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章节学习重点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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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讲义 MP3 完整版QQ271674469 11 / 112011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章节学习重点01-03第一章法学基础知识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渊源和体系一、法的概念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要求:通过概念掌握特征和渊源) 概念剖析:1.特征:(1)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体现国家意志(最主要特征)(2)法通过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的形式调整社会关系。(特殊性)(3)法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2.渊源:制定或者认可制定法、习惯法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指法的效力来

2、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1.制定法(成文法)由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颁布的,通常以条文形式表现出来的规范性法律文件。2.判例法法院对于诉讼案件所作判决之成例,对于法院以后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在当代中国,判例不是法的渊源。3.习惯法习惯法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法律规范效力的习惯和惯例。4.学说和法理学说指法学家对法律问题的见解或观点,法理指法的基本精神。特定历史条件下出现。三、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由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一)法律部门的概念及划分标准1.法律部门的划分,由其客观实际情况决定。这种客观实际情况就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主要标准)和法律调整的

3、方法。2.法律体系是相对稳定的。(二)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由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和七个法律部门构成。三层次七部门1.三个层级的法律规范: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七个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国家的根本大法民商法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商法是民法中的一个特殊部分行政法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社会法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环境保护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诉讼与非诉讼程序

4、法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第二节经济法的概念、地位和基本制度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原则1.调整的对象:社会生产和再生产领域发生的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2.特征:(1)经济性。对象发生在直接物质生产领域,并具有经济目的性;直接赋以经济规则以法律效力。(2)社会本位性。经济法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优先和首要考量。(举例:消费者保护)(3)规制性。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把积极的鼓励、促进、保护与消极的限制、约束和禁止相结合的特性。(4)综合

5、性。经济法是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相综合的法,同时经济法调整是将各种法律调整手段有机结合的综合调整。3.原则:社会本位原则、平衡协调原则(主导性原则)、权责利效相统一原则(根本性原则)二、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也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一)主体:消费者、经营者和经济管理者(二)客体:主要是经济行为(比如财税调控行为、金融调控行为、对策行为)(三)内容:公私交织(对公责任不能随便抛弃),强调当事人之间的协调三、经济法的基本制度(了解)(一)经济法主体制度(二)市场规制法制度:生产经营规制法、市场竞争法(两反)、市场监管法(三)宏观调控法制度: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法;财政法;

6、税法;金融调控法;产业结构与布局规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经济稳定增长法;对外贸易法等第三节民法的法人、代理和诉讼时效制度一、法人制度(一)法人的概念和条件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拟制人社会组织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成为法人: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比如有限责任公司3万以上)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4.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法人的种类法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1.企业法人:一种营利性的社会经济组织。(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2.机关法人: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公权力,并因行使

7、职权的需要而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如:行政机关)3.事业单位法人: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资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如:学校)4.社会团体法人: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如:各种协会)(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能不能做,资格问题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自身性质的限制。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权利义务,法人不可能享有或负担。(如: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受抚养权、抚养义务) 注意

8、:法人能享有财产权、受遗赠权、名誉权(2)法律、法规的限制。法人的民事活动范围受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限制(如:限制经营、经营范围)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的能力,水平问题指法人以自己的独立意志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起点:设立,终点:终止。常见的是拿到营业执照开始(2)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机关或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解释:法定代表人从事活动即法人实施)二、代理制度(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是一人以他人(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

9、度。 概念剖析:1.适用于民事行为(如:订合同)代理人以作出或接受意思表示为职能2.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注意:1.代理不同于委托(教材370页):委托不要求意思表示(比如打扫卫生),代理牵涉三方。补充:委托是代理关系产生的原因之一,因委托产生的代理称“委托代理”,但是代理并不一定由委托产生,可以是“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2.代理不同于传递消息:传递消息不能独立的为意思表示3.代理不同于代表:代表人和被代表者属于同一民事主体(二)代理的种类(选择题)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所发生的代理。法定代理基

10、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如: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指定代理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发生的代理。(前两个不适用时)根据代理人代理权来源的不同本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复代理(再代理)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根据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方式直接代理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间接代理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由

11、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如隐名代理)以代理人系代为意思表示,或仅代受意思表示主动代理(积极代理)代为意思表示的代理被动代理(消极代理)仅代受意思表示的代理以代理权是否被限定一般代理(概括代理)代理权范围无特别限定的代理特别代理(限定代理)代理权范围有特别限定的代理(如限定小于2万元)在有数个代理人时单独代理各代理人单独行使代理权的共同代理数个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三)代理关系的终止1.终止的原因(选择题)委托代理一般原因(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5)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为法人时,因法人消灭而使代理关系消

12、灭。特别原因(1)委托人的自动介入;(2)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隐名代理P372页)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1)被代理人已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3)指定机关撤销对指定代理人的指定;(4)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2.终止的效力(1)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权归于消灭,代理人不得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活动,否则即为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并非当然无效)(2)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人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应向被代理人或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清算人、新代理人等,就其代理事务及有关财产事宜作出报告和移交。(3)委托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交回代理证书

13、及其他证明代理权的凭证。三、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与特征(记忆)1.诉讼时效的概念: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定期间,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的法律后果。丧失胜诉权(即: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已过,人民法院确认属实应驳回)2.特征:(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2)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然可以受领且受法律保护。不丧失实体权利、不丧失起诉权(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二)诉讼时效的种类(记忆)我国民法规定了两种诉讼时效,包括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起2年特别诉讼时效民法通则规定(

14、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1年海商法规定(1)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2)海上拖航合同(3)共同海损分摊海商法的规定船舶发生油污损害3年合同法的规定(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2)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4年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 备注:普通时效和特殊时效与最长时效的并用:孰早原则(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理解)原因发生时间效果中止客观因素:不可抗力、其他障碍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暂停中断主观因素:(1)权利人提起诉讼;(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诉

15、讼时效进行中重新计算(最长20年)延长人民法院决定延长第四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制度一、行政许可制度(一)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前提)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前提),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要式)等形式,依法赋予(体现授益性)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通过定义掌握特征)(二)行政许可的设定1.设定的情形(选择题)可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安全活动、宏观调控、生态保护资源利用资格赋予技术审定企业、组织设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相对人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中介机构自律

16、管理的;行政机关事后监督能够解决的。 2.行政许可的设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类行政许可(如:注会法)行政法规1.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2.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发布决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如:北京奥运期间管制)地方性法规1.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已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如:幅度税率)2.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规章1.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17、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的规定2.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注意:1.不得增设: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的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2.地方性法规、规章“四不得”:(1)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2)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3)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4)不

18、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3.其余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1.申请与受理:书面2.审查与决定。(1)书面审查: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能够当场决定的当场决定(形式审查看材料);(2)实地核查:需要核实材料实质内容:2人以上核查(实质内容审查);(3)行政许可证件(记忆):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3.期限:20+10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以外,行政机关应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

19、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4.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5.变更与延续二、行政处罚制度(一)行政处罚的概念(了解)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1.行政处罚的种类(1)人身罚:行政拘

20、留、劳动教养、驱逐出境;(2)财产罚:罚款、没收;(3)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4)申诫罚:警告、。通报批评2.行政处罚的设定(记忆)创设权规定权法律各种上位法有设定的,下位法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行政法规各种限制人身自由地方性法规各种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规章警告、一定数量罚款 注意:1.除上述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对行政处罚加以创设。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创设拥有专属权。(三)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1.行政机关。注意: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

21、 受委托组织(行政机关委托)(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四)行政处罚的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追诉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六)行政处罚决定程序简易程序当场作出一般程序听证程序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先行告知当事人具有听证的权利。三、行政复议制度(一)行政复议的概念(了解)行政复议,是指公民

2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二)行政复议的范围1.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复议(排除法记忆)2.抽象行政行为“一并”审查(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3.行政复议的排除不受理(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3)不服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三)行政复议的机关:本身;上级;本级政府(四)行政复议参加人1.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23、组织。2.被申请人:行政主体。3.第三人: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行政复议程序1.申请与受理。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知道相应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提出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依法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做出处理。2.审理与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决定。3.执行。第五节经济犯罪一、犯罪构成1.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了解)(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2)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3)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4)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

24、主体对其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二、刑罚和刑罚的种类主刑附加刑(1)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2)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3)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0年。(4)无期徒刑。(5)死刑,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注意: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处罚;罚金、没收财产是刑罚三、经济犯罪1.基本特点:高危害性;复杂性;智能性;隐形性;动态性。第六节法律责任(要求区分三种责任)一、民事责任(一)特征:强制性;财产性(以财产责任为主);补偿性(以补足所

25、受的损失为限)(二)民事责任的种类1.根据民事责任是否由合同关系引起,可以分为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缔约过失、侵权、不当得利)。2.根据承担责任者是否仅为一方当事人,民事责任分为双方责任和单方责任。3.根据承担责任者是一人还是多人,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共同责任(按份或连带)和单独责任。4.根据责任的内容是否为财产,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5.根据承担责任是否有财产限制,民事责任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三)违约责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等。(四)侵权责任1.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记忆,能与违约责任区分):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1)停止侵害(2)排除

26、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二、行政责任(一)行政责任的概念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是行政违法(包括部分行政不当)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二)行政责任的种类1.根据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行政主体的责任和国家公务员的责任。2.根据行政责任所涉及的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内部行政责任和外部行政责任。3.根据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补救性行政责任、惩罚性行政责任。4.根据行政责任的具体内容不同,可以分为精神罚(警告)、财产罚(罚款、行政赔偿)、身份罚(撤职、开除)。三、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了9种具体的刑种,其中包括5种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4种附加刑,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讲义 MP3 完整版QQ271674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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