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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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总 则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我矿“一通三防”管理工作,防止“一通三防”事故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及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特制定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第一节 通风管理制度一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第一条 必须保证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通风能力按大于生产能力的20%配备。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备的安装地点及通风设施位置。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按月补充修改,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如系统调整、巷道贯通、启封密闭、建造及拆除通风设施等)时必须在24小时内补填矿井通风系统图。第二条 必须

2、采用机械通风,必须安装两套同等能力主要风机装置,其中一套作为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启动。第三条 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的工况范围内运行,主要通风机的实际功率必须在电机额定功率之内,运行效率在60%以上、主要通风机的风压在允许最高风压的90%之内。第四条 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第五条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布置采区和工作面时,必须经矿通风部门审核通风系统设计,不合理的通风系统不得使用,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的时候,必须按照煤矿规程制定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审批并备案。第六条 井下严禁出现风速超限、瓦斯超限、不合理串联通风,严禁超能力生产

3、。第七条 井下各地点的风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严禁无风、微风作业。第八条 井下每年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并将演习方案和报告汇报相关部门,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反风演习时,保证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风流方向,主要通风机的供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的40%。第九条 井下各巷道交叉口必须设置瓦斯、火灾事故避灾路线标志牌,并标明避灾撤退的方向和距安全出口距离。二 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第十条 必须配备两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其中一套作为备用,主要通风机必须保持正常连续运转,严禁任何人擅自停风,在停产或节假日时严禁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行。第十一条 必须配备经过培训的主要通风机司机,主要通风机司

4、机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交接班制度,风机房必须有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反风操作系统图、通风示意图、供电系统图、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交接班制度,主要通风机司机必须巡回检查主要通风机运行状态,每小时详细记录负压、电流、电压、轴承温度等运行参数,填写运行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如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报告调度室。第十二条 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直通调度室的电话及必备的电流表、电压表、负压水柱计等和灭火器、沙箱等防灭火工具。第十三条 因设备故障需要停风时,主要通风机司机要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由调度室或值班矿长立即通知井下人员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到主进风大巷。第十四条 主要通风机停风后,主要通风机司机

5、必须立即打开井口防爆盖,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停风期间不得安排任何井下工作。第十五条 主要通风机停风检修,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检修必须安排专人检查瓦斯。第十六条 不论停风时间长短,恢复正常通风时,必须按程序检测瓦斯,启动主要通风机后,必须有瓦斯员配合检查,控制风机出口的瓦斯浓度。第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情况,调整风叶角度或改变主轴转速,机电、通风部门制定具体方案,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三 测风制度第十八条 必须建立测风制度,配备足够的测风员坚持正常的测风工作。每10天对矿井、采区的进、回风巷,采掘面以及其它用风地点的风量进行一次全面的测风。因井下风量调整或主要

6、通风机工况变化等原因,使井下风量发生较大的变化时,由通风部门领导安排测风员及时进行全面测风。第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测定进、回风巷道的风量;掘进工作面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量、工作面风量、掘进回风口风量。第二十条 安装局部通风机前测定局部通风机前的全压供风量;更换局部通风机后及时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量、工作面风量、掘进回风口风量。第二十一条 主要通风机的外部漏风量至少每半年测定一次。第二十二条 瓦斯涌出异常的采、掘工作面以及通风巷道的风量,通风科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测风次数。第二十三条 所有测风结果要及时填写到测风地点的记录牌板上和通风报表上,数据要求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测风员在测风过程中如

7、发现通风系统有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并向通风科汇报,待通风系统稳定后重新测定风量。第二十四条 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建立正规的测风站,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的测风点建立临时的测风站,测风站必须挂测风牌。对正规测风站的断面每季度进行一次校正,对临时测风站的断面每月进行一次校正。测风时将巷道风量、风速、断面、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定时间、大气压力,测风员填写到测风牌板和测风记录本上,数字齐全清晰。第二十五条 风量测定结果每10天报总工程师审阅签字,每月25日以报表形式报上级通风部门。旬报要在每月2日、12日、22日前报出,月报要在每月25日前报出。当矿井风量发生较大变化时,测风员

8、应及时向通风科汇报。四 通风设施工程质量验收制度第二十六条 对各种通风设施的构筑要严格把关,密闭墙、挡风墙、风桥、风门、调节风窗等,都必需按规定构筑,严格把关,如存在不合格的必须返工整改。第二十七条 密闭墙为双层闭墙,在构筑时要四周掏槽,红砖构筑一律压泥,用土填实,抹面平整不漏风,决不允许干砖修筑。第二十八条 对工程质量不规范,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九条 每月由通风科组织月底验收,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落实。五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第三十条 局部通风管理由通风科负责。局部通风机的安装、维护由使用单位当班班组长负责管理,当班瓦斯员、安全

9、员负责监督,保证正常运转。第三十一条 瓦斯员负责风筒吊挂、连接、更换和修补等工作,确保风筒不漏风,减少通风阻力。第三十二条 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风机离地不小于0.3m,局扇吸风口前不得有杂物遮挡,保证局扇吸入风量。第三十三条 局部通风机选型要满足通风需要,局扇风机均为对旋式,要求必须安装双风机、双电源和自动切换开关,每天进行一次风机切换试验,由班组长、瓦斯员和电工同时在现场参加并在记录本上签字。全风压供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吸风量的1.43倍。第三十四条 风筒要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转弯必须使用专用拐弯风筒,风筒与局扇连接要有过渡节、自动

10、切换节。风筒吊挂要保持平直,逢环必挂,风筒接口要严,无反接、无破口。风筒出口距工作面距离不大于5米,确保风流的有效射程。局扇风筒出口风量不得小于吸入风量的85%,且要满足通风需要。第三十五条 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扇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第三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电气设备要与局部通风机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局部通风机不得随意关停。第三十七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第三十八条 因停电或检修电气设备局扇停止运转,掘进工作面恢复通风前要检查瓦斯,只有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

11、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扇风机。六 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管理制度第三十九条 局部有计划停电停风,须提出申请报总工程师批准。凡是事先未经批准随意停局扇或由于高、低压供电系统突然停电和局扇本身电气事故以及机械事故而引起局扇停电停风,不论时间长短都属于无计划停电停风,均要及时上报。第四十条 各科室工作职责 通风科:建立局扇使用管理台帐,对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的时间进行的登记并督促及时处理,事后组织追查。并在一通三防专题会议上,要对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原因进行专题分析,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解决,同时要建立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台帐对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要进行全

12、面监督检查,并对事故进行追查分析,落实责任者,并作出严肃处理。 机电科:对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采取措施减少或杜绝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加强对井下高低压电缆的专职维护,严格按规定进行敷设,高压电缆每周必须巡查一次,低压电缆必须班班检查,对绝缘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电缆必须及时更换,有机械伤痕的 要立即冷补或升井热补。对于低压开关,班班都要进行巡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各生产队:局扇的安设和拆除,必须有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经通风科同意。局扇专供线路不准联接其他负荷,局扇安装正常运转后,各使用单位必须设专人挂牌负责管理局扇,实行现场交接班,保证局扇正常运转。临时停工地点不得

13、停风,使用局扇单位在停工期间必须安排专人管理局扇,并切断供风巷道所有电源。掘进巷道的电气设备,五小电器设备和电缆必须做到“三无、四有、两全、三坚持”杜绝失爆现象。巷道内的各种控制开关应实现真空化,且“三大保护”齐全合格。真空磁力起动器必须装有阻容吸收保护装置和压敏电阻装置。 第四十一条 巷道内的电缆必须使用阻燃橡套电缆,且悬挂整齐,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掘进巷道照明、信号、煤电钻使用综合保护装置。 第四十二条 其他局扇下井前,必须经机电科和局扇使用单位进行认真检查,规格型号符合要求,并经试验运转,合格后才允许下井。认真执行掘进装备系列化的要求(即阻燃风筒、局扇消音、水泡泥、爆破自动喷雾、净化

14、通风、隔爆设施)加强瓦斯三道防线(即专职瓦斯检查员、便携式瓦斯监测报警仪、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加强综合防尘、防爆和防火、安全爆破、隔爆自救等技术措施的落实。七 风筒管理制度第四十三条 风筒要有专人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管理并建立台账。第四十四条 风筒从出库、入井使用,出井入库全过程由通风工负责管理。第四十五条 在装卸、搬运时要小心,以防划破和口圈变形,要吊挂整齐,悬于巷道靠顶帮部,要避开运输设备的接触,逢环必挂。第四十六条 入井后暂不使用的风筒不乱扔,放于巷道中,要折叠整齐,放置于安全点。第四十七条 不用的和不能用的风筒必须及时出井回库,不得长期放置井下。第四十八条 管理人员因不负责造成风筒

15、损坏或丢失,要依据损失价值和清节轻重,给于罚款和赔偿。第四十九条 对不爱护风筒,甚至故意损坏风筒的责任人,要给予罚款和处分。第五十条 对丢失和用于其他方面不能交回的风筒,必须由使用单位或个人作出证明材料,说明原因,报主管领导处理。 八 恢复通风时瓦斯检查制度第五十一条 主扇停电造成井下停风、停电时,在恢复井下送电前,瓦斯检查员必须检查瓦斯。第五十二条 对中央变电所经检查瓦斯,瓦斯浓度符合规程要求时,可由地面变电所向中央变电所送电。第五十三条 对采区变电所及供电线路所经巷道经检查瓦斯,瓦斯浓度符合规程要求时,可由中央变电所向采区变电所送电。第五十四条 对作业地点及电器设备附近经检查瓦斯,瓦斯浓度

16、符合规定规定时,方可向各用电地点送电。第五十五条 在恢复临时停风区的通风前,必须对局扇开关,局扇供风地点进行瓦斯、二氧化碳检查,在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 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 1.5%,且局扇及其开关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 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扇恢复正常通风。 第五十六条 在恢复临时停风区的通风时,通风前瓦斯检查员必须在安全员监护下相隔15米,由两人以上人员前后相随逐段进行瓦斯和氧气的检查,当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达到了3%或氧气浓度低于17%时,检查人员必须停止继续进入停风区,严禁单独一人进入停风区进行检查。 第五十七条 在恢复通风前的检查中,如果发现瓦斯超限或

17、氧气浓度低于 17%时,必须进行瓦斯排放或通风供氧。 九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第五十八条 掘进巷道与其它巷道贯通时,必须预防冒顶、瓦斯、煤尘和放炮等事故的发生。掘进巷道与其它巷道在贯通前,炮掘工作面相距20米、机掘工作面相距50m时,地测科要对贯通巷道进行实地测绘,并及时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及时通知通风科,为通风科提供贯通点附近的地质条件,岩性,地质构造,顶底板稳固性及水文地质等情况资料,技术科长要编写巷道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有关领导审批后,班前会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贯彻签字。第五十九条 掘进巷道与其它巷道在贯通前,技术科、通风科要及时绘制贯通巷道两端附近的通风系统图,图上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

18、情况,做好正常的通风工作。第六十条 通风科在掌握现有通风状况的基础上,提前预测贯通后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的变化情况,并认真做好贯通后调整风流,通风系统的设施布置和材料准备工作。贯通后,实现全风压通风,并检查风速和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方可恢复工作。第六十一条 掘进巷道相向贯通炮掘工作面相距20m,机掘工作面相距50m,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贯通,对方工作面必须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作业人员,设置栅栏、警示牌,严禁人员进入,并保持正常通风。按规定检查工作面和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第六十二条 贯通工作面每班必须由跟班队长汇报准确进尺,技术科每天进行一次核对并及时填绘图纸,在相距小于3m

19、时,必须由通风科长、班组长在现场指挥。第六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每次装药放炮前,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员共同检查工作面瓦斯和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两个工作面和回风流中,只要有一处瓦斯浓度达到1%时,立即停止放炮工作,及时处理瓦斯,只有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方可在掘进工作面放炮。放炮时所有作业人员必须撤到警戒区域外。第六十四条 放炮结束15分钟后,班组长、安全员、瓦斯员组织有关人员到掘进工作面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护和瞎炮等情况,确认无任何异常情况时,方可继续工作。第六十五条 在地质构造复杂地区贯通巷道时,必须制定防止冒顶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实施。十 盲巷管理制度第六十六条 凡是井下6米以

20、上不通风的巷道即称为盲巷。生产单位在安排生产时,不得出现盲巷。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地质构造造成的盲巷要认真加强管理:今后需要继续使用的,有条件时必须形成全压通风系统;没有条件的必须保持正常的局部通风。不再使用的盲巷,由技术科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回收,回收完毕,由通风科验收合格后,进行永久封闭。第六十七条 对暂时停止施工的停风巷道打设临时密闭墙,永久报废巷道要打设永久密闭墙进行管理,密闭墙要设置警示牌、栅栏和瓦斯检查牌,密闭墙五米范围内严禁堆放杂物、材料等。通风科必须建立盲巷管理台帐,对井下出现的盲巷进行编号记录,并注明造成盲巷的原因、时间、长度、封闭时间、管理方式等。第六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随意打

21、开密闭墙进入盲巷,当因工作需要进入盲巷时,技术科和通风科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瓦斯排放后,方可允许工作。第六十九条 通风科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盲巷管理设施,发现设施损坏要及时维修,防止人员误入盲巷。十一 密闭管理制度第七十条 密闭采用不然性材料构筑,严密布漏风,墙体厚度不小于0.5m。第七十一条 密闭前无瓦斯积聚。第七十二条 密闭前必须吊挂统一规格的瓦斯检查牌、施工说明牌、栅栏和警标。第七十三条 密闭前5 m 内支护完好,无片帮、漏顶、无杂物、积水和淤泥。所有导电体不能进入密闭。第七十四条 密闭内有水时应设反水池或反水管。第七十五条 密闭周边掏槽,应掏至硬帮、硬底、硬顶,并与煤岩接实。在岩巷构

22、筑密闭时,嵌入周边岩石的深度不应小于0.2m;在煤巷构筑密闭时,掏槽深度进入实体煤不应小于0.5m,掏至硬顶后再进入实体不小于0.2m。第七十六条 墙面要平整、无裂缝、重缝和空缝,并进行勾缝或摸面0.1m内凹凸深度不大于10mm。十二 启封密闭管理制度第七十七条 密闭巷道处于长期封闭状态,密闭内积存大量的瓦斯及其它有害气体,而且密闭内巷道支护长久失修,会出现冒顶、片帮等现象。由技术科和通风科编写启封密闭安全技术措施、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并签字。第七十八条 启封密闭前在较近的进风巷道内安装局部通风机,风筒接至密闭口,局部通风机的安装要符合规程要求。回风流涉

23、及到的范围内,机电设备应停止运转,切断电源,闭锁开关,撤离人员。第七十九条 启封密闭,排放瓦斯前要估算瓦斯的积存量,以便有效控制进行排放。排放瓦斯时,应有瓦斯检查人员在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经常检查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达到1%时,限制风量,以减少向启封巷道送入风量,保持启封巷道中排出的瓦斯在混合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排放瓦斯时,严禁局部通风机吸入循环风,严禁“一风吹”排放。第八十条 启封密闭后,排放瓦斯工作应由外向里逐段进行,如遇到巷道冒顶、片帮时,应停止继续向前排放工作,由瓦斯员检查冒顶、片帮处瓦斯浓度,在瓦斯浓度低于1%时进行巷道维修,待修好后继续向里

24、进行瓦斯排放。第八十一条 排放瓦斯结束后,实现正常通风,经瓦斯员检测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小于1%时,由电工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查,证实电气设备完好时,方可送电恢复正常生产工作。十三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第八十二条 通风科负责井下通风设施的技术业务管理,建立矿井通风设施管理台帐和通风设施管理牌板,通风设施要及时标入矿井通风系统图中。第八十三条 建立专门队伍进行通风设施的建筑、拆除和维护。未经通风部门允许,不得任意建筑、拆除、损坏通风设施。第八十四条 通风设施的建筑要符合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要求,在建筑通风设施时,必须编制建筑设计及安全措施。施工过程必须有工程质量验收员跟踪施工质量,并记录在案。第八十五条

25、通风设施建筑完成后要经通风科验收,不合格的通风设施要重新建筑,并建立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和相关资料存档管理。第八十六条 通风设施前后5米内不得堆放杂物。风门之间不应放置电气设备。第八十七条 通风科每月组织1次通风设施检查工作,检查出问题及时处理,保证通风设施正常使用。十四 巷道维修管理制度第八十八条 矿总工程师负责巷修技术管理,安全矿长负责巷修业务管理。通风科负责巷修具体业务管理。 第八十九条 维修巷道必须报施工措施,严格按标准施工,出现偏差必须返工。 第九十条 通风科每月至少对全矿井巷道失修情况检查一次,对失修巷道及时维修。对危险巷道、无风、微风巷道要设置栅栏、警标或及时封闭。 第九十一条 我

26、矿巷道失修率不准超过 7%,严重失修率不准超过 3%。 第九十二条 我矿每年12月末对矿井巷道普查一次,普查内容包括巷道长度,支护形式、失修状况等。 第九十三条 我矿大修工程必须按计划施工,不准随意更改,如确需要更改报总工程师批准。 第二节 瓦斯管理一 瓦斯检查制度第九十四条 瓦斯员的配备1、瓦斯员必须经过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瓦斯检查工作。新上岗的瓦斯员必须由操作熟练的瓦斯检查员带领实习一个月,方可单独工作。2、按照生产班次,工作面数量以及巡回检查工作量大小,合理配齐配足瓦斯员。每个回采工作面每班要配备一名瓦斯员;每个掘进工作面或相邻的平行作业的

27、工作面,根据工作量每班配备一名瓦斯员。3、每个班应至少配备一名巡回瓦斯检查员,保证全方位覆盖,执行巡回瓦斯检查制度。煤矿安全、通风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熟练操作瓦斯检测仪器,会检测瓦斯,能胜任瓦斯员的工作。第九十五条 瓦斯检查仪器的管理、配备使用1、光学瓦斯测定仪是煤矿瓦斯检查的主要仪器,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等仪器为瓦斯检查的辅助工具。2、光学瓦斯测定仪根据专人专台的原则配备,并按规定配足备用光学瓦斯测定仪。3、矿领导、科室负责人、队干、班组长、及特殊工种人员每人配备一台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4、瓦斯仪器要建立台帐进行管理,瓦斯检测报警仪由通风科负责统一管理,定期检测瓦斯检测仪器的准确性和完

28、好性。发现仪器有问题,必须及时修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校验和鉴定。5、瓦斯员每班出井后,必须将仪器交通风科检验,发现有误或测量不准确,应立即更换,带病瓦检仪和不合格的仪器严禁使用。第九十六条 瓦斯检查1、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2、巡回检查瓦斯员按照规定的检查路线、地点、时间和次数进行检查,并在指定地点交接班。3、每班巡回瓦斯检查次数不少于三次,巡回瓦斯员要认真填写瓦斯巡回检查记录,并将检查结果记入检查地点的记录牌板上。4、巡回瓦斯员必须熟知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的不同瓦斯浓度所应采取的措施。发现瓦斯超限,立即通知在场作业人员迅速撤离危险区,并通知调度室、通风科值班领导,组织处理。5、巡回瓦斯员要

29、在每班升井后,将瓦斯检查记录报送通风科审阅。6、每班组织生产前,瓦斯员要提前进入工作面进行瓦斯检查。7、瓦斯员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并将检查结果填写在手册上和工作面瓦斯公布牌板上。8、瓦斯员要负责本班本工作面局扇风机管理和风筒的吊挂。瓦斯员发现瓦斯超限,立即通知班组长和作业人员,迅速撤离现场并及时汇报调度室,采取措施,进行排放。9、瓦斯员要做好一班三汇报、三对口和三对照工作,数字准确无误。10、每班升井后,瓦斯员要填写瓦斯日报表。11、瓦斯检查牌板的设置地点为:回采工作面应设置在距安全出口处20米以内;掘进工作面应设在距工作面20米处。二 瓦斯检查员管理制度第九十七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有三

30、年井下采掘作业经验、经有培训资质单位培训合格、具备安全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九十八条 必须经常组织瓦斯员培训,每年复审 1 次上岗资格。复审前,必须进行 1 次全面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 第九十九条 学习岗位职责管理范围内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技术安全措施。 第一百条 按照岗位职责进行工作区域内瓦斯检查。 第一百一条 负责检查本区域内通风、防尘、防火、安全检测及一通三防安全设施的使用情况和工作状态进行检查、维护与管理。第一百二条 负责规定分工区域内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的检查测定与汇报工作。第一百三条 井下发现瓦斯积聚和超限,瓦检员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工作,撤出人

31、员,切断电源,设置警标,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处理不了的,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室汇报,并坚守现场,等待矿安排处理。 第一百四条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第一百五条 瓦斯检查员严禁空班、漏检、假检;严格执行井下手上交接班制度。 第一百六条 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工作点若发生临时停风或无计划停风,瓦检员必须立即撤人、切断电源,设置警标,并立即向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室汇报。若临时停电局扇停风,在瓦斯不超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尽快按规定启动局扇保持正常通风;若停风时间较长或瓦斯超限,由瓦检员在进口处设置坚固的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三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第一百七条 矿井每

32、年组织一次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由矿总工程师负责领导,通风科参加,领导小组负责对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一百八条 领导小组负责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协调和平衡,解决鉴定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一百九条 鉴定时间选择在每年瓦斯涌出量最大生产正常的月份(七月或八月)为鉴定月,在鉴定月的上旬、中旬、下旬各选一天(中间间隔 10 天) ,为瓦斯鉴定日。 第一百一十条 在鉴定日内,分早班、中班、夜班三班进行测定;早班为 8 点,中班为 16 点,夜班为 24 点。在每班的时间内,分班初、班中、班末各测一次,取平均值为测定依据;在每一次测定时,对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和温度等,要在同一断面的上、中、

33、下 3 点分别测定,取平均值。风量的测定按测风操作规程的有关要求进行,并将测定数据及时记录在记录本上。每班测定应在当班正常生产 2 小时后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第一百一十一条 每年 6 月 30 日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1、编制瓦斯等级鉴定实施方案,报各及领导会签。2、必须效验鉴定所用的仪器、仪表。保证仪器、仪表使用精度。 3、对矿井通风系统、主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装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4、核算各测风站的断面。 第一百一十二条 瓦斯鉴定的当月,严禁对全矿通风系统作大的调整,确保通风系统稳定,保证鉴定数据的真实性。 第一百一十三条 测定矿井总回风巷、采区总回风巷和各翼、各水平、各煤层(采煤工作面

34、、掘进工作面)的进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气温、气压、温度、密闭压差等数据资料。 第一百一十四条 鉴定前,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参加鉴定的人员学习鉴定实施方案,讲明安全注意事项。 第一百一十五条 在鉴定前组织参加人员进行培训,熟悉仪器仪表及鉴定相关知识。四 瓦斯排放制度第一百一十六条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立即报告调度室和总工程师,制订瓦斯排放措施,进行瓦斯排放。第一百一十七条 排放瓦斯技术措施由技术科和通风科制订,总工程师审批后,由通风科组织排放。第一百一十八条 排放瓦斯应有通风员、瓦斯员、安全员、电工等人

35、参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通风科长在现场指挥。第一百一十九条 排除独头巷道中积聚的瓦斯,必须采取限制向独头巷道内送入风量。首先检查瓦斯,在局扇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人工开动局扇风机,限制送入风量,使独头巷道中排出的瓦斯在全风压混合风流处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限制向独头巷道送入风量,可在局扇排风侧风筒上系上绳索,收紧或放松绳索控制局扇的排风量,或由外向里接风筒的方法,利用末节风筒长短不同的射程控制风流进行排放。第一百二十条 在排放瓦斯时,受影响的回风系统内,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第一百二十一条 排放瓦斯后,经过检查,证实整个独头巷道内风流

36、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氧气浓度不低于和二氧化碳不超过1.5%,经稳定30分钟后,瓦斯浓度没有变化,才可恢复局部通风机的正常通风。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头巷道恢复正常通风后,由电工对独头巷道中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证实电气设备完好时,方可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巷道中一切电气设备的电源。五 瓦斯日报审批制度第一百二十三条 瓦斯员要认真填写好瓦斯手册,随测随记,不准追记。下班升井后,一小时内,瓦斯员要将井下的原始记录重新抄写一份,由瓦斯员签字后,报送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瓦斯日报表,并由通风科存档保存备查,其原始记录由瓦斯员妥善保存。第一百二十四条 矿长、总工程师外出或休息不在岗位,不能及时审签瓦斯日报表时,可

37、由本人委托有资质人员代审。第一百二十五条 通过审阅瓦斯日报表,掌握井下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重大通风瓦斯问题,要严格按照矿领导审签的意见执行。第一百二十六条 瓦斯日报表必须坚持“谁审签谁负责”的原则,审签人要对审签结果负责。六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管理制度第一百二十七条 优化采煤工作面的通风方式设计,根据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确定工作面配风量,以足够的风量降低上隅角的瓦斯浓度。第一百二十八条 加强采煤面上隅角的瓦斯监控,必须安设瓦斯传感器,安设在距帮大于200mm,距顶小于300mm;当班班长负责在上隅角切顶排处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瓦斯员必须重点监测上隅角瓦斯浓度。第一百二十九条

38、 因移动支架、风幛、风筒等因素影响瓦斯传感器的可靠性时,在安全员监督下由瓦检员负责上隅角瓦斯传感器的悬挂,未经瓦检员的同意,采煤队人员不得随意更改瓦斯传感器的吊挂位置。第一百三十条 保证上端头支架高度不低于1.8m,尾梁不得低于1.5米,能够有足够的断面,使风流通过上隅角。上隅角必须及时放顶或超前放顶,放成圆弧状,减少瓦斯积聚的空间。第一百三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控顶区域内严禁出现空顶现象,老空区顶板不能垮落出现大面积悬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第一百三十二条 上隅角处应每班安排专人进行喷雾洒水或安设风水喷雾,将工作面后机尾、顶板、老空区全空间全部喷湿,防止高温火花。第一百三十三条 综放采煤面

39、在回采过程中尽可能减少采空区浮煤,以降低上隅角的瓦斯浓度。第一百三十四条 采用风障法解决上隅角瓦斯时,在端尾打设一道风障,风障长不超过20米,高度以底板到支架顶梁为宜,悬挂地点从端尾倒数第十架煤帮至倒数第二架后尾梁,风障必须斜切工作面,便于风流能有效地吹入后溜机尾,吹散上隅角的瓦斯。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生产过程中,机组割煤到风障处,支架工应尽快将风障撩起,避免机组将风障割坏,待机组过后,立即将风障恢复原位,确保新鲜风流顺利通过上隅角来吹散瓦斯。第一百三十六条 每班的跟班队长必须指定人员负责采煤工作面风幛维护、上隅角瓦斯传感器的保护工作,保证风幛、瓦斯传感器正常使用,任何人不得随意将风障撩起或拆除

40、,违者按严重“三违”论处。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采煤工作面内及与工作面相连的采空区空顶超过0.5m3、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产处理,否则以瓦斯超限作业查处。七 瓦斯员交接班制度第一百三十八条 瓦斯员要在现场交接班, 不得私自改变交接班地点,做好交接班记录。第一百三十九条 交接班时,瓦斯员要分别在对方瓦斯检查循环图表上签字认可,不得代签,同时交班人要向接班人交待清楚当班工作地点的通风瓦斯情况和所存在的隐患,以及下一班需要注意的问题。第一百四十条 接班后,当班瓦斯员要按时进入规定的检查地点,中途不得逗留。第一百四十一条 坚持“三检查”、“三汇报”、“三对口”相互制约制度。第一百四十二条 严格执行

41、四不接。1、不在井下规定地点交接班不接;2、前班的问题未处理或处理不好的不接;3、风筒距工作面距离不符合规定或风筒接口不严密,造成漏风严重的不接;4对检查区域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含糊不清的不接;第一百四十三条 交接班完毕后,双方就近用电话向通风科汇报,由通风科值班人员做好记录。八 瓦斯员巡回检查制度第一百四十四条 瓦斯检查的内容规定1、瓦斯员下井要带好瓦斯循环检查计划路线图表,瓦斯员在进行第一次检查前,先要将瓦斯检查牌板上的上一班的检查时间及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抄写到自己瓦斯循环图表背面相应的栏目内。2、瓦斯员每检查完一次,都要及时在循环图表上填写检查路线、检查时间和相应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通风

42、设施、监测设施和防尘、隔爆设施使用管理情况,同时向通风科进行汇报,并在指定的“瓦斯记录牌板”上填写检查时间、各检查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瓦斯传感器显示值,当光学瓦斯检查仪与瓦斯传感器在同一位置的读数误差超过0.1%时,要以读数较大者为准同时要及时向通风科汇报。3、瓦斯员要按规定进行检查、填写、汇报,不得推迟,不得两次或三次一起汇报,也不得虚报、谎报数据。调度员在接听瓦斯检查员的汇报时必须听清、问清,及时将汇报时间、检查时间、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通风设施、监测设施和防尘、隔爆设施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记录在瓦斯班报表上,要求记录清晰、完好,以防数据虚假。4、通风科值班干部,每班班后必须审查“瓦斯检

43、查循环图表”,并在瓦斯检查循环图表上签名和签注审阅时间,若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后,对责任者进行处理。5、生产队组当班队长应每班三次对工作面的瓦斯情况进行检查,对有异常的地点应随时进行检查,对瓦斯员提出的整改方案要积极组织实施。6、通风科干部检查过程中遇到瓦斯员必须审查图表,审查瓦斯员是否按计划巡回路线进行检查;同时检查现场的“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执行情况。第一百四十五条 巡回检查地点的规定:1、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点规定:工作面进风流(距工作面10-15m处进风流中)、工作面风流(回风巷距工作面10m内、距煤壁、顶、底板20cm的支护范围)、采煤机附近、工作面上隅角(回风巷与工作面交

44、叉部分至采空区约2m的空间)、工作面回风流(距工作面10-15m处回风流中)、后刮板输送机的机尾上部。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点为:工作面风流(掘进头至风筒出口)、工作面回风流。2、回撤工作面瓦斯检查点为:回撤面风流(工作面作业范围)、回撤支架附近、上隅角、回撤绞车硐室、工作面回风流(回风巷内距回风巷车场交岔点15m处)。3、安装工作面瓦斯检查点:工作面进风流(范围同采煤工作面)、工作面风流(范围同采煤工作面)、上隅角(范围同采煤工作面)、工作面回风流(距回风口15m处)、绞车硐室。4、其他地点瓦斯检查点:总回风巷、一翼回风、采区回风、处于回风流中机电设备附近、中央变电所、中央水泵房、绞车硐室、水仓

45、、检修硐室及有人工作的地点等。 5、瓦斯检查员所到工作地点,如发现瓦斯超过规程规定,有权责令现场工作面人员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到安全地点,要立即采取措施处理,不留隐患。对瓦斯积聚现场处理不了的,必须及时汇报调度室和通风科,瓦斯员要严格监督,制止井下违章作业。 6、严禁瓦斯员虚报、假报、空班漏检、擅自脱岗和无证顶岗,任何领导无权抽调瓦斯员干其他工作,一经发现要严格追究责任。 7、瓦斯员要做到反映问题及时,以便有关部门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九 瓦斯超限处理制度第一百四十六条 适用范围生产过程中或因无计划停风造成的瓦斯超限的处理。第一百四十七条 瓦斯超限处理机构成立以总工程师为组长的瓦斯超限处理

46、领导组,并明确领导组成员及瓦斯超限处理、追查职责。第一百四十八条 瓦斯超限的处理原则发现井下各作业地点瓦斯超限的人员,必须首先通知受瓦斯威胁区域的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作业人员,再按照规定程序汇报。现场安全员必须监督现场停电撤人的执行情况。无现场作业人员的,按规定程序立即汇报,由调度值班领导决定停电撤人事项。第一百四十九条 瓦斯超限汇报程序1、瓦检员检查地点瓦斯超限时,立即查明原因、地点、浓度、超限范围后向调度室、通风科汇报。2、安全员监督检查地点瓦斯超限时,立即查明原因、地点、浓度、超限范围后向 调度室汇报。3、通风科接瓦斯超限汇报后,立即将掌握的瓦斯超限情况向调度室汇报。

47、4、佩带便携式瓦检仪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时,立即查明瓦斯超限的原因、地点、浓度、超限范围向调度室汇报。5、安全监控系统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时,立即向调度室汇报。6、调度室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后,向总工程师分管通风的副矿长、分管安全的副矿长、当天值班矿领导和通风科负责人详细汇报瓦斯超限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7、因较难预料的情况(如不明地质构造等)造成瓦斯超限时,调度室要立即组织查清超限原因,落实瓦斯超限处理情况,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第一百五十条 瓦斯超限的处理1、瓦斯超限时必须按制定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分级进行排放瓦斯工作。在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中,必须明确停电撤人范围、现场负责人以及排放作业人员,严格控制

48、排放瓦斯作业的人数。采、掘作业范围内瓦斯超限浓度在13时,由通风科负责人领导现场排放瓦斯工作。2、采、掘作业范围内瓦斯超限浓度超过3时,由总工程师现场负责排放瓦斯工作。其它地点瓦斯浓度超限时,由通风科负责组织排放瓦斯工作。 第一百五十一条 瓦斯超限的追查:1、当瓦斯超限浓度在3以下时,由安全科组织追查、处理,制定防范措施,并有记录可查。瓦斯超限追查、处理结果应在发现瓦斯超限1小时内上报至调度室。2、当瓦斯超限浓度达3以上时,由分管安全的副矿长组织追查、处理,制定防范措施。3、因管理原因造成同一地点高浓度(瓦斯超限浓度达3及以上)瓦斯超限达二次以上时,调度室通知由矿长在次日公司调度会上汇报瓦斯超

49、限追查、处理情况。4、每月由矿通风科对当月瓦斯超限情况进行分析汇总,由安全科按规定进行处罚。第一百五十二条 瓦斯超限的处罚1、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最高允许浓度0.5范围内时,由通风科负责分析原因,追查责任,进行处罚。安全科将每次的追查、处理结果上报调度室。2、每天下午5时至5时30分,由调度室、安全科、通风科对当日瓦斯超限次数进行研究确认,由安全科进行处罚。同一个采掘工作面的多个瓦斯传感器在同一风路、同一时间段内发生瓦斯超限时按1次计算,不是同一时间段的瓦斯超限有1次计1次;其它地点发生瓦斯超限有1次计1次。3、如果不按要求进行瓦斯超限追查、处理的,一经矿委会查出,要加倍惩处。4、瓦斯超限

50、不按规定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的,罚责任人1000元。5、对因责任不到位、措施不得力造成瓦斯超限的责任人每次罚款2000元。6、对连续三天发生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停产整顿,采取有效措施并经矿领导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对应停产处理而不停产的以瓦斯超限作业论处。7、瓦斯超限不执行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即瓦斯超限作业)的责任人给予开除矿籍处分。十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管理制度第一百五十三条 矿长、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采掘队队长、通风科科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爆破工、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控工和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对按规定不携带者严肃处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 使用

51、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时,要严格按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要爱护、保养好仪器,保持表面清洁,避免受到较大振动或碰撞,严禁擅自调校。第一百五十五条 通风科负责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收发、配带、使用、调校和管理工作。 第一百五十六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集中在矿灯房管理,统一收发。仪器要上架,存放在干燥、通风良好环境中。 第一百五十七条 矿灯工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充电、收发和保管。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并做好仪器收发登记记录。 第一百五十八条 安全通风科负责将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10天送至县煤炭局进行一次

52、调校,做好调校记录存档。 第一百五十九条 矿灯工收发丢失、携带者丢失或造成损坏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要按价赔偿损失。第三节 防灭火管理制度一 防灭火管理制度第一百六十条 防灭火工作由总工程师组织领导,通风科全面管理,具体负责井上下防灭火设计方案措施的制定、检查和落实,防灭火器材的配备、维护、保养等工作。第一百六十一条 防灭火工作要实行定期检查制度,每季度组织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一百六十二条 防灭火器材的配置:主要通风机房、主要绞车房、地面火工品库、地面配电室、制修工房、木料厂、煤场、地面充灯房、库房和办公、生活等场所;井下机电硐室和设备集中的区域,都要配置灭火器、铁锹、灭火砂、岩

53、粉等灭火器械和灭火材料,井下各机电硐室、水泵房、绞车房、各运输系统的电器设备处必须按规定数量安设灭火器、沙箱、消防钎,井下设置消防器材库并按规定放置各种灭火器材。第一百六十三条 预防火灾措施:1、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米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2、井下严禁吸烟。3、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4、井下和井口房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5、井下和硐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井下使用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可燃物,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 对用过的废旧可燃物,不得乱放乱扔,放在桶内,及时派专人送到地面处理。严禁将剩余的废油泼洒在井巷和硐室内。6、井下机电硐室,要采用不燃

54、性材料支护。7、井下供电电缆必须使用不燃性电缆。8、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第一百六十四条 矿井灭火措施:1、当矿井发生火灾时,要按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执行。2、要迅速侦察火区,确定火源和火灾性质,规模,组织力量积极救人、灭火。3、发生火灾时,要正确控制风流,以保证井下人员安全撤出,同时要防止瓦斯爆炸,防止火灾和烟气蔓延扩散。4、井下工作人员都要熟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如遇到火灾苗头即可利用现场灭火器材扑灭火源。5、一般情况下,火灾期间不得任意停风或反风,以免破坏正常通风系统,扩大事故。6、进风井附近,进风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和主要进风道发生火灾时,即可反风。7

55、、当火灾发生在回风风流地段,而且自然风流方向与通风机风流方向一致时,可以停风。8、在扑灭火灾时,如瓦斯浓度增高,有爆炸危险时,可向火区地点加大风量,冲淡瓦斯,但当瓦斯大量涌出,在供风不足的情况下,必须减弱或切断风流以防瓦斯爆炸。二 黄泥注浆管理制度第一百六十五条 熟悉泥浆泵的规格、型号及性能,掌握泥浆泵的保养维修技术。第一百六十六条 能独立熟练操作泥浆泵,工作中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准确判断故障部位,及时排除设备故障。第一百六十七条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保质保量完成当日灌浆量,不出任何责任事故。第一百六十八条 严格按水、土比例制浆,班中经常查看灌浆管路完好情况,发现溃浆及时处

56、理,如果是连班作业,要执行井下手拉手交接班,做到交接清楚,接班明白,班后及时填写记录。第一百六十九条 遵章守纪、服从分配、听从指挥,不迟到早退,不旷工,按当月出勤工日出勤,按队内安排的休息日休息。第一百七十条 加强工具、配件、材料管理,保证各类消耗在队内规定的指标以内。第一百七十一条 搞好灌浆地点的文明卫生,灌浆地点不得有淤泥积水,水沟畅通,设备干净。三 束管监测管理制度第一百七十二条 束管监测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一百七十三条 经常检查管路系统,管路发生故障后,要及时进行处理。第一百七十四条 每日对采空区密闭内和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的气体取样分析一次,发现异常及时汇报矿领导。

57、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测室必须配备灭火器,室内禁止烟火。第一百七十六条 束管监测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谨慎操作和要求自己。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控系统主机严禁挪作他用和不用,严格执行工作开机制。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严禁利用监控系统主机播放影音文件、进行电脑游戏或上网。 第一百七十九条 束管监测人员必须保持化验室内良好的卫生环境,定期清除工控机及键盘、鼠标的污垢。第一百八十条 束管监测人员必须及时将化验结果报通风科领导,做好记录。 三 防治煤层自燃预测预报制度第一百八十一条 通风科负责各地点回风流中CO传感器的维护工作,确保能连续检测各地点回风流中CO浓度。当CO浓度超过24ppm时,必须立即向矿

58、调度室汇报,由矿调度室安排超限地点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检查原因,处理好后,方可继续作业。一氧化碳传感器必须安设在距巷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帮不小于200mm位置处,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巷道顶板坚固、无淋水且便于观察处。第一百八十二条 通风科科值班人员及地面调度监控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禁脱岗、睡岗,地面调度监控值班人员必须时刻关注各地点CO探头情况,出现异常及时汇报一通三防科值班人员、矿领导,通风科值班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第一百八十三条 每小班检查三次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流CH4、CO、CO2浓度、温度,及下隅角出水温度,并认真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一

59、通三防科值班人员、矿调度室汇报。第一百八十四条 加强各回采工作面架间CH4、CO浓度异常地点的检查,并取气样化验分析。正常情况下每天取样分析一次。第一百八十五条 对回采工作面的自燃发火预测预报,除对上、下隅角、回风巷、高冒处设点正常检查CH4、CO及温度等参数外,还要对工作面后方采空区设点检查,从工作面上端头向下每隔40m间距设一测点,共设置6个,此6个测点位置在回采期间相对固定,以便分析CO、温度等渐变趋势。第一百八十六条 综采队每班对整个工作面及架尾进行一次全面洒水。第一百八十七条 对容易引起外因火灾的电源开关保护的整下值及电缆的使用要符合规定,确保准确无误。第一百八十八条 皮带机下的浮煤

60、必须及时清理干净,皮带机各托辊必须动灵活,巷道环境必须干净。机头、机尾皮带机保护要齐全,动作灵敏可靠。 第一百八十九条 皮带机头、泵站、移动变电站等要害部位灭火设施要齐全,每处要配备不少于2只有效的干粉灭火器和不少于0.2m3的干砂,同时要备用两根不少于25m长的消防软管。要害部位人员要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存放地点。第一百九十条 机电设备严禁超负荷运转,加强机电设备的检查与维护,杜绝机电设备失爆。第一百九十一条 加强煤炭回收,提高回采率、减少采空区遗煤量,及时清除各种木料、塑料编制袋等,防止易燃物进入采空区。 第一百九十二条 加强机电设备维修,机械转动部分必须经常加油,防止摩擦起火,胶带输

61、送机必须保证上下托辊正常运转,及时清理机尾及皮带下的浮煤。第一百九十三条 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第一百九十四条 所有入井人员严禁穿化纤服装和带电子表,严禁携带烟火及易燃物品,井下严禁拆卸矿灯。第一百九十五条 井下消防材料库要备足用料,严格对照标准配备设备和材料。 第一百九十六条 如发现自燃发火征兆:巷道温度、湿度增高、煤壁挂汗,有煤油味,汽油味,人体出现无力、闷热、头痛等不舒适感觉等,或有自燃发火隐患或高温点(煤体氧化或温度上升至35

62、度以上)都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向矿调度汇报,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第四节 防尘管理制度一 综合防尘质量标准第一百九十七条 矿井主要运输巷道,采区回风巷道,胶带斜井,胶带运输平巷,上、下山,采煤工作面上、下平巷,掘进巷道,输送机转载点等处均要设置防尘管路,所有管路每隔 50m 设一个三通阀门。第一百九十八条 井下所有运煤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主要进风大巷及进风斜井和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安装净化水幕,采煤工作面距上下出口不超过 30m,掘进工作面距迎头不超 50m,水幕应封闭全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第一百九十九条 采掘工作面的采掘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雾化程度好,能覆盖滚筒并坚持正常使用。综采工作面设移架自动同步喷雾,放顶煤工作面设放顶煤自动同步喷雾。第二百条 定期冲刷巷道积尘,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进、回风巷至少每月冲刷一次积尘,采区巷道冲刷积尘周期每周一次。有定期冲刷巷道的制度,并要有记录可查。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mm 连续长度超过5m 的煤尘堆积。第二百一条 隔爆设施安装的地点、数量、水量、安装的质量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第二百二条 防尘制度健全,配有足够的防尘专业人员;各种记录、图纸、台账齐全,记录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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