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的时效问题与农村信用社超诉讼时效期间贷款的形成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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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法律的时效问题与农村信用社超诉讼时效期间贷款的形成及其对策 在当前农村信用社存在的不良贷款中,超诉讼时效期间的贷款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从法律角度来讲,信用社对这些贷款已经丧失了最终寻求司法救助的可能,这些信贷资金的安全,已经无法获得法律的最终保障。 因而,作为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者,特别是有关信贷人员,有必要熟悉和掌握一些关于时效的法律规定。同时,也应当对现有的超诉讼时效期间贷款的形成原因,进行剖析和研究,寻找到其症结所在,并制定相应的防范和化解措施。 一、关于法律上的时效问题 法律上的时效制度,是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法律后果的制度。法理上包括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两种。 (一)

2、法律上的时效分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时效可分为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我们信贷工作中常常提到的时效,主要是指诉讼时效,但是,并不仅限于诉讼时效,也应当包括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它虽然不等同于诉讼时效,但是除斥期间届满,也将发生与超过诉讼时效相似的法律后果。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从法理上讲,诉讼时效有以下特征: 1、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丧失获得诉讼救济而实现其权利的可能性,即消灭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胜诉权)。2、诉讼时效完成并不消灭实体权利。法律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

3、制。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权利人有权受领,且债务人不得以时效届满为由要求返还。 3、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性规定。其具体内容由国家法律作出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方式约定时效期间的缩短、延长以及预先放弃时效利益。但是,在诉讼期间,当事人没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应主动审查和适用诉讼时效,视为当事人放弃时效利益。 所谓除斥期间,也称权利存续期间,是指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其权利,预定期届满,便发生了该项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比如,我们通常所涉及的保证责任期间就是如此。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最显著的区别就在于:除斥期间届满消灭的是权利人的实体权利,而诉讼时效的完成

4、并不消灭实体权利。而且,诉讼时效具有因法定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除斥期间则不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消灭,即产生不可恢复的效力。 (二)时效制度的意义 必须承认,我们现有的部分信贷人员,对法律中的时效问题,存在模糊认识。错误的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在任何时候,债权人都可以不受限制地对债务人进行追讨以及提起诉讼。 当然,上述想法似乎很符合国人的传统观念和情理。孰不知,传统观念、情理与国法,尽管在总体方面具有一致性,但是,情理与国法并不总是完全并行不悖的。情理所体现的是一种合乎一般常理的事实上的公平与公正,而法律体现的则是法律上的公正与公平。二者是有

5、分别的,不能混为一谈。 而法律建立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于: 一是为了稳定当前业已存在的社会经济秩序。一种事实经过长期持续存在以后法律没有必要再去干预。否则,将破坏这种稳定的法律关系。 二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促进民事主体间权利、义务的及时清偿与了结。怠于行使的自己权利的后果,只能由其自身承担。 三是有利于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避免陈年老债的发生。民事权利久不行使,往往因年深日久,证据丧失,难以举证,以致影响到法院的审理与裁判。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 诉讼时效又可分为普通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和长期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

6、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属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故其诉讼时效也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它仅适用于法律具体规定的某些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尽管其无普通诉讼时效那种普遍的效力,但对特定的民事权利来说,它优于普通诉讼时效的适用。比如,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长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

7、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0年时效期间的规定是针对那些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权利人作出的。对于我们来说,意义不大。 相关法律规定的具体时效如下: *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未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或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

8、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的六个月内提出。 *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公

9、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合同法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之日起二

10、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持票人对支票的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生效前发生的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当事人在担保法生效前签订的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限或约定不明确的,如果债权人已经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使主债务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可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自2002年8月1日至2003年1月31日)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逾期不主张的,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11、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亦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如果债权人已申报了债权,对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债权人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开始计算。那么,我们贷款的诉讼时效期间,就应当自借款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但是,根据债的不同特点,诉讼时效

12、的开始时间也有以下区别: 1、附延缓条件之债,从条件成就之时开始;但其请求权定有期限的,则从期限届满得行使请求权之时开始。 2、有清偿期的债权,从清偿期届至之日起开始计算时效。 3、未定清偿期的债权,其时效从债权人请求履行之时起开始计算;但债权人应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到来之时开始计算。 4、侵权赔偿请求权,其时效自权利人以知道或应知道其权利被损害之时和侵害时起开始计算。 (五)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

13、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战争等。 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事由,可以理解为:除上述不可抗力以外的,当事人无法左右的事由。比如, 1、权利人死亡尚未找到继承人; 2、权利人因病死亡或意外事故丧失行为能力又无法定代理人; 3、法定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等。 (六)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指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现实中我们对逾期贷款签发贷款催收通知书等主张债权方式,就是为了使诉讼时效中断,从而延续诉讼时效期间。 中断诉讼时效应有以下法定理由: 1、提起诉权。权利人以提起诉讼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据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

14、事实,是权利人行使自己权利的最强有力的方式。 2、权利人提出要求。权利人通过一定方式(口头或书面的)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行为和意思表示,也能使诉讼时效中断。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义务人通过一定方式(口头或书面的)向权利人作出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即承认权利人权利的存在,同样能使诉讼时效中断。 需要注意的问题: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

15、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2、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7)4号司法解释规定: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3、最高人民法院法释字(1997)7号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

16、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认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的,但没有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5、最高人民法院法释字(2002)23号司法解释规定,债务人(指破产企业)享有的债权,其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

17、请之日起,适用民法通则第140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中止破产程序裁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6、最高人民法院法释字(2004)4号司法解释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收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以上这些有关时效方面的法律规定,是我们信

18、用社的经营管理者,特别是信贷人员应当熟悉和掌握的。它对于规范和指导我们的信贷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超诉讼时效期间贷款的形成原因 通过对农村信用社经营过程中的超诉讼时效期间贷款的调查、分析和研究,其形成原因,我们认为,不外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 1、主观方面,即信用社自身方面的原因。 主要是个别信贷人员自身知识面狭隘,对法律上的时效问题一知半解,缺乏正确的认识和系统的理解;主张债权的方式简单机械,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责任心不强;主张债权或提起诉讼不及时;贷款催收力度小、工作不扎实等等。 2、客观方面,即除信用社自身方面以外的所有外部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这些情况较为复杂,矛盾较为突出

19、,主要有: (1)借款人举家外迁,查无下落或借款人失踪。包括一些借款人外出恶意逃债。 (2) 借款人死亡或服刑。 (3)借款人恶意拖欠借款且拒绝签收贷款催收通知书或还款协议。 (4)借款企业关停倒闭或破产,原投资人拒绝承担债务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拒绝承担债务。 (5)借款担保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6)顶名贷款的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相互推诿还款责任。 三、防范和化解超诉讼时效期间贷款的对策 首先,各级信合管理部门以及农村信用社都应当将不良贷款的债权保全,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信贷资产管理工作考核,制定相应的责任制和奖惩措施。 即在充分尊重历史现实的前提下,对原超诉讼时效期间贷款实行新老划段,对以前已经

20、超时效的贷款,制定逐年化解方案和计划,但是,不能求全责备后人。对通过各种努力,确实无法落实的超时效贷款,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呆帐,逐步核销。 对目前尚未超诉讼时效以及今后因各种原因新形成的不良贷款,明确管户责任人,建立台帐,落实管户责任制,及时主张债权或提起诉讼,确保不再增加新的超时效贷款。否则,严格按照奖惩措施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其次,加强信贷人员的教育与培训。一是教育和引导信贷人员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高度,认识保全不良贷款债权的重要性,不断提高其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二是加强信贷人员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努力使其克服对有关时效问题的错误认识,提高其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手段延续诉讼时效期

21、间,保全不良贷款债权的能力。 再次,对不良贷款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进行分类,针对不同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确定切合实际,效果明显的催收贷款计划和方式,因户制宜,一户一策。具体说来,可采取以下措施,延续诉讼时效期间,保全信贷资产。 1、对全部逾期贷款,每半年全面催收一次,并签发贷款催收通知书,交有关借款人签收,从而中断诉讼时效。 2、对确实有还款能力却恶意拖欠不还的借款人或保证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及时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其归还贷款。当然,这有可能加大经营成本。可由上级信合管理部门出面与法院进行协商,对信用社起诉贷款案件的诉讼费用予以缓交,待案件执行时由法院在执行款项中先行扣除。 3、提起

22、仲裁。依照事先的约定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在时效期间内,及时就借款纠纷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裁决。 4、对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5、对身处外地,但有详细地址或正在服刑的借款人,定期用函电方式进行催收,注意保存好相关凭证回执,作为主张债权的凭据。 6、对于当前或今后一定时期内还款确实困难、本人又能承诺还款的借款人,可要求其归还少量贷款本息,然后,根据其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期限比较宽松的还款协议。 7、对于那些只是口头承认贷款,不签收贷款催收通知书,又不能部分或少量归还贷款,仅以有钱后就全部归还来搪塞信用社,企图将来以超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借款人,信用社

23、可邀请无利害关系的他人、法律服务人员、公证人员或律师作催收见证或公证。并由有关人员签署书面证明,作为日后诉讼时的呈堂证供。也可将催收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8、对于已经超诉讼时效的贷款,本人确有还款意识,可由其签署贷款催收通知书或签订还款协议,以重新确认债权。 9、对于下落不明的借款人,信用社可在时效期间内,通过定期在传媒上刊发贷款催收公告,作为主张债权的方式。 10、对于需要追究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应当在保证期间及时主张权利,防止延误。11、对于已经胜诉的贷款案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对农村信用社新增不良贷款的思考(2008-07-31 11:39:00)标签:杂谈 督促和引导

24、农村信用社落实贷款责任,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不断压缩不良贷款,努力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一直是各级人民银行监管和行业管理工作的重点。在人民银行强有力的监管和信用社全员的共同努力下,各地农村信用社在清收不良贷款方面取得可喜成就,不少地方出现了不良贷款绝对额占比的“双下降”。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绵新增不良贷款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极大关注。为此,本文通过对今年以来农村信用社新增不良贷款的原因分析及相应对策上提出一些看法,供金融同仁探讨。一、 农村信用社近期不良贷款新增的主要原因1、贷款期限确定不合理。有些信用社在签借款合同时,不是根据借款人实际从事的项目、生产周期来确定贷款的期限,而是单方面定为10

25、11个月,或统一于10月、11月到期。这样,既不能满足借款人正常合理的资金需要,又人为增加信用社某一时期的工作量,导致贷款到期时借贷双方千方百计展期或借新还旧,有的借款觉得展期、“转贷”手续繁锁而干脆让贷款逾期;而部分存贷总量较小、盈余较难的信用社为了实现较多的贷款利息收入,人为缩短贷款期限,以便贷款到期后顺理成章地对借款人“按逾期”贷款收取逾期加息。2、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中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和操作上的不规范。个别信用社在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时,一方面脱离好当地经济发展和自身的实际,片面追求农户贷款面,甚至在未试点的情况下搞一哄而上,农民在未理解小额信用贷款的情况下,上门要求贷款者络绎不绝,出

26、现信用社全体信贷力量疲于应付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解释、操作和答复现象;有的在农民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把总分行要求的依靠村党政变成了过分依赖村党政,“拱手相让”贷款的自主权;有一些信贷人员对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缺乏严谨的态度,仅凭个人的主观印象对农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对农户资信情况缺乏必要的了解和掌握。各种情况的不规范操作,导致贷款发放出现了较大的盲目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今年新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质量。3、农副产品价格持续下跌,部分农户无力偿还到期贷款,新增部分农户逾期贷款。今年以来,我市农业的主导产业-粮食、烤烟;城郊农民的支柱产业- -生猪、蔬菜;本市生产的大部分水果等价格持续低廉,有的已跌至

27、生产成本价。导致从事第一产业生产的农民增产也难以增收。对相当部分从事传统种养产业的农民而言,有限的收入在维持农业税、再生产经营性投入、子女上学费用外,“到期归还”显得无能为力。甚至部分的还贷资金来源也主要靠非贷款项目获得的利润或打工劳务收入。4、乡镇企业的改制及信贷管理体制的缺陷仍是造成大额贷款沉淀的主要原因。在相当长的时期里,由于信用社在自身市场定位认识上的误区,相当部分资金集中投放到乡镇企业,在企业从成长、繁荣到衰退的过程中,以未欠息摆出守信用的形象,而信用社往往以企业是否欠息作为是否给予办理“借新还旧”的主要依据。大量掩盖了企业贷款的风险。一旦生产经营不善,企业就抱着希望有一天能给核销或

28、“破罐子破摔”的思想,热情对待,无心还贷,有的干脆进行“金蝉脱壳”或的改制,走逃废债之路。同时,由于这些贷款金额大,干预强,信贷决策者往往不是直接管理者等原因,造成有信贷决策权的没有责任,信贷资金的直接管理者不承担也承担不起责任。这种原因信贷管理体制缺陷形成的责权利不统一,使贷款成为不良资产后,基层信贷人员“清收抓降”的积极性大打折扣。此外,受国家整顿煤炭行业、地方政府及人民银行发布今年信贷政策引导的影响,部分信用社支持从事煤炭业的个体户经营户及受限制“五小”企业贷款相继成为不良资产。二、 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资产的对策措施1、从规范入手,以人为本,不断提高信贷从业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信用社

29、信贷人员的行为直接影响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的好坏,因此,通过规范贷款条件、规范贷款程序、规范收贷责任、规范信贷纪律来规范信贷人员的行为显得尤为重要。同时有规范的信贷管理体系,要有较强综合素质、独立工作能力和较好思想品质的信贷人员去遵守、去执行,所以,在信贷人员的配备上,要通过引入激励机制,建立业绩挂钩的分配制度,一定的考试和考核将那些具有一定学识水平和实践经验、有较强综合业务及协调能力的员工“蔚叫糯岗位上来,同时,要加强信贷人员的培训力度,建立定期的信贷业务学习制度,通过信贷知识测试,信贷技能竞赛等不断提高信贷人员素质,确保各项信贷业务合规合法地操作。2、从小额分散的投向,分散贷款风险,优化资产

30、配置。对“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信贷投向不仅是农村信用社的立足点,也是分散信贷风险的有效途径。在信贷投放和投量上,要以引导农民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为主,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培植能拉动农民收入增长的农村新型产业的发展,让农民在信用社的贷款服务中得到实惠,农民因为发展生产而得到信用社的资金支持,并在资金的保证下农民增加了收入,也获得了利润,还贷也有了保证。同时要结合国家产业结构、行业发展前景预测、地方经济发展等特点,将一些“高耗能,重污染”的小水泥、小纸厂、小煤窑不能带来相关效益、无产品发展前景、市场竞争力低下的“夕阳”产业实行严格的信贷市场退出机制,从源头上堵住不良贷款的产生。3、从支持企业改制

31、的服务,转移贷款风险。针对目前农村乡镇企业的现状,信用社要主动协调同政府和贷款企业主管部门的关系,当好党政及企业主管部门的参谋。在企业改制中,特别是在乡镇党政换届前后,要及时把已有的贷款存量新落实或转贷给新承包人或经营者,并补办和完善担保抵押手续。对一时难于落实的贷款,要及时起诉,借助法律手段落实偿还对象和还款措施,实现贷款风险的转移。4、从责任贷款抓起,建立不良贷款的压缩机制。实践证明,完善的贷款终身责任制不仅是防范和化解不良资产的有效手段,而且是优化新增贷款、避免贷款责任不清、任务不明,喜放厌收等问题上的一把金钥匙。因此,在执行贷款第一责任人制度中,要坚持“审批发放,负责收回”的原则,树立

32、责任人调往哪里,清收责任就跟踪到哪里的指导思想,重点在于责任的落实。通过责任的落实,进一步唤醒信贷人员的经营意识,增强他们经营的责任感。同时,要积极开展不良贷款的清收保全和风险化解工作,把不良贷款的管理从定性向定量深化,实行与传统的责任清收、依法清收与委托(信贷人员以外的在职员工、外单位、外系统、人员)清收、招标清收相结合等综合清收方式,千方百计地不断压缩不良贷款余额。5、从创建社会信用环境的角度,联手制裁逃废债行为。针对当前“信用危机”的形势,人民银行要与各金融机构、政府、企业、司法等部门通力合作,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和实现信用社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较多企业的地方,人民银行要在一定的范围内,

33、公布“黑名单”企业和地区,努力营造良好诚信环境。6、全面实行贷款营销。现阶段,金融机构要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商业化经营过程中,贷款的营销占了相当重要的位置,并在实践中,通过贷款的营销,在金融资源总量有限的情况下,市场份额不断得到巩固和扩大。而相对滞后于商业银行的农村信用社对自己经营的主要金融产品-贷款的营销仍然处于一个被动的、随意的较低水平上。随着农村居民收入增加带来信用社储蓄存款和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投入的持续增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能力大大增强。实行“包收、包放、包效益”的贷款营销可以从根本上保证新增贷款的质量。因此,在贷款营销中一要树立营销观念,强化全员营销意识,以“三农”为中心,积

34、极寻找自己的优质客户。二要完善贷款营销组织,建立信贷营销队伍。三要针对农村信用社和农村资金需求的综合性和个性化特点适时推售出能增强服务又迎合市场的特色产品抽,制定的“特色产品”。并做到在贷款营销中做到营销不倾销,不重“成份”重“效益”,不重“规模”重“质量”。确保新增贷款的质量。关于农村信用社超时效贷款管理的再思考当前农村信用社超诉讼时效贷款问题普遍存在,已经形成严重的信贷风险,直接对信用社信贷资金安全造成重大威胁。不仅增加了清收不良贷款的难度,而且给信用社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为有效防范和化解超时效贷款带来的信贷风险,结合实际工作,首先对农村信用社贷款超诉讼时效的成因,从客观和主观两个大的方

35、面进行了深入剖析,其次从相关法律对时效计算的规定、诉讼时效的管理、有针对性地保全债权、争取延续诉讼时效有效签证确认三个大的方面试论了防止贷款超诉讼时效和保全贷款诉讼时效的对策。 一、加强超时效贷款管理的意义贷款超诉讼时效,债权人将失去胜诉权,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债权方丧失了债权。超诉讼时效贷款的大量存在,不仅增加了信用社对不良贷款的清收难度,而且给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产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严重的会出现支付危机,威胁到信用社的生存,应引起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二、农村信用社贷款超诉讼时效的成因 超时效贷款成因多种多样,但主要从两个方面分析:(一)从客观方面分析:(1)借款单位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倒闭

36、,借款人外逃、失踪、死亡、绝户;(2)个别借款人信用观念淡薄,采取能拖则拖,能逃则逃的态度,千方百计逃废金融债务,并利用拖、躲、赖等手段,拒绝在“到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字;(3)法律环境欠佳,司法制度不健全,整个社会尚未形成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环境,不能对企业逃废债务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和制裁,使信用社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4)司法行为不规范,由于个别司法干部腐败,致使司法在公正、公平和中立等方面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导致诉讼贷款的胜诉率高,而执行率却严重偏低。加之依法收贷所收取的诉讼等费用名目繁多,且越来越高。以上问题的存在使农信社偿到了“赢了官司,输了钱”的苦头,不是万不得以主观上一

37、般不愿采取法律手段,从而导致贷款超诉讼时效问题时有发生;(5)农村信用社立足于“三农”,贷款面向千家万户,发放的贷款具有覆盖面广、贷款户数多、单笔金额小的特点,加之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较多,而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严重不足,致使贷款催收工作难度较大。 (二)从主观方面分析: 1、对诉讼时效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由于农村信用社基层社主要负责人以及信贷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贷款超诉讼时效的严重后果缺乏足够的认识,对超时效贷款期间界定和接续时效有效手段和方式等相关概念一知半解、模糊不清,疏于管理。个别信用社对贷款超诉讼时效的原因均强调外部客观因素,没有从内部管理上寻找问题的根源,对已经超诉讼时效的贷款,没

38、有认真研究补救措施和其它保全措施,放任自流形成超时效贷款。2、内控制度执行不严格。主要表现在:一是贷款合同的签订不规范,不严密。如有的借款人签章与本人实际姓名不符,造成严重的诉讼风险;二是贷款手续不完备,造成相关要素或材料不齐全而无法起诉。如:有的信用社贷款合同、借据漏盖的公章和法人章,造成原办理的借款合同在法律上失效,从而不能诉至法院;三是个别信用社存在不良贷款轻管理的思想,特别是新官不理旧帐思想严重,认为贷款不是我发放,责任不在我,对到期、逾期贷款未按规定及时发出贷款到期、逾期催收通知书,致使贷款极易造成诉讼失效;四是违规违纪贷款发放形成超时效贷款问题突出。部分基层社主任对信贷资金随意处置

39、,随意发放顶名、冒名、以息树本等违规违纪贷款,造成贷款时效不能接续,且不能依法清收。 3、贷款责任追究有名无实。我们虽制定了贷款责任追究制度,但制度执行上却存在很大偏差,主要表现在,对超诉讼时效贷款没有及时落实责任人,有的虽落实了责任人,但对有关责任人没有追究相应的责任,致使个别信贷人员责任意识不强,对贷款超诉讼时效问题袖手旁观;特别是由于贷款管理松懈,信贷员工作变动不能正常办理交接或无交接,贷款管理时间段混淆,造成超时效贷款责任无法界定。 4、“三差”问题突出,“三查”制度流于形式,贷款管理松懈。部分基层信用社主任、信贷人员存在业务水平差、工作能力差、责任心差等“三差”问题,加之信用社对贷款

40、“三查”制度落实不到位,执行不严格,重放轻收,重贷轻管,甚至存在人情干预贷款管理的现象,直接造成超时效贷款的激增。如:贷款一旦采取诉讼方式,贷款时效即为中断,但由于种种原因,信用社不将诉讼进行到底,不采取依法执行的手段,而是半途撤诉,造成诉讼时效在撤诉的当天起重新计算,而信用社认为已经起诉,时效永远不会失去。而只有进入执行阶段,诉讼时效才不会丢失,此类现象普遍存在,风险突出。又如:保全债权应从借保双方偿还能力考虑,由于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保证担保时效丧失,甚至部分信贷人员只催收借款人,不追究保证人责任,致使保证担保合同形同虚设,间接的降低直至丧失了贷款收回的可能性。 三、法律规定超时效贷款的界

41、定和权利主张期限(一)相关法律对贷款时效的计算关于超时效贷款的界定,二年九月二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如下:1、主合同时效自合同到期次日起计算两年之内的最后一个工作日;2、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3、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责任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责任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

42、,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同时中止。4、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果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5、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不清时为止等类似的内容,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6、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限届满

43、之日起计算。7、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责任期限的,债权人应当在保证责任期限届满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8、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责任期限,但在保证责任期限内,债权人向被保证人主张权利而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9、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限的,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亦中断;10、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

44、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11、抵押贷款合同适用于上述司法解释。(二)、权利主张的期间范围:1、保证担保贷款:按照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保证担保贷款中主合同的权利主张期限为贷款到期后的两年之内,从合同(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限,保证责任追索权期限为贷款到期后的半年以内。2、抵押担保贷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抵押担保贷款中主合同的权利主张期限为贷款到期后的两年之内,从合同(抵押合同)可在主合同超时效之日算起,两年之内主张担保物权,也就是说,即便主合同逾期超过两年(超时效),也可在超时效之日起,两年之内向人民法院主张追索担保物权利。3、债权人在诉讼时效之内主张债权、担

45、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加强超时效贷款管理和时效接续的对策 贷款接续时效和管理工作有很强的艺术性,需要从以下方面着手,保全农村信用社依法诉讼清收的权利。 (一)重视和加强对贷款超诉讼时效的管理 1、提高对诉讼时效的认识,加强债权管理。要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贷款超诉讼时效问题,认真分析研究防止贷款超诉讼时效的对策,并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杜绝因管理不善和人为因素造成贷款超诉讼时效,牢牢把握债权的主动权。 2、强化责任意识,提高依法办贷水平。一方面要严格落实贷款责任追究制度,对由于内部管理原因和人为因素造成贷款超诉讼时效的,要坚决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以增强信贷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另

46、一方面要加强对信贷人员的法律、法规教育和业务培训,强化信贷人员依法放贷、依法管贷、依法收贷的责任心意识,切实提高依法办贷水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严格执行信贷管理规定。一是要认真落实贷款“三查”制度,防止“三查”制度流于形式,对逾期贷款要加强清收,不能有丝毫的懈怠,对合法的债权要及时行使,防止合法的借贷关系因超诉讼时效而归于消灭;二是要建立不良贷款贷款监测台帐,对逾期和呆滞贷款要重点跟踪监测,对贷款时效问题指定专人负责,发现异常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坚决防止信贷资产遭受无谓的损失;三是加强贷款借据、借款合同的管理,贷款合同、借据的填写一定要规范、严密,坚决杜绝因漏填、错

47、填有关项目等人为因素,导致贷款超诉讼时效。 (二)区分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采”措施 要认真分析研究新形势下贷款超诉讼时效的规律,有针对性地采”信贷资产的有效措施。一是对到期贷款能收回的尽量收回,不能收回地应通过多种方式先保诉讼时效和债权;二是对信誉好、又能通过协商承诺归还贷款的,可考虑尽可能收回部分贷款本息,对剩余部分采取重签合同方式转贷;三是对债务人放弃债权,低价转让财产的,要及时向法院申请行使代位权或撤消权;四是对贷款数额较大的贷款办理贷款公证手续,一方面可以减少贷款诉讼环节,缩短贷款收回时间,若贷款发生逾期后,信用社可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地把握执行的最佳时机和清收的主

48、动权,防止借款人转移、隐匿财产,同时可以节约人力、物力,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开支。 (三)争取借款人的有效签证确认,延续贷款诉讼时效 对已经超诉讼时效的贷款,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取得借款人有效签证确认的难易程度,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采取灵活机动的战略战术,延续和保全贷款诉讼时效。 1、让借款人、保证人制定还款计划或还款协议。有些贷款在诉讼时效内清收到位不现实,让其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也有一定困难,但如能与借款人、保证人推心置腹地倾诉信用社及职工的苦衷,对债务人说服教育,纠正其认识上的偏见,在寻求同情和理解的基础上,让其根据自身情况制定还款计划,往往容易接受,只要还款计划或还款协议上有借款人的签章,就

49、可延续追讨贷款的权利。 2、通过邮政特快传递送达“催收贷款通知书”。请邮政特快传递送达“催收贷款通知书”,借款人收到后,让其在专门印制的印有“签收即表明x年x月x日的贷款重新确认”字样的回执上签字容易做到,只要借款人在回执上签字,即可起到对贷款重新确认,延续贷款诉讼时效,保全金融债权的目的。 3、通过公安局经济侦察大队协助清收。对拒不认帐,拒绝在“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的借款人,可通过经济侦察大队协助上门催收,全面记录催收贷款的时间、地点、人员等情况,容易取得借款人在催收记录上的有效签证确认,起到延续贷款诉讼时效的效果。 4、主动制造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各种条件。信用社对逾期贷款要及时催收,每

50、次催收的时间要环环相扣,形成一个首位呼应的链条;对拒不在“催收通知书”上签章的,可在满足公证催收三个条件的同时,采取公证送达方式中断贷款诉讼时效;或采用录音、录像等行之有效、法律认可的证据,保全诉讼时效;对恶意逃废债务的赖帐户、钉子户,要及时向法院起诉中止贷款诉讼时效,使信用社对逾期贷款的诉讼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5、规范填写催收单证,确保时效有效接续。(1)催收单填写一式5联(可复写),催收单催收日期、金额等要素必须填写齐全,借款人、保证人签字认可,如未能找到借款人、保证人可由其直系亲友代签,需签代签人真实姓名。催收单因涉及保证人担保时效,应每半年签发一次。(2)还款协议一式三联,借款人、保

51、证人、债权人各执一份,还款协议一旦签订,视同借款合同重新签订履行,因此必须由借款人、保证人本人与债权人签订认可,填写必须工整,不得涂改,签订日期等内容必须填写齐全,计划还款栏中要注明还款计划,不得出现空白内容还款协议。空白还款协议虽然是证据,但因无内容而不被法律所认可,即便是后补填写上内容,也被视为虚假证据而视为无效。因此,必须规范填写内容,以防后患。还款协议一旦签订,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相同于借款合同。注:还款计划的制定,不要存在随意性,要根据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制定一次还清的还款计划,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人欠款50000元,制定还款计划如下:2005年8月31日还款15000元2009年12

52、月31日还款20000元2007年10月31日还款15000元从以上制定的还款计划来看,原本5万元贷款为1笔所贷,经过三方签订的还款协议,造成贷款被分为3部分,第一笔1.5万元偿债履行约定期限为2005年8 月31日,如债务人未能在2005年8月31日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在约定期限逾期两年之内依法诉讼,追究借款人、保证人责任,但只能起诉第一笔贷款,因第二笔、第三笔贷款未到履行期限,因此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且造成信贷人员贷款管理上的繁琐和复杂化。(3)已经形成不良贷款的借款人在还款、还息时,必须要求其在还款凭证、结息单背面签字,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五、加强贷后管理,正视贷款超时效问题,从源头上防范问题的出现。即便贷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也仅仅是失去了胜诉权,债权并未丢失,因此,信贷人员必须正视贷款超时效问题。端正态度、转变作风,严格执行贷后管理制度,加强贷后管理,从源头上防止超时效贷款问题的出现。超时效贷款纠改和管理工作有很大的艺术性,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掌握灵活的工作方法,不能一味的教条和生搬硬套,应围绕如何能取得催收贷款、主张权利法律认可的证据来开展工作,在考虑成本的同时,采取多种多样方式去取得合法的证据,来延续贷款时效。相信我们只要有正视问题、解决问题的态度,认真对待、积极谋划,祛除畏难、怵头等消极情绪,超时效贷款管理工作一定会取得好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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