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形式及效力

上传人:jkl****17 文档编号:36969474 上传时间:2021-11-01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5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合同形式及效力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合同形式及效力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合同形式及效力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资源描述:

《合同形式及效力》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形式及效力(5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1、合同的形式 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11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法解释(二)第2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提示】合同订立的“其他形式”有默示和沉默,默示是指当事人以一定的积极行为表达于外,以此推定其

2、意思表示的形式;沉默在民通意见第66条中又称为不作为的默示,是指无积极行为的不作为形式,只有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当事人之间有特定的交易习惯、法律有特殊规定时才能认定为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多是消极的,如合同法第47、48条规定,第三人催告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或无权代理中的被代理人追认的,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又如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在知受赔后两个月内未作表示接受或放弃受遣赠的,视为放弃。但也有产生积极法律效果的情形,如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为作表示的,视为同意。又如继承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就接

3、受或放弃继承作出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再如合同法第171条,试用期满买受人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56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65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可以用书面形式, 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民通意见第66条: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

4、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论法定形式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作者:常宏 李 文章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点击数:2260 更新时间:2007/4/19 20:03:53 热 根据大多教科书的通说,合同生效除了应当具备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这3个基本条件之外,法定形式亦是合同生效的条件之一。所谓法定形式(1),顾名思义,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所做的特别规定,如书面形式、公证、批准、登记、鉴证等

5、形式。从合同自由的立场考虑,采取什么样的形式订立合同显然是缔约人的自由。如果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公证、鉴证等形式,那是他们意思表示的一部分,属于合意范畴,应归合同成立规则调整。(2)但除了当事人凭自己的意志能够决定的之外,还有一些合同形式是国家意志强加的。如批准、登记。这些形式在当事人合意之外,由法律法规或政府命令直接提出要求,属于国家意志范畴。如何确认它们的性质及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法律界颇有争议,有必要讨论澄清。一、合同法定形式的正当性法定形式的价值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3):首先,对合同当事人而言,法定形式有利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在一个不要求形式的合同中,“由于没有任何明显的外部方式将

6、当事人的确定的同意与其成立合同前的协商相区别,故当事人有可能在完全出乎意料的情况下被自己的某句话所约束。而法律对合同形式的强制要求却可以避免上述危险,因为当事人可以借此知道自己究竟身居何处”。(4)简而言之,形式主义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控制缔约人意志中的弱点,使其避免受到轻率、疏忽或对方欺诈的损害。保证当事人能够从政府管理机关或登记机关获得专业咨询,以免被对方操纵,并便于为合同订立和合同内容提供极具效力的证据。其次,对第三人而言,法定形式有利于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和保障交易安全。合同不具有公开性,要求合同具备登记等形式则使合同关系具有了公示性,便于利害关系人检索查阅并对交易后果作合理预期,降低了交

7、易成本,减少了发生权利冲突的机率和第三人涉诉的可能性。对国家经济管理而言,要求当事人履行法定形式,强制私人合意由秘密状态变为公开,纳入审批、登记等程序的监控,是贯彻国家经济政策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交易秩序的有效手段。从社会管理的立场出发,也有利于交易的税收征管。总之,法定形式有着不容忽视的政策的、道德的及公益的价值,是同意主义不能取代的口适度强调法定形式的形式主义是对同意主义的扬弃。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国家统制),缺少自由主义传统,以法定形式控制合同等法律行为的阻力较西方国家要小。批准、登记等法定形式作为我国政府控制民商事活动,管理调控市场的重要手段,从国家主义的立场出发,其正当性对相当一部

8、分法官和政府官员而言不证自明,因此种类繁多,领域广泛,干预深入。在这种缺乏自由主义传统的背景下,要培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环境。须提防形式主义对契约自由精神的过度压抑,加强法定形式正当性的论证和立法控制程序。我们认为,基于合同自由的基本立场,如果登记、批准在必要情形下作为控制合同自由的积极手段有其正当性,(5)这一正当性在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的检验,并以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形式确定下来后,可以作为控制合同效力,即合同生效的标准。(6)但对当事人未予遵循的情形,法院须谨慎地加以处理,不应作当然无效的理解,应斟酌立法本意及个案情况作出合理解释和处置。毕竟,这些手段具有强烈的政府干预性,稍

9、有放松,必然放纵,对合同自由的威胁太大。二、法定形式与合同效力的关系我国法对法定形式的效力性质没有划一的规定,只能根据具体法律规定去判断,由此可将法定形式分为4类。第一类,法定形式为合同的成立要件。从目前立法情况看,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法定形式,仅限于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合同的形式,(7)如表格合同、合同确认书、保险单、车票等合同凭证等。在以往有关合同的立法中,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是明确地将书面形式规定为合同成立要件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没有了这类明确的规定,但合同法第10条第2款第一句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36条则规定:“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对照这两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合同法起码是将强制性的书面形式作为合同成立要件对待的,(8)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其他规定。由此我们认为,凡是在法律、行政法规提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强制性要求的情形下,书面形式可以视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的成立应属于当事人私人合意的范畴,将法定形式这样外在的法律规定确定为成立要件,似乎不合逻辑。但从证据的角度来看,书面形式等法定形式无疑是证明合同存在的最为客观有效的基础,对于欠缺书面形式的合同,如果当事人有异议,又缺乏其他证据证明,

11、面临的直接后果就是“不成立”。因此,合同法的规定也是可以理解的。当然,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书面形式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应依照规定,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具备了法定要件而产生法律约束力的状态,诸多法律、行政法规都把法定形式规定为合同的生效要件,例如:担保法第8条规定,国家机关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以保证人名义订立的担保合同,应经国务院批准才能生效。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78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办理出质登记或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第7

12、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押合同自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专利法第10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6条规定,石油合同,经批准即为有效。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技术引进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第三类,法定形式为合同的对抗要件。作为合同的对抗要件,法定形式对合同自身的效力并没有影响,但关系到

13、当事人基于合同取得的权利是否可以对抗合同关系之外的善意第三人。不知情的第三人可以会同未具备法定形式为由否认合同当事人的合同权利。民用航空法第16条规定:“设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9)海商法第12条2款、第13条第1款规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四类,法定形式为订立合同的强制性规定,但效力未明确。除法定书面形式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推定为合同成立要件以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法定形式虽具有强制性规定

14、的属性,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其效力如何语焉不详。例如,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规定,合营协议、合同等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规定,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同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章还规定,房地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建成或在建的房屋)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

15、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三章“买卖”部分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私买私卖城市私有房屋。为此,要求买卖城市私有房屋的双方当事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至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第五类,法定形式为订立合同的任意性规范。相对于强制性规范,以任意性规范规定的法定形式,显然对合同仅具有引导性功能,没有约束力,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或实际履行排除之。按照上述分类,法定形式在作为成立要件、对抗要件和引导性规范的情形下,对合同的效力不发生直接

16、影响。因此,探讨法定形式与合同效力的关系问题,主要集中在作为生效要件和强制性规定的法定形式方面。毫无疑问,作为生效要件的法定形式与合同效力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惟有满足了法定生效条件的要求,合同才能进入有效状态。但强制性的法定形式是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仍然是一个未决问题。 对此,我国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不甚明确。该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我们看到,这一条仅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作了“依照其规定”,从而使之成为生效要件的肯定。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但未

17、规定其具有“生效”效力的法定形式该如何处理,未明确规定。民法通则采取的也是这一立场,其56条规定:“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而我国法律关于批准、登记等法定形式究竟有何效力,尤其是欠缺法定形式的法律后果,多不作明确规定。这是我们研究法定形式与合同效力的关系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引例:甲和乙是一对好朋友,甲租了乙的5 间门面房用于开小饭店,由于两人关系比较密切,就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租赁合同,但甲乙商定租期3 年,年租金10 万元,并且甲先给付了乙1 年的租金10 万元,乙写下“预收一年租金10万元”的字据给甲。半年后,某大型娱乐公司看中了乙门面房所在的地段,想高价购买该地段的房产后

18、开发商业娱乐中心。乙为了获利决定出卖自己的房产。乙跟甲商量时,甲不同意,称已投入12 万元装修费,此时退房,将亏损很多,并且当初已跟乙订立了3 年的租赁合同。乙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终止租赁合同。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215 条认为,甲乙二人签订的是不定期租赁合同,乙有权给甲一定的时间要求甲搬出门面房。由此引出对合同法第215 条之质疑。先来分析合同形式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即合同形式的作用。一、合同形式的作用合同法第215 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此条规定意味着六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即使当事

19、人意图订立六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合同,但由于没有采取书面形式,他们以口头方式所订立的1年期的定期租赁合同就无效,只能看作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合同形式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必然要考虑的一个因素。一般而言,合同形式主要有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立法也注意和国际接轨。关于合同形式也趋于灵活,对于大多数合同不再限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而是由当事人依意思自治原则任意采取某种合同形式。即使特定情形下,法律对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作一定的限制,规定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也不能说当事人不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就一律无效。因为合同法还规定了例外的补救措施,合同法第36 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20、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该条规定就是对法律规定必须采书面形式而没有采书面形式的合同的补救措施,即只要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如果把此条规定的书面形式看作为合同成立要件则无必要,因为根据合同法,承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并没有合同形式一说,只能把书面形式看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由于有第36 条的规定,本不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变得有效。对于合同形式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如何,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但正如上文所述,根据合同法第36 条的规定,没有采取特定形式但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时,不管合同形式如何,合同总是成立并生

21、效的,也并没有要求当事人再补一份书面合同,可见本是作为合同生效要件之一的合同形式的作用被弱化了,合同形式不再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只是具有证明合同是否存在的作用。根据合同法第36 条的规定,一个租赁期限为一年的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但承租人已经给付了一年的租金,就应该被认定为完成了支付租金这一主要义务,出租人接受租金,那么租赁合同应该就成立了,则出租人应履行自己的主要义务,即把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并且此处成立的应该是定期租赁合同,因为如果看作成立的是不定期租赁合同,则出租人把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1 天即收回是合法的,但对承租人而言显然没有实质性的意义,这不符合合同法第36 条的立法本意。所以根据

22、合同法第36 条的规定,引例中的出租人乙应把门面房交给承租人甲继续使用。再来看引例中法院据以判决的合同法第215 条的规定,根据此条规定,凡是没有采取书面形式的租赁合同一律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则引例中的出租人乙可以退还部分租金要求承租人退出房屋。由此可见,根据合同法不同规定会形成不同的法律后果,合同法这两条规定似乎有矛盾之处,并且正如引例中法院认为的那样,合同法第215 条规定在合同法分则中,第36条规定在合同法总则中,分则规定的效力高于总则规定的效力,应适用合同法分则的规定作为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但仔细分析不难发现,虽然合同法第215 条的规定是合同法分则的规定,但它只是对合同形式的规定,是法律对6 个月以上定期租赁合同形式的要求,也就是说,没有书面形式的,6 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合同不成立,只能成立为不定期租赁合同。而合同法第36 条是对所有法律、法规要求合同采取书面形式而没有依法采取书面形式的补救措施,当然也包括第215 条规定的情形。所以引例中法院不应依合同法第215 条的规定断案。合同法的这一条规定不但不能起到积极的作用,反而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基本原则,造成诚实守信一方的利益损失,在实际操作中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