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某酒店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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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业航天酒店施工总承包邀请招标文件招标编号:PYZB-2012-01招 标 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二一二年十一月目 录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3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5第三章 *实业航天酒店工程造价计算及付款方案9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12第五章 评标办法56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58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被邀请单位名称):1.招标条件*实业航天酒店项目已经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建设资金为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邀请你单位参加*实业航天酒店施工投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 本项目位于西安市航天产业基地与神舟三路十字东南角,地下2层,地上24层,框架剪

2、力墙结构,总建筑面积为62000平方米,工程概算造价约2亿元。2.2 招标范围:本项目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的所有内容。(不含土方开挖、基坑支护、桩基、内外装修、门窗、幕墙、高压配电、通风空调、电梯,消防和弱电只做预埋配管。)2.3 本次招标为一个标段。3.投标人资格要求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外埠企业需具备有效的入陕、入西安市备案证书。3.2 拟派建造师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3.3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

3、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4.招标文件的获取4.1 请于2012年11月 日至2012年11月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30时至12:00时,下午13:30 时至17:3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陕西*实业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国际城A座16F)购买招标文件。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持以下证件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套:(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资质证书、(3)安全生产许可证、(4)组织机构代码证、(5)税务登记证、(6)省外建筑业企业入陕登记证、(7)市外建筑业企业进市备案证书、(8)建造师注册证书、(9)单位介绍信、(10)法定代表人授权

4、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0元,售后不退。图纸押金为5000元,开标后退还。5.投标文件的递交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2年 月 日 时,地点为: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6.确认你单位收到本投标邀请书后,请于收到投标邀请书后24小时内以传真或快递方式予以确认。7.联系方式招标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国际城A座16F联系人:电话:029-84501888传真:029-87308277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1.1.2招标人名称:陕西*实业

5、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国际城A座16F联系人:1.1.3项目名称*实业航天酒店施工总承包1.1.4建设地点西安市航天产业基地与神舟三路十字东南角1.1.5资金来源自筹1.2.1出资比例100%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2.3招标范围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的所有内容,土方开挖、基坑支护、桩基、内外装修、门窗、幕墙、高压配电、通风空调、电梯,消防和弱电只做预埋配管。)1.3.1计划工期计划工期:50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13年4月1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1.3.2质量要求合格1.3.3投标人资质条件资质条件:要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装饰装修、机电安装一级及

6、以上资质。注册资本金一亿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大于60%。项目经理资格: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信誉要求:(1)投标人及项目经理须在“西安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备案,且无不良记录。(2)投标人近三年获得“鲁班奖”及其它国家级奖项、荣誉不少于3项。(3)拟派项目经理在近5年内获得国家、省级质量、安全、科技、现场管理方面的奖项、荣誉不少于3项。 (4)近5年来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5)近5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 其他要求:外埠建筑业须提供建筑业企业入陕、入市备案证书。拟派建造师无在建工程。1.4.1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4.2踏勘现场不

7、组织,由投标人自行进行踏勘。1.9.1投标答疑会不召开,将对投标单位所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并出具书面答疑纪要。答疑纪要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0.1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领取招标后三日内。1.10.2招标人书面答疑的时间在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5日前;收到书面投标答疑问题后3日内。1.10.3分包允许,分包内容要求:非关键、非主体或劳务工作可进行分包。 分包金额要求: / 。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必须具备相应的的专业施工或劳务资质。1.11偏离不允许重大偏离 不满足评标办法中初步评审标准的,视为发生重大偏离,按废标处理;其余偏离视为细微偏离,招标人

8、将通过澄清的方式对细微偏离进行澄清或修正。1.12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或答疑或修改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5日前(即20 年 月 日 时)2.2.1投标截止时间2012年 月 日 时 2.2.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24小时内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2.3.2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投标人认为应附的其他资料或说明3.1.1投标有效期90天3.3.1投标保证金金额: 50 万元,开标前三日内缴纳招标人,中标人确定后,中标通知书发出5内退还未中标人,不计利息

9、。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3.4.1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2009-2011年3.5.2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不少于5个3.5.3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2009-2011年3.5.5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6签字和(或)盖章要求所有文件均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和投标函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本人亲笔签名,其余文件可采用签名或签章。3.7.3投标文件副本份数3份3.7.4装订要求投标文件“技术部分”、 “商务部分”正、副本分别采用A4幅面胶印装订成册、编制页码。“资格部分”和“商务部分”一起装订。3.7.5封套上写明*实业航天酒店

10、施工总承包投标文件 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具体视投标文件内容)投标人名称:在本项目开标前不得开启联系人:联系方式:4.1.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4.2.2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4.2.3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5.1开标程序(4)开标现场核验投标单位有关证件的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参加投标时提供),以及参加开标的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身份证;(5)密封情况检查:由监标人和投标人代表共同检查;(6)开标顺序:随机开启;(8)开启投标文件顺序:先开启技术部分,最后开启商务部分。第三章 *实业航天酒店工程造价计算及付款方案1、

11、工程价款计算办法:按照设计图纸、答疑纪要、设计变更、工程师指令、工程洽商文件等资料,按照GB50500-2008及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版)中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清单,钢筋、商混、安装主材等均由招标人认质认价(任何一种品种及规格的材料只进行一次认价,具体范围由招标人在开工前提供明细清单),安全文明施工费招标和分阶段结算工程款时只记取国家规定费率的50%,竣工结算时若投标人完成合同承诺,剩余的50%安全文明施工费一次性追加到结算中支付。劳保统筹基金由招标人代缴代扣。2、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合同在乙方向甲方提交一份银行履约保函,数额为合同总

12、造价的3%,有效期至竣工验收后30天。3、付款节点: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比例是:3.1该工程项目0.000以下主体施工完成后,支付已完成合格工程量造价的80%;以后按月形象进度承包人于每月25日(日历日)向监理人报送当月完成合格的工程量及其造价,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核后,支付该月完成合格工程量造价的80%。3.2工程款累计支付至工程合同总价(扣除总承包服务与配合费)的80%时暂停支付;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竣工资料归档并交付发包人使用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生效、办理完结算付款手续后,除留工程竣工结算总价款的5%质保金外,所剩余款项一次付清。3.3总承

13、包服务与配合费在工程进度款付款时不予支付,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生效、办理完结算付款手续后,除留工程竣工结算总价款的5%质保金外,付清此款项。3.4单项变更、签证累计在50万元以内在工程进度款中不予支付,竣工结算时统一结算;单项变更、签证超过50万元时,双方另行协商。3.5在每次支付工程款前,承包人应按国家税务规定向发包人开具正式发票。4、本工程造价不受政府调价文件的约束,投标人报价的定额含量不得高于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等规定的强制性规定,负责招标人有权调整。5、招标人有权将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内容交由第三方分包,投标人不

14、得阻拦,但可收取一定范围的配合费。6、投标人不得将本项目除劳务作业外的任何内容进行分包,除非得到招标人许可。7、投标人在填报价格及费用时应充分考虑国家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和施工图纸要求。8、凡因投标人对招标文件阅读疏忽或误解,或因对施工现场、市场行情等了解不清而造成的后果和风险,由投标人负责;如投标人因此而提出索赔或工期延长,招标人将不予批准。9、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所报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直接费、间接费、保险费、利润和税金以及投标人必须花费的其他费用,并全面考虑招标文件明示、暗示的所有风险和责任、义务等的全部费用。10、投标人应考虑全部自购材料(除暂定价外)的市场风险,投

15、标人一旦中标,招标人将不再对此部分进行调整;投标人的报价应将此差异考虑在综合单价内,结算时不予调整。11、任何情况下,投标人应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根据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和实力在保证不低于成本的基础上做切合自身实力的竞争性考虑。12、当投标人承诺的工期少于招标要求的工期,或承诺的工程质量等级高于招标要求时,投标人应将因此所增加的所有费用列入投标报价中,如未列入,招标人视同投标人报价中已包含此项费用。竣工验收时必须达到所承诺的工期和质量标准。若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和工期未达到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质量标准和工期,招标人将予以惩罚,惩罚措施双方签订合同时另议。13、招标人提供工程的施工图纸和相关技术

16、文件,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均不负责任。14、措施项目费清单计价表中的内容,投标人可根据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技术实力在保证不低于成本的基础上自主选项、增补进行报价。15、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方式确定。综合单价不会因人工、物料、汇率、税金、政府收费等任何因素的变化而调整;工程量清单报价内的综合单价为一份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来作为工程进度付款、计算工程变更增减及竣工结算的依据。16、“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

17、所需要的费用。该项报价为不可竞争费用,应按规定费率计入。17、 中标人在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60天内对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核对,如有工程量清单分项子目与施工图实际情况存在误差的,而误差范围在正负3%之内的不予调整,超出上述规定的正负3%之外的部分按实增减,然后报招标人确认。若中标人在规定的日期内未进行工程量清单核对并未上报,则视为对工程量清单无异议,工程竣工结算不再作调整。18、本项目在政府管辖机构办理的招标事宜,乙方必须积极配合,乙方发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包含但不限于招标代理费、工程交易费等。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 年

18、 月 日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_陕西*实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_*实业航天酒店 工程地点:_西安市航天基地东长安街与神舟三路十字 结构形式:_框架剪力墙 层数:_地下2层、地上24层 建筑面积:62000m2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文号:_ 资金来源:_ 企业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_经审定的*国际项目施工图纸(含地下部分)和工程量清单范围的建筑及安装工程的全部内

19、容,含所有的结构预埋、预留,以及为完成本项目所做的总承包服务管理与配合及其他各项工作。不包括的工程范围:_不含土方开挖、基坑支护、桩基、内外装修、门窗、幕墙、高压配电、通风空调、电梯,消防和弱电只做配管。三、合同工期:日历天数:500个日历天 开工日期:以开工令批准的开工日期为合同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从开工令批准的开工日期起计算500个日历天为竣工日期。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_合格 五、合同价款1、合同总价(大写):_(人民币)元(小写)¥:_元(其中:暂列金额_元,零星工作费_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_元,工程分包和材料购置费_元,总承包服务费_元。)2、综合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报价书

20、。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通知书5、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6、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单7、图纸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_年_月_日合同订立地点:_本合同双方约定_后生效。发包人:(公章)_ 承包

21、人:(公章)_ 地址:_ 地址:_ 邮政编码:_ 邮政编码:_ 法定代表人:_ 法定代表人:_ 委托代理人:_ 委托代理人:_ 电话:_ 电话:_ 传真:_ 传真:_ 开户银行:_ 开户银行:_ 帐号:_ 帐号:_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意见: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

22、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具有执业资格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23、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工程量清单: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1.12综合单价: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1.13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4暂列金额: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

24、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工程分包和材料购置费:指发包人将按有关规定准予分包的工作、指定分包人或指定材料供应商供应材料而预留的款额。1.16总承包服务费: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1.17零星工作项目费: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量暂估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1.18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9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20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

25、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21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2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3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24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25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6违约责任:指合

26、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7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8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9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

27、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及补充条款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通知书5、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6、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单7、图纸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

28、、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

29、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

30、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

31、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32、。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

33、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

34、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

35、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

36、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施工所需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证件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人可以将8.1

37、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负责施工现场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

38、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以及场地交通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

39、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

40、,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

41、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

42、、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

43、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

44、,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

45、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

46、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

47、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

48、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或由发包人认质认价,承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

49、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20、发包人责任20.1发包人应遵守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20.3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

50、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规范进行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20.4发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21、承包人责任21.1承包人应遵守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制度,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21.2完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条件,严格按照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自觉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21.3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

51、及保修期间,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道路及场地的硬化与必要的绿化、安全通道的合理布置、材料与设备的存放与保管、消防设施的齐全有效、现场垃圾的存放与清运、施工现场的照明与防护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规定的其它工作等。21.4应按规定的范围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费,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21.5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并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工期不予顺延。22、合同工程临近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建(构)筑物以及临街交通要道施工时,按有关规定应当

52、采取防护措施的,施工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23、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4、事故处理24.1发生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4.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25、工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以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

53、清单计价规则及相关规定为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26、合同价款约定26.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6.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2)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

54、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可调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用等,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27、合同价款调整27.1价格中工程量、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用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变化;(5)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与实际工程量不符,按实际工程量进行调整计算;(6)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7)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因素。27.2承包人应当在27.1款

55、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如有异议,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时,按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28、工程预付款28.1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比例、时间和抵扣方式,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款的预付比例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10%,也不得高于合同总价的30%。预付时间应在

56、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28.2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预付方式。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预付比例不得低于总额的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比例不得低于总额的50%。29、已完工程量确认29.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14天内按

57、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9.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9.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30、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30.1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进度款结算支付方式。结算支付方式分为按月结算支付与分阶段结算支付。30.2在确认计

58、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不低于应付款额75%、不高于应付款额90%的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30.3本通用条款第27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5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30.4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30.5发包人不按合同

59、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3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31.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31.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31.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31.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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