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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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处罚标准1 违反粮食收购许可证管理规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发生实际收购的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已经从事收购并有违法所得且情节严重的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领取粮食收购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一):伪造、涂改、倒卖、转让、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涂改、倒卖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处5千元

2、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转让、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收购粮食50吨以下,或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下罚款收购粮食50-100吨,或有违法所得2-4万元的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收购粮食100吨以上,或有违法所得4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有效期内变更许可事项但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效期内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逾期15日内仍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责令改正,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逾期15日以上仍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5千元以上1万

3、元以下罚款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二):粮食收购者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条件,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收购资格部分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暂停粮食收购资格大部分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取消粮食收购资格2违反粮食收购有关规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收购粮食在50吨以下,造成售粮者利益损害的 责令改正,处1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收购粮食在50吨以上100吨以下,造成售粮者利益一定程度损害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暂停粮食收购

4、资格收购粮食在100吨以上200吨以下,造成售粮者利益重大损害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收购粮食在200吨以上500吨以下,造成售粮者利益特大损害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收购粮食在500吨以上,造成售粮者利益巨大损害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欠付1个月以内欠付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暂停粮食收购资格欠付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

5、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欠付金额在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欠付金额在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欠付金额在4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欠付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暂停粮食收购资格欠付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欠付金额在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欠付金额在30万元

6、以上4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欠付金额在4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2违反粮食收购有关规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欠付2个月以上 欠付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欠付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欠付金额在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1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欠

7、付金额在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4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欠付金额在4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它款项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代扣代缴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代扣代缴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暂停粮食收购资格 代扣代缴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代扣代缴金额在

8、1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粮食收购凭证项目填写不完全,不准确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下罚款收购粮食当时未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逾期3日内没有补办粮食收购凭证的责令改正,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3违反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或未按照规定报

9、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初次发现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台帐登记不及时、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1个月内仍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暂停粮食收购资格不能正常、如实登记台帐,不能坚持按时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暂停粮食收购资格报送数据不准确的责令改正,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暂停粮食收购资格蓄意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拒绝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10、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责令改正,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4违反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有关规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委托单位建议取消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委托业务 未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情节轻微,给购销服务对象或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未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给购销服务对象或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万

11、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给购销服务对象或国家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暂停粮食收购资格未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给购销服务对象或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建议取消其政策性用粮的委托业务, 未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给购销服务对象或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建议取消其政策性用粮的委托业务, 5违反粮食储存、出入库、质量检验和运输等制度粮食出库粮食流

12、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陈粮出库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责令改正,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警告后仍不改正,违规出库粮食100吨以下,造成一定影响的责令改正,处出库粮食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警告后仍不改正,违规出库粮食在100吨以上,造成较大影响的责令改正,处出库粮食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常储存年限内出

13、库的粮食未进行质量检验或者未出具质量检验报告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初次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或者未出具质量检验报告的责令改正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或者未出具质量检验报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责令改正,每批次处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没有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责令改正,每批次处7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实际库存量低于规定最低库存量5以内,当事人能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予以补足的责

14、令改正,给予警告实际库存量低于规定最低库存量5-20的责令改正,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实际库存量低于规定最低库存量20-50的责令改正,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暂停粮食收购资格实际库存量低于规定最低库存量50-70的责令改正,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实际库存量低于规定最低库存量70以上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5违反粮食储存、出入库、质量检验和运输等制度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

15、值倍以上倍以下罚款,并可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实际库存量高于规定最高库存量5以内,当事人能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予以减少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实际库存量高于规定最高库存量5-20的责令改正,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实际库存量高于规定最高库存量20-50的责令改正,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暂停粮食收购资格实际库存量高于规定最高库存量50-70的责令改正,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实际库存量高于规定最高库存量70以上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二):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物品混存

16、的,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初次混存,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混存较重,未能立即改正的责令改正,处5千元罚款混存严重,已经造成污染的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混存、污染严重,且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三):霉变及虫害超过国家标准的粮食未单独存放的,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初次发现霉变和虫害超标粮食,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粮食霉变和虫害超标较重,未能立即改正的责令改正,处5千元罚款粮食霉变和虫害超标较重,未单独存放,已经形成交

17、叉污染的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粮食霉变和虫害超标严重,未单独存放,交叉污染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违反粮食储存、出入库、质量检验和运输等制度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四):使用国家规定品种之外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对仓储设施进行消毒、防治粮食虫害和霉菌、灭鼠的,或者药剂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的粮食未单独封存的,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国家规定品种之外的化学药剂的责令改正使用国家规定品种之外的化学药剂对仓储设施进行消毒、防治粮食虫害和霉菌、灭鼠的责令改正,处千元以上

18、万元以下罚款超量使用国家规定品种的化学药剂对仓储设施进行消毒、防治粮食虫害和霉菌、灭鼠,或者药剂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的粮食未单独封存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超量使用国家规定品种之外的化学药剂对仓储设施进行消毒、防治粮食虫害和霉菌、灭鼠,且药剂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的粮食未单独封存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三):从事粮食销售、加工和转化的粮食经营者向从事粮食收购、储存的经营者购买粮食时,未索取粮食检验报告的,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数量在吨以上,吨以下的责令改正

19、,处5千元以下罚款数量在吨以上,吨以下的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数量在吨以上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66违反粮油仓储管理有关规定违反粮油仓储管理有关规定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5千元以下罚款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不完全

20、具备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警告后三个月内仍未完全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违法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部分管理规定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警告后一个月内仍未完全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备注:表中所称“以上或下限数字”含本数,“以下或上限数字”不含本数;除收购许可外,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和转化、进出口等经营活动适用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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