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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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各上市公司: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43號)和國務院批轉證監會關於提高上市公司品質意見的通知(國發200534號),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促進上市公司規範運作與持續發展,現發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遵照本辦法的要求實施股權激勵,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促進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

2、所稱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及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實行股權激勵計畫的,適用本辦法的規定。第三條上市公司實行的股權激勵計畫,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不得損害上市公司利益。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實行股權激勵計畫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第四條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畫,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本辦法的要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第五條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畫出具意見的專業機構,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保證所出具的

3、檔真實、準確、完整。第六條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權激勵計畫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和進行證券欺詐活動。第二章一般規定第七條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計畫:(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二)最近一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三)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條股權激勵計畫的激勵物件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下列人員不得成為激勵對象:(一)最近3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佈為不適當人選的;(二)最近3年內因

4、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股權激勵計畫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激勵物件名單予以核實,並將核實情況在股東大會上予以說明。第九條激勵物件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畫的條件。第十條上市公司不得為激勵物件依股權激勵計畫獲取有關權益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第十一條擬實行股權激勵計畫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本公司實際情況,通過以下方式解決標的股票來源:(一)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二)回購本公

5、司股份;(三)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第十二條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畫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非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准,任何一名激勵物件通過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畫獲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所稱股本總額是指股東大會批准最近一次股權激勵計畫時公司已發行的股本總額。第十三條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權激勵計畫中對下列事項做出明確規定或說明:(一)股權激勵計畫的目的;(二)激勵物件的確定依據和範圍;(三)股權激勵計畫擬授予的權益數量、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若分次實施的,每次擬授予的權益數量、

6、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四)激勵物件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其各自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占股權激勵計畫擬授予權益總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勵物件(各自或按適當分類)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畫擬授予權益總量的百分比;(五)股權激勵計畫的有效期、授權日、可行權日、標的股票的禁售期;(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或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七)激勵物件獲授權益、行權的條件,如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畫的條件;(八)股權激勵計畫所涉及的權益數量、標的股票數量、授予價格或行權價格的調整方法和程式;(九

7、)公司授予權益及激勵物件行權的程式;(十)公司與激勵物件各自的權利義務;(十一)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合併、分立、激勵物件發生職務變更、離職、死亡等事項時如何實施股權激勵計畫;(十二)股權激勵計畫的變更、終止;(十三)其他重要事項。第十四條上市公司發生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應當終止實施股權激勵計畫,不得向激勵物件繼續授予新的權益,激勵物件根據股權激勵計畫已獲授但尚未行使的權益應當終止行使。在股權激勵計畫實施過程中,激勵對象出現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繼續授予其權益,其已獲授但尚未行使的權益應當終止行使。第十五條激勵物件轉讓其通過股權激勵計畫所得股票的,應當

8、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第三章限制性股票第十六條本辦法所稱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勵對象按照股權激勵計畫規定的條件,從上市公司獲得的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第十七條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應當在股權激勵計畫中規定激勵對象獲授股票的業績條件、禁售期限。第十八條上市公司以股票市價為基準確定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的,在下列期間內不得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一)定期報告公佈前30日;(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後2個交易日;(三)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2個交易日。第四章股票期權第十九條本辦法所稱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勵物件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

9、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份的權利。激勵物件可以其獲授的股票期權在規定的期間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上市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也可以放棄該種權利。第二十條激勵對象獲授的股票期權不得轉讓、用於擔保或償還債務。第二十一條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根據股東大會審議批准的股票期權計畫,決定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權,但累計授出的股票期權涉及的標的股票總額不得超過股票期權計畫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額。第二十二條股票期權授權日與獲授股票期權首次可以行權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1年。股票期權的有效期從授權日計算不得超過10年。第二十三條在股票期權有效期內,上市公司應當規定激勵對象分期行權。股票期權有效期過後,已授出但

10、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不得行權。第二十四條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勵對象股票期權時,應當確定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行權價格不應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一)股權激勵計畫草案摘要公佈前一個交易日的公司標的股票收盤價;(二)股權激勵計畫草案摘要公佈前30個交易日內的公司標的股票平均收盤價。第二十五條上市公司因標的股票除權、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調整行權價格或股票期權數量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權計畫規定的原則和方式進行調整。上市公司依據前款調整行權價格或股票期權數量的,應當由董事會做出決議並經股東大會審議批准,或者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決定。律師應當就上述調整是否符合本辦法、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權計畫的規定向董事會出具專

11、業意見。第二十六條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間內不得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一)定期報告公佈前30日;(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後2個交易日;(三)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2個交易日。第二十七條激勵對象應當在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佈後第2個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報告公佈前10個交易日內行權,但不得在下列期間內行權:(一)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後2個交易日;(二)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2個交易日。第五章實施程式和資訊披露第二十八條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的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擬定股權激勵計畫草案。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應當建立完善的議事規則,

12、其擬訂的股權激勵計畫草案應當提交董事會審議。第二十九條獨立董事應當就股權激勵計畫是否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發表獨立意見。第三十條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股權激勵計畫草案後的2個交易日內,公告董事會決議、股權激勵計畫草案摘要、獨立董事意見。股權激勵計畫草案摘要至少應當包括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至(八)項、第(十二)項的內容。第三十一條上市公司應當聘請律師對股權激勵計畫出具法律意見書,至少對以下事項發表專業意見:(一)股權激勵計畫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二)股權激勵計畫是否已經履行了法定程式;(三)上市公司是否已經履行了資訊披露義務;(四)股權激勵計畫

13、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和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情形;(五)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第三十二條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的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對股權激勵計畫的可行性、是否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損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對股東利益的影響發表專業意見。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至少對以下事項發表專業意見:(一)股權激勵計畫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二)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畫的可行性;(三)對激勵對象範圍和資格的核查意見;(四)對股權激勵計畫權益授出額度的核查意見;(五)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畫的財務測算;(六)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畫對上市公司持續經

14、營能力、股東權益的影響;(七)對上市公司是否為激勵物件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的核查意見;(八)股權激勵計畫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九)上市公司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的合理性;(十)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第三十三條董事會審議通過股權激勵計畫後,上市公司應將有關材料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同時抄報證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證監局。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畫備案材料應當包括以下檔:(一)董事會決議;(二)股權激勵計畫;(三)法律意見書;(四)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的,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五)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畫依照規定需要取得有關部門批准的,有關批復文件;(六)中國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檔。第三十

15、四條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完整的股權激勵計畫備案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上市公司可以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審議並實施股權激勵計畫。在上述期限內,中國證監會提出異議的,上市公司不得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審議及實施該計畫。第三十五條上市公司在發出召開股東大會通知時,應當同時公告法律意見書;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的,還應當同時公告獨立財務顧問報告。第三十六條獨立董事應當就股權激勵計畫向所有的股東徵集委託投票權。第三十七條股東大會應當對股權激勵計畫中的如下內容進行表決:(一)股權激勵計畫所涉及的權益數量、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和數量;(二)激勵物件的確定依據和範圍;(三)股權激勵計畫中董事

16、、監事各自被授予的權益數額或權益數額的確定方法;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激勵物件(各自或按適當分類)被授予的權益數額或權益數額的確定方法;(四)股權激勵計畫的有效期、標的股票禁售期;(五)激勵物件獲授權益、行權的條件;(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或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七)股權激勵計畫涉及的權益數量、標的股票數量、授予價格及行權價格的調整方法和程式;(八)股權激勵計畫的變更、終止;(九)對董事會辦理有關股權激勵計畫相關事宜的授權;(十)其他需要股東大會表決的事項。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第三十八條股權激勵計畫經

17、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上市公司應當持相關檔到證券交易所辦理資訊披露事宜,到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有關登記結算事宜。第三十九條上市公司應當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設證券帳戶,用於股權激勵計畫的實施。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以及不得轉讓的標的股票,應當予以鎖定。第四十條激勵物件的股票期權的行權申請以及限制性股票的鎖定和解鎖,經董事會或董事會授權的機構確認後,上市公司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行權申請,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後,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事宜。已行權的股票期權應當及時註銷。第四十一條除非得到股東大會明確授權,上市公司變更股權激勵計畫中本辦法第三十七條所列事項的,應當提交股

18、東大會審議批准。第四十二條上市公司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股權激勵計畫的實施情況,包括:(一)報告期內激勵對象的範圍;(二)報告期內授出、行使和失效的權益總額;(三)至報告期末累計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權益總額;(四)報告期內授予價格與行權價格歷次調整的情況以及經調整後的最新授予價格與行權價格;(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各自的姓名、職務以及在報告期內歷次獲授和行使權益的情況;(六)因激勵物件行權所引起的股本變動情況;(七)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方法。第四十三條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財務報告中披露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第四十四條證券交易所應當在其業務規則中明確股權激勵計畫所涉及的資訊披露要求。第

19、四十五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在其業務規則中明確股權激勵計畫所涉及的登記結算業務的辦理要求。第六章監管和處罰第四十六條上市公司的財務會計檔有虛假記載的,負有責任的激勵物件自該財務會計檔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由股權激勵計畫所獲得的全部利益應當返還給公司。第四十七條上市公司不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實行股權激勵計畫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在責令改正期間,中國證監會不受理該公司的申請檔。第四十八條上市公司未按照本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披露股權激勵計畫相關資訊或者所披露的資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第四十九條利用股權

20、激勵計畫虛構業績、操縱市場或者進行內幕交易,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中國證監會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對相關責任人員採取市場禁入等措施;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查處。第五十條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畫出具意見的相關專業機構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所發表的專業意見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對相關專業機構及簽字人員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整改等措施,並移交相關專業機構主管部門處理;情節嚴重的,處以警告、罰款等處罰;構成證券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第五十一條本辦法下列用語具有如下含義:高級管理人員:指上市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1、標的股票:指根據股權激勵計畫,激勵物件有權獲授或購買的上市公司股票。權益:指激勵物件根據股權激勵計畫獲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票期權。授權日:指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的日期。授權日必須為交易日。行權:指激勵物件根據股票期權激勵計畫,在規定的期間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上市公司股份的行為。可行權日:指激勵物件可以開始行權的日期。可行權日必須為交易日。行權價格: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時所確定的、激勵對象購買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授予價格: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時所確定的、激勵對象獲得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本辦法所稱的“超過”、“少於”不含本數。第五十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股票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第五十三條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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