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通用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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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通用目录清单序号权力类型权力依据主项名称办理项名称实施主体1行政许可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权限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技术改造项目及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省级2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3条省级33、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省级4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2号)省级55、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省2017年本)的通知( 府发201714号)省级66、关于印发的通知( 发改投资

2、20041173号)省级7行政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6、25条供电营业许可省级8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第666号令修订)第3、9条省级9行政许可1.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第5、11、13条权限内监控化学品经营、使用、处理批准省级102.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第31条省级11省级12行政许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653号令修订)第19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省级13省级14行政许可1.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4号)第7、8条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省级152.国务院关于第六

3、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101项省级16行政许可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653号令修订)第5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省级17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653号令修订)第13条省级18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5项省级19行政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15条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省级202. 省节约能源条例第16条省级213.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

4、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省级22行政许可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省级23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第18项省级243.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64号)附件6承接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0项省级25行政许可1.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省级26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

5、第4项省级27行政许可1、食盐专营办法第11条食盐批发许可省级282、 省食盐管理条例第11条省级29行政许可1、食盐专营办法第5条第2款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省级30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8项省级31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63条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行为的处罚省级32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第38条省级33行政处罚1.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第21条对违反规定生产监控化学品行为的处罚省级342.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第56条省级35行政处罚1.监控化学品管理

6、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第22条对违反规定使用监控化学品行为的处罚省级362.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第57条省级37行政处罚1.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第23条对违反规定经营监控化学品行为的处罚省级382.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第58条省级39行政处罚1.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第24条对故意漏报、误报、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或者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履行检查监督职责行为的处罚省级402.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第61条省级41行政处罚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7、实施细则(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第55条对未经生产特别许可新建、扩建或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设施的处罚省级42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68条第2款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省级43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71条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省级44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77条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省级45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82条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8、或者报告内容不实,逾期不改正的处罚省级46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54、83条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省级47省级48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84条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又拒不改正的处罚省级49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72条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处罚省级50行政处罚 省节约能源条例第57条对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处罚省级51行政处罚1

9、、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653号令修订)第44条第3款对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省级52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6号)第22条省级53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第32条省级54行政处罚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653号令修订)第45条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超出许可核定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因存在严重问题被取消安全生产许可;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

10、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省级55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6号)第23条省级56行政处罚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653号令修订)第45条对民爆物品销售企业超出销售许可的品种进行销售;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因管理不善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或被盗;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销售民用爆

11、炸物品;超量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处储存;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发生重特大事故不宜恢复销售活动;转让、买卖、出租、出借销售许可证的处罚省级57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第33条省级58行政处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653号令修订)第49条对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

12、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省级59行政处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20条对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处罚省级60行政处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21条对企业不具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规定安全条件的处罚省级61行政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18条对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处罚省级62处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

13、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2号)第56条省级63行政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19条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省级64处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2号)第57条省级65行政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20条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处罚省级66处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2号)第58条省级67行政处罚 省食盐管理条例第24第1款、32条对动用、借用、挪用或报损国家储备

14、盐的行为的处罚省级68行政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工原2010第129号公告)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省级69确认省级70行政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中的产业政策核查省级71确认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省级72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经信产业20124号)省级73行政确认 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省级74 省企业新产品暂行管理办法( 府198877号)省级75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

15、厅关于印发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共 省委国防工业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委厅字20103号)省级76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保留取消下放管理权限转变管理方式的通知( 府办发201188号)省级77行政确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34号令)、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贵阳海关关于印发 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经信技质20174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省级78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 府办发20142

16、号)省级79行政确认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 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经信中小201119号) 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省级80行政确认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关于印发 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经信技质201452号)。 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省级81行政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省级82确认2.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 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级83( 经信产业201520号)省级84行政关于做好 省小型微型企

17、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 经信中小20175号) 省小型微型省级85确认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省级86行政奖励盐业管理条例第5条对在盐业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奖励省级87行政奖励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6条第2款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奖励省级88其他类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初审省级89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省级90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8号)省级91其他类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

18、号)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初审省级92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省级93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8号)省级94其他类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工信安函2012137号)民爆物品科研项目立项备案省级95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保留取消下放管理权限转变管理方式的通知( 府办发201188号)省级96其他类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除重大和限制类项目外的技术改造项目及工业、信息化固定

19、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省级97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省级98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2号)省级99省级100其他类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不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备案省级101其他类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推荐省级102其他类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省级103其他类

20、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6号)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初审省级1043、关于贯彻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委爆字200678号)省级105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保留取消下放管理权限转变管理方式的通知( 府办发201188号)省级106其他类中共 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强省战略的决定( 党发201012号) 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管理省级107中共 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党发201320号)省级108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

21、发 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130号)省级110其他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工业、信息化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减免税审核省级111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的决定(国发200540号)省级112其他类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省级113其他类 省食盐管理条例第32条责令补足国家储备盐省级117其他类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从事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指定省级121行政许可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

22、20号)权限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技术改造项目及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市级125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发布)(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市级129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2016发布)(国发201672号)市级13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2号)市级137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省2017年本)的通知( 府发201714号)市级141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府发20187号)市级145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

23、年7月2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市级149 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11月30日修订)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权限,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项目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执行节能审查意见。市级153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

24、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市级157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处罚市级161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市级165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

25、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处罚市级169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市级173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市级177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市级181行政处罚中华人

26、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市级185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市级189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市级193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

27、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处罚市级197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市级201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市级205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市级209行

28、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盗窃电能的处罚市级213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

29、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市级217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市级221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

30、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处罚市级225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市级229 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11月30日修订)第五十五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1、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市级233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市级237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逾期不改正的处

32、罚市级241 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11月30日修订)第五十六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市级245市级249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市级253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

33、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市级257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又拒不改正的处罚市级261行政处罚 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11月30日修订)第

34、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者擅自更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方案,降低节能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未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者擅自更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方案,降低节能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处罚市级265行政处罚 省节

35、约能源条例(2017年11月30日修订)第五十七条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或者工业和信息化等行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处罚市级269行政处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发布)(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八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

36、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处罚市级273行政处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发布)(国务院令第673号)(2016年国

37、务院令673号)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的处罚市级277行政处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发布)(国务院令第673号)(2016年国务院令673号)第二十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

38、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处罚市级281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发布)第五十条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

39、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由海关责令退运,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责任,或者承担有关处置费用。对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市级285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发布)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该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电

40、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处罚市级289行政处罚 省信息化条例(2017修正)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承揽或者冒用其他取得资质单位名义承揽信息化工程,或者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化工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 省信息化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市级293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将信息化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市级29

41、7行政处罚 省信息化条例(2017修正)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工程投入使用的处罚市级301行政处罚 省信息化条例(2017修正)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没有同时进行安全系统的方案设计和建设,或者建设信息安全工程和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未经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或者测评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没有同时进行安全系统的方案设计和建设,或者建设信息安全工程和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未经信息系统安全

42、测评或者测评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市级305行政处罚 省信息化条例(2017修正)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制定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未制定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处罚市级309其他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发布)(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

43、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权限内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除重大类项目外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及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市级313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市级317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2016发布)(国发201672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

44、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市级32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发布)(国发200420号)市级325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市级329(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

45、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市级333(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市级337行政许可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权限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技术改造项目及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县级34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46、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县级345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县级349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县级353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省2017年本)的通知( 府发201714号)县级365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府发20187号)县级369行政许可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

47、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县级370 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11月30日修订)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权限,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项目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执行节能审查意见。县级371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县级372行政许可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8号)附件2第7项限制进出口技术许可县级373行政许可 省

48、食盐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食盐的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申请经营食盐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经所在地的县(区、市)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领取食盐零售许可证,方能从事食盐零售业务。食盐零售业务许可县级374零售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从当地盐业公司或者其批发点购进食盐,在规定的区域内销售。县级375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合理布局食盐零售网点,保障市场供应,防止食盐脱销。县级376食盐零售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县级377行政处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发布)(国务院令第673号)(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八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

49、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处罚县级378行政处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

50、例(2016发布)(国务院令第673号)(2016年国务院令673号)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的处罚县级379行政处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发布)(国务院令第673号)(2016年国务院令673号)第二十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

51、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处罚县级380行政处罚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县级381行政处罚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

52、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县级382 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五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县级383行政处罚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

53、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县级384行政处罚节能源法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县级385 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六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县级386行政处罚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

54、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县级387行政处罚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节约能源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县级388行政处罚 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者擅自更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方

55、案,降低节能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未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者擅自更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方案,降低节能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处罚县级389行政处罚 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七条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或者工业和信息化等行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

56、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2000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处罚县级390行政处罚 省信息化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承揽或者冒用其他取得资质单位名义承揽信息化工程,或者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化工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 省信息化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县级391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将信息化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

57、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县级392行政处罚 省信息化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工程投入使用的处罚县级393行政处罚 省信息化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没有同时进行安全系统的方案设计和建设,或者建设信息安全工程和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未经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或者测评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没有同时进行安全系统的方案设计和建设,或者建设信息安全工程和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未经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或者测评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县级39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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