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大会〔2005〕21号附件2关于会计核算制度调整有关问题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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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会计核算制度调整有关问题的说明全面推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并按照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对会计核算制度进行补充、调整和完善,是我行今年会计工作的一项核心内容。股份制改造工作时间紧迫,任务艰巨,总行按照客观、务实的原则,决定首先对现行核算制度做出重点调整,变革我行现行制度与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存在重大差异的内容,以满足股份公司建账的现实需要。考虑到此次调整既涉及会计观念的转变,又涉及核算系统的改造,时间紧迫,内容复杂,为便于全行了解调整的重大改动情况,特作如下说明。一、中国建设银行执行有关会计核算制度调整规定变动概述中国建设银行执行有关会计核算制度调整规定(以下简称“调整规定”)与统一会计制度“会计科

2、目、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核算规定”的体例相比,重点对会计科目和会计核算规定进行了调整,对会计报表等的调整将另行行文通知。“调整规定” 与统一会计制度的内容相比,增加了十个核算规定,即商业汇票回购、按照权责发生制分期确认和摊销递延收益、非应计贷款、非应计融出资金、长期股权投资、资产减值准备、预计负债、股本和股利、一般准备、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应计利息;修订了五个核算规定,即商业汇票贴现、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抵债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接收捐赠资产。二、新增核算规定的主要说明事项(一)关于商业汇票回购原统一会计制度中“商业汇票贴现的核算”包括贴现、转贴现、转贴现资金和再贴现资金四部分内容

3、。此次调整将转贴现划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两种,并分别制订了相应的核算规定。上述调整的背景在于票据回购业务在实务中的广泛出现。目前,对于票据回购业务监管部门尚没有明确的制度规范,在同业及我行的业务实践中,一般将其视为转贴现的业务范畴,而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则将其定性为资金融通业务,纳入“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的范畴在资产负债表上单列项目反映。遵从新制度的规定,我们对于回购式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分别转入和转出两种情况,设置了“买入返售票据” 和“卖出回购票据” 科目,并要求按票面金额扣除回购利息后的净额核算,回购业务损益通过在到期收付资金以及在协议存续及发生垫款期间计提应计利

4、息的方式确认。当买入返售票据业务符合非应计条件时,应将应计收利息予以冲回并转入催收利息,同时将“买入返售票据”账户余额转入相应的非应计科目。(二)关于非应计贷款及融出资金新制度以“非应计贷款”取代了传统的“一逾两呆”的概念,其划分标准为:首先,本金逾期超过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其次,利息逾期超过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第三,贷款虽然未到期或逾期未超过90天但生产经营已停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非应计贷款以外的贷款为应计贷款。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入账但尚未收取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从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贷款的还款时,首先应冲减本金;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的还款则

5、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 应当讲,上述标准主要是针对对公业务的,对于对私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的标准,我们将在财政部正式下发有关文件时再予以明确,在此过渡期内,为降低调账成本,各行应将原“1430呆滞贷款”、“1450呆账贷款”科目下有关账户转入“非应计贷款”科目核算,也就是说,对个贷“非应计贷款”标准的认定,暂时沿用原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的认定标准。 对于各类融出资金适用“非应计”的问题,考虑到同业与一般客户的差别,本着成本效益原则,“调整规定”对拆放银行、拆放非银行金融机构、拆放外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借款、拆放境外同业和对金融机构买入返售证券单独设置催收利息和待转收入类科目,但未单独设置非应计(

6、买入返售票据除外)和逾期类科目。在具体账务处理方面,由于上述业务目前多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其转为非应计状态前是通过计提应计利息确认利息收入的,当某户资金符合非应计标准时,则应对该户资金停止计提应计利息,改为确认催收利息。需要指出的是,“非应计贷款”与“五级分类” 的概念没有必然的联系,前者属于会计概念,属于会计科目设置的范畴,后者则是信贷管理的概念。(三)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多年来,我行对于长期股权投资一直简单地使用成本法进行核算。本次调整明确了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的适用范围,以及具体的账务处理方法。与新制度有所区别的是,考虑到“非剥离债转股”较强的政策性特点,本次调整未包括“非剥离债转

7、股”的内容,“非剥离债转股”仍单独沿用现行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四)关于资产减值准备新制度要求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即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和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由于此次调整未将非剥离债转股纳入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规定的范畴,因此在计提上述八项准备的同时,我们还增加了非剥离债转股减值准备的内容。此外,此次调整还取消了原呆账准备金科目,将其余额转入贷款损失准备。在具体内容方面,主要包括各项准备的计提、使用、转回和收回的核算等。需要说明的是,财政部目前倾向于将拆放同业和买入返售资产纳入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本次调整

8、采纳这一观点,对贷款损失准备和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做出了调整。(五)关于预计负债预计负债主要包括对外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产生的负债,可以理解为是一种风险准备。各行应着手成立预计负债确认专题小组,统一负责对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预计负债的确认工作,会计部门应以该小组提供的书面意见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六)关于股本和股利股本和股利属于股份制银行的专用科目。本次调整重点规范了股本的核算,同时对利润分配科目的核算要求进行了修改。具体核算内容包括现金投入、其他资产投资、可转换债券转股本、权益转增股本、增减资以及股票与现金股利等。对于接受外币现金注资,增设了“3165资本折算(总行专用)”一级科

9、目,用于核算投资者投入的外币资本以人民币记入股本时发生的跨币种折算业务。期末,该科目不作损益估算,其产生的折算差额作为编制资产负债表的报表折算差额反映。(七)关于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应计利息 我行现行会计核算尚未完全执行权责发生制,突出表现为往来款项及贴现业务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利息收入,多数存贷款等传统业务沿袭每季20日结息,确认利息收入的作法。在此次调整中,除了对业务发生时既已取得收入的贴现、保理、福费廷等业务通过递延收益分期确认收益以外,我们还对各类自营性的存贷款和债券业务按月计提应计利息,确认利息收支。为此,除了对以往按收付实现制确认利息收支的融出、融入类业务增设应计利息科目之外,一方面,

10、对于目前应收贷款利息等科目,我们配套设置了应计收利息类科目,在结息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同时,通过每月末计提利息反映在权责发生制下应确认的利息收入,这一计提的应计收利息不对客户形成真实的债权,不产生复利,结息时与应收利息轧抵,其差额计入利息收入,反映上一计提日次日至结息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另一方面,从权责发生制的角度看,存款的应付利息和债券的应收、应付利息目前核算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计提利息的间隔没有做到按月计提,因此在此次调整时,只是明确按月计提,对会计科目和核算方法未作较大改变。鉴于目前全行DCC系统正在推广的具体情况,上述调整将分步实施:在“调整规定”执行之日起,对各类融出资金应于每月末计提应计利息

11、;存贷款、债券利息的计提频率和时间将待DCC系统推广完成之后再作统一调整。在全面执行应计制之前,应付利息仍暂时维持由总行集中计提的方式。三、修订核算规定的主要说明事项(一)关于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在做了买断式和回购式两种划分之后,贴现和买断式转贴现的规定与原制度相比,其区别在于:首先,由原来受理业务时直接确认贴现利息收入改为先计入递延收益,其后在“贴现票据”科目存续期间分期计入当期利息收入,这一分期确认利息收入的作法体现了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保持了一致;其次,在发生买断式转出贴现时,由原来的先确认“转贴现资金”,待票据到期再对“贴现票据”进行终止确认改为当时对“贴现票据”进行终止

12、确认,为反映这一业务产生的或有负债,同时增设了“买断式卖出票据”科目;最后,与此调整规定计提应计利息和确认非应计贷款的规定相配套,对于贴现、转贴现垫款明确应计提应计收利息,并且当其符合非应计条件时,应将已摊销的递延收益和应计收利息予以转销和冲回,并将票面金额与递延收益的差额计入非应计科目。(二)关于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新制度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纳入固定资产的核算范畴并计提折旧,本次规定按照这一原则进行了调整。对于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经营租入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则计入当期损益,不再通过待摊的方式核算。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在判断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是否符合资本化条件时,应当考虑

13、该支出是否使可能流入银行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对经营租入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资本化条件的具体判断标准,总行将另行通知。配合上述调整,我们增设了“经营租入固定资产”表外科目,要求经办行在租入和返还固定资产时进行表外登记。(三)关于抵债资产目前,有关抵债资产的核算一直是金融会计领域争议较大的问题。在抵债资产的核算中,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和对表外利息(即催收贷款利息)的收入确认问题是争论的焦点所在。本次调整以新制度为依据,主要遵循了三条原则:一是按照谨慎性原则,以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表内利息加上抵债资产取得

14、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二是抵债资产入账后,按照债务重组的法律约定记载和反映贷款本息的实际债权金额;三是在抵债资产处置时,追溯确认可实际获得的由表外利息产生的利息收入。(四)关于接受捐赠资产新制度要求对于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存在的差异进行纳税调整,这一原则反映在接受捐赠资产的核算上,就要求在确定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时,必须考虑应交所得税的因素,为此,本次规定中新增设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以与新制度保持一致。总行按季(月)预缴所得税时,除根据利润总额计算预缴税款外,还应根据“待转资产价值”账户余额或是税务部门审核确认的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资产价值”账户余额部分,计算预缴税款。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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