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项目管理 第十七章 施工项目审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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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公司 施工项目审计管理 第 11 页 共 11 页建筑施工项目管理第十七章 施工项目审计管理17.1 一般要求17.1.1 建设公司所有的工程施工项目都必须实施审计监督。根据项目经理部的划分类别和隶属关系实施分级直接审计或委托审计。17.1.2 工程项目承包兑现应“先审计,后兑现”;项目经理离任应“先审计,后离任”。17.1.3 项目经理部应将工程施工合同副本和建设公司下达内部责任经营考核指标送达同级管理的审计部门。17.2 审计对象、范围、时点和目标17.2.1 审计对象(1) 建设公司所有的项目经理部承建的工程项目均为审计对象,审计部以建设公司直管项目直接审计对象,非直管项目为间接审计

2、对象,但根据建设公司安排也可直接参与审计。(2) 亏损项目和未完成承包利费上交指标的工程项目为重点审计对象。17.2.2 审计范围(1) 正在施工的工程项目的审计范围为进场之日至审计进驻日前的全部经济业务。(2) 已竣工验收及决算的工程项目的审计范围为进场之日至竣工决算完毕期间和项目经理部解体前的全部经济业务。17.2.3 审计的时点与目标(1) 工程项目存续期间管理过程的事中经营状况、管理状况、预期经营成果。(2) 工程项目结束,已办理竣工决算、财务结算等事项的事后经营成果及相关经营管理状况。(3) 项目经理任职期间或离任(含项目结束期满离任和项目存续期间离任)前后的任期经济责任。17.3

3、审计方式、时限17.3.1 审计方式(1) 送达审计。按审计要求提供的全部资料送达审计部门。(2) 就地审计。对正在施工的工程项目采用就地全面审计。(3) 专项审计。建设公司依据管理要求和举报事项等情况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17.3.2 审计时限(1) 工程项目终结审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且决算批复后应及时告知审计部门及项目管理部门,项目经理部应按要求,做好随时接受审计的准备。(2) 工程项目的中间审计,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a. 工作量在500万元以下、工期在一年之内的工程项目待竣工决算后进行一次全面审计。b. 工作量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3000万元以下、工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

4、两年以下的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至少要进行一次中间全面审计。c. 工作量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工期在两年(含二年)以上的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至少要进行二次中间全面审计。d. 对施工期间出现亏损或非客观原因连续三个月未完成利费上交指标的工程项目,要及时进行中间全面审计。(3) 施工项目的专项审计。可根据施工项目的管理情况,财经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有举报事项等情况,审计部门对项目经理部进行专项审计。17.4 审计职责、权限17.4.1 审计部门职责:(1) 审计部门在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下,分级实施,独立审计,并对同级公司经理负责。(2) 分公司审计部门原则上对自己

5、管理的项目经理部进行审计。重要项目、建设公司有专门要求的项目经理部由审计部审计。(3) 属于应由建设公司审计部审计的施工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建设公司审计部自行审计、组织专业公司审计部门联合审计(以下称“联合审计”);委托施工项目归属单位审计部门审计(以下称“委托审计”)的方式进行。(4) 对“联合审计”,各专业公司应予以支持。(5) 对“委托审计”,建设公司审计部出具“审计委托书”;施工项目审计结束后,受委托单位应将审计报告同时报送建设公司审计部。(6) 实行各种目标责任经营的施工项目,在兑(预兑)现前均应进行审计。(7) 所属专业公司及分公司年度项目审计计划、报告,经本单位经理审批后,

6、上报公司审计部备案。(8) 两级审计部门在对项目实施审计中,要及时反映、反馈各职能部门对项目日常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情况。17.4.2 审计部门权限:(1) 可以参加项目经理部的内部经济活动分析会议;(2) 检查被审单位的各种帐目、资财及有关文件、资料等。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和隐匿;(3) 参加被审项目经理部的有关会议,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4) 责成被审计单位制止和纠正一切不正当开支,限期整改;(5) 对违反财经法纪的单位、部门和个人提出批评,对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6)

7、建议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单位和责任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对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7) 有权揭露打击、陷害、报复财经管理人员的错误行为,对情节恶劣者建议建设公司进行查处;(8) 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单位或个人,有权采取封存帐册和冻结资财等必要的手段,并建议建设公司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17.117.5 工程项目全面审计的重点内容17.5.1 工程项目成本和财务状况审计:(1) 主营、其他业务收入和非营业性收入是否真实、准确和匹配,有无隐瞒、虚列的情况。(2) 各项财务支出、尤其是成本费用开支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有无少计、多列或虚增的问题。(3) 工程结

8、算收入和成本核算是否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预提和待摊费用是否准确,资本和收益性支出是否划清。(4) 资产、负债是否真实、合法和完整,是否有虚列、虚增的现象。(5) 期末挂帐的未完施工成本是否有对应的已完工程的统计工作量。(6) 损益是否真实,是否有弄虚作假、虚盈实亏或假亏实盈问题。(7) 周转材料、设备租赁费和水电费是否按期进行了预提或足额进了成本。(8) “临时设施”、“长期待摊费用”和“材料成本差异”是否按期、按规定摊销及分配。(9) 间接费用和专项费用(基金)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计划和超范围的开支现象。(10) 项目经理部管理费用的支出是否有异常或重大违规违纪现象。(11) 已完工程预算成本

9、的分解是否及时、合理。17.5.2 项目内部控制制度审计:(1) 项目经理部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合理、健全、有效。(2) 项目经理部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评价。(3) 预付款和劳务结算是否有协议,是否有项目经理和有关部门签字;结算单价、估工或计时工是否超过了协议和规定;在工程款没有全部收回时,是否有平付或超付的现象。(4) 在材料、配件的管理上、是否做到了帐、物、卡三相符;是否存在采购、验收、保管一人兼的现象;材料、配件的采购地点、价格是否集体考察确定或实施公开招标;采购中是否有空来空去、高价、超量和超计划的行为发生;材料消耗是否办理了出库手续,是否实行了定、限额领料制度,是否存在“以

10、领代耗”、“以购代耗”的行为。(5) 项目经营期是否认真执行了建设公司现行的经营管理制度。(6) 在工资管理上,是否存在“瞒报”、“超发”和私分的问题。17.5.3 项目资金审计:(1) 是否按合同规定收取工程款,是否及时与业主(总包方)核对工程款收付情况和所供材料领用情况。(2) 资金使用是否合理、合规,有无转移、挪用和侵占现象。(3) 资金分配是否公平、公开。(4) 资金领用或支出的审批手续是否合规和健全。(5) 是否存在“帐外资金”或“小金库”。(6) 项目经理的风险金是否足额按时缴纳。17.5.4 经济合同审计:(1) 工程总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2) 工程分包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3

11、) 劳务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4) 材料和设备采购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5) 其他经济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6) 是否完成了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的各项经济指标。17.5.5 项目其他审计:(1) 有无因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或业主(总包方)扣减了工程款等问题。(2) 施工图预算或施工预算编制及工程量清单是否完整、准确、及时,是否能够满足施工生产和管理的需要。(3) 现场签证是否及时、完整,是否有业主(总包方)代表签字、盖章。(4) 项目结束前各种资料是否完整,是否办理了移交手续或归档。(5) 剩余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等物资是否进行了作价处理,是否留有处理记录。(6) 项目经理部的财产物资移交是否

12、符合程序,记录是否完整。17.6 工程项目审计程序17.6.1 审计部根据项目管理处的委托制定年度、季度项目审计计划。17.6.2 根据批准的项目审计计划,制定项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方式,提前五天向被审计项目经理部下达审计通知书。17.6.3 项目经理部接到审计通知后,要安排好配合审计组工作的人员,同时要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准备提供或送达以下相关资料:(1) 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岗位责任制、会计主管委派书和一般会计聘任书。(2) 项目经理部自审报告。 (3) 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及施工项目管理过程中执行的项目经理部制定有关经营管理制度。 (4) 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及履行情况。(5) 标书、

13、现场签证及施工图预算和施工预算。(6) 业主(总包方)签字、盖章的施工价款结算单及报量情况。(7) 竣工验收后结算的编制情况和业主(总包方)、审计部门的审批结果。(8) 进场至竣工结算批复后的全部会计报表、帐簿、凭证。(9) 应收、预收、预付、应付帐款和其他往来帐的清理明细。(10) 银行对帐单及调节表。(11) 财务收、支和资金收、付计划。(12) 工资、奖金发放表。(13) 与协作队伍签订的施工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和施工验收结算单及劳务分包结算书。(14) 停工证、计时工证、施工任务单、估工任务单、协作队伍用工结算台帐。(15) 材料、配件的采购计划和采购合同,以及集体定点、定价的凭据。

14、(16) 材料、配件的出、入库单及盘点明细表。(17) 剩余物资的作价处理情况及处理明细、资金流向。(18) 周转材料、设备的占用和租赁情况及租金结算情况。返还租赁的周转材料和设备明细必须有出租方签字、盖章。(19) 业主(总包方)供料及结算情况。(20) 施工日志及质量返工损失和安全事故损失情况。(21) 其他与项目审计有关的资料。17.6.4 按审计通知确定的时间,审计组对被审计项目实施审计。17.6.5 审阅被审计单位提供和送达的所有资料,做好审计记录,核实有关问题,取得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工作底稿。17.6.6 起草审计报告,与项目经理交换意见,修改审计报告,经项目经理签署意见的审计报告

15、上报。17.6.7 根据建设公司的审批意见,向项目经理部通报审计结果,下达审计决定。17.7 奖励与处罚17.7.1 奖励凡认真执行建设公司经营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考核指标,给企业形象增光添彩,使企业信誉得到提高的项目经理部,除对该项目经理及班子成员进行通报表扬,按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兑现奖励外,还应在审计报告中建议给予特别嘉奖。17.7.2 处罚(1) 对于损坏企业形象、出卖企业经济利益的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除建议没收其风险抵押金外,还应建议取消其项目承包资格,并追究其责任。(2) 对于弄虚作假、造成项目虚盈实亏或管理混乱的项目经理部,要对其责任者进行经济处罚。(3) 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项目经理部及有关人员,以及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员的处罚和处理,按建设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送交检察机关查处。(4) 凡被处罚的项目经理部及有关人员,不得调减企业效益及上交款指标、风险抵押金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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