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县城北生活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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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赣县城北生活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特许权协议二0一四年十月目 录1.特许经营权- 2 -2.声明和条件- 4 -3.土地使用- 5 -4.设计- 6 -5.建设期- 7 -6.完工与检验- 9 -7.延期的补偿- 11 -8.试运行及正式运营开始- 12 -9.运营和维护- 12 -10.污水处理服务费- 14 -11.特许期终止后的移交- 15 -12.批准和支持- 18 -13.法律、税务及其它- 18 -14.不可抗力- 20 -15.协议的提前解除、变更、转让和质押- 20 -16.违约补偿- 23 -17.项目协调委员会- 24 -18.争议的协调解决- 24 -19.其他-

2、24 -附件1排水服务协议(单独装订)- 27 -附件2仲裁协议- 28 -附件3赣县城北生活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投资协议书(单独装订)- 29- 附录1:基本单价、超进水单价和欠进水单价的计算- 30 - 附录2:赣县城北生活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红线图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32 - 附录3:发改委的项目批复- 33 - 附录4:本协议提前终止的程序和补偿- 34 - 附录5: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37 - 附录6:当地人民政府对本协议的批准文件- 38 - 附录7:赣县城北生活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招商项目中标通知书- 39 - 附录8:财政局对签约单位承诺函- 40-赣县城北生活污水

3、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特 许 权 协 议 协议双方 赣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地址: 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灌婴路99号赣县城北生活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的立项已经县发改委文件(赣县发改字【2014】157号)正式批准。经甲方组织的公开招商程序,确定乙方为赣县城北生活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中标人,乙方作为投资人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赣县人民政府依照本协议授予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设计、投资、建设、运营和移交赣县城北生活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4、”)及各附件和排水服务协议及各附件达成一致,并签订本特许权协议,共同遵守。 1.特许经营权1.1 甲方授予乙方在本特许权协议有效期(以下简称“特许期”)内独家享有的权利如下:(1)拥有赣县城北生活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的融资、设计、建造和生活污水处理厂经营管理权;(2)根据本特许权协议第3条使用土地及其附属建构筑物;(3)根据甲方(或甲方授权单位)和乙方于本工程完工后签订的排水服务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1)的规定进行污水处理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其中单位污水处理服务价按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中约定的单位污水处理服务控制限价确定方式确定。1.2 乙方的主要义务在遵循本特许权协议规定的前提下:(1)科学

5、合理地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2)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3)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4)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5)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6)在特许期内经营和维护污水处理厂;(7)特许经营期正常终止后,乙方应将运行正常的污水处理厂(包括其所属其它设施及权益)根据本特许权协议中的规定无偿移交给甲方或由其指定的单位。1.3 本工程的特许经营期限为30周年(不含建设期),运营经营期自污水处理试运行达标排放日起计算。1.4本工程概算赣县城北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概

6、算约为(大写):叁仟伍佰万元整(小写:¥ 35,000,000.00元),具体以审计的工程结算为准。2.声明和条件2.1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1)乙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2)有相应的资格或资质证书,有良好的从业经历和业绩;(3)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4)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5)有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乙方在本协议中的任一项声明被证明不正确,甲方有权根据第17条获得补偿,如属第16.1条第7款所述的情况,有权提前解除本特许权协议。2.2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1)本特许权协议生效日前本项目、本特许权协议

7、及其附件已获得必需的政府批准;(2)甲方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法人资格和权利,完全有能力承担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3)甲方保证乙方在整个特许期内合法无偿拥有赣县城北生活污水处理厂厂址土地及建构筑物的使用权;(4)甲方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且在乙方正常履行本协议的前提下,在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内,将不再授予第三方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5) 甲方保证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办理污水配套管网的移交手续,负责本工程污水管网的日常维护及管理,并承担污水管网在保质期后因维护及管理所发生的费用。2.3 环境保护乙方必须在特许期内严格执行国家的环保法律、法规,自觉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8、。但乙方入场前已发生的环境污染,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乙方不承担进场前已发生的环境污染责任。乙方经处理后的排放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排放标准的B标准;废气排放执行GB18918-2002标准中的废气排放二级标准;污泥处理执行GB18918-2002的污泥处理处置标准;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中的二类标准。乙方应遵守环保主管部门的其他相关规定。3.土地使用 3.1甲方需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合法取得该建设项目厂址范围内的为项目实施所必需的规划用地和红线图,依此范围以无偿租赁方式为乙方提供用地。3.2甲方应在本项目开工前,向乙方提

9、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法规证件。3.3 甲、乙双方将签订土地使用权无偿租赁合同,该土地是以甲方(或甲方指定权属单位)为权属人的并获得完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国有土地使用权与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年限相等(包括但不限于在任何情况下,特许权协议合同年限的延长)。该项目土地使用权取得的任何条件与甲方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条件一致(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等等)。3.4 甲方保证在整个特许期(含建设期)内乙方不支付与土地使用权及其附属建构筑物相关的任何费用。3.5 乙方保证对上述的土地使用权仅限于本项目的

10、实施,不能作其他用途。3.6 甲方应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建构筑物所有权证后为乙方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建构筑物所有权证的复印件,此国有土地使用及建构筑物所有权是合法的、完整的、不存在任何的争议、纠纷与诉讼,并在本特许期内,对上述土地使用以及该土地上的投资、建设与运营中由土地引起或可能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与诉讼,甲方将承担全部的责任(包括对乙方以及任何第三人的经济赔偿责任)。4.前期工作4.1设计本工程的设计指包括本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设计工作由乙方负责,并由乙方与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乙方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规范、技术要求及适用的法

11、律进行设计。4.2环评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由甲方委托具有资质等级的单位负责环评报告编制。该项工作由甲方负责,乙方全力协助。4.3地勘本工程的地质勘察报告由乙方负责,由乙方委托具有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地勘,合同价需经甲方认可。该项工作由乙方负责,甲方全力协助。5.建设期 5.1双方商定的工程建设期原则上为2014 年 10 月初至2015年 2 月底。5.2乙方对建设负责并承担建设的所有费用及风险(不可抗力除外)。主要责任如下:(1)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按照设计及施工图实施工程建设;(2)抓好施工队伍的管理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处理好周边关系;(3)抓好工程质量管理,精心施工;(4)申请有关

12、的施工许可文件;(5)抓好工期管理,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和做好工程竣工验收。5.3甲方的主要责任(1)按期完成污水处理厂外部“三通一平”工作;(2)协调地方关系,在施工现场设置筹建办或派员与乙方共同组建本工程建设项目部。(3)自项目开始试运行时,提供原污水。5.4建设施工、主要设备采购安装及施工监理由南昌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本工程的总承包商。施工监理单位由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乙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设备采购(安装)合同报甲方备案。5.5施工质量控制 (1)乙方根据国家的建设规章和规范,制定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施工质量,力争省优。(2)甲方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权对工程建设质

13、量进行监督管理与检查,乙方应予配合。5.6项目实施计划及项目实施计划的修改(1)项目实施计划。甲、乙双方应根据工程建设要求共同制定并遵守所约定的项目实施计划。(2)项目实施计划出现下列情况时将予以调整: 出现不可抗力的因素;因除乙方及其施工单位外的第三方而引起的延误;因除乙方及其施工队伍责任外,连续三天断电、断水或通往污水处理厂道路中断而引起的延误;因在施工现场需进行文物发掘和保护而引起的延误;因在建设开始后出现国家建设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章制度的改变而引起实施计划的拖延;因甲方其它原因引起的延误。当出现影响项目实施计划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书面说明延误对项目实施计划的影响,

14、提出项目实施计划的调整方案。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书面要求后,七天内应及时与乙方进行磋商,共同制定调整计划。 5.7乙方应每月末向甲方汇报当月项目建设进度及下月实施计划(包括分部工程进度)情况。5.8甲方有权参加分部、分项工程的竣工验收,并获得有关验收报告及资料。 6.完工与检验6.1初步性能测试和初步完工确认(1)初步性能测试乙方应至少提前二十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预计的开始进行初步性能测试的日期。甲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派代表参加由乙方按照本协议和适用法律组织进行的初步性能测试的全部过程。初步性能测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艺管道的闭水实验和通常检验,构筑物的满水试验,设备单机空载试车,设备

15、单机负载试车,设备负载并网试车,清水联动试车。性能测试结束之后,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提交一份报告和整套性能测试资料,详细说明测试程序和结果。如果初步性能测试表明项目设施不符合本协议或适用法律的要求,甲方应于初步性能测试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陈述不合格的理由。如果初步性能测试不合格,并且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乙方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补救不合格的情况,并应至少提前五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再次组织性能测试。乙方应对因不合格而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承担全部责任。(2)初步完工确认初步性能测试后,确认项目设施符合本协议和适用法律的要求,则甲方应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确认项目初步完工。如果

16、甲方接到乙方的通知后未参加初步性能测试或在初步性能测试结束后十日内未发出有关不合格的通知,则应视为项目初步完工。乙方可申请开始试运行。6.2试运行试运行开始前二十天内,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试运行开始日期,甲方应确保在试运营期间提供原污水。6.3环保验收试运行期间,甲方提供的原污水进水条件应达到环保验收基本条件,即进水水量达到本工程设计能力5000m3/日的60%,进水COD达到设计值的50%即110mg/l;乙方应使出水尽快达标,并向赣县环保局申请环保验收。环保验收通过后开始正式商业运行。如因甲方提供原污水不达标原因引起的环保验收无法通过,进而导致正式商业运营延期,甲方除不追究乙方的任何责任外,

17、还应按照本协议第10.2条及双方签订的排水服务协议约定履行支付义务。这期间甲方还需负责协调各级环保部门的关系。6.4竣工验收乙方应在开始商业运营日前完成各主管部门单项验收和综合验收备案。(1)竣工验收工作准备乙方应在竣工验收前七天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照竣工验收的程序做好清理场地和竣工验收准备工作。(2)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按照施工图的要求进行。如工程建设存在质量问题及重要缺陷(对污水处理厂运营能力有重大影响的缺陷),乙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对工程质量整改、消除缺陷。在质量整改、消除缺陷后,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并再次组织验收。(3)验收证明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必须在七天内出具竣工验收文件。如果甲方在七天内

18、未做出书面表示,则视为甲方确认项目完工。(4)工程资料乙方应在收到竣工验收文件后,按照工程建设档案管理要求向甲方提交全套工程建设资料(含必备的原件资料)。6.5综合验收本项目建成后如省有关部门对综合验收有要求,该项工作由甲、乙双方联合完成。有关验收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7.延期的补偿7.1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建设延期,如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则工期顺延;若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除工期顺延外,还应补偿乙方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由双方共同测定,补偿可采用延长运营期限或调整污水处理基本服务费的形式。8.试运行及正式运营开始8.1试运行8.1.1试运行开始前二十天内,乙方书面通知甲方试运行开始日期,甲

19、方应确保在试运行期间提供原污水。试运行期不超过60天,如试运行提前完成,则正式运营期相应提前。8.1.2如甲方提供的原污水水质不符合要求,对试运行造成影响,经双方商定可以适当延长试运行时间。但甲方需按照本协议第10.2条及双方签订的排水服务协议约定履行支付义务。8.2正式运营开始8.2.1乙方通过环保部门的检测,并接到江西省环境保护厅颁布的正式通过验收的文件,乙方立即书面通知甲方,文件颁布之日即为正式商业运营开始之日。8.2.2乙方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污水配套管网的移交手续,由甲方负责本工程配套污水管网的日常维护及管理,以满足污水处理厂运行。9.运营和维护9.1 乙方的责

20、任(1) 运营和维护好污水处理厂,并按照排水服务协议(本特许权协议附件1)的规定对污水进行处理。(2)根据排水服务协议的规定承担与运营相关的费用和风险。(3) 运营期间接受甲方及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9.2甲方的责任(1)负责配套污水收集管网维护和管理,以满足污水处理厂运行。(2)认可排水服务协议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认真履行排水服务协议。(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无法履行排水服务协议中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甲方承担负责解决的责任。(4) 有权对乙方污水处理达标排放进行监督检查。9.3 运营责任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自行承担管理、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的风险。乙方用获取的污水处理

21、费来承担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经营费用、资金投资的回收和合理利润。9.4 运营要求乙方确保在整个运营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运营并维护项目设施。(1)适用法律和国家或行业标准;(2)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3)维护计划、手册以及与项目规划有关的设备制造商提供的一切有关手册、指导和建议;(4)排水服务协议中其他有关规定;(5)谨慎运营惯例。9.5 维护手册在开始商业运营时或之前,乙方应编制运行与维护手册。该手册应包括生产运行、日常维护、设备检修内容、程序和频率等,并在开始商业运营日之前报送甲方备查。9.6公共安全在运营期间,乙方应全面负责与污水处理厂有关的公共安全及生产事故的处理责任,并承担相关费用。

22、9.7 增加管理设施乙方为提高管理水平对全省的县市污水处厂统一调度,而需增加快捷信息联网设施等,可自行投资,产权归乙方。本协议终止时,无偿交付甲方。10.污水处理服务费10.1单位污水处理服务费控制限价的确定 (1)按照赣县城北生活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投资协议书及本特许协议约定的项目投资总额,甲、乙双方初步认定的单位污水处理服务费控制限价为2.91元/吨。鉴于本协议约定的项目投资总额为概算数据,双方约定以经审计的工程决算数据对单位污水处理服务费控制限价则做相应调整,调整公式为:单位污水处理服务费最终单价(元/吨)=单位污水处理服务费控制限价(以赣县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为准)本项目投标时投资人

23、所报下浮后比例(即1-0.09/3=97%)。比如总投资最终审计为3000万元,则单位污水处理服务费最终单价(元/吨)=30003500397%=2.49元/吨;又如总投资最终审计为4000万元,则单位污水处理服务费最终单价(元/吨)=40003500397%=3.33元/吨。 (2)甲方审计部门需在本协议第6.1条规定的初步完工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确定投资额,甲、乙双方在审计报告出具后15个工作日内确定单位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同时签订排水服务协议。10.2污水处理费的支付(1)从污水处理厂正式通过环保验收(即正式商业运营)之日起,乙方开始进入收费期即甲方开始履行污水处理服务

24、费支付义务。如出现本协议第6.3条和第8.1.2条情况,则乙方提前进入收费期(从试运行开始日起60天满后计算)。(2)污水处理费的支付办法见附件1排水服务协议,排水服务协议在甲方审计部门完成审计确定投资额后双方(或甲方授权单位与乙方)再行签订。(3)污水处理费的计算见附录1基本单价、超进水单价和欠进水单价的计算(4)排水服务协议的签订与否不影响甲方支付义务的履行。如甲方审计部门未按照第10.1第(2)款规定完成审计,但乙方按照第10.2第(1)款规定已开始进入收费期,则双方可暂按 2.91 元/吨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控制限价进行核算。同时乙方收取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多退少补。11.特许期终止后的移交1

25、1.1 移交日期移交日为本特许权协议所规定的特许期终止日,或因补偿方式而增加的采用延长运营日截止后的次日。11.2 移交范围乙方于移交日向甲方或其指定单位无偿移交:(1)运转正常的污水处理厂(其性能符合技术规范要求)一座;(2)一年中必要的备品备件;(3)维持一季度生产所必需的药品、药剂库存;(4)乙方所拥有的全部运营所必需图纸材料(包括:设计资料、图纸、供货文件、移交报告、运营报告、运营技术资料、运营手册等)。11.3 土地使用权乙方将根据本协议第3条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使用权等所有权益交还给甲方(或指定的单位),并递交所有与此相关的使用权证明文件。第11.2条所述的移交资产、物品和第

26、11.3条所述的土地使用权应在移交时不存在因乙方原因而与第三者间的权属纠纷。否则,乙方自行排除或承担赔偿责任。11.4 合同文件及质量保证权益(1)乙方保证,所有和污水处理厂运营相关的乙方与第三者间签订的合同在本特许权协议终止时终结。(2)如在移交日仍有质量保证等权益(如供货商的保质书),乙方将此权益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单位。11.5移交委员会本特许权协议签约双方将于移交日前12个月组成移交委员会,签约双方各指派三名代表参加移交委员会。移交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处理污水处理厂的移交事宜,其职责、具体操作程序依据本特许权协议由双方届时具体商定。移交委员会在完成本协议第11.6条后解散。移交委员会特

27、别应确保:(1)第11.2条内容的清点和登记;(2)通过合适的方法确定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状况;(3)与污水处理厂有关的权益正常移交(第11.4条(1)除外)。11.6 移交履约保证金(1)乙方应于移交日前6个月将移交期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万元)存入本特许权协议双方共同在银行开设的托管账户。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归乙方所有;(2)如在移交日后3个月内,污水处理厂无法处于正常运营状态(定义由移交委员会确定),甲方有权根据移交委员会的决议使用移交期履约保证金;(3)乙方在移交前应将全部债权债务结清。甲方在移交日3个月后次日将移交期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11.7 乙方对现场的清理乙方应于移交日后60

28、天内,自费移走乙方物品(仅限于乙方雇员的个人用品以及与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无关的物品)。乙方应承担搬移、运输和保管的合理费用和风险。11.8 风险的移交和转让在移交日后,甲方全权负责污水处理厂及其运营,并承担一切与此相关的费用。本特许权协议中约定的乙方的全部权利和责任于项目移交日终止,移交日前乙方已发生但未处理完的债权、债务除外。11.9 移交期其它事宜(1)移交期间,乙方应按照正常维修维护计划对污水处理厂进行必须的维修;(2)乙方还应当无偿移交特许期内在该厂使用的污水处理的新工艺、新技术、新发明包括专有技术,但不得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3)乙方应当提前帮助甲方培训接管污水处理厂的技术人员及工

29、作人员,直至培训合格为止;(4)乙方应当指派专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指导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接管单位运营管理一个月,有关人员工资福利费用由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接管单位承担。12.批准和支持12.1 乙方的义务乙方将申请有关赣县城北污水处理厂运营需要的批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甲方协助。12.2 甲方的支持若乙方按审批规定的事项和期限向甲方提出了其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批准和许可的协助申请,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批准延误,甲方应给予乙方适当补偿。甲方不干预污水处理厂正常的运营和维护。应乙方的要求,甲方应尽力协助排除可能产生的第三方对项目的非法干预。13.法律、税务及其它13.1 法律的遵守协议双方在执行本特许权

30、协议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乙方为项目的实施将根据国家法律及项目的需要自行购买必需的保险,并承担相关费用及责任。13.2 法律和法规的变化(1)本特许权协议提及的法律法规变化包括法律、法规、管理条例,管理办法、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及上述法律文件的修订(包括国家环保部门对污水排放标准的调整);(2)如果法律法规修改或修订对污水处理服务运营成本产生了影响,则依照法定程序相应提高或降低污水处理服务费并执行排水服务协议(本特许权协议附件1)的规定;(3)如因技术规范的修改或修订使项目需要增加新的投资或减少投资(年度内一次性增加或减少投资贰拾万元人民币,或累计增加或减少投资伍拾万元

31、人民币),乙方应先事前报告甲方,并根据需要提出改进方案,经论证通过后,双方据此对污水处理服务费进行调整,以使乙方达到法律法规修改或修订前的经济收益。13.3 税费(1)乙方运营期间享有对污水处理厂的税收政策:污水处理的劳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所得税实行“三免三减半”(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购置并实际使用的专用设备,其投资款的10%可以从当年的应纳税款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污水处理厂短时间内难以通过环保验收,此期间,乙方所取得收入如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甲方应给予乙方补偿,补偿金额为乙方实际缴纳的税金,

32、补偿方式采取直接支付或计入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成本。(2)乙方在运营期间享受(当地)政府出台的有关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各种税费减免的优惠政策。13.4 电价政策:如县级电网非普工业电价高于省网的非普工业电价,执行省网非普工业电价;如县级电网非普工业电价低于省网非普工业电价,执行县级电网非普工业电价。13.5 城市规划特许权协议履行期间,由于城市规模的扩大,城市规划的调整和修编,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与经营的妨碍或损害,甲方必须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提出方案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乙方的投资经营权益。如果不能有效地保证乙方的投资权益,则甲方应给乙方予以补偿。赣县城北污水处理厂周边的规划应避免造成或可

33、能造成污水处理厂对周边环境或敏感人群的二次污染。14.不可抗力14.1 不可抗力的确定由于地震、台风、雷电、瘟疫、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对某一事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存在争议时,按本协议第16条执行。14.2 不可抗力的处理(1)如果根据第14.1条定义的某种不可抗力发生,协议双方应于事件发生后的48小时内书面通知对方。在不可抗力发生期间,不可抗力影响到的条款暂时停止执行,这些条款的不执行不视为违约;(2)协议双方应共同努力,尽量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3)协议双方应及时互通情况,协商具体的

34、解决办法;(4)如果不可抗力使本特许权协议无法执行的时间超过6个月,协议任何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特许权协议。15.协议的提前解除、变更、转让和质押15.1 甲方提出提前解除本特许权协议除了由于甲方违约的原因之外,甲方有权在下列情况下提前解除本特许权协议:(1) 双方确定开工日期后,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在一个月内开始工程建设; (2)乙方单方面终止工程建设,且不打算继续施工;(3)乙方自身的原因使正式运营期限延误超过6个月; (4)因工程建设质量,机械设备质量及其安装质量出现严重问题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5)未经甲方同意,由于乙方自身的原因使污水处理厂连续两周没有运营(即未处理任何污水);(6)乙方

35、由于负债根据国家法律提出申请破产;(7)乙方不具备履行本协议所需的资质或资格证书,或者未履行本特许权协议中的主要义务,构成对本特许权协议的实质性违约,并在收到甲方要求其改正的通知后60天之内未能补救。15.2 乙方提出提前解除本特许权协议除了由于乙方违约的原因之外,乙方有权在下列情况下提前解除本特许权协议:(1)如果法律法规的变化使本特许权协议无法继续履行;(2)甲方原因使乙方正式运营日延误超过6个月;(3)如果甲方未履行本特许权协议中的主要义务,并在收到乙方要求其改正的通知后60天之内未能补救;(4)污水处理厂运营必需的某一批准最终未获得或取消。15.3 提前解除本特许权协议的通知 (1)在

36、协议的某一方动用根据本特许权协议规定的提前解除本特许权协议的权利前,应提前书面通知协议的另一方其提前解除本特许权协议的意向,协议双方将进行协商,避免提前解除本特许权协议的发生;(2)如果在提出提前解除本特许权协议的意向(本条第1款)后30天内(经双方协商可适当延长),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有权提前解除本特许权协议的一方应根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提出提前解除本特许权协议;(3)对本特许权协议的提前解除应书面提出,并以挂号信的方式通知另一方,甲乙双方应就提前解除协议事项进行磋商。15.4 本特许权协议提前解除的补偿和程序赣县城北污水处理厂的移交,提前解除本特许权协议的程序和补偿金额在本特许权协议附

37、录3中规定。提前解除本特许权协议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对待:(1)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第14.2条第(4)款);(2)甲方根据第15.1条提出提前解除本特许权协议;(3)乙方根据第15.2条提出提前解除本特许权协议。协议双方根据第15.4条和本特许权协议附录3的义务在本特许权协议提前终止后仍然有效。15.5 变更和转让15.5.1 甲方的变更由于政府机构改革造成甲方的变更,但新的甲方应:(1)具有承担原甲方对项目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能力,并重新得到政府的授权; (2)接受并完全承担原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 15.5.2 乙方的转让(1)为达到项目融资的目的,乙方有权在其特许期内(但不得跨

38、越特许期)将本特许权协议的权利和利益在特许权有效期内抵押给融资机构,乙方可用包括乙方的收入及预期收入、乙方的所有财产和资产以及乙方的任何其他自有权利设置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设置担保权益。 (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出让、转让、抵押、质押本项目的土地及建构筑物等甲方所有的资产,也不得在上述资产、权利和利益上设置任何留置权或担保权益或者以其它方式处置这些资产、权利或利益。16.违约补偿16.1 补偿根据本特许权协议,任何协议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所有损失、支出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律师费、评估费、公证费、检测费、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第16.2至第

39、16.5条的规定除外。16.2 免责如果协议一方能够证明,违约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该协议方不承担违约的责任。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如果协议一方首先违约,受损害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协议义务时。16.3 减轻损失的措施如果协议的一方由于另一方违约而受到损害时,应在其可能的范围内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害,否则,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减少的损失金额。受损害的一方有权从违约方得到采取降低损害措施的费用。16.4 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如损失部分是由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补偿的数额应扣除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失。 16.5 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协议各方均不应为对方的任何间接损失负责。17.项目协调委员

40、会 17.1 项目协调委员会由协议双方各派三名代表组成。项目协调委员会协调解决整个特许期内协议双方因履行本特许权协议而产生的所有争议。 17.2 各方代表可以组成各自的法律、财务和技术专家顾问组。18.争议的协调解决18.1通过项目协调委员会对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本特许权协议期间而产生的争议通过协商解决,项目协调委员会的一致决议对各方均有效。如项目协调委员会在30日内无法解决争议,执行第18.2条。18.2 争议的解决(1)因履行本协议而涉及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取消等行政争议,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2)如项目协调委员会根据第18.1条无法解决的民事争议,协议各方有权将争议交一家仲裁

41、委员会解决。具体相关细节将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本特许权协议附件2)。19.其他19.1协议的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有效性。协议双方有义务将无效条款规定的内容进行协商修改。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有效性同样适用于对特许权协议不完善处的补充。19.2 特许权协议(含附件、附录)包含协议双方所有的和特许权协议内容有关的约定,除特许权协议外,无其它约定。对特许权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19.3 特许期内如签订特许权协议的前提条件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对协议的一方有严重的影响,双方应在30天以内共同协商,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使受损害方的利益恢复至影响前状态。19.4 双方往来文件必须签收,双方

42、存档备查,双方确定法定联系人。19.5 对于须在本特许权协议生效日后方能取得的附录,待取得后补入,不影响本特许权协议的正式签署及生效。19.6 本协议生效前、履行中、终止后双方均具有保密的义务。19.7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19.8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十二份,甲、乙双方各执六份。19.9 以下附件、附录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附件1:甲、乙双方签订的排水服务协议附件2:甲、乙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附件3:赣县城北生活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投资协议书附录1:基本单价、超进水单价和欠进水单价的计算附录2:赣县城北生活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红线图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附录3:发改委的

43、项目批复附录4:本协议提前终止的程序和补偿附录5: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附录6:当地人民政府对本协议的批准文件附录7:赣县城北生活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招商项目中标通知书 附录8:财政局对签约单位承诺函注:部份附录有待谈判或本协议签订后补。本协议于2014年 月 日在赣县签订。协议双方签字盖章:甲方:赣县人民政府(盖章)法定或授权代表人:电话/传真:乙方: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盖章)法定或授权代表人: 电话/传真:0791-85223961 二0一四年 月 日附件1:排水服务协议(单独装订)附件2:仲裁协议协议双方:赣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44、2014年 月 日,双方签署了关于赣县城北生活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特许权协议。双方同意以仲裁方式作为特许权协议的争议解决方式。经过协商,双方协议如下:一、仲裁委员会的选定双方确定南昌仲裁委员会为本协议的仲裁庭。因特许权协议引起的或与特许权协议有关的争议,均提请南昌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做的裁决将作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二、仲裁人数仲裁员的人数为3人,双方当事人应当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若双方无法共同选定第三名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三、费用所有与仲裁有关的费用应由双方根据最终的裁决承担。四、本协议一式十

45、二份,双方各执六份。签字:甲方: 乙方: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二0一四年 月 日附件3:赣县城北生活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投资协议书(单独装订)附录1:基本单价、超进水单价和欠进水单价的计算1、污水费单价基本单价的初始价为 2.91 元/m3 (根据特许权协议第10.1条确定)超进水单价为 元/m3 (按基本单价的60%计) 欠进水单价为 元/m3 (按基本单价的80%计) 欠进水与超进水单价依据上述计算比例随基本单价的调整而调整。2、污水量基本水量:为项目设计实施规模5000m3/日);保底水量:为运营第一年内提供原污水量平均不少于基本水量5000m3 /日的60%,自运

46、营的第二年开始70%、第三年开始80%、第四年开始达到设计规模;超进水量:为实际污水处理量大于基本水量部分;欠进水量:分两种情况(1)实际污水处理量达不到保底水量时:在运营第一年为大于基本水量5000m3 /日的60%,小于基本水量5000m3 /日的部分;在运营的第二年为大于基本水量5000m3 /日的70%,小于基本水量5000m3 /日的部分;在运营的第三年为大于基本水量5000m3 /日的80%,小于基本水量5000m3 /日的部分;在运营的第四年(即达产后)无欠进水量;(2)实际污水处理量达到或超过保底水量但达不到基本水量时:在运营的第一、二、三年为大于实际污水处理量,小于基本水量5

47、000m3 /日的部分;在运营的第四年(即达产后)无欠进水量;3、服务费的计算甲方在运营第一年内提供原污水量平均不少于基本水量5000m3 /日的60%,自运营的第二年开始70%、第三年开始80%、第四年开始达到设计规模;此期间月污水处理服务费计算如下:提供原污水低于保底水量的,当月付费总额=(保底水量*基本服务费单价*当月运行天数)+(基本水量-保底水量)*欠进水价*当月运行天数提供原污水高于保底水量的,但未达到基本水量的,当月付费总额=(实际水量*基本服务费单价*当月运行天数)+(基本水量-实际水量)*欠进水价*当月运行天数提供原污水等于或高于基本水量的,当月付费总额=(基本水量*基本服务

48、费单价*当月运行天数)+(实际水量-基本水量)*超进水价*当月运行天数基本单价、超进水单价和欠进水单价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三位。附录2:赣县城北生活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红线图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附录3:发改委的立项批复附录4:特许权协议提前终止的程序和补偿1.特许权协议根据特许权协议第16.1、16.2或15.2条终止后,乙方的资产应优先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单位。前提是甲方首先按照本附件第3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补偿金额。2、特许权协议提前终止时移交资产的范围包括:赣县运营正常的污水处理厂一座;赣县城北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所有维修工具、车辆及库存。3、补偿金额计算规则如下:3.1如果甲方违约,乙方根据特许权协

49、议16.2提出提前终止特许权协议的,甲方必须接收污水处理厂,并给乙方补偿。补偿金额为:项目提前终止,按终止日污水处理厂的帐面资产净值的金额乘以系数1.25加上 拖欠的排水服务费和其他应付款的总和。3.2如果由于不可抗力引起,双方都可以根据特许权协议15.2提出提前终止特许权协议的,污水处理厂的所有资产和权益移交给甲方,甲方需要向乙方支付一定的补偿金额。补偿金额为:项目提前终止,按终止日污水处理厂的帐面资产净值的金额乘以系数85%加上 拖欠的排水服务费和其他应付款的总和。3.3如果乙方违约,甲方根据特许权协议16.1,提出提前终止特许权协议的,为了保证污水处理厂的持续经营,污水处理厂优先由甲方接

50、收。在此情况下,甲方需要向乙方支付一定的补偿金额。补偿金额为:项目提前终止,按终止日污水处理厂的帐面资产净值的金额乘以系数75加上 拖欠的排水服务费和其他应付款的总和。双方如果对上述结论持有异议,可提交仲裁,在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之前,双方仍应履行特许权协议及其附件、附录的全部义务。3.4上述各条补偿的计算需由协议双方共同接受的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4.工作委员会为使提前终止能顺利进行,协议双方各派3人共同组建一个6人的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为转让工作的安排和进程互相提供信息,为转让的实施作准备,就补偿金额、支付方式、付款时限、移交内容、移交程序等事宜做出约定。5.在甲方向乙方付清补偿金额之

51、前,乙方继续持有污水处理厂所有资产的使用权(所有权)及特许权协议、排水服务协议及其附录下的权益。甲方授权单位及乙方应为继续履行排水服务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6.如果甲方未能在接到提前终止通知后(特许权协议第16.3条第3款)6个月内向乙方付清补偿金额,乙方和融资机构协商后有权将污水处理厂的资产、特许权协议和排水服务协议及其附录下的权利义务整体转让给其他投资者。所选定的第三者购买方需具有经营污水处理厂的能力,并经甲方批准和授权。除非甲方提交证据证明该购买方不具备相应能力,甲方有义务必须予以批准和授权。在此情形下,购买的第三方将替代乙方履行特许权协议及排水服务协议。与此对应,甲

52、方应无条件继续履行原特许权协议、排水服务协议及附录中的义务。除 拖欠的排水服务费和其他应付款外,乙方在转让给第三方后将不再向甲方进行追索。7.为提前终止发生的费用双方友好协商一致为提前终止发生的费用,如公证、鉴定、税费及其它和转让给甲方时发生的费用将由乙方和甲方平均分摊。8.移交及现场清理在甲方根据本附件相关条款支付完补偿后,乙方根据本附件第2条内容将乙方的资产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经营资料全部移交给甲方。上述资产已解除融资机构的抵押。乙方自己承担自己的债务, 并按特许权协议中对正常移交时约定的程序和时间清理现场。如根据第6条所述的移交顺利完成,乙方将不对甲方承担本附件第8条的责任,而仅向第三者

53、承担本附件第8条的责任。9.运营终止如甲方在协调期(根据特许权协议16.3条第1款从发出终止意向书之日起)结束后30天内未能支付本附件所述补偿,乙方有权暂不接收原污水。附录5: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附录6:当地人民政府对本协议的批准文件附录7:赣县城北生活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招商项目中标通知书附录8:赣县财政局承诺函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根据赣县人民政府与贵方签署的赣县城北生活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特许权协议规定,为保证污水处理服务费的及时支付到位,我局承诺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污水处理服务费专项资金,每月按约定及时向贵公司支付排水服务费。若我局未遵守以上承诺,我局同意承担相应的责任。赣县财政局二0一四年 月 日- 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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