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涉外商事案件评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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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院涉外商事案件评查报告 根据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明传()50号关于开展我省涉外商事海事案件评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院积极对涉外商事案件展开了评查,现将评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 评查案件的范围和基本情况 我院是于年4月成立的专门审理涉外商事案件的审判庭,而年的涉外商事案件因原分散于不同的审判庭审理,故统计有所疏漏,不甚全面。我院涉外商事案件完整的司法统计工作是从年4月才开始的,所以现能集中评查的案件范围主要是年4月至年所受理的涉外商事案件。另外,根据最高院的指定,我院在年以前受理案件的范围为争议标的金额为一亿元以下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故此次评查的案件范围是主要是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

2、件。从年4月至年底,我院所受理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共计363件,审结269件,其中判决194件,调解27件,撤诉37件,驳回起诉11件。具体情况是:年受理案件84件,结案43件;年受理案件113件,结案116件;年受理案件166件,结案110件。我们评查的范围主要是上述所受理和审结案件。为切实做好评查工作,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我院成立了专门的自查小组对所受理的上述案件从审理案件的程序和实体各方面进行了检查,对于已经审结的案件阅读了全部裁判文书,特别是对以判决和驳回起诉的形式审结的案件进行了仔细的检查。 经过自查,我们认为我院涉外商事案件审判质量总体来说还是比较高的,在法律文书的送达、管

3、辖权的确定、证据的审查、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等程序及实体各方面均能遵循法律的规定并有所创新。主要体现在:1、在程序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确保了案件审理的公开、公正、公平。如对于复杂的管辖权异议的案件,一改过去书面审理的方式,实行管辖权异议听证会制度,使得当事人有机会就受案法院是否有管辖权进行举证、质证和说理,管辖权异议听证会笔录附入卷宗。在庭审程序方面,制定了诉辩式庭审纲要,审理案件严格按照该庭审纲要的程序进行,使得庭审方式有序而规范。2、在遵循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改革措施,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如面对送达难的情况,我们采取了一次告知两次开庭的制度,加快案件送达速度;面对审判任务日益繁重的

4、情况,我们推行了庭前准备会议制度,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加快案件流转速度;面对庭审时间较长的情况,我们采取了庭前半小时交换证据的制度,缩短了庭审时间。3、诉讼文书的规范化。针对涉外案件的特点,我们制定了全面和规范化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上诉通知书等一系列诉讼文书。4、实行裁判文书改革,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在裁判文书的写作方面,我们根据最高院和省院要求对裁判文书的写作进行了改革,要求裁判文书中必须体现涉外商事裁判文书的特点,体现审理的公正与公开。故我们的裁判文书基本上均能反映案件识别的具体情况以及理由,对涉外仲裁条款的效力的认定以及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取得和

5、对经冲突规范指引准据法的情况作出说明,能充分论述所适用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外国法,客观反映当事人的诉辩情况和举证、质证和认证情况,详细阐明所认定的事实。5、建立裁判文书的公开制度。对于已经法律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均上我院对外网站予以公开。从上诉案件的情况来看,我们审判的质量也还是比较高的。年至年,我院审理的涉外商事案件上诉至省高院的共计59件,省高院共退回45件,其中维持33件,部分改判7件,全部改判5件,没有案件被发回重审。特别在程序方面,没有案件因违反程序而被发回重审;被改判的案件也基本上是因为两级法院对某些法律问题的看法不一致而造成的。 本次案件评查的目的主要是找出涉外商事案件审理中在

6、的问题,因此,我们在自查中重点是查找问题。通过自查,我们也发现我院在审理涉外商事案件中虽然没有违反原则的问题,但也存在不少毛病,我们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剖析和研究,找出问题的症结,并进一步提出了改进的措施,加以贯彻和实施 二、 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涉港澳商事案件的送达问题 在自查中,我们发现我院在涉外商事案件的送达中基本没有问题,但在涉港澳商事案件送达方面存在不少问题。迫切需要对涉港澳商事案件的送达进行规范。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有些案件对港澳当事人的邮寄送达缺乏邮件清单回执,只有查询单,签收联往往未返回法院。特别是某些邮寄送达不成功而采取公告送达的案件,

7、缺乏邮寄送达不成功的回执,导致缺乏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根据。(2)公告送达不统一,公告送达流于形式,公告仅在当事人住所张贴或本院公告屏上进行公告,没有在公开的报刊或者互联网上进行公告。(3)有些案件的公告送达方式和其他送达方式同时进行。 产生上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首先,涉港澳案件数量很多,不可能像涉外案件那样均通过上级法院转交香港法院送达。而涉外案件在我院所占比例相对来说比较少,且外国当事人多为原告,因此送达一般很简单。外国当事人作被告,且在我国境内无住所或代表机构的情况是很少见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均是通过上级法院采取按国际公约或者外交途径的方式进行送达。所以涉外案件的送达一般不存在什么

8、问题。但是,涉港澳案件数量很大,虽然内地与港澳签订有相互委托送达的协议,但是每件案均采用协议规定的方式进行送达是不可行的。故我们在审理涉港澳案件时均探索各种送达方式。其中最常用的就是邮寄送达的方式。而在区际邮寄送达方面我们还缺乏一定规范措施,再加上我院与邮政机构之间沟通不够,渠道不畅通,邮政机构常常不退回回执或者退回回执的速度很慢。其次,现有法律对于涉外、涉港澳案件的公告送达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进行并没有特别的规定,而涉港澳案件的数量很多,如都经过在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将给审判人员增加很大的工作量。而且,很多涉港澳案件争议标的额很小,采用刊登公告的方式,大大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故当事人多不

9、愿意采用刊登公告的方式。因此,审判人员基本上不愿意采用刊登公告的方式进行。法律对于在互联网上发布公告的方式也无相关规定,特别是在什么样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能确定是有效送达更无相关规定,这也让审判人员无所适从。再次,由于涉港澳案件公告送达期限与涉外案件一样,为了提高审判效率,审判人员往往将公告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同时进行,如果其他方式送达不成功就以公告送达的为准,忽视了公告送达应当是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的送达方式。 2、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公告期、答辩期和上诉期的问题 在检查中,我们发现我院在涉外商事案件中对港澳台当事人的公告期、答辩期和上诉期的适用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年以前的案件对港澳台当

10、事人的公告期、答辩期、上诉期适用与内地当事人相同的期限,而年以后的案件对港澳台当事人的公告期、答辩期、上诉期适用的是涉外案件的期限。产生该问题的原因主要是:这个问题一直没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也一直存在争议。过去我们都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8912号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对于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的上述期限适用与内地当事人相同的期限。而最高院于年后对有关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涉港澳台当事人在内地诉讼时的答辩期、上诉期和公告送达期间参照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两个复函均为内部复函,且对外公布时间很晚。而年4月之后,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明确涉港澳台当事

11、人的上述期间应参照民事诉讼法涉外编进行,因此,年之后,我们对于此类案件均按照涉外编进行。 3、庭审笔录存在的问题。 在检查案件以及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些案件存在庭审笔录字迹比较潦草,且条理不够清晰的情况,特别是年5月份后的案件庭审笔录,均为手写庭审笔录,由于书写方式不同,造成庭审笔录不够规范和统一。造成该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我院从年5月份搬迁至新的办公楼,但一直没有完善审判庭的设备,审判庭中缺少电脑和打印机,书记员只能用手写记录。而我们的书记员,特别是新招取的书记员均是经过电脑打字培训和考试,但并没有用手写记录的经验。如果书记员手写速度不够,就会影响笔录质量。特别在面对复杂的案件时,书记

12、员用手写无法进行大量修改和补正,故导致庭审笔录存在一定问题。 4、合议庭评议案件和合议庭评议笔录的问题。 我们发现,我院所审理的案件的合议庭在评议案件和合议庭评议笔录存在一些问题:(1)合议庭评议笔录普遍存在记录太简单的情况,没有充分反映合议庭合议的过程,特别是除承办法官的意见外,其他法官如果同意的话,也只有同意二字,没有具体的分析意见。多次合议的案件,往往只制作一个合议庭笔录。(2)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案件,依然由审判长最先发言,没有按照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的顺序进行。(3)大部分案件的合议庭的评议都不是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形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审判人员的工作繁重,特别是书记员

13、的工作很重,所以结案的速度不够快,不能尽快的进行评议,而在合议庭笔录制作上,特别是合议庭一致意见的笔录制作上不够重视;同时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贯彻执行得不够。 另外,在关于合议庭成员方面,有些案件在卷宗中没有反映更换合议庭成员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的书面材料。造成该问题的主要原因首先是没有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其次,从年之后我院搞了信息化建设,更换合议庭成员的请示和批准均通过网络完成,审判人员往往忽略了形成书面意见并予以备案的程序。 5、判决书的打印和案卷的装订问题 在检查中,我们发现我院在判决书的排版和打印格式不够统一。造成此问题的原因

14、主要是对判决书的外观程序重视不够。在以往的审判业务中,我们一直存在着案卷装订不够快,装订案卷不整齐的情况。造成此问题的原因是我院并没有专门的装订案卷的人员,案卷均是由跟案书记员来装订。而我院案多人少的问题非常突出,书记员无法及时完成案卷的装订工作,有时为了赶工作,有所疏忽和遗漏,导致装订不够规范。 6、审判效率的问题。 在平时工作的自评自查中,我们就发现存在涉外审判效率有待提高的问题。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涉外案件的程序比较复杂,送达困难,案件数量多而审判人员较少,近年来涉外案件的类型增多,案情复杂,较难审结,而审判人员面对复杂案件也存在一定的畏难情绪。 (二)实体方面存在的问题 1、 法律

15、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院在涉外商事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没有基本原则的违背,但也存在被改判的案件。出现改判案件的原因主要是一、二审法院某些法律观念和对法律的理解存在不同造成的,集中表现在对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对外担保、合同的解释等具有争议的法律问题理解不同。 2、判决书写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检查判决书中,我们发现部分判决书,特别是年以前案件的判决书存在对于冲突规范的指引、准据法的适用理由证据采信的理由论述和说理不够充分以及语言不够精确的问题。造成该问题的原因主要是过去对判决书的写作重视程度不够。 三、 改进措施和执行情况 上述问题,有些是我们通过此次自查找出来的问题,但更多的是我们在以往审判中就注

16、意到的问题。对于过去审判中就发现的问题,我们已经采取改进措施并已取得较好的效果。对于此次评查发现的问题,我们立即深入研究和总结,制定了改进措施,并要求审判人员贯彻执行。 (一)关于程序方面改进措施和执行情况 1、针对送达存在的问题,我们采取了以下改进措施:(1)强调公告送达方式不能与其他送达方式同时进行,只有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另外,要求公告送达必须附有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根据。(2)加强与邮递机构的联系与沟通,彻底解决邮寄送达的渠道不畅通的问题。(3)统一公告送达的形式,对于一些重大的案件应当在公开的报刊或者互联网上进行公告。关于公告送达中存在的问题,我们正在改进当中,

17、但是有一些问题我们也难以把握,如是否所有的案件都应当在报刊或者互联网上进行送达,应当什么样的报刊或者互联网上进行送达才是有效的公告送达。对于这些问题,希望上级法院能够尽快予以明确。 2、关于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公告期、答辩期和上诉期的问题,我们实际上在年4月之后就已经予以了改进,年4月之后,我们要求对所有涉港澳台商事案件中港澳台当事人的公告期、答辩期和上诉期均适用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有关规定。现在我院所有的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公告期、答辩期和上诉期均已适用涉外商事案件的期限。所以这个问题现已可以说完全解决。不过,关于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上述期限参照涉外案件程序审理,我们也存在一定疑义。涉港澳台案件数量

18、很大,且其具有与涉外案件具有不同特点,完全适用涉外案件程序进行审理不符合涉港澳台案件的特点,也不利于快速有效的解决区际纠纷。同时“珠三角”毗邻港澳,三地往来非常频繁,特别是随着CEPA协议的签订,三地的经贸往来更是频繁。“珠三角”地区的审理期限应有别于涉外案件的审理期限。 3、针对庭审笔录存在的问题,我们已向我院领导提出尽快完善庭审设备的要求,同时加强审判员对书记员庭审记录的指导和培训,对书记员庭审笔录提出规范化的要求。这个问题正在得到逐步的解决。 4、针对合议庭评议案件和合议庭评议笔录所存在的问题,我们要求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并对审判人员提出了下列具体要求:

19、(1)规范合议庭评议时间。除需要再次开庭的案件外,案件的评议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2)规范合议庭评议的程序。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时,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 合议庭成员进行评议的时候,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3)要求合议庭笔录详细记载合议庭评议的过程,特别

20、是要记载承办法官之外的其他合议庭成员的意见。(4)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形成书面材料附入卷宗。 5、关于判决书打印格式问题,我们加强了对书记员的培训,要求打印格式的规范化,并准备进一步完善涉外商事裁判文书外观制作。同时我院添置了很先进的印刷设备,裁判文书的装订及印刷将在短期内得以有效解决。关于案卷装订的问题,我们要求书记员在案件审结后尽快的装订案卷,对于已经审结的案件应当全部装订完毕。同时,我院在考核书记员的工作时也已将装订案卷作为考核书记员工作成绩的一项指标,充分发挥书记员的主观能动性。目前,我院涉外商事案件中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已经装订完毕并归档。 6、关于如何提高审判效率是我们面临的很大

21、问题,也是一直以来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首先,今年我院对涉外商事审判庭增加了高素质的审判人员,解决案多人少的问题。其次,我们继续采取我们原来已经采取的提高审判效率的措施,如实行一次告知两次开庭时间,进一步提高送达效率;采用庭前准备会议,案件繁简分流,深化调解;继续完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加速庭审速度。再次,我们还加强了审判长的职责,要求审判长对合议庭其他成员审理案件的速度予以督促,加快案件审结速度。最后,我们还要加强对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审理的探索和创新,在遵守法律程序前提下,进一步提高涉港澳台案件的审判效率。我们已经采取了以上有关措施,今年我们第一季度案件审结的案件已比往年有所提高。 (二)法律适用

22、方面存在的问题 1、对于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深刻分析了这几年上诉的案件,认真查找了被改判的案件的原因,形成的相应的书面报告,报送上级法院。同时,我们与上级法院加强了沟通与交流,以达到与上级法院在相关问题的理解上取得一致的目标。此外,我们也加强了对有关问题的深入调研,及时总结涉外审判的经验,提高涉外商事审判水平。 2、针对判决书写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涉外商事判决书的特殊要求,我们在总结以往涉外商事案件裁判文书的写作的经验的基础上对涉外商事判决书的制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主要体现在:1、裁判文书应当说明案件的由来、审判组织和审理经过,全面客观反映当事人的诉辩情况。2、裁判文书对于举证、质证和认

23、证情况应有所反映,特别对于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应当写明举证、质证和认证的情况,说明采信证据的理由,详细阐明所认定的事实。3、裁判文书应当反映案件识别的具体情况以及理由,应当对涉外仲裁条款的效力以及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取得做充分的论述,必须对经冲突规范指引准据法的情况予以说明,重点陈述法律适用情况,充分论述所适用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外国法。5、说理透彻,论证充分,把论点与查明的事实有机地结合起来,论证过程层层深入,最终自然而合理地导出案件的判决结果,体现裁判的公正和合理性。6、语言规范、准确。如涉外商事判决裁判文书涉及到外国人名、企业或其他组织、机关的名称以及国名、国籍的表达和国际金融、保险、贸易等方面术语时,应当应用中文表述,并用括弧注明外文等等。现在我院涉外商事裁判文书的写作已有很大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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