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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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照市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实施方案为推进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规范民间融资秩序,维护地方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1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提出以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融市场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开展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规范发展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探索建立民间融资规范运行的组织、制度体系与监管体制,将民间融资从“地下”引到“地上”,从无序引向有序,推

2、动民间融资规范化、阳光化发展,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金融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服务经济。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以服务地方实体经济为宗旨,充分发挥日照市民间资本活跃的优势,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二)风险可控。要把风险可控作为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前提,充分认识和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三)明确职责。各区县政府、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四)规范运作。从严控制准入标准,制定明确的操作程序,规范运作。三、工作重点(一)规范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是指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的,经批准在

3、一定区域内设立,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公司或合伙企业。1、发展目标:规范发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各区县有条件、分步骤地推进。2013年11月底启动,先由各区县分别推荐1至2家具有一定影响力、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较强的当地骨干企业作为主发起人,筹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进行试运行。2014年为全面推进阶段,在摸取经验的基础上,面上全面推开。2、设立形式及条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在县域范围内以发起方式设立,其设立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主发起人:主发起人原则上应为成立2年度以上的,在本

4、区县内登记注册的、有出资实力、资信优良的企业;上年度企业总资产2亿元(含)人民币(下同)以上,净资产1亿元(含)以上,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净资产应为出资额的2倍以上,上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应为300万元以上。当地经济鼓励发展的新兴行业企业,经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审查后,可适当降低标准。(2)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应为实收货币资本,须一次足额缴纳。主发起人持股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不低于20%、不高于51%,其他单个发起人出资不低于300万元;股东人数不超过15人,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3、经营规范:(1)股权投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短期财务性投资

5、(6个月以下)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和融资总量的30%。不得从事股票、期货、黄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交易(由于股权投资而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但持有期不得少于6个月)。(2)对单一企业或项目投融资余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公司原则上不向股东及关联方、股东及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投资(含担保)。如确有必要,应在满足公司关联交易相关规定条件下,投融资余额(含担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10%。(3)公司以当地作为资金来源地(股东、私募投资者所在地)与资金投向地(项目所在地),原则上不得跨区域经营。应按照核准的区域范围在本县(市、区)或者本设区市的特定区域(包括全市)内开展业务。(4)公司可在注

6、册资本金充分使用后,经市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工作联席会议批准,可采取向股东借款、引进优先股东和定向私募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当年设立的公司,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达到省分类评级标准一级的公司,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4倍。连续2年以上(含2年)达到省分类评级标准一级的公司,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倍。(5)公司经市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工作联席会议批准可开展私募融资,其合格投资者不超过35人。私募融资应针对项目进行,募集资金不得与公司注册资本金和其他形式融入的资金混用,应当在公司所在地银行设置专门账户,实行分账管理。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须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本地自然人或法人,一次性出资

7、额不得低于200万元。公司应与合格投资者约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信息的时间和方式,按约定履行披露义务。公司运营中,资本净额低于注册资本的,不得以定向私募方式进行融资。(6)股东和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向公司投入的资金,必须为自有合法资金,并应出具承诺书。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作为出资。严禁非法集资;严禁资金集合、信托理财计划等“一带多”类型的出资;严禁银行信贷资金进入。主发起人应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进行必要的合法性调查,形成资金来源调查报告。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对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资金来源进行必要的合法性调查,运用“穿透原则”核查确认股东和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是否为最终出资人,形成资金来源调

8、查报告;并对私募投资者做好风险评估工作,形成风险评估表,对风险承受能力差的投资者不准作为出资人。 4、风险防范(1)各区县金融办要拟定具体的操作流程和监管细则,牵头做好本辖区发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协调推进工作,加强日常监管。要定期做好审计稽查工作,原则上每半年1次。加强对资金流向、投资回报率的监测指导和账户结算监管,促进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规范经营和发展。(2)公司只能在1家商业银行开立账户。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股东额外增加投资、进行项目投资等日常经营活动都必须通过该开户银行结算,由该开户银行为其办理结算户进行账户管理,并负责私募资金的账户托管。投资结算、项目回报以及收益分红均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处理

9、,原则上不允许现金结算,以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3)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准备金,确保准备金充足率始终保持100%以上。按照有关财会制度和核销要求,对公司呆账及时进行核销。对损失准备不足的,应依次及时以利润、资本金冲抵。公司不得隐瞒或拖延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4)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管理团队及重要岗位负责人,应当具有金融、投资经验或相应资质。工作人员须具有较强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且不能为在职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公司工作人员。(二)发展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是指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

10、立,为当地民间借贷双方依法提供资金供需信息发布、中介、登记等综合性服务交易平台的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1、发展目标:原则上每个区县可设立1家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2013年底启动工作,先由日照市小额贷款(投融资担保)企业协会作为主发起人,发起设立日照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进行试运行。待试运行取得经验后,2014年在各区县全面推开。2、设立条件:设立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1)主发起人应为具备一定社会信誉度和社会认可度的社团法人,并经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审查认可。(2)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有符合资格要求的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有不低于200

11、平方米的经营场所;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3)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在本县区开展业务活动,即资金借入方和借出方均为当地法人或自然人。3、经营规范:(1)资金供给方的出借资金须为自有合法资金,并应出具承诺书。当资金供给方单笔提供资金超50万元或半年累计超200万元时,登记服务机构应对参与者的资金来源进行合法性调查,形成资金来源调查报告。进入登记服务机构登记的出借资金,原则上每笔不低于2万元、不高于300万元。为降低成本和控制风险,对单一借出方原则上不分拆资金贷出。(2)进入登记服务机构登记的单一借入方,其借入资金一般不超过1500万元,且资金供给方不超过10人。借入方在登记服

12、务机构登记的借贷交易尚未清偿完毕时,不得再次借入资金。(3)在登记服务机构登记的借贷当事人,协商确定借贷利率、期限、资金用途、抵(质)押物等内容,其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4)在登记服务机构登记的借贷当事人应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登记服务机构应认真审核;严禁以登记服务机构名义吸收资金、发放贷款,当事人借贷交易资金不得与登记服务机构账户发生往来,登记服务机构未获相关业务许可的,不得为借贷交易提供任何形式担保。(5)登记服务机构应当向当事人充分提示风险警示,主要内容包括:从事民间借贷交易具有较大风险;当事人必须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进入经政府批准设立的登记服务机构进行交易行为,不意

13、味着政府或该机构将承担任何的担保或“兜底”责任。(6)对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管理团队、重要岗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从业资质的要求,参照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管理团队及重要岗位负责人从业资质的规定执行。(7)对利用互联网技术为民间借贷提供中介、登记服务的,在相应的具体办法出台前,可参照对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规定进行规范。4、进驻机构:(1)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设立后,依法登记注册并通过整顿规范的从事民间借贷服务的投资类公司等机构可先行进驻,并逐步引导其他从事民间借贷的机构和个人进场。(2)引入公证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融资性担保机构以及银行等服务机构进驻,为民间融资打造完整的配套

14、服务体系。5、风险防控: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要制定严格的风险管控制度和相关业务规程,加强借贷风险控制,确保依法合规运作。(1)规范进驻机构和个人行为。制定进场机构和个人的准入标准,从源头上规范进场主体。建立进驻机构监管人制度,指定专职监管人员对进场机构和个人执行制度情况进行监管,防范经营风险。(2)杜绝高利贷借贷行为。做好民间融资借贷双方的信息收集与对接,协助或受托办理借贷手续,严禁直接接受出资人资金办理借贷业务,督促进驻机构和个人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以内的借贷利率,杜绝高利贷行为。(3)做好信息发布。建立不断完善的信息服务系统,建立借贷供求信息库,及时更新和发布民间借贷供求信息,由借贷双方在

15、自愿、公平、合理的情况下,自行或委托中心完成对接业务。(三)清理整顿各类投资公司。自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由市工商部门牵头,负责对辖区内投资(理财咨询)类公司开展彻底的清理整顿,在2014年4月份前完成此次清理整顿工作。对存在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坚头依法查处;对经营规范、合法的,引导其进入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对达到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标准的,推动其转型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由投资公司转制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须取得由市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通过清理整顿审查,同意转制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意见,由市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工作联席会议确定其主发起人资格后,按照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申报流程申报。四、民间融资机构的

16、申报、注册登记和备案工作新设民间融资机构先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书,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新设民间融资机构的主发起人向县区金融办提出筹建申请,经同意后由筹建组开展筹建前期准备工作。筹建组按申报指引准备筹建方案、章程、协议、主要管理制度等材料报县(区)金融办初审后报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审核后报市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可行性评估,并由市金融办出具可行性评估报告。工商或民政部门凭可行性评估报告办理民间融资机构登记。民间融资机构在工商部门或注册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筹建方案、章程或协议、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副本复件或民办非企业

17、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等材料送市、区县金融办两级备案,由市金融办报省金融办备案。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市金融办牵头负责全市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市金融办会同市公安局、工商局、民政局、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建立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制定相关工作指导意见及管理办法,指导和督促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对民间融资机构的监管,做好风险处置工作,并建立分类监管、扶优汰劣的动态监管机制。(二)强化风险防控。区县政府是民间融资机构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主体,承担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区县金融监管部门要为每一个民间融资机构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该机

18、构的主监管员,负责该机构的日常工作巡查、业务指导、风险监察等工作。要加强日常监管和年度检查,督促民间融资机构合规经营,及时识别、预警和化解风险。市金融办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民间融资机构市场准入和监督管理制度,做好准入把关工作,加强监测分析和督促检查;要定期调度民间融资机构情况,重点考量资金投向、融资额度及人数、资本净额、风险准备等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指标。民间融资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高利放贷、以隐瞒和欺骗方式募集资金、暴力催挟债务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金融办会同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三)加大政策支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民间融

19、资机构的设立发展给予扶持,对民间融资机构提供财、税、费等方面的政策支持。逐步将民间融资机构纳入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和服务业有关扶持政策范围。工商、民政部门要为民间融资机构依法高效办理登记注册事项。人民银行对民间融资机构使用征信系统给予积极支持。银监部门要推动银行与民间融资机构积极开展合作。各级国土、房管等相关部门参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办理担保抵(质)押等事项提供便捷服务。(四)加强舆论宣传。加强金融知识宣传和风险教育,切实增强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对非法金融活动的鉴别能力,引导和促进依法、理性投资。加强对各种形式投资、理财、融资类广告的管理,防止借其他名义开展非法融资活动。加强舆论引导,为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工作创造良好环境。日照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综合科 2013年11月26日印发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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