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管战略合作协议书(川路)不含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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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采购部电话:25606666 传真:83151995塑料管战略合作协议编号:LDXY2005-14-2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63号万科建筑研究中心电话:0755-25606666 传真:0755-25531696成都川路塑胶集团(以下简称乙方)地址:成都市龙泉界牌工业园区电话: 028-84848238 传真: 028-8484827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万科集团PVC电线管、UPVC排水管及其配件统一采购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一条 合作内容1. 甲方指定乙方为PV

2、C电线管、UPVC排水管及其配件的战略供应商,需方可根据在建工程的需要选择乙方的产品;2. 需方就在建工程PVC电线管、UPVC排水管及其配件的选择范围仅限于战略供应商的产品,需方已经通过网上招标确定中标人,并已经发出中标通知书的采购项目以及需方已经以其他方式确定(包括在协议生效之前签订的总包合同中约定此材料为施工单位供货的情形)供应商的项目除外,本协议书另有规定的亦除外;3. 本协议附件1中未包含的乙方产品,或供方产品不能满足需方所开发项目的要求,需方有权选购市场上其他公司的产品;4. 本协议中供方是指乙方及其下属公司或机构,或经过乙方授权的代理商;5. 本协议中需方是指万科集团及其控股的各

3、房地产公司;6. 本协议中战略供应商是指在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PVC电线管、UPVC排水管集中采购招标中中标的供应商及其授权的代理商。第二条 材料价格1. 材料价格详见本协议附件1,此价格为供需双方签订采购合同的定价依据。需方工地到货价包括成品、运费、包装、普通发票税、管理费、成品费、货到工地负责堆放至需方指定地点等到工地仓库交货前的所有费用以及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技术指导和培训等费用;2. 由于PVC电线管、UPVC排水管的原材料(PVC树脂)价格波动情况较大,为维护双方的利益,双方协商协议价格按以下方法变更:1) 协议附件1报价按原材料(PVC树脂)S元/吨计算,当原材料价格(以下以S表

4、示)波动在5%以内时,协议价格按协议附件1报价不予调整;2) 当原材料价格波动超过5%时,协议价格按*60%比例调整,例:当S=8800元/吨时,(8800-8400)/8000*60%=3%则协议价格在协议附件1价格基础上上浮+3%;当S=7400元/吨时,(7400-7600)/8000*60%=-1.5%则协议价格在协议附件1价格基础上下浮-1.5%;3) 价格调整:每四个月核定一次成品价格。成品价格调整时间定于每年4月、8月、12月的最后1个工作日。原材料价格以调整期间内核定的平均价格为准,原材料单价获取平台为中国化工网()上公布的北京二化、齐鲁石化、上海氯碱三家报价的均价;4) 自甲

5、方价格调整通知下发之日起新签合同按调整后价格执行,在甲方价格调整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签供货合同价格不做调整。第三条 合作项目1 在合作期内,双方在万科集团投资开发的项目(包括在建项目和即将开工的项目)进行合作;2 各项目开发计划如有调整,甲方将另行通知乙方。在合作期内万科集团如有新增的开发项目,可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后纳入本合作范围。万科集团新增城市的施工费、供货期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3 供货地点为本协议所称项目所在工地现场。第四条 采购合同签订方式供方与需方必须遵照本协议确定的材料价格确定材料单价,并遵照本协议附件2采购合同样本签订采购合同,不得提出与合同样本内容相抵触的条款。具体操作过程如下

6、:1. 需方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与乙方、供方联系,确定PVC电线管、UPVC排水管及其配件的规格、型号、数量后,需方向甲方提交相关参数要求,并形成待签合同;2. 需方及时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供方就待签合同进行确认,双方均无异议后,经审核通过,由供需双方签订采购合同;第五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1. 在法律和政策及政府有关部门、行业许可范围内,甲方保证在由需方直接采购的工程项目中就本协议书规定的产品仅以战略供应商为供应商,在本协议生效日期前需方已定标的工程除外,本协议书另有规定的亦除外;2. 如需方需要采购的相关产品在乙方经营范围内,而本协议书没有规定或没有确定价格,甲方有权利视乙方报价

7、决定是否采用乙方产品;3. 甲方有义务对乙方的价格体系进行保密,不得向需方以外的第三方泄漏;4. 甲方有义务监督需方合同的执行情况;5. 甲方有义务知会乙方必要的项目状况;6. 甲方有权对乙方或供方进行考察;7. 甲方有义务及时通知乙方需方联系方式的变动。第六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1. 乙方有义务保证满足需方开发项目的需要,对需方所有开发项目(包括随时可能增加的新开发项目)都有按照本协议书及附件规定的供货能力;2. 乙方有义务确保供方交付的产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以及相关国家、地方与行业标准,存在多个标准的,应保证符合所有标准,对于需方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有准用检查要求的产品,乙方保证已经通过当地

8、政府部门的准用检查,并获得了当地颁发的准许使用证明;3. 乙方有义务在签订合同前向需方提供乙方产品的详细资料,包括产品性能介绍、检验报告、图片资料等;4. 乙方有义务提供施工的现场指导、施工验收等技术支持工作,保证在正常的施工条件下,供方所提供的产品一定能一次通过所有相关部门的验收;5. 乙方有义务约束供方行为,确保供方按照本协议和采购合同的要求履行义务;6. 乙方有义务保证供货期不超过10天,即供需双方签订采购合同之日起,供方保证在10天内按需方要求在需方项目所在工地交货;7. 乙方承诺PVC电线管、UPVC排水管正常使用年限为20年;8. 乙方有义务确保供方在需方所在城市有适量的备货,需方

9、少量补货的供货时间应控制在2天以内;9. 对于在乙方经营范围内而本协议中没有规定或未确定价格的材料,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最优惠的市场价格;10. 乙方在协议签订之日起,根据市场情况,至少每三个月向甲方提供PVC电线管、UPVC排水管价格市场变动情况;11. 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考察人员的参观考察;12. 乙方必须及时向甲方推荐乙方的新产品、新技术,以方便甲方对产品的选用;13. 乙方有义务及时通知甲方供方联系方式的变动;14. 乙方对供方的一切行为均承担无条件的连带责任;15. 乙方需要变更供方或附件4供货委托书中的授权单位的,应提前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第七条 违约责任1. 有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的

10、,甲方有权利单方终止本协议,乙方应依法赔偿因此给甲方及需方造成的全部损失:1) 供方拒绝按照本协议书的规定与需方签订采购合同;2) 甲方收到需方对供方产品或服务的投诉达到3次并经调查属实的,或者乙方或供方有本条特别规定以外的任何其他违约行为(包括违反本协议书与采购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达3次的;2. 有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选择单方终止本协议:1) 供方不具有按本合同规定对需方开发项目供货的能力;2) 甲乙双方对新增加的需方开发项目所在地的货物运输费用不能协商一致的;3) 因供方因素(不可抗力除外)导致需方根据采购合同的规定单方解除或终止某一个或几个项目的采购合同的。4. 任何一方在不符合

11、本协议约定条件的情况下单方终止履行协议的,必须向守约方赔偿因提前终止协议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守约方所在的需方或供方的损失)。5. 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书的规定或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必须承担违约责任的,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第八条 协议有效期与协议终止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协议截止时间为2006年5月31日,期满前1个月双方可协商修订本协议,但任何一方均没有期满续约或继续战略合作的义务;本协议对上述约定截止日供需方之间已生效未履行完毕的具体采购施工合同继续有效,直至该具体采购施工合同履行完毕。2 本协议一方在符合法律和本协议约定条件下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必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对

12、方,在协议终止前双方仍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否则,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九条 协议文件解释顺序下列文件均是本协议有机的组成部分,在彼此内容不一致或发生歧义时,文件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本协议书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2. 中标通知书;3. 投标书及其附件;4. 招标书及其附件;第十条 纠纷争议处理方式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可以和解或要求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 协议份数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4份,双方各执2份,具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协商解决。第十二条 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代表

13、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签订地点为甲方住所地。甲方: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成都川路塑胶集团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签署人: 签署人: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协议附件包括:协议附件1:价格清单协议附件2:采购合同样本协议附件3:供需双方联系方式协议附件4:供货委托书协议附件2:采购合同样本万科 项目 采购合同需方:供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川路塑胶集团在2005年5月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书编号:LDXY2005-14-2,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供需双方经友好协商,签定本合同。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

14、、数量和单价:需方向供方订购以下产品:序号订货编号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合 价 (元)123456备注:本合同供方同意根据需方实际需货量多退少补。(退货产品需完整包装)第二条 合同价格货物总价:人民币(大写) (小写) 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产品单价与本条规定的货物总价系需方根据本合同就单位产品和所有产品应向供方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所订产品的制作、供应、包装、运输(含保险费)、卸货、税金等产品在交货地点验收之前一切费用,还包括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技术指导和培训等费用。第三条 交货地点: 第四条 交货时间: 第五条 产品质量要求1. 供方必须按规定提供全部完整无损、全新的产品;2.

15、 产品应符合以下标准:PVC电器安装用导管及管件: GB/T13381.1-92电器安装用导管的技术要求通用要求; JG 3050-1998 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及配件; GA 305-2001 电气安装用阻燃PVC塑料平导管通用技术要求;UPVC排水管及管件: GB/T 5836.1-92 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管材; GB/T 5836.2-92 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管件; GB/T 16800-1997 排水用芯层发泡聚氯乙烯管材。第六条 产品的交货验收及保管方式1. 供方必须按需方要求运抵卸货地点,否则,需方有权拒收货物;2. 货物到货时,包装必须完好无缺;3. 合同签订时乙方提供的样本、

16、样品甲方进行封存,作为产品验收的依据;4. 到货后,需方负责召集工程监理公司、工程安装承包方,会同供方到现场进行验收,清点货物箱数及箱内货物情况,若货物与装箱数目不相符,箱内货物有丢失或损坏,或者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需方有权拒收全部或部分货物,供方须按照需方要求收回或补齐,供方实际交货时间以供方最终补齐货物时间为准,若货到8个工作小时工程监理公司、工程安装承包方任何一方未到,则视为认可到场各方的验收结果,参与交货验收的单位在货物清单上共同签字,并填写交货验收合格证明(参与验收方各持一份),此合格证明为供方交货的凭证,也是供方申请付款的必要依据;5. 货物在交货验

17、收合格前所有权不转移,灭失、损坏的风险由供方承担;6. 供方在交货的同时应向需方提交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相关单证和资料,否则,需方有权拒收货物。第七条 施工验收方式1. 验收时,供方、需方、监理单位、安装承包方同时到场,验收合格后各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2. 根据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需要政府部门需要进行验收检查的,以政府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为付款的必要依据。第八条 货款支付方式1. 预付款:0 2. 到货验收款:材料到货交接验收后,供方须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付款资料包括:供方的付款报告、相应金额的发票、交货验收合格证明、产品合格证书、产品技术资料),需方在设备到货交接验收并收到齐全的付款资料

18、之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供方合同总价85%的到货款;3. 工程验收款:产品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完结算手续后,供方须提供付款资料(付款资料包括:供方的付款报告、相应金额的发票、竣工结算造价确认书),需方于收到齐全的付款资料之后于15个工作日内支付供方合同总价12%的货款,余下3作为保修款。4. 保修款(余款为保修款):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供方提供付款资料(付款资料包括:物业及需方出具的保修合格证明、相应金额的发票、付款报告)15个工作日支付,但应扣除在保修期期间内发生的由需方支付的有关维修费用。第九条 变更处理方法1. 在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20天前,需方如须改变所订设备的规格型号和数量及发货时

19、间、到货时间,供方只可对因规格型号和数量的变化而造成的价差调整合同金额,但不得就需方的变更行为收取任何费用。 20天之后双方协商解决。第十条 产品保修、维修约定1. 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算,产品保修期2年;2. 保修期内供方免费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并全部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等所有费用;3. 供方应留下保修负责人的书面通信地址或电话,以便通知供方进行保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4. 供方应保证保修的及时性,在收到需方或需方委托人(物业管理公司)的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具体时间如下:1) 出现故障,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除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供方须在接到通知后8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

20、2小时内完成一般故障的维修;2) 其他情况下,供方须在需方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赶到现场之日起2日内完成通知所涉及之保修项目,否则,视为认可需方处理;3) 当供方未按1)、2)条规定时间到场的情况下,需方有权自行或委派他方处理,因此发生费用由供方负责,供方认可需方确认的全部费用;4) 供方保修工作人员应遵守需方或需方物业管理公司的规章制度,若在户内则应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做到现场文明施工,举止礼貌,工完场清。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1. 合同签订后,除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外,合同双方必须履行合同各项条款。否则,违约者需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不能履行合同之违约金;2. 供方未按合同规定日期

21、交货,供方须支付需方逾期部分货款总额每天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逾期交货超过10天的,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另行确定供方,供方应向需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因违约给需方造成的全部损失,需方有权追偿;3. 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致使没有一次性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的,供方应立即无偿换货并在7天内向需方交送本合同规定的合格产品,向需方支付未通过安装验收部分产品价款的5%违约金,赔偿因此给需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供方逾期10天未交送合格产品的,或者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致使第二次没有通过安装验收的,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供方应向需方退还所有已收款项,支付合同总价1

22、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需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4. 供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擅自发货或者提前到货的,需方有权拒收货物,供方对此承担一切责任;5. 需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支付货款的,应就拖欠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供方支付利息;6. 供方承担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而给需方、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人员及业主)造成的一切损失;7. 因为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包装、数量、质量问题致使未通过交货验收的,视为没有交货,因此造成逾期交货的,按照本合同关于逾期交货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1. 因不可抗力致使完全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终止,双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2. 因

23、不可抗力致使部分不能履行合同的(包括导致延期履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免除相应的责任,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3. 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4. 因发生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结束后合理期限内向另一方提交发生不可抗力的充分而有效的证明,否则,不能免除相应责任;5.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战争、动乱、瘟疫、空中飞行物体坠落,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以下方面的自然灾害:1) 烈度为 5 级以上的地震;2) 7 级以上持续1天的大风;3) 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为 3

24、0mm以上;4) 5 年以上未发生过,接近或达到人体体温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5) 其他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方式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可以和解或要求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时,可向需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 其它1.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川路塑胶集团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书编号:LDXY2005-14-2是本合同有机的组成部分,双方应遵守战略合作协议书关于供方和需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战略合作协议书与本合同相冲突的内容,以战略合作协议书为准;2. 本合同用中文书写,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25、具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协商解决;3.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订立地点为 。需方: 供方:代表人: 代表人: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地址: 地址: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日期: 日期:协议附件3:供需双方联系方式一、 供方:采购对接管理员:徐翔(028-84848373、13330983324)供方单位名称邮编及通信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邮箱深圳深圳孚宇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解放路蔡屋围名仕阁A1807何心雄0755-25861565 13802283694广州中山东莞佛山南昌南昌市西湖区川路塑胶经营部南昌市广场南路55号肖勇0791-6201303 13007229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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