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工资制度改革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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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国后工资制度改革历史一、工资制度改革解放以后,经历了三次工资改革。(一)第一次工资改革解放初期,对老区南下干部和部分新参加工作的干部实行供给制,其供给范围包括个人的衣、食、住、学习等生活用品和零用津贴等。对接收原国民政府的职工和公教人员实行“原职原薪”。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以“粮食”、“折实储蓄单位”、“工资分”等实物为计算基础的工资支付办法。19521955年,分期分批进行了改革,逐步把供给制改为工资制,统一以“工资分”为计算单位,并统一了“工资分”所含实物量。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统一实行中央和西南行政区统一制定的工资等级制度。全民所有制企业大多数实行八级工资制,少数实行七级

2、或六级制,职员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二)第二次工资改革1956年进行了以取消工资分制度和物价津贴制度,直接以货币单位规定工资标准为主要内容的第二次工资改革。这次改革,较多地增加职工工资,调整了产业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以及各类人员之间的工资关系,改进了工人的工资等级制度。改革后,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全国统一制定的职务等级工资制;企业单位职工,有的实行按产业部门统一制定的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有的实行“四川省地方工业、小型厂矿工人工资标准”或“职员工资标准”。从1956年4月1日起执行。(三)第三次工资改革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85年6月颁布了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

3、通知,决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从1985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工资制度。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了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从此,结束了国家机关从1952年7月1日起建立整整执行了33年的职务等级工资制。1985年,在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同时,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对企业工资制度进行改革(明确劳动部门管企业工资)。这次企业的工资改革主要目的是推行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职工劳动报酬同企业经营好坏和本人贡献大小挂钩,以及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改革和工资调整脱钩。主要内容是:统一工资标准,实行浮动升级,改进新参加工作职工待遇,调整工资区类别,逐步试行企业工资

4、总额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浮动办法等。(以下简称“工效挂钩”)。(编注:1.关于工资区:国家在1956年进行工资制度改革时,将全国省、市、县按行政区域分为11类工资区,各工资区的工资标准有所不同,各单位按所在地区的工资区的工资标准执行。2.1993年的工资改革:从普遍的认识来看,全国于1993年还进行了一次工资改革,主要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分别执行不同的工资制度,机关干部、机关工人、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及事业单位工人分别执行各自的工资标准;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工资的增长与年度考核挂钩。企业根据国家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多数建立以岗位技能工资为主体的工资制

5、度,企业的自主分配权大增。改革后,机关干部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简称职级工资制);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基础工资四项构成;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分别执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和普通工人岗位工资制;机关技术工人执行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其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奖金三项构成;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由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普通工人由岗位工资、工人奖金两项构成。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执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人员执行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制;其标准工资由职务工资(固定工资)和事业人员津贴(活工资)两项构成。)二、工资标准(

6、一)供给制标准(二)工资制标准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1956年进行全国性的工资改革,这次工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提高工资水平,改进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是: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企业、全行业公私合营前的公营合营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这次工资改革一律从1956年4月1日起实行新的工资标准。这个标准除作了个别修订外,一直延用到1985年工资改革。2、企业工资标准企业等级工资制,从1952年开始,到1956年形成,工人实行八级工资制(少数实行七级、六级制),少数干部实行企业职务等级工资制,多数实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 1979年,国务院关于调整工资区类别的几项具体规定(国发【1979】

7、259号,1979年11月8日),调整了工资标准。1983年开始,在企业中试点工资改革,对工资标准进行简化归并,对工资等级进行延伸。1985年,企业统一实行“新拟工资标准”,工人为八等十五级,后延伸为二十五级。干部实行十七级工资制(两个等之间加副级,实行十七等三十四级)。1985年开始,国家对企业工资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的体制。逐步用对地区、部门实行“总挂钩”来代替传统的计划管理体制。职工标准工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按政府下达的工资标准,对职工定级,以后按国家下达的升级增资标准和政策,对职工升级,形成职工个人标准工资。职工个人标准工资,不仅是计算劳动报酬的标准,而且是计算有关费用和退休后

8、计算退休金的基数。以后企业工资分配权逐步扩大。1985至1988年底,企业有按国家政策规定升级,也有自己浮动升级。企业自费浮动升级不进入成本,不算作个人标准工资;国家政策规定升级,有的进入成本的,有的用自费。1990年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职工标准工资管理的精神,对企业职工标准工资进行清理。三、工资调整从19591990年,根据国家和省统一安排规定的工资调整的时间、范围、升级面及其条件和方法进行了十几次工资调整。1959年,中央规定在工业、基建、交通、邮电和城市公用事业单位部门的企业中调整工资。对象是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1960年的工资调整,根据国务院关于评定和提升全日制中、小学教师工资

9、级别的暂行规定按25的升级面,提升了中小学教师的工资级别。1961年,国务院关于职工升级、转正和定级的通知和四川省人委的补充规定,对矿山和林区的工人以及井下和林区采伐现场的基层干部进行升级。1963年,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关于1963年工资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决定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职工进行工资调整,从1963年8月起执行。1971年,给低等级工资的职工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工资的通知和四川省的规定给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行政机关中,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的工人

10、,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工作人员,其相似级别以国家行政26级安排,按四川省工作人员相似工人一、二、三级的工资级别对照表执行。矿山井下主要生产工人的调资分别放宽一级。属于升级范围的人员,一般都升一级;对工资等级低于升级范围的人员一般都升一级,对工资等级低于上述规定的,晋升两级。矿山、井下主要生产工人放宽一级,升级后,升两级的范围不再放宽。升一级的级差在5元以上的,按规定的工资标准级差金额增加,5元以下的按5元增加。调两级的人员按级差增加工资。临时工、轮换工(合同工)改为固定工的,按固定工工资标准定级,其中有升级和定级的结合进行。 197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

11、知和四川省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进行了部分职工的升级工作。这次升级的范围是:(1)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以及同他们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相似级别按1971年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的企业干部和商业、服务业、文教卫生、国家机关等部门的职工表现好的和比较好的都可以升一级,表现不好的缓调,缓调的人数,一般不超过这部分人数的10,缓调的职工,满一年后再重新评定,转变好的可以补调,补调增加的工资,从批准补调之月起发给;发现仍不好的不再补调。(2)对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其他职工(不包括17级及其以上的干部和工资相当的其他干部)

12、,按40的升级面进行调资。优先考虑贡献较大、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生产、工作骨干和科研、技术人员。(3)矿山井下工人按上述两项规定调整工资的人数少于1976年底以前下井的井下工人总数的40的,可以调整到40。(4)调整工资的职工,一般按现行工资级别差增加工资,但级差小于5元的,可增加5元,大于7元的,只增加7元;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中专毕业生也可增加7元。(5)不属于上述调工资范围,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现行6、7类工资区标准工资低于38元的,可增加到38元;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标准工资低于43元的,可增加到43元,但每人月增加的工资最多不超过5元(对其他工资区也分别规定了控制数

13、),这种办法当时被称之为“坐车”,大于7元的只增加7元。有保留工资的职工调资后,保留工资相应抵销,此次调资从当年10月起执行。1978年按照四川省革委调整工资领导小组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规定,根据各行业和各个单位不同的经济情况分别对待,量力而行地调整了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部分职工的工资。同年,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给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职工升级的通知规定,对全民所有制单位中生产、工作成绩优异,贡献较大的和提职后表现较好、而工资特别低的人员进行了一次考核升级,对个别学习特别优良的学徒工提前办了转正定级。1979年10月,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升级的几项具体规定和四川省的

14、贯彻意见,进行了调资。这次升级的范围和升级面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以1979年10月底在册职工人数中属于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包括带薪上学的在册职工)和计划内临时工为基数,升级面为40。各地区、各部门对于基层单位的升级面,可以根据完成生产(工作)情况区别对待,不搞平均分配。升级人员从1979年11月起增加工资。1981年,根据国务院和有关部委及省的规定开展了教育、卫生、体育3个行业职工的升级工作。1982年根据国务院和省规定,从1982年10月起,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的部分工作人员进行工资调整。1981年底在册职工中属于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国家正

15、式职工,一般普遍地升一级。对其中一些学历、职称、职务、工作能力和工作成绩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年知识分子和领导骨干可以升两级。对“文革”中的“三种人”、1980年以来无故旷工、拒不服从分配及犯有严重错误的人,不升级或缓升级。1983年4月,按照国务院和四川省的规定开展了企业调资工作。1984年10月,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企业实行浮动工资。1985年工资改革,从7月1日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结束了国家机关从1952年7月1日建立的整整执行了33年职务等级工资制。1986年进一步完善套改工作。1987年在前两年工改的基础上,为了解决州内工资普遍偏低和工改中的突出矛盾,审批4842人升一级工资,随后又向省争取4984个机动指标,进一步解决了工资中存在的矛盾。同年按劳动人事部和四川省工改办规定,凉山州按国营企业1986年9月末的职工人数,以人平1.80元核定控制增资总额,在不改变国家现行工资标准的前提下,由企业自主制定适合本企业内部的升级方案,确定升级对象,给部分职工升级。1988年,浮动工资。从1989年,调资。(三)工资区类别1956年,全国工资改革时,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划分了十一个工资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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