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先经济贸易地区合营企业创建及经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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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罗先经济贸易地区合营企业创建及经营规定【主体99(2010)年7月12日内阁决议确定为第58号】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为罗先经济贸易地区合营企业创建及经营工作制定相应制度及维护良好秩序,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罗先经济贸易地区(以下称“地区”)内共和国机关、企业、团体、贸易会社(以下称共和国投资方)可以与国外法人、个人、海外朝鲜同胞(以下称国外投资方)创建和经营合营企业。第三条 “合营企业”是指共和国投资方与国外投资方共同投资创建,共同经营,依据投资份额分配利润的企业。合营企业投资当事人具有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可以独立开展企业活动,负责企业所有财务范围内的责任。第四条 合营企业财产不进行国有化,

2、合营企业和合营当事人合法权利和利益在地区得到法律保护。合营企业劳动力和财产除特殊情况外不能动员到别的部门服务,为别的部门服务情况下要给予相应补偿。合营企业和合营当事人要尊重地区法律和规定并认真遵守。第五条 合营企业文件要用朝鲜语制定。用外文制定的情况下要提供朝鲜文翻译稿。第六条 合营企业相关工作受地区领导机关(以下称企业创设认证机关或企业登记机关)统一管理。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共和国投资方、国外投资方合营的企业。第二章 合营企业创建第八条 合营范围可涉及科学技术部门和电子、自动化、机械制造、冶金、采掘、动力、建材、制药、化学、建设、运输、金融、观光服务业等诸多产业。第九条 奖励引进现代技术、国

3、际市场中较高竞争力的产品、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等引资合营企业。第十条 受到奖励的合营企业根据地区相关法律和规定,可以享受减免、土地使用等方面的便利条件。第十一条 禁止创建国家特别制定产业及不利于国家安全和社会共同利益的合营企业。第十二条 限制超过环境保护标准的招商、设备及生产工艺落后的招商、不经加工直接出口国家资源的招商以及经济效益低的招商。第十三条 欲创建合营企业的共和国投资方和国外投资方要共同制定合营协议文件、章程、经济技术预算文件。第十四条 合营协议文件包含以下内容:1、企业名称、所在地2、协议当事人名称、所在地3、企业创建目的及业务、经营期限4、总投资额、注册资金、出资份额及出资额、出资

4、份额出让、出资明细、出资期限5、协议当事人权利和义务6、理事会组织和运营7、经营管理机构和职工人数(其中外国人人数)、劳动力管理8、产品处理、设备、原料、器材购置、技术引进9、指定开户银行10、财务决算及利润分配、基金的组成及利用。11、职业同盟组织12、违反协议担负的责任、免责条件、纠纷处理13、协议内容的修订、补充、取消、保险、不可抗力事宜免责办法14、协议效力15、解散与清算16、以外必要的内容第十五条 企业章程要包含以下内容:1、企业名称、所在地2、合营当事人名称、所在地3、企业组织目的、产业类别、生产规模、经营期限4、总投资额、投资阶段及期限、注册资金、出资份额、出资明细、出资期限、

5、出资份额转让5、理事会构成及任务、理事会运营方式、通知办法、企业最高决策机关代表6、经营管理机构及管理成员及其任务7、关于财务管理、劳动力管理方面的重要内容8、财务决算及利润分配、基金组成及利用9、职业同盟组织的活动条件10、章程的修订及补充11、解散和清算12、以外必要的内容第十六条 经济技术预算文件包含投资关系、建设关联资料、生产及产品处理相关资料、劳动力、原料、器材、资金、动力、用水需求量及保障措施、分阶段收益性预算材料、技术分析材料、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及卫生相关联的资料及必要的资料。第十七条 由地区领导机关或企业登记机关审议认证合营企业创建。第十八条 共和国投资方与国外投资方签订合营协

6、议,经相关机构同意后,向企业登记机关递交合营企业创建申请文件。第十九条 合营企业创建申请文件要写清以下内容:1、企业名称、所在地2、合营当事人名称、所在地3、创建目的及益处4、总投资额、注册资金、出资份额及出资额、出资阶段及期限5、协议日期、企业经营期限、预期开业时间6、产业种类、经营范围7、指定开户银行8、预期年利润及分配方式9、生产能力及产品出口汇率10、基地面积及位置11、经营管理机构及职工数(其中外国人人数)12、以外必要的内容组建合营企业申请文件要包含合营协议文件、公司章程、经济技术预算文件、合营当事人开户银行确认信用资料等内容。第二十条 企业登记机关自受理合营企业创建申请之日起15

7、日内,向申请者下达审议认证或否定决定通知文件。认证通知文件要写明企业名称和所在地、合营当事人名称、总投资额、注册资金、合营当事人出资份额及出资额、出资期限、企业经营期限、预期开业时间、产业种类及经营范围、开户银行、管理机构及职工人数(其中外国人人数),以及必要的内容。否定认证通知文件要写清不批准的依据、需要整改的内容。得到企业登记机关通知的那一天确认为合营企业创建日。第二十一条 合营当事人得到合营企业创建认可情况下,依据地区相关规定,按企业创建认可通知文件指定的名称制作登记企业公章,在指定银行进行开户。第二十二条 合营企业自得到创建认可之日起15天内向企业登记机关递交合营企业登记申请,登记成功

8、后,得到企业登记证。自登记之日起合营企业成为共和国法人。第二十三条 合营企业自登记之日起15日内在相关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得到税务登记证。第二十四条 合营企业自登记之日起15日内在相关海关进行关税登记,得到通关登记证。第二十五条 合营企业可以在地区外共和国领域及其他国家设立代理店、办事处等。这种情况下要向企业登记机关提起申请,得到认可。申请文件要写清设立的根据、活动内容、机构、设立地点等,并附上合营企业登记文件复印件。第三章 出资第二十六条 合营当事人要根据合营协议进行出资。第二十七条 出资可以是货币、建筑财产、财产权、技术专利等。财产权包括工业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不动产使用权等。第二十八条

9、 国外投资方出资的物资应属于投资者私有财产,是合营企业生产必须产品,并且是共和国领域没有的或者即使生产也无法满足质量和数量的物资。第二十九条 工业所有权、技术专利(以下称“技术”)、著作所有权的出资要满足以下一种以上条件。1、生产新产品或出口产品。2、可以提高产品质量或效益。3、最大限度地节约劳动力、原料、器材、燃料、动力或充分利用共和国资源。4、能保障劳动安全,保护环境。第三十条 用物资财产出资情况下要写清物资财产名称、规格、单位、数量、用途、价格、总额、厂家及公司名、输入国及必要的内容。要出示明细文件、计算书、出入境检验检疫文件。第三十一条 出资不动产情况下要写清相关不动产面积、用途、价格

10、、不动产有效期、图纸、技术材料、评估价计算资料。要出示相关所有权、使用权等证书。第三十二条 用技术、著作出资情况下,写清技术著作所有权名称、所有人名称、使用价值、有效期(技术专利有效期除外)等。要出示说明书、技术文献、图纸、制作指导书等技术资料、评估价的计算根据等。技术、著作所有权出资比例不能超过总出资额的20%。第三十三条 以下情况下认可出资。1、货币财产情况下相关金额的货币已经存在指定企业开户银行。2、已经办理了企业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手续,并完成相关登记机关的登记。3、已经办理了货物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手续,并放置在合营企业区域内。4、财产权情况下,完成了相关所有权证书向企业转移的

11、手续。第三十四条 出资的货物财产和财产券、技术价格等比照国际市场价格合营当事人协议决定。出资的财产价格用朝鲜货币计算。外汇出资情况下,比照当时地区外汇管理机构发布的交易汇率换算成朝鲜货币计算。第三十五条 出资财产时换算成货币价格后的总出资额少于合营协议或章程中规定的出资额时,要补足不足部分。第三十六条 合营当事人要在企业创建认可通知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出资行为。第三十七条 合营当事人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出资,需要延长情况下,在规定出资期限结束前1个月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出资期限延期申请文件,得到认可。允许多次延长出资期限,但不能超过12个月。第三十八条 当合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

12、时间出资情况下,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取消企业创业认证。企业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相关海关要对此下发通知。第三十九条 不能按规定时间出资一方,要赔偿因不能按期出资给对方产生的一切损失。第四十条 合营企业在完成阶段性出资后,经理事会评估,得到会计监证机构的出资确认文件。企业登记机关根据此文件向出资者颁发出资证书。出资证书包括出资者姓名、出资份额、出资金额、企业名称和经营期限、企业登记日期和登记证号。第四十一条 合营当事人可以将出资份额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转让(出卖、赠与)或继承。转让出资份额情况下,要得到对方合营当事人同意,提请理事会讨论决定后,得到企业登记机关认可。出卖出资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对方合营当事

13、人有优先购买权。第四十二条 总投资额是合营企业创建运营过程中必要的资金总额;注册资金是合营当事人需要投资的总金额。总投资额中注册资金的比例如下:1、总投资额100万美金时,两者占比70%以上;2、总投资额100万美金200万美金时,两者占比65%以上;3、总投资额200万美金650万美金时,两者占比45%以上;4、总投资额650万美金2000万美金时,两者占比35%以上;5、总投资额2000万美金以上,两者占比30%以上。总投资额与注册资金的差额可以用( )充当。第四十三条 注册资金可以增加,但不可以减少。欲增加注册资金时,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后,须得到企业登记机关的认可。增加注册资金情况下,要向

14、企业登记机关登记企业登记资本变更内容。第四章 管理机构第四十四条 合营企业要组建理事会。理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要任命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副理事长和理事人数,由合营当事人在章程中确认。第四十五条 合营企业理事会产生理事长和副理事长,任期为3年。在必要情况下经合营当事人协商可以改变任期。理事长代表合营企业最高决议机关。副理事长帮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理事长缺席时可以代理理事长职务。第四十六条 理事长召开定期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1次以上,有必要时随时召开临时会议。根据理事会13以上理事成员要求召开临时理事会。第四十七条 召开定期理事会时要提前30天、召开临时理事会时提前15天向理

15、事书面通知会议日期、地点、讨论的问题等。第四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参加。理事会讨论或决定修订公司章程、企业发展对策、经营活动计划、决算和分配方式、企业责任人和副主任任、会计检验员、会计责任人任命或解任、增加注册资金、转让出资额、产业变更、延长经营期限、解散、组建清算委员会等重要问题。第四十九条 修订章程、转让出资额、产业及登记资本的变更、延长经营期限、企业解散等决定需得到参加会议的所有理事的同意。其他问题需得到12以上人员同意。第五十条 理事只享有1人1票决议权。理事会决议可以通过举手表决、秘密投票或书面转达。任何人不能干涉理事会决定。第五十一条 可以通过代理人行使决议权。欲行使代理权

16、,先行通知理事长告知代理范围,代理人需携带委任状。第五十二条 参加理事会的理事签字的理事会会议记录,要保存到企业解散满一年。第五十三条 合营企业要组建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包括企业正副负责人、会计成员以及必要的成员组成。规模较大的合营企业可以组建由企业正副负责人、责任会计等组成的协议机构。合营企业正副负责人及责任会计可以分别由合营当事人担任。第五十四条 理事会确定合营企业负责人工作范围。合营企业负责人根据章程和理事会决定对企业进行经营和管理,并负责经营活动的结果。合营企业负责人也可以是理事会成员以外人员。第五十五条 合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其他机关或企业其他职务。第五十六条 合营企业经

17、营管理人员由于自身失误对企业造成损失时要包赔产生的损失。第五十七条 经营规模小的合营企业要有会计监察员,经营规模大的合营企业应该有由会计监察员组成的会计监察委员会。由董事会确定会计监察员人数。第五十八条 会计监察员任期为2年。会计监察员可以连任,但不得兼任其他企业其他职务。会计监察员要对理事会负责自己的行为。第五十九条 会计监察委员会或者会计监察员有权利经常检查合营企业经营活动,并对理事会提出的会计文件进行审查后形成报告文件向理事会递交。第五章 营业许可第六十条 合营企业得到营业许可方能进行经营活动。第六十一条 由企业登记机关颁发营业许可。第六十二条 要在企业登记机关通知文件中确定的预期开业日

18、内得到营业许可。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日期内得到营业许可情况下,要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延期开业申请文件,并得到认可。第六十三条 在满足以下条件后可以得到营业许可。1、有新建或扩建的情况下得到竣工合格证;2、完成合营协议文件确定的投资;3、实体生产企业要通过试运行得到产品样本;4、服务行业要有相关设备设施,完成物资采购等营业准备;5、此外,已完成营业活动必要的准备工作。第六十四条 完成营业准备的合营企业要向竣工监察机关、生产工程及设施安全确认机关等相关机关提出确认或信托文件。第六十五条 接到确认及关联信托文件的相关机关要在指定日期内对监察对象进行检查后,颁发确认文件或提出整改意见。第六十六条 合营企

19、业要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营业许可申请文件。营业许可申请文件包含企业名称、所在地、预定开业日期、总投资额、注册资金、出资实绩、产业类别等内容。一并上交企业登记证复印件、相关机关投资确认文件、竣工监察文件、生产工程及设施安全性确认文件、环境影响评估文件、产品样本等。第六十七条 企业登记机关自受理营业许可申请文件15日内,颁发营业许可证或否认通知。合营企业得到营业许可证后,要向相关税务机关和海关通知结果。营业许可证颁发日期即为合营企业创建日。第六十八条 合营企业经营范围不能超出许可范围。需要扩大经营范围时要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业务变更申请”文件,得到认可。业务变更申请文件要写清企业名称、所在地、业务变

20、更内容和变更依据,并一并提交经济技术预算文件、理事会决议文件等。 第六十九条 企业登记机关自受理业务变更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审议,向申请者和关联机关下达认可或否认通知。第七十条 合营企业自收到业务变更认可通知文件5日内重新办理合营许可证。第五章 经营活动第七十一条 合营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必要的物资和技术、著作所有权可以从地区或地区外共和国领域或国外购进,或者把著作所有权、生产的产品卖给共和国领域或其他国家。第七十二条 合营企业要想在地区或地区外共和国相关机关、企业得到生产或经营活动必要的劳动力、物资、技术、设备、电力、用水保障或出售生产的产品时要签订“需供应协议”,并根据地区相关规定购置

21、或出售。“需供应协议”要写清协议当事人姓名、所在地、协议日期、协议期限、协议对象及数量、质量、技术要求、价格及贷款支付方式、授受方式、协议履行担保、违反协议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第七十三条 机关、企业要优先保障与合营企业签订的劳动力、物资、电力、用水等。第七十四条 合营企业可以直接或委托地区相关机关购买或出售生产经营活动必要的物资、技术、著作所有权等。第七十五条 合营企业要从国外引进生产经营活动必要的物资或向国外出售生产的产品时须向相关机关提交物资出入境申请文件,并得到认可。第七十六条 从国外引进技术、著作所有权或向国外出售时,要向地区相关机关提出技术、著作所有权出入境许可申请文件,并得到

22、许可。技术、著作所有权出入境许可申请文件要写清技术、著作所有权名称、内容、价格、出入境依据等内容。第七十七条 相关机关自受理申请文件5日内下达认可或否决通知单。第七十八条 合营企业产品出口或进口必要物资时,可委托地区或地区外共和国相关机关办理。第七十九条 合营企业经营需要的物资可以在地区或地区外共和国商业机关直接购买。第八十条 合营企业生产需要的物资、生产的产品、进口产品、技术、著作所有权的出口价格可比照国内当时国际市场采购价格(包含技术服务费)。第八十一条 合营企业的出入境物资依据地区关税和相关法律法规采用特惠关税。第八十二条 合营企业作为出资份额引进的物资财产,要得到地区出入境检查机关(技

23、术、著作所有权为相关机关)的检查或确认。合营企业要提供与物资财产或技术、著作所有权相关的必要检查、确认的条件。第八十三条 地区出入境检查机关和相关机关根据检查或确认文件,对物资财产或技术、著作所有权进行检查、确认后要颁发相关文件。第八十四条 合营企业可以向地区或者地区外共和国机关、企业委托加工签订协议后的原料、器材、半成品。第八十五条 合营企业按照地区相关规定使用必要的劳动力。第八十六条 合营企业确认的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技术员、技术工人可以使用国外劳动力。这种情况下须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国外劳动力采用申请,得到认可。国外劳动力采用申请内容包括:需要采用的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技术员、技术工人的姓名、

24、性别、国籍、民族、经历、采用依据、采用期限、所在地、技术引进内容和期限、工资报酬及生活条件保障等。第八十七条 合营企业应向职工提供不低于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必需品、营养食品等物资。第八十八条 合营企业可以直接进行必要的建设,或委托地区或地区外共和国建设企业代替建设。必要情况下取得地区建设监督机关的认可,可以委托国外建设企业建设。第八十九条 合营企业可以建立职业同盟组织。职业同盟组织进行以下工作。1、 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和经营活动。2、 向职工普及科学知识,开展体育文体活动。3、 保护职工权利和义务,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合同。4、 参加与职工权利义

25、务相关联的问题讨论,提出建议和制定建议案。第九十条 合营企业与职业同盟组织协商和处理与职工权利和利益相关的问题。第九十一条 合营企业要保障职业同盟组织的活动条件和资金。职业同盟组织的活动资金规模为职工500名以内每月全体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501名1000名以内全体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5%;1001名以上定为全体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第九十二条 合营企业会计要根据地区国外投资企业会计相关规定进行工作。第九十三条 合营企业应具有综合会计账簿、分析会计账簿、财政状态表等会计文件。第九十四条 合营企业经营计算要用朝鲜货币。合营当事人通过商议,也可以用外汇进行经营计算。这一情况下外汇要换算成朝鲜货币

26、记录会计文件。外币对朝鲜货币的换算,依据当时地区外汇管理机关发布的外汇交易汇率进行。第九十五条 合营企业会计文件根据地区相关规定保管。第九十六条 合营企业取得固定财产之日起1个月内要在地区税务机关(以下称固定财产登记机关)登记。第九十七条 合营企业可以把登记的固定资产进行出让、抵押。这时要通过理事会讨论决定后5日内向地区固定资产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得到认可。申请文件包括固定资产处理内容及依据、固定资产名称、处理价等内容。第九十八条 合营企业要单独设立固定资产 ,用于固定资产更新或修复。固定资产 ,也可用于流动资金,这种情况下要在下个季度之前补足。第九十九条 合营企业每年要进行1次以上固定资产

27、审核,并向固定资产登记机关上报固定资产审核报告。每月或每个季度审核合营企业流动资产后,发现有漏洞时采取措施解决。第一百条 合营企业外汇管理和利用依据地区外汇管理规定实施。第一百零一条 合营企业要在地区对外结算银行开户。第一百零二条 合营企业经营活动必要的资金可以通过外汇管理向共和国领域或国外银行得到贷款支持。从国外银行得到贷款支持情况下要通知地区外汇管理机关。第一百零三条 合营企业可以在国外开设银行账户。这时应向地区外汇管理机关提交写清开户国外银行名称及开设理由的申请文件,得到企业登记机关认可。第一百零四条 合营企业要在国外银行存入外汇时要取得地区外汇管理机关认可。第一百零五条 合营企业在地区

28、内与共和国机关、企业、个人不能进行外汇交易。第一百零六条 作为合营企业出资份额出资的朝鲜货币或合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售给共和国机关、企业所得的朝鲜货币可以用于购买原料及器材,或者用于劳动力、对外办事费等地方。第一百零七条 合营企业参加保险要参加地区保险机构的保险。第七章 决算及分配第一百零八条 合营企业要进行与经营活动关联的财政预算。合营企业决算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创建企业当年决算年度为企业创建日至当年12月31日止,企业解散当年的决算年度为当年1月1日至解散当日。第一百零九条 合营企业年度决算要从总收入中减掉所有总支出来确定利润。第一百一十条 合营企业从每年利润中提出5%的资

29、金成立预备基金,直到资金数额达到注册资金的25%为止。第一百一十一条 合营企业在决算利润的10%范围内设立扩大再生产及技术发展基金、奖励基金、文化后生基金、培训基金等必要的基金,并按计划使用。第一百一十二条 合营企业根据国外投资企业及外国人税金相关规定缴纳相关税金。第一百一十三条 合营企业前一年损失可以用预备基金补足。前一年损失不够用预备基金补足的情况下第二年决算利润中缴纳所得税后剩下利润可以补足,但不能超过连续4年。第一百一十四条 合营企业季度及年度决算文件要接受会计监察员的检查。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营企业年度决算文件要得到理事会批准。第一百一十六条 利润分配采取决算利润中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

30、必要的基金后根据出资份额分配利润。第一百一十七条 合营企业分季决算文件要在本季度后15天内;年度决算文件要在决算年度后第二年2月末内上交上官部门。年度决算文件一并上交会计监察机关的检查报告文件。第一百一十八条 合营当事人可以把合营企业所得利润再投资给合营企业。第一百一十九条 国外合营当事人可以把企业所得利润以及其他所得、清算企业所得资金免税向共和国以外领域邮寄或带出。需要向共和国以外领域邮寄外汇时需向银行提出邮寄申请文件。第八章 经营期限及解散第一百二十条 合营企业经营期限依据企业创建认可通知文件确定的日期,经营期限自得到经营许可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二十一条 合营企业经营期限可以根据合营当事人协

31、议后延长。这种情况下企业经营结束前6个月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后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经营期限延期申请文件,得到认可。经营企业延长经营期限申请文件包含企业名称、所在地、延期时间及根据,一并上交理事会决议文件、经济技术预算文件等。第一百二十二条 企业登记机关自受理合营企业经营期限延长申请后15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认可或否认通知文件。第一百二十三条 合营企业自收到经营期限延长认可通知文件后15日内向相关机关提交经营期限变更登记申请文件。经营期限变更登记申请文件包含企业名称、所在地、延长期限等内容,一并上交经营期限延长认可通知文件复印本。第一百二十四条 企业登记机关及相关机关依据合营企业经营期限变更登记申请文件

32、进行相关变更登记后重新颁发企业登记证、营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第一百二十五条 合营企业在以下情况下需要解散。1、 完成企业经营期限;2、 合营当事人没能履行协议义务或丧失了支付能力,企业经营无法继续;3、 由于不可预见情况,无法进行企业经营;4、 理事会决定解散企业;5、 法院宣告企业破产;6、 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第一百二十六条 合营企业应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解散申请。企业解散申请文件包含企业名称、解散理由,一并上交能够说明企业解散的文件。第一百二十七条 合营当事人由于没有履行协议义务企业解散的情况下损失由责任当事人赔偿。第一百二十八条 企业登记机关自受理企业解散申请文件后10日内进行审议后向当

33、事人下达认可或否认通知书。第一百二十九条 合营企业自接到认可解散通知书后15日内经理事会讨论后组织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成员包括合营企业负责人、债券人代表、合营当事人、会计监察机关代表及以外必要的成员。第一百三十条 合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组织清算委员会时,债权人代表可以向地区法院主张组建清算委员会。第一百三十一条 地区法院在收到债权人主张组建清算委员会的要求和宣告企业破产的情况下任命清算员组织清算委员会。第一百三十二条 清算委员会有以下任务和权限。1、 召开债权人会议,选出代表;2、 接管企业资产和公章;3、 确认债券债务关系,指定财务状况表和财产目录;4、 再一次评估企业资产,制定清算方案;5、 向开户银行、税务机关、海关、企业登记机关通知企业已经解散。6、 接收没结算的相关业务;7、 上缴税金,清算债券债务,处理剩余资产;8、 处理意外与清算相关的问题。第一百三十三条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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