序为:1.探矿权人应向探矿权所在地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报送年检资料。2.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对管辖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实地检查和资料审查。3.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年检复核意见,并将汇总资料及年检工作总结上报省厅。(二)矿产督察。督查工作程序为:制定督察计划、现场督察、形成督查报告、督促整改、

24、总结上报。(三)日常巡查。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对地质勘查活动开展日常巡查,监督检查程序:下发通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督促整改、总结上报。六、监督检查处理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通过,1996年8月修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0号,2014年7月修改)、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3月国务院令第520号)、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2014年2月省政府令第27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九)对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为进一步提高地质环境保护水平,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恢

25、复治理项目承担单位,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情况。(二)地质遗迹、古生物化石和矿山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保护情况。(三)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等情况。(四)矿山企业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情况,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情况。(五)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情况。(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规范实施情况。(七)各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情况。(八)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一)专项检查。组织专家对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情况每

26、年开展1次专项检查,对矿产资源开发重点县(区)抽查2-3个矿山。(二)定期检查。要求承担单位每季度报送项目实施情况,视情况需要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严格对项目野外工作和成果报告的验收审查。(三)不定期抽查。每年对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监管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次数不少于3次。四、监督检查措施(一)严格落实矿山环境治理保护责任。与矿山企业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落实责任主体,明确管理权限,督促矿山企业履行治理义务。(二)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制度,督促矿山企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三)加强新建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从源头遏制重开采轻治理的问题

27、。五、监督检查程序(一)部署检查工作。下发有关检查工作通知,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有关要求,组织检查对象开展自查。(二)开展监督检查。听取工作情况汇报,查看资料档案,座谈交流和质询、现场检查。(三)反馈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反馈有关意见。六、监督检查处理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3年7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正)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十)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为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一、监

28、督检查对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承担单位,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地质灾害防治责任落实情况,防治责任单位界定与落实情况。(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目标任务落实情况。(三)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管理信息系统情况。(四)地质灾害隐患监测、巡查、排查、核查等动态管理情况。(五)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城镇规划、工程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执行情况;与建设工程配套实施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六)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开展情况;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情况;地质灾害危险区划分、公告和警示标志设置情况;应急物资装备、资金保障、避灾线路和避灾场所

29、等情况。(七)地质灾害应急值守、应急调查、信息报送和应急处置等情况。(八)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情况。(九)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组织实施主体、程序和环节情况。(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治理工程资质单位资质等级和许可范围情况。(十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治理工程执行技术规范情况。(十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成果审查情况和施工质量管理情况,以及监理执业监督情况。(十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维护、监测和成果汇交情况。(十四)各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管理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一)专项检查。对汛期地质灾害防治隐患排查情况、各地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程质量

30、管理等每年进行1次专项检查。(二)不定期抽查。每年对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地质灾害防治监管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每年抽查次数不少于3次。(三)定期检查。对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实施情况实行季报制度,并严格项目验收环节审查工作。四、监督检查措施(一)通过汛期地质灾害检查、督查等,组织开展防灾工作部署检查,地质灾害隐患实地踏勘和防治措施检查,核查相关资料、台帐,对接防灾信息系统,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得到落实、各项制度得到执行。(二)实地检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审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方案,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绩效评价;严格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等。(三

31、)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各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每年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上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阶段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五、监督检查程序(一)部署检查工作。下发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有关要求,组织检查对象开展自查。(二)开展监督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反馈检查结果。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通知责任主体单位限期整改。六、监督检查处理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394号)、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3年7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正)等有关规

32、定进行处理。(十一)对基础测绘的监督检查为提高基础测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保证项目质量、进度与安全,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二、监督检查内容(一)计划下达与执行。检查年度基础测绘计划编制、执行情况,基础测绘预算落实、执行情况,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更新等重点项目进度、实际工程量完成情况等。(二)基础测绘招投标管理。基础测绘项目依法依规招标情况,投标、中标单位资质、市场信用等情况。(三)基础测绘项目组织实施。检查是否执行“先设计、后施工”要求,技术设计是否履行审查批准程序;检查执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和技术设计情况,项目质量保证体系落实

33、情况,成果质量现状和质量问题处理情况,质量检验和项目验收情况等。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建立基础测绘项目月调度制度,对基础测绘计划执行情况每月调度1次。(二)委托质量检验机构对基础测绘项目成果进行质量检验。(三)开展基础测绘项目日常监督检查。(四)落实基础测绘计划编报制度,向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基础测绘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县级计划落实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听取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工作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组织县级基础测绘进行自查,形成并上报自查报告。(二)查阅基础测绘项目有关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薄等,调查、核实基础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

34、程进度等有关情况,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必要的说明,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三)查勘基础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查阅成果质量检验报告,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质询,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查勘。(四)根据实施进度,对基础测绘项目组织实施重要节点进行现场安全制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查阅项目建设资料,对重点项目和单位开展专项安全检查等。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下发通知。对基础测绘监督检查工作进行部署,明确监督检查组织管理、重点内容、检查方式等。(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按照监督检查方案要求,对监督检查范围内基础测绘进行检查,形成检查意见。(三)向检查对象反

35、馈意见。通过召开意见反馈会、下发检查意见等形式,及时反馈检查意见,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四)下发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针对监督检查出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调度监督检查对象整改落实工作,确保整改方案得到全面落实。(五)安排复查工作。整改工作完成后,监督检查对象上报整改工作报告。根据整改工作报告和整改工作过程督促调度情况,对部分监督检查对象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整改不力的监督检查对象依规给予处理。六、监督检查处理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照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02年8月修订)、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5月国务院令第556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5 -(十二)对

36、测绘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为加强全市测绘地理信息资质资格审查审、监督管理地理信息获取等测绘活动,确保测绘市场规范有序,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一)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测绘业务的单位。(二)经许可使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单位。(三)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资质资格符合情况,未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情况。(二)从事测绘业务的单位履行合同、诚信经营等市场诚信情况。(三)测绘资质单位测绘成果质量、汇交、保密管理情况等。(四)国家秘密测绘成果使用及保管情况。(五)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对本管辖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的监管情况。三

37、、监督检查方式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一)每年对各测绘资质单位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审查。(二)每年开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抽检20%以上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测绘项目。(三)每年开展测绘资质巡查,每年巡查比率不少于辖区内乙级以下资质单位总数的20%。(四)按照省厅统一部署不定期对领取测绘成果的大宗用户进行保密检查。(五)对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开展测量标志巡查情况每半年抽查一次。四、监督检查措施(一)每年要求测绘单位提交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二)开展日常检查,实地检查测绘单位技术人员、设备情况等资质资格符合情况,测绘项目合同履约情况及成果质量情况等。(

38、三)开展测绘资质巡查,按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的统一部署,每年随机抽取部分测绘单位和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开展市场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巡查。五、监督检查程序(一)部署检查工作。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有关要求,组织检查对象开展自查。(二)开展监督检查。听取工作情况汇报,查看资料档案,座谈交流和质询、现场检查。(三)反馈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反馈有关意见。(四)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六、监督检查处理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照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02年8月修订)、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9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办法(1999年1

39、2月省政府令第10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十三)对地图管理的监督检查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开出版、展示地图的质量,规范地图管理,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的单位,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对送审单位检查内容:是否具备相应测绘资质;地图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按审核意见予以修改;是否按要求登载审图号等。(二)对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检查内容:对地图市场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一)每年重大节假日期间,组织全市集中查处收缴违法地图。(二)按照省厅工作部署不

40、定期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网站进行检查。(三)按照省厅工作部署不定期开展全面或专项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按要求开展地图的日常检查,重点对存在政治性的“问题地图”、互联网上出售或提供涉密地图和上传标注涉密或敏感地理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二)联合市国家保密局、市工商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国家安全局开展地图市场专项检查。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计划,部署年度地图监督检查工作重点。(二)开展地图日常检查及地图市场专项检查。六、监督检查处理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照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02年8月修订)、山东省地图审核管理办法(2001年9月鲁国土资发2001225号)等

41、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十四)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的监督检查为切实做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以及国土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工作方案,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对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检查以下内容:1.组织领导及违法用地查处整改情况。2.以卫片检查数据为依据对其管辖范围年度土地利用执法监管情况进行评估。(二)具体工作1.核查下发疑似违法用地图斑、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图斑中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合法性。2.核查矿产疑似违法图斑中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的合法性。3.检查违法用

42、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整改查处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一)自查报告。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自查评估辖区范围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向市国土资源局写出书面自查报告。(二)数据审查。市国土资源局对各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上报卫片数据成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三)实地检查。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地查看违法用地整改情况。(四)随机抽查。在对县(区、开发区)卫片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时,随机抽查不少于1/5的内业档案,以便对该地区卫片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正确评估。四、监督检查措施(一)督促整改。对卫片检查发现的县(区、开发区)存在的违法违规用地问题,下发通

43、知,督促整改。(二)挂牌督办。对卫片检查中发现重大、典型违法案件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查处整改。(三)排序约谈。综合考虑土地违法严重程度或比例变动趋势对各县(区、开发区)卫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排序,向市政府提出约谈建议,(四)建议问责。对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查处整改不力的、违法用地行为频发高发的地区,向市政府提出问责建议。(五)监管评估。对各县(区、开发区)日常执法工作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措施。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方案。按照国土资源部、省政府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拟定工作方案。(二)指导培训。市国土资源局对各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卫片检

44、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工作人员统一开展业务培训。(三)开展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开展疑似违法图斑的核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整改查处、填报工作。(四)督导检查。组织开展数据审核工作,对问题较为突出的县(区)、开发区重点开展督促整改,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五)约谈问责。根据督导检查情况,结合上报的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结果、土地变更调查结果及查处整改工作完成情况等进行分类排序,向市政府提出警示约谈建议;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符合责任追究条件的,向市政府提出问责建议,启动问责程序。(六)检查验收。组织全市卫片检查工作检查验收,总结全市工作情况,报告市政府同时上报省

45、国土资源厅。(七)组卷归档。将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成果组卷归档。六、监督检查处理规定期限内,对未能通过国家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验收、区域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被约谈问责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取消评先选优资格、诫勉谈话等处理措施;对该地区采取区域限批、扣减指标等处理措施。-58-(十五)重大案件查处制度为加大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特制定以下重大案件查处制度。一、重大案件范围(一)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应当立案调查而不予立案调查的违法案件。(二)案情复杂,依靠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难以处理的违法案件。(三)被媒体报道,情节恶劣,造成重

46、大社会影响的违法案件。(四)引发重大群体性信访的违法案件。(五)上级挂牌督办、交办的违法案件。(六)其他法律规定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管辖或直接查处的违法案件。二、案件查处方式通对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市国土资源局采取直接查处、挂牌督办、联合查处、公开通报等方式,进行严肃处理。三、案件查处程序(一)一般程序1.下级上报的重大违法案件的处理。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认为案件难以由本级查处需要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时,及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处理。市国土资源局经过集体会审决定对上报案件的处理意见,可以直接立案查处,也可以交由原上报单位处理,并跟踪督导处理情况。2.市级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的

47、处理。媒体报道、群众举报、市级巡查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在市级执法队伍初步核查的基础上,经集体会审确定处理意见,可以以案件交办的方式交由违法用地发生地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立案处理,也可以直接立案查处。3.上级交办重大违法案件的处理。对上级交办重大违法案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案件发生地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处理。案情复杂,由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难以处理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直接立案查处。(二)管辖权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1.有管辖权的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由市国土资源局指定管辖。2.管辖权有争议的违法案件,上报市国土资源

48、局,由市国土资源局做出管辖决定,可以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立案查处。四、案件查处措施(一)建立重大违法案件公开通报制度。将案情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并接受社会监。(二)建立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明确提出办理要求,公开督促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限期办理并接受社会监督。(三)建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错案追究制度。行政处罚决定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建立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考核制度。市国土资源局对各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的,通过系统内通报、下发督办通知书或者约谈等方式

49、督促整改。五、责任追究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修订)、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修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年6月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4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山东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综合施治办法(鲁国土资发201349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十六)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为切实做好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监察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土地、矿产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土资源依法行政,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一

50、、职责权限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违法行为;对辖区内执法监察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对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的执法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辖区内日常监督检查、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二、监督检查对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从事执法监察活动的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及其从事执法监察的工作人员。三、监督检查内容(一)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动态巡查工作开展情况。(二)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执法监察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三)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处理情况。(四)县(区、开发区)国

51、土资源局(分局)及其从事执法监察工作人员的依法履职情况。四、监督检查方式执法监察的监督检查采取巡查、专项督查、案卷质量评查等方式进行。国土资源执法巡查工作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严格实施;年度案卷质量评查工作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案卷质量评查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实施。五、监督检查措施(一)建立执法监察案件评查制度。每年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案件专项评查工作,对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处理违法案件的质量从定性、程序、依据、处罚、执行等多方面进行全面评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规范全市违法用地查处工作,提高案件处理水平。(二)建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错案追究制度

52、。行政处罚决定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三)开展动态巡查工作的年度考核。结合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对日常动态巡查工作的成效进行评估,将违法用地发现率、处结率、履职到位率纳入执法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内容,最为评先树优、奖惩的重要依据。六、监督检查程序(一)市国土资源局按照省国土资源厅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工作或者专项检查工作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根据上级部署或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的执法监察工作。(二)上级部门有权调阅相关违法案件处理卷宗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整改意见,并通报检查

53、情况。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依据上级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开展整改工作并及时上报整改成果。七、监督检查处理(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处罚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见成效的,根据山东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综合施治办法(鲁国土资发201349号)规定,对责任单位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实施区域限批。(二)发现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执法过程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徇私枉法、营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年6月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十七)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为规

54、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国土资源执法规范化建设,避免滋生执法腐败现象,真正实现执法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的适用,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东营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东国土资发2014160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已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和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公布。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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