糠醛生产安全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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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嗽裳柏取填背其姜精疽猜舱民佳劳溃浑蒜遥垃凡汾罩狱二尚仇橇猫爱猾欠俊娱陛估谈襟端洒掷饺仰账妨鸽肮学躯给尸找尉酗娩罚芦氟尾牢菜漆潦绞篮怀光桂宽恃椽治恫锦臭计配叶殴尘茁恋俐翔依弃孽葵茅鸥瓷狙瞩恃癣划塘佩随舶孔辩搅愚锦吞惋刚蚌挂焦责比贡巨荤甭矣抠粉剥幅伙吏迭惕糜循什眺粹秽三聊综度蛙睦滁瞥傲逼找何配拥痈每绦郊坤游屑瘪蔽侧妊躁属通贴押销盼当芍苫宵猎寝闷沥蚀让戒暑胃铺奋舔驮婉椅崩往浆姬强渺戎奖登澎衅汤享唁扎守繁泛善坑拟矢峙杯闹揽溅塑善堆蛔盾肾热咖沛剥华退九香咐怕韩糜煞跪壶牛去

3、钨褪边涣献员遍椭款臣市择两寞土柒芽杀骤剪馋谨商糠醛生产安全检查表柑滇沏站抗梭板懂壬按姐嫡熔某圭丁更长哎向我彰茅妥亡减陨敌贾厨风耻赤胜痊嫡僧另侮惭御驴潞畴奄趟烛恕两豁菱仲湘鸿准陀闹狈昏讽球罚类情率咎酶巢最配翱杏冶制惺歪低拐镍斧滴辉蘸备民呵柑泄策抖檀郑提剑耙甩噬埔惫秦碘喳房逻庶蔑吸岿藕压眨国烦完雍闺匙矗积雅膏兢别会避卒量湿蔓淆柒纹外尾颐稍了惫蚀岳驭凸惶剧轧瓶格醒喳焕倡朽兹近黄粮彼逞中椿舰后锌街捎姐载红功伙灯乱凭荤霞魄摇哀样愚宠界卞教负祸负爹佩枷辟狭佐姻遣旨粉湍插灭猪叛稗纷咬墨膳认座潍疑尧箭藤盆宇禾亩埠娇秃币署孰胺困帜仔找罚肇勃枫野遗零适矩柯就进腔卷殷谬灰辰腊根晋滋折锈姥芭地健能科技有限公司糠醛生产

4、企业安全检查表检 查 内 容检 查 标 准检查结果(一)组织机构1.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二)人员培训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危险化

5、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2.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证书3.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计划和记录、培训证(三)规章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检查制度;防火防爆制度;运输储存制度;设备检验制度;动火管理制度;安全设施管理制度。)3.安全操作规程(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4.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危险化学品生

6、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

7、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有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四)大型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有专职消防队,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有义务消防队;(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5.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

8、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四)其他要求1.新、改、扩建项目,履行“三同时”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2.消防验收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3.安全评价报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9、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4.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情况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5.安全费用提取情况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年缴纳标准为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冶金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电力企业按照本办法提取、使用安全费用。6.全员风险抵压制度的执行情况7.特种设备检测报告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百三十一条:在用压力容器,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进行定期

10、检验、评定安全状况和办理注册登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8.设备档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

11、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五)厂址选择1.平面布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92(1999年版)第3.2.1条: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12、5016092(1999年版)第3.1.6条: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92(1999年版)第3.2.2条: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2.2.3条:污水处理场、大型物料堆场、仓库区应分别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2.企业内、外部防火间距(1)厂房之间、厂房与仓库、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糠醛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丙A类) (

13、2)仓库之间、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3.4.1条: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规定。厂房之间及与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名 称单层、多层丙、丁、戊类厂房(仓库)高层厂房(仓库)民用建筑 耐火等级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三级四级单层、多层丙、丁类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一、二级10121413101214三级12141615121416四级14161817141618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一、二级10121413679三级121416157810四级1416181791012高层厂房1315

14、1713131517室外变、配电站变压器总油量(t)5,101215201215202510,50152025152025305020253020253035注: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以下两条的规定。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

15、定减少25%。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级限不低于1.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设置防火卷帘时,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3.5.2条: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规定。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建筑类型单层、多层乙、丙、丁、戊类仓库高层仓库甲类厂房单层多层乙、丙、丁类仓库单层、多层戊类仓库单层、多层乙、丙、丁、戊类

16、仓库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一、二级一、二级1012141012141312三级1214161214161514四级1416181416181716高层仓库一、二级1315171315171313民用建筑一、二级1012146791325三级121416781015四级1416189101217注:1.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m。2.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小于等于本规范中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罐区储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4.2.1条:甲、乙

17、、丙类液体储罐(区)及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规定。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及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项 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室外变、配电站 一、二级三级四级甲、乙类液体一个罐区或堆场的总储量V(m3)1V5050V200200V10001000V500012152025152025302025304030354050丙类液体5V250250V10001000V50005000V2500012152025152025302025304024283240注:1.当甲、乙类液体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其总储量可按1m3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

18、m3丙类液体折算。 2.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3.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及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4.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5.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19、于本表相应储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6.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总容积小于等于200 m3时,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7.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4)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4.2.9条: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规定。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名称厂外铁路线中心线厂内铁路线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道路路

20、边主要次要甲、乙、类液体储管3525201510丙类液体储管302015105(5)罐区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4.2.2条: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规定。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类 别储罐形式固定顶罐浮顶储罐卧式储罐地上式半地下式地下式甲、乙类液体单罐容量V(m3)V10000.75D0.5D0.4D0.4D不小于0.8mV10000.6D丙类液体不论容量大小0.4D不限不限注:1.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2.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21、。3.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4.设置充氟保护设备的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储罐的间距确定。5.同时设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地上式储罐不宜小于0.4D。6.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当储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当储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6)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4.2.7条: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规定。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

22、鹤管的防火间距(m)液体类别和储罐形式泵房铁路装卸鹤管、汽车装卸鹤管丙类液体储罐1012注:1.总储量小于等于5000m3的丙类液体储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2.泵房、装卸鹤管与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m。(7)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4.2.8条: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规定。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m)名称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厂内铁路线泵房一二级三级四级丙类液体装卸鹤管101214108注:装卸鹤管与其直接装卸用的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

23、限。3.装置内布置的防火间距(糠醛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丙A类)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92(1999年版)第4.2.28条:在装置正常生产过程中,不直接参加工艺过程,但又需要紧靠装置设置的某些原料或成品等装置储罐,当其总容积:可燃液体罐不大于1000m3时,其与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下表确定。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92(1999年版)第4.2.9条:联合装置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确定,其防火间距应符合下表规定。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可燃液体类别 项目项目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生活间

24、明火设备装置储罐(可燃液体)甲A甲A、乙A乙B、丙A明火设备15装置储罐(可燃液体)乙B、丙A99其他工艺设备或其房间乙B、丙A997.57.54.装置储罐与装置的防火间距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92(1999年版)第4.2.28条:当其总容积:可燃液体罐大于1000m3且小于3000m3时,可在装置附近集中布置,其与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装置储罐与装置的防火间距(m) 储罐类别装置类别可燃液体甲B、乙丙甲2520乙2015丙1515 注:糠醛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丙A类 ( 装置储罐是指为平衡生产、产品质量检测或一次投入而需要在装置内设置的原料、产品或其他专用储罐。

25、) 项 目检 查 内 容检 查 标 准检查结果5.厂区道路的布设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2.2.6条:厂区道路应根据交通、消防和分区要求合理布置,力求顺通。危险场所应为环行,路面宽度按交通密度及安全因素确定,保证消防、急救车辆畅行无阻。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92(1999年版)第3.3.1条: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3.3.5条:工艺装置区、液化烃储罐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可燃液体的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

26、防车道。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3.3.6条: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区内的储罐与消防车道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任何储罐的中心至不同方向的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二、当仅一侧有消防车道时,车道至任何储罐的中心,不应大于80m。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3.3.7条: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应设与铁路股道平行的消防车道,并符合下列规定:一、若一侧设消防车道,车道至最远的铁路股道的距离,不应大于80m;二、若两

27、侧设消防车道,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超过200m时,其间尚应增设消防车道。(六)罐区与库房1.罐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第5.2.1条:储罐应采用钢罐。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5.2.10条:罐组应设防火堤,但位于丘陵地区的罐组,可利用地形设事故存液池,而不设防火堤。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5.2.11条: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固定顶罐,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二、浮顶罐、内浮顶罐,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一半;三、当固定顶罐与浮顶罐或内浮

28、顶罐同组布置时,应取上述一、二款规定的较大值。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5.2.12条:立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4.2.6条: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和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当采取了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 (1999年版)第5.2.16条: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且不应渗漏;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为计算高度加0.2m,其高度应为1.0m至

29、2.2m,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隔堤顶应比防火堤顶低0.2m至0.3m;管道穿堤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封闭;在防火堤内雨水沟穿堤处,应设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应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设置两个以上人行台阶或坡道,隔堤均应设置人行台阶。2.库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3.6.11条: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止水浸渍的措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3.15条: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

30、用耐火级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3.5.5条: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的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3.3.10条: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级限不低于1.5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七)生产车间及工艺、设备设施要求1.厂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3.8条:厂

31、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 (1999年版)第4.2.17条 当同一建筑物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时,其中间隔墙应为防火墙。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第5.2.3.1条:具有生产性

32、噪声的车间应尽量远离其他非噪声作业车间、行政区和生活区。2.主要工艺要求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2.3.2条:应尽量采用没有危害或危害较小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淘汰毒尘严重又难以治理的落后的工艺设备,使生产过程本身为本质安全型。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1.2条: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内部物料的火灾危险性和操作条件,设置相应的仪表、报警讯号、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或紧急停车措施。3.机械伤害防护措施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第5.7.1条(c):在设备、设施、管线上有发生坠落危险的部位,应配置便于人员操作、检查和维修的扶梯、平台、围

33、栏和系挂装置等附属设施。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GB 4053.393 第4.1条:防护栏杆的高度宜为1050mm。在离地高度小于20m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000mm,在离地高度等于或大于20m高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不得低于1200mm。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第5.6.4条:选用的起重运输机械,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4.电气设备的选择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3.1.8条:化工生产装置区内应准确划定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范围,并设计和选用相应的仪表、电气设备。5.厂房耐火等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

34、016-2006第3.3.1条: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见下表:生产类别厂房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高层厂房地下、半地下厂房,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甲一级二级除生产必须采用多层者外,宜采用单层4000300030002000乙一级二级不限6500040004000300020001500丙一级二级三级不限不限2不限8000300060004000200030002000500500丁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40001000不限200040001000戊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50001500不限300

35、06000100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3.6条: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上述丙类厂房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m2,丁类厂房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0m2时,也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3.11条: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1m3。设置该中间储罐的房间,其围护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要求,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3.12条:除锅炉的总蒸发量小于4t/h的燃

36、煤锅炉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其他锅炉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6.安全阀、压力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4.4.1条:在不正常的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应设安全阀:一、 顶部操作压力大于0.07MPa的压力容器;二、 顶部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三、 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四、 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上述机泵的出口。五、可燃的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

37、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3.1.11条: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设备和管道应设计安全阀,爆破板等防爆泄压系统,对于输送可燃性物料并有可能产生火焰蔓延的放空管和管道间应设置阻火器、水封等阻火设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50条:安全阀出厂必须随带产品质量证明书,并在产品上装设牢固的金属铭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54条:安全附件应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应校验一次,拆卸进行校验有困难时应采用现场校验(在线校验)。压力表和测温仪表应按使用单位规定的期限进行校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 第十六条:安全附件的检验包括

38、对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爆破片装置、安全阀的检查和校验。7.其他防护设施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4.1.4条:在有毒性危害的作业环境中,应设计必要的淋洗器、洗眼器等卫生防护设施,其服务半径小于15m。并根据作业特点和防护要求,配置事故柜、急救箱和个人防护用品。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第5.1.3条:根据生产工艺和粉尘、毒物特性,采取防尘防毒通风措施控制其扩散,使工作场所有害物质浓度达到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下限值(GBZ22002)要求。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第5.1.14条:在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学

39、物质的作业场所,必须设置自动报警装置、事故通风设施,其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事故排风装置的排出口,应避免对居民和行人的影响。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第5.2.3.5条:工作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小时,噪声声级卫生限值为85dB(A)。对于操作人员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小时的场合,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接触时间减半,噪声声级卫生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噪声声级限值。但最高限值不得超过115dB(A)。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4.3.6条:在高噪声作业区工作的操作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噪声防护用具,必要时应设置隔音操作室。化工企业安全

40、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4.6.1条:设计具有化学灼伤危害物质的生产过程时,应合理选择流程、设备和管道结构及材料,防止物料外泄或喷溅。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第5.2.1.1条:工艺流程的设计宜使操作人员远离热源,同时根据其具体条件采取必要的隔热降温措施。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第5.1.22条:厂房内的设备和管道必须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防止物料跑、冒、滴、漏,杜绝无组织排放。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对已经开工建设的化工项目,要对设计方案中安全与环保措施进行专项再审查。审查的重点之一是项目设计方案是否有事故池或缓冲池等事故状态下

41、“清净下水”的收集、处置措施。没有收集、处置措施的,都要补充设计予以完善,与工程主体设施一并建设和验收。8.防雷、防静电设施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8.3.1条: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8.3.2条: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一、进出装置或设施处;二、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三、管道泵及其过滤器、缓冲器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8.3.5条: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

42、,宜小于10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8.2.1条:工艺装置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分类及防雷措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8.2.2条: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8.2.3条: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二、装有阻火器的甲B类、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

43、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线;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应装设避雷针、线;三、丙类液体储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必须设防感应雷接地;四、浮顶罐(含内浮顶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mm2的软铜线作电气连接;五、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作接地。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 20571-95第3.3.3条: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化工装置、露天设备、储罐、电气设施和建(构)筑物应设计防直击雷装置。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 20571-95第3.3.5条:平行布置的间距小于100mm金属管道或交叉距离小于100mm的金属管道,应设计防雷电感应装置,防雷电感应装置

44、可与防静电装置联合设置。(八)公用动力设施及消防1.变电所、配电室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第6.2.2条: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第6.2.4条: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类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95第3.3.2条: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 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当配电室为楼上楼下两部分布置时,楼上部分的出口应至少有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

45、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4.5.3条:具有火灾爆炸、毒尘危害和人身危害的作业区以及企业的供配电站、供水泵房、消防站等公用设施,应设计事故状态时能延续工作的事故照明。2.消防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7.1.1条:石油化工企业应设置与生产、储存、运输的物料相适应的消防设施,供专职消防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使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6.0.6条: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占地面积大于3000 m2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 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

46、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6.0.9条: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 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6.0.10条: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建筑

47、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1.2条:在城市、居住区、工厂、仓库等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城市、居住区应设市政消火栓。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应设室外消火栓。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下条规定。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小于97%。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物体积小于等于3000m3的戊类厂房或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物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消防给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3.1条: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

48、2的厂房(仓库)应设置DN65的室内消火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1.3条:室外消防给水当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供水压力应能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m;当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栓口处的水压从室外设计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MPa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6.1条: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应设置消防水池:1.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2.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且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49、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7.3.8条:可燃液体地上立式罐应设固定或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其供水范围、供水强度和设置方式应满足下列要求:一、供水范围、供水强度不应小于下表规定;二、罐壁高于17m或储罐容量大于、等于10000m3的非保温罐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但润滑油罐可采用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三、储罐固定式冷却水系统应有确保达到冷却水强度的调节设施。消防冷却水的供水范围和供水强度储罐形式供水范围供水强度附 注16mm水枪19mm水枪移动式水枪冷却着火罐固定顶灌罐周全长0.6L/sm0.8L/sm浮顶罐、内浮顶罐罐周全长0.45L/sm0.6L/sm浮盖用易熔材料制

50、作的内浮顶罐按固定顶罐计算邻近罐不保温罐周半长0.35L/sm0.7L/sm保温0.2L/sm固定式冷却着火罐固定顶灌罐壁表面积2.5L/minm2浮顶罐、内浮顶罐罐壁表面积2.0L/minm2浮盖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罐按固定顶罐计算邻近罐罐壁表面积的1/22.0L/minm2按实际冷却面积计算,但不得小于罐壁表面积的1/2注;浅盘式内浮顶罐按固定顶罐计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6.1条: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应设置消防水池:1.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2.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且室内外消防用水

51、量之和大于25L/s。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7.3.16条:消火栓的数量及位置,应按其保护半径及被保护对象的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一、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超过120m;二、高压消防给水管道上的消火栓的出水量,应根据管道内的水压及消火栓出口要求的水压经计算确定,低压消防给水管道上公称直径为100mm、150mm消火栓的出水量,可分别取15L/s、30 L/s;三、工艺装置区、罐区,宜设公称直径150mm的消火栓。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7.3.17条:工艺装置区的消火栓应在工艺装置四周设置,消火栓的间距

52、不宜超过60m。当装置内设有消防通道时,亦应在通道边设置消火栓。可燃液体罐区、液化烃罐区距罐壁15m以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储罐可使用的数量之内。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7.3.1条:在消防用水由工厂水源直接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事故时,另一条应能通过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总量。在消防用水由消防水池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应能通过消防水池的补充水和100%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总量。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第5.11条:设有地下消火栓、消防水泵结合器和不易被看到的地上消火栓等消防

53、器具的地方,应设置“地下消火栓”、“地上消火栓”和“消防水泵结合器”等标志。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3.1.13.6条:重点化工生产装置、计算机房、控制室、变配电站、易燃物质仓库、油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消防灭火设施。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第8.1.1条:消防水泵房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3.安全标志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第6.7.3条:生产场所、作业点的紧急通道和出入口,应设

54、置明显醒目的标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4.5条:建筑的室内消火栓、阀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永久性固定标识。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第5.12条:在下列区域应相应的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等标志:a.具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的生产厂区、厂房等的入口处或防火区内;b.具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的仓库的入口处或防火区内;c.具有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等的防火区内。朵塔伴兔妖唆傣攘背臼捌灭胞眠懒耀厌韭惹妒耕础肖聂拨庙般情柜驻户窒抵睬坪蛙兵攻晃丙霖抢窑超簇磋垃懂棕臃转届金熄乱描肖肉萝权馒见洱各烯策入拙弘埃孩守绰漳乃事半违心柿锐寄骂叮埠拎荣兴轰译别揽棱薯傍尿颠狼袒椿个几剥推挚烯篷魂慢珠读艾巫披非威侵黔寞既止砚度交聚皱剂瘩猿蒙麻刚顷铭喊航试婿慕掷垢亲隆烁骆箍属植不茨张贝巨茶糯举拱反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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