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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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 市污水 处理厂B 0 T 特 许 经 营 协 议示范文本深圳市人民政府二0 0八年四月城市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说明本协议示范文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 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建城(2002) 272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26号)和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建城(2005) 154号)编制。本协议示范文本主要用于污水处理厂B0T项目特许经营,是作为实施污水处 理厂B0T项目特许经营过程中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通用示范性文本。鉴于项目的 具体情况各有不同,在参照使用本协议示范文本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示范文 本的相应

2、条款加以细化和补充,使其更利于执行操作性。本协议的所有附件应由项目执行机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4 / 68深圳市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目录第一章总贝!) 7第二章术语定义8第1条术语定义81. 1术语定义81.2其它13第三章特许经营权13第2条特许经营权132. 1特许经营权133. 2特许经营期14第3条声明和条件144. 1甲方的声明145. 2乙方的声明156. 3履约保函157. 4融资完成168. 5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69. 6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7第四章项目建设17第4条资产权属174.1 土地使用权174.2 对使用土地的限制184.3 项目资产权属18第5

3、条设计185.1 设计要求185.2 审阅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195.3 施工图设计195.4 设计优化的限制195.5 甲方的责任19第6条建设206. 1乙方的主要义务206.2甲方的主要义务216. 3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216.4项目进度计划216. 5进度报告239. 11处理水量不足违约金38第六章项目设施的移交39第10条特许经营期期满时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移交3910. 1移交委员会3911. 2移交范围3912. 3最后恢复性大修和性能测试4013. 4备品备件4114. 5保证期4115. 6承包商保证的转让4216. 7移交效力4217. 8移交保证金4218. 9风险转移4

4、2第七章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43第11条甲方和乙方共同的一般权利和义务4319. 1不可抗力4319.2 保密4519.3 合作义务,预先警告义务45第12条甲方的一般义务4620. 1不干预4612.2不当兑取保证金 46第13条乙方的一般义务4621. 1股权转让的限制4613.2遵守适用法律471.1 3劳动安全标准471.2 4项目文件的协调4713.5 税金、关税及收费4713.6 对承包商和其雇员及代理人的责任4713.7 知识产权的赔偿处理48第14条保险48第八章违约赔偿48第15条违约赔偿4815. 1赔偿4815.1 2减轻损失的措施4815.3 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

5、4915.4 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 49第九章终止、变更和转让49第16条终止4916. 1甲方的终止4916.2乙方的终止5016. 3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5117. 4终止的一般后果5118. 5终止后的补偿5219. 6终止后的移交53第17条变更和转让5320. 1甲方的变更5317.2乙方的转让54第十章解释和争议的解决54第18条解释规则5421. 1修改5422. 2可分割性55第19条争议的解决5523. 1双方友好协商解决5524. 2仲裁或诉讼5525. 3争议解决期间的履行5626. 4继续有效56第十一章其他56第20条其他条款5620. 1通知5621. 2附件目录5

6、722. 3不弃权5823. 4合同文字及申明5824. 5生效日期5810 / 68第一章总则为加强深圳市污水处理行业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实施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维护污水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简单介绍本协议签署的目的、原则和法律依据),经中华 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授权,本协议由深圳 市水务局(下称“甲方”),地址:,授权代 表:,职务:;及(下称“乙方“),注 册地点:,注册号:,法定代表人:, 职务:,国籍:O于 年 月 日在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签署。鉴于:(1)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 污水处理厂项目(以下简称“项

7、目”)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实施。该项目己于 年 月 日获得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号:;(2) (甲方)于 年 月至 年一月对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经过,确定授 予(乙方)承担本特许经营权项目。本项目特许经营权项目,采用BOT模式,由乙方投资建设和运营,特许经营 期满无偿移交给甲方。基于上述原因和条件,甲、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条款:第二章术语定义第1条术语定义1.1术语定义在本协议中,下述术语具有下列含义:“项目”或“污水处理项目”指污水处理厂项目,处理污水能力为每日立方米M3/日,地址:O“本协议”指甲方及乙方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括 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

8、本特许经营协议 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 本协议的组成部份。“进出水采样点”指为检测进入处理厂入水量和水质及经处理净 化水的出水量和水质检测点,分别为进水和出水 采样之处。具体位置如附件3图中所示。“法律变更”指:a.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 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 用法律;或者b.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在本协议签署 日之后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 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i) 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 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或(ii)对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 的要求发生的任何变化。“工作日”指法定的正

9、常工作日。“化学品”指工程技术方案中所述的用于污水处理的化学 品。“基本水量”甲乙双方约定的按照每一个运营月内,以预定的 日均污水处理量2立方米)计算的污水处理水量。“谨慎运行惯例”指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营者为建设运 营类似于本项目的项目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 法和作法以及采用的国际惯例和方法。“进水采样点”指从城市污水主管网进污水处理厂之交接处,也 即是进水质量检测的采样点。具体位置如附件3 图中所示。“接收点”指本项目污水接入的接收点,见附件3。“交付点”指污水经过本项目处理后而排出的交付点,见附件3。“开工日期”指按以下方式确定的日期: (a)本协议生效后一天,或 (b)年一月EI

10、,或 (c)其他条件。“开始商业运营日”指满足第7.4条款的规定,项目视为开始商业运 营之日。“履约保函”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第3.3条款规定向甲方提供的保函。“批准”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为项目进行融资、建 设、拥有、运营、维护和/或移交而需从政府部 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的文件。“融资完成”指乙方向甲方提交的乙方及贷款人签署并递交 所需的有效融资文件(包括满足该融资文件要求 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用以证明乙方 为本项目获得举债融资所需的全部交易办理完 毕;同时乙方应一并提交本协议或融资文件要求 的股权投资人的认股书。“融资文件”指及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保

11、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它文件,但不包括:1)及股权投资人的认股书相关的任何文件; 或2)及履约保函相关的文件。“生效日期”本协议20. 5条款中约定的协议生效日期。“适用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 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 用的强制性要求。“商业运营期”或“运营期”指自开始商业运营口起至特许经营期最后一日 止的期间。“特许经营期”具有第2. 2条款规定的含义。“投标保函”指投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及投标书同时提交的保函。“移交保证金”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第10.8条款向甲方提供的保证金。“违约”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 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

12、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 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违约利率”指违约当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 贷款利率_%,污水,指经污水管、道输送至污水处理项目接收点未经 本项目处理服务的城市生产生活废水。“污水处理项目用地”指位于共计平方米用于修建污水处理项目的场地,详见附件3。“污水处理服务费”指甲方根据本协议就污水处理项目应向乙方承 担污水处理服务支付的费用。“主要污染物的削减量”指乙方污水处理项目对污水进行处理后所减少 的主要污染物的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污水处理单价”指经乙方处理削减每吨主要污染物的单位价格: 人民币_元/吨。“运营年”指运营期内任一公历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

13、营年 的开始日应为开始商业运营日,最后一个运营年 的结束日应为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日。“运营月”指运营期内任一个公历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 的开始日应为开始商业运营日,最后一个运营月 的结束日应为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日。“运营口”指运营期内每日从00: 00时开始至同日24: 00 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期间。“移交日”指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口,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资产和设施的其他日期。“政府部门”指(a)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 行,中国的任何立法、行政、司法或军事部门, 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行政机构; (b)本项目所在区域的任何地方立法、行政、司 法部门。“最

14、后竣工日”指根据第7.1条款颁发或视为颁发最终完工通 知之日。66 / 681.2其它在本协议中:(1) “元”指“人民币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2)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协 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他各自的 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3) 所指的日、星期、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和 年;(4)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 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及 “但不限于”连用;(5) 所指的协议是指本协议及协议附件,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 指对该协议不时所作的补充或修改的书面文件;(6) 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新,除非上下

15、文另有规定。第三章特许经营权第2条 特许经营权1.1 特许经营权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 独家享有的权利,以使乙方进行项目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 护和移交,并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依照本协议的规定,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 任和风险,负责污水处理厂的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并 于特许经营期期满时将项目资产和设施无偿完好移交给甲方或其指 定的机构。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持续有效。在特许经营期内,非经甲方同意,并仅限于本项目的融资担保 所需,乙方不得擅自就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向任何第三方进行 转让、出租、质押或其他任何处置。2.

16、2特许经营期除非依据本协议第16条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期应为 年(含建设期),即自 年一月日至 年一月日止。特 许经营期不得顺延或延长。第3条声明和条件2.1 甲方的声明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本协议生效日:(1) 甲方已获箍圳市人民政府授权管理本项目,有权签署本协议,并可以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2) 本协议第9.1条款中的污水处理服务费计算标准及附件5中的调整公式已获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3) 如果甲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污水处理项 目的顺利进行,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2.2 乙方的声明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在本协议生效日

17、:(1) 乙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成立的合法机构,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及本协议有关的其它文件和融资文件的资 格和权利;(2) 乙方的注册资本金为 万元,主要股东为,股权比例为;(3) 乙方确保在特许经营期内的任何时候,在项目中的资本金数额以及自有资金数额高于或等于届时本项目投资总额的百分 之三十(30%);(4) 如果乙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污水处理项 目的顺利进行,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3. 3履约保函(1) 本协议生效日后一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按照附件9的格式出具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以担

18、保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设计和建设的义务。该履约 保函应由 政府可接受的金融机构出具;(2)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自履约保函生效口起至最终竣工日后 的一年届满之日。甲方在收到履约保函后一个工作日内,应解 除投标保函。3. 4融资完成乙方应确保于本协议生效日期后 个工作日内实现融资完 成,在融资完成后一个工作口内向甲方书面确认融资完成,并交 付所有签署的融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甲方可能合理要求的表明融 资完成已实现的其他证明文件。3.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2)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3) 在特许经营期内,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各种及 本项

19、目有关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4) 对乙方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过程实施监管,包括产品和服务质 量、项目经营状况和安全防范措施,以及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 监控企业成本等。(5)甲方本着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及监督的原 则,有权及时将乙方的产品和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 和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受理公众对乙方的投 诉,并进行核实处理。(6)遇紧急情况,在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可依法对 乙方进行临时接管。3.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特许经营权;(2)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 责任和风险,负责进行项目的融资、设计、建设、运营

20、、维 护和移交;(3)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方式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4)接受政府部门的行业监管。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对社会 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和服务。第四章项目建设第4条资产权属4.1 土地使用权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以(视项目具体情况而定)形式向 乙方提供污水处理项目所需的用地,并确保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合 法、独占地使用土地。污水处理厂地详见附件3(污水处理厂用地红线图)4.2 对使用土地的限制无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第4.1条款污水处理项目土地用 于项目之外的其他任何目的。4.3 项目资产权属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由市政府行政划拨给甲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甲 方交由乙方无偿使用,土地用途

21、甲、乙双方均不得任意更改。由乙方投资 建设的项目土地附着物、建(构)筑物、污水处理设施及设备等产权(所 有权)属于深圳市政府,在特许经营期内由乙方使用,期满后即由乙方无 偿移交给深圳市政府或深圳市政府指定的单位。第5条设计1.1 设计要求乙方应按本项目的初步设计和附件4规定的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 以及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工作,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审批程序,自行承担或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本项目 施工图设计,并承担相应费用。乙方应对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本项目设计中的任何缺陷负责,甲 方未对设计文件提出异议不应被视为对本协议项下其权利的放弃,或 以任何方式解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

22、义务。唯有第5. 5条款规定的情况除外。1.2 审阅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乙方已审阅过附件4规定的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对设计文件 中的任何错误、不一致、不明确或遗漏应提出并给予纠正,否则造 成的后果和一切费用应由乙方承担。5. 3施工图设计乙方应根据本项目的初步设计和附件4中列明的设计规范和技 术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提供给甲方及具有审查资质的专门机构 进行建设前审查。如果在施工图设计中需要对初步设计进行重大变 更则应提出变更理由。有内容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必需经甲方批准 方可以据此施工。如乙方申报后日内甲方未书面批复,视为甲方 同意该施工图的内容变更。5.1 设计优化的限制乙方必须按照既定的工艺方

23、案和建设标准建设各污水处理厂,对项目设 计的优化需得到甲方的书面批准后才能实施,并应在“不改变项目的工艺路 线,不改变项目总体平面布置,不改变项目主要设计参数和不降低项目要求 的设备(设施)效能参数”的前提下进行。5.2 甲方的责任只有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才对设计中的错误负责:(1) 乙方认为甲方批复中部分内容错误,并已书面通知甲方, 在通知发出后 日内甲方没有对该错误进行纠正;(2) 甲方在收到乙方认为有关错误的通知后,书面答复乙方按照原设计行事。第6条建设2.1 乙方的主要义务乙方应依照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建设规范以及本协议的要 求,负责本项目的建设工程,并承担建设工程的费用和风险,包括:(

24、1) 在本协议规定的开工日期或之前,开始工程建设,在本协议规定的竣工口期或之前竣工;(2) 进行施工前准备,及时提供所有必要的施工设施;(3) 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所有适用的施工标准和规范及本协议的其他要 求,自行或根据相关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进行项目施工 建设。在施工工程中安装的所有设备必须是全新的,使用的所有 材料必须经检验是合格的;(4) 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项目建设施工的全过程监理,并承担相应费用;(5)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乙方在签署、取得或完成各种合同、审批等文件后,应于一个工作日内将文件之复印件报甲方备案;

25、(6) 在工程建设完成后,按照本协议第6.8条款的规定交付有关竣工图纸和技术资料。2.2 甲方的主要义务(1)在建设期内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所要求的批准;(2)依法给予乙方属于甲方批准权限内的批准。6. 3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在工程建设开始之前,乙方应根据有关规范要求制定和执行工 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并在工程建设进度月报表中同时反映 工程质量监控及主要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记录情况。6.4项目进度计划6. 4.1项目计划双方应根据下列进度计划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建设义 务。进度计划表序号事项进度口期(按生效日期算)1乙方向甲方提交施工图设计2乙方开始建设工程3预定竣工验收日4甲方提供污

26、水5预定试运营日6预定开始商业运营日如果出现下列情况,进度计划日期的最后期限将延长或修改。(1) 第11.1条款所述的不可抗力事件;(2) 由于第6. 9条款所述的发现文物使工程建设的实施延误;(3) 由于甲方的违约而造成乙方的延误;(4) 由于乙方的违约而造成甲方的延误。6.4.2 进度日期的延长当第11.1条款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时 内通知另一方,在实际发生延期的一个工作日之内,向另一方提出 书面的延期要求,并说明该延期是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后所无法 回避的延期。收到延期要求的一方应积极同提出要求的一方就延期事项进 行协商,并达成书面意见。如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一方在一个工

27、作 日之内没有收到另一方对延期表示异议的书面意见,将被视为另一 方对延期的要求已表示同意。6.4.3 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预定开始商业运营日的延误如果由于甲方的违约造成预定开始商业运营口的延误,乙方 应:(1) 提出进度计划日期作适当延长;或(2) 有权获得延误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金额为每日一元 (注:及6. 4. 4金额等同);6.4.4 乙方导致的竣工延误如果因乙方的原因导致预定开始商业运营日的延误,则乙方应就发生的任何延误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延误一日,乙方应向甲方 支付违约金额元(注:及6. 4.3金额等同)。甲方可以从履约保 函中兑取,直至履约保函金额全部兑取。如果履约保函金额被兑取

28、完毕或者违约金金额累计达到履约保函金额,甲方有权立即向乙方 发出终止意向通知书。6. 5进度报告乙方应每月定期向甲方提交工程建设进度月报,该月报应反映 已完成的和在建的建设工程进度和质量、预计完成工程的时间,如 果进度和质量发生问题,应提出挽回的措施和计划。6.6甲方的监督和检查6. 6. 1对建设工程的检查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施工的前提下,检查乙方工程进度和质 量的控制检验方法及结果,以确认工程建设符合本协议规定的进度 和质量要求。乙方应派代表陪同检查,提供检查工作的必要条件, 若检查工作中涉及专有资料的保密问题,应按n. 2保密条款执行。6. 6. 2不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如果工程建设不符合

29、本协议的质量或安全要求,甲方可以就此 向乙方提出警告和通知。如果乙方在甲方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不能 或拒绝修正缺陷,甲方有权命令乙方停止施工,责成乙方进行整改, 直到安全得到保证、缺陷得到修补、质量得到控制方可恢复施工。停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6. 7不可免除不论甲方是否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都不应视为甲 方放弃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也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 的任何义务。6. 8交付图纸和技术资料在项目竣工日之后一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下列资 料:(1) 一份项目的全套施工和竣工图纸、竣工验收记录;(2)一份所有设施、设备技术资料和图纸的复印件(包括设 施、设备平面图、说明

30、书、使用和维护手册、质量保证书、安装 记录、测试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3) 一份甲方合理要求的及项目有关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资 料。6.9对考古、地质及历史物品的保护如果乙方在污水处理项目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过程中,发现考 古文物、化石、古墓遗址、以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 任何物品,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如果上 述发现导致建设工程的延误,应按第6. 4. 2条款执行,或参照第6. 4. 3 条款中第(2)款予以经济补偿。第7条竣工 7.1项目竣工验收乙方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项目竣工验收的书面 通知。甲方在接到通知后的日内派代表参加由乙方组织有关方面 联

31、合进行的竣工验收。如果甲方在收到通知后未参加竣工验收,则 竣工验收可在甲方缺席的情况下按预定的时间进行,乙方应将验收 结果及时通报甲方。如果竣工验收合格,甲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如果竣工验收部分或全部不合格,甲方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 乙方并陈述不合格理由。乙方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补救不合 格情况,并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口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再次组织 竣工验收。乙方应对因不合格而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承担全 部责任。如果甲方在再次竣工验收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未发出工程部 分或全部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并且验收结果已得到各相关管理部门 的认可,则视为项目竣工。7. 2试运营7. 2.

32、1项目开始试运营的程序:(1)在项目竣工后,乙方应至少提前 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试运营通知,告知预定试运营日,并提交能说明已具备试运营条件 的书面材料;(2)甲方应自接到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同意,如果 不同意须同时书面陈述理由。如果甲方未发出书面答复,则视 为甲方同意乙方开始试运营。7. 3环保验收乙方应自试运营口后,在合理期限内上报环保部门进行环保 验收。8. 4开始商业运营(1)乙方通过环保部门或甲、乙双方认可的具有检测资格的第三方 机构检测,且项目连续 曰出水水质满足污水处理出水质量标准,并接到环保部门发出正式通过验收的通知后,应立即书 面通知甲方,申请开始商业运营。(2)甲方应

33、自接到开始商业运营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书面 答复乙方,如不同意须同时书面陈述理由。如果不同意的原因 是由甲方造成的,甲方应在日内解决,否则从甲方接到开始商业运营申请之日起第 日视为 开始商业运营日。如甲方未于上述期限内书面答复 乙方,视为同意乙方开始商业运营。乙方应将最终确定的开始 商业运营日书面通知甲方。(3)自开始商业运营日或视为开始商业运营口起,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污水进水,并按照第9条规定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7.5 履约保函的解除7 . 5.1 在开始商业运营日后的一个月届满之时,甲方同意乙方履约保 函项下尚未兑取的金额予以解除担保。8 .5.2 如果在根据上述第7. 5.1条款解除

34、履约保函之前本协议提前终 止,则履约保函应在本协议提前终止后一日或甲方要求的更长 的期限内保持有效。甲方的这种要求可在本协议提前终止时以书 面形式向乙方作出。7.6 甲方对提前完工的权利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开始商业运营日不得提前。7.7 不予免责甲方检查和接受建设工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及出具完工确认函的 行为不得解除乙方在项目设计或建设方面的缺陷或延误所应承担的 任何义务或责任,也不影响其他政府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监督、检查、管理项目建设工程的权力。7.8 放弃7. 8.1如因甲方的违约或不可抗力或第6. 4. 1(2)条款所述情况以外的任何 原因,乙方出现下列情况,则项目的

35、建设应视为已被乙方放弃:(1) 书面通知甲方其已终止建设工程,且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2) 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日内恢复建设工程施工;(3) 在商业运营口之前停止建设工程或者从污水处理厂场地撤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但因项目建设工程更换建设承包商 除外;或(4) 未能在商业运营日后日内开始商业运营。如出现第6. 4. 1(1)、(2)、(3)条款约定的情况且甲乙双方就进度计 划口期的最后期限不能达成一致,乙方可以提出放弃项目的建设。7. 8. 2如果发生第7. 8.1条款规定的情况,乙方放弃或被视为放弃项目的 建设,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履约保函中的全部款项。第五章项目的运营及维护第8条运

36、营及维护8. 1运营和维护的基本原则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自行承担费用(包 括税费)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污水处理设施。乙方应确保在 整个运营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运营并维护污水处理项目:(1) 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污水处理企业运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污水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本项目有关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的要求;(2) 本协议(含附件)规定的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 的要求:(3) 运行维护手册以及污水处理项目内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说明手册和指导。乙方应确保污水处理项目设施设备始终处于良好运营状态并 能够安全稳定地处理污水和污泥,并使污水和污泥处理的排放标准 及大气污染

37、物和噪声达到环保要求。8.2 污水处理范围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应只对甲方提供的污水进行处理。未经 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接受任何第三方的污水处理。(污水处理项 目自身产生的污水除外)。8.3 甲方责任8.3.1 甲方应确保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保障提供和输送污水至污水处 理项目交付点,并在排放点接收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出水,如期达 到本协议规定的基本水量和进水水质,即每一个运营月内平均日污 水量为 立方米;控制污水进水水质在附件1进水水质标准以内;8.3.2 按第9条款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8.3.3 在整个特许运营期内,应督促乙方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

38、规程、行业管理部门和地方 政府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协议规定的出水质量标准。8.4 乙方责任8. 4.1除第8.9条款规定的情况外,从开始商业运营日起,乙方应每日 二十四小时,每年三百六十五日(闰年三百六十六日)连续接受和 处理污水,将从交付点接入的进水经处理达到出水质量标准后,排 放至甲方指定的出水点;8. 4.2如果进水水量超过本协议规定的污水处理项目设计处理能力,乙 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同时提出拟采取的对超量污水进行处理的措 施。通知(含措施)发出后一个工作日内甲方没有表示意见,则被视为同意乙方的措施建 议;8. 4.3乙方应确保在整个运营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运营并维护项目 设施设备:(a)所

39、适用的法律法规;(b)运行维护手册以及项目设施设备有关的制造商提供的一切说明 手册、指导和建议;(c)本协议的规定;(d)谨慎运营的惯例(除非另有规定)。8. 4.4自项目开始商业运营后第二个月起,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 提交污水处理厂上一月的运营记录;8. 4.5自项目开始商业运营后第二个月起,乙方应于每月 叵日前向甲方 提交反映其经营情况的上一月财务报表。8. 5运行及维护手册在开始商业运营之前,乙方应根据所适用的法律和谨慎运营惯 例编制运行及维护手册。该手册应包括设施设备的定期和年度检查、 日常运行维护、大修维护和年度维护、设备检修内容、程序和频率 等事项。该手册应列明污水处理厂正常运

40、营所需的消耗性备品备件 和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并在开始商业运营口之前报送甲方备案。9. 6水样的采集和储存(1) 水样的采集应满足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12997-9D)和水质采集技术指导GB12998-91的要求;(2) 水样储存应满足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GB12999-91的要求;(3) 用于检测水质的进水水样和出水水样应分别在污水进水采样点和污水出水采样点采集(详见附件3)。甲方有权指定代表或委派监督员在任何时候对乙方的检测程 序、仪器、设备和结果进行现场随机抽查和检测。甲方核实或抽查的结果及乙方自检结果不一致时,应以双方认 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结果为

41、准。聘请第三方检测的细则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8.7水量的计量8. 7.1乙方应按附件3明示的位置安装经甲方核准的计量检测装置,计 量污水处理厂的进水量及出水量。在开始商业运营日或双方约定的 时间,双方应将所有安装的流量计设定一个基础读数,以确定每一 流量计的原始值。进、出水流量由乙方在每月日抄表,以确定进、 出水水量。水量以立方米计算。甲方有权随时核查流量计读数及乙 方的抄表记录。如果甲乙双方就水量计量结果存在分歧,任何一方 有权提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验确定。8.7.2乙方应使用符合要求的流量计连续测量、计算和记录在进水计量 点提取的进水量和在出水计量点提取的出水量。包括瞬时流量和 时、日、

42、月、年的累计流量。8. 7.3乙方应分别在进水计量点、出水计量点安装经甲方核准的进、出 水量自动在线计量及水质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及甲方及其他监管部 门如环保、财政等部门实时联通。8. 8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的计量详见附件28. 9暂停服务8. 9.1乙方应于每年一月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维护计划,将重 大维护和更新内容上报甲方。如属于维护计划内的暂停服务,乙方 应提前至少个月通知甲方。甲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 答复,如果甲方没有答复,乙方计划内暂停服务应被视为获得甲方 批准。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使计划内暂停服务的影响降低到最低,并 使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的处理能力在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维持不少 于%的设

43、计处理能力。每一运营年乙方计划内暂停服务不得多 于一天。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甲方不承担提供基本水量的义务。8.9.2若发生计划外暂停服务,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解释其原因并尽 最大努力在24小时内恢复正常服务。若因乙方原因计划外暂停服 务超过24小时,乙方应按9. 7条款支付处理水量不足违约金。8. 10环境保护8. 10. 1乙方应始终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 定。乙方不应因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而造成污水处理厂场地 和供、排水干管网(如果有)场地(包括土壤、地下水或地表水 及空气)或周围环境的污染。乙方在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期间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 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周

44、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8. 10. 2但乙方对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不承担责任:(1)本协议生效前已 经存在的或潜在且无法排除、修复的环境污染;或者(2)甲方 产生的环境污染。8.11未履行维护的处理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项下污水处理项目的维护义务,甲方可就 该违约向乙方发出通知,限期完成纠正性维护。乙方在接到上述通 知后应对污水处理项目进行纠正性维护。如乙方未在限期内进行纠 正性维护,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对项目进行纠正性维护,甲方 由此所发生的维护费用有权从应付乙方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中扣除。8. 12污泥排放及标准(a)污泥排放应满足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

45、)的要求;并且(b)污泥经脱水后,其泥饼含水率应小于%;(C)污泥应由乙方负责运送至甲方指定的污泥堆放场地进行堆放, 运送过程中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或不良影响。8. 13甲方进入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现场甲方及其代表有权在任何时候进入污水处理项目现场,按照相 关规定对污水处理项目的运营和维护进行监督和检查,但甲方不得 干涉、延误或干扰乙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 乙方提交及生产、经营有关的报表、报告和资料,但应予保密,不 得向任何第三人泄漏(政府相关管理机构行使行政职权的除外)。第9条污水处理服务费9. 1甲方按污水处理项目每月进行污水处理后主要污染物削减量计算应向乙方支付的污水处理

46、服务费(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的计算 及计费办法详见附件2)。10. 2基本水量和污水处理服务费计取(1) 运营期第一年,按每一个运营月内日平均一万立方米计算月处理基本水量(基本水量的定义见1. 1条款);(2) 运营期第一年,按每一个运营月内日平均一万立方米计算月处理基本水量;(3) 运营期第一年至运营期结束,按每一个运营月内日平均万立方米计算月处理基本水量。9. 3甲方实际提供进入污水处理项目的污水量低于或等于第9. 2条款约定的月处理基本水量时,乙方应全部处理,污水处理服务费按当 月基本水量及当月口平均水质计算主要污染物削减量。9.4甲方实际提供进入污水处理项目的污水量超过基本水量,且在项目

47、设计处理能力之内时,乙方应全部处理,污水处理服务费按实际处理 量计算。9. 5 甲方实际提供进入污水处理项目的污水量超过项目设计处理能力 时,乙方经甲方核准后方可进行处理,超过项目设计处理能力部分的 污水的处理服务费甲乙双方应当根据主要污染物削减量、进出水水质和水量等因素另行协商确定。9. 6污水处理服务费调整9. 6.1在运营期内,每满三个运营年乙方可根据能源价格、原材料价 格、人员工资的变动或政策法规的变更影响(如税收变化)等 因素,按照本协议”附件5费用调整内容及计算公式”的计算 结果向甲方提出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要求,同时提交价格等 因素变动的依据和按照本协议附件5费用计算公式计算变动

48、后 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的具体方法。甲方收到乙方调整费用申请后, 应会同深圳市工商(物价)局履行必要的审核、查验程序并在 个月内给予答复(批准或不批准)。如乙方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的申请经甲方批准后,调整后的 污水处理服务费将在甲方批准之月的次月开始执行。这种调整行为每一运营年进行一次。9. 6.2如果根据本协议附件5费用计算公式计算的污水处理服务费 变动幅度在土二之内的,不在调整的范围内。超出此变动幅度 的,按9. 6. 1条款处理。9. 7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支付乙方应在每个运营月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依据主要污染物削 减量及单价计算污水服务费,向甲方开具账单或付款通知,并同时 向甲方提供当月运营报告,

49、包括处理水量、水质检测数据、设施设 备运行状态等情况。甲方在收到账单或付款通知后日内支付无争议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如甲方对帐单或付款通知有争议,应在收到帐单或付款通知后一口内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就争议部分进行协 商,协商不成时可提请双方均认可的有审计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审核, 如双方对第三方审核结果均无异议,则甲方应依照第三方审核结果 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如甲乙双方仍不能协商一致,应依照第19条 款解决。本协议项下任何逾期应付款项,从应付之日起至实付之口止应 按违约利率计息。本协议项下款项一律以人民币支付。9.8 污水进水水质超标如果污水进水水质的污染程度超过本协议规定的标准致使乙方 不能履行其在第8

50、. 4条款项下的义务,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按 下列方法处理:如果由于甲方责任造成进水水质的污染程度超标,甲方应:(1) 如果污水处理项目有能力处理,则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增加处理负荷所造成的成本增加部分;(2) 如果污水处理项目没有能力处理,并持续一天,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办法,由乙方制订改造方案,经甲方同意后实施, 改造费用应由甲方承担。在改造方案完成前,按本协议附件1的 规定调整出水指标,并豁免乙方由此造成出水水质超标的责任。9.9 更改出水排放标准因执行甲方要求提高(改善)污水处理出水水质标准,造成项 目运营成本的增加或乙方额外的资本性支出,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 补偿。9. 10出水水质超

51、标如果任何一种出水水质指标超过本协议附件1规定的出水水质质量 标准,当日出水应视为超标,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由于甲 方原因造成出水水质不能达标时除外)。出水水质超标违约金:(标准出水水质的主要污染物削减量一超标 出水水质的主要污染物削减量)X污水处理单价X29.11 处理水量不足违约金除非因甲方违约或不可抗力,在运营期内任一运营日,乙方在 项目设计处理能力内未对全部污水进行处理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 金。违约金按以下公式计算:处理水量不足违约金:未处理污水的主要污染物标准削减量(即 满足标准出水水质的主要污染物削减量)X污水处理单价X2。第六章 项目设施的移交第10条 特许经营期期满时污水

52、处理项目设施的移交9.12 移交委员会特许经营期结束一个月前,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派员组成移交 委员会,具体负责和办理移交工作,甲乙双方代表人数应当相同。 移交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甲方人员担任,移交委员会应组织必要的会 议会谈并商定项目移交的详尽程序、最后恢复性大修计划、移交范 围及移交详细清单和移交仪式。9.13 移交范围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或甲 方指定机构无偿、完好地移交:10. 2.1乙方对污水处理项目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包括:(1)污水处理项目的建筑物和构筑物;(2)及污水处理项目使用相关的所有机械和设备;(3)第10. 4条款要求的所有零备件和配件、化学药品以

53、及其他动 产;(4)运营和维护项目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包括以许可方式取得的);(5)所有尚未到期的保证、保险和其他合同的利益(只要这些是可以转让的);1 0.2.2在用的各类管理章程和运营手册包括专有技术、生产档案、 技术档案、文秘档案、图书资料、设计图纸、文件和其他资料,以 使污水处理项目能平稳正常地继续运营;10 . 2. 3 土地使用权及及污水处理项目场地有关的其他权利。上述各项资产在向甲方移交时应不存在任何留置权、债权、抵 押、担保物权或其他任何种类的请求权。污水处理项目场地在移交 口应不存在任何环境问题或环境遗留问题。甲乙双方在办理移交工作之前的一年内,应协商

54、制定对项目移 交前原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以及其他人员的安置计划,并在移交时 予以实施,以使项目移交后能够继续正常运营。10. 3最后恢复性大修和性能测试11. 3. 1最后恢复性大修(1) 在移交日之前不早于一个月,乙方应按照移交委员会商定的最后恢复性大修计划对污水处理项目进行大修,此大修必须于 移交日一个月之前完成。大修的具体时间和内容应于移交日前 个月时由移交委员会核准;(2) 通过最后恢复性大修,乙方应确保项目关键设施设备的整体完好率达到%、其它设施设备的整体完好率达到%、项 目内建(构)筑物不存在重大破损;(3) 如果乙方不能根据上述要求进行最后恢复性大修或达不到大修标准,甲方有权兑取相

55、应移交保证金金额自行进行大修。在此情况下,应向乙方提供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的详细记录。10. 3. 2性能测试在移交日之前,移交委员会应进行污水处理项目的性能进行 测试。乙方有责任使测试所得各项性能参数都能符合附件4技术 要求。如果所测参数仍有差距,甲方有权从移交保证金中支取相 应费用以修正上述缺陷。如果保证金金额不足使用的,甲方承担 费用以后有权向乙方追偿。10. 4备品备件10. 4.1在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无偿移交按附件4要求的 足够一个月期间污水处理项目正常运行所需要的消耗性备件和事 故抢修的零备件,并提交备件的详细清单。10. 4. 2乙方在移交时应向甲方提交生产、销售污水

56、处理项目所需全部备品 备件的厂商名单。10. 5保证期乙方应在移交日后12个月的保证期内,承担项目全部设施设 备质量缺陷的保修责任(因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使用不当造成的损 坏除外),乙方在收到该项保修通知后,应尽快自费进行保修。在紧急情况下,或乙方没有及时保修,甲方有权兑取移交保证 金的相应金额进行保修,但应将支出的情况告诉乙方。10. 6承包商保证的转让在移交时,乙方有义务将项目中所有承包商、制造商和供应商 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在可转让的范围内分别无偿转让给甲 方,并促成承包商、制造商和供应商以过去同样的优惠价格提供设 备服务。在移交时,甲方有权选择是否原项目相关合同的延续和承担由 此发

57、生的责任。10.7移交效力除10.5条款规定以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随移 交的完成而终止,甲方应接管污水处理项目的运营及享有污水处理 项目的一切权利和义务。10. 8移交保证金项目移交前最后个月甲方在每月应付给乙方的污水处理 服务费中扣留30%作为移交保证金。移交保证金担保的期限一直到项 目移交日之后12个月(即乙方按照第10. 5条款应承担的保证期间)。 移交保证金在满足偿付甲方的索赔要求、支付乙方违约金以及兑取 修补缺陷的费用后如有剩余则退给乙方11. 9风险转移甲方承担移交日后污水处理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乙方的过错或违约所致。第七章双方的一般权利

58、和义务第11条 甲方和乙方共同的一般权利和义务11.1 不可抗力11.1.1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 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 于:(1) 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 龙卷风或旱灾;(2) 战争、恐怖袭击事件;(3) 大规模流行性疾病、瘟疫爆发;(4) 由于不能归因于甲乙方的原因引起的污水处理工程供电中断;(5) 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11.1.2 积极补救不可抗力的义务(1) 尽快向对方通告事件或情况的发生,对事件或情况的预计持续时间和其在本协议项下履行义务的可能影响作出估计;

59、(2) 作出一切合理努力以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3) 尽快采取行动纠正或补救造成免于履行义务的事件或情况;(4) 作出一切合理努力以减轻或限制对对方造成的损害;(5) 将其根据上述(2)、(3)和(4)段采取的行动或行动计划定 期通告对方,并在导致它免于履行义务的事件或情况不再存在时 立即通知对方。11.1.3 不可抗力的处理程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本着诚信平等的原则,立即就此等 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协商,(1)如果双方在一日内达成一致意见,继续履行在本协议项下 的义务,则甲方应按照附件6的规定向乙方进行补偿;(2)如果双方不能够在上述日期限内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 一方可送达本协议

60、的通知。12. 1.4费用(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致使乙方无法处理污水或处理能力受影 响,从而使实际处理水量低于基本水量,则甲方应按实际处理水 量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并在乙方运营受到不可抗力影响 的限度内免除乙方处理水量不足的违约金;(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 造成的支出和费用。乙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获得 补偿。13. 1.5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自该不可抗 力发生日起连续超过一个工作日,双方应协商继续履行本协议的 条件和重新履行本协议的时间。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 个工作口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

61、和时间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该不可抗力事件如果不能一致解决将会对项目的顺利进行造成实质性影 响时,任何一方均可以按16. 3条款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11.2 保密任何一方或其雇员、承包商、顾问或代理人获得的所有资料和 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他方面,但不包括及项目进展有关的 非敏感信息),如果尚未公布即应保密,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 在特许经营期期满之后的一年期间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但是 法律要求的信息除外。本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11.3 合作义务,预先警告义务双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本协议的目的,并应善意地行使和履行 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在此前提下,双方同意:11.3

62、.1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当一方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时, 被要求方应在10天或其他合理所需的时间内给予同意或批准,而不 可以无理拒绝或迟延给予该等同意或批准;及11. 3. 2 如果任何一方获悉的任何事件或情形属于:(1)经该方合理预计将对任何一方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实施 项目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形;及(2) 合理预计另一方不可能获悉该事件或情形;则该方应尽快将该事件或情形通知另一方。第12条甲方的一般义务1.1 1不干预甲方不得干预污水处理项目内部管理运营事务,除非本协议条 款的执行受到影响。12. 2不当兑取保证金如果甲方兑取了乙方提交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移交保证金 中的款项,之后乙方通过仲裁或其他方式确定甲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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