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校学生从床上摔下,谁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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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校学生从床上摔下 ,谁之责【案情回放】原告(伍某)出生于 2000年4月 20日,自 2010年9 月开始全托就读于被告江苏宿迁某中学设立的分部宿迁某 小学(无独立法人资格) 。原告在被告处全托就读时,晚上 在被告安排的宿舍睡觉。被告为每个楼层安排了一个宿管人 员,宿管人员曾明确告诉原告不要头朝没有护栏的一头睡 觉。2012 年 5 月 29 日凌晨,原告在被告安排的宿舍睡觉时, 从高低床上铺摔下,导致眼睛受伤。原告受伤当晚,其睡觉 时头朝没有护栏的一头,对此,被告学校安排的宿管人员未 予制止。伤后原告至宿迁市钟吾医院救治,主诉(医学和心 理学用语,即“患者本次住院需要解决的最主要问题,用一

2、 句话总结、概括出来” 。编者注):高处坠落后头痛四小时。 经诊断为脑震荡、左眼挫伤伴神经损伤、肝挫伤。医生当日 建议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并于当天办理了出院手续。 2012 年6月 30日,原告转至江苏省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后 又至北京同仁医院和宿迁市钟吾医院进行了门诊治疗和复 查。花费医疗费合计 19901.3 元。后因赔偿问题,双方未能 达成一致意见,因而成讼。一审法院委托宿迁市泗阳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 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该鉴定所于 2013 年 5月 6日出 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伍某高处坠落致左眼盲目5 级,构成人体损伤八级伤残。【法院判决】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

3、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 国侵权责任法第 39 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 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 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 案中,原告伍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在学校住宿时, 被告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教育生活 设施、设备,并排除各类不安全因素,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事实上,被告提供的双层床上铺的安全栏板高度和长度均不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家具床类主要尺寸 规定的标准, 存在安全隐患。且被告将年仅 12 周岁的小学生安排在高达 149.5 厘米的上铺睡觉,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认识不足,其 应当承担相应的严格看护和

4、管理责任。被告在原告头朝没有 护栏的一头睡觉时未能予以及时提醒和制止,明显未尽到管 理、教育职责,对原告此次损伤存在较大过错。关于原告的过错,原告本人陈述以前宿管员曾要求不要 头朝没有护栏的一头睡觉。 法院认为, 原告受伤时系刚满 12 周岁的小学生,虽然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能使其完全预测到 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但是对于宿管员已经交代过的事项, 应当予以遵守,其对于头朝没有护栏一头睡觉的危险性应该 具有一定的认识,因此,原告亦存在一定的过错。综上,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酌情确定 被告承担 80%的赔偿责任,原告承担 20%的责任。【法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 39 条

5、规定,学 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才承担赔偿 责任。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认定应该参考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以及其工作人员义务和职责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进行 认定。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 9 条的规定,学校 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 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 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可以认定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 职责。本案中,学校提供的高低床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 9 条的规定

6、,学校存在过错;另外,被告在原告伍某头朝没有 护栏的一头睡觉时未能予以及时提醒和制止,明显未尽到管 理、教育职责。因此,人民法院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有事 实依据和法律根据。民法通则第 131 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 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 的,依照民法通则第 131 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 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 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 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

7、人 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 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 26 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 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可见,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 生具有主观过错的,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学校 的宿管人员曾明确告诉原告不要头朝没有护栏的一头睡觉, 原告伍某已经 12 周岁,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对损害后果 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减轻学校的赔偿责任。【案例启示】 结合本案,对学校、学生甚至社会而言,至少有三个方 面的启发:其一,学校一定要为学生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生活设 施、设备,保障校园设施、设备符合法律规定的安全标准, 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其二,学校工作人员要提高安全意识。本案中,如果宿 管人员发现原告伍某头朝没有护栏的一头睡觉时,能予以及 时纠正,这次事故也就不会发生。因此,学校应该加强对工 作人员的教育,强化“安全无小事”意识。其三,应该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规则意识。本案中, 原告伍某没有遵守宿管人员的事先交代,不遵守学校的规 定,也没有意识到遵守规则对自身安全的重要意义,从而导 致自己人身受到伤害。因此,应该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 安全教育,防微杜渐。责任编辑任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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