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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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信贷资产的安全,进一步规范抵债资产的接受、保管、处分和计算损益,完善抵债资产操作规程,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内控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各市场拓展部办理的贷款、担保、承兑汇票等授信业务中抵债资产的有关事宜。 第三条 抵债资产是指债务不能按期清偿,经市场拓展部(含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下同)和借款人、担保人协议或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接收的以物抵债的财产。 第四条 抵债资产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 责任到人、计算损益”的原则。 严格控制。各市场拓展部应当首先考虑

2、以货币形式受偿债权,债务人和担保人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债务时,要优先选择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方式收回贷款。只有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才可以接受以物抵债。抵债资产在市场拓展部总经理离任 2 时不能变现为货币资产、又不能移交继任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则抵债资产应计为零价值。抵债资产的损益计入当期在任市场拓展部总经理的利润。其他责任人由离任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追究,各级管理部门必须支持其行使追究的权利。 责任到人。抵债资产的收取、保管、变现、损益计算应当确定责任人,明确责权,使抵债资产管理实现谨慎接受、妥善保管、及时变现和精确的损益计算。 损益计算。抵债资产接受、保管、变现按照内控制度和绩效挂钩指引计算市

3、场拓展部总经理、客户经理和其他相关人员的损益。 第五条 本行所有抵债资产接受和处置全部由市场拓展部负责申报,审批权限按照贷款审批权限确定。 第二章 抵债资产的收取 第六条 抵债资产的收取由客户经理首先提出并听取市场拓展部总经理意见,由市场拓展部负责处理变现,损失部分按照绩效挂钩指引规定的赔偿次序依次赔偿。 第七条 债务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本行债权,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 3 资金代为偿还债务,或担保人根本无货币支付义务的,市场拓展部可根据债务人或担保人以物抵债协议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实施以物抵债: (一)生产经营已中止或建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

4、态; (二)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处于关、停、并、转状态; (三)已宣告破产,本行有破产分配受偿权的; (四)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程序无法执行到现金资产,且执行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按司法惯例降价处置仍无法成交的; (五)债务人及担保人出现只有通过以物抵债才能最大限度保全本行债权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下列财产一般不能用于抵债资产: (一)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 (二)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等于或者高于该财产价值的。 (三)权属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四)不易保管的鲜活资产以及依法被查封、扣押等限制转让的财产(本行有优先权的除外)。 (五)有公益性质的教学、医疗和公共生活

5、设施等(与教学和医院无关的财产除外)。 4 (六)财产已经抵押给他人且财产用于清偿抵押债权没有余值。 (七)其他无法变现的财产。 第九条 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用于抵偿债权,如果以该土地的附着物抵偿债权的,附着物占用范围内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用于抵偿,但应首先取得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确定抵债金额时扣除按照规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第十条 本行取得抵债资产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协议抵债。经市场拓展部和债务人、担保人或者第三者协商,以债务人、担保人或者第三人有处分权的财产抵偿本行债权的。 法院的强制执行。经过市场拓展部的申请,人民法院对已

6、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赋予强制执行的公正文书、仲裁机构裁决,以及其它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抵偿本行债权的。 第十一条 市场拓展部在收取抵债资产前,应进行实地调查,并到有关主管部门核实,了解资产的产权及实物状况,包括资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是否有设定抵押、质押等,是否拖欠工程款、税款、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是否有其他法律纠纷,是否被其他机关采取查封、冻结措施。 第十二条 市场拓展部应当建立抵债资产登记制度,并对每 5 笔以物抵债资产设定接受责任人,负责抵债资产的申报和抵债资产的收取、移交、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市场拓展部应合理确定抵债金额。 (一)以公开市场的变现价格、应当扣除抵债资产欠缴的税

7、款、人工工资、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确定抵债资产的价值。 (二)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直接由法院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只有拍卖失败后,按照拍卖法的规定,以最后一次拍卖底价为基础,确定抵债金额,损失部分按照绩效挂钩指引规定的赔偿次序依次赔偿。 第三章 抵债资产的保管 第十四条 市场拓展部应当按照内控制度对抵债资产进行移交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在抵债资产的收取直至处置期间,市场拓展部应妥善保管抵债资产,对抵债资产要建立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 (一)市场拓展部要根据抵债资产的性质和状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掌握抵债资产实物形态及价值形态的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影响抵债资产价值的风险隐患并采取有针对

8、性的防范和补救措施。 6 (二)支行会计主管每个季度应至少组织一次对抵债资产的账实核对,并作好核对记录。核对应做到账簿一致和账实相符,若有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并据实处理。 第十六条 抵债资产的管理由责任人负责。客户经理是第一责任人,客户经理提出管理意见经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同意,由本行资产管理部监督执行。 第四章 抵债资产的处置 第十七条 抵债资产收取后应在1年以内处置完毕,对不动产和公司的股权处置自取得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抵债资产的取得时间以标的物的交付时计算,对以权益性为标的(如收费权、著作权的财产权等)以转让登记时计算。不能按时转让或者移交的,视为零资产。损失部分按照内控制度和绩效

9、挂钩指引规定的赔偿次序依次赔偿。 第十八条 市场拓展部处理抵债可以采取协议和拍卖两种方式。 协议方式。市场拓展部作为抵债资产的所有权人经与他人协商,将抵债资产转让给他人并与其签订抵债资产转让协议的行为。 7 拍卖方式。市场拓展部作为抵债资产的所有权人委托拍卖机构,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处置抵债资产。 第十九条 抵债资产采取何种方式处理,必须坚持“公开信息、竞价出让”的原则。第一责任人提出意见,按照绩效挂钩指引规定的决策次序批准,由本行资产管理部监督执行。 第五章 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市场拓展部以抵债资产取得日为所抵偿贷款的停息日。市场拓展部应在取得抵债资产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严禁违规账外核算。

10、第二十一条 市场拓展部取得的抵债资产在变现之前,列入待处理抵债资产科目核算,必须建立登记簿,视同固定资产管理。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准自用,对确需要自用的,要按照固定资产购建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抵债资产不得随意处理给本行职工及家属。 第二十二条 市场拓展部取得抵债资产时,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表内利息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市场拓展部为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垫付的诉讼费用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计入抵债资产价值。市场拓展 8 部按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依次冲减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 市场拓展部在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向债务人收取补价的,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减去收取的

11、补价。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如法院判决、仲裁或协议规定市场拓展部须支付补价的,则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表内利息加上预计应支付的补价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 第二十三条 抵债金额超过债权本息总额的部分,不得先行向对方支付补价,如法院判决、仲裁或协议规定须支付补价的,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将变现所得价款扣除抵债资产在保管、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加上抵债资产在保管、处置过程中的收入后,将实际超出债权本息的部分退给对方。 第二十四条 市场拓展部取得的抵债资产当即变现的,其变现所取得的净收入(即:变现所取得的收入扣除取得和变现抵债资产时发生有关费用支出后的净额),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净收入

12、低于贷款本金时,净收入与贷款本金之间的差额作为呆账,经批准后冲减呆账准备金,同时将应收利息冲减当期利息收入(仅指表内应收利息冲减当期利息收入,下同); (二)净收入等于贷款本金时,作为贷款本金收回处理,其应收利息冲减当期利息收入; (三)净收入高于贷款本金但低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 9 时,其相当于贷款本金的数额作为贷款本金收回处理,超过贷款本金的部分作为应收利息收回处理,不足应收利息部分冲减当期利息收入; (四)净收入等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作为收回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处理; (五)净收入高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净收入等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部分,作为收回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处理

13、,高出部分可按借贷双方事前签订的贷款合同或协议中的有关约定,作为该市场拓展部的当期收入或退还借款人。 第二十五条 市场拓展部取得的抵债资产不能当即变现的,可按以下原则确定其价值: 一、借、贷双方协商议定的价值; 二、借、贷双方共同认可的权威评估部门评估确认的价值; 三、法院裁决确定的价值。 (一)市场拓展部在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应从抵债资产的价值中优先扣除(即取得抵债资产时所发生的税费由借款人承担),并以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净值作为计价价值。 (二)市场拓展部取得的不能当即变现的抵债资产,根据其计价价值的大小,依次冲减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其中,冲减贷款本金不足的,不足部分作为呆账并按

14、规定进行核销,应收利息 10 (表内,下同)则按规定冲减利息收入;冲减贷款本金有余额的,继续冲减应收利息,冲减应收利息不足的,不足部分按规定冲减利息收入。其会计分录为: 1、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低于贷款本金时,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全部用于冲减贷款本金,其差额作为呆账,按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呆账准备,同时将应收利息冲减利息收入。 (1)按抵债资产计价价值入账时: 借:待处理抵债资产 贷:贷款户 (2)将抵债资产计价价值与贷款本金之间的差额转入呆账贷款科目时: 借:呆账贷款类科目 贷:贷款户 (3)经批准将其差额冲减呆账准备时: 借:呆账准备 贷:呆账贷款类科目 同时, 收:108已

15、核销呆账(表外科目)贷款户 (4)将应收利息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时: 11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红字) 贷:应收利息贷款户 同时, 收:108已核销呆账(表外科目)贷款应收利息 2、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等于贷款本金时,作为贷款本金收回处理,即将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全部用于冲减贷款本金;其应收利息冲减利息收入。 (1)按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入账时: 借:待处理抵债资产 贷:贷款户 (2)将应收利息冲减利息收入时: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红字) 贷:应收利息贷款户 同时, 收:108已核销呆账贷款应收利息 3、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高于贷款本金但低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其相当于贷款本金的数额作

16、为贷款本金收回处理,超过贷款本金的部分作为应收利息收回处理,不足应收利息部分冲减利息收入。 12 (1)按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入账时: 借:待处理抵债资产 贷:贷款户(本金) 贷:应收利息(超过本金的部分)贷款户 (2)将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低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的差额部分冲减利息收入时: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红字) 贷:应收利息贷款户 同时, 收:108已核销呆账贷款应收利息 4、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等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作为收回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处理。 借:待处理抵债资产 贷:贷款户 贷:应收利息贷款户 5、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高于贷款本金与表内外应收利息之和时,其等于贷款本金与

17、表内应收利息之和的部分,作为收回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处理;能够抵偿表外应收利息的部分,作为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结余部分暂作为市场拓展部的负债处理, 13 待抵债资产变现后再按借贷双方事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有关约定,作为市场拓展部的当期收入或退还借款人。 借:待处理抵债资产 贷:贷款户 贷:应收利息贷款户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 贷:其他应付款(结余部分) 同时, 付:107逾期贷款应收利息贷款户 第二十六条 市场拓展部取得不能当即变现的抵债资产按规定变现后,其变现净收入,应按规定冲减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冲减后的差额(以下简称净收入与计价价值的差额)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当变现净收入低于抵债

18、资产的计价价值但等于或高于贷款本金时,其净收入与计价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利息收入; (二)当变现净收入低于抵债资产计价价值及贷款本金,同时贷款本金还低于计价价值时,其净收入与贷款本金之间的差额应视同呆账,作冲减呆账准备金处理,贷款本金与计价价值的差额应作冲减当期利息收入处理; (三)当变现净收入高于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及贷款本金, 14 且贷款本金低于或等于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时,其净收入计价价值的差额,作增加当期利息收入处理; (四)当变现净收入低于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及贷款本金,同时计价价值还低于贷款本金时,其净收入计价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视同呆账,作冲减呆账准备金处理; (五)当变现净收入高于抵债资

19、产的计价价值及贷款本金,同时贷款本金还高于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时,其净收入与贷款本金的差额部分作增加当期利息收入处理,贷款本金与计价价值的差额部分作增加呆账准备金处理; (六)当变现净收入高于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但低于贷款本金,其净收入与计价价值的差额,作为增加当期呆账准备金处理。 第二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抵债金额不足冲减债权本息的部分,应继续向债务人、担保人追偿,追偿未果的,按规定进行核销和冲减。 第二十八条 抵债资产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计入营业外支出,抵债资产未处置前取得的租金等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从处置收入中抵减。 第二十九条 抵债资

20、产处置时,抵债资产处置损益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与抵债资产净值、变现税费以及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的差额,差额为正,计入营业外收入,差额为负,计 15 入营业外支出。 公式表示为: 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变现税费-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 涉及补价的,抵债资产处置损益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与抵债资产净值、变现税费、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实际支付的补价超出(或少于)预计应支付补价部分的差额,差额为正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差额为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 公式表示为: 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抵债资产账面余额

21、-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变现税费-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实际支付的补价-预计负债) 第三十条 市场拓展部应当在每季度末对抵债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抵债资产价值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增加当期损益。抵债资产处置时,应将已计提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一并结转损益。市场拓展部取得的抵债资产在变现前所发生的与之相关的收入或支出,分别计入营业外收支,其合理的正常支出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16 第三十一条 抵债金额超过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的部分,在未实际收回现金时,暂不确认为利息收入,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再将实际可冲抵的表外

22、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市场拓展部应当对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和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收取、保管、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截留抵债资产经营处置收入的; (二)擅自动用抵债资产的; (三)未经批准收取、处置抵债资产的; (四)恶意串通抵债人或中介机构,在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高估抵债资产价格,或在处理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低估价格,造成本行资产损失的; (五)玩忽职守,怠于行使职权而造成抵债资产毁损、灭失的; (六)擅自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资产的; (七)其他在抵债资产的收取、保管、处置过程中,违反本 17 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由本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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